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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5: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徐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徐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项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宏观管理和指导,下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条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条市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本市科技创新创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第一完成者;

(二)在本市的科学教育、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在开发技术项目中,实施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的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候选人及候选项目推荐;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初评;

(三)初评结果公示;

(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评。

第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可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第条 各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推荐市科技进步奖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并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材料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第条市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学技奖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推

荐意见。

第条 专业评审组提出的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项目、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对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期内已解决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

第条 市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建议项目进行终评。对科技功臣奖提出拟奖人选,对科学技术进步奖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决议。

第四章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条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评的科技创新创业功臣拟奖人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

第条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奖金50万元,其中 15万元奖励个人,35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技创新活动。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条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及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增长。

第条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获得一

等奖的,获奖人选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五章罚则

第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获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其奖励经费及评审工作经费在本级财政中列支。

第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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