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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36: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烟草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烟草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烟草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加快创新型行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技术发明奖;

(三)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总公司科技委)负责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同时负责从获奖者中择优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监督工作。总公司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烟草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烟草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八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烟草科学技术领域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以上所称重大技术发明,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重大烟草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以及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单位:

(一)在实施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烟草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成果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重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烟草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烟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相当于省部级奖励。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中国烟草总公司技术发明奖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可授予特等奖。

中国烟草总公司技术发明奖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授奖数量总和不超过40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一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也可视具体情况酌减评审频次,具体推荐时间和推荐奖项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确定。

第十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按下列程序进行推荐:

(一)烟草行业内推荐的评奖项目和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统一由行业各直属单位归口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行业各直属单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推荐材料。

(二)烟草行业外单位完成的有关烟草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可直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推荐材料。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总公司科技委通过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奖励结论并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建议。中国烟草总公司根据总公司科技委的建议,经审议后作出烟草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五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由中国烟草总公司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单位数量、获奖人数和奖金数额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确定。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奖金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支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者,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者,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报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者,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烟草行业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6日印发的《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烟办〔2007〕135号)同时废止。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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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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