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自主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水平,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省、XX市有关科技奖励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局。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 1
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较大科学发现的;
(三)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大技术发明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开展合作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以及为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九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镇(街)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对外地科学技术人员与我市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我市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第十条推荐单位对申报科学技术奖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国家、省、济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一条个人和组织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含专利说明、产品标准、原
始记录、数据、图片等);
(二)有关部门作的检测报告、验收报告、鉴定报告;
(三)查新检索报告;
(四)成果应用证明、效益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写明推荐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科技局。
推荐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完成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按专业提交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登载,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人15万元人民币。其中,10万元为个人所有,5万元用于自选课题科研资金。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万元、1万元、500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作用的
大小,进行综合评定。科学技术奖和各类科技成果的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发放,不得平均分配。对我市获得国家、省、济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市政府给予该项奖励同等数额的奖金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实施的《XX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X政发〔200X〕X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