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地震局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指南
(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对象:新、扩、改建建设工程业主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或者地震小区划成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条件:辖区内新、扩、改建建设工程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宗地图或建设工程规划图(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工程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1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附件2
(八)行政审批具体权限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级新、扩、改建建设工程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附件1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系统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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