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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

发布时间:2020-03-04 02:33: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

随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以及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的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显著增强、力度越来越大,同时也感到来自安全的压力越来越大。以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为例,安全监管要求高、任务重、责任大,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难以看到明显成绩。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同行们共同探讨。

一、交通建设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近几年来,我国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从体制、机制、规划、投入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参与监督。经过努力,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状况趋于稳定好转。但存在各施工水平较低不

一、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的影响,加上重视不够,监管和防范不到位,造成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而交通事故实有发生。因此,做好交通安全监管,防范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普遍设置了安全监管机构,统筹协调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范围大致分为五个方面:一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具体由海事部门负责实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二是港口安全监督管理。具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法》负责港口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对港口装卸作业进行安全监管;三是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具体由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从运输主体的市场准入、从业人员的资格许可、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客货运输站场管理等方面实施“三把关一监督”;四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即公路、航道“安保工程”,包括公路、桥梁、安全标志、标线,航道、船闸、航标等为车辆、船舶服务的设施,需要公路、航道部门管理维护,使之处于安全、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水、陆交通动脉的安全畅通;五是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按照“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交通部门一般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或工程管理等内设机构对本行业的工程建设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从以上五个方面不难看出:首先是交通安全监管范围广,仅在现有交通体制之下(不包括铁路运输安全、航空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输安全)就有五个方面的监管内容;其次是交通安全监管任务重,交通行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性产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用点多线长、面广量大来形容毫不过分;再者是交通安全监管难度大,虽然同属于交通行业,但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工程建设属于不同的学科和专业,对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

二、交通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和性质

目前,我国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这里的依法监督是指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从体制上来说实行的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督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中,第二款所称的有关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即安监部门)以外的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通常是指公安、交通、铁路、建设、质检等部门、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三定”方案的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运输企业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作。由此可见,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防范交通事故发生,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有个别同志曾有误解,认为安全工作是政府的事,是安监部门的事,交通部门管安全是多此一举。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即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都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其所从事的工作就是政府的工作。所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做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是政府监督管理的一部分,只不过政府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解决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问题,而专项监督管理(如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解决某一方面或者行业(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特殊性、个性问题。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不能取代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因此,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由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监督管理行为,与政府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性质一样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性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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