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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1 19:04: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The Busine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服务指南之六

6.2 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2011年7月更新)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后,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且应与竣工验收同步。验收合格的,主管部门应颁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现将申请办理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的行政许可内容、申请办理条件、需提交资料清单、程序及公众享有的行政许可救济权等内容详列如下。

第一部分许可内容、申请办理条件和资料清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包括:

(一)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幕墙门窗工程等);

(二)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幕墙门窗工程等);

(三)2006年11月1日起办理施工报建、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工程;

(四)以工业厂房办理施工报建的工程,其中功能分区明确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

(五)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中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他建筑工程。

二、申请办理条件

(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自验合格;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提交材料清单

特别提示: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凡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在受理业务时不再收取复印件;凡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批复文件,在

受理业务时不再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只需提供批复文件文号即可。

(一)基本资料:

1.《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需附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同一单体建筑内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的,应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别填报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需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项目,应同时提交深圳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报书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能效理论测评报告。

(二)设计过程资料:

1.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

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及电子版节能计算模型;

3.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设计报审表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对新建民用建筑,凡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应提交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

5.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

(三)施工过程资料:

1.《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表》、《建筑节能工程分项质量验收表》;

2.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使用说明书(应说明对建筑节能措施的保护要求);自用工程项目可不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5.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照片各一张;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7.节能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复印件),2009年12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还需提交预拌砂浆的供货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8.购买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供货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四)检测类资料:

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1.屋面、架空楼板、墙体、幕墙、暖通空调、太阳能热水系统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非均质保温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

屋面、架空楼板和墙体等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检不少于3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检不少于6组(不区分施工部位);

幕墙、太阳能热水系统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同一厂家同一品种

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暖通空调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单位工程同厂家同材质材料不少于2组;

非均质保温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检测组数:同材料同实体构造检测1组。

2.外窗(含型材)、玻璃幕墙(玻璃部分)、户门的传热系数(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3.玻璃(包括外门窗、天窗和幕墙)的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以及贴膜玻璃的紫外线透射比(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4.透明、半透明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和反射比(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5.外门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6.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每批抽1组,同厂家、同品牌、同批号、面积不大于5000m2为一批);

7.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8.预拌砂浆力学检测报告(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9.外墙节能构造现场钻芯检测(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不宜在同一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10.低压配电电源质量(全数检测);

11.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

(五)集中空调系统资料:(没有设计集中空调系统的工程不需提供。

1.冷负荷计算书;

2.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集中空调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报告:

(1)各风口的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2)风管系统的总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3)风管系统严密性和漏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2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4)中央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按空调机组抽检10%,但不得少于1台);

(5)中央空调系统冷冻水(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检测);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资料:(没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需提供。

1.太阳能热水系统计算书;

2.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查记录;

(2)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3)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4)系统热性能检验记录;

(5)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程序、时限等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三、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及《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 )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下载或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或电话通知)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领取《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五、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及违法后果

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

八、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三部分行政许可救济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以下行政许可救济权: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举报电话:8378806

7、82001985;投诉网址:或

第四部分附注

附注1: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宾馆饭店建筑、科教文体建筑、医

疗卫生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

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附注2:公共建筑的验收标准,在2007年04月15日前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2007年04月15日—2009年09月01日之间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广东省实施细则》;在2009年09月01日后办理施工报建,执行《深圳市实施细则》。

居住建筑的验收标准,在2006年4月1日前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国家《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年4月1日后办理施工报建,执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附注3:节能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其中“节能产品”是指如下产品和材料:屋面和外墙隔热层材料、填充墙体材料、外门窗、门窗玻璃和天窗玻璃、幕墙、外遮阳装置、照明器具、制冷空调设备、节能型水泵、分户用冷量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空气源热泵、锅炉设备等。

附注4:政府投资工程与其他工程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比例要求在工程中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附注5:公共建筑中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是指:针对单个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总和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

附注6: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其中地面面积是指围护结构内表面围成的房间地面面积(凸窗窗台高度≥500mm时,凸窗窗台面积可不计入房间地面面积)。

附注7:新建民用建筑,凡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有稳定热水需求的项目:

1、2010年12月1日之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2010年12月1日之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主要是:各类宿舍、医院住院部、住宅、公寓、酒店、宾馆、度假村、养老院、福利院及其他需要长期使用热水的建筑。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要求:十二层及以下的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覆盖全体住户;十二层以上的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覆盖不少于十二层的住户且屋顶全部铺设太阳能集热板(除去消防安全等必要通道及阴影遮挡)。

附注8: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

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

2.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3.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4.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5.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可自愿申报。

深圳市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2、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湖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资料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清单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清单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所需资料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资料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改)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建筑节能验收

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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