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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7: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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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之六

6.2 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2008年7月修订)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将申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条件和资料清单,实施许可的内容、依据、程序及公众享有的行政许可救济权等内容详列如下。

第一部分 许可内容、申办条件和申办资料清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区)建设局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申办条件及提交材料清单

(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2005);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2); 7.《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1994); 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 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10.《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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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 50242—2002)。 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

二、二十

一、二十

二、三十

二、三十

三、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提交材料清单

特别提示: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 (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只须提交建筑、空调通风、电器照明专业); (三)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复印件,如采用性能化节能设计的应提供性能化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和计算模型);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复印件); (五)节能产品供货证明(复印件);

(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建筑节能工程自验报告;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八)房屋使用说明书(应说明对建筑节能措施的保护要求);

(九)如十二层以下住宅项目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

(十)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十二)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1.屋面隔热材料、架空楼板隔热材料和墙体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 2.外窗、户门、填充墙体的传热系数;

3.玻璃(包括外门窗和天窗用玻璃)的可见光透过率和遮阳系数; 4.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 5.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

6.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十三)如项目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应提交:

1.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3)冷负荷计算书

2.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测试与评价报告: (1)中央空调系统制冷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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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泵与风机输送效能比测试与评价报告(不同型号的泵与风机不少于1组); (3)风管漏风量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4)空调风系统风量、风压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5)空调水系统流量与压力测试与评价报告(按水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水系统)。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

二、二十

一、二十

二、三十

二、三十

三、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程序、时限等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三、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及《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daodoc.com )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daodoc.com)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五、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及违法后果

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

八、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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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救济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以下行政许可救济权: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举报电话:8378806

7、82001985;投诉网址:www.daodoc.com或www.daodoc.com

第四部分 附注

附注1:需要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项目是指: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居住建筑工程;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工程。

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以工业厂房办理施工报建的项目,其中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2006年11月1日起办理施工报建的工业建筑,若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附注2: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

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附注3:2006年11月1日前办理施工报建的工程项目,不需实施如下项目: (一)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二)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附注4:目前,必须提交进场有见证送检报告的材料与产品有:

1.屋面隔热材料、架空楼板隔热材料和墙体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每种类型的材料不少于1组)

2.保温砂浆的导热系数;(每种类型的材料不少于1组)

3.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每种类型的外窗和玻璃幕墙不少于1组)

附注5:公共建筑的中央空调系统、锅炉等设备的测试与评价报告,应在项目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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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满负荷)后补交。

附注6:居住建筑的验收标准,在2006年4月1日前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国家《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年4月1日后办理施工报建,执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附注7:除商品工程项目外,自用工程项目可不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附注8:节能产品供货证明,其中“节能产品”是指如下产品和材料:屋面和外墙隔热层材料、填充墙体材料、外门窗、门窗玻璃和天窗玻璃、幕墙、外遮阳装置、照明器具、制冷空调设备、节能型水泵、分户用冷量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空气源热泵、锅炉设备等。

附注9:公共建筑中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是指:针对单个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总和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

附注10: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其中地面面积是指围护结构内表面围成的房间地面面积(凸窗窗台高度≥500mm时,凸窗窗台面积可不计入房间地面面积)。

附注11: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专项验收只需提交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项

(一)

(二)

(三)(五)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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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湖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资料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清单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清单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所需资料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资料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改)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建筑节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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