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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1: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XX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以及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项目,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银行、BT、BOT、土地置换等方式融资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具有管理、监督作用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基本程序开展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具体内容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手续报批:

项目建设单位对已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和设计:

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同意。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严格按照《XX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临政发【2011】81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统一接受投标文件,确保投标信息在开标前的保密性,防止投标人之间互相围标串标。

(三)项目建设单位须组织有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

(四)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须报区财政部门审查。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一)合同签订

1、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负总责。

2、项目建设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及时与中标

单位签订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包括补充合同)。

3、实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五大员”( 造价员、施工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押证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对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封存保管后,方可签订合同。

当项目主体工程完成70%以上工程量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书面提出申请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核实完成工程量并出具证明,报对应的监督检查组核实同意,方可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合同(含补充协议)签订前,合同及协议文本须报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二)现场管理

1、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考勤签到制度。

2、实行日常考勤情况公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一周内在施工工地树立公示牌,将合同中承诺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建造师(项目经理)、“五大员”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上月现场工作时间进行公示。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必须当天及时更新,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必须每月更新一次。公示牌所公示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出勤考核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的管理人员负责填写,项目建设单位专人实施监督。每天上午、下午实行两次考勤。

3、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请假制度。在施工阶段中涉及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以及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隐蔽工程等关键部位、主要构件安装等关键工序,监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不得请假,其余时间不在施工现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但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五大员”不得同时请假。“五大员”的请假须经

建造师(项目经理)签字同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建造师(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的请假须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审批。书面请假手续留存项目部备查的同时抄告项目建设单位备案。在监督检查组例行检查时,项目部须当场出具请假条,否则不予认定为请假。

4、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每月应不少于25天。

5、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抓好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根据考勤情况对监理、施工单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处理结果报对应的监督检查组备案。

(三)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照《XX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临政发[2011]79号)、《XX区区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试行》(临政发[2011]80号)规定执行。

2、工程变更实行报批制度。工程变更事项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将经审批的设计变更相关资料报财政、审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

3、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变更金额,并附送如下资料:

(1)经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申报单;

(2)工程变更估价清单、工程量计算表; (3)适用变更的合同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4)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5)其它相关资料。

(四)合同履行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须加强对施工企业履行合同情况管理,及时检查和制止承包单位的转包、非法分包、挂靠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项目建设责任制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原则,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各阶段进行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将项目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形成明晰的责任分解表。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督查,确保各项施工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区财政部门向项目施工单位拨付项目资金,严格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项目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相关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报区财政部门。

(二)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坚持“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突破以下最高支付比例限制规定:

1、签订工程合同到进场施工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5%;

2、工程进场施工到竣工前,按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付款;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70%;

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决(结)算审计后,余款按合同约定付款;同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合同价不低于10%预留工

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清算;

4、与勘察、设计相关联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勘察费、设计费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其余30%待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清算;

5、材料、设备采购的付款办式由项目建设单位商区政府采购部门根据市场供求等情况研究决定。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项目必须单独编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和竣工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会同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交,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负有审核责任。

(二)区财政部门按照《XX区区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试行)》 (临政发[2011]80号)文件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结算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形成评审报告,并书面批复项目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单位以区财政部门批复为依据,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四)区审计局按照《XX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临政发[2011]79号)文件要求对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审计资料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财政投资评审情况负有监督审计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保障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按照驻在部门划分牵头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吸收专业人员和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专业人员、专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以保证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经费、监督检查专业人员和专家专项补贴由区政府统一协调提供保障。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与提调资料、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全面情况汇报,在被检查单位召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项目审批手续,招投标、施工和监理、责任制落实、竣工验收、审计等环节及有关资料。

(三)现场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工程质量以及进度等情况。

(四)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核查被检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受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来信来访和投诉,并按照

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六)向财政、审计、行业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检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结果须经监督检查组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初步检查意见,由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据情分类进行处理。

(一)能立即改正的,责令当场进行纠正。

(二)不能立即改正的,发出整改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责令限期改正。检查组适时组织复查,跟踪督办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目标。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整改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后,要根据整改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检查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资金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当场责令被检查单位暂停工程建设,及时通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资金,并迅速向区纪委、监察局以及区政府汇报进行处理。

(四)对于构成责任追究情形的,按照程序和管理权限,依据《XX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阻挠、拒不配合的单位或个人,从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于每月底,听取监督检查组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听取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XX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纪律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严守检查纪律,不参与、不干预被检查

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秘密;不得参与其近亲属担任被检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项目建设单位的检查工作;不得在被检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及工程质量负总责。要主动接受和配合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及时、如实向检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人员等相关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主要事项,不得拒绝、阻挠、瞒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下发30日内,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本细则研究出台本部门、本行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监督检查机构,并报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施细则须明确检查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科室和相关人员。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按照《XX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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