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加寺财务管理制度及民主理财办法(试行)
为规范拉加寺财务管理工作,实现寺院民主理财,确保拉加寺财务管理科学、合理、透明,根据《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和拉加寺实际,制定本制度和办法。
一、拉加寺财务管理制度
(一)拉加寺财务由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理,具体由民管会2名副主任负责管理,并设会计、出纳各一名。
(二)拉加寺所有的公共设备和器材,特别是各经堂法器、器皿、宗教文物、史料、字画等贵重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遵守国家《文物保护法》,以防寺院固定财产、重要文物流失。
(三)寺院设保管员,加强物资保管,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财务相符。对现有办公用具进行登记造册,签字领取。
(四)因实际需要领用或借用寺院公共财物的,必须先填写借领单,由寺院民管会负责人同意签字,保管员进行登记后,方可借领。为明确责任,必须做到借领的财物有专人操作使用,不得随意转借。
(五)寺院僧人变动时,借领的财物必须如数交还。因需要移交他人使用的,要按保管员的账目记录,在寺院民管会监督下,办理移交财物手续。凡丢失或损坏的,视具体情况照价或折价赔偿。
(六)财物的领取,实行出入库单制度。财物采购,要依据寺院实际需要,列出计划,由寺院民管会统一负责,采购物
资的发票必须经保管人验货签收后,才能报帐,否则,财务不
得报账。采购的物资先入库登记造册。固定财产的借领,必须
由寺院负责人审批签字,否则,不予借领。保管员不得随意将
库房财物私自外借,一经发现,从严处罚。保管员对库存财物
在寺院民管会负责人的监督下每年进行一至二次盘点,对借出
的财物也要限期催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保管员要照
价赔偿。(七)寺院自养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寺院维修建设、寺
院老弱病残、生活特困僧人生活补助及其它正常开支。
(八)重大佛事期间香客捐赠的财务应上交寺院财务;另 外寺院各扎仓正常佛事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寺院财务;其它应
收财务及时入账。
(九’)寺院所有重大开支款项必须由民管会集体研究同 意,并征求寺院民主理财小组的意见建议方可开支。
(十)寺院财务工作接受寺院民主监督评议委员会和寺院 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检查。
二、拉加寺民主理财办法
(一)成立拉加寺民主理财小组,小组成员由7名僧人组 成,设小组长1名、副组长2名,是寺院财务管理的民主理财
机构;小组成员经僧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成员必须具备一定
的财务知识,年龄在3 5岁以上,品行端正、为人正直,在僧
人中有一定的威望。
(二)拉加寺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会计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常识;
2、对寺院所有财务收开支进行监督;
3、对寺院民管会财务公开进行监督;
4、协助四眼民管会共同管理寺院财务;
5、向寺院僧人代表会议和僧人大会报告半年或一年的财
务收支的监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