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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谢剑(经营贷款)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2: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谢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贷前调查报告

申请人谢剑及其配偶陈蓉蓉于2011年4月9日以个人商业用房抵押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有经营实体)一笔,金额: 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期限60个月,基准利率上浮45%,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用于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资金周转,具体用途为购买汽车。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借款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借款人谢剑,男,现年29岁,身体健康,已婚。为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月收入20万元,对我行贡献度很高,系统自动评级为我行7星级客户,持有我行理财金卡及商友卡,且开通了个人网上银行,及购买我行代理的商业保险。我行正在对其积极营销个人理财业务和公司相关业务,实现该客户的捆绑营销。配偶陈蓉蓉,现年29岁,身体健康。为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月收入1.6万元。根据谢剑在我行2010年3月25日至2011年3月22日的理财金账户明细,现金流入量为827万元,反映出该借款人收入较高,且稳定。

家庭大宗财产:

1、房产:①锦江区新街后巷子10号,建筑面积20.61平方米,2009年11月11日购房价值2,565,945.00元。②成都市高新区紫瑞大道188号2栋8单 1

元14号,建筑面积138平方米。③青羊区马道街32号1栋7单元2层6号,建筑面积150.49平方米。④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5号1栋1单元1层12号,面积122.62平方米(该套房屋系谢剑、陈蓉蓉、陈明勇、李立英共同所有)。

2、其他财产:①谢剑在我行有活期储蓄存款52万元。

二、借款人经营实体情况:

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15日由金鹏出资450万元,谢剑出资550万元设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现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5号1栋1单元1层12号;经营范围:郑州日产品牌汽车销售;批发,零售。营业期限:2002年11月6至永久。主要从事郑州日产品牌汽车零售,现有员工164人。

经我行调查核实,该公司在我行对公账户近四个月的贷方合计为 9726万元,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理财金账户近一年贷方合计为827.7万元,总计10553.7万元。扣除往来账后,该单位一年内的销售收入约为23535万元,实现利润2585万元。

目前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公司提供了2010年期间1至5月及2010年12月、2011年1月的国税纳税凭证,这7个月共计缴纳国税1,984,197.90元。公司近年来连续为正式工购买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补充意外保险,管理经营规范。

该公司生产经营11年时间,拥有大量稳定的单位和个人客户群体,业务发展正常,经营收益逐年增加。随着成都的经济发展,各企事业单位及家庭个人对汽车的需求增大,该公司发展前景看好。

根据其提供纳税票据和银行对公及个人账户明细,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经查询该公司未办理过贷款卡,未进行过银行贷款,公司及公司股东在我行也无融资记录,且公司及公司股东未对外涉及担保。

三、借款人家庭、经营实体收支赢利及偿债能力情况:

借款人家庭年收入总计约为259.2万元,个人拥有资产较多。根据借款人此次借款300万元测算,用于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周转,预计产生经营收入460万元。通过查询我行信贷管理台帐、CIIS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和与客户面谈,该借款人夫妻双方名下现有一笔住房按揭贷款,月供2882元,总负债33.29万元。本次向我行申请60个月300万元个人经营贷款,月还款63,214.67元,其借款人夫妻双方月收入为216000元,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符合我行个人经营贷款的规定。

四、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贷款抵押物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5号1栋1单元1层12号,面积122.62平方米,产权所有人谢剑、陈蓉蓉、陈明勇、李立英,用途:商业。经实地调查,该抵

押物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5号杰座内,其所在区域为成都市区域级商业区,周边有檀香山、丽都帝景、川航佳苑等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较多,流动人口较大。丽都路、董家湾东街、佳灵路、二环路南四段、长益路等构成该区域的主要交通网络。其区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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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0、404路等公交汽车经过该区域,公交便捷度和道路通达度较高。区域内有红旗连锁川航便利店、平平便利店、互惠超市等商业超市和店铺,商业聚集度和繁华程度较高。现该抵押物未出租系借款人公司使用。经我行信贷员实地调查核实,得知该抵押物的此次评估价格(478.76万元)与周边住宅价值基本吻合,我行确认此笔贷款的抵押物价值按此次评估价格计价。

经四川诚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估价39,044.00元/m²,总价478.76万元。该抵押物可用于上市交易,为此我们认为该抵押物评估价值依据较为充分,我行贷款成数的掌握以评估价为测算依据,约为54.31%。

五、贷款用途

该笔贷款,借款人计划用于购买该公司用于销售的产品汽车,共计货款667.6万元。该批车辆是因为出售方四川攀钢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完成车辆生产厂商下达的销售任务,争取下季度的车货源,故将原库存车辆低价转让,该批车辆比市场价值低出近1.2%(折合约75万元)。此次购买的车辆全部投入销售后,扣除各种成本,保守估计能为该企

业带来近85万元的销售利润。原合同规定交货时间定于2011年5月23日,现因相关因素不能及时交货,故买卖双方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规定购货日期依次后延,实际交货付款日期为准。

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借款人贷款用途真实,还贷意愿及能力较强,又为我行优质客户,收入稳定,还款意愿较强,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符合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规定。因此在终极风险可控前提下,我行建议向谢剑发放5.4成260万元60个月的个人经营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上浮45%即9.6425%。我行将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落实贷款按借款用途执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此笔贷款按期收回本息。

调查人:

科长:

行长:

20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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