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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农业计财【】212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6: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陕农业计财【2012】212号

陕西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水平,我厅近期对2006年制定印发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在2006年版本的基础上,针对国家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农业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一些不符合当前项目管理工作实践的条款做了修改和完善,吸纳了各地在项目管理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处(局、室)。

—1—

陕西省农业厅

2012年8月27日

抄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驻厅监察室。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30份

—2—

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含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有关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投资额较少的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五条

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编制全省农业

—3—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厅内各行业处(局)负责本行业项目实施日常全程监管工作等。

第六条

市、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前期申报、组织实施、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运行等负总责。

第八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 省农业厅有关处(局)按照“各负其责、责权一致、相互衔接”的原则做好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一)项目遴选。厅内各行业处(局)根据国家、省级有关项目建设专项规划及申报指南要求,提出本行业项目布局意见,并对市级及厅直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提出遴选意见,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在此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申报意见,提交厅行政会议研究审定。

(二)项目审批。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权限范围内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批,以及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等。

—4— 第十条 市、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进行编制,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由省农业厅报农业部审批;

(二)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由省农业厅审批;

(三)中央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初步设计与概算(实施方案)由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经批复后,应编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

—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与概算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等文件逐级报送至省农业厅。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计划或财政部门的资金配套承诺文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农业部及省农业厅关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详见《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财政专项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6— 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应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将原始凭证复印后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立备查账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臵。要切实加强对工程的管护,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项目正常运转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

—7—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实施方案)批复的各项内容后,应在3个月以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市级初验合格后申请省级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五)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

(六)竣工决算、竣工审计报告;

(七)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省农业厅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8—

(一)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组织验收;

(二)中央投资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省农业厅有关行业处(局)组织验收;

(三)中央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委托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厅备案。省农业厅视情况进行抽验。

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报请农业部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项目管理、工艺或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会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逐级将验收情况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上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

—9— 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按权限及时限要求报批初步设计与概算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

(四)滞留项目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五)工程建设进度缓慢,或者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不及时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取第三十八条的处理方式之外,可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

(一)投资计划下达后,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未完成项目选址手续的;

(二)投资计划下达6个月后尚未开工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内容和投资规模的;

(四)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五)财务管理混乱的;

—10—

(六)套取、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取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处理方式之外,可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市、县和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

(一)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建设单位有2个以上在建项目未按时完工的;

(三)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导致项目不能发挥基本功能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五)未完成项目整改工作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承担监管、监督责任的人员要尽职尽责。对由于不尽职责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扩建、续建工程项目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11—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国家安排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厅原制定印发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农业发[2006]25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12—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自查报告提纲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

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瓜州县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自查情况汇报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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