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法学]宪法、行政法教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9:25: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十讲

让宪法走进生活

呼唤依法行政

教案设计:陈俊杰

【教学目标和要求】

了解:宪法的特征和原则;我国的国家制度;我国的国家机构;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思想教育: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认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能力培养:养成法律思维方式,运用法律解决身边的问题 【教学重点】

宪法的概念;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教学难点】

行政法的概念、任务;行政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及程序;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行为

【教学方法】

讲授 案例 讨论 【教学课时数】 2课时

【教学内容】 导入: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情1:某校高三(2)班接到通知,全班年满18周岁的同学都到大会堂里去,参加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这一通知在班里掀起轩然大波。有的同学高喊\"万岁\",说自己还是有生以来第一次参加选举。有的同学则抱怨:\"高三了,高考为期不远了,那有闲工夫去参加什么选举?\"班里年龄最小的谢飞同学则担心地问:\"我今年只有17岁,是否可以参加选举?\"平时什么都表现得挺积极的李刚同学则拍拍自己的胸口说:\"你们不去的我包了,我一个人可以投10票。\"请问 :以上这些同学的说法或做法对吗?你能回答谢飞同学的问题吗?

案情2:原告齐玉苓原名\"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都牵涉到宪法的问题,人天生是社会动物,要过政治生活。在个体的人之上,必然存在一个众人认可的社会组织,它为了公共的安全和福利,必然地拥有个体的人所没有的某些权力。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组织,必然地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如何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找寻一种必要的平衡,正是宪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宪法的概念及特点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承载一国的政治价值理念,确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规范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的根本大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宪法性规范的两大基本内容。宪法是要告诉人们:国家从何而来?政府从何而来?国家是通过什么方式,按照什么原则,来组织一切国家机关的?国家是根据什么政治纲领来实现其政治统治职能的?通过建立什么社会制度来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如何?公民在国家的统治和管理下,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势单力薄的公民是如何抗衡借助一整套国家机器武装起来的国家权力的?

由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所以宪法又被称为根本法。它是与政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所以人们经常\"宪\"、\"政\"并提;宪法又是与民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所以人们经常把宪法的产生,作为人类历史文明与野蛮、专制与民主的界碑。

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地位非常特殊,试与普通法律作一个简单的比较: (1)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这是在*后期制定的一部宪法,带有极左的色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这是粉碎四人帮以后制定的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中国现行宪法。至今已修改四次:

(1) 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一至第二条宪法修正案;

(2) 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三至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

(3) 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 (4) 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第十八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公民权利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宪法的基本内容 1、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

宪法学所称的国家性质又称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是我国国家性质最集中和最深刻的体现。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

(四)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人民代表大会制制度(政体)

所谓政体,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反映的是一国公共权力的来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4、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它反映的是一国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二)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实行单一制的原因很多,总的来说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历史原因、民族原因、现实原因宜合不宜分,合利分弊。

(三)我国的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我国的行政区域实行三级基本层次划分的体制;有自治州和市管县的地区,其行政区划层次为四级。

(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统

一、领土完整为前提,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为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7、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概念

注意:公民与人民的概念的区别;公民与自然人概念的区别。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叫做中国公民。

公民不能与人民划等号。后者是个政治学术语,只用在政治学领域,它所对应的概念是敌人。公民是个宪法学术语,主要用在宪法学领域,它所对应的概念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公民也不能与自然人划等号。自然人是指自然而然由于出生就具备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责任主体资格的人。它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维持作为人的固有的尊严,或者过着象人一样的生活所必需的权利。所谓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为维护一国下的所有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每个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a平等权

b 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个条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即中国公民;第二,年满18周岁;第三,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注意: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制。 c 宗教信仰自由 d 人身自由

e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f 社会经济权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的具体内涵。平等就业、平等择业、有劳有酬、有劳有息、劳动培训、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组建工会、罢工自由。

(2)退休权

(3)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必须实现城乡一体化。

(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财产权 g教育和文化权利 h特殊人员的权利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侨眷等人的权利。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a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b遵守宪法和法律

c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d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e依法纳税

f其他义务

呼唤依法行政

(一)什么是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组织、领导和调控的活动。

(二)什么是行政法?

正如民法是有关民事的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法律体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重要部门法。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实施、监督的基本准则和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存在的基础。

一个例子。如《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无证捕捞水产品的,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第一次查获的,并处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查获的,并处六十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以后再查获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然,在该规定的幅度之内,行政处罚单位是可以自由裁量的,但有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单位就不能随便地选择最高或最低的处罚,而要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给予合理数额的处罚。

现在,我们就来讲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这里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行政主体必须依法享有该项行政权,否则就是越权行政;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按行政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主体所依据的行政法律必须是有效的。若依据已废除的行政法来实施,构成侵权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合理性。这里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法享有该项自由裁量行政权,还必须是在自由裁量行政范围内行使,否则构成越权违法行政;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党和国家的政策、客观标准、道德准则等,在合理裁量范围内行使;严重违反合理性的行政行为构成滥用职权,行政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依法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行政法上称之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行使国家行政权、承担一定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行政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部分,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但行政主体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也不是时时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一个学术用语。

相对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对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行政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政人相对人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以自己的行为依行政法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五)行政行为概述

通常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以下就是最常见的几种分类: (1)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而不确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活动。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社会上的行政管理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只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度、范围,行政主体根据原则在幅度、范围之内可以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

(六)案例分析:

某市交通警察大队在执法中发现一外地货车违章行驶,逐拦截并暂扣驾驶员的驾驶证。驾驶员请求拿出执法证件,并申辩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要求执法人员说明扣缴理由。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200元,并限其当日到银行缴纳,否则从次日起按日加处5%的罚款。

问:(1)本案应适用什么程序,为什么? (2)该案中有哪些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况? A.行政处罚的内涵

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自由罚)

a、行政拘留 b、劳动教养(违法种类) (2)行为法(资格罚、能力罚)

a、责令停产停业 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

a、警告 b、通报批评 C、行政处罚权的设定 (1)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的设定权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限额。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D、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a、违法事实确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违法事实存在。

b、处罚较为轻微,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c、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具体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取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概念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 (2)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是相对人的权利,只有相对人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 (3)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

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会的全部过程要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是处罚决定的依据,处罚决定应在笔录范围内作出。

应当注意,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将听证笔录交给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可见,适用听证程序案件的最后决定权在行政机关而不在听证主持人。 举行听证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当场可以收缴罚款的情形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可以采取的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学(行政法)方向

宪法行政法专业方向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人大法学考研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真题(91—09)

自己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

行政法教案

宪法与行政法的导师名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法学]宪法、行政法教案
《[法学]宪法、行政法教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