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中层干部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托管单位。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级总经理助理、部门(厂站)正副职。 第三条 中层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公司领导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
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管理权限包括:
(一) 根据能源公司提名、推荐、及有关规定,选举公司董事长;
(二)根据能源公司推荐或提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三) 根据公司推荐、提议,由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管理权限包括:
(一)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副职人选;
(二)提名公司总经理助理及部门正、副处长;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中层干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 质。
第七条 公司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管理人员
1、总经理助理具有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处长 累计 4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2、提拔担任处长的,应当具有副处长2 年以上工作经历;
3、提拔担任部门副处长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
(二)提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 任职条件。
第四章 职数和任期
第九条 公司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一般不超过 7 人。
公司等基层党委由 5~7 人组成,书记 1 人,必要时可设 副书记;总支、支部委员会由 3~5 人组成。
第十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与董事会、经理班 子成员严格实行交叉任职,书记原则上由行政负责人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董事任期由公司章 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经理班子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基层党委每届任期 4 年,总支、支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连任。
第五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公司领导干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三)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等方式,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和周围群众的意见,听取被考察人的工作述职;
(四)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公司党委(支部)、纪检监察等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意见;
(六)集体讨论决定。由党委或经理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七)公示任命。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或在公司内公布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对其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进行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 个工作日。同时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对面向社会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
(八)公示任职。
第十五条 对通过公开招聘和担任公司领导人员的,实行 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用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人员与能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 能源公司对其社保关系、档案关系进行管理,工资福利及组织关系由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任职回避规定和公务回避规定,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对管理人员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司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公司领导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退出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 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二)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四)连续两个年度在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免职、撤职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公司管理权限的,
(一)由公司提出免职或撤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征求本级领导班子、党委、纪检监察等方面意 见;
2、经党委、经理办公联席会议或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领导干部接到免职或撤职通知后,应当在 2 天内完成工作交接。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在能源公司离任审计完成后方可离任。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 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导干部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所出资的企业担任任何领导职务;离职或者退休后 3 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因工作需要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的,应当事先征求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能源公司正式批复辞职、解除劳动 合同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 5 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擅自离岗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进行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任免坚持谈话制度,凡职务变动能源公司领导需与当事人谈话。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