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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印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49: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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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印鉴管理,规范印鉴的制发、改刻、废止、保管及使用,维护印鉴使用的严肃性,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确保公司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董事会章及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人员名章等印章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印鉴是用于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因业务需要以公司名称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是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董事会章及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人员名章等所有对外用印的印鉴。

第四条 公司综合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印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印鉴制发、改刻与废止等具体工作。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更换、注销公司印鉴。

董事会章、公司公章由综合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并用印;公司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用印登记;董事长名章、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员名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并用印。

(一)各种印章均须有专人负责监印。

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董事会章及董事长名章的监印人员由本公司董事长核定任用;

特定业务专用的公章、总经理名章的监印人员由总经理核定任用;

(二)财务专用章的保管、监印还必须符合会计规范要求。

“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

“转讫”章指定专人使用在开户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三)监印人员不在时,应由代理人代为监印,代理人亦按上述规定任用。

第二章 制发与改刻、废止

第五条 公司印鉴的制发、改刻、废止,由综合综合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一)印鉴的核定及制发。

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名章均由综合管理部核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发。

公司各部门章、部门负责人章、特定业务主管名章,经总经理核定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制发。

(二)印鉴的换发、补发

印鉴印文磨损申请换发时,由监印人员填具《换发印鉴申请》,并拓具印模,标明制发日期,按规定送请主管领导(即负责核定人员,下同)核定后,由制发部门换发。

第六条 因工作或业务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鉴,应由印鉴管理保管人及时将旧印鉴交还综合综合管理部。

公司废弃、撤销或遗失寻获的印鉴,应由监印人员于一周内送印鉴制发部门按规定呈请核定,并予检查、登记,将其撤销。未经印鉴主管领导批准,上述印鉴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由综合管理部将废止印鉴保存三年,然后征得公司总经理同意后予以销毁。

第八条 公司印鉴在受到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有关印鉴管理人应迅速向公司综合综合管理部提报说明原因报告,综合管理部向公司经理汇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废。同时,根据情况办理补刻手续。因遗失、被盗等造成的损失,由印鉴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

第三章 用印登记

第九条 公司印鉴须在公司各负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印鉴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应对用印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存档,以便查询。

第十条 新启用印鉴,必须到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启用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如遇印鉴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印鉴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印鉴在公司以外登记或申报时,应由部门印鉴管理人员将印鉴名称、申报时间及申报者名称汇总后,报送公司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四章 用印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印鉴用印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和登记手续,必须认真、清楚、详细地填写印鉴使用登记簿。

(一)使用公司印章时,使用印鉴人员应先填写用印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审阅,部门负责人审阅无误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印鉴管理部门方可予以盖章。

(二)未征得公司总经理同意,任何人不得实施用印。

(三)私自使用公司印鉴的,造成的损失由印鉴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印鉴管理专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上盖印。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印,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并有使用证明,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五条 公司印鉴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确因业务需要携带外出用印的,必须事先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需外出用印人员,对在此期间的用印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印鉴专责人保管制度,公司的各种印鉴都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若造成不良后果,由专责人负全责。印鉴专责人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用印方法

(一)公司印鉴应盖在文件正面。

(二)部分需盖印文件应盖在骑缝线上。

(三)加盖公司印鉴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朱红色印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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