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鉴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财务印鉴的管理,规范财务印鉴使用,根据《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财务印鉴管理
2.1.财务负责人全面监督财务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2.2.财务印鉴章统一由公司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印章管理规定在公安部门指定的
地方刻制。
2.3.财务印鉴的保管
2.3.1.公司财务印鉴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
2.3.2.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私章按照规定要专人分别保管。出纳人员不得保管财
务印鉴。
2.3.3.印鉴章由保管人妥善保管并负责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对于违反规
定使用印鉴的,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财务印鉴章如有遗失,必须向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报告,以便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
2.3.4.持有公司印鉴章的财务人员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将办理归还印
章手续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2.4.财务印鉴的使用
2.4.1.财务印鉴主要用于: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开立银行帐户,银行票据(支
票、汇票、电汇)付款,销售发票的购买、开具。
2.4.2.除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电汇)付款使用财务印鉴章,不需在印章使
用登记本上登记外(已在“支票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其他业务使用财务印鉴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
2.4.3.因工作需要,其他部门需财务部提供会计报表,必须其部门经理和主管
副总审核签字后,印鉴保管人方可盖章。同时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记录。
2.4.4.财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按
照印章登记规定载明事项,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监督携带使用。
2.4.5.印鉴保管人应对支付票据及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如有异议,不予盖章。
2.5.印章登记表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
作为财务档案存档。
2.6.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要使用财务印鉴章的,须按有关规定经公司法律顾
问审核签字,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才能盖章。
2.7.财务人员私章按照规定在编制、审核凭证,记帐、结帐、编制报表,纳税
申报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