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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公正的概念辨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4: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平与公正的概念辨析

在常识意义上,公平与公正经常被视为同义词使用。但是,笔者这样的用法在严格的学术范围内乃是极不严谨的,特别是在阐述实践规范的时候。本文立足从这两个词的词源、应用方式、应用范畴以及概念范畴四个层面进行详尽地分析,试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这两个词在哲学层面上的差别是巨大的甚至是本质性的,因此在严肃的文本应用中有必要做出严格的区分。

一、词源学意义上的差别

1、英文词义辨析

笔者认为,哲学层次上的概念辨析,并不是中国哲学所擅长的领域,很多专用词汇只是到了近代西方思想传入之后才得到了较为明确的区分和限定。因此,在辨析‚公平‛和‚公正‛这两个词在现代汉语中的严格含义与用法时,有必要首先确定其相对应的英文词汇所产生的语义影响。在英文中,与公平一词意义相近的词汇主要有Fairne、Equity、Impartial以及Just等等;而与公正词义相近的则主要是Justice一词。从两个词汇的日常用法即可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因素,同时也表现出各自不同的偏向。

首先,Justice一词的结构中即包含Just,也就是说,Just一词作为公平的含义本身即包含在Justice当中;换句话说,在Justice一般的日常表达中,是可以用Just代替的。Just的基本含义是‚正确的、恰当的、合法的、公正的‛,因此Justice在强调事物的‚公正‛关系时的切入点是一种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中道‛概念,即事物在本质属性上的切合,而不是数量关系上的对等或折中。两个词共有的词根jus,其基本含义是‚规范的、合法的‛;这表明,公正与公平作为评价手段已经内在包含有理性上合法的含义。 其次,从Fairne、Equity以及Impartial的词义分析中,也能明显得出其与Justice在词源学上的差别。其中Fairne的词根Fair的基本含义是‚集市、庙会、商品交易会‛,很明显,这一词汇中的公平是从商品交易中衍生出来的,强调的是商品的交换关系中的对等公平。Equity的词根equ的基本含义是‚相等,平均‛,因此,这一词汇所强调的乃是数量双方之间的对等关系。Impartial则由基本词根part演变而来,其基本含义是‚部分‛,除了表示‚公平的‛之外,还有‚全面的‛这一层意思,因此其强调的是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平衡关系。

综上,英文中对‚公平‛的表达虽然多样,但基本都体现出这样一种特点:强调利益的分配关系与交换关系以及主体双方在数量上的对等与均衡。Justice所应用的对象则不局限于利益分配关系,其对关系的评价标准也不是建立在对数量的认识基础上的,而是对事物根本性质的判断。

2、汉语词义辨析

英文层面的词源学分析固然必要,却并不能代表其在汉语系统中的应用关系。公平与公正的含义辨析最终得出的结论仍然是汉语范围内的,因此对这两个词在汉语使用习惯中的考察也就显得必不可少。

‚公‛字上面是‚八‛,表示相背;下面是‚厶‛,是‚私‛的本字;合起来表示‚与私相背‛,即‚公正无私‛的意思。《说文解字》中对‚公‛字的解释是会意字,‚平分也。从八从厶。(音司。)八猶背也。韓非曰:‘背厶爲公’。‛‚平‛字由‚于‛和‚八‛组成,‚于‛是气受阻碍而能越过的意思,‚八‛是分的意思,气越过而能分散,语气自然平和舒顺。《说文解字》中对‚平‛字的解释是:‚語平舒也。从亏从八。八,分也。爰禮說。‛‚正‛字古文为,指事。上面的符号表示方向,目标,下面是足(止),意思是向这个目标不偏不斜地走去。《说文解字》中对‚正‛字的解释是:‚是也。从止,一以止。凡正之屬皆从正。‛

从对上述三个字在古文中含义与用法的考察来看,公平与公正同时包含的‚公‛字本身的核心含义是利益的归属关系问题,‚平‛字体现的是通过对阻碍的克服而达到感性层面的平和舒顺,而‚正‛字所强调的则是选择正确的方向实施行动。

那么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公平与公正的含义在现代汉语中的含义是否会发生变化呢?《现代汉语大辞典》中对‚公平‛的解释是‚公正而不偏袒‛,而对‚公正‛的解释是‚公平正直‛。可以看出,在现代汉语中,‚公平‛本身要求以公正为原则,‚不偏袒‛表示在权利及利益分配中能够做出恰当地衡量。而‚公正‛不仅有‚公平‛的具体要求,更多的则是体现为一个人的精神品质,表现为‚德性‛。

二、应用方式的差别

从以上对词义的基本分析来看,公平与公正都可以看做是一种道德评价行为。那么这两种评价行为在实际应用中又有哪些具体差别呢?笔者认为首先即体现在两者进行评价的具体方式上有所差别。

从词义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一个行为做出是否公平的评价,往往是从行为的直观层面运用知性的标准执行的。而运用公正评价时则不仅仅限于知性标准,而且往往带有概念的批判与反思的倾向。公平的尺度通常可以在数学层面上进行直接的比较,例如机会的公平可以转换为概率问题,分配结果的公平可以转换成数量比例的问题,程序与原则的公平也可以通过观察其对结果的影响而转换成函数关系问题。而公正的尺度则常常上升到理性思辨的高度,如个人自由意志的经验与先验思考,以及对正义概念的批判性解释。 公平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分配问题。从利益分配的过程来看,公平可以分为机会与起点的公平、程序与原则的公平以及结果的公平。以现阶段为社会所热烈讨论的高考为例,机会的公平体现为是否每一名符合要求的学生都能够参与到这一考试竞争中来,起点的公平体现为考生的基础能力与条件的平等,程序与原则的公平体现为成绩评定与录取所采取的具体操作,结果的公平体现为考生的录取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对每一细节进行公平与否进行评价的标准是直观和清晰的,无需理性层面的批判与反思。在这个层面上,公平与公正的评价通常可以互换使用。但如果涉及到具体操作背后所涉及的理念批判,公平的评价标准就不再具有评价效力。

与公平的具体操作性不同,公正常常直接关联到理念上的终极问题,例如人的社会关系及理想以及社会发展的目的论问题。在这一层面上,公正与正义通常可以互换使用。例如在前面所举高考的例子中,考试行为本身公平与否,乃是实践操作层面上的问题;而高考本身是否能够实现所有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关系的合理结构与正义,就不是公平所能评价的问题,而是公正所应面对的问题。

以上分析所能得出的结论是,公平的评价方式通常是在直观的层面上通过知性的标准得出结论;而公正的评价方式除此之外,更多的还涉及到理念层面上对人与社会的根本问题的批判与反思。

三、应用范畴的差别

由于应用方式的差别,进而导致应用范畴的差别,乃是逻辑上能够直接成立的推导。其前提在于,不同的评价标准与手段,所对应的对象在根本属性上必然有所差别,而这些属性也必然体现在不同类型的事物上。有学者提出,公平属于日常概念,而公正属于政治概念。这样的划分与本文前面的分析似乎存在很大程度的契合,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分界线仍然是不够严谨的,政治竞争(如政党竞选)与利益分割(如资本与劳动对利润的分割)在直观层面并非公平所完全不能应用。但这一划分合理之处则在于,但凡涉及到人的价值反思与社会结构的批判时,公平与否的评价就显得不合时宜,而公正则更适合在这一环境下出场。

笔者认为公平与公正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公平立足于对实存事物的当下评价,而公正则始终应然地指向理念世界的终极要求。前文已经提到,公平的评价手段与工具往往是直观层面的知性手段,大部分都可以归纳为一种数量上的比例关系;而公正的评价尺度则往往诉诸于概念的批判与反思,其原始的动力即在于它始终要求评价标准指向理念层面上的终极要求。这种要求可以集中体现为‚正义‛,而正义与公正在英文中往往公用一个词——Justice。

例如,在对当前高考制度改革的议论中,要求高校按照各省考生比例确定录取比例的呼声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之所以如此,在于从直观层面上看,这一比例是符合公平要求的,即在各省市之间公平分配上大学的机会。但是这样做是否就能完全体现公正的要求呢?显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比例关系就能解答的。这一数量比例关系的合理性存在这样的前提,即各省市的基础教育情况与其他因素皆可等同视之,唯一的差别仅仅在于考生数量的不同。如此一来,高考则彻底失去其对于各省市基础教育发展的调节作用,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少数民族分布等因素也都被一并忽略。在这一例证中即可表明,公平的要求往往是直观而简化的,而公正的要求则因为理念的终极要求而更具批判性。

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来看,公平的评价标准在数量关系层面上并未出现太大的变化,而公正的标准则随着哲学理念的进步出现了根本性的变革。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原本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产品分配,当进入到下一个更加进步的社会形态时则往往成为变革的首要对象。例如在资本主义雇佣关系中,资本与劳动貌似对利润‚公平‛分配,但这种‚公平‛乃是被异化劳动所掩盖的结果。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国民经济学家对我们说,劳动的全部产品,本来属于工人,并且按照理论也是如此。‛但事实却是,‚工人得到的是产品中最小的,没有就不行的部分,也就是说,只得到他不是作为人而是作为工人生存所必须的那一部分,只得到不是为了繁衍人类而是为了繁衍工人这个奴隶阶级所必要的那一部分。‛在这一批判中,公平与公正的差异一目了然:公平仅仅要求在实存秩序中确立分配规则,而公正则依据正义的理念要求对现存秩序提出批判,并指向一个应然的规则。

笔者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公平与公正应用对象的差别在于,公平评判的是一个实然世界,而公正则要求指向一个应然世界。

四、概念范畴的差别

由两个概念应用方式与应用范畴的差异,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导出其在概念范畴方面的差异。这一推导在逻辑上毫无疑问是成立的,但在自然语言尤其是汉语习惯中却存在一定的难度,语言使用的习惯性以及汉语本身缺少概念范畴体系构成了这里的主要困难。这也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严格划分公平与公正的概念范畴并不是汉语习惯用法的清晰界定,而是需要借助于西方哲学中的范畴体系对其加以划分。但这种规定之所以有必要且能够成立,则在于严肃的价值学说所要求的严谨性。

这样的划分所要求助的首先将是康德的图型论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感性、知性与理性分属不同的认识范围,认识能力与对象也严格区分。感性的先天形式包括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乃是主体获取外在表象的基础条件;知性以十二对先天范畴构成框架,对表象进行认识与判断;理性力图超越自身的认识能力局限而对物自体有所认识,从而走入二律背反的怪圈。

前文对公平的判断工具、方法以及对象的阐述已经能够表明,在进行公平与否的判断时,所借助的乃是知性的‚先天‛范畴,并集中体现为数学比例关系。而公平能够被划入一个知性概念的另一个理由是,这一判断以实存事物的基本属性作为认识对象,并对其进行综合得出结论。这一认识过程所体现的正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原理分析论‛中所阐释的。

与公平不同,公正这一判断的工具显然是感性形式与知性范畴所难以胜任的,其对实然事物的反思与批判已经展现出超出知性认识范畴的野心,而其对于正义这一理念的追求也就直接将其引入了‚先验理性‛的范围。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认为像这样对于物自体的认识企图必然导致二律背反,但却在后来的实践理性中找到了合法的家。在道德实践与三个道德公设的前提下通过先天理性的推演而得到的绝对命令给予了像‚公正‛、‚正义‛这样的概念以生存的权利。由此笔者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在康德的概念范畴中,公平属于知性概念,而公正则可以被归入实践理性的管辖范围内。

那么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呢?在康德概念体系中,公平应被归为公正的操作工具,而公正则给予公平以理念层次的指引。在这一层面上使用的公正,与罗尔斯所通常使用的‚正义‛词义相近,即‚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在这种认识前提下,罗尔斯提出了设定‚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的理论。‚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先天的出身、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这种假定的理论目标在于恢复‚作为公平的正义‛,而其具体的操作工具即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平。

如果回到马克思的视角来看,这种设定作为一种先天方面的理论努力,却难以构成现实变革的动力。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做的批判不是为分配的公平寻找一个先天概念范围内的可行方案,而是深刻揭示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分配所包含的劳动异化本质,并从对异化的批判中寻找变革现实力量——无产阶级。如此来看,公平的尺度常常作为操作工具,公正也确被当作异化发生前的‚原初状态‛;但两者之间的转换并不是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演绎,而是历史变革的真实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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