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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21:59: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争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表面上看,人大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实际上却还远远没在民主层面和实际意义上实现其应有的作用。换言之,我国的人大制度虽是“民主”的,但我国的民主程度还远远不够。 国人常常呼吁要改革创新,但是最重要、最核心的人大制度却没得到良好的改善,其他改革就无从谈起。现代各民主国家实施的制度大部分是代议制,代议制政府已经成为民主的代名词。我国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不妨朝建立代议制政府这个方向努力。然而,人大制度在我国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想要完全废除不太现实,但仍可能在完善人大制度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民主。

关键词:民主、代议制、人大制度、

㈠代议制与民主

何为民主?如何实现民主?这是困扰了古今中外无数仁人志士数千年的问题。从黑格尔的权力概念、卢梭的“人民主权说”和“天赋人权说”到洛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民主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近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恐怕再没有比‘民主’更能让人执着地向往和追求了。当商品经济经过古典的萌,关系开战时,‘民主、自由、平等’者些实实在在叫人激动的字眼也随之迅速传播开来”。①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民主形式只能从根本上服务于资本;人民认识的偏差、传统的沉重,使无产阶级国家在民主制度、民主形式建设中尚欠理想,而这又反过来给广大劳动者阶级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形成障碍”。于是,近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实践不断昭示着人们,民主形式在人类民主发展中居举足轻重的低位。②无论是资本主义制度的重民主形式轻民主实质,还是无产阶级不完善的、作用不明显的民主形式,都向人们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即民主的实质与民主的形式都很不容忽视。在不断的实践中,民主得到不断发展,纵观世界现代各国,大部分民主国家都是采取代议制政府的形式。

代议,顾名思义就是“代表商议”、“代表议事”,是指由某一个人代表某一特定的群体,同另一些代表其他群体的人,就彼此共同面临的问题或事务进行商议、讨论,必要时共同做出决定,以便他们所代表的群体,能采取相互一致的行动。“代议制度”作为一个特定的术语,是指代议在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中具体运用后形成的一种国家政治制度。③所有想要成为好政府的政府,就是一个为了管理集体事务而组成的、拥有存在于社会单个成员中的某些良好特质的组织。代议制政体就是这样一种手段,它把存在于社会中的智慧和现实,以及个人才智和社会成员的美德的一般标准,更加直接地施加给政府,并使他们在政府中的影响要比在任何其他形式的组织中都大。④

从理论上说,代议制度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为了给抽象的权力拥有者找到具体实现其权力的方式而产生的。因此,代议制度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以代议制形式参与对国国家权力的分配。⑤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一、议决功能。议决功能是代议制度运行过程中最基本的功能之一。通过行使议决职能,可以有效运行使其他各种机关组织的地位和权限合法化,并妥善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所谓议决,一分为二,就是“议”、“决”。“议”就是讨论、协商,是一个集思广益的过程,而“决”就是决策、决断。有议才有决,有议必有决。没有讨论的决断是专制,是一言堂;而有讨论无决断,

那就是清谈了。所以,代议制的功能就是借助一个代表人民的机构,集思广益,做出有利于国家、社会、人民的决策,正如约翰.密尔认为的那样,“它(议会)既是 的诉苦委员会,又是民众表达诉求的大会。它是这样一个舞台:在这个舞台上,不仅民众的一般诉求,而且每个部分民众的诉求,以及尽可能地使民众中每个伟大个人的诉求,都能得以充分表达并要求讨论。”代议制使得人民的心声和诉求得到提出并重视,并通过人民代表的讨论,为社会及人民自己带来福音。议决功能使代议制度对世界各代议制政府实现民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决定基本社会政策的权力存在于社会政策的权力存在于一个代表机构中,这个代表机构是由选民定期选举,并绝对向选民负责的。这个代表机构远远不是一个纯粹的咨询机构。它是一个有权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而不简单地使一个社会各阶层代表组成的,由行政部门向其解释自己的行动并探察公共意向的论坛。

二、调和功能。国家是各种势力相互妥协的产物,各种势力之间存在着重重矛盾。这些矛盾实质上是权力与权利的矛盾。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权力分配不平衡、利益差别及其普遍,使得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尖锐而复杂,具体表现为:一是统治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二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三是被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的矛盾。代议制度使得各阶层、各利益团体的代表能够在议会中把自己代表的诉求与意志,通过讨论、协商,使己方的意志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样,既能使人民参与到国家的决策中,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着有很大可能实现的努力,又能使各方代表在法律的硬性规定;下不至于就自己的某项利益翻来覆去的争论不休,甚至推翻已协商出来的结果。利普塞特曾在《政治人》中提出,民主制度理论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一个社会在什么条件下既能足够的参与以保持民主制度而不致形成削弱内聚力的冲突的根源。”而代议制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

三、监督功能。代议制议会的职能不是管理(这是完全不适合的),而是制衡和控制政府;把政府的行为透明化,促使其对公众认为存在问题的一切行为作出完整的解释和辩护;对那些应受指责的行为进行谴责,此外,如果组成政府的成员滥用职权,或者履行职责的做法与这个国家经过认真思考的理性相抵触,就把他们免职,并明确地或事实上委任其继任者。⑥只有实行代议制,在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中,政府的行为才能得到控制。实际上,在现代世界的各个代议制国家中,代议制度起到的不只有监督作用,代议制度更重要的作用还在于它的制衡作用。监督是外在的,而制衡是内在的;监督是被动的,而制衡是主动的;监督是间断性的,而制衡是持续性的。因而,代议制度在民主政治中,不仅能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还能在行政、司法、立法三种权力之间起到制衡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代议制度在实现政治民主、维护人民主权、平衡各方利益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实践也证明,采取代议制度的国家在政治上虽不能说一定清明公道,但在民主方面,的确取得重大的成果。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其民主程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受到认可的。笔者浓墨重彩地叙述了代议制度,并不是说我国一定要废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实行代议制,只是希望对西方的代议制度做出一些借鉴,对我国的民主制度的发展也未尝不是一种考虑的方向和启发。事实上,关于我国的民主制度和政治体制何去何从,学界也是众说纷纭。究竟是对原来的人大制度修修补补、不断完善,还是干脆废除人大制度建立代议制度,这是一个困扰了无数国人的问题。因为一旦真的做出选择,将会对中国以后的发展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

㈡代议制与人民代表制的比较

无论是资本主义议会制,还是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组织结构都是最基本的。因为组织结构是政治体制最基本的物化形式,是其基本功能的载体。所以要比较二者,就必须从组织结构出发,来论述二者的异同点。本文旨在通过对西方代议制度的论述、代议制与人民代表制度的比较来为我国的人大制度的完善作出一些思考,因而在此就不在说明二者的相同点,即只比较二者的差异,这样才能发现二者在某些方面的优劣。

一、选举方式的不同。虽说西方代议制和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的议员或代表的产生,都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但是在这两种方式的运用上,二者各有侧重:资本主义议会制大多在选择议员时以直接选择方式为主,而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在代表选举过程中则以间接选举为主。

二、宏观体制的不同。在资本主义议会制下的代议制国家,一般都是实行两院制,而实行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的国家则只设一院。两院制在制度设计之初的初衷是以院制约另一院,达到制衡、牵制的效果,理论上源于分权思想。另一方面,两院的职权范围也有所侧重,资本主义国家的下院职权比上院要大,这是代议制议会民主的重要体现——两院制的下院由选举产生,而上院则通过任命、选举辅以任命、选举、制定或当然担任产生。⑦

三、内部组织结构上的不同。代议制政府和人民代表制国家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在组织中的作用各有不同,资本主义代议制下的委员会一般比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下的委员会数量多很多,这意味着代议制政府的议会中有更多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实现议会的职能服务,有更多的专职人员在处理与人民利益、国家大事息息相关的事务,有更多的分工与合作、更多的制衡与监督、更多的工作时间与工作效率。另外,代议制议会的委员会职权一般大于人民代表制下的委员会。如美国国会的委员会不仅有立法提案权,还有法案搁置权、法案修正权、否决权等权力。而中国全国人大委员会的职能虽多,但是真正起到监督制约并实现对法案优胜劣汰的作用的职能却不多,除了职能与机构的独立性不够(虽然人大常委会号称独立性为其主要特点),还有人员不够专业、权柄过大且集中、自我监督等缘由。

四、在组织和活动原则上不同。西方代议制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分权和制衡,其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官僚体制下的民主,其集中体制也是官僚体制下的集中,尤其是垄断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这种集中制得到很好的体现。这是一种少数人的民主。笔者并不是推崇这种少数人的民主,也并非作何批判,西方发达国家的官僚制其实一直为很多人所误解——认为官僚制就是贪污腐败、官官相护的代名词,但实际上无论何种体制都存在着贪污腐败,只是有没有相应的权力和制度去制约。中国的官制实际上还远远不是官僚制,也比不上官僚制,倒有点像古代的恩荫授官、买官卖官。没错,在美国,选举是金钱的游戏,但是美国人民起码可以用手中的那张小小的选票来决定自己未来的福利、这个国家未来的命运以及演讲台上那些政治人物的政治命运,至于所谓的“金钱”大部分也是用来宣传、组织,起码是用在明面上。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广大 群众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并有权监督罢免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中不称职的代表。理论上很民主,但民主的程度很低,至少在实践中很低,具体原因后文会加以陈述。

通过比较,我们似乎发现代议制比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优越,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政治和文化背

景造就了不同的制度。我们无需指责制度设计者们为何设计出这样那样难孚众望的制度,就算我们实行了三权分立,实行了代议制,也不见得就能完全实现民主。制度缺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但实行制度的人、制度植根的文化土壤、国民的意识都是达到制度目的之程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很多人一边在指责制度,一边又在破坏制度,然后又把这个制度的无效归咎于其缺陷,每个人都在抱怨着这个制度,又在寄望于别人去拯救这个制度,那么到最后只能是在无尽的抱怨中用另一个制度来代替这个制度,接着又开始重复这一过程。有缺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麻木。所以,积极投入进去,才能真正为制度的改革创新献上一份力量。

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我国的人大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结构上的问题,也有执行上的问题,主要体现着:

一、人大独立性不足,没有实际权威。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起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的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的领导”在中国无处不在,即使是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其实质上的领导也是党。这就相当于我国的最高领导实行了“双轨制”,表面上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领导,实质上党领导一起,人大实质上成为了党的附属机构或者政府的咨询机构。人大制度本身已经存在缺陷,再加上党的压力,在实际行使职能时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人大监督行政机构,但行政机构又听从党的领导,所谓监督就无从谈起。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是革命时代遗留下来的,如今在人大的独立性地位不足的情况下,使得人大制度难以树立权威地位,其职能也就难以奏效,更不用说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主权在民了。

同时,人大独立性不足也体现在结构上。全国人大会议上只能听取极少数官员和代表人的发言,而且会议讨论主要以地区为单位。既然是全国大会,那就是讨论全国的问题,而不是把全国的问题集中到一个地方再分组讨论,那样违背了全国大会的意义,也助长地方主义,还不如直接各省市直接把讨论结果呈递中央更方便。而且在地区讨论时一般都是领导主导的讨论,各官员积极性难以发挥,集思广益的目的达不到,人大的决议功能实际上只有决,没有议,有也是雷人提案,比如2012年人大会议上提出的“关闭社会网吧”、“允许政府向刁民开枪”、“树立和谐女神像”等等让人可气又可笑的提案,这些提案是人大制度的悲哀,也是国人的悲哀。

此外,下级官员或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监督上级政府的工作,虽然宪法规定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享有“言论免责权”,但是代表在散会后又会回到原工作单位,成为政府管理的对象。正因为人大代表出自政府,所以所谓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形同虚设,试想,谁会监督自己或者自己的顶头上司呢?而且,人大的领导都是由退职的党政官员担任,这些退职老干部在面对一个相对陌生的职业领域,需要一定的适应时间,然而等其适应过来,任期也已经过去大半了。这些老干部跟以前的下属官员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关系实在让人怀疑人大监督的客观性。

二、人大代表的选举存在问题。其一,姑且不论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及标准有何问题,光是在人数上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我国的人大代表多达三千人,如此众多的人数,在会议组织和讨论上都十分困难,三千人在一个会议室里讨论,其实跟闹市没差别。既然不能把会场弄成闹市,那就只能由大部分人沉默,小部

分人发言,失去了会议讨论的意义。代表人数的多少,并不意味着代表性的强弱。所谓“代表”,是代而议之,关键是议,而不是代表。如果代而不议,那只是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真正应该扩大的是常务委员会的人数,而不是代表的人数。盲目追求代表的广泛性和数量,起到的只能是稀释作用,甚至是和稀泥、充人数。其二,我国人大代表多由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产生的较少。当今世界各国的议会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早已成为世界各国议会选举的普遍原则。而我国人大代表多由间接选举产生,这样人民对于官员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就被大大的降低了。因为真正跟民众的生活、各行各业利益息息相关的官员与代表,如果不是由人民决定,那么,选举制度就失去了其意义。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各州的议员经常为了民众的利益奔走忙碌——因为他(她)的政治生命掌握在当地人的手中,而我们经常听到的却是某某官员公费吃喝、买官卖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多次曾多次论述过,无产阶级要实行比资产阶级更广泛更民主的直接选举。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可是连任命谁为人民服务的权力都无法掌握在人民手中,那谈何当家作主?其三,人大代表的选举,没有专门的选举机构和公正的制度保障,往往选举都是操纵在各党政机关中,而且选区不是按地区划分,而是按工作单位划分,所谓的间接选举往往就变成变相制度。这样既架空了选举制度,又不能保证人大代表的质量。差额选举制和选举联名推选代表人的制度往往只能是存在于象牙塔中,无法真正为人民造福。其四,人大代表的非专业性。人大代表一般都是兼职。这些兼职的人大代表,没有足够的实践和精力去管理地方乃至全国的事务,而人大代表的职能往往需要人大代表持续性地积极认真地去投入工作。更重要的是,兼职意味着非专业,很多人大代表没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付代表工作中的问题,制度再好,执行的人无法胜任也是无济于事。而人大代表的非专业化和人大权力的内部集中性也是众多人大代表提出雷人提案的原因,既然提什么建议都没用,干脆就随便应付了事。

三、选举的宣传与互动不够。虽说我国人大代表以间接选举为主,但是直接选举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但是民众在每次人大的换届选举中往往都不了解情况,既不了解候选人的才能功绩,也不了解候选人的性格德行,甚至于连候选人是谁、选票长什么样都不知道。

多年来,许多学者已经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只是略加总结而已。人大制度的诸多缺陷表面,该制度需要进行结构性改革:

一、精简人大代表,增加常设机构及人员。既然是人民代表大会,就需要“会而议之”,而要实现讨论协商,就必须减少到会的代表人数。同时,增加常设机构及工作人员,既能对人大职能进行分工细化,又能增加职能部门之间的制衡作用,最重要的是能为地方及全国事务的管理投入持续性的努力。此外,能减少“两会”期间代表赴京的资源损耗以及对民主生活带来的不便。

二、增加直接选举的基数和级数。将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造成以直接选举为主的制度,甚至全部直接选举,才能真正的实现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只有把代表的任免掌握在人民的手中,代表们才会尽心尽力地为人民服务,才会去亲近民众,而不是自己的顶头上司。许多反对我国实行大部分代表直接选举制度的人认为,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实行直接选举不具备可行性。其实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只是一些利益既得者的借口罢了。论幅员辽阔,前苏联比我国幅员辽阔多了,但是苏联在1936年就实行了最高苏维埃的直接选举。此外,美国、加拿大等幅员跟我国相差无几的国家也都是直接选举。而人口众多,则可以通过扩大选举区域、缩小选举比例的方法解决。另外有些人说我国经济文化落

后,国民群众意识、民主意识薄弱,无法直接选举。这样的理由当初康有为就说过了,但历史的结果说明他错了。首先,世界各国议会几乎都是直接选举,中国不可能比所有议会制国家都落后。第二,西方议会制国家两百年前就开始实行直接选举,难道中国连两百年前的西方国家都比不上吗?难道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民众还在止步不前吗?明显不是。

四、提高代表的专业素质,丰富强化议员的专业技能,实现人大代表专业化。由于代表的泛化、人数的众多,许多代表并不具备担任人大代表工作的能力与技能,甚至于许多代表把“两会”当作度假,递交提案也只是走过场。人大代表专业化,才能使人民交予国家的权柄更好地运用。

五、党政分离。要实现人大制度的职能,根本上要实现人大的独立性,只有独立并建立实际上的权威,才能发挥各职能的作用,否则也只是一个执行机构,而不是人民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

无论是抛弃“议行合一”的幻想实行代议制,或者建设具有真正独立权威的人民代议机关,还是让代议机关继续成为党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并继续对其修修补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也不是一个能轻易做出并投射到现实的选择。中国在进步,中国民众的民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我们需坚信,我国是可以实现民主的,而且是高层次的民主,这需要所有仁人志士的不懈努力。

① ②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第1~2页,武汉大学出版社

③ 田穗生,高秉雄,吴卫生,苏祖勤:《中外代议制度比较研究》第1~4页,商务出版社

④ 约翰.穆勒:《代议制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⑤ 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第14页,武汉大学出版社

⑥ 约翰.穆勒:《代议制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⑦ 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第31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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