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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一)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2: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 管理员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构建我省税收征管长效机制,推进税源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省局制定了《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

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税收管理员专职从事税源管理工作,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税源监控、调查核实、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纳税服务等。

1.1 税源监控

(一)负责对税源变化情况、税款征缴情况及相关指标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

(二)负责对逾期未申报和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三)负责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存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涉税数据采集和分析,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监控管理;

(五)负责建立出口企业管理档案,监督落实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工作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日常监管工作;

(六)其他日常监控事项。 1.2 调查核实

(一)负责对新设立、变更、停(复)业和非正常业户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负责对纳税人资格认定等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负责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政策、中国居民身份、外国居民身份、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等资格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负责所辖纳税人税款核定中的调查核实工作;

(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等审批备案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六)负责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疑点、自产和视同自产产品确认,负责对上级下发的预警和评估疑点、外地来函、企业应征税出口货物信息调查核实及退(免)税服务、防范骗税等事项;

(七)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产损失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等的核查、报批工作;负责对纳税人申请缓缴税款、延期申报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负责参与企业合并、分立、破产的清产核资及资产处置,调查核实呆账税金、死欠核销、欠税公告确认等事项;

(九)负责对每月稽核产生的异常发票按照规定权限范围进行审核检查;

(十)负责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十一)负责税务文书的送达;

(十二)其他调查核实事项。 1.3 纳税评估

(一)结合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微观纳税评估系统的应用,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负责定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建议,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三)定期整理纳税评估案例,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成果一览表》,反馈纳税评估综合管理部门。

1.4 日常检查

(一)负责实施对所辖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性检查;

(二)负责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三)负责涉外税务审计的实施工作;

(四)其它日常检查工作。 1.5 纳税服务

(一)负责为辖区内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服务;

(二)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三)负责为辖区内老年人员、残疾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服务;

(四)负责为辖区内纳税人提供有关涉税咨询服务和办税辅导;

(五)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章

税源监控

税源监控是“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下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核心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能,将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通过实地监控或采取“信息比对”等科技手段,监控纳税人户籍登记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重点解决“管户不到位”和“税负率异常”等问题。主要工作包括户籍监控、生产经营情况监控、未申报纳税情况监控、发票使用情况监控等。

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监控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纳税人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各类纳税人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控方法,并注意做到人机结合,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税收分析预警系统、纳税评估系统等管理软件,加强税源管理。

2.1 户籍监控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暂行办法》等规定,全面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监控管理,对所辖纳税人实行动态监控。

(一)监控方式

税收管理员实施户籍监控,采取定期巡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税收管理员定期对辖区内纳税人实施实地巡查,以摸清户籍底数,全面了解纳税人相关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发现和清理漏征漏管户。税收管理员按规定时限和事项对辖区内纳税人实施重点核查,调查核实纳税人停业、注销、非正常户认定等事项,以有效防止纳税人假停业、假注销和走逃现象。重点核查以县(市、区)为单位,按月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抽取停业户、注销户和非正常户等信息,列出清单,据以进行逐户、实地调查核实。

定期巡查和重点核查工作要与纳税服务和税源监控等工作紧密结合,实行复合式巡查,提高工作质效。

(二)监控内容 1.户籍定期巡查

⑴监督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件。 ⑵了解掌握所辖区域内纳税人户籍登记情况,清查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注重专业市场、商业街、写字楼、出租柜台商场、直销、企业集团内设或下属企业分支机构、营利性的各类办事处及中转仓库登记情况的清查。

⑶了解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备、银行账户账号报告情况,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⑷了解掌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处于开业状态的纳税人基本情况,审查税务登记事项变化等。

⑸监控筹建期状态的纳税人是否开始正常生产经营。

⑹监控由于改制、改组而新建、合并、分设、分立的纳税人以及因为经营不善被依法破产、解散后是否仍存续经营。

⑺查处被举报的漏管纳税人。

⑻审核外埠纳税人来本地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所持外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使用情况、报验情况,重点审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记载的货物品种与数量是否与实际一致。

⑼核查纳税人征收项目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一致性,是否存在未核定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征收项目。

⑽核查纳税人涉税资格认定的要件是否发生变化。 ⑾了解纳税人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⑿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项。 2.重点核查

⑴核查已办理停业手续但仍具经营行为的个体工商户。

⑵核查国税已注销工商未注销,或在国税、工商都已注销但仍有经营行为的纳税人。

⑶核查已认定非正常户仍在经营的纳税人;通过非正常户与新开业户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排查比对,或通过省局公告的外地走逃失踪欠税纳税人与本辖区纳税人信息的比对分析,重点核查有无走逃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或通过更换纳税人名称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结果处理 对定期巡查和重点核查发现的问题,区别下列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1.纳税人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2.对于经查实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确属国税机关管辖的漏管户,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

3.对巡查中发现因尚未办理工商登记,但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另行登记造册,纳入无证户管理,不得向其出售发票,并将相关信息向工商部门反馈。

4.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银行账户账号的,责令其限期报备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银行账户账号。

5.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处于开业状态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如果未超过规定变更登记期限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已经超过规定的办理变更登记期限的,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6.对于经查实处于筹建期状态已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纳税人征收项目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一致或发生变化的,及时按规定进行税种登记,责令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

7.外埠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记载的货物品种与数量与实际不一致的,责令其补缴税款。

8.纳税人涉税资格认定的要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资格认定条件的,提请相关部门取消其资格认定。

9.纳税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并追缴未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的税款。

10.对于处于停业状态,而实际上已经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一直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纳税人,责令其如实申报纳税。

11.对于已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仍继续或者已经恢复生产经营的,因改制、改组而新建、合并、分设、分立的以及因为经营不善被依法破产、解散后仍存续经营的纳税人,责令纳税人限期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

12.对于处于非正常状态,但已经找到纳税人负责人或者经非正常户稽核发现纳税人已经异地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责令其限期履行尚未履行的申报纳税义务和办理尚未办理的其他涉税事宜。

2.2 生产经营情况监控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所辖企业按照经营规模区分,针对其经营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分别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

2.2.1 大企业监控

(一)信息采集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一般包括组织结构信息、生产经营流程信息、财务核算信息、股市相关信息、历史数据信息等。对于该类信息,只采集更新内容。

⑴企业组织结构信息,主要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关联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

⑵生产经营流程信息,主要包括生产装置、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主要原料、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控制等信息。

⑶财务核算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及使用说明、银行账户、财务信息传递形式等信息。

⑷股市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价格、股本结构、股票价格波动、市盈率、企业报告、公告等信息。

⑸历史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实际生产能力、投入产出数量比例、产品结构(比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税收实现情况、税负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信息。

2.关联交易信息

根据企业报送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表》,采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交易的交易类型、交易内容、交易日期、交易数量、产品规格、定价标准、定价原则和关联企业交易额等。

3.物流信息

根据企业日常报送的《资产负债表》,采集存货、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物流信息指标,采集企业物流信息。

4.资金流信息

根据企业报送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计算取得资金流信息。

(二) 信息采集周期

按照分析需要,结合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企业基本信息定期采集,并根据分析、预测情况,对相关内容定期进行补充、完善。关联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适当增大采集频率。

信息采集完毕后,税收管理员要对关联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初步分析处理。

(三)结果处理

信息采集完毕后,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填写信息采集单,及时归并、整理和信息传递。

税收管理员确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1.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3.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2.2.2 中小企业监控

(一)信息采集 1.静态信息 静态信息是指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密切相关,并在一定期间内相对不变的信息。对于该部分信息,只采集更新内容。

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⑵注册资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规模、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银行账户、股东及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

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及型号、税控器具数量及型号、设备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等主控指标信息;

⑷主要产品名称及规格、主要原材料名称、企业主要购销方式、关联企业名称及预约定价情况、购销紧密型企业名称及购销价格等其他信息。

2.动态信息

动态信息是指纳税人每期均出现变化的涉税信息。 ⑴生产经营用关键物件数量、耗用动能数量、生产经营人数等主控指标信息; ⑵其他购货品种、购进价格、购进金额、销货渠道、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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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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