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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采石场整治关闭复绿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04〕187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9: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采石场整治关闭复绿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府办〔2004〕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采石场整治关闭复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七日

阳江市采石场整治关闭复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采石场关闭和复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增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资源环境发展目标,以《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为人民群众和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做好全面规划,确保禁采区采石场和准采区内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采石场于2006年底前全部关闭和复绿,实现全市采石场总数控制在60家之内的目标。

二、整治要求

(一)指导原则

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总的原则:一是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提高质量,规模开采;二是突出重点,分类处理,逐步推进,有偿开发,严格管理,狠抓落实;三是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严格执行谁破坏谁治理、谁开采谁复绿的规定,做到既保障经济建设对石矿资源的需求,又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和粤府办(2003)49号文的要求,对现有的采石场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实际重新划定采石场的禁采区和准采区。漠阳江临江第一重山,全市范围的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城镇居民密集区可视范围,城市和重要工程规划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地表水资源保护区,耕地、生态公益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一律划为禁采区。对准采区范围内的采石场,要严格控制数量,并根据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做到有效利用。

(三)总量控制,规模开采

将省下达我市60家采石场控制总数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其中市辖区10家、阳春市22家、阳东县14家、阳西县14家。各地要严格按照控制总数压减采石场,不得突破指标。同时,要求保留的采石场扩大生产规模,从2004年起,各地不得审批年产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采石场。较大的乡镇原则上只准办1家采石场,建筑市场不发达的山区小镇可采取联合开发的方法解决对石矿资源的需求问题。

(四)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按期复绿

根据我市的实际,对采石场的整治复绿工作要求做到重点突出,分类处理。位于漠阳江临江第一重山和禁采区内的采石场要在2004年底前全部关闭,2005年6月底完成复绿;开阳高速、阳阳铁路、三茂铁路及其他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的采石场,要求在2005年底全部关闭,并做好复绿工作;可采区内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采石场,要在2006年6月前关闭,同时,年底前完成复绿。批准保留的采石场要做好边开采边复绿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阶段

各县(市)要迅速开展调查研究,对现有的采石场一律进行清理登记,摸清现有采石场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并根据市下达的采石场控制总数制定采石场整治复绿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上工作要求在2004年9月底前完成。

(二)宣传发动,明确整治目标阶段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4年我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字(2003)238号)精神,使全社会明确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整治的目标和要求,提高执行省政府关于做好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自觉性,全面做好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该阶段工作安排在2004年10月底完成。

(三)整治和复绿阶段

根据拟定的采石场整治复绿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对照省政府(2003)49号文精神,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按时完成采石场关闭和复绿工作。在整治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批准开办的采石场依法收取足额保证金。要监督采矿权人实行水平台阶式开采,实行边开采边逐级复绿,对不符合复绿要求的或采矿权人拒不复绿的,要动用保证金进行复绿。要实行科学管理,文明生产,鼓励采矿权人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封闭式除尘生产线,开采场地要建造沉砂池,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对开采过程中被破坏裸露的山体要进行植被绿化,植被覆盖率不低于周围非采石自然景观区80%的绿化标准,并有相应的乔、灌、草类相配合。该项工作要求在2004年底完成40%,2005年底完成40%,余下20%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

(四)检查验收阶段

1、2004年11月,对漠阳江临江和列为2004年前关闭的采石场的关闭和复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2005年7月,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采石场的关闭和复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2006年8月,对禁采区内的采石场和准采区内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采石场的关闭和复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4.2006年12月,对全市采石场的整治和复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作全面总结。

四、制订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制定有力措施,成立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落实责任,确保做到领导到位,投入到位,考核到位。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采石场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完成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任务。要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根据复绿预算和破坏面积依法足额收取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各类采石场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实行自上而下、水平台阶式开采,做到边开采边逐级复绿。对复绿不符合要求或拒不复绿的,要动用收取的保证金投入复绿。加强对采石场开采过程中的检查和监督,对拒不采取措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将及时对全市采石场关闭复绿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组织市级14名采石场整治复绿督查员到各县(市、区)不定期进行督查。

对列入关闭的采石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要提前告知采矿权人,并签订关闭复绿合同书,未足额缴交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要依法足额追缴。

要严格把好新办采石场的准入关。新办采石场必须符合当地的矿产资源规划,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开发利用方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审批,从源头上杜绝乱采滥挖现象发生。

(三)落实治理资金,加快复绿步伐

1、采石场的整治和复绿工作任务非常艰巨,我市现有85家采石场,绝大多数都要进行复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采石场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和石场的特点,对采石场进行复绿,各个县(市)都要选2个采石场作为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当地采石场关闭复绿工作。

2、高速公路出口和重点影响位置,旅游干道的主要位置,群众比较关注的热点和开采后而未复绿的弃置采石场,要集中精力,先复绿,务求取得实效。

要根据省政府(2003)49号文要求,落实采石场的复绿资金,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以及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采石场业主和所在地县(市)政府解决复绿资金。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采石场的关闭和复绿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各类纠纷和矛盾,并会同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四)加强监督,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各地要加强督查,严格落实年度关闭复绿计划,并进行定期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从2004年开始,实行年报制度和督查员制度,各地要在年底前将本年度整治和复绿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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