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府办„2007‟150号
关于印发宝安区低保家庭分类
施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宝安区低保家庭分类施保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 1 — 宝安区低保家庭分类施保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施保的类型
以低保群众家庭成员的就业、健康、子女就学、社会贡献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等情况,分为三类: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第一类:
1.户主夫妻均属“4555”{女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登记失业人员}的零就业家庭;
2.家庭成员患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 (1)癌症;
(2)脑溢血、脑中风引起偏瘫;
(3)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老人痴呆症; (4)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肺心病; (5)重症肺气肿; (6)慢性肾功能衰竭; (7)重症糖尿病; (8)失代偿期肝硬化;
(9)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病;
(10)重大器官移植及重大外科手术(包括肾、心脏、肝、肺、骨髓、胰腺);
(11)重症病毒性肝炎、重症肺结核、艾滋病; — — 2 (12)其他重大疾病。
3.家庭成员有以下残疾之一,生活不能自理的: (1)视力残疾
一、二级盲; (2)智力残疾一至三级; (3)精神残疾
一、二级; (4)肢体残疾
一、二级。
4.家庭子女就读学校有以下类型之一的: (1)大专以上;
(2)五专(初中毕业考入的五年制大专); (3)中专、职业技术学校; (4)寄宿高中。 5.孤寡老人;
6.18周岁以下的孤儿;
7.子女未满18周岁或子女年满18周岁但仍在校读书的单亲家庭;
8.享受定恤定补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
9.县(区)以上劳模、三等功以上公安干警; 10.独生子女户。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第二类: 1.户主夫妻均属“4555”有一人就业的; 2.家庭成员患有以下疾病之一的:
— 3 — (1)严重痛风;
(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家庭成员有以下残疾之一,影响就业的: (1)视力残疾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一至四级; (3)言语残疾一至四级; (4)智力残疾四级; (5)精神残疾三级; (6)肢体残疾三级。
4.家庭有子女就读非寄宿高中的; 5.现役军人家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三)其他低保家庭属第三类。
二、分类施保的救助标准
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分类施保的救助标准为:
(一)对第一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800元;
(二)对第二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600元;
(三)上述救助标准不针对第三类对象。
救助类型有交叉的,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救助。 对所有类型的对象按市、区两级政府有关政策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区、街道劳动部门积极推荐就业。
三、经费开支
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四、责任分工
— — 4
(一)各街道办事处为分类施保的责任单位。继续加强对低保家庭的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低保资格。对符合《方案》第
一、二类的家庭按《方案》实施救助。
(二)区民政局负责对分类施保的低保家庭进行审批。
(三)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救助资金。
(四)区职业能力开发局统筹组织各街道职业能力培训基地开展全区低保群众的技能培训。
(五)区、街道劳动部门负责就业推荐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11月底前,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方案》对街道低保群众进行调查统计并分类,完成街道、社区两级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各街道分类施保的低保家庭进行审批。
(二)12月份起,区民政局、各街道共同落实分类施保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12月份起,区职业能力开发局统筹组织各街道职业能力培训基地开展失业、下岗的低保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由区、街道劳动部门推荐就业。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方案
通知
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4日印发
(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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