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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0: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实施分级管理的方法。

第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是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客户信用等级是客户准入退出、贷款审查审批、授权授信管理、融资方式及定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须进行信用评级,并纳入CM2006系统管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各类客户,以及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

第六条 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每年进行一次,所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1年,从审批行审批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客户分类与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第七条 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可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和挂账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下同)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上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商业性融资客户。系指除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和挂账类客户7类以外的客户。 (四)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指按银监会有关小企业规定认定的主要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转化或服务“三农”的小企业客户。 (五)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 (六)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七)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指正在组建或建成投产(经营)不足1年的企业法人客户,按其融资性质可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客户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 (八)挂账类客户。指除挂账外,在我行没有其他融资品种的客户。

以上客户按能否通过CM2006系统评级划分为两大类:一般法人客户和特殊类客户。一般法人客户是指能通过CM2006系统进行流程评级的客户。包括: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执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能够按CM2006系统要求提供财务信息资料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特殊类客户是指不能通过CM2006系统实行流程评级,需要依据特殊标准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包括: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账类客户和实行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体制,不能按CM2006系统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对于既有政策性融资又有准政策性融资的客户,如其上年上述两种融资之和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按政策性融资额或准政策性融资额取较大值,分别认定为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若二者相等,则认定为准政策性融资客户。

对既符合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其他客户条件的客户,按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认定。对既符合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除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外其他各类客户条件的,按新设法人融资客户认定。对既符合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条件的,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认定。

对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客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达不到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标准,确需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管理的,由开户行以正式请示方式提出申请,省分行客户部门批复认定。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评级年度有效期内不得变更。对于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且与我行未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

客户,参照我行融资客户分类实行信用评级管理。第八条客户信用等级由高至低依次划分为:AAA、AA+、AA、AAˉ、A+、A、Aˉ、BBB+、BBB、BBBˉ、BB、B级12个等级。

第九条 客户的信用等级根据客户评级综合得分及其是否与我行初次建立信贷关系分别采取两种不同划分方法。

(一)与我行初次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一般法人客户、与我行初次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特殊类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为:AAA级:综合评分达到76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72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68分(含)以上。AAˉ级:综合评分达到64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61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57分(含)以上。Aˉ级:综合评分达到53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50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47分(含)以上。BBBˉ级:综合评分达到44分(含)以上。BB级:综合评分达到37分(含)以上。B级:综合评分不足37分。

(二)已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为:AAA级:综合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76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72分(含)以上。AAˉ级:综合评分达到68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64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60分(含)以上。Aˉ级:综合评分达到56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53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50分(含)以上。BBBˉ级:综合评分达到47分(含)以上。BB级:综合评分达到40分(含)以上。B级:综合评分不足40分。

第三章 客户评级工作组织及部门责任

第十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权限。按农发行授权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全省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组织。开户行客户部门、省分行客户部门和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的责任部门。各级行各部门信用评级工作责任是: (一)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责任。

1、负责本级行信用评级实施方案制定、修改和解释。

2、负责辖内的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3、负责本级行审批权限内信用评级的审查。

4、负责辖内上报总行信用评级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审核。

5、负责辖内评级人员的业务培训。

6、负责辖内信用评级业务的统计、评级档案的管理等。 (二)开户行责任。

1、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系统输入。

2、负责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

3、负责客户信用等级的日常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意见和建议。

4、负责本行信用评级业务的统计、评级档案的管理等。 (三)省分行客户部门责任。

1、省内集团客户的认定及评级调查的组织,负责组织有关行进行集团客户信用评级情况的调查及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提出调查意见。

2、跨省集团客户的上报认定,并负责组织对在我省分支机构开户具有法人资格的跨省集团母公司和各子公司按单一法人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初评,按期完成所在地集团成员企业的信用评级,并将初评结果及相关资料分别逐级报送总行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对在省内两个(含)以上分支行有信贷关系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行负责发起客户的评级工作;基本账户不在我行或与基本账户开立行没有信贷关系的,按照就近或方便管理的原则上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指定一个分支行负责。

第十三条 对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单一法人客户,若总、分公司不在一地,且分别在所在地农发行开户,由省分行客户部门协调有关开户行将各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在本行融资情况报送到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由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综合相关情况,对总公司进行评级,由评级行将评级结果通知各分公司开户行。如果总公司未在农发行开户,由上级行指定有关分公司开户行通过其分公司索取总公司相关信息进行信用评级。

第四章 信用评级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人员职责划分。

省内信用评级人员按职责分工,分为专业管理员、直接评级人、评级复核人、开户行评级审查人、开户行签批人、省分行评级审查人、省分行评级审查复核人、省分行评级审批人。

(一)专业管理员由各级行的CM2006系统的管理员担任。主要负责专业人员和角色的设置操作;大中型客户人员评级权重的设置操作;下级行上报的待审查任务的转发。

(二)直接评级人由开户行客户经理担任。主要负责评级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系统输入;评级报告的撰写;评级结果的初步认定。直接评级人对评级资料充分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评级复核人由各开户行客户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财务报表、客户财务指标、信用评级评分表的复核;对直接评级人评级结果的审核等。

(四)评级审查人由开户行分管评级业务的领导、省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直接评级人或下级行上报的客户评级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评级结果进行审查。

(五)评级审查复核人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对评级结果的审核。

(六)评级审批人按照授权由省分行行长或分管行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 评级人员组成及评分权重。

为了保证客户评级的真实、客观、公正,系统中对定性评级中的人员的组成进行了限制。小型企业由客户经理1人评定;中型企业由一个客户经理和一个客户部门主管评定;大型企业由一个客户经理、一个客户部门主管和分管行长3人评定。中型企业的评级,客户经理和客户部门主管评分权重为4∶6;大型企业的评级,客户经理、客户部门主管和分管行长评分权重为3∶3∶4。客户行业、规模划分标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行业、规模划分标准》确认。

第五章 客户信用评级方法

第十六条 单一客户信用评级根据客户性质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实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所提供的财务资料能够满足CM2006系统要求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统称一般法人客户)通过CM2006系统评级(系统计算方法见附件2)。其评级指标体系由定量分析指标、定性分析指标、行业评级系数三部分组成。定量分析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其中,基本指标反映客户信用评级内容的基本情况;修正指标是依据客户有关实际情况对基本指标评级结果进行逐一修正。

定性分析指标是对影响客户信用等级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分析和评议的指标。

行业评级系数是由总行每年依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划分标准、行业竞争能力、发展前景等定性指标和本行所有客户基本情况,对各行业做出综合评价,所确定的各行业评级系数。对经营多个主业的客户,如果客户在某一行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0%(含),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级,否则,采用全国平均标准值进行评级。行业评级系数由总行导入CM2006系统,测算时,系统直接提取应用。

一般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依据客户信用综合得分确定。客户信用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客户信用综合得分=(定量分析指标得分×70%+定性分析指标得分×30%)×行业评级系数对于其中只担负国家政策性粮棉油储存管理和宏观调控任务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只承担省级储备粮油(或代储中储粮油)储存与管理任务的省级储备粮直属企业,在CM2006系统评级进行完毕后,由省分行通过纸质文本形式直接认定信用等级。对只担负国家政策性粮棉油储存管理和宏观调控任务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只承担省级储备粮油(或代储中储粮油)储存与管理任务的省级储备粮直属企业直接认定为AAA级,CM2006系统评级结果不做相应调整。

(二)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和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不能满足CM2006系统要求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和挂账类客户(统称特殊类客户),特殊类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采用100分制,按得分多少划分信用等级。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特殊类客户信用评级打分卡》(附件3)评定信用等级后,再录入CM2006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1、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计分方法。

(1)资产负债率20分。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得20分,超过70%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2)实收资本25分。50万元以下得5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高得分25分。

(3)纳税金额25分。10万元以下得10分,每增加1万元加1分,最高得分25分。

(4)财务制度与接受监督10分。财务制度完善,能够主动向开户行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自觉接受信贷监督得10分;能够自觉接受开户行监督,但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得8分;能够接受开户行监督,但没有建立财务制度,不能向开户行提供财务资料得6分;其他情况酌情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 (5)持续经营期10分。连续经营超过5年且各年度没有发生亏损得10分,近5年内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1分;连续经营不满5年每少1年减1分,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2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6)主要经营管理者素质10分。主要经营管理者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10分;较高得8分;一般得6分;较低得4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得0分。

2、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计分方法。 (1)地区上年本级财政收入指标10分。按省级、市(地区)级和县(市)三级分类。省级为全省上年本级财政收入500亿元(含)以下得5分,每增加10亿元(四舍五入)加0.1分,最高得分10分;地市级为全市(地区)上年本级财政收入50亿元(含)以下得5分,每增加1亿元(四舍五入)加0.1分,最高得分10分;县市级为全市(地区)上年本级财政收入2亿元(含)以下得5分,每增加1000万元(四舍五入)加0.1分,最高得分10分。

(2)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本级可支配财力)15分。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占当年本级可支配财力在30%(含)以上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得分15分。

(3)项目资金平衡能力(当年财政补贴收入/当年项目全部现金收入)15分。当年财政补贴收入占当年项目全部现金收入比率在50%(含)以下得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加0.2分,最高得15分。

(4)项目实收资本15分。项目实收资本占项目总投资20%(含)以下得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得15分。

(5)债务率[(当年存量财政直接债务+当年存量财政担保债务)/当年本级可支配财力]15分。债务率大于30%(含)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得15分。

(6)项目财务管理与接受监督5分。项目主体财务制度完善,能够主动向开户行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自觉接受信贷监督得5分;项目主体财务制度健全,能够自觉接受开户行监督,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得3分;其他情况酌情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

(7)项目持续经营5分。项目连续经营超过3年且各年度没有发生亏损得5分,近3年内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1分;连续经营不满3年每少1年减1分,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2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若为新建项目,则本项得满分。 (8)拨补情况5分。前三年能够按时足额拨补各种政策性补贴得5分,能够足额拨补,但拨补不及时得4分;拨补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9)体制和机制5分。项目主体产权制度明晰,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0)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4分;一般得3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11)金融环境5分。被人民银行列为金融高风险区不得分;一般风险区得3分;低风险区得5分。

3、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计分方法。

(1)财政拨款到位率(上年实际财政拨款/上年计划财政拨款)15分。上年财政实拨款占计划财政拨款的比重达到10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2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2)资产增长率10分。企业前3年平均资产增长率(不含评估增值)大于等于10%(含)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3)营业收入增长率10分。前3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10%(含)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4)财务收支平衡15分。上年财务略有盈余或实现收支平衡得15分,发生亏损每1万元(四舍五入)减0.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5)资产负债率(上年平均负债/上年平均资产)10分。上年资产负债率低于50%(含)得10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6)偿债能力[(前三年平均财务盈余+本年应提折旧)/本年到期债务]10分。前三年平均财务盈余与本年应提折旧的和与当年到期债务的比超过150%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7)客户财务管理与接受监督10分。客户财务制度完善,能够主动向开户行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自觉接受信贷监督得10分;财务制度虽健全,能够自觉接受开户行监督,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得7分;其他情况酌情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

(8)客户持续经营10分。客户连续经营超过3年且各年度实现收支平衡,没有发生亏损得10分,近3年内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1分;连续经营不满3年每少1年减1分,每有1个年度发生亏损减2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9)体制和机制5分。客户组织结构完善,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组织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分;组织结构不完善,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0)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4分;一般得3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4、新设法人融资客户中在建项目法人客户计分方法。

(1)项目资本金占比20分。项目资本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得18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得20分。 (2)资本金到位率20分。项目资本金到位率达到100%得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3)项目建设进度20分。项目建设进度达到或超过原计划进度得20分;低于计划进度每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4)项目实际总投资调整率10分。项目实际总投资较原计划调整率低于5%得10分,超过5%每增加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5)项目政策环境5分。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属于省级政府重点项目得5分;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类或市地级政府重点项目得3.5分;其他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3分。

(6)项目金融环境5分。项目建设地属于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低风险区得5分;中风险区得3.5分;高风险区得2分。 (7)项目设计技术装备水平5分。项目设计技术、装备等经营设施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5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3.5分;达到国内一般水平得2分。 (8)项目建设规模5分。项目设计规模达到本行业大型企业标准得5分,达到中型企业标准得3.5分,小型企业得2分。 (9)体制和机制5分。项目主体产权制度明晰,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0)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3.5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5、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评分方法。

(1)资产负债率15分。客户资产负债率低于70%(含)得15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2)全部资本化比率[付息总债务/(付息总债务+所有者权益)×100%]15分。全部资本化比率小于60%得1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3)达产率15分。客户产量或销售收入达到保本点10%以上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保本产量=年固定成本费用/(产品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变动成本) 保本销售收入=单位产品销售价格×保本产量

(4)产销率15分。客户产品销售率达到90%以上得1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5)经济效益10分。预计当年盈利在50万元得10分;盈亏平衡或略有盈余得8分;每亏损10万元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6)客户发展战略5分。客户发展战略(包括形象策略、市场策略、资源利用策略、组织策略、投资策略等)完全达到原预定目标85%(含)以上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7)客户规模5分。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归属类别,大型得5分;中型得3分;小型得1分。

(8)技术装备水平5分。客户的技术、装备等经营设施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5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4分;达到国内一般水平得2分。 (9)产品替代性(产品被其他行业或其他产品替代的可能性)5分。2年内被替代的可能性小得5分;1年内不会有明显的替代行业和替代产品得3分;已出现替代行业或大量更适合市场需求替代品得1分。

(10)体制和机制5分。项目主体产权制度明晰,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1)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4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三)挂账类客户,对于仅有政策性挂账无其他挂账的,由开户行直接认定为BBB;对于凡是有自补挂账的,直接认定为BB。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要求,实行集团管理且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客户,认定为集团客户后,再划分为一般法人客户或特殊类客户进行评定。

(一)对属于政策性融资、准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集团客户和实行企业财务核算体制,能够按CM2006系统的要求提供企业财务信息资料的事业性集团客户,根据本章第十六条一般法人客户的评级的相关规定,利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单一法人客户通过CM2006系统进行信用评级。 (二)对新组建的经营期不满1年的集团客户、非经营性集团客户和实行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体制,不能按CM2006系统要求提供财务信息资料事业性集团客户,按本章第十六条特殊类客户的评级的相关规定,按照单一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三)同一集团内,仅有子公司与我行存在信贷业务关系的,按照集团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操作。对于应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但未提供,或虽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但无法做出定性指标评价,得不到集团整体信用等级的,可参照国内其它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知名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报有权行同意后直接认定其集团整体的信用等级;如上述多家机构评定结果存在差异,按照其中最低级别认定。

对于同一集团内,只有1个成员企业与我行存在信贷关系,且该成员企业生产经营独立性强,与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间关联关系松散,主要为股权关系,相互资金往来少、关联度低、不存在相互或连环提供担保现象等,经有权管理行客户部门批准,对该企业也可按单一法人客户进行评级。

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定量分析所依据的财务资料,必须是集团的合并报表,不得以汇总报表代替。

第十八条 对于专业担保机构、建筑行业等不适用我行评级体系的担保客户,其信用等级参照其它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和知名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报请省分行同意后,由开户行在CM2006系统中选择“定性评级”,录入比照信用等级。对于有多个结果可以参照的,选择其中较低等级参照。对于无评级结果可参照的,由省分行指定社会评级机构评级,并对其评级结果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 客户年度财务报告原则上应经省分行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评级客户分类中商业性融资客户,按客户规模划分为大、中型客户以及集团客户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审计。除以上客户外,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开户行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信用等级评定报告中加以注明。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限定。除政策性融资、准政策性融资、挂账类客户外,其他客户信用等级按下述规定限定。若同时符合下述限定规定超过两条的,按信用等级较低的限定要求从严认定。 (一)对应付贷款利息余额超过一个季度应计利息额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级。应付贷款利息余额是指在评级时点企业应付未付农发行的全部贷款利息,即积欠农发行的利息总额,但不包括政策性贷款的欠息。

(二)对评级时有商业性和准政策性贷款逾期(含展期后逾期的)在60天(含)以内的,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级;逾期60-90天(含)的客户,则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ˉ级;逾期90天以上的,不得超过BB级。

(三)客户在评级日有可疑或损失类贷款(内部口径),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级。

(四)客户在其他银行有呆滞、呆账、可疑、损失类贷款,或近三年有不良记录,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布为不良信用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级。 (五)无现金流量表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和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除外)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必须经审计的集团客户、大中型客户及评级客户分类中的商业性融资客户等但未经审计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级;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发表意见或出具保留意见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客户,直接认定为B级。通过银税信息共享系统发现财务报表不实的客户或被证实向农发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级。 (六)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50%以上(含)的企业,则其信用等级不能超过AA级;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100%以上的企业,则其信用等级不能超过A级。

(七)对客户生无法提供评级所需报表、资料,或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列入信贷退出计划的客户,由开户行落实相关情况,并报请省分行直接认定为B级信用等级。

(八)本年度年初信用等级不能高出上年最终审定的年初信用等级两级(含)以上(上年未经过流程评级的企业除外)。

(九)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客户信用等级,由开户行落实相关情况,并报请省分行直接认定为B级信用等级。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治理期间的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

(十一)上年平均资产总额没有超过5000万元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级。

(十二)集团客户中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集团整体信用等级。

第六章 客户信用等级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上调客户信用等级。

(一)上调信用等级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客户属于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融资客户。

2、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排名,位列全国或本省该行业前十名的客户。

3、属大型企业,在本省内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客户。

4、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二)上调客户信用等级的限定。

对通过CM2006系统进行评级的,当定性得分大于定量得分时,设K=[(定性得分-定量得分)×定性得分占比×行业系数]÷4,如果3≥K>2,最多只能上调1个等级。如果K>3,不能上

调信用等级。当定量得分大于定性得分时,设K=[(定量得分-定性得分)×定量得分占比×行业系数]÷4,如果3≥K>2,最多只能上调1个等级。如果K>3,不能上调信用等级。

(三)上调信用等级的方法。

1、一般情况下,对政策性融资客户,仅承担省级(含)以上政策性储备业务的,最多可上调3个等级;仅承担地市级政策性储备业务的,最多可上调2个等级;仅承担县级政策性储备业务的,最多可上调1个等级。

2、一般情况下,对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按客户规模划分,大、中型企业最多可上调2个等级;小型企业最多可上调1个等级。

3、对非经营性融资客户,省级(含)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客户,最多可上调3个等级;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客户,最多可上调2个等级;县级(含)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客户,最多可上调1个等级。

4、除政策性融资客户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外,原则上通过CM2006系统评级结果在A+级(含)以上,AA级(含)以下的客户最多可上调2个等级;A级至BBB+级的客户(含本级),最多只能上调1个等级;BBB级(含)以下客户不得上调等级。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下调(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以下(但不限于)重大事项要及时下调信用等级。

(一)客户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客户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不利影响,应下调1-2个信用等级。

(二)客户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进行重大调整,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导致客户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其后期经营效益不确定因素增加的,应下调1-2个等级。

(三)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应下调至Aˉ级(含)以下,情节严重的(超过在我行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融资额30%),应直接下调至B级。

(四)出现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30%)问题,应下调2个等级。

(五)客户发生重大经营事故,导致发生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或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造成资产受到重大损失,其信用等级应调至BBB级(含)以下。

(六)客户发生重大诉讼事项或短债长用问题,其诉讼标的或短债长用金额不超过净资产30%的,应下调1个信用等级,超过30%的下调2个等级。

(七)客户发生兼并、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信用等级应下调1-2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直接降至B级。

(八)客户新发生或有负债,若0≤或有负债-净资产≤净资产×30%,则下调1个等级;若或有负债-净资产>净资产×30%,则下调2个等级。

(九)客户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应下调1-2个等级,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直接降至BBB级(含)以下。

(十)省分行或开户行认为需下调信用等级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调整评级权限。在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评级时不得更改原采用的评级方法和流程。上调信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农发行授权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下调信用等级的,由省分行审定。

第七章 客户信用评级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客户信用评级一般程序包括:评级准备、实地调查、级别初评、级别审查与审定、档案管理、跟踪监测、监督检查。 (一)评级准备。

1、根据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各个时期工作任务和要求部署,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评级工作方案、确定评级对象和评级人员。

2、省分行和各基层行客户评级专业管理员设置各自层级行评级专业人员的操作级别和角色,开户行评级专业管理员负责设置本行大中型客户人员评级权重。

3、开户行及各有关行应收集整理客户本身及关联方有关资料,对于初步判定属于需按集团评级的,应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至省分行客户部门。省内集团客户由省分行客户部门认定并负责组织相关行进行评级调查。属于跨省集团客户的逐级报总行客户部门认定。

(二)实地调查。开户行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1、与客户高管人员座谈,了解客户业务开展状况、竞争情况、长短期经营展望,分析客户的营运风险、经营策略和内控机制等非计量因素。

2、收集、整理、分析客户的财务报告,进行总分核对、账表核对,对大宗库存原材料、产成品、大额应收、应付款项进行账实核对、内外核对,并对其调查结果负责。

3、按评级材料清单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并按调查情况如实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信用评级项目调查表》内容。 (三)级别初评。

1、开户行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类别选择不同的评级办法,形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结果。

2、客户经理撰写评级分析报告,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竞争中的优势和劣势、偿债能力、财务效益情况、营运情况、发展前景、信誉状况、农发行与客户的业务关系、风险状况和重大经营活动等信息进行充分的揭示和分析,阐明初评依据。

3、客户经理将初评结果及相关资料送客户部门负责人复核,客户部门负责人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信用评级复核表》列示内容复核。 (四)级别审查与审定。

1、开户行评级审查人及省分行信贷部门评级审查人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信用评级审查表》列示内容对客户信用评级情况进行审查。评级审查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财务报表、客户财务指标、信用评级评分表、客户初评结果等。对有疑问标识情况、特例调整项目、现金流量补录情况要重点审查。

2、评级审批人按规定的权限对客户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审定,对需上调至AAˉ级(含)以上的客户须经贷审会审议后由评级审批人审定。

3、通知客户。开户行收到上级行核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文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信用等级通知书》,发相关客户。

(五)信用评级档案管理。客户信用评级资料属于重要的信贷管理资料,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结束后,开户行客户部门、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客户、分年度对客户信用评级资料进行整理,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客户信用等级跟踪监测。开户行客户部门,要对评定信用等级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运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调整因素,应及时向省分行报告,并提出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意见和建议。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做出是否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决定或报总行决定。对需要调整信用等级在省分行权限范围内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用等级的调整工作。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或非定期的办法,对信用评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七)客户信用等级分析。开户行客户部、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按季度和年度进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情况分析,总结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经验,分析客户结构变化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户行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应于新季度或年度起始之日起7日内上报省分行,省分行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应于新季度或年度起始之日起15日内上报总行。

第八章 客户信用评级的申请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 评级业务申请审批流程由开户行发起,流程发起前在CM2006系统中对客户信息进行维护。 (一)客户档案维护。

1、由开户行资料维护员按评级客户分类标准在“客户档案”界面选择录入“客户业务性质分类”项(客户自定义标识1),认定为集团客户的,由资料维护员同时在“集团管理模式”项选择录入集团管理模式。

2、对集团客户整体评级的,集团本部“客户经济情况”项下录入“合并报表”(即集团整体合并报表)和“非合并报表”(即集团本部报表),在各子公司“客户经济情况”项下录入其自身的财务报表。

3、需要对集团本部评级的,在综合业务系统开立虚拟客户代码,CM2006下载后只维护基本客户信息,名称统一为“××集团公司(虚拟本部)”,将集团客户本部报表(非合并报表)维护在该客户财务信息中。此类客户统一在征信系统中设置为不上报且不得用于业务办理,贷款卡编码虚拟为16个“×”,技监局编码录入为该客户实际技监局编码后加“-1”。

4、对新下载到CM2006的客户,在客户档案维护时,一律先在“客户年初信用等级”项选择“定性评级”,在“比照信用等级”项选择“B”。

(二)对需通过CM2006系统评级的客户,开户行直接评价(评级)人在系统中完成现金流量表补录、客户基本情况维护、财务指标添加、报表检查、定性评价、定量评价和初步评级操作后,进入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 客户信用评级的申请审批流程包括纸质文本流程和CM2006系统流程: (一)评级业务CM2006系统流程为:开户行直接评价人→开户行评级复核人→开户行评级审查人→开户行最高签批人→省分行评级业务管理员转发→省分行评级审查人→省分行评级审定人。

(二)纸质文本基本流程为:开户行客户经理尽职调查评价后,整理评级资料送客户部门主管(或开户行指定人员,下同),由客户部门主管对资料复核并签字确认后送分管行长审核,分管行长审核完毕并签字确认后送行长签批,行长签批同意后,开户行将资料送省分行信贷管部门。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相关岗位人员对开户行报送资料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评审资料一并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其中,上调认定为AAˉ级(含)以上客户的信用等级需通过贷审委审议)送行长签批。

对于集团客户评级的,纸质文本流程需增加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补充调查环节,经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补充调查,按《集团客户信用评级材料清单》(附件9)补充资料,并在《集团客户信用等级申报评审表》签署意见后送信贷管理部门完成后续审查审批流程。

特殊类客户只进行纸质文本审查审批流程,一般类客户纸质文本流程及CM2006系统流程一并进行。

集团客户整体、以及各子公司评级,由开户行将集团整体及各子公司均按单一法人客户进行初评并上报,由有权审批行根据最终审定集团客户整体信用等级情况,对各子公司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审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28日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非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客户管理实施细则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客户回访实施细则

客户接待实施细则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信用等级

关于转发《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认定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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