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县监察局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和信访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做到批则必办、办则必果,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范围包括:
1、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
2、市纪委、县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3、县纪委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4、其他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督查督办的重点和方法
第四条
督查督办的重点:(1)超过报结时限且未书面报告理由的案件;(2)已经报告结果,但经研究认为不能结案,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案件;(3)领导或上级机关要求尽快报告处理结果的案件;(4)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情况的案件。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
信访案件交办、报送程序
第六条
凡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县纪委信访室按照领导批示,发交办单(函)。
第七条
凡上级要结果或情况的署实名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实行两次反馈。
第八条
一般转办信访件,承办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5天内办结并上报《转办信访件查结情况反馈表》;一般交办信访案件,承办单位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的交办单(函)后,20天内办结并上报结果;重大复杂信访案件,应在30天内办结并上报结果。若不能按期报结的,要上报延期报告。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特殊或紧急案件,应按要求提前办结并上报结果,确需延期办结的大案要案,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案件处理进度及情况说明。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重大复杂信访案件调查过程中,每周要向县纪委信访室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条
信访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必备以下材料:
1、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和处理结论(报结材料);
2、署实名举报的,必须附有与署名人的见面材料或反馈意见。化名、假名或冒名举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令其检讨、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的复印件(或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复印件等);
4、被检举控告人有轻微错误的,组织上已对其实施信访监督措施的,应附有信访监督措施的复印件(如: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登记表复印件等);
5、其他附件(如:会议记录、账册、罚没收款收据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县纪委发函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上报材料1份;市纪委、县委、县政府要结果或情况的上报材料一式2份。附件份数与上报文件的份数相同。
第十二条
对上级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办结后,信访案件审结报告由承办单位会同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办理,达到结案标准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主任提出结案建议,分管常委把关后,报请分管书记或书记批准,方能结案。如不能按要求上报结果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人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凡未批准结案的,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应将意见及具体原因于3日内通知承办单位,要求其进行复查复议并补报材料。复查复议一般应以10天为限。
第五章
结案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对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必须达到以下结案标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行文规范。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报结材料)要符合行文格式要求,且语言清晰流畅、准确规范。
第十五条
根据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细则,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有关部门所承办的信访案件未达到结案标准或逾期未结的,每1件扣3分;逾期未结且又不报延期报告的每件扣5分;跨年度留有积案的每件扣8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