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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139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00:28: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济建[2007]13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委属有关单位、外地进济企业: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外地企业不断增加,承揽建设工程业务逐步增多,为我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有一些外地进济企业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竞争、压级压价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我市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外地进济企业管理,同时为外地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依据《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等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地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地进济企业实行企业注册登记和项目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外地企业(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及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等工程建设业务,均须申请注册登记,并取得《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进济注册登记证》)后,方可办理工程投标、中介服务等有关手续,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中介服务活动。进济注册登记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办理。

外地进济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是一级资质以上(含一级)企业,监理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必须是甲级资质企业。凡被省内其他市地清出建筑市场的企业不得进入我市承揽工程建设业务。

外地进济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须设立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按照持证上岗要求,配足配齐相应的人员,并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已取得《进济注册登记证》的外地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后,须在15日内携带企业驻济机构在我市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进济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工程总承包(分包)、监理合同,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市政府审批中心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

凡未经注册登记即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业务活动的外地企业,一经查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肃予以处理,并清出我市建筑市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建设单位和企业自行承担。

二、外地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办理注册登记时,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出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注册登记申请表》(可从济宁市建设信息网下载),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或承揽工程建设业务证明;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证明。

省外企业应持山东省建管局核发的《外埠企业进鲁施工许可证》或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承揽工程建设备案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济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七)驻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驻济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九)驻济机构的财务、经营、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部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岗位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施工企业驻济各类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10人,监理企业驻济各类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其他中介结构驻济各类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施工企业驻济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驻济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企业进济的所有技术工人花名册、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

监理企业驻济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名单、岗位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驻济注册师名单、注册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

(十)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期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证明;

(十二)拟承揽建设工程业务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注册登记的公函(拟承揽建设工程业务在市规划区内的可直接到市行政审批中心申请注册登记);

(十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十四)与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所在街道、村庄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十五)其他应依法出具的资料及证件。

以上资料须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时,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出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济企业工程项目注册登记表》(可从济宁市建设信息网下载),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驻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驻济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六)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七)工程项目经济、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任职文件、名 单、岗位证书、劳务合同、职称及社会保险证明;

(八)工程建设使用专业、劳务队伍资质证明;

(九)专业、劳务队伍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花名册、劳务合同、岗位证书及

其社会保险交纳证明;

(十)施工主要机械设备、仪器登记表;

(十一)与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所在街道、村庄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以上资料须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四、注册登记实行押证制度。进济企业注册登记及项目注册登记时,驻济机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及专业监理人员证书原件交注册登记机构保存,企业留存加盖注册登记印鉴的上述人员复印件备查。企业注册相关人员证件在外地企业退出我市建筑市场时退还,建设工程项目注册相关人员证件在工程竣工初验合格后退还。

五、外地进济施工企业(含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制度。凡外地进济施工企业须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市建委窗口缴纳农工工资预存保证金,预存保证金数额为80万元,存入预算外财政专用账户,其缴纳证明作为进济注册登记的申请要件之一。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主要用于解决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确保社会稳定。凡因支付农民工工资需支取预存保证金的,须在一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

外地施工企业退出我市建筑市场,凭市清欠办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预存保证金本息全额退回。

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外地企业,一经查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并清出我市建筑市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驻济机构必须有固定管理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固定的联络电话。其各类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以社会保险为准)。

外地进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济机构负责人、驻济地址、联系电话、驻济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5日内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七、建设、监理或施工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分包)工程项目的外地进济企业《进济注册登记证》、项目现场管理及监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岗位证书等进行核实。

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查投标报名资格时,要审查外地企业的《进济注册登记证》,无《进济注册登记证》的外地企业不得参加投标活动,不得承揽工程建设相关业务。

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稽查等部门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应检查外地企业的《进济注册登记证》,对未办理《进济注册登记证》的,应严肃处理,按照法定程序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本文印发之前已经在我市承揽工程建设业务的外地进济企业,应在2008年2月1日前办理《进济注册登记证》,逾期不按规定办理的,将严肃查处,并按法定程序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凡使用无《进济注册登记证》的外地企业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对招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八、每年3月~4月份为外地进济企业年度考核时间。年度考核上报的证件和材料与进济注册登记要求相同,考核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内容及标准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该企业的注册登记资格,清出我市建筑市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考核的,其《进济注册登记证》自行作废。

九、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建筑市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公布。检查的重点包括注册登记,工程项目总、分包,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现场劳务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劳动合同、劳务工资的发放情况等。外地进济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现场存放相关资料备查,资料必须完整、真实。

凡在建筑市场检查中查实外地进济企业存在伪造、涂改、出借资质和《进济注册登记证》,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使用非专业或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恶意压价竞争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进济注册登记证》、清出我市建筑市场等处理,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作为外地进济企业年度考核依据。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地进济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加强配合与协调,坚持“前道为后道负责,后道为前道把关”原则,形成一条龙的管理模式,严把建筑市场准入关,严格施工许可发放及严肃竣工验收备案审查,严格审查外来队伍进济施工主体资格,加强现场监管和过程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凡因疏于监管导致外来企业发生违法违规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1、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2、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注册登记申请表

3、进济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注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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