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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科、转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转院、转科制度

1.限于医院技术、收治范围、设备条件或患特殊疾病、诊治困难或不宜在医院继续治疗的患者,经科内讨论,征得部队伤病员(地方患者)及家属(单位)同意,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批准,方可转院。 2.患者转院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或采取相应措施,能够保障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再行转院。较重部队伤病员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并携带急救器材、药品。地方患者应由120护送。患者转院时,应办理相关出院手续,并书写病历摘要或出院小结随患者转去。如转入医院需要患者原病案、检查资料等,应向医院办理复印手续。

3.患者住院后因为病情诊断或治疗方案变更需要转入其他科室,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由转出科室经治医师填写《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办理转科手续,按时间联系转入科室,并派专人携带病案护送患者到转入科室,向值班医师交代病情及有关事项。转入科室按照新入院患者进行检诊、处置,并书写《转入记录》。

4.当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转科或转院时,应当全面权衡,尽量满足其要求,如患者病情危重不能满足转送条件,应由高年资医师向患者或家属做详细解释,并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和签字。如患者或家属坚持要求转科、转院,应向上级医师及科室主任报告,并在病历中及时准确记载,请家属或患者签字同意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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