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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人转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4:54: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肺结核病人转诊制度

医院分管院长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接诊医生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感染性疾病科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

(一)病人发现

1、综合医院的首诊医生要提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警觉性。

2、对于接诊的可疑症状者进行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

3、不具备查痰条件的综合医院,直接转送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管理。

(二)转诊

1、建立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及药房抗痨药品发放登记本并认真做好相应记录以备核查。

2、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报告的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病人携带,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备案,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送达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将病人转送至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感染性疾病科每天核查报告和转诊情况。

3、对住院病人应及时报告,出院后立即转送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和管理。

(三)报告

一、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要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完整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及咯血或血谈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在肺结核病例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并将转诊联系单第二联与报告卡医同寄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留转诊存根以备查。

三、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需住院治疗的,转县医院收入住院。

四、防疫人员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月依次与疾控中心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五、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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