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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6: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

一、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直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各项报销规定。

二、参合农民在村级医疗机构就诊,对村级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疗效不佳等需转到县外进行治疗的病人,须到乡镇合管办逐级办理转诊手续。

三、参合农民在县、乡镇医疗机构就诊,因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人,需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需转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证明,到县医院门诊部当场办理转诊手续;参合群众在乡镇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转诊证明,乡镇合管办盖章后,由就诊本人或其家人带病历、检查单等相关材料到县医院门诊部办理转诊手续。

四、确因急诊(出血性及其它各种休克、急性脑血管意外、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力衰竭、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呼吸道梗塞、大面积烧烫伤、严重复合外伤等需紧急救治的病症)未按转诊程序在县外就诊的,凭急诊证明或相关急诊材料,到所在乡镇合管办报销医药费用。

五、参合农民在外地出差、打工等因病在公立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到所在乡镇合管办报销医药费用。报销时需出具出差或打工证明(打工单位提供),否则,不予报销。

六、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本着为民、利民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为参合农民提供转诊咨询与指导,严禁乱转诊。

七、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八二医院。

八、本县内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其注册登记的诊疗范围并根据自己的技术设备条件诊治病 人,严禁强行收治病人。强行收治病人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单位全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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