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科转诊制度
一、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转往他科治疗时,必须先请他科会诊(详见会诊制度),经会诊同意后方可转科。
二、转科病人其病历要求按《安徽省病案书写规范》执行。应有完整的请会诊记录和会诊记录。
三、转科前,由经管医师开转科医嘱,写好转科记录,通知对方科室和住院处。按联系时间转科。
四、转出科室应派人陪护病人转入科,向值班医护人员交代有关情况,面交病历方能离去。
五、转入(接收)科室医护人员应热情接待转科病人,优先安排病床,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及时开出医嘱,书写接收记录。
六、欲转科而会诊,双方科室对是否立即转科有争议时,应贯彻首科首诊负责制的原则,直至双方科室意见一致为止。
七、未经会诊或会诊科室不同意转科而将病人强行转科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转出科室负全部责任。
八、凡需转科病人而原收住科室不请求会诊,直接开出院,再重新办理人院手续住他科,由此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原收住科室负全部责任。
九、病人的病情确需转科,经会诊后应接收科室不得拒绝和推诿,必要时请医务科或总值班裁决,对拒不执行而发生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应接收科室负全部责任。
十、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由经管主治提出,科主任同意,医务部或总值班与转入医院联系或请会诊,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
十一、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转送途中有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应暂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转院。
十二、转送病员要确保安全,转运前要认真检查病员,诊断不明确的病员不转,危重病人不转,对方处理有困难的病员不转。转院应征求患者意见,交待注意事项。重症病人转院,须与病人家属及单位联系解决有关护送问题。病人转院时应派送医护人员护送。并与被转医院有关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十三、转院时由住院医师写好详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并办好有关手续。不得将原始病历带走。
十四、转院病人按出院病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