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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实施办法(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1 20:41: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南大学文件

西校〔2015〕619号

关于修订并印发《西南大学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校对《西南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5年12月31日

- 1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从事学术活动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从事学术活动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规范

(一)科研项目申报应当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科进步为宗旨,避免选题低水平重复。

(二)科研项目申报中所列人员,应当是该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

第六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结论、公式、图表、方案、数据、资料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并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组成部分。转引文献资料,也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

- 3遵守相关规定,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对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遵守回避原则。

(四)评审意见要客观、公正,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和“重大突破”等词语。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五)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十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

- 5报告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书面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

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或打击报复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继续深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书面调查延时说明。

被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调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异议书。校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完整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基本过程和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等;相关调查材料包括证据材料、相关当事人的书面意见、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收到调查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最终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书应书面正式送达被举报人,并以适当方式送达事项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作出的认定意见不服,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同一事项最多申请一次复议。被举报人也可依法直接向有关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 7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执行。

(四)停止访学、进修,令其退学并通知所在单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论文的指导有过错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博士后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1.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3.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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