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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受理 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5:28:30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审批受理书通知书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书通知书

编号:

贵单位关于申请事项,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属第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准予受理;请于年月日到本受理窗口领取。 第二种情况: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补充(正)有关材料。补充(正)材料如下:

第三种情况: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不实)材料,不予受理。

第四种情况:该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年月日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书通知书

编号:

贵单位关于申请事项,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属第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准予受理;请于年月日到本受理窗口领取。 第二种情况: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补充(正)有关材料。补充(正)材料如下:

第三种情况: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不实)材料,不予受理。

第四种情况:该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年月日

推荐第2篇:航道行政审查审批受理程序

审查审批项目内容

一、审批的含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二、审批的项目

专设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三、审查的含义

审核、调查,或者说是对某项事情、情况的核实、核查。

四、审查的项目

过河建筑物:桥梁、隧道、渡槽、过江管线等;

临江建筑物:码头、栈桥、取(排)水口、抽(排)水站、护岸矶头、滑道、冲滩(岸)撤船等;

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锚地(含系船浮锚地)、水上船舶基地、水上施工作业、水上船坞、水上钻探、航道整治工程、固定渔具、贮木场、水利清障、固定(或活动)水文观测平台。

航道行政管理审查审批程序

一、专设航标审批程序

按照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长江航道局的规定执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共26条,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 )

当收到审批申请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应有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出具《专设航标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与通航有关设施工程项目的审查程序

1、工程选址阶段:航道管理处获悉本辖区拟建设与通航有关设施时,应主动与建设或施工单位联系,了解工程情况,告之有关审批、审查、征求意见的程序和要求,主动提供工程选址、技术要求等航道咨询服务,并按照航道行政管理工作

规定的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2、前期工程选址涉及航道有关意见写法:

一、是否同意码头工程选址,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码头工程的前期研究及设计工作。

二、码头工程设计应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的规定,满足《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2005)的要求。

三、要求有关工程下阶段设计资料及文件,应按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向我局申报,办理航道行政审查手续。

3、工可研阶段

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报送申请阶段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向长江武汉航道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建的理由,与通航有关设施的种类、结构、规模、位置等,并提供申报资料。

(二)资料审核阶段

• 航道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掌握和理解工程项目的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起上报长江武汉航道局;若长江武汉航道局委托航道处出具审查意见时,航道管理处应事先将审查意见上报长江武汉航道局审核。

(三)现场踏勘阶段

根据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供的申请文件、图纸和设计资料,局和航道管理处应派员到现场勘查,了解现场的航道条件及工程项目对航道的影响。

(四)审查阶段

当接到审批、审查或征求意见的申报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符合受理要求,应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文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对方回复;需上报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须补充的相关材料及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图纸、资料、设计文件、专题论证报告,结合现场踏勘的情况综合分析,出具工程涉及航道有关的意见。

4、工可研阶段审查意见写法主要包括:

• 是否同意码头工程建设,工程所处水道、岸别,航道里程。其建设规模为、泊位数以及码头结构形式(钢引桥浮式码头、直立式高桩梁板、实体斜坡道等等)。 • 拟建码头前沿线布置,上、下游角点坐标。

• 现行航道布置条件下,拟建码头前沿线及停泊水域对主航道影响。 • 强调在工程施工阶段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按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向我局申报,办理工程施工审查手续。

5、施工组织设计阶段:航道管理处在上报施工阶段有关意见时,应包括以下方面:

• 工程基本情况、所处河段航道情况、航道里程、岸别、是否同意该工程施工; • 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及坐标;

• 施工期间,航道安全保障措施,即专设航标配布情况; • 专设航标期限; • 设标方案简图

在工程施工期间参与施工定位放样;对施工进行现场监督,参与竣工验收,监督施工方清除水下遗留物。

临时提高部分河段航道维护水深的审批程序

当沿江企事业单位向航道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提高部分河段航道维护水深时,应按照长江航道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1)申请条件:关系到国计民生、国防安全、

“煤电油运”项目的重要物资运输,且运输企业具有相应应急处理机制:中途减载条件,通讯和调度渠道通畅等;

(2)申请形式: 书面申请;

(3)申请内容:提高水深时间、区段、维护尺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4)申请时间:计划开始执行前20天提出。

二、申请受理及审查

(1)长江武汉航道局就临时提高航道维护水深可行与否进行审查,在7天内提出具体意见。具体意见应在开展航道测量等工作的基础上,对该河段的水位变化、航道水深、演变趋势等进行分析预测,航道航标可能的调整情况及相关措

施进行分析研究,并形成书面材料;

(2)如审查不可行,长江武汉航道局直接回复申请单位;

(3)如审查可行,长江武汉航道局应在接到申请9日内上报长江航道局进行审核。上报材料包括:企业的申请文件、分析预测报告和拟订的实施方案、责任协议书和应急处理措施;

(4)临时提高航道维护水深最终以长江航务管理局批复为准。

审查审批时受理材料内容

(一)专设航标审批

1、按照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长江航道局的规定执行;

2、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 专设航标行政许可申请 • 水下地形测图 • 施工组织设计 • 专设标委托协议书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 涉及采砂吹填专设航标的,需提交采砂许可证及航道影响报告书 • 涉及桥区航道、专用航道的需提供航标配布设计

3、当收到审批申报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二)与通航有关设施工程项目的审查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向长江武汉航道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建的理由,并根据通航有关设施的种类、结构、规模不同,应提供下列材料:

1、桥梁工程审查 • 申请文件 • 桥梁工可报告 • 桥梁初步设计

• 通航净空尺度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桥梁施工期桥区航标配布和航道维护方案 • 水下地形测图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 (桥区航标配布和航道维护方案)

2、码头工程审查 • 申请文件

• 码头工程可行性报告

• 码头工程航道影响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水下地形测图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3、架空电缆项目审查 • 申请文件 • 工程施工方案

• 通航净空尺度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 架空电缆架设垂弧图

3、取排水口、管道、隧道、水下电缆审查 • 申请文件 • 工可设计 • 工程平面布置图 • 工程剖面图

• 航道影响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4、锚地、转载基地审查 • 申请文件 • 水下地形测图

• 航道影响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5、其他工程项目审查 • 申请文件

• 航道影响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工可报告 • 水下地形测图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受理审查审批材料料需注意的技术要求

一、临河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1、码头

(1)、码头选址应符合《内河通航标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和《河港工程设计规范》,选择在河床稳定、水深富裕、水流条件良好的顺直河段,避开河道弯窄、河岸冲淤变化较大的水域。 (2)、通航控制河段内不得修建码头。

(3)、码头前沿船舶靠泊水域应不影响航道布置,并留足富裕宽度。

2、码头的前沿线应尽量少伸入可通航水域,不满足设计水深要求时,应考虑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具体要求为:

(1)、河道顺直、深泓近岸的河段,码头的前沿线位置应与规划的航道水深相协调,尽量减少和占用通航水域。

一般情况下,码头的前沿线布置控制在下列自然水深范围内(理论最低潮面或航行基面下):

• 南京至武汉河段:5000吨级及以上泊位,前沿线不宜超过5.0米; • 武汉至重庆河段:3000吨级及以上泊位,前沿线不宜超过4.0米;

(2)、码头的前沿位于边滩、河岸冲淤变化较大的水域,除满足上述规定的要求外,其前沿线还不得位于可能出现的深槽摆动和洪水期航道的范围内。

(3)、新建和改(扩)建码头所处位置上、下游都建有泊位时,应综合考虑上、下游的关系,码头前沿线应与上、下游码头前沿线平顺布置。

3、取(排)水口等

(1)、取(排)水口、滑道等水下设施。设置位置应选在河床及岸线稳定、水深富裕、水流条件良好的水域。

(2)、伸入现行和规划的航道内的,不得造成碍航,并应进行航道影响的专题论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伸入到航道内的临河水下建筑物,其顶部高程应低于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米。在各河段应根据《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的要求,具体确定其顶部高程。

4、锚地、锚泊基地:设置锚地、锚泊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地、锚泊基地位置原则上不应占用现有和规划航道,其设置应进行专题论证确定;

(2)、锚地、锚泊基地位置应选在平顺、稳定的河段;

(3)、锚地、锚泊基地与航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倍最大船舶宽度; (4)、锚地范围应设置专设航标标示。

• 当航道发生变化,锚地、锚泊基地与航道不能兼顾时,锚地、锚泊基地应无条件服从通航需要。

• 锚地、锚泊基地的改、扩建工程,须重新进行航道影响专题论证确定并申报审查。

审查临河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时需提供的图纸要求

一、图纸的比例为要求: (1)长江上游不小于 1:2000 (2)长江中游不小于 1:2500 (3)长江下游不小于 1:5000

二、平面布置图的要求

1、平面布置图应反映拟建工程与上、下游已建(在建或拟建)工程的相互位置关系,标明拟建工程前沿线端点坐标。

2、平面布置图应反映拟建工程附近航道情况,标明工程所在一侧航标配布情况、航道界线和零米线。资料可套用有关单位最新测图资料。

3、平面布置图应按《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2001)的要求绘制,采用相对高程成图。

4、报审工程平面布置图图幅要求:采用A1幅面,可适当延长,尽量采用一张图幅。

5、报审工程平面布置图应注明图纸比例、制图日期,应有制图(设计)、检查人员签名,应有建设单位签章,或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签章、并附有建设单位的委托函。

推荐第3篇: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书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单位申请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除已提交材料外,还应具备以下材料: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自查报告。

本单位承诺:以上受理所需材料已准备齐备,并保证材料完整、真实,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如有不完整或弄虚作假等情形,愿接受评审结果“不合格”或不予许可的结论,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公章): 年

推荐第4篇: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成立审批一口式受理

胶州路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成立 审批\"一口式\"受理

2014年2月16日

东方网2月16日消息:日前,位于胶州路的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中心全面实行“一口式”受理——不论企业办哪项业务,办多少项,只需取一个号、坐在一个窗口前等待;中心后台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流转材料、信息互动,在最短时间内配合完成事项审批。目前,全区26个部门、共162项行政审批事项 统一纳入中心收件,全区所有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现“一口收件”。据测算,“一口式”受理将办证效率提高20%。

静安区委书记孙建平表示,企业最看重商务成本和政府服务,“静安商务成本高,关键看服务。政府要勇于‘返修自己’,要打造‘友好界面’,把服务做好,做到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去年下半年起,沪上各区县的行政审批在后台压缩审批环节、精简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转向探索“前台一门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的服务 模式,通过打通部门边界,努力实现“让企业少跑一趟路、少跨一个门槛、少走一道程序”。目前,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有17个部门入驻,开设了30多个服务窗 口;徐汇区招商(企业)服务中心提供项目审批、工商注册登记等“一门式”服务;杨浦区企业办证服务大厅集合了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也具备“一门式”服务 功能;黄浦区的行政服务中心则在“一门式”基础上,探索设立“一表式”服务。

(来源:文汇报 选稿:单冉

推荐第5篇:食品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通过全面管理,不断提高受理中心统一受理和送达工作的质量与效率。2.负责受理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3.负责组织研究和制订与受理中心事业发展相关的规划。4.负责组织起草与受理中心业务工作相关的规范化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5.负责与局相关业务司和有关技术审评机构的协调,使受理中心工作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整体工作相适应。6.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受理中心年度工作计划。7.负责考核副主任、组长及受理中心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决定组长、副组长及组员的聘届.8.负责组织开展受理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维护和支持受理中心网页的各项功能和内容。9.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6篇:行政审批

首批取消下放71项行政审批

据新华社电 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重点是投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

会议指出,这是深化改革、加快职能转变的重要一步,必须精心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及时公布,接受各方监督。对取消审批的事项,要相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下一步,各部门要加大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力度,加快进度,科学评估,成熟一批推出一批。各级政府要把该放的事坚决放开,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以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推荐第7篇:受理组组长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组员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及其形式审查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或非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要求完成相关受理工作。2.负责组织本组员工处理与受理工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与相关业务司室协调解决。3.负责组织本组员工承办与本组业务相关的公文。4.负责组织本组员工及时整理、研究、总结受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并向受理中心办公会议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以不断提高受理工作质量与效率。5.负责组织本组员工制定本组岗位工作标准操作规范(SOP),并监督执行。6.按受理中心统一安排,负责组织本组员工对各业务司起草或修订的行政许可事项申办须知和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要求进行审核;并按受理中心统一安排,组织本组员工协助相关业务司起草或修订行政许可事项申办须知和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要求。7.负责组织本组员工做好受理业务专用印章的日常保管工作。8.负责组织本组员工做好申请人提交的但尚未向资料制证组移交的申请资料的保管、流转、安全及保密工作。9.负责组织本组员工按受理中心统一安排,提供受理组需要对外发布的相关的信息;维护和支持受理中心网页中的有关内容与功能;对与受理组有关的行政审批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工作建议。10.组织本组员工根据工作实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优化相关工作流程,提出改进措施,并报请受理中心办公会议审议。11.负责检查本组工作质量,督促本组员工遵守受理中心的规章制度,做好服务、廉政、安全和保密工作。负责考核组员工作。12.负责组织本组员工做好本组办公环境的管理和办公安全工作。13.对本组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需及时向受理中心分管副主任汇报。14.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8篇: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登记说明(湖北省)

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登记说明

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受理所需资料

(一)送审所需资料

1.建设单位红头请示(申请)文件1份

(请示文件模板见附件一) 2.环评报告(送审稿)2本

(二)报批所需资料

1.建设单位红头请示(申请)文件1份(行文时间与报批时间一致)

(请示文件模板见附件二) 2.环评报告(报批稿)2本 3.电子光盘1张

4.地方环保部门初审意见(正式文件)1份 5.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注: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政策规划相符性、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污染物达标可行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等几部分,控制在1500字以内。

二、环保竣工验收事项受理所需资料

(一)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建设单位红头请示(申请)文件 (请示文件模板见附件三)

(二)申请验收

1.建设单位红头请示(申请)文件1份(行文时间与报送监测报告时间一致)

(请示文件模板见附件四) 2.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1份 3.验收申请报告1份

4.地方环保部门初审意见(正式文件)1份

备注:必须资料齐全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当场退回。 请示文件模板一(环评送审)

××公司文件

文 号

关于申请审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的请示(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我单位拟在××(地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后年产××,总投资××万元。(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委托××(环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稿)》已编制完成,特申请进行技术评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二〇一〇年×月×日

(注明:行文时间与送审时间一致) 请示文件模板二(环评报批)

××公司文件

文 号

关于申请审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请示)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我单位拟在××(地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后年产××,总投资××万元。(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已修改完成,现向省环保厅申请审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二〇一〇年×月×日

(注明:行文时间与报批时间一致)

请示文件模板三(开展验收前期工作)

××公司文件

文 号

关于申请开展××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前期工作的函(请示)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我单位××项目于×年×月委托××(环评单位)编制完成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于×年×月以鄂环函××(文号)通过省环保厅审批。该项目于×年×月开工建设,×年×月竣工投入试生产(运行)。现向贵厅申请开展××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前期工作。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二〇一〇年×月×日

请示文件模板四(申请办理验收手续)

××公司文件

文 号

关于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请示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我单位××项目于×年×月委托××(环评单位)编制完成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于×年×月以鄂环函××(文号)通过省环保厅审批。该项目于×年×月开工建设,×年×月竣工投入试生产(运行)。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单位于×年×月委托××(监测单位或验收调查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监测(验收调查)。目前,验收监测(验收调查)报告(表)已编制完成,现申请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二〇一〇年×月×日

(行文时间与提交监测报告时间一致)

推荐第9篇:审批岗位职责

朝阳区卫生局 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

一、行政许可工作严格执行受理、审核、审定、发证的程序。

二、局长职责:

1、负责行政许可全面工作;

2、负责签署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及重大、复杂、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审定意见。

三、主管局长职责:

1、负责分管工作中的行政许可工作;

2、负责签署除局长签署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审定意见。

四、卫生监督所所长职责:

1、负责公共卫生的行政许可工作;

2、负责签署除局长签署的公共卫生行政许可审定意见。

五、科长职责:

1、对本科室分管的行政许可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涉及联审或审核项目,应按时限提出本部门意见;

3、遇重大、复杂、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到现场进行实质性审核的,必须到现场;

4、负责签署本科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审核意见。、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监督科室的卫生许可证复验工作进行指导,并

1 负责卫生许可证资料的审核、签发、打证工作:

六、工作人员的职责:

1、做好卫生许可证的受理工作;

2、按各项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及现场审查;

3、做好卫生许可证的制证工作;

4、送达法律文书及许可证件;

5、及时做好行政许可归档工作。

推荐第10篇: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管理办法

《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管理办法》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卫生局:

根据《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黄维中 向照斌 联系电话:0851—6824684 附件:

1、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管理办法

2、贵州省保健用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3、贵州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现场评审表

4、贵州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现场评审意见书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1:

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管理办法

为做好保健用品受理审批工作,根据《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制定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受理申报的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日常保健、促进康复功能的贴剂、膏剂、擦剂、喷剂等产品。但法律、法规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健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三、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在申报保健用品卫生许可前,首先到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由检验机构出检验报告。

四、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合格后, 向所在地市(州、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现场审查,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生产现场审查的具体部门由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五、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在15日内到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不合格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申请保健用品卫生许可的生产企业,经产品检验合格及生产场所审查合格后,向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提出保健用品评审申请,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贵州省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黔卫发〔2010〕109号),在保健用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专业专家1名组成评审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报产品的功能性、安全性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七、专家评审时生产企业应向专家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合格意见;

(二)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组方依据及相关资料

(三)生产企业及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

(四)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现行有效的产品质量标准;

(六)产品样品及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七)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八、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取得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功能性、安全性合格的评审报告后,即可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办证大厅提出保健用品卫生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保健用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合格意见;(三)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组方依据及相关资料; (四)生产企业及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现行有效的产品质量标准;

(七)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出具的功能性、安全性评审报告;

(八)产品样品及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九)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九、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在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卫生厅申请延续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省卫生厅根据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在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不申请延续的,原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即失效。

十一条 原卫生厅印发的《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11篇:受理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

1.认真对待各种举报,根据举报内容类别,分别及时转交稽查科或移送其他职能部门调査处置;认真做好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以及来信、来电、水务热线的移送、登记、处理、回复工作。2.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细致审理证据证明,遇证据举证不全则返回稽査科,进一步调查取证;騰认定违法事实与适用的法律条款工作。3.负责统计每月巡查、立案、结案的情况资料,做好按时汇总上报工作。4.严格审理调查取证已结束的案件,起草审理报告、终结报告,发送相关法律文书,填好结案呈报表工作。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2篇:受理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受理各种举报、投诉,对来信、来电等方式的举报及时记录并向领导请示汇报,不得拒绝任何来信、来电、来访的举报。2.注重形象,用语文明规范,做到接待热情,礼貌待人,耐心听取细节情况,解答举报人提出的问题,解释水务执法范畴,并且为举报人保密。3.认真审理调查取证后的案件材料,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拟处罚的具体意见,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不盲目结案。4.按要求装订案宗,做到准确、全面、整洁、规范。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3篇: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实 施 办 法

发布单位: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主办事项并联下列协办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第四条协办事项由下列部门依法办理:

(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市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

第五条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及其并联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统一设置主协办部门接件窗口,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协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场人员)进驻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进驻人员应具备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门领取并审查协办材料、出具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接收相关函件,向主办部门送达协办意见等,同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协办部门指派或更换驻场人员,应向主办部门出具公函。协办部门更换驻场人员的周期应不短于3个月。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驻场人员应遵守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办理主办事项,应向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必须注明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6、《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8、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9、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0、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3、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14、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6、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

2、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

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各阶段审核意见书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2)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限2006年1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4、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表上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填写《消防产品选用清单》表格,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7、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8、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限2006年1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审核同意施工图的建设项目,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

从2006年1月1日起,消防部门不再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也不再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四)环保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1、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2、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申请人不再单独向协办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验收。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件。

第八条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未提供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协办部门是否需要组织专项验收的意见。协办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件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确认该工程是否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若协办部门确定该工程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的,主办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并附协办部门确认意见。

主办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或次日将申请材料分送驻场协办部门,协办部门驻场人员代表本部门对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主办部门分送的申请材料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协办材料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认可本部门所需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同时抄送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协办部门接到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审批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条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10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10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应中止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事项催告函。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三条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书面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决定备案的,作出备案决定;决定不予备案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办理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并联办理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领取备案决定后,还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应自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或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消防行政审批

消防行政审批

一、办事流程及程序:

1、设计审核

2、竣工验收

3、安全检查

二、申报材料:

1、①设计审核申请材料:

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b、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文件 c、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d、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e、消防设计文件

②除上述所列申请材料外,对下列情形,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③、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变更消防设计的,应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变更,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原建设工程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

3、变更的消防设计文件。④、审批时限: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当事人持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登记表,在办理时限内到消防机构领取审批文书。

2、竣工验收

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③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④装修材料检测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⑤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⑦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安全检查 ①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②坚持防火月检查制度,消除火灾隐患

③建立消防安全灭火和应急预案制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④建立动火须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责任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发生,确保“谁动火、谁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⑤人员管理 a.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情况;

b.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掌握情况;

c.工作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技能情况; d.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e.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值班情况。

第15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经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省政府第150号令决定调整的地税行政审批项目作以下规范,请各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项目范围

按照省政府150号令的要求,此次涉及调整管理实施机关的地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

(一)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四)2000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跨州市除外)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省直征局。

二、调整时间

从即日起,省局不再审批以上调整的项目,由调整后的

管理实施机关审批。

三、审批要求

除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州(市)地税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州(市)地税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附件3)。

(三)审查。具有审批权的机关直接审查申请,但可以征求下级地税机关意见;审查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行政审批决定应由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书面作出,任何一个审批环节不得因不同意而自行终止。

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遵循内外卷分离的原则,对作为“内卷”的各种审批表,审批机关按要求归档,不送达纳税人;对作为“外卷”的决定,审批机关按审批结果制作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决定的形式,有法律文书的,统一使用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的,暂由各州(市)地税局和省直征局参照有关法律文书自行确定。

(五)时限。按照省政府第150号令的规定,本次调整的涉及我系统的审批项目审批期限均为26个工作日。调整项目26个工作日的时限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分解:

1.主管地税局受理申请的:基层管理分局(所)4个工作日,县级地税局6个工作日,州、市级地税局16个工作日。

2.州市级地税局受理申请的,需转县级地税局实地核查和审核,核查和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1.《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补正材料告知书》

3.《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

第16篇:行政审批改革

行政审批改革

温家宝指出,要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就不要再搞前置审批。突出三个重点领域:一是投资领域。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真正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二是社会事业领域。加大审批事项的清理、精减和调整力度,放宽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清理一些部门和地方利用“红头文件”等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要一律取消。

温家宝说,行政机关设定审批事项必须于法有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一个部门、一级地方政府一个窗口对外。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公开,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和亲切服务。

第17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

在中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根据统计,我国现有15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1]公安、经济、城市管理等20多个领域、50多个行业。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为WTO的成员的今天,而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在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来自国内外改革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2]

改革历程编辑

改革概况

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3]

国务院已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4] 2013年6月,国务院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设在中央编办。[5]

实施改革

2001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01年10月18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6]

2002年4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批制度进行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确定了15个大中城市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研究,此后又组织了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承担课题研究的15个大中城市和一些国务院部门专门成立了课题研究小组,认真组织开展研究,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一些地方和部门还聘请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多方协作,集思广益,提高研究质量。[7]

展开研讨

2002年5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与焦作市委、市政府在焦作市联合举办了全国首次行政审批制度研讨会。围绕如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展开讨论,来自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研讨会。[8]

2002年6月6日~7日,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联合主办的“中国

[9]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天津市隆重召开。2012年2月24日,由中国社

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承办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海南顺利召开,国内14名专家教授汇集海口以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为范本,探讨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10]

国务院改革工作会议

2002年6月25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11]

2011年11月14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作重要讲话。[2][12]

2012年8月23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13-14]

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2008年8月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方案》三个文件,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

[15]

2009年5月19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力气再减少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控,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6]

2009年7月16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第三次会议。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她强调,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把好合法关、合理关、监督关,确保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目标的实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7]2009年12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审议国务院部门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会议认为,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职责,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有关专家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审核论证,与各有关部门作了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提出的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既积极又稳妥,同意进一步论证后报请国务院审定。

[18]2010年9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五次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研究安排下一步工作。会议强调,要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贯彻落实,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9] 2012年4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部门第六轮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工作情况汇报,审议了建议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了下一步工作。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 [20]

取消审批项目

(第一批)2002年10月,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21]

(第二批)2003年2月,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22]

(第三批)2004年5月19日,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409项;改变管理方式39项;下放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23]

(第四批)2007年10月9日,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28项;下放29项;改变管理方式8项;合并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

[24]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批)2010年7月4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113项,下放71项。[25]

(第六批)2012年8月22日,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84项;下放117项;合并13项。重点对投资领域、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特别是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26]

2013年5月15日,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1]

推进改革

2003年9月18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27]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

[28-29]

颁布行政审批法

2004年7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0-31]

地方政府首设机构

2013年8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首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处。[32-38]

改革内容编辑

一要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39]

三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要加强政府监管。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监管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保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

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总体情况编辑

一是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的状况明显改变。2004年,监察部、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审核论证。经过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95项。至2006年,国务院部门分三批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达到了国务院部门全部审批项目的50.1%。[40]

二是保持上下衔接,形成了国务院部门改革与地方政府改革良性互动的格局。国务院各部门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提出了审批项目上下衔接的意见和办法;各省(区、市)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核对,根据不同情况对审批项目作了分类处理,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漏洞。[40]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相关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运作方式;对应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加大事中和事后检查力度;对不再实施审批,转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积极稳妥地做好移交工作。[40]

四是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制约,行政审批权力的运行逐步规范。不少地区和部门在改革中逐步建立了行政审批受理、实施、监督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比如,在受理环节,建立公示制度,对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等内容予以公示;在实施环节,严格限定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并普遍实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在监督环节,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和不当审批行为予以纠正。[40]

重要意义编辑

国务院审改办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

首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还不完善。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还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这些问题导致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41]

其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审批权和审批行为,有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41]

第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促使各级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助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在维护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41]

第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

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41]

第18篇: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思路我办今年3月设立以来,根据管委会要求,按“强基础、建队伍、抓管理、促服务”总体思路,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改进管理服务手段,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2010年工作总结

(一)深入学习调研,提高干部业务素质

加强理论学习。组织学习了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廉政准则等有关规定,学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计划生育、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行政审批等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争取尽快适应岗位需要。

深入开展专项调研。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了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管理、计划生育、行政审批标准化、招标投标等课题调研,全年完成调研报告12篇。通过调研,学习了有关业务管理规范,摸清底数,找准问题,理清思路,提出发展对策措施。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讲坛,制定全年培训计划,由干部职工根据岗位特点和自身特长,开展主题讲座,进行交流研讨。先后举办《招投标管理》、《行政许可法》等6次专题学习,既促进主讲人系统学习、理性思考,也增进了相互交流,达到教学相长目的。开展读书活动,认真推荐读书书目,精选相关专业网站,分类组织业务学习,交流读书体会,充实思想,拓展视野。

(二)完善制度,构建行政审批管理体系

构建管理框架。根据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制订我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实施意见,明确窗口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监督机制,理顺管理关系和工作职责,确保有序运行。在前期调研基础上,提出行政审批窗口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工作制和服务承诺制等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效率。加强服务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问卷调查,组织年终企业测评,确保考核评比公平、公正、客观。

加强窗口交流。建立行政审批数据库,收集行政审批窗口职能及人员配置、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流程、服务承诺等情况,全面了解行政审批有关业务。召开行政审批窗口经验交流

座谈会,交流窗口管理经验,研讨管理问题。开展行政审批窗口服务日常检查,做好南区行政窗口管理服务工作,摸索窗口管理服务的规律和办法。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根据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要求,深入开展我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调研,找准共性要求和我区特点,提出我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总体思路、目标和路径。围绕市场建设重点,先期推进葡萄酒市场会员企业设立审批标准化建设,梳理审批流程,明确前置审批条件、各审批环节要求和服务承诺以及汇总审批表格,方便把握企业设立全过程要求、准备整套资料,实现心中有底、效率提高。

(三)健全网络,强化计划生育管理

建立计生管理队伍。构建计生工作体系,制订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明确相关单位和企业计生责任和工作要求。依托集体户口、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建立计生协管队伍,通过计生证明验证、日常查核、资料统计等方式,加强计生教育、发现问题、强化管理。组建企业计生管理队伍,在女工人数50人以上企业中确定计生管理员,组织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构建一线管理网络。

开展计生业务培训。组织计生协管员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邀请北仑区计生局领导和骨干举办人口形势、计生业务讲座,分专题开展计生业务培训,强化计划生育工作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婚育查验等工作,及时掌握计生工作动态。

妥善处理违法违规案件。对比高电子、庆达西等2起超生案件进行调研,了解人员工作、居住等变化情况,化解我区计生责任。依据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居住证管理、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明确企业管理责任和义务,法依规处理中盟钢铁等8起计划外孕案件。

(四)突出重点,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服务

完善外来务工管理体制。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服务专项调研,了解我区外来务工人员情况、新一代外来务工人员特点和现有管理服务基础,把握我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服务重点和难点,理清工作思路。提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意见和安全管理意见,明确工作重点,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落实。弘扬先进典型,积极组织先进评选和推荐,我区提爱思泉盟公司被评为2010年度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中盟钢铁公司胡森、东海敏孚公司贺军民分别被评为全省、全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做好重点管理服务项目。抓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与北仑区公安分局、北仑区外来人口办公室和北仑区行政审批中心等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制定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

实施方案,按要求组织实施。协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开展专项调研,了解北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和接纳学校情况,分析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与北仑发改局、教育局及有关学习沟通,妥善解决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其中中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20名。做好生活小区放电影、员工春节购汽车票组织工作,完善南区电子阅览室管理,解决员工生活文化需求。

(五)强化规范,提高招标采购实效

优化招标采购管理,修改完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办法,简化工作流程,规范业务管理。出台了小额政府采购项目管理、邀请招标管理规定,简化管理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加强重点工程管理,细化商务大楼招标投标监管实施细则。加强硬件设施建设,设置评标室、开标室,安装监控系统,对评标、开标进行全程监控。截止11月底,共完成招标采购交易107 宗,交易额10046万元,其中建设工程交易项目21宗,交易额为8435万元,资金节约率11.5%;政府采购83宗,采购金额782.8096万元,资金节约率16%;参与产权交易拍卖3宗交易。

(六)遵守规定,确保勤政廉政。

构建责任体系。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明确责任对象,实行层级管理,逐级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制定廉政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责任科室和人员,确保要求明确、责任到位。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集体议事、分级廉政谈话等制度,制定财务、考勤、接待等12项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科以上干部和全体干部例会,不定期召开专题碰头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

开展廉政风险点管理。根据职能和工作重点,筛查风险隐患,确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2个一级风险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文件初审、评审专家选择、文件对外公告、招标评标过程管理、开标过程管理、招标资料管理、政府采购过程管理、标后管理等8个二级风险点,逐项提出防范管理措施。

落实廉政建设有关制度。落实一把手“三不直接分管”制度,部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等工作,加强工作透明度和制度约束力。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三重一大”保廉工作意见等规定,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干净干事。

在履行好管理服务职能的同时,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发掘项目线索,促进项目落户。全年已引进万歌国贸、星轮轮胎钢丝、祥仑酒业和宁波市泛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成功落户,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项目2个。

二、2011年工作思路

围绕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按“深化改革、优化管理、强化服务、提升水平”要求,努力建设透明、廉洁、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平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交易平台。

(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完善推进方案,组织清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组织编制单个事项的行政审批标准、多部门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和流程。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设,分阶段将行政审批新标准和流程固化到网上行政审批系统,逐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办理。开展行政审批窗口管理监督机制调研,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评估考核制度,提升行政审批管理服务水平。

(二)提升计划生育水平。加强企业计划生育管理,研究出台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确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计生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引导企业建设内部计生管理机制,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明确企业责任,提高计生管理人员业务水平。配合做好集体户口清理工作,完善数据资料库,引导人户长期分离、符合条件人员户口外迁。优化计生管理流程,履行社区管理职能,明确计生证明、结婚证、准生证等前置审核管理办法。

(三)拓展外来务工人员服务领域。制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十二五规划,明确工作思路目标及保障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外来员工培训、生活娱乐设施建设、居住证管理、出租房屋管理,逐步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待遇。探索政校合作办学机制,建立合作办学机地,逐步实现外来员工子女从“有学上”到“上好学”转变。做好生活小区放电影、春节汽车票集中购票等专项服务工作。

(四)优化招标采购服务。规范流程管理,做好项目申报、发布信息、交易规则、监督管理“四个统一”。深化小型项目邀请招标制度,充实邀请招标供应商资源库,完善有关操作办法,提高工作效率。探索推进招标代理制度,对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单位实行招标代理,并推广应用标准施工招标文本。

(五)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民、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干部素养;加强廉政建设,完善重点岗位廉政预警机制和风险点管理办法,加强教育和监管,确保勤政廉洁。

第19篇:行政审批申请书

行政审批申请书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 单位注册地址/工商注册号 生产经营地 职工总人数 经办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数 岗位名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数 岗位名称 行政审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审批申请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说明:为了保证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各填写项目均为必填项。

第20篇:行政审批服务

审批中心成立以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以服务发展、方便群众为己任,以《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为契机,勇于探索,不断创新,获得了长足进步,运行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凭心而论,中心的工作是卓有成效、有目共睹的。领导不耻下问,虚心征求对工作的建议,恭敬不如从命。对下一步的中心管理工作,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1、做到五个“坚持”,打造“五型”中心

一是坚持工作方式的完善与创新,着力打造创新型中心先进经验,全力推动审批职能成建制进中心工作,确保“一站式”服务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完善“并联审批”、“告知承诺”、“集中收费”等好的方式方法,在现有水平上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确保投资者和群众得到规范、优质和高效的服务。二是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着力打造阳光型中心。继续强化监督考核,完善中心各项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完善服务功能,着力打造效能型中心。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成行政审批中心局域网,为最终实现网络化审批奠定基础。四是完善学习培训制度,着力打造学习型中心。五是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打造和谐型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观念,努力营造一个和睦相处、有话好好说、有事认真办的工作氛围。

2、全力推动审批职能整合和成建制进中心工作

制定实施工业项目直通车实施意见。所有工业项目的审批,一律进入快捷通道,进一步压缩时限、完善服务。实行专门窗口受理、专人办理、中心领导挂牌督办,全程跟踪服务。真正实现“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保证县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及时办理。同时,加大项目调整力度,本着能减则减,能短则短,能优则优,能快则快的原则,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即办件比重。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现场办公制度,提升联席会议层次,明确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提出具体办理时间,并形成定期反馈制度和督办制度,以此规范和完善“绿色通道”等快捷方式。 完善政务引导员制度,设立专职咨询引导员,不断丰富咨询引导服务的内容,扩大服务范围。以服务对象为关注焦点,完善规章制度,一切按程序办事,扎实推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人文化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

3、实施重大项目审批业务全程代理制。

作为服务招商引资的第一窗口,我们要改进服务方式,发挥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针对审批中心自身工作特点,成立重大项目代理处,对外地客商和重大项目进行审批业务全程代理,并开通服务热线电话,效果会更好。

4、积极探索网上审批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完成中心网站建设,为开展网上答疑咨询、表格下载,网上审批奠定基础。搭建宣传中心的平台,在网络审批业务上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必将对改进政府运行模式,更好服务招商引资等发挥巨大的推进作用。

协调搞好项目审批必须的中介服务,在业主自愿的基础上承担配套服务,不断完善服务链,增强服务功能。设立“政策法规咨询台”,将进驻事项、办理依据、受理条件、收费标准等法律文本集中展示,方便群众和企业查阅。调整充实行风监督员队伍,吸收工业企业、经济开展区和各镇从事经济工作人员参加,及时掌握一线需求与呼声,更有针对性地搞好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全程代理制、限时办结制、去向告示制,真正做到“只要项目定了干,一切手续我们办”,真正营造一个“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环境,文明、热情、诚信的人文环境,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环境”,使肇东成为吸引客商的“投资乐园”。

行政审批  受理 岗位职责
《行政审批 受理 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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