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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务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05 08:34:05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技术进出口的税务

技术进出口的税务(来自西安会计老赵的博客) 税费条款是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与技术贸易有关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营业税等。

1.所得税

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或法人的一切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技术贸易的主要税费,纳税人为供方,征税国为供方、受方双方所在国。

由于各国对税收的管辖权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属地主义是指对一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不管其取得者是本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同时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再征税。属人主义是指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国内外的所得都要纳税。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跨国界的经济活动,各国对跨国所得平行行使征税权,以致一笔使用费收入两次纳税,就会造成双重征税问题。

为避免双重征税,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和“饶让法”。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采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双重征税的效果。

饶让法是指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的来源国,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往往在与资本输出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中要求对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许可出售的技术使用费征收的税,纳税人为供方,征税国为供方、受方双方所在国。

一、技术进口税务

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企业取得《技术进口合同许可证》或《技术合同进口登记证》后,应办理税务、外汇、银行、海关等登记手续。技术进口企业凭上述许可证或登记证及技术合同副本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及预提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按对外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交纳营业税,并按扣除营业税后的百分之十交纳预提所得税。凭已缴纳税款凭证向其主管税务部门取得完税凭证,该完税凭证交技术出口方作为其本国抵免所得税的凭证。

预提所得税是为适应跨国权益所得的特点,采取的一种源泉征收方法,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10%的比例税率计征。但与我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外国企业.适用协定规定的限制性税率。

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所支付的金额×预提所得税税率

例l:某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06年将一项商标使用权提供给中国某外贸企业使用,获特许权使用费200万元,计算该外贸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预提所得税税额。营业税税率5%,预提所得税税率10%。

(1)应缴纳营业税=200×5%=l0(万元)

(2)应缴纳预提所得税=200—10)×10%=l9(万元)

为鼓励技术进口,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

优惠。根据《所得税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为规范税收减免程序,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如下:

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建议函分为A类、8类两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进口合同副本;②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③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④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⑤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⑥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但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进口限制类技术的、合同条款中存在严惩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提成率超过5%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

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费用的均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技术出口税务

1.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X(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和分国不分项的抵扣方法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抵扣,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分国家或地区,不分项计算,是指将来源于同一国家同一地区的各项收人,汇总在一起,作为某国、某地区的总所得额.再按我国税法计算抵免限额。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所得,应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例2:某企业2008年取得境内外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为该企业技术出口到A国,住A国已实际缴纳l00万元预提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该企业境外缴纳税款的扣除限额及在国内汇总缴纳所得税税额。

(1)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3000X 25%=750(万元)

(2)境外所得税税额抵扣限额=750X 500÷b3000=125(万元).

(3)汇总时应纳所得税税额=3000X 25%一l00=650(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费用100万元低于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如该企业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为l50万元,高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部分的25万元,在本年度不能扣除,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续扣。

2.营业税

按我国税法规定,对从事技术出口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推荐第2篇:进出口企业岗位职责

进出口企业岗位职责

Ⅰ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调各部门做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2、做好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工资发放的核实。

3、保管公司行政印鉴,开转公司介绍信。签发印鉴时须登记,遇有合同时须留底。

4、做好公司文件、电报资料、信函及电子信件的起草、收发、整理及存档工作。

5、做好公司会议通知和记录。

6、做好一年两届的广交会、华交会和消博会等的组织工作,包括样品的搜集、摊位的设计及展馆的布展等事项。

7、定期搜集国内外参展信息,并及时传达给各企业,为各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做好组织服务工作。

8、及时为公司所属各部门人员的出国考察及参加国际展览会办理申报、签证等有关手续。

9、负责检查公司的公共环境卫生,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督促工作。

10、热情接待公司的客户及有关部门人员。

Ⅱ进口部岗位职责

1、积极协助各企业部门做好原辅料、设备等货物的开证、减免税报批、手册申领、进口清关等手续。

2、如有代理进口的货物,应将相关资料一套交财务部备查。

3、及时做好进口统计月报工作。

4、协助相关企业财务建立免税设备进口台帐,以备核查。

5、定时核查加工贸易手册完成情况,敦促各部门及时在有效期内操作手册,及时做好核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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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单证部岗位职责

一、信用证:

1、单证部负责公司信用证的签发工作,内部实行签收和正本信用证流转。

2、已通知的新证上应有通知行加注的“印押相符”标记,如新证印押不符,单证部需与有关部门联系,询查印押情况,防止印押未符前盲目出货,造成损失。

3、对有指定议付行和要求出口押汇的议付单据,应配合财务部门按其要求送各银行议付。(代理出口业务不得押汇)

4、对议付单据要及时审核和修改,收到提单后尽快向银行议付。如收到银行的拒付通知,应在二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回银行。

二、报验、签证

1、商检FORM—A、一般产地证、贸促会一般产地证,和外经贸委的出口许可证和签证工作,由单证部协助各企业、部门办理。

2、严格按照各签证机构要求办理产地证,不得伪造手签人签字笔迹,不得捏造签证资料,不得对同一批货物重复办理产地证书,已签回的证书不得私自涂改。

三、配额许可证

1、由专人负责配额许可证的打印、签证、发放和登记工作。

2、每月初进行统计,将本月出证数明细及余数进行分析上报。

3、及时做好填报收款通知及催交款工作。

4、确保配额证书的安全使用及全额收款。

5、协助各企业部门做好配额调剂工作。

Ⅳ财务部岗位职责

一、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管理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

2、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法纪,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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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负责执行财务审批程序和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内部核算工作。

4、负责审核原始单据、会计报表,月未将核对无误的会计报表连同有关财务说明书一起提交集团及公司负责人审阅,做到及时、准确。

5、定期编制本公司的财务成本,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资金用好、用活。

6、负责做好代理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和结算事项。

7、负责及时做好贷款、转期和还贷工作,搞好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及时反馈有关金融信息。

8、负责做好出口退税的政策研究、申报、清算及自查工作。

9、负责做好月末企业的税款申报和报表上报,搞好公司与财税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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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做好对本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辅导工作。负责做好进出口业务统计报表的汇编、上报工作。 负责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发票管理工作。 出纳岗位职责

1、认真审核各项付款凭据,严格执行“一票三章”,对于不符手续、规定的单据一律不予办理。

2、严格遵守企业财务审批程序及规定,办理日常款项收付业务并加盖有关戳记。

3、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按收付顺序依次及时入帐并打印成记帐凭证,做到日清月结。

4、严格把好现金及银行支票支付的起点及界限,对银行支付的业务,收款单位必须与原始凭证上的应付单位相一致,特殊情况须说明情况,报主管人员批准。

5、严格支票管理签发手续。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发现遗失支票要及时办理止付报批手续。

6、保管好银行印鉴,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出借银行户头和转帐支票。

7、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现金超库存部分应及时解入银行。(库存现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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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每日业务终了,及时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日报表”,结出每日结存数,做到帐实相符,并于次日报主管人员及公司负责人。

9、每月末结出本月现金、银行存款发生额报记帐员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10、做好银行对帐工作,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应与银行核对查询,及时处理。

三、记帐、复核岗位职责:

1、认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单据,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2、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运用会计科目,设置各类明细帐及二级分户帐。

3、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进行规范化记帐,做到帐目清楚、完整、准确。

4、定期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并及时与总帐、明细帐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

5、设置各类备查帐,做好本公司有关结算业务的登记工作。

6、及时做好月终、年终的关帐工作,并按照核对无误的帐户明细编制会计月报、年报。

7、负责做好各期债权、债务分析工作,编制应收、应付款项等报表报主管人员,以便及时催讨。

8、复核记帐员递交的记帐凭证中所附的单据是否真实、合法、准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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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统计及外汇核销岗位职责:

认真审核进出口单据,保证单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审核无误的进出口单据作为统计合法依据,并及时登记入帐。 及时核对统计数据,以免其多报、漏报,并及时调整。 做好出口单据的接收传递工作,配合财务核算的顺利进行。 定期编制各项统计报表,做好进出口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

每月末,将本月统计的明细单据按进出口类别进行分析整理,报负责人。

7、对全公司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从事发单、交单和核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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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督促各部门尽快使用已领取的核销单,对逾期未使用的应及时收回。

9、及时收回各部门已报关出运货物的发票、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不能使用复印件),并上交外汇管理部门。

10、督促各业务部应注意出口货物是否正点收汇。

11、对核销单实行追踪管理,防止积压和遗失。

12、对逾期不交单数量过多的部门,应发出催交通知,通知各部及时上报核销单使用情况。

Ⅴ财务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建立和健全内部审批制度,加强流动资金使用的有效管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固定资产: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审批。

二、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物品。如:工具、办公用品等。凡需采购需事先申请,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货物收到后,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后付款。同时财务部应设置低值易耗品备查帐,以便进行日常管理。

三、暂支款:暂支款应由本人填制“现金暂支单”签字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公司负责人批准,财务审核后予以暂领。但必须实行“清帐再借”制度,及时报销。

四、备用金:根据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并简化核算手续。以部门为单位申请报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可以核定备用金定额。由使用部门填制“现金暂支单”予以领取。但必须实行“事前领取,用后报销”制度,备用金用后应及时报销,及时结清收回。

五、工资支付:每月末根据各部门的考勤记录由办公室填制职工工资单,报公司负责人批准,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放。

六、修理费:修理费的开支应先由驾驶员提议并预算修理费用,报车队负责人审核,经公司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修理完毕凭修理部门提供的正式发票由经办人、车队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后方可支付。

七、资金支付规定:各项资金支付应由收款人或经办人填制“资金申用单”签字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公司负责人批准,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予以支付。特殊情况需领用空白支票支付款项的,按以上规定外,必须在支票上填写完整的收款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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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销货款支付规定:出口货物凭提供的国内工厂增值税发票,外运仓单、相对应的外销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一起交财务部复核,核对无误后由经办人或收款人、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付款。

九、国外费用支付规定:国外费用的支付应由业务部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相对应的合同号或发票号,由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有关单据参照外汇管理要求)。国外佣金须报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连同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协议,方可支付。

十、日常费用开支报销规定:

1、办公费、交际费等:由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凭单”,将有关需报销的原始单据贴在报销凭单背面,并相应选择费用类别、交财务部复核。核对无误由经办人、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予以报销。

2、旅差费:按集团公司的旅差费报销标准执行,由经办人填写“旅差费报销单”交财务部复核,复核无误由经办人、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

一、代理公司财务审批程序及规定:

1、收汇转划规定:收汇后凭公司收汇水单提供的金额开具收款收据,由经办人签字,报公司负责人批准,财务审核签字后方可转帐付款。

2、支付货款规定:在公司不垫付资金的基础上,凭代理企业开具的“业务联系单”(需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相应公章),由收款人或经办人填制“资金申用单”签字后报公司负责人批准,财务审核后予以支付。

3、代理费用结算规定:根据货物出口代理协议的规定,货物出运后凭提供的外汇核销单、报关单(30天)、结汇水单、外销发票、国内工厂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出口贷物专用缴款书办理结帐。代理公司需填写“代理费结算表”交财务部复核,经核对无误签字后方可结算付款。

4、费用报销规定:代理公司费用报销规定参照公司报销规定。但应由其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Ⅵ进出口外汇核销规定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由财务部设专人负责领单、交单、核销,并建立台帐制度,以便及时与外汇局核对,各企业、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作好台帐记录,每次领、交核销单须有登记,签收记录。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一次性使用凭证,各贸易部不得循环使用,各部门的核销单领取数量应与其出口量相适应,并在每星期六之前告知本部门下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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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所需的核销单数量。

三、鉴于目前使用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要进行口岸备案。为此要求各部门领单时,确定具体口岸,并随带发票或有关的书面证明(注明发票号码和出口口岸即可),核销单领取后应尽快使用,以免逾期。

四、各部门报关之后应尽快将全套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正本上交财务部报外管局。一般交单时间:宁波报关为一个月,外地报关二个月,超过三个月视作逾期交单。对于逾期未交单数量过多的贸易部,财务部将发出催交通知。各部门需及时上报催交核销单的使用情况。必要时财务部将停发该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报关单上的金额应与发票、核销单和实际收汇数目一致。

六、各部门应注意出口货物是否正点收汇: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目下的货款,从寄单之日起,近洋地区二十天;远洋地区三十天为预计收款日。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的货款: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区三十天;远洋地区四十天为预计正点收汇日,超过预计日而未收汇的货款,各贸易部应告知财务部并提供未收汇的原因,以便上报外管局。

七、若因种种原因退关未出货或作废的核销单,交单时必须提交相应的海关证明或提交加盖两个海关章的核销单。

八、若遗失未使用的空白核销单,应立即通知财务部,以便及时上报外管局;若遗失已出货的核销单,应提供责任方遗失证明,连同所需的材料一并上交。

九、进口付汇的有关规定:

1、对于进料加工的对外进口付汇,不论是做L/C或T/T,付汇金额必须与进口报关单一致或小于报关金额,但绝不能出现付汇金额多于报关金额。

2、对于境内保税区进料加工,付汇给境外公司的操作方式,一律不得操作。

3、低值辅料以快件方式入境的必须提供正本发票、正本运单和入库凭证以便付汇核销。

Ⅶ加工贸易手册操作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凡经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客供辅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都必须遵守海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报关、纳税和核销手续。因此,对加工贸易手册操作作如下规定:

一、手册领用

1、

各业务部门必须对其领用手册时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

7 / 12 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必须在进口料件实际到港前4天提交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A.出口合同

B.进口合同(进料加工)

C.进出口公司与工厂之间的加工合同。

3、成品单耗必须估算准确。衬衫单耗参照《男衬衫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13-2000》,其它裤子、西服等提供精确排料图或样衣。

4、合同上进口料件数量、单价等必须准确。如申领手册时数量尚无法确定,可在单耗平衡前提下,适当放宽合同数量,一般比例在5%-10%内。

二、料件进口

1、进口清关所需资料:

A.进口发票 B.进口装箱单

C.海运正本提单(或海运电放提单、电放保函)或空运提单影印

D.正本的“无木质包装证明”或薰蒸、杀虫证明(凡从日本、韩国、欧盟、美国进口货物均需提供)

2、为便于送货,另需加工工厂的地址、联系人、电话。

3、如有料件需增补数量等特殊情况,需及早通知单证部,并提供相关的合同、发票等资料,以便及时办理手册变更事宜。

4、如到货后发现料件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较大的重量差异,应

立即与单证部联系,协商解决,以防影响成品出口及手册核销。

三、成品出口

1、各贸易部应严格依照手册上成品数量操作出口。

2、出口制单前,各业务部门必须核对工厂提供的成品毛、净重。出口成品净重必须大于等于进口原料净重。特殊情况下有倒挂问题,一般比例在5%以下。如因重量原因造成无法核销的,一切后果由该业务部门负责。

3、出口报关前如发现成品数量超出手册数量,务必及时联系单证

部进行手册变更,以保证手册成品的正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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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手册核销

1、各贸易部应在成品出口完成后四十天内,将手册及完整的进出口报关单一齐上交单证部,用以核销手册。如有出口不足,尚有余料,或料件有质量问题,请在出口前与单证部协商解决办法,并在核销完成前完整保存相关面料、辅料。

2、加工贸易手册一般为申领之月起一年内有效。如到期出口任务尚未完成,可在手册到期前申请延期最长六个月;到期再次延期时间为三个月。此后不能再延,必须按海关规定办理补税或结转手续。

3、如因某一部门手册问题未能按期核销,影响公司其他部门领

用手册。一切后果由该部门负责。

五、客供辅料

1、凡由外商免费提供或从境外购入的辅料,一次到货价值5000美元以下,可免领手册,但必须按客供辅料保税手续办理。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A.出口合同(上有客户免费提供字样) B.进口发票 C.加工协议。

2、一次到货价值在5000美元以上的,必须领用相关的进料加工手册,办理料件进口清关手续。

Ⅷ配额许可证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用足用好公司的纺织品配额,现将纺配的管理、使用和申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使用原则:

1、配额实行定向有偿使用,由进出口公司负责配额的管理、调配、投标和申领服务等工作。

2、根据企业年初计划,预留本企业自产产品的类别(衬衫、西服、裤子)等,配合各生产厂的出口使用。

3、其它部份优先考虑集团下属生产企业和各业务部。

4、对自有冷门配额:视市场行情,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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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需从外购入配额,各部门须提前20天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价格、数量及出证资料等)并经各企业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进出口公司代为调剂,按照有关规定不允许改证。

二、使用程序:

1、按配额使用申请表内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

2、实际使用时,客户名称及经营方式必须与申请表中的相一致;预计出口时间不得超过30天;实际出口单价不得低于申请表中出口单价。

3、经申请确认的配额类别及数量,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而造成配额浪费的,需向公司交付50%的违约金。10月份以后发生以上情况的需支付100%违约金,并要承担第二年度被扣减数量的责任。

三、

1、使用价格: 内部使用价格:

A.分配部份按当日市价的70%计收。 B.公开招标部份:按中标价计收。

C.协议招标部份:按每年第一次公开招标的最低中标价计收。

2、代理部份使用价格:由进出口公司和使用方根据市场行 情协商确定。

3、公司自产产品的配额在使用、调剂及作价中,遇有特殊情况:如市场、客户及公司的推销意图需要等,个案协商,价格由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决定。

四、申领及付款

1、各部在申领证书时,须提交与证书内容相符的外销合同、商业发票、国内生产企业加工证明及信用证或银行本票等相关资料。

2、各部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外调剂配额须提前20天)提交准确的制证资料予进出口公司单证部。为降低废证率,单证部将提交草证予各部门,资料(草证)所标明的类别、商品品名、数量、金额、进口商、出口商一经各部或使用人确定,不得更改。

3、根据外经贸委规定,出口证书正本和海关联的各项内容必须一致,否则按做假证处罚。

4、海关联的申领,必须有调剂证书正本及其复印件,招标类别原则上不能申领海关联,特殊问题个别处理。

5、特殊情况急需办理领证的,须向外经贸委另外提供航空公司货物配仓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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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物运输委托书等文件。

6、出证后,各部必须把配额许可证报关出运的核退联在签证日后60天内返还单证部,并在其上标明合同号、核销单号等,以便备查。

7、内部使用部份配额费及证书费,根据申请表及协商价格,从货款中扣除。证书费50元/份,换证加收200元/份。

8、对本企业可自主申领的配额类别,各部须提前20天提交书面申请,并在提供制证资料时注明代理、自营等经营方式,按类酌情收费。

9、证书正本须在单证部接到财务部关于本票配额使用费的有关凭证后,再移交使用人,否则不予领证。

10、配额的管理和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有关信息的交流。进出口公司于每月初向各部门通报公司现有配额数量,最新市场价格、清关率等。

11、自十二月一日起不得办理撤证。

12、配额的价格将随市场价格而随时调整(已申请使用的不作变动)。价格查询网址:http://www.daodoc.com

http://www.daodoc.com

http://textilequota.com 网上的价格仅作参考,最终价格以实际成交为准。

Ⅸ进口信用证操作规定

一、开证

1、各企业外贸部应预先打好开证申请书,由各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连同相关的合同交进出口公司单证部登记,由进出口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银行办理。

2、有代理进口的情况,双方应在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的前提下,并委托方将等于信用证金额的全额保证金汇入公司帐户,然后进行开证程序。

二、到单后的承兑、付款

1、单证部在收到银行单据并进行登记后,及时交由各企业贸易部审核。

2、各企业贸易部核对单据无误后,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应在承兑(或付款)日期前交由进出口公司单证部登记,并由进出口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交银行;进料加工合同应注明对应的加工手册号。

3、如果货物或单据有问题,需要拒付的,各企业贸易部应在承兑(或付款)最后期限前2天将全套单据及拒付通知书交由单证部,由单证部及早通知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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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拒付后,如协商有果,应尽早将相应的付款通知递交单证部,由单证部通知银行。

4、代理进口合同,到单后,应由委托方负责人签字确认承兑或付款行为,再由进出口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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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税务岗位职责

税务稽查岗位职责:

(1)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查处,对检查组查处案件拟定的处理、处罚决定进行审核把关;

(2)对举报案件,上级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及时组织查处,督促检查组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将有关情况回复有关单位或个人;

(3)对分局、所移送的涉税案件及时组织查处,协调与相关单位配合,组织协调检查配合公、检、法机关对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

涉外税收稽查岗位职责:

(1)负责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处理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

(2)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各项税收减免事宜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

(3)负责跨国纳税人税务管理事宜及国与国之间的情报交换工作。

(4)负责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

(5)负责筛选、上报避税嫌疑户,配合市局搞好避税嫌疑大户的调查工作。

(6)负责反避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

(7)负责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对全局范围内涉外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税务审计。

(8)负责组织实施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分局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开展一级审核;由本科汇总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并开展二级审核。

(9)负责指导、监督办税服务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含基础会计资料的录入)、税款征收的管理工作。

(10)负责指导、监督办税服务厅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的工作。(指导全局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年检和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11)负责指导、监督各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日常监控管理工作。组织涉外税收的日常管理检查,参与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和政策调研工作。

流转税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对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审核、报批和组织年审工作;

(2)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核、报批和年审工作;

(3)负责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管理工作;负责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管理工作;

(4)负责车辆购置税的车籍、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本岗位税收资料的整理、归集工作;

稽核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数据采集及其管理工作

(2)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设备领购、发放和安全保管工作;

(3)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发售及其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对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维护服务工作;

(5)负责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上报管理工作;

(6)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工作;

(7)负责本岗位税收资料的整理、归集工作;

所得税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政策调研工作;制定有关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2)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监管工作;

(4)负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所得税减免审批、审核上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上报工作;

(5)负责利息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6)负责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

(7)负责做好增值税、所得税评估指标体系、相关数值的确定及对评估工作开展的政策指导工作;

(8)负责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9)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事项;

(10)负责本岗位税收资料的整理、归集工作;

出口退税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出口退税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2)负责出口退税政策法规的辅导、培训;

(3)负责出口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4)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和退税申报资料预审工作;

(6)负责对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审核和确认、报批工作;

(7)负责本岗位税收资料的整理、归集工作;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督导落实工作;

(2)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编制、接收发放、安全运输保管工作;

(3)负责《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领发及开具和核销的管理工作;

(4)负责专用发票的缴销管理工作;

(5)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日常及专项检查;

(6)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核算和票款结算工作;

(7)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登记和有关报表资料的编报分析工作;

(8)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的领发及使用管理工作;

(9)负责本岗位税收资料的整理、归集工作;

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

(1)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开展纳税服务,提供税法咨询辅导,督促纳税人加强财务管理。

(2)搞好税源监控,调查核实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等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情况。

(3)催报催缴税款,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督促纳税人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4)开展纳税评估,进行实地调查,对违反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5)采集涉税信息,及时采集、整理、更新和存储信息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纳税评估岗位职责:

根据掌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政策,运用科学的业务手段和分析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监控,同时为稽查环节提供案源的税收管理服务。

票证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全局税收票证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措施;

(3)负责税收票证安全保管、正确使用的检查工作;

(4)负责税收票证的领、用、存管理和审核工作。确保税收票证供应及时、安全完整、规范使用、严格审核;

(5)负责向市局及时报送《票证月报表》、《票证领用计划表》、《代征单位票证使用情况表》、《基层单位票证使用情况表》;

推荐第4篇:融资租赁进出口设备税务

1.免税设备的融资租赁问题

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新设立的制造类合资公司享有部分额度的进口设备免税待遇。当这部分公司提出要求对进口免税设备做融资租赁时,租赁公司操作起来很麻烦,主要原因是因为免税物品在前五年处于海关监管,但融资租赁需要将设备法律所有权转移到出租人。为了法律上完备,一般出租人都希望在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前获得监管海关的同意。但每次办理很麻烦,需要先向地方海关申请,然后由地方海关向国家海关总署申请。希望海关和税务方面能就进口免税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布一个

通用的管理办法,使得融资租赁操作简单,合法并高效。

其实在海关监管进口免税设备时,并没有禁止进口免税设备的转让或买卖,只不过在监管期间的进口免税设备转让或二次买卖时需补交关税。如果海关能出台解释细则,允许进口免税设备的抵押及融资租赁,规定实际物权转移时需补交关税,并明确相应细则,则会大大便利免税设备进口企业的融资安排,便利租赁公司以及银行向免税进口企业提供融资,减少不必要的海关行政审批手续,同时也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2.回租赁税收问题

一般租赁公司都认为回租赁为租赁的一种形式,应该按照国家对融资租赁或经营性租赁规定的税收纳税即可。但有个别观点认为回租赁是由购买和租赁两部分构成,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都要纳税。我们认为此观点不正确。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出租人支付购买价给承租人是为了从法律形式上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这是融资租赁的法律前提,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必不可分的一部分:而其业务本身动机是为了获得租赁期间的租金收入,完全是一种融资行为。希望税务部门能明确对回租按照租赁单一业务模式征税。

3.跨境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

跨境融资租赁在对外支付租金时,要先扣除关税(一般在5%左右),增值税(租金全额的17%)和预提税(租金全额的10%)。 全部税收成本超过30% 。 建议对预提税的税基减小,本金部分免征,只对利息部分征收预提税。

4. 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

目前国内对出租人在经营性租赁合同下的租金收入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这是经营性租赁在中国得不到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国家考虑减少对经营性租赁的税收以促进经营性租赁的发展。建议对于租赁期间的租金收入按照融资租赁的税收标准征收,但同时出租人也放弃所得税前记提折旧。对出租人回收租赁物件后二次变卖取得的销售收入,扣除租赁物件采购成本后,对溢价部分可按销售类征税。

推荐第5篇:进出口企业税务申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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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税务申报注意事项

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即将到期,如企业存在尚未申报的业务,请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及时进行申报。深圳顶呱呱小编告诉你申报事项:

一、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出口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对2017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外,应于2018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四、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请。

五、不能收汇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

六、委托出口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仅指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应于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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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九、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办理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留给各出口企业完成2017年度报关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时间真的不多啦,请老板们务必将2017年出口的关单于2018年4月18日之前申报出口退税。

逾期未申报免抵退的企业,可在5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5月仍未按规定申报的,则须在6月申报期内视同内销申报纳税;超出6月申报期限的,将产生逾期未申报违章纪录,并按天计算滞纳金。

另外,出口退税生产型企业,请务必先完成当月增值税申报,再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否则会造成出口退税审核不通过!

推荐第6篇:税务分局岗位职责

税务分局岗位职责 第一条 分局长职责

1.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保证税收政策和上级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认真抓好本职工作,履行职责,统筹安排,保证全局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3.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带领分局同志努力完成上级分配的税收任务。

4.主持召开分局局务会议和分局全体人员会议,做好工作规划,抓好工作落实。

5.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做到岗责明晰,奖惩严明。

6.认真抓好分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抓好队伍廉政建设。

7.认真抓好经费管理,严格经费开支,把好审批关。

第二条 副分局长职责

1.协助分局长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税收业务工作,维护班子团结,确保队伍稳定,促进全分局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2.完成本人分管税收征管任务,协助分局长做好税收计划的分配调度,组织指导征收工作。

3.协调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4.建立健全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和操作规程,努力推进税收征管工作。

5.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税收业务辅导和税法宣传教育工作。

6.教育和监督所分管的干部职工,做到依法治税,廉洁自律。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分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税管员职责

1.强化税收宣传辅导职责,及时为纳税人辅导讲解新的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业务水平,避免出现少缴、漏缴税款现象。

2.强化动态管理职责,将纳税人档案与资料与税源清查结合起来,负责税款征收、入库,增强日常管理的实效性。3.强化税源监控职责,落实税收征管制度,通过实时掌握辖区内纳税申报情况,对未按期申报纳税户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和税务处理。

4.强化情况反馈职责,管理员定期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资格认定、发票使用定额变化,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高管户征管水平。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6.税管员具体岗位分配以会议决议为准。具体岗位分配详见分局会议记录。

推荐第7篇:税务经理岗位职责

税务经理岗位职责

1.日常账务处理、报表

(1)负责母公司各类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 (2)负责日常管理费用的报销 2.负责税务办理和发票管理

(1)办理各类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工作; (2)建立纳税辅助账簿和年度纳税档案;

(3)落实公司经营亏损的税务签定及税前弥补工作; (4)填写每月公司的会计利润及税务数据统计表; (5)各类发票的开具,发票专用章管理 3.负责税务审核

(1)审核所有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和文件; (2)指导、审核公司会计人员的税务工作;

(3)对各种税费凭证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公司的合法利益; 4.内外部咨询沟通

(1)研究各类税务问题,为公司业务运营提供税务咨询; (2)配合公司外聘税务专家实施税收筹划; (3)针对公司经营业务,提出相应的税收建议; (4)解答公司内部有关税收方面的日常咨询;

(5)与主管税务局、财政局和税务顾问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统筹各项税务关系。

推荐第8篇:税务会计 岗位职责

税务会计岗位职责

1 岗位职责

1.1每月月初报税前必须对本企业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抄税,以核实企业的销项税额情况。完成清卡工作

1.2负责到税务局领购发票并保管空白及作废发票。月末对发票进行盘点

1.3负责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出口发票,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设票据领取登记簿

1.4月初纳税征期之前,进行国、地税及出口退税的纳税申报工作,按时交纳各项税费

1.5负责进项发票的抵扣工作,月末并对进项抵扣发票进行装订成册 1.6负责对申报过的纳税申报表进行装订成册 1.7配合完成税务部门安排的各种检查以及其他工作。 2 上岗标准

2.1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2.1.1执行公司一般管理人员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通用标准;2.1.2执行国家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岗敬业,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

2.1.3执行公司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细则。2.2 文化程度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3 专业知识

2.3.1 熟悉国家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 2.3.1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29 2.4 业务能力

2.4.1对帐务处理有审核能力。

2.4.2掌握计算机一般应用技术,并取得公司培训中心颁发的资格证书。2.5 工作经历

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统一上岗证书。 2.6 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3.岗位的纵向联系

直接受部门经理的领导。 4.岗位的横向联系

与税务及公司内部有关岗位联系,协调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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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税务经理岗位职责书

税务中心经理岗位职责

一、任职要求:

1.四年以上集团公司税务工作经验

2.熟悉商业、工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农业的行业生产经营流程和财务核算特点;

3.具备较强的领悟能力、数据分析能力和预算管理经验,能够从相关数据中发现和解决问题。

4.具有较强的财务核算、税务风险控制和分析能力;5.熟悉集团公司经营行业的财税政策,并定期搜集整理相关财税政策;

6.对国家税收政策有系统的研究,对集团公司经营行业的财税政策及特殊税务事项有深入的分析研究;7.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8.熟练使用财务软件及办公软件。

9.熟练掌握集团公司经营行业的成本框架模型并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10.诚信廉洁,勤奋敬业,作风严谨,敬业负责,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执行力。11.

二、岗位职责内容:

1.根据集团公司年度运营目标和全面预算,预测并制定集团公司整体税务规划,对集团公司税务成本进行统计、分析并控 制;

2.监督、评估各下属公司税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并编制、上报税务专题报告;

3.协助制订公司各项日常税务事项,建立并完善日常税务工作流程;

4.指导、审核各下属公司的税务申报表,制定并执行发票管理 制度;

5.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6.与各地税务局保持良好的沟通,处理好各种日常税务沟通事项;

7.参与构建下属公司的成本模型,并协助执行成本模型; 9.特殊交易事项的税收处理并提供建议;

10.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税务风险预警系统,对集团公司的税务事项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供处理建议,降低集团公司税务风险。

11.协助集团各下属公司的外部审计;12.提供集团公司内部税务培训;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考核指标 1.考核频率 年度; 2.考核主体 财务总监; 3.考核指标

企业内控规范执行情况、部门工作计划完成率、税收预算达成率、税收筹划合理性、税收专题报告质量

推荐第10篇:税务专员岗位职责(航空运输)

1.严格按照税务申报流程完成纳税申报工作。2.完成纳税申报系统的升级及培训工作。3.公司涉税事务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的变化、联系以及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等。4.完成薪资发放后续的账户处理及列账。5.完成各税种应纳税额计提及交纳税金的账户处理,配合财务分析系统完成体系设置、账务设置。6.填报当期应纳税额本月度预估、调整、总结数据,并完成总结数与预估数重大差异说明。

第11篇:进出口货物报检、报关员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独立完成报关、提货工作。2.在必要的时候,能向海关解释有关的业务。3.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办好生产急需货物的清关和提货手续。4.能够提出改进报关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12篇:公司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公司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申报复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报关单审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报关单初审、复审应掌握的三原则:

一是符合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二是客观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三是客观反映进出口贸易性质。

第三条 审核填制的报关单应抓住重点,紧紧围绕涉及许可证、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等,对所填数据进行合法性和逻辑性综合审核。

第四条 审核备案号、许可证号、合同协议号、提运单号、批准文号、随附单据是否正确。

第五条 审核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申报单位是否正确。 第六条 审核进/出口日期、进/出口口岸是否正确。

第七条 审核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是否准确。 第八条 审核进口货物的起运国(地区)、原产地、境内目的地、装货港和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指运港、最终目的国是否正确。

第九条 审核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征税比例/结汇方式、征免是否准确。

第十条 审核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单价、总价、币制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 审核申报货物毛重、净重、件数、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审核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审核法定计量单位和数量、申报计量单位和数量、成交计量单位和数量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审核是否加盖报关专用章及责任报关员签字。 第十五条 报关单发生差错的,根据海关要求及时修改报关单,并按本规程重新审核报关单。

对外业务经理岗位职责

一、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报关业务,在业务报关环节上严格把关。

二、负责领导本部门员工完成代理报关、报检、电子预录入及有关进出口贸易的客户贸易担当咨询服务。

三、抓好本部门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本部门员工学政治、学法律、学业务。

四、不代理他人报关及超经营范围报关。

五、严格按照海关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做报销单据。

六、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海关召开的有关报关业务会议和报关协会举办的报关员业务培训活动。

七、不参与走私违法活动,不向执法人员行贿。

八、配合海关等执法部门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九、自觉接受海关稽查和工商税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十、对本企业报关代理申报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初审岗位职责

一、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和海关规定,掌握商品知识和审单技能。

二、认真审查报关的单证票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认真审核各种报关业务手续的合法性及完整性,有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正常。

四、认真审查收发货人的法定代表及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通过审查报关的单证票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坚持双人审核制度,不得擅自涂改数据。

报关复核岗位职责

一、为了减少报关差错,提高通关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报关企业应设立复审岗位。

二、复审岗位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法律、法规,掌握商品知识和审单技能。并对工作认真、负责。

三、对进出口报关单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报关单填制是否规范、准确。报关的委托书、单证、票据是否齐全。

四、根据海关政策、法规要求,对进出口报关单数据的正确性、合法性和逻辑性进行综合审核,确认报关单数据正确、合法,有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正常。

五、审核商品归类、税率、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免税要素,确认计算的税费正确。

六、通过审核报关单的填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通过审核报关单,应适时对报关单差错进行分析、登记。并将差错分析情况向公司汇报。

八、不参与走私违法活动和违反海关规定行为。

报关申报岗位职责

一、持报关证、卡报关。如实申报,单证相符、单货相符。

二、按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制单、打单和海关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正确删单、改单。

三、不参与走私违法活动,不向执法人员行贿。

四、不代理他人报关及超经营范围报关。

五、不得转让、出借报关权及印章。

六、不得承揽非公司范围内的报关业务。

七、完整保留各种报关单证、票据及资料。

八、积极配合海关做好单证审核工作。

九、积极配合海关等执法部门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十、对报关申报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验货岗位职责

一、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积极配合海关查验货物。

二、及时办理应验货的提(移)箱手续,并通知海关。

三、海关查验货物时,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四、依法、及时办理有关提货及结关手续。

五、完整保留有关验货物、放行、结关的单证、票据。

六、不参与伪报、瞒报、夹藏等走私违法活动。

七、不得向执法人员行贿。

八、发现有走私违法嫌疑,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协助调查。

九、对报关验货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预录入人员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电脑预录入的各项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二、熟悉电脑预录入工作程序,在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及时与海关业务部门联系解决,不能在客户面前发生推诿现象。

三、在接到预录入报关单及其它单证时,认真核查每一项需要预录入的内容,发现差错时应及时通知客户更正,不得私自更改报关单及其它单据的内容。

四、预录入的报关单及其它单证应做到准确、及时、无差错的录入及打印。

五、在预录入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按规定将各项内容登记造册以便随时查找及检查。

六、接待客户应使用文明用语,努力做到客户满意、领导满意、个人满意。

七、配合海关等执法部门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八、预录入人员是报关员的,对申报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财务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持《会计证》上岗。

二、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帐册,妥善按期保管报关票据及帐册。

三、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不作假帐、不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五、严格审查有关发票,不得以“白条”入帐。

六、积极配合海关稽查和工商税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七、对会计、出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文件管理规定

一、企业员工应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各项规定。

二、企业文件(包括上级党政机关下发的文件、公司文件、会议记录、归档后的各种报关单证、票据及其他重要资料——下同) 由公司专人管理,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三、凡传阅的密级文件、材料,不得存放在无保密设施的办公室内。

四、不得在无保密设施的场所阅读密级文件,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出差。

五、凡定有密级的文件、材料、有关资料,未经政府保密部门批准,不得携带出境。

六、涉及客户商业秘密的文件、有关资料,要严格为客户保密。

七、凡定有密级的文件、材料,不得擅自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必须经上一级保密部门批准。此复印件要按保密规定管理

八、凡复印内部材料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复印;3-2报关单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报关单证管理,根据国家法律及海;第二条报关部门应设置单证管理岗位,配备思想作风好;第三条报关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报;第三条报关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报;第四条会计记录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使用记帐本位币;第五条代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时,在登记代理支

八、凡复印内部材料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复印。

九、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报关单证管理,根据国家法律及海关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 报关部门应设置单证管理岗位,配备思想作风好,业务基础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报关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报关人提供的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等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单证资料应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第四条 会计记录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使用记帐本位币和文字,不得作假帐,不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代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时,在登记代理支出时应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号以附件形式附在对应的记帐凭证后。

第六条 有关进出口单证资料或复印件,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出境。 第七条 不按规定规范帐簿、单证管理造成偷漏国家税款的,以及存在设立帐外帐、伪造变造帐簿、单证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进出口报关单、协议、合同、发票、保险单据、运输单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单、往来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手册复印件及其核销结案表、其他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单证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存三年,保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三年。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企业与报关业务相关的单证资料应建立档案,装订成册,分门别类,妥善保存在专门档案柜。

报关企业印章管理规定

一、为了管好企业的印章,避免因错用、滥用公章可能发生的风险,以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有关印章的管理规定。

二、报关企业印章( 包括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下同) 由专人负责保管, 凡使用企业印章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行政公章用于文件、信函、介绍信、证明等, 一律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否则不予办理。

四、业务专用章用于代理进出口合同、《报关委托书》及有关业务协议书.按公司的管理制度审批用章。

五、报关专用章用于报关单, 向海关报关使用

六、凡空白发票、装箱单及空白委托报关单及其它空白信笺用章,应从严掌握,特殊情况需要用章,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七、财务用章, 由财务部门用于支付货款或申请开出信用证, 不能用于签订合同、协议.

八、公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履行职责,严格按公司管理制度用章。

九、公章管理人员, 凡不按审批手续私用和滥用公章者, 将追究其责任。

报关员聘用及执业制度

一、报关员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的各项规定,遵守报关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执业规范,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关企业聘用的报关员,应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聘用的报关员应与所在报关单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合同关系。

三、聘用的报关员,应品行端正、有志于从事报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及敬业精神。

四、报关员执业应当从属一个报关单位,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五、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单位授权范围内执业,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所属报关单位报关地域执业。

六、报关员执业,应当履行报关员的权利、义务。

七、报关员应当协助、配合海关落实对报关单位管理的具体措施。

八、报关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参加海关或者海关授权组织举办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培训。

九、报关员离职,应当主动配合所属报关单位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报关员业务学习制度

一、报关企业及报关员应当不断学习海关及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学习报关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二、报关企业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学习制度。组织学习报关业务,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活动。

三、报关企业应适时组织报关员进行报关业务综合分析,减少差错率,不断提高通关速度。

四、报关企业组织的学习应以“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为辅”。对学习的内容应适时考核。

五、报关企业及报关员应妥善安排工作,积极参加海关或者海关授权的组织举办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培训。

六、各报关企业之间应加强联系,相互学习。有条件的报关企业,应组织到各报关行业的公司参观学习。

七、报关企业对报关员的业务学习情况、内容、笔记,应不定期检查,并作为考核报关员的内容。

八、报关员外出考察、学习结束,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学习情况

报关员考核、奖惩制度

一、报关企业对报关员实行奖惩制度。

二、报关企业对所聘用的报关员分别按月、季及年度进行考核。

三、考核范围: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报关差错、违规等报关行为。

四、企业经对报关员月、季及年度考核后,分别评出“优秀报关员”、“合格报关员”、“基本合格报关员”、“不合格报关员”。

五、企业对评出“优秀报关员”应视企业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企业对评定的“基本合格报关员”,应要求“基本合格报关员”写出书面检讨、并给予警告、扣发奖金等处罚。

七、企业对被海关累计扣分30分的报关员,应指令其写出分析材料、并给予警告。

八、企业对评定的“不合格报关员”应予辞退。

报关员违规处理制度

一、为了提高报关服务质量,更好的规范报关员的报关行为,促进报关工作顺利开展,企业应建立“报关员违规处理制度”。

二、报关员的报关行为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违反企业有关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视为违规。

三、企业应落实专人负责,对企业报关员的日常报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客户投诉举报的、海关等联检单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认为报关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应认真调查处理。

五、企业应专人负责报关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要仔细、客观、实事求是。并将调查处理意见、违规行为详细记录在《报关员违规调查处理情况表》上。

六、部门经理对调查处理意见签署意见后,由公司法人(企业总经理)签署处理意见。

七、报关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八、报关企业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关员本人,并抄送主管海关。

第13篇:税务制式服装配置管理岗位职责

A岗

1、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总局税务制式服装管理办法,制定全系统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实施办法;

3、负责拟定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4、负责全系统税务制服的配发工作;

5、负责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B岗 车辆管理或其他岗位人员不在岗时,负责其各项工作。

第14篇:税务专员岗位职责(制药公司)

1.协助税务经理组织拟定企业整体税务计划,确保企业税务目标的实现。2.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地方的财税政策。3.购买发票,并负责发票的保管、领用;审核开票内容,及时正确开具发票。4.准备纳税资料,填报纳税申报表。5.负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6.负责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7.负责整理与税务相关资料。8.负责税务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15篇:税务与制度管理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总部制度建设与完善、财务管理流程设计与变革。2.负责创新业务核算管理办法的起草。3.负责总部集中纳税事务管理。4.负责总部纳税申报及营业部纳税指导。

第16篇:税务会计岗位职责及工作细则(全文)

税务会计岗位职责及工作细则

岗位职责:

对外账的合理性、合法性负全责。

1、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公司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2、每月10日前编制地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工会经费等)、国税纳税申报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纳各种地方税费及纳税申报,遇节假日顺延。

3、负责日常开具各种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个体业发票及其他与税务相关的票据。

4、负责及时购买国税普票、增值税发票及个体业发票。

5、负责空白发票、未认证进项发票及已开出销项发票的登记管理,经常开发票客户的要按客户立账页进行管理,每月只开两次以内的客户集中管理,要对发票开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6、负责继发伟业、万邦日常对税业务凭证的财务软件录入及继发恒信对税业务凭证的手工编制、账簿登记。

7、负责继发伟业、继发恒信、万邦的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财务账与银行对账单账单相符。

工作细则:

一、开具发票

开发票总原则:对税财务账上有库存或是有库存可补时方可开具销项发票,不允许出现负库存。

1、有开具发票申请时要对开发票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开具发票申请单是否按项填写清晰。

2)根据申请单上的管家婆单位名称在管家婆软件中核查实际销售时是否为带票销售,不带票销售在开发票时要加收税点,由客户将税点汇到账上后再开具发票;或填写挂税点单据由业务员签字、总经理签字,可先开具此发票,总经理后补签字。挂税点单据要及时录入管家婆账目中。

个体发票加5%个税点,增票8%个税点,所开发票品项没有进项又要求对项开发票的,而且公司原账上库存也没有进项可补需开个体发票补进项的加22%个税点。

开发票时不要求对项的实际开发票时要开账上库存较多且开对项发票时及少涉及的品项或是开具进项发票可以不对项开的厂家的品项。

要求对项开发票的,要遵守公司有进项可补,无进项可补经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发票,同时要审核无进项可补带票销售的是按基本利润另加22%个税点。

3)要审核开具发票的金额是否与管家婆中该客户的销售金额一致或小于管家婆中该客户的销售金额,超过管家婆中该客户的实际销售金额1000以上的要经总经理同意,超过金额要加收8%个税点。写明回款金额的要进行核对。

2、开销售单时是不带票销售的,后期如果客户再要求开发票,财务只能不对项开。

3、原则上销售金额不够一万的客户要开具发票,要攒够一万再开发

票。

4、每月6-27日为开发票日期,特殊情况开发票申请要由总经理审批。

二、进项发票认证

1、每月月末之前要将到期需认证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并入账

2、每月月末之前要对账上库存进行检查,将含有需补库存品项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并入账。

3、未认证进项税需入账补库存的,进项税额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列支。

三、日常账务处理

1、根据正规发票进行凭证录入及账套登记。

2、按收入的千分之五列支招待费,按对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列支福利费(如未实现货币化政策的职工手机费)。

3、月末转完成本后要检查库存,看库存余额是否有问题。

4、每月最后一天的早晨要先检验进项抵销项后所需缴纳增值税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毛利率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四、月末纳税申报

月末结账后,要在每月6号之前纳税申报完毕,遇节假日顺延。

1、国税申报需填制如下报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中期初未缴税额一项填制需注意。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此表

要分清普通发票销售额与增值税发票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资产负债表

5)损益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7)纳税申报情况说明表

2、地税纳税需填制如下报表

1)个税申报表

2)纳税申报表(印花、防洪、工会、城建、教育费附加、残疾

人等)

报表上传后要将报表进行打印留存及在季报时送报税务局。

五、季度报表

1、国税季报

1)每个月最后一个月的月报

2)申报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地税季报:每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基本财务信息表。每个季度返给地税专管员一份,自己留存一份。

六、年度报表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收入明细表

3)成本费用明细表

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5)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6)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7)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8)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9)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10)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11)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17篇:电池进出口

做电池的进出口,产品需要做过备案,每次进出口时凭备案文件去商检办理进出口审批相关手续,凭审批手续通关放行

一、项目名称: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

二、依据: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国检检[2000]218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检检函

[2000]70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对贯彻执行“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解释说明的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检检函[2001]6号)》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强制检验监管程序的会议纪要

三、申请条件:

(一)受理范围

1.产品范围:进出口合同、发票或装箱单等外贸单据中列明的所有电池产品(H.S编码850

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2.申请人范围:

(1)进口电池备案申请人为北京地区进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

(2)出口电池备案申请人为北京地

区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提供材料

1.对于首次备案的申请单位,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以及《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中所列资料:

(1)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需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制造商声明,即电池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的声明以及汞含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需制造商签字或盖章,复印件即可,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5)产品描述,即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说明,以及单体电池的外观照片。(需制造商签字或盖章,复印件即可,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2.对于上一年度已取得《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的申请单位,须在《备案书》到期前一个月向原签发《备案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

(2)电池制造商对其产品未曾更改结构、工艺、配方等有关制造条件和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书面声明(需制造商签字或盖章,复印件即可,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3)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需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受理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

五、审批程序:

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审查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根据备案资料的具体审查情况做出决定:

(1)对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电池产品不予受理备案。

(2)对于含汞电池产品,要求申请人根据规定到国家局核准实施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汞含量检测实验室目录见附件1)实施汞含量专项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出具《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对于不含汞电池产品,检验检疫部门核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六、审批期限:

如能准确、完整地提交申请材料,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18篇:进出口报关

进出口报关

一.进出口报关知识综述

1.1.我国的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报关是指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提出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过程。向海关报关的人或单位称之为报关人。需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了上述手续的单位,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报关手续,企事业指派的具体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应经过海关培训、考核;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单位,不得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规定,除代办报关手续的国际运输企业和外轮代理公司以及专营报关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外,下列单位如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也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1)、外贸专业公司及子公司和所属省市的台区级分公司以及经批准有外贸权的支公司。

(2)、有进出口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5)、免税品公司,外汇、侨汇商店。 (6)、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7)、成套设备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8)、其它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应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持下列证件向海关申请:

(1)被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 (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押金五百元人民币和工本手续费。报关单位需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和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档,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否则海关不予接受.

1.2.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应提交的材料 (1)外贸流通企业 A.企业书面报告。

B.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C.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D.《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F.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G.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a.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b.经工商、税务、统计、外贸企业确认的专项材料报表;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2)生产企业

A.企业的书面申请。

B.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C.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D.《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F.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G.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H.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a.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b.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审批程序

(1)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申报。

(2)生产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外贸流通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叁份。

审批时限

省外经贸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对需补报的材料一次性提出。

(1)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企业,申请材料由省外经贸厅审核,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对准予的材料备齐后负责转报外经贸部。并在收到外经贸部核准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材料备齐后,直接由省外经贸厅核准。3个工作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1.3.报关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A.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B.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1.4.出口货物及报关单的填写方法

一切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份数主要是根据报关作业及海关监管的需要。一般来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报关,需填写一式四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填写一式五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填写一式六份报关单。另外,以转关、转口方式需海关监管的货物还需增加一份报关单。下面逐项介绍如何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口岸:填写海关放行货物出境的我国国境口岸名称。 (2)经营单位:填写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协议)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3)指运港(站):填写本批货物预定最后运达港口、机场或车站。 (4)合同(协议号):填写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头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分别填写 “一般贸易”、“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货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捐赠品”、“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对口合同除外)、“对口合同的来料加工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寄售、供销贸易”、“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或“其他”。不能简略填报为“援助”、“赠送”或“加工装配”等。

(6)贸易国(地区):即货物的售予国(地区)。填写同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国家或成交厂商所在地的国家(地区)。

(7)消费国(地区):填写出口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如果不能确定消费国的,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作为消费国。如果一张报关单的货物有不同的消费国,应当分别注明。

(8)收货单位:填写国外最后收货的企业的名称和所在地。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江海运输填船名,陆运填车号,空、邮运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海运填装货单号,陆运填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写电汇、信汇、L/C或D/P等结汇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写出口货物的起运点和出口货物发货单位所在地区。例如:货物从河北保定起运到天津新港装船出口,起运地点应为河北省。但是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的企业对外成交及发运的出口货物,不论货物原发运单位是何处,均以有关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为起运地点。至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或单位对外成交发运的出口货物,如果经过或者去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暂存待运出口的,则以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出口货物的起运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写。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应填写货物的中外文名称和详细规格(不要填写地方土语).例如:出口钢材要填明钢号、统织物应填写纺织原料所占的比重等。货号填公司编制的商品代号。

(15)标记唛码:填写货物的实际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该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的,要分别填报件数。

(17)数量:填写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个、打等)如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统计商品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如发电机除台数外,还需填千瓦数;内燃机除台数外,还需填马力),都要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写。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注明“分批装运”字样。

(18)重量:“毛重”填写本批货物全部重量;“净重”填写扣除外层包装后的自然净重。合同发票等单据上没有净重时,可以按照商品习惯填写公量重、净重等,也可以将毛重扣除估计外层重最后填报。对于不同品种的货物,应当分别填明净重。

(19)成交价格:填写合同规定的成交单价、总价格条件(如CIF、FOB等),并注明外币名称。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明FOB成交总价。

(20)离岸价格: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将第十九项的FOB成交总价折合为美元填报在外币栏。离岸价格人民币免填。邮运、空运出口货物,采用货物在启运地寄交的离岸价格。美元离岸价格计至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21)随附单据:填写单据的名称。 (22)申报单位(盖章):必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报关员的印章并填明申报日期。 (23)海关放行日期:由出口地海关在核放货物后填注日期,并加盖海关放行章。《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在出口货物装货前二十四小时前向海关填报。如果在递交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发生退关性事,申报人应当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改手续。

备注一: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A.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B.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C.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D.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E.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F.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G.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备注二: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A.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B.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C.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D.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E.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1.5 对报关期限的规定?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问。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15天,而邮运进境的货物滞报金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此外,转遥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回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天,二是货物运扭才旨运地之日起第15天。

滞报金的征收对象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者不征。需注意,这里指的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是由海关审定的正常的到岸价格,它是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应征收滞报金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费用,不是罚款,海关出据的滞报金收据也不是罚款通知书。

海关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及时报关,加速口岸运输,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1.6 怎样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校对检查。查验的目的是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所报内容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之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监管场所进行,如有理由要求海关在监管场之外查验,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

海关在查验时有以下要求:

(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3)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关费用,同时按海关规定交纳规费。

另外,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此时,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字,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海关货物放行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海关特准的货物以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可由海关签章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意味着: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结束、

(2)对需转为海关以其他方式继续监管的货物,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海关监管;刚对需转另一设关地点的货物,则甲海关监管结束和乙海关监管开始。

审价的基本原则是《关税条例》所规定的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不应将参考价格简单作为完税价格使用。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1.7.海关如何对商品进行估价

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的估价准则,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

(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1.8 进口税是怎么计算的?

报关的时候,报关员要在报关单申请表上填上申报的货物名称和所归税号。海关审核后,根据税号对应的税率计算应收的进口关税和代征增值税。海关收的税包括两部分:A、进口关税,B、代征增值税。例如:进口一台价值一万美元的某种机器,该机器根据海关税则,税号是8413 1100 进口关税税率是12%,增值税税率是17%,那么进口这台机器需要交多少税款呢?首先,海关根据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的日期的当天的汇率,把申报的外汇换算为人民币。1999年12月2日的汇率是USD1=RMB8.2785000,所以这台一万美元的机器的进口价格是82,785元人民币,这也是计算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的税款金额 = 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x 进口关税税率 = 82,785 x 12% = 9,934.20元。在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海关还要代征增值税,这台机器的增值税率是17%。请注意,要交的增值税不是82,785 x 17%,因为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不是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 = 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 进口关税的税款金额

= 82,785 + 9,934.20 = 92,719 元。代征增值税的税款金额 = 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 x 增值税税率 = 92,719 x 17% = 15,762.23 元,所以,进口这台机器要一共要交的税款 = 9,934.20 + 15,762.23 = 25,696.43 元

二.货物进出境报关

2.1一般货物进出境报关

(1)申报。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持下列单证向入、出境地海关申报:

A.《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 B.《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如属列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交)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批准文件,

C.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

D.商业发票二份。对实行集中纳税的进口货物,除在口岸报关时递交一份外,还要由负责对外订购和承付货款的外贸公司向办理集中纳税业务的北京海关递交一份;

E.装箱单一份(对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F.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

G.国家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件。如属于列入国家“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则需提交或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印章);

H.对列入动植物检疫、药物检验、文物鉴定或受其他国家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须交验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I.贸易合同、产地证明及其他有关单证、帐册(在海关认为必要时);

J.信用证(只限对港澳地区出口并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

K.出口收汇核销单。

(2)海关查验放行。海关核查单证和查验实货后,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报关人,凭以提取或装运货物。

〖说明〗

A.报关人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后,发现有填报错误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填报内容时,可向海关递交更改单。出口报关后若发生退关情况的,须在3日内向海关办理更改手续。

B.对于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而无法在货物出口时提供发票的,可予免交。

2.2 对出口产品退还国内产品税的报关

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应在其出口货物装载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后,向其报关的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专用报关单(浅黄色)。出口货物在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在内地海关报关后转关至口岸海关出口的,内地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的转关的通知单回执后,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签发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海关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时间为: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至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

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要待货物提取出仓库并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出口货物退税装用报关单。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企业应在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向处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提取出口保税仓库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或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定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可以补办,补办时间为自该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时,企业应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出口货物确实未办理过退税后,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企业得到《报告》后,应该到出口货物原签发海关去办理补办报关手续。海关凭《报告》补签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出口料件“登记手册”。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章。

出口货物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如海关已签发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人需将该报关单退交海关;如企业以交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退税手续,则应向税务局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在办理退关或退运报关时随报关单等一并递交海关,才予办理退关或退运。

对出口企业违法骗取退税的行为,由海关和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2.3 对暂准进口货物的报关

(1)什么叫暂准进口货物?暂准进口货物(A.T.A.Goods, Admiion Temporaire Temporary Admiion Goods.A.T.A是法文和英文两词的第一字母的组合)是按照本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准许暂时免纳关税及其他税费进口,并保证在限期内复运出口的特定货物。他的特点是:

A.货物进口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暂予免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B.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C.期满后要按原状复出口。

(2)我国现行对暂时进境货物的报关方法。

A.申报。暂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必须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注明“暂时进口货物”,连同进口货物清单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文,向进口地海关申报。暂时进口的展览品在进口前,展出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将有唛头、件数、重量、名称、规格、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译成中文,向展出地海关申报。展品运抵境地时,展出单位应向进境地海关递交展出地海关核准签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连同其他有关单据,向进境地海关申报。下列货物申报暂时进口,还应交验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a.无线电器材--检验中国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检验证书。

b.动植物--交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上加盖的检疫放行章。

c.药品--交验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书》。

d.食品--校验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采样证明》或在报关单上所注采样日期的标志。

B.提供担保。对于经过申报和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应付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暂时免纳税款。

C.查验放行。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但接受海关查询,海关查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暂时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但是,对暂时进口货物的放行,不等于结关,而是标志着海关对进境暂时进口货物进行后续进行后续监管的开始。暂时进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境之日起到办结海关手续复运出境时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按照我国海关规定,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移作他用。对特定种类暂时进口货物,海关有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暂进进口货物办理了进口复运手续,或者不复出口而向海关办妥了进口手续并缴纳税款后,海关始对该项货物终止监管。

D.我国暂时进口货物的范围。我国规定暂时进口货物主要包括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具体货物是:

a.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境内单位合作拍摄影片、录象带、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象带、车辆、服装、道具等;

b.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各种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 c.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而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d.货样、广告品和举行展览会用的展览品等。

2.4.对行李物品的报关

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携带的本人旅途所需的各种生活用品和馈赠亲友的物品,包括随身携带或分离运输的物品。由于各国政治信仰、经济条件、生活水平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各国海关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对进出境人员的行李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等做了不同的限制。行李物品的物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手续。在自用和合理的数量范围内,海关可查询和征、免税放行。进出境旅客为其本人或代别人携带行李物品向海关申报的手续,可分为书面,行为和口头三种方式.1.用“书面申报”,指用海关统一负责印刷 的申报格式将其应申报的项目在单上填明,交海关审定其所报行李物品的税额等。2.“行为申报”,指海关在旅客进出频繁、客流量大的航空港等监管场所设臵的用红绿色标志标明的通道,旅客可按其是否携有应税物品进入绿色通道或红色通道的方式。3.“口头申报”,适用于享有免税特权的使领馆人员和外交特使,走免税通道(绿道)的旅客,在回答官员查问时实际上也是一种口头申报。

2.5.对邮递物品的报关

海关对邮递物品的监管包括国际间通过邮局寄送的包裹、小包邮件、保价信函、印刷品和国际邮袋等。凡进出口和过境的国际邮袋,由邮局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和办理手续。海关可在经营国际邮件交换业务的邮局设立监管邮递物品的办事机构。进出口包裹需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需填具“绿色标签”向海关申报,由海关办理查验和征税手续。邮递物品的征、免税需按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审定。同一收寄人在同一时间内收寄内容相同的成批邮包应按贸易性物品办理报关手续。“报税单”是由邮递物品寄件人填写,并附于邮件上向海关申报的专用单证,是按“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统一格式制定,为世界各国邮政通用。我国海关规定,所有进出口邮包必须附有报税单,填明所寄物品的名称、数量、价格、重量等。“绿色标签”是附于进出口小包邮件的报税单。按《万国邮政事实细则》规定的统一格式,用绿色卡片纸张印制,供寄件人填写。填写项目包括所寄物品的名称、数量或重量、价格等。

2.6.对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

(1)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系存入某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两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仓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2)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转关运输应持有“海关转关运输货物准单”,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

2.7.对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

(1)什么是转关运输的货物?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具体系指:

A.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B.在起运地以办理出口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C.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2)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手续。 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应向海关办理下列注册登记手续并承担有关责任。 A.向所在地或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B.承运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b.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的影印件; c.驾驶人员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验);

d.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经海关审核同意后,颁发有关批准注册登记证书。 (3)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A.进口转关。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运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B.出口转关。应向起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办理货物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起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C.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超过上述期限,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进口转关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D.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除应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口保税仓库手续外,比照上述(1)进口“进口转关”有关规定填写转关进境申报单,并在“指运地”栏内注明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不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2.8 进口酒类需要办理的手续

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 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验收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1 月1日起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统一加贴CIQ(即检验检疫)标志。 加贴CIQ标志的进口食品范围包括:酒类、饮料类、乳制品类、糖果巧克力类、罐头类、坚果炒类以及定型包装的食用油类。椐介绍,检验检疫标志的基本内容为中国检验检疫的英文缩写“CIQ”,基本样式为圆形,银色底蓝色字,标志尺寸以标志的外圆直径为准,分为15mm、25mm两种。

2.9 出国展览品进出境报关

(1)申报。为举办出国展览(销)会而筹集的展品出口时,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A.归口审批部门的批件; B.展品清单一式二份;

C.如由外贸、工贸公司主办又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交出口货物许可证;非外贸单位主办的,不论是否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一律须提交该证;

D.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E.运输单据。

展品从境外复运入境时,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单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A.展品清单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

B.运输单据;

C.《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海关查验放行。上述出口展品和复运回国展品清单,经出入境地海关检查后予以验放。其中需要将复运回国的展品运至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手续的,由入境地海关核准,将清单注明后,一份寄给组织出国展览单位所在地的海关,以便办理核销工作,也可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说明〗

A.展品如明确为在国外销售的,又属于应征出口税的,由海关征税放行。如未明确,而在国外发生销售,则在其余展品复运回国时,予以补征。

B.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进口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及其他资料,则须按海关规定,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进口。对购买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员在国外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须交验国家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由海关征税或者免税后验放。

第19篇:进出口合同范本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进出口交易行业渐渐发展起来。下面是小编推荐给大家的进出口合同范本,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进出口合同范本【1】

甲方:

地址:

Tel(电话):

Fax(传真):

乙方:

地址:

Tel(电话):

Fax(传真):

甲、乙双方愿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签订本合同。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施进口行为。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1.甲方自行与境外供货商确认进口商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所有内容。

2.乙方不承担甲方委托进口产品的质量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若由于甲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而造成乙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之责任完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报关商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并符合归国家对 (地区名称)小额商品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将商品的具体清单、价格和数量等资料在境外卖方发货期前5个工作日将订货通知单交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商品进口的审批手续和进口报关的有关手续,以乙方的名义代甲方签订外贸合同。在执行进口合同过程中,随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甲方及时处置。

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

6.本委托合同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为货值的 ,不包括办理外贸合同项下仲裁、诉讼及外商破产事宜所需的任何费用,及码头、船务、商检、仓储、运输等其他费用。

7.乙方代理甲方从 进口( )一批。数量( )吨,价值 ( )美元。

8.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签章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____月____日

进出口合同范本【2】

编 号(No.) :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Signed at) :________

日 期(Date) :_____________

卖方(Selle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Addr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 :__________传真(Fax) :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Buyer)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Addre)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 ::_________传真(Fax) :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The undersigned Seller and Buyer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as below:

1.商品名称、规格和质量 (Name, Specifications and Quality of Commodity):

2.数量(Quantity):

3.单价及价格条款 (Unit Price and Terms of Delivery) ::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 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办理。)

The terms FOB,CFR,or CIF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 2000) provided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unle otherwise stipulated herein.)

4.总价 (Total Amount):

5.允许溢短装(More or Le): ___%.6.装运期限(Time of Shipment):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天内装运。

Within _____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allowing tran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

7.付款条件(Terms of Payment):

买方须于____ 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开到卖方,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_____天在中国到期,并必 须注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By Confirmed,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and Divisi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 before ______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______after the Time of Shipment.The L/C must specify that tran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 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The Buyer shall establish a Letter of Credit before the above-stipulated time, failing which, the Sell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scind this Contract upon the arrival of the notice at Buyer or to accept whole or part of this Contract non fulfilled by the Buyer, or to lodge a claim for the direct loes sustained, if any.

8.包装(Packing):

9.保险(Insurance):

按发票金额的___%投保_____险,由____负责投保。

Covering _____ Risks for______110% of Invoice Value to be effected by the ____________.

10.品质/数量异议 (Quality/Quantity discrepancy):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凡属 数量异议

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对所装商品所提任何异议于保险 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In case of qual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while for quant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discrepancy of the goods shipped due to cause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Shipping Company, other Transportation Organization /or Post Office are liable.11.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约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商品 延误交货,卖方概不负责。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failure or delay in delivery of the entire lot or a portion of the goods under this Sales Contract in consequence of any Force Majeure incidents which might occur.Force Majeure as referred to in this contract means un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insurmountable objective conditions.

12.仲裁(Arbitration):

因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ale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disput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ion (CIETAC) ,Shenzhen Commi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13.通知(Notices):

所有通知用___文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___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All notice shall be written in _____ and served to both parties by fax/e-mail /courier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addrees.If any changes of the addrees occur, one party shall inform the other party of the change of addre within ____ days after the change.

14.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_____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This Contract is executed in two counterparts each in Chinese and English, each of which shall be deemed equally authentic.This Contract is in _____ copies effective since being signed/sealed by both parties.

The Seller: The Buyer

卖方签字(盖章): 买方签字(盖章):

第20篇:进出口食品安全

进出口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指那些?

①食品生产和加工(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③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④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⑤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以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1.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①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②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③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2.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①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②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③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④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⑤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⑥企业不应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3.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①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②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③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④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⑤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4.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①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②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③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④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⑤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⑥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⑦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①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②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6.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7.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8.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①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②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9.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10.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①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②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11.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①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②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12.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13.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14.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①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②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③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四、2009年12月22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其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是什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为核心,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通过政府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参与并监督,逐步建立起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

(二)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

一、高效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其他9部委指导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实施诚信信息征集和使用共享,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诚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制度、实施国家标准,组织企业参加诚信评价活动,加强行业质量诚信宣传。

2.严格依法行政。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法律体系,加快制定相关规章、标准。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企业守法和诚信情况,实施企业分类监管,依法调整执法检查和监管重点。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要依法采取限期召回产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行业协会要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诚信惩戒。

3.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诚信信息管理网络,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诚信信息建设平台网络化、诚信信息内容系统化、诚信信息使用社会化。

4.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支持企业诚信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倾斜。

5.加强诚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知识培训,鼓励食品工业企业培养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才,加快建设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理论和实践能力的专业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队伍,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6.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推广诚信体系建设试点中好的做法,宣传和表彰诚实守信企业,营造“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国家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有哪些?

(一) 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九)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地区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发布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报告,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那些?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七、为什么说实施食品防护必须考虑员工的因素?

食品受到掺杂污染的威胁可能来自内部或外部的人员。外部人员是指没有经过授权擅自进入的有动机攻击企业或产品的人。在实施食品防护中是比较容易引起注意的,相对比较容易防范;另外一种威胁可能来源于内部,例如有不满情绪的员工和其他内部人员,他们了解工厂的运作方式并且通常知道如何避过许多用于检测或阻止外来人员的安全控制。因此对于内部人员因素,在实施食品防护中是比较困难的,企业必须关注有不满情绪的员工,以人为本,营造比较和谐的氛围,尽量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消除员工的不满情绪,把食品可能受到的蓄意破坏的危险降到最小化。

八、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须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签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件。

九、国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十、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有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一、进口商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进口食品在完成检验检疫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存储,经检验检疫合格,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后方可调离、销售或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国家对食品包装质量安全有那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从2006年8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两个文件,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开始进行质量安全的检验检疫。

十三、今年卫生部联合7部局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主要任务有那些?

1.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发动各行业、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市场上存在的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包装材料进行清理,坚决打击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非法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容器等行为。

2.行业、企业应以现有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依据,主动对生产经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纠,对认为不存在安全性问题、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物质进行登记,填报“建议批准的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新物质名单。收集整理名单内所列物质在其他国家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标准、安全和风险评估材料,分别填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请表、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申请表。对认为存在一定毒性、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填报“建议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各行业协会应主动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非法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容器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完成“两个名单”的梳理和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3.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家组,对行业、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和“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并分批向社会公布。

十四、为什么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实施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粤检食涵【2007】134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深加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实施备案管理,对生产企业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剂量进行规范管理,以保证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安全。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时,应提交什么资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①《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登记表》;②使用国产食品添加剂的,须提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③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我国添加剂的国家标准和要求,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还要注明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具体种类和名称,进口时须提供输出国或地区的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属法定检验的,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卫生证书》副本或正本复印件;④产品出口输入国/地区的允许使用标准;如产品出口输入国/地区无详细使用标准的,提供现行的参照标准;⑤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十六、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要建立备案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台帐等档案,实施备案食品添加剂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管中重点核查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剂量等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

十七、出口植物产品总体要求是什么?

1.全面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原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未经CIQ备案的生产企业,其生产植物产品及植物源性食品不得出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暂按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有关规定执行。

2.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加工原料必须全部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植物源性食品。

3.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熟悉进口国家(或地区)质量安全卫生要求,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4.出口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并建立使用的记录。

进出口税务岗位职责
《进出口税务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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