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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18 08:33:40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一、副总经理

1、负责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面试的技术测试工作。负责组织对新员工的岗位 职责、项目管理流程及廉洁、风险意识教育。负责组织对招聘人员试用期的业务 能力组织评议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负责依据部门经理的综合评价意见,决定在 职员工的辞退问题。

2、全面掌握公司项目的落实和进展情况、项目回款情况,为公司年、季度、月度任务指标的核实及其应急调整措施提出可行性的意见,供执行总经理组织管 理层决策并按决策意见组织部门加以实施,并对部门任务的执行情况实施考核。

3、根据各部门业务状况、专业人员配备及拟咨询项目的具体情况、与部门 经理进行咨询审计项目的合理分配,协助部门经理合理用好现有的各种资源。

4、主持制订大型和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部 门投标工作。就审计方案和重要的技术问题的处理意见,预先做好与总审的协调 沟通工作。对项目组人员构成提出初步意见,供管理层研究决定。针对预先审视 项目的综合情况,负责对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就方案实施过程 中的关注要点进行指导。并负责将大型和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咨询(审计〉方案提 交总审会签备案。

5、负责制定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工作管理流程。负责监管项目经理〔或项目 负责人〕编制的咨询(审计〗方案审核流程的履行情况。就部门经理提及的项目 咨询条件、咨询原则、咨询(审计〉方案深度、风险的规避能力等重大的技术性 难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6、针对总审反映造价咨询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和风险因素、重 大质量问题,建立全员参与研讨的互动机制。结合对项目重大风险预测和评估过 程,提高全体执业人员专业水平和规避风险能力。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及处 理意见,及时与总审进行沟通。

7、具体负责咨询成果文件的审核签发工作。在检査各级复核流程是否到位、是否做好复核记录、对复核提出的意见是否修改到位的基础上,签发咨询(审计)

成果报告。

8、结合咨询(审计)业务具体开展情况和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情况,归纳 其共性问题,并将存在的共性问题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 法。

9、主持研究重要技术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原因分析,按照问责制的要求, 査清责任,研究处理意见。并与总审共同制定制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

10、按照公司颁布的《湖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浮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部门经理、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结合专业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流程记录表》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效益工资分配,做到对员工本人公开透明。

11、负责制定全年培训计划和季、月度培训计划的调整情况。

12、负责公司制度的起草、完善、修订及推行工作。

13、协助执行总经理对外洽谈和重大紧急事件的处理。

二、总审

1、不断健全各级人员的质量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对新员工的质 量管理体系的教育培训,不断完善公司质量保证体系。

2、严格督查三级复核制度的履行情况,对本单位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进行 最终审核。对

一、二级复核意见的规避风险的能力、证明性文件的严谨性、结论 性文件的逻辑性、工作底稿的完整性签署复核意见并承担管理责任,保证最终咨 询成果的审核质量。每月对送审报告的质量管理流程评定情况进行公布。

3、针对咨询(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重大疑难问题及专业 上的分歧,通过政策法规、标准规范、造价管理文件等的解释工作,进行正确地 指导,研究出妥善的处理意见。

4、注重咨询项目的事前质量和风险控制。参与研究制订大型和重大影响项 目的咨询(审计)方案以及所有咨询实施方案的会签。

5、注重咨询项目的事中执业质量和风险控制。对大型和重大影响项目应进 行巡回检查,并负有督导的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到项目现场开展复核工作;釆取 对执业质量和风险控制程序前移的措施,促使大量的复核工作在项目现场完成》

6、针对巡回检查和咨询成果文件审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风险因素、重大 质量问题,及时与技术负责人一道组织开展原因分析,研究整改措施、防范措施。

7、负责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对造 成危及公司声誉的工程咨询项目和咨询成果结论,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 见,供领导层研究决策,结合质量事故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建立全员参与研讨 的互动机制,提高全体执业人员专业水平和规避风险能力。结合对项目重大风险 预测和评估过程

8、配合副总经理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组织落实工 作。定期针对巡回检査和咨询成果文件审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整改 情况形成文字意见组织学习或专题讨论,总结、推行可行性结果;对新颁布的政 策法规文件、工程造价文件、更新软件及时组织学习;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题学习。不断提高公司执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质量意识和诚实守信意识。不断增强员 工遵守执业规范、道德规范及市场规则,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的能力。

9、积极完成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部门经理(含部门副经理)

1、建立和发展与客户以及外界的公共关系,积极做好关键项目客户的摸底 及协调工作。

2、积极做好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沟通工作,全面掌握 员工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及执业道德及后备专业人员的培养工作。对公司下达 的咨询业务,指派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大小、难易程度及员工的专业能力、风 险防范能力和任务的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劳动力和工作时间。搞好部门员工的考

3、主持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含标书编制),落实本部门经营目标, 组织部门咨询业务活动。为保证公司年、季计划的安排,可结合部门项目实施的 具体情况,合理调配编制《部门月执行计划报表》,同时为总审内外业工作的统 筹安排提供参考意见。围绕公司下达的年度、季度计划,遵照公司领导层的决议, 为公司年、季度计划的安排、调整,提供正确的可行性意见。

4、针对预先审视项目的综合情况,负责对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审计 方案编制及业务工作关注要点进行指导。

5、督查年、季度计划的履行情况,认真听取项目经理在项目执行中所遇的 困难及面临的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协调,必要时直接参入项目具体工作,排除工 作中的阻力。对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项目组半月情况报表》反映自己的基本意 见提供领导层进行研究,促使问题得到高效快捷处理,保证一线工作健康运行。

6、对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出具的初步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对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复核意见的规避风险的能力、证明性文件的严谨性、结论性文件的逻辑性、工作底稿的完整性提出书面复核意 见并承担管理责任。

7、关注重大项目的审计过程及结论的反馈信息(包括与委托方的沟通收集

到的意见及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为改进和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专业 水平提出可性行意见,便于领导层决策;

8、对执业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现象及违背职业道德等应予惩戒 的问题提出处罚意见。

9、按照公司年、季度任务指标,负责组织对咨询业务回款工作,并于每月

23曰向执行总经理填报《项目回款情况月报表》,协助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搞好效益工资的合理分配。

10、建立本部门差旅费台账。

11、部门经理出差期间由部门副经理行使部门经理职责。

12、积极完成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1、负责编制一般性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组织本项目组专业人员 对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的学习,统一咨询项目的技术经济分析原则、编审依据 和编审办法,并用它来指导项目组每个成员的执业行为。按照实施方案拟定的原 则、对咨询成果可能给客户或公司带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制定风险防范要点、计 价依据等要素,规范地开展咨询(审计)工作。

2、结合咨询合同和实施方案的目的和深度进行审查;对委托方提供咨询(审 计)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负责,并办理咨询(审计)资料交接清单。

3、制定项目作业计划,具体负责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相关专业人员 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4、检查落实咨询项目和各专业的计划进度情况,对影响计划进度和导致风 险的各种因素积极进行排查、协调、处理、落实,对咨询(审计)过程中尚未排 除的风险和问题,须及时如实或通过《项目组半月情况报表》向部门经理(或部 门负责人)反映报告,并在初步成果文件形成前加以解决。

5、对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初步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对复核 意见的规避风险的能力、证明性文件的严谨性、结论性文件的逻辑性、工作底稿 的完整性签署复核意见并承担间接责任。

6、督查专业人员质量校核情况,按照公司规定,对项目组初步咨询(审计) 成果复核后,汇总成册;对咨询(审计)初步成果文件的评价深度和复核质量负 责,咨询(审计)成果审核后,负责组织按部门经理(或部门负责人)、质量控 制总监(或总审)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对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职业行 为进行管理。

7、协助部门经理做好项目的回款工作,公平、合理地搞好项目的效益工资 分配工作。

8、积极完成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

五、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1、依据公司对《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廉政协议》、《工程造价咨询(审计)质 量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工 作管理流程》要求,规范自己造价咨询执业行为。应注意沟通方式,维护公司形

2、按照批准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和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制定的作 业计划、咨询原则,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以及与其接轨的合同专用条款,拟定 正确的调查、取证、计算分析方法,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完成咨询审计工 作,编制好咨询审计初步成果文件。

3、对自己发现而无法排除的风险,须在咨询(审计)过程中,及时向项目 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反映汇报,谈出自己的处理问题的基本意见及问题处理的 难度,征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4、对自己的计价依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计算结果(附完 整的计算式)、取证及必要的论证分析评价过程记录,按照公司《工程造价咨询 (审计)质量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依据整理的系统资料,完成 咨询(审计)初步成果的自校或互校。

5、对自己工作底稿质量应进行自主控制。工作底稿应表述清晰规范完整, 计算数据齐全准确、支撑证明性文件客观真实可靠、结论性文件逻辑思维分析严 谨,对自己初步咨询成果文件规避风险的能力、工作底稿的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对自己编制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质量负责。

6、对送审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遵照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部门经 理复核和总审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修改。

7、积极完成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附件:

附件一:部门月计划报表(附表13) 附件二:项目组半月情况报表(附表14) 附件三:项目回款情况月报表(附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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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1.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1按企业章程的规定主持本所全面工作。

1.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执业。1.3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宗旨,诚信服务,保证本企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1.4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企业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重大决策。

1.5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协议和合约,签发咨询成果报告。1.6负责企业市场拓展和企业风险防范,维护本所合法权益。 1.7领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保证咨询服务质量。

1.8主持或授权委托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重大业务项目的咨询;决定执业中重大决策问题、业务质量问题、风险问题的处理。 1.9协调和处理企业部门之间、从业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培育企业团队精神。

1.10按章程的规定决定和审批本企业的财务收支、人事任免、分配办法和从业人员聘用、辞退、奖惩。2.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2.1分管本企业的技术工作。

2.2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

2.3负责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控制制度,保证咨询成果技术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2.4主持本企业咨询活动中重大技术和质量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2.5负责对咨询成果可能给客户或本企业带来的风险进行预测,负责对咨询成果技术经济方面的最终审核。

2.6负责企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业务档案管理工作。2.7主持或组织重大业务项目的咨询。

2.8经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可代表企业签发咨询成果报告。3.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3.1负责和主持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

3.2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3.3负责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落实本部门经营目标,建立和发展与客户以及外界的公共关系。

3.4领导和组织部门咨询业务活动,主持制订或批准本部门咨询项目作业计划。

3.5确保咨询合同的履约,对本部门的咨询成果质量负责。3.6在权限范围内,安排、调度本部门人员力量,指派项目负责人;安排经费开支;制定分配方案;决定咨询项目收费额。

3.7负责召集委托方和相关单位就咨询项目中的一般问题和分歧进行协商,以求得一致意见。

3.8负责检查和监督本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4.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4.1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4.2承担咨询项目的组织实施、专业间协调和质量管理工作;对项目组成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

4.3负责办理咨询项目委托合同的草拟,接收和验核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4.4制定项目作业计划,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5负责统一咨询项目的技术经济分析的原则、编审依据和编审方法。4.6动态掌握咨询项目实施状况,负责督促检查各咨询子项和各专业的进度,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7对咨询项目的咨询质量负责,监督专业咨询员进行质量校核;负责对项目初步成果进行复核。

4.8综合编写咨询成果报告及其总说明、总目录,确保成果文件格式规范、表述清晰和满足使用需要。

4.9负责咨询报告的送达;负责与委托方结算咨询费;将必须归还委托方和归档的资料,及时整理,收集齐全,分别办理归还和移交归档手续。

5.专业咨询员岗位职责 5.1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执行作业计划,对本专业的咨询质量和进度负责。

5.2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5.3根据作业计划制定的咨询原则、技术标准选用正确的调查分析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确保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

5.4对专业成果质量进行自主控制,认真校核咨询成果。5.5编写本专业咨询成果文件,确保成果文件格式规范、表述清晰和满足使用需要。

5.6完成作业计划后将必须归还委托方和归档的资料,及时整理,收集齐全,交项目负责人或专人办理归还和移交归档手续。5.7规范执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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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排名

1.上海东方投资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4.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5.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6.上海明方复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7.上海东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10.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11.中竞发(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2.上海万隆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13.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4.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15.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6.上海财瑞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7.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18.北京华建联造价工程师事务所 19.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21.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2.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北京中宇恒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4.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5.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6.北京中天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28.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29.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30.中交水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31.四川中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32.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3.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4.上海上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5.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36.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7.北京恒信诚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8.昆明华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9.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40.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1.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2.北京永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43.山西中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4.宁波德威工程造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5.四川正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46.中大信(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47.祥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8.北京中瑞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9.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50.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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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8〕467号)和市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要求,我委随机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库》中抽取执法人员3名、专家4名组成专项检查组,于2018年7月26日—8月1日,对全市21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的执业质量和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共有21家造价咨询企业,自2017年到2018年6月期间,全市共完成咨询项目3604个,咨询项目总造价176.8亿元,项目审减8.69亿元,咨询收入共计5039.56 万元;全市共有专职人员共计239人,其中造价工程师128人,占专职人员总数的54%,中级以上职称172人。

根据省厅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要求,本次主要检查了企业资质及内部管理制度情况,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等情况。按照市政府“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企业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我们随机抽取了21家受检企业的42份咨询项目存档资料,并对城区3家以及石首与监利两县市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了实地抽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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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检的21家咨询企业中,执业质量检查结论合格的有16家,不合格的有5家;资质达标情况合格的有15家,不合格的有6 家(均为分公司)。(详见附表)

二、存在问题

(一)企业资质及内部管理。大多数受检企业办公场所、股份结构、注册资金、专职人员、合同社保等方面均能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内部执业质量控制体系健全,质量控制流程清晰,能较好地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要求,执业质量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但个别企业的负责人管理意识淡薄,不注重专业技术人员日常业务学习,不重视咨询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质量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性。

(二)项目执业质量。抽查的42份咨询项目成果文件中,部分文件质量的准确性、完整性存在问题,少数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上执行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一是咨询业务准备阶段。部分企业签订咨询合同的内容不完整;部分企业收集的项目资料无法满足所承接业务的要求;交接退还手续不完备;实施方案编制内容不完整,过于模式化,无针对性且无相关负责人审定签字。

二是咨询项目实施阶段。部分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措施项目无项目特征;成果文件中常见缺项、错项、定额套用错误、取费错误等;结算审核中,部分企业在重要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环节未严格执行标准规定,极少数企业在收集承发包单位确定造价的关键书面依据、结算依据上不重视,资料收集不完整;个别项目信息计价未按当时最新的信息价调整,安装工程未计脚手架费用等;三级复核流于形式,校审表没有实质内容,致使执业过程中出现 — 2 —

的错误未能及时纠正。

三是咨询企业结尾阶段。部分企业执业风险意识不强,对执业成果文件和工程文件资料收集把关不严,归档资料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项,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会商纪要、勘察记录表、相关计算式等;少数企业成果文件中缺少人材机价格表、综合单价分析表,其咨询报告存在格式不标准、内容不完整、签章不齐全。

(三)分公司市场行为。近年来,随着外来咨询企业的大量涌入,我市造价咨询市场竞争激烈,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的跨省、跨市外地企业也越来越多。此次受检的6家分公司均不符合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的备案条件,没有履行备案手续,其中一家企业还以分公司名义签订造价咨询合同和出具咨询报告,违反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此外从检查的6家分支机构来看,其从业人员数量、素质及执业水平都参差不齐,管理上也不规范,这都严重影响了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秩序。

三、下步措施

一是督办整改。各受检企业要针对本次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强化管理;设立分公司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厅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规范执业行为;在本次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要在3个月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回复,当地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复查,对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是不断学习。各造价咨询企业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业内相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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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提升技术、增强能力,以满足执业需要;同时要加强行业间交流互动,优势互补、共同进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监管。各地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做好内部执业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执业风险防范和执业质量管理意识,全面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咨询企业的日常管理,做好资质动态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严格咨询质量,为项目建设稳步推进提供坚强保证。

当前,有不少造价咨询企业分公司未严格履行执业备案手续,也存在大量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外地造价咨询企业在我市执业的现象,这些企业的资质与内部管理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等受管理权限的限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造成行业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缺位状态,建议省厅考虑这类情况,出台相关政策,便于地方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控,确保行业监管到位、质量控制到位、市场管理到位。

附件:《荆州市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 汇总表》

2018年8月21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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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工程造价咨询

江苏鼎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鼎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监理及咨询服务的优质企业。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造价审计与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诚信”的企业理念开展工程项目造价审计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以“公正廉明、优质高效”的企业服务承诺建立了企业内部先进的管理制度以及透明的审核制度,并利用科学的手段和先进的工作方法保证了工程项目中各类核算的高精准率。公司拥有一支国际水准的高素质队伍,其中具备工程建设类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建造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达68人。公司实行标准化管理,确保了对外服务的有效性和快捷性。 公司凭借强大的人才和资源优势,不断开拓,锐意进取,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理念,利用自主研发的项目管理软件,实现了对项目的远程监控和管理,居业内领先水平。以丰富的实践经验,成熟的管理模式,严格的管理制度,灵活的管理机制为委托方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与投资者在投资理念和管理上形成最大程度的和谐,在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方面实现全面双赢。

推荐第6篇:四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6月经四川省建设厅批准成立,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注册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栋6层。

以下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八)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九)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1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2]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办理程序

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企业初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5)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8)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

(9)造价员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

(10)人事代理(托管)协议及《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

(11)《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及本年度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

(12)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内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升级、延续,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乙级暂定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一年完税资料;申请升级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三年完税资料);

(3)企业营业收入含工程造价咨询以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料复印件(申请甲级资质的提交)。

3.企业申请经济性质变更或分立的,除第

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4.外省市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迁入北京,除第

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

(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新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起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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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8号)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3月26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专业人员,应在申请人企业注册或提出在申请人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其他专职专业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可以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申请、审查材料,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书和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提交申请人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声明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应按A4规格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四)要求提交的各项证件、证书、证明、凭证、审计报告、文件等,应提交原件,申请人需保留原件的,应当复制并在复制件上加盖申请人公章后装订入册,提交材料时带齐原件接受核对检查;

(五)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第十二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至

(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处于暂定期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享有与正常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资质证书。暂定期满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和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准予甲级资质许可并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发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准予乙级(包括乙级暂定期)资质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制作发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或执业印章的,应当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携带声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资质延续申请参照本细则第

八、

九、

十、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申请材料内容上报。

第十五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资本、开户银行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资本、开户银行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注册地跨省级区域变更的,需经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由变更后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变更或备案。

第十六条 咨询企业申请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一) 单位名称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和执业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载有相关内容的股东会会议纪要、身份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三)专职专业人员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专职专业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工作简历、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等,专职专业人员为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还需提交任职文件;资质证书副本。

(四)经营地址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联系人(在变更报告中注明);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五)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验资报告;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变更核准通知书;新增专职造价工程师股东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资质证书副本。

(六)开户银行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银行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

提交材料的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含两个企业的造价咨询部门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合并后的企业工作业绩可以承继两个合并企业的原有工作业绩总和;合并后企业取得资质时间按照原合并的两个企业中取得资质时间较长的一方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手续完成后30日内,应按第十六条规定就变更事项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或标底等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上报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的具体要求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专职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制度,应当执行有关工程造价从、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定,支持并督促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单项业务备案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三)与委托方签订的造价咨询业务合同;

(四)在本省境内执业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

提交材料的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咨询企业在办理完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按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本省以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提交材料的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分支机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后,应在30日内,将上述备案材料和备案回执复印件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分支机构在取得备案回执每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到备案登记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常驻专职专业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必须齐全;

(四)在分支机构执、从业的专职专业人员不统计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咨询收费相比应适用收费标准降低20%以上(不含20%)的,视为恶意压低收费;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违反专职专业人员的意愿使用或者扣留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业专用章;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经营活动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档案管理和咨询成果质量;

(三)企业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是否规范并符合行业指导规程;

(四)企业咨询合同的规范性和履约情况,企业按规定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的情况;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条件;

(六)咨询企业执业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获准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受理机关应当注销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一)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注销或者失效的;

(二)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注销的;

(三)分支机构超过一年不到备案受理机关更新备案信息的;

(四)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不满足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五)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执、从业行为被证实有重大过失的。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信用档案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咨询企业信用手册两种方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信用档案信息单独记录,同时记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信用档案。

咨询企业的良好记录包括:

(一)获得市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为优良;

(三)获奖的课题研究成果;

(四)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业绩。

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包括:

(一)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资质条件变更后未按规定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四)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或者不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

(五)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六)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七)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未加盖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

(八)不按规定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的;

(九)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十)由于咨询企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明确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9日云南省建设厅发布

的《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标[2000]1258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我省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制定《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情况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市场规模、市场份额逐年扩大,年营业收入已接近3亿元人民币,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队伍也不断壮大,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18家,乙级150家,注册造价工程师1400多人,其中直接在咨询企业执业的造价工程师超过1000人,另外还有近1.6万人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工作。工程造价咨询业在国民经济和建设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市场环境与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一些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认识不够,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习惯于采取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制约了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开放程度;一些业务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认识不足,致使与企业脱钩改制不彻底,存在依附关系,形成双轨运行模式,加大了工程造价市场环境与市场机制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二是咨询企业本身发育不够成熟。大部分咨询企业存在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服务内容单

一、服务质量水平不高等问题。企业的服务理念、服务范围、管理经验和诚信度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比较还有较大的差距,企业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和垄断市场的行为时有发生,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亟需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管理工作, 2006年7月1日,建设部发布实施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针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对造价咨询企业的申报程序、标准、经营范围、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部分条款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三、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详细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申报、变更、合并或分立、跨地区开展业务备案、开设分支机构等环节的办理程序、报送资料等内容,与建设部令规定相比,实施细则更具可操作性。

(二)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和成果申报和信用档案管理两个制度,并明确了咨询企业优良和不良记录的细目。

(三)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的个别内容。

(四)明确了恶意压低收费的界定标准。

发布部门: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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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称:原平市正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申请资质等级: 甲 级 □ 乙 级 所 属 地 区:山西省原平市 填 表 日 201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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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的责任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t111~.、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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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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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 >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八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审批。

第九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审批中心申请密码后,登录指定网站的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书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批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三)审批中心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建设信息网”公告许可决定及通知领取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当事人。

建设厅自作出决定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工程经济类职称是指工程师、经济师、审计师、会计师、工程或经济系列教授等。已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有本企业中级职称聘书的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第11篇:论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展前景

论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社会中介机构,随着科学技术啊的迅速发展已经握过加入世贸组织(wto)已经向国际承诺:在2005年以后工程造价咨询业向世界全面开放,即外商可以在中国设立独资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这势必会吸引外商在中国设立工程造价机构,从而加剧我国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竞争,国内的造价咨询企业收到的威胁时前所未有的。

1、我国造价咨询业的现状

虽然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脱钩改制进行了五年了,但假脱钩的假象还存在一眼受主管部门的制约,不能公正的进入社会,严重损害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形象,同时也违背了中介组织独立、客观、公正的服务宗旨。

目前相当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只限于预算结算和标底的编制、审核。从业务的范围来看,远未发挥造价咨询单位应有的职能,造价咨询服务缺乏完整性。从营销观念来看,国内造价咨询公司缺乏开拓市场的营销能力和缺乏强有力的市场竞争能力。

脱钩改制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多属于无主管企业,对自身建设和提高的要求十分迫切,对市场和市场秩序更加关注。他们希望建立行业协会,加强业务交流,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现在的协会在为企业服务和帮助企业办实事方面显得不足,为协会会员信息服务滞后,业内信息交流与反馈不畅。

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育较晚,政府部门主要抓企业资质审核这一环节的工作,对规范市场的问题抓的不够,公平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存在地方及行业保护,行业垄断和部门封锁,先关专业人员交叉执业,无资质的事务所也在承担业务等等。

尽管我国已经有了先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在实践贯彻中存在许多问题。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也客观存在着。

工程造价咨询业从业人员普遍缺乏既懂工程造价又懂经济、法律、国际贸易,同时精通计算机和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保险尚未引起业内人士的重视。责任赔偿制度等待建立

2、加强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对策措施

针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加强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业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2·1建立真正独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各职能部门应该制定方案,清查社会上假脱钩改制企业。要求造价咨询企业一定要与主管部门脱钩,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成为真正意义的独立机构,使造价咨询机构能真正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作出客观、公正、合理的确定,出具实事求是的工程造价文件,依法维护建设各方面的经济权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2·2大多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该实施合伙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合伙制应该成为造价咨询机构的主要形式。合伙制这种公司形式对其债务承担无限风险,大大增强了其责任风险,因而必须大大促进从业机构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完成咨询业务,以信誉争市场。

2·3拓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范围首先要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延伸到建设项目服务的全过程。包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预算,标底已经不同阶段造价的确定等。为委托方提过工程造价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

其次要注意寻找新的发展机遇,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我过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各类新兴行业的出现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带来了许多新的市场机会。一旦我国强

制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就会对有投保的工程项目进行计价,以此来作为计算保险费,赔偿费的依据,这也就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进入保险领域提供了很好的机遇。

2·4加强协会的建设,调动地方造价协会的积极性没有成立协会的,应尽快与有关部门协商,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成立。要明确造价协会的职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业务上应与中价协对口。行业协会要把服务作为唯一的宗旨,一切工作都围绕这一宗旨进行。

2·5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严把资质准入关,不符合条件的不能批,同时加强对造价咨询人员的注册管理,特别是违规的处罚,建立违规登记制度,对出现重大错误的从业人员和机构要予以公布,并进行处罚或清除出咨询队伍,使道德规范和法规双管齐下。

2·6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保证有序规范运作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必须由法律保障和规范,也就是说在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各个环节和阶段都要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可以遵从。另外对于工程造价管理中各方人员的责,权,利也应该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面对变幻莫测的国际竞争市场,我们只有懂得并真正吃透国际惯例,法规,标准等才有可能按国际惯例进入国际市场,同时受到国际法律的保护。

2·7加强工程造价人才的培养,提高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素质和竞争力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健康发展,与国外同行更好竞争并取胜的保证,新时代的造价工作者应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又懂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复合型人才。

A·高等院校应该承担负责培养现代工程造价人才的重任。在高校建立硕士点,博士点,以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经济,晓法律,善管理,同时精通计算机和外语的高素质的工程造价人才。

B·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通过自身学习提高从业水平和拓宽业务知识面。

C·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技术水平。

2·8建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制度由信用评级机构根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记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促进造价咨询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2·9建立责任赔偿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脱钩改制之后,从业自律和信誉角度看,造价咨询机构应该做到公平,公正,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责任赔偿制度,使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或机构产生错误(无论主观或客观)都要进行赔偿的意识,以约束其行为,提高造价咨询人员的责任心。同时也要建立专业人士或机构的“专业责任保险”制度。咨询企业通过投保转移风险,降低了自身责任风险,同时也增加了信誉。

第12篇: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

AAAAA级企业名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中竞发(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天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众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万隆(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长江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大信(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迪信众华工程造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赛因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正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长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九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湖北大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天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中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华莱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恒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永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赛德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华中汇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永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衡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阳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中兴华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中咨信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中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荣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诚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嘉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新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金恒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AAAA级企业名单

湖北正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江源大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兴盛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益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信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浩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宏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中明智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鸿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黄石华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中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先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宜昌捷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华天银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十堰安广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五环宏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金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鑫宏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同济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大信正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恒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华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慧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开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中南华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精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金成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利安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瑞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秉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湖北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华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路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高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民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太阳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湖北宇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中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宏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正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湖北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信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安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兴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申渝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惠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天时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振兴天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开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AAA级企业名单

湖北中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武汉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正信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东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随州正兴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十堰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吉建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湖北拓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健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应泰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众恒诚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边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兴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静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天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高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中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恩施州兴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人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瑞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金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建厦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荆州市众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智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同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永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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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诚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大悟县腾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赤壁木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麻城致远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龙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华润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海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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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建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永信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盛世金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诚宜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武汉科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伟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盛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咸宁市正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金丽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大冶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武汉江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中锦腾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安平天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江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平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天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华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大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力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诚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市瑞兴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AA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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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综合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3.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4.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5.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

7.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4篇: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八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审批。

第九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审批中心申请密码后,登录指定网站的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书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批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三)审批中心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建设信息网”公告许可决定及通知领取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当事人。

建设厅自作出决定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工程经济类职称是指工程师、经济师、审计师、会计师、工程或经济系列教授等。已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有本企业中级职称聘书的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近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专职专业人员是指与申报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由申报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合同和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注册在申报企业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专职专业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统一按男、女60周岁计算)。内退人员和退休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专职专业人员总人数的30%。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股东出资人中,专职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作业绩,按照建设部第149号令中乙级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暂定资质期限为一年。一年暂定期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中心申请换发资质证书。暂定期满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及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建设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建设部或建设厅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应当在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等省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携带声明材料和法人代表签发的申请报告到审批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 审批中心应当在颁发咨询资质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资质许可文件等相关资料抄送省造价总站。获得许可的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领取企业信用手册。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审批中心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资质延续申请按照本细则第

七、

八、

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和申请材料内容上报。

第十五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以及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审批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审批中心办结后15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的,应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审批中心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企业注册地跨省级区域变更的,需经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由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咨询企业申请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一)单位名称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执业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会议纪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技术负责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经营地址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联系人(在变更报告中注明);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五)注册资金及股东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验资报告复印件;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工商出具的股东变更核准通知书;新增专职造价工程师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含两个企业的造价咨询部门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合并后的企业工作业绩可以承继两个合并企业的原有工作业绩总和;合并后企业取得资质时间按照原合并的两个企业中取得资质时间较长的一方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手续完成后30日内,需向审批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一)各合并(分立)企业的合并(分立)协议;

(二)各合并(分立)企业同意合并(分立)的股东会决议;

(三)合并(分立)后企业的章程和出资人协议;

(四)合并(分立)后企业的工商出资证明;

(五)合并(分立)后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的按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六)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若干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明确风险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规定,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执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和建立业务档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实行网上报告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业主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合同主要内容;完成咨询任务后15日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咨询成果主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先持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到审批中心办理资质验核手续,并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省造价总站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单项业务备案表》;

(二)审批中心办理的资质验核手续证明;

(三)与委托签订的造价咨询业务合同;

(四)在本省境内执业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人事存档证明、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咨询企业在办理完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省造价总站应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外(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省造价总站办理告知性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人事代理合同、交纳的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企业注册地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常驻专职人员的人数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聘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必须齐全;

(四)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应注册在分支机所在地,并不作为核定总公司资质的人数。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九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30日内应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领取企业信用手册。 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经营活动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咨询成果质量;

(三)企业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是否规范和符合行业指导规程;

(四)企业咨询合同的规范性和履约情况,企业咨询项目的统计和备案情况;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条件;

(六)实施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七)咨询企业执业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责成企业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或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部或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或建设厅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档案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咨询企业信用手册两种方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优良记录、不良记录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咨询企业的优良记录包括:

(一)获得市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为优良;

(三)获奖的课题研究成果;

(四)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业绩。

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包括:

(一)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三)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四)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师签名盖章的,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

(五)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六)由于咨询企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活动和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我省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15篇: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八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无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九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万元;

(十一)无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取得造价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或省、市(州)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无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申请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报市、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报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报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初审,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应当通过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申报的同时提交下书面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始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提交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材料。

第十三条 初始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或暂定级(设暂定期二年)、

乙级暂定期届满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满3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暂定级暂定期(二年内)达到乙级资质标准者,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乙级资质。暂定期满达不到乙级资质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乙级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3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申请资质延续应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应当在省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携带声明和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申请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执业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会议纪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技术负责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住所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号码、联系人(在变更报告中注明);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五)注册资金及股东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验资报告复印件;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变更核准通知书;新增专职注册造价工程师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延用其一名称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应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程序结束后30日内,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一)各合并(分立)企业的合并(分立)协议;

(二)各合并(分立)企业同意合并(分立)的股东会决议;

(三)合并(分立)后企业的章程和出资人协议;

(四)合并(分立)后企业的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资证明;

(五)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申报下列资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常驻专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中,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专职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聘用合同、养老保险的凭证必须齐全;

(三)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应注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不再核定为企业资质的人数。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后30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取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接受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甘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甘承接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

(四)拟承接造价咨询的工程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市、州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单项业务备案。

第二十六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四)受委托对工程造价经济纠纷进行技术鉴定;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六)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通过竞争方式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取得任务后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明确风险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建立业务档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执业单位执业印章和执行工程造价业务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以及各专业编制、审核专业人员的执业印章。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咨询任务后15日内或在每年12月底以前通过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咨询成果主要信息,作为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年度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资质后,因情况变化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档案采用电子信用档案和信用档案手册两种方式。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优良记录、不良记录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四川最具成长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12年四川最具成长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四川同兴达城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四川明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四川京都君益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5、四川德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四川开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四川天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8、四川利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9、四川鑫海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10、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四川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2、四川汇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17篇: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调研报告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调研报告

——随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赴京考察记

南京市造价管理处顾天宁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2014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目标,提升咨询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咨询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提升咨询企业咨询成果质量,继而全面提升工程造价行业的管理水平,2014年6月10日至13日,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务理事、江苏捷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吴红鸥总经理带队,专程赴北京市,实地调研学习当今中国工程造价届领军企业——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职公司)和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在工程造价领域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企业发展战略,收获颇丰。

在京期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吴佐民秘书长、施笠副秘书长在百忙中亲切接见了江苏省赴京调研学习组,并就中国工程造价行业的国际化合作和可持续发展做了扼要论述。下面就本次调研学习情况作一小结,以飨各位同行。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之源动力

(一)企业内部管理实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管理模式

1、不论是天职公司还是中昌公司,在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工作目标制定和工作任务分配等方面都传承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管理之精华,各工作事业部岗位设置科学合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如中昌公司制定的《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时定额(试行)》,对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益,强化企业的组织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2、在员工薪酬管理方面,为保障咨询人员业务实施的独立性,两公司摒弃了“提成制”,代之以“综合年薪制”,即参照事业单位薪酬管理模式,施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员工根据各自岗位、技术等级、工作年限、月度目标考核等基本情况按月领取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成立工作业务目标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此外,为留住人才、关爱员工,公司每年还为每位员工额外办理“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金是对那些忠诚于为本企业服务到退休的员工而专门设立的。

3、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天职公司和中昌公司都为缓解员工紧张的工作压力,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轻松地的业余生活,组织安排员工带薪旅游、带薪休假,构建人与人之间的体贴关怀,彰显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

1爱和心理疏导——这一点,在职场办公环境的设计和业务研讨环境的规划上,天职公司可谓巧夺天工、精美绝伦。

(二)企业外部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模式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国进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工程造价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造价咨询企业也从小到大发展壮大起来,市场各层面的竞争压力也随之而来。

1、明晰的发展战略是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前提 发展战略是企业创始人和高管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要关注的焦点之一,天职公司和中昌公司尤其如此,无论是市场竞争战略、营销战略、发展战略、品牌战略,还是技术开发战略、人才开发战略、资源开发战略、信息化战略等等,始终引领着企业不断走向辉煌,走向卓越。

2、行业品牌效应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带来更多机遇

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打破了地域界限、行业界限,天职公司和中昌公司在某一领域的品牌效应为其跨地域、跨行业发展赢得了先机,如天职公司在大型公共建筑与商业地产、化工煤炭与工业、公共交通、电力工程等领域,中昌公司在城市轨道交通、石油化工、房屋建筑工程等领域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

3、标准化服务是赢得市场的关键 天职公司和中昌公司在承揽业务、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都有一整套企业内部管理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如天职公司《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务(跟踪审计必备实务操作规范与指南)》、《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系统》、《全过程造价咨询操作规程》,中昌公司《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时定额(试行)》、《中昌BIM咨询简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系统》等都是由两公司自行编制并施行的标准化管理手册,这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在提供诚信、高效、优质的服务需求下,在确保咨询成果质量第一的前提下,两公司在北京,在全国都赢得了诸多市场,更赢得了业界同行的高度赞誉。

二、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培育是企业可持续发展之根本

天职公司和中昌公司都十分注重企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一是从“娃娃”抓起,每年在全国重点高校公开招聘品学兼优的学子,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岗前培训、素质教育,并根据每位学子的特质安排在恰当的部门,适合的岗位,使其乐于工作,乐于奉献,乐于为本企业服务一生——即使调

2离,他们也会时常想起母企,只要一有机会就提供业务资讯;二是引进高端人才。随着当今网络、信息等新科技的突飞猛进,工程建设领域相继出现了“IT技术”、“云技术”和“云端管理”等技术革新的新产品、新科技,如何尽快消化吸收,使其为工程造价行业所用,两公司都投入了巨资,引进培育本企业高端人才,同时与世界顶级软件企业合作组建研发中心,第一时间研究开发适合本行业发展的技术成果,以保证本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引领着业界与新科技成果的早日衔接。

三、高端产品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是企业承揽业务之法宝

如前所言,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相继出现了“IT技术”、“云技术”和“云端管理”等新科技,如何适应工程建设各阶段涌现的高科技成果,将其对接运用到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天职公司和中昌公司可谓高瞻远瞩,相继开发了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云端审计系列系统、云端咨询系列系统、工程造价BIM咨询、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系统、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系统、投资估算动态生成系统等,既实现了高科技成果在工程造价领域的转化运用,又引入了信息化审批流程,构建了咨询业务的阳光下操作,也赢得了造价咨询市场的认同。

四、企业信息化建设是现代企业管理之必须

天职公司和中昌公司之所以有今天的成就,离不开公司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不间断投入,不论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是造价咨询业务的开展,公司在发展扩张的不同阶段都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尤其是企业高管们倾注了大量的智慧,可以说,没有信息化建设就没有天职公司和中昌公司今天之成就和丰硕之成果。

五、企业家的团队精神和心路历程

作为本次考察调研的意外收获,就是天职公司张超总经理应邀畅谈的个人心路历程:一是八十年代在改革浪潮中的艰难跋涉;二是九十年代在市场经济大潮博弈中的方略规划;三是二十一世纪的百年梦想——始终是天职公司,包括张总在内的高管和所有员工们每时每刻所迸发出的工作热情,永不停滞的创新愿景和战无不胜精神斗志。

本次调研,也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了二大热点课题,值得研究,值得业界精英探索解决之道:一是如何有效解决同业间的无序竞争、恶意压价;二是如何有效监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挂靠问题,构建诚信、有序、和谐的市场环境。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18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才战略分析

2014-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才战略分析

1、人才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核心资源 按照资源层次理论,结合人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重要性,人才资源位于企业资源的核心层面。是其他战略实施成败的关键因素,造价咨询通过人的智力活动为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一个企业拥有高级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是造价咨询企业实力的重要指标,是企业竞争力的具体体现。

2、企业获取人才基本措施 1)引进,导入外部的优秀人才

企业或协会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人才信息,大力引进应用型技术人才,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有实力的造价咨询公司可以引进一些高级研究型人才,并建立研究平台开展与造价咨询相关的科学研究,以加强行业企业咨询业的科学研究,将理论指导实际操作。同时建立引进人才的长效机制,主要表现在提高造价咨询人员待遇、建立健全行业人才管理制度等。 2)再教育,发展业务骨干

企业内部人才可以根据自身或企业的需要,鼓励再教育提升人才质量。造价协会及时发布造价工程师考试信息,让更多的从业人员参加考试。咨询企业应该设立考试基金,由公司提供考试费用和资料费用,并对通过考试的员工进行奖励,为他们创造条件参加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待遇上,平台上向造价工程师倾斜,让他们逐步成为业务骨干。 3)在企业内部建立学习型组织,提高整体人才素质

如果人才是工程造价企业的核资源,那么工程造价企业的学习能力就是这家企业的核能力,甚至某种意义上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建立学习型组织就是要在企业内部树立的风气,使组织成员在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而且要互相学习、互相提高。每一个工程造价咨询项目都有不同特点,不同的要求,从业人员只有不断互相学习,才能提高应变能力,才能提高执业水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要综合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牵涉到多个学科的知识,理论必须联系实际,才能出具高质量的咨询报告,才能真正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执业。 4)建立业内企业与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

造价咨询企业的信誉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度是行业成熟度的体现。企业可以配合协会来做,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与数据库技术,建立业内企业与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级,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指标。并将较高的信用等级作为业内企业与从业人员申请新资质(资格)的必要条件。同时,还需要对一业内企业与从业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公示,必要时降级直至取消其资质(资格),给不诚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威慑。建立良好的执业环境和行业风气,提高行业的社会形象。 5)建立全面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19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0年,是经建设部批准的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公司以工程项目建设的标底编制、预(结)算编制、结(决)算审计、施工全过程造价管理(跟踪审计)、工程造价鉴定、投资估算、投标报价、合同咨询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为主要业务。

公司由一批具有丰富的概预算、施工合同经验、施工全过程管理、并从事过国内外大中型工程项目概预结算编制及审核的专业人员组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卿荣书女士由于在工程造价领域所做出的突出贡献,于1992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命名为“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与定额先进工作者”。

公司现有办公设施齐全,并配备有广联达、金润预算大师、建研院PKPM及鲁班算量等概预算软件。此外,公司还独立研发了自有的工程量计算软件、材料信息价格查询系统、工期计算软件及万能比例尺,以供公司专业人员内部使用。

近年来,公司完成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百余项,工作内容涉及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及审核、标底编制、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投资估算、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等一系列咨询服务内容。

公司对接受委托的项目无论大小,均能认真对待。根据委托任务的不同,公司任命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并配备完整的专业技术班子,在项目经理和公司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项目咨询成果的质量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在完成每一项委托任务后,都由各项目经理组织交流,总结经验及教训,以使公司的工作越做越好。公司还对已完项目定期进行回访,并随时解答委托方提出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问题。公司的工作得到了委托方的一致好评。

公司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守商业秘密,以人为本,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利用先进设备及技术,进行科学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公司愿以优惠的价格,高质量、高效率的工作为广大客户真诚服务。业务介绍

工程造价咨询

 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招标文件。 工程结(决)算审计。 投标报价、施工概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及仲裁咨询。 建设项目的开发策划、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设计概算编制。 提供市场价格询价及审核工程量服务。 工程变更及合同价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建设项目合同咨询。 设计方案技术经济论证和技术经济评价。 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和后评价等。

工程招标代理:可为业主提供建设项目的施工、设备采购、监理、勘察、设计的招标代理咨询服务。

工程项目管理:可为业主提供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经济分析及设计优选、招标评标、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结算审计及项目后评价等在内的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服

电话:(8610)83659261/83659257/83659607

手机:(86)13611118961/13701022518

传真:(8610)83659257

电邮:postmaster@bjzych.com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座16层/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7-1301(二部办公区)邮编:100073

第20篇: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书委托书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书

甲方(委托人):佛山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被委托人):

在自愿、诚信、公平的前提下,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委托人出具本委托书。本委托书约定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银畔丽苑(新松20号地商品房)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是编制工程预结算,负责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对相关工程量,解释套价依据等;

2、由于乙方已完成银畔丽苑工程的初步预算编制工作,乙方必须负责相关的对量工作,以及结算工作。

3、在乙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甲方可委派一个熟悉业务的员工配合其工作。对于预算部分的对量工作,以乙方为主,甲方派遣人员尽量配合、在能力范围内共同完成;结算部分可由甲方派遣人员负责。

4、如果乙方需要甲方提供人员配合,乙方必须提供原预算的计算稿、成果文件电子版本,并解释计算过程及其注意要点。

5、银畔丽苑工程造价咨询委托费用为1.8万元,甲方同意先支付预算编制费用1万元;余下万元编制费用,乙方愿意交由甲方委派的工作人员收取。

6、乙方必须天内完成银畔丽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甲方保证在本委托书签订后个工作内支付1万元预算编制费用,余下咨询费用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工程结算确认后个工作内支付余下0.8万元咨询费用。

7、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时间:年月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岗位职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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