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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7: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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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 >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八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审批。

第九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审批中心申请密码后,登录指定网站的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书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批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三)审批中心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建设信息网”公告许可决定及通知领取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当事人。

建设厅自作出决定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工程经济类职称是指工程师、经济师、审计师、会计师、工程或经济系列教授等。已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有本企业中级职称聘书的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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