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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金华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度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行为,提高造价咨询工作质量, 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造价咨询市场诚信建设,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浙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包括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考核管理办法遵循“动态考核、重点突出、科学公正”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金华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综合考核工作,具体工作委托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落实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情况等五个方面。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方面的考核内容,主要依据建设部现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1

办法》有关规定。考核主要内容有:

1.股份结构、执(从)业人员数量、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现状;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

3.资质证书;

4.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情况方面的考核内容及要求:

1.主要条款是否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的咨询合同;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格式是否符合我市规定要求的,签字、盖章手续完整性;

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4.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抽查,误差率是否控制在行业自律范围内;

5.有无伪造工程造价数据,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

6.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明显偏离市场成本价;

7.无故拖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

8.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存档资料是否完整。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方面的考核内容:

1.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跨地区承接业务时,未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5.在咨询活动中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6.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7.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8.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落实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情况方面的考核内容:

1.提供工程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2.积极参加咨询行业工作会议;

3.开展课题研究,提交相关论文。

第十条其他方面的考核内容:

1.内部没有落实业务学习制度或职业道德教育。

2.自律公约和收费标准等未公示。

3.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章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评价应依据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1.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决定文件;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行业主管部门业绩核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结果;

4.经查实的举报或投诉;

5.业内相关单位评价表;

6.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为业内相关单位评价、日常监督检查及定期考评三部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以上三部分内容,确定最终考核结果(以下简称“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业内相关单位评价:由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质量、执业行为、咨询收费等方面进行评价。评分按照委托方40%、施工方60%的权重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普遍现象,进行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定期抽查、实地检查和受理投诉核查三种方式。

第十五条 定期考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二章中的考核内容,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考评。每年考评一次。

第五章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 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形式,综合考核总分100分,其中业内相关单位评价占10%、日常监督检查占20%、定期考评占70%、,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一、附表

二、附表三。

第十七条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10分、6分;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分别加5分、3分;

2.本企业人员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每人次加6分、4分、2分;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每人次加1分;

3.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营业收入每50万元加3分,不足50万元加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6分;

4.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所承接的工程项目,无不良行为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每增50万元加2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每增15万元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5、开展课题研究,提交相关论文或提出建设性意见,每人次加1分,最高5分。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等级: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在咨询活动中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

正当竞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综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优秀;得分在90分以下、7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含)以上者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综合考核结果将在全市通报,并在《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期刊及“金华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同时,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延续资质有效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建设行主管部门将颁发“优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证书,并推荐参加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要求企业重新申请资质;企业拒不重新申请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或降级资质等级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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