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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岗位职责 武汉(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11 07:41:34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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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释疑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一种类型是民办学校,主要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2、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循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中介等。

⑴民办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⑵民办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⑶民办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等;

⑷民办科技事业:如民办科技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科技评估所(中心)等; ⑸民办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⑹民办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等;

⑺民办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等; ⑻民办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等。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二种类型: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者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并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5、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⑵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它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民办学校的可设为校委会。

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技术或技能方面的要求。如民办医院,就要求有与医院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不同的行业如果对本行业范围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行业要求。

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这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宗旨确定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是来自正当的渠道,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⑸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可以有两个或多个。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场所设置地,不能超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必须强调,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具备其中一条或若干个条件,是不能提出申请登记的。

6、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履行哪些主要程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程序是:

⑴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在预先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出具《通知书》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⑵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

⑶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并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设立的文件,连同法规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一同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设立的,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7、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什么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下五个特征:

⑴举办主体的民间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其举办主体。

⑵资产来源的非国有性:资产来源于举办者自己筹集的资金,其中涉及国有资产部分不得超过举办资金总数的1/3(国有资产包含着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

⑶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⑷业务范围的社会服务性:凭借专业知识的技能,为满足社会某种需求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⑸组织性质的非营利性: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特征。组织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组织解体后,剩余资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私自转让、分配。

其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为满足社会某种需求而开展服务;其社会定位是凭借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满足人民需求的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是具有一定专长的单位成员,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和一定组合形式,组成稳定型的单位实体;其管理方式是实行岗位责任制;其工资报酬形式是单位成员实行按劳取酬。

8、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前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的赢利可以在成员中分配,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本质所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三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性、经常性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也就是说,它们的性质一个是“民办”,一个是“官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和“非营利”的本质所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四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四是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有一类具有法人资格,其余两类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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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批准檔;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章程; (3)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开办资金实收情况明细表; (5)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者(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檔、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移交与验收证明,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0)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关的批准文件; (11)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等作价依据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檔,包括房地产证、车辆行驶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等; (13)出资者对其出资责任,以及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及出资财产未设定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书面声; (14)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数据。

推荐第3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_________。(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_________。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________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

(二)_________。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l-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三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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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我

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全称为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本学校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港汇广场B座十楼

第三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学校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校培训学校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学校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

本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合肥市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合肥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学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学校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李东兴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

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学校董事会由李东兴,樊蓓,廖德稳,培训学校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三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学校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

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2.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学校

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学校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学校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收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学校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学校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学校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学校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学校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培训学校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 执行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条

培训学校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学校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校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学校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学校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学校主任应予免职:

(一)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 不能全面履行培训学校主任职责的;

(三) 培训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 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 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学校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

培训学校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应当公示《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校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培训学校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学校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校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

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培训学校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学校档案。

第六章 培训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学校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学校制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学校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学校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学校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学校主任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学校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学校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学校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学校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学校举办者代表、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学校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培训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学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

培训学校董事会成员签章:

推荐第5篇:民办非企业单位问题解答

民办非企业单位问题解答

1、问题: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2、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市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等行(事)业中。

3、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1998年9月25日经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5日以国务院第251号令颁布实施的。它的主要内容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申请登记的条件以及程序、步骤和事项,以及违反规定如何给予处罚等共计三十二条。

4、问题:应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民为非企业单位登记?

回答:要具备:

(1)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5、问题: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回答: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材料,即: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4)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5)《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

(6)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7)《名称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8)其他有关材料。

6、问题:如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名手续?

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前,应由申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名。

7、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事项有哪些?

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事项有: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8、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9、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名称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4)章程(一式三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10、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1、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城提交的材料

回答: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注: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2、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3、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4)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注: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4、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5、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4)章程(一式三份)。

16、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7、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开办资金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注: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8、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19、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5)章程(一式三份)。

20、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回答: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21、问题:民办非单位变更登记 的办结时限

回答: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22、问题: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回答: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算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23、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后,如何办理补发手续?

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登记证申请书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24、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设立分支机构?

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相关政策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办事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相关服务机构: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推荐第6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当地民政部门

中国社会组织网:www.daodoc.com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10.其他。

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其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办理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详见第六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材料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 ·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验资资金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

如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资申请书(自拟)

2.个人账户申请退资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推荐第7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2005/5/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

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

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楼D座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

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英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

心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高翔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高翔、高永光、陈晓燕、金兴国、高家伟、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2.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收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方便;

(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 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 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主任应予免职:

(一)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 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主任职责的;

(三) 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 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 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中心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中心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中心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中心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中心主任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培训中心董事会成员签章: 高翔高家伟曾惠真陈晓燕高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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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自律承诺书

遂宁市民政局:

现申请办理遂宁市精科财经培训学校登记事项,按照诚实守信和自律自治原则,承诺如下:

1、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6、主动公开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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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承诺书

黎川县民政局:

现申请办理登记事项,按照诚实守信和依法原则,承诺如下:

1.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5.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6.自2017年,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按时参加年度检查。

7.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联系方式、决策机构成员、银行开户、印章样式、税务登记证等备案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

8.主动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收费标准、接受捐赠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处理。

承诺人:(签字、盖章)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推荐第10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名称:

菏泽市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中心

第二条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菏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所 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丁友库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0000 元;出资者: 丁友库,金额 30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科学编制佃户屯乡村旅游发展及生态园的整体规划,健全完善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佃户屯乡村旅游信息系统平台,制定佃户屯乡村旅 1

游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服务培训,策划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节等活动,统一为游客设计佃户屯乡村旅游产品,为游客进行现化农业知识及农村传统文化的普及,受理游客投诉;

(三)打造代表性的佃户屯乡村旅游记念品,统一对外宣传推广佃户屯乡村旅游,制定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的参考价格,建立佃户屯乡村旅游的考核机制;

(四)为政府提供发展佃户屯乡村旅游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两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 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该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有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主持本单位每年的年度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 4

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丁友库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期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 年 06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1篇: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承诺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承诺书

介休市民政局:

现申请办理

登记事项,按照诚实守信和依法原则,承诺如下:

1、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5、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6、主动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收费标准、接受捐赠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联系方式、决策机构成员、银行开户、印章样式、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备案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

7、按照规定,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

度工作检查。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处理。

承诺人(签字、盖章):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注:

1、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申请的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单位申请的由所有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填不下可附页;

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只需承诺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12篇:托克逊县民办非企业单位承诺书

托克逊县民办非企业单位

托克逊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承 诺 内 容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

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按照国家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三、坚持自律诚信,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四、按时参加年检,每年3月31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五、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资产来源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八、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九、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将本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正本),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等有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十、开展承诺服务,承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利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的内容,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一、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及时完成党组织组建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和工、青、妇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十二、与被聘人员签订《社会组织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维护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承 诺 单 位 (签章):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第13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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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登记是国家确认其合法性的基本形式,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社会承认的法定渠道。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依法登记才能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利,参与各项社会事务的服务,保护自身的各项权益。本章是对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以及与之相关问题的讲解。全面系统的掌握本章的内容,对于正确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各项相关规定,严格登记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成立登记的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以后,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名称不仅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权利,也是开展活动、对外交往的重要标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命名应规范,能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健全的决策、执行、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设置,能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效地实施内部管理职能,保障其正常运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应当与其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其规模相适应。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和业务要求,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数量、结构和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如民办学校,就要求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教师和具有管理资格的人员。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业人员数量、结构等的配备上,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这是执行章程、实施管理、开展日常社会服务活动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物质条件。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必须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也可以设两个或多个。但是,无论设置几个活动场所,其设置地均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申请筹备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章程草案、内设机构情况、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应签发同意成立的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

(一)成立登记的申请

申请单位应按所属行(事)业分别申请登记。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行(事)业中。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按不同行(事)业分别申请登记。申请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2、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3、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金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限额。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为该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验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因此,要提供所有合伙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根据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

5、章程草案。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规范、自律管理的重要文件,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章程的内容违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失去效力,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申请人必须将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6、内设机构情况。可详细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每个内设机构填一份。

7、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8、填写登记申请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三种不同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9、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不得使用“总”字)。 第二条

性质(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住所(载明详细地址:如×省×市×区(县)×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的行(事)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 × × ×;

(二)× × × ×;

(三)× × × ×; (

)× × ×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单位设立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为

人,董(理)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五)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修改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理)事会议:

(一) 董(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董(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副董(理)事长1至2名,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某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的1/2以上,通过的会议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1/2时,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要存档保管。董(理)事对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董(理)事长由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七条

董(理)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 × × ×。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予以纠正。

(四)× × ×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利不得分红。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或资助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

× × × ×。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年×月×日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元。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1、受理

受理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材料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效性要求进行核查,决定是否接受办理登记的行为。经核查,凡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能受理的,应当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查

审查就是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作进一步的审核和检查。审查的要求是: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检查。真实性是指凡需审查的材料内容都应实事求是地、真实地反映了客观情况,并且是有据可查的,而不是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的。合法性是指所提交材料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性是指审查的材料在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依法得到了认可,即符合有效性条件。

3、核准

核准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和核实后,做出的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登记的决定。”经审查核实后,凡符合成立条件的,应当依法准予登记,否则就依法不准予登记。

对于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其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这些内容应在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上载明。对登记管理机关做出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即可以做出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内容,或者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者有危害国家统

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或者成立后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有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情况。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予以登记。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核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其他的法律或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亦可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发证

发证就是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登记证书分为三种:一是对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取得这种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对合伙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由个人出资兴办并担任负责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同样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四年。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5、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公告是国家机关向公众公布重大事项的一种行政行为,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通告,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重要程序之一。

四、申请成立登记中的几个问题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命名规则

根据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使用的名称必须规范,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遵守禁止性规定,命名要符合规则。

1、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基本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依次由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所谓字号,就是区别于其他任何组织的符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是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

所谓行(事)业或者业务领域,就是名称能反映出是属于哪一个行业的,或哪一个业务领域的,也就是行业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确定名称时,要依照国家行业、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法律等类型,标明自己单位所属的行业、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组织形式是指结社的方式,如公寓、学校、园、站等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通俗易懂,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等,不得使用“总”字。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要冠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在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第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第二,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可以由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这三部分组成。例如“九州农艺研究中心”,其中“九州”为字号,“农艺研究”为行业名或业务范围,“中心”为组织形式。

按照上述规则的要求,一个完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按以下结构组成: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例如:“宜昌市宏图武术学校”,“宜昌市”是行政区划名称,“宏图”是字号,“武术”表示行业领域,“学校”是组织形式。

2、命名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的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的内容。

3、其他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般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确定本单位的名称时,一定要考虑到其英文或主要交往国家文字的译文或译音,不要出现歧义。这里的关键是要选好字号的用词用字,最好中文与外文的词义相同或相近。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范围内,不得与已经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的名称相同。如果两个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即哪一个单位申请在先,就批准哪一个,其余的则要申请另外的名称。变更名称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应做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公告。

(二)简化登记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这就是说,已经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应当简化手续。只要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章程草案、负责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审校无误后,登记管理机关即可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讲的“简化”手续,不是说取消手续,决不能不履行登记手续。

可以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登记时,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三)补办登记问题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施行之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申请登记。办理的办法,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程序,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四)遗失登记证书的补办

民办非企业单位遗失了登记证书,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该报刊的发行范围应当与发布成立登记公告的报刊的发行范围一致,然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14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本单位的名称是四川×××。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

本单位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市(区、县)。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元;捐赠者:×××,金额:人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民币××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捐赠者,应分别载明每个捐赠者的出资金额〕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四)……。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三)……。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本单位设监事×人(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未设监事会则删除此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5篇: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研究所。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持为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遵循产学研结合、与需求结合、与发展结合的原则,本着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精神,注重开展应用研究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发挥好科技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村。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100000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从事农林良种培育,苗木快繁

(二) 种质资源收集、评价与利用

(三)生物技术研究与推广,技术培训,咨询及新品种推广 ;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6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办理对象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办理条件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登记。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所需材料

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民办学校、民办卫生、民办福利、民办社科等机构):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2.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3.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一式一份);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6.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法定代表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一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10.《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11《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人员备案表》(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的须填报此表);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民办学校提交一份《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即可;

13.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一式三份,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

14.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15.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及产权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16.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无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2.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法定代表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一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9.《广东省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并附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一式两份);

11.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12.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及产权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13.设施设备清单。 14.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等)。 15.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及时将印章和银行账户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由申请者向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办人受理→复核→审核→复审→审定→等通知携带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有关文件 。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由申请者向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网上申请。经办人受理→复核→审核→复审→审定→等通知携带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有关文件 。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30日。 办事窗口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每逢工作日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之一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3341308(社团)83341307(基金会)83340992(民非) 交通指引:搭乘公交车至东风中路。途经线路:2路、6路、27路、42路、56路、62路、74路、80路、83路、85路、133路、185路、204路、209路、211路、224路、229路、261路、276路、283路、284路、289路、289路快线、293路、297路、305路、518路、543路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备注

事项编码:10079300200694017512440000

第17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③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⑤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山东省民政厅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山东”、“齐鲁”等字样。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④登记申请书;⑤业务主管单位批文;⑥章程草案;⑦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简历及证明;⑧验资报告;⑨办公场所使用证明;⑩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①项一式三份,其余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立项;③初审,承办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上签署承办人意见;④审核,部门负责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⑤审批,机关负责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⑥同意成立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咨询电话:66602561

办公地址:济南市龙奥大厦C区1122房间

第18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提纲

一、拟申请登记的名称(行政区划名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二、举办者简介。

三、拟申请登记该民非单位的目的。

四、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情况。

五、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从事的行业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数额。

省级民非单位注册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上。

其中,科技类:100万元以上;

社科类研究院、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科技服务中心等50万元以上。

六、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

七、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成立后运作资金的主要来源及收入预测。

八、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所具备的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人员(人才)情况。

九、申请人签署(自然人则个人签名;法人则盖章)。 主管部门: 广东省民政厅

受理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对象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办理条件

审批范围为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应先取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名称预先核准);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所需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业务说明与填表示范下载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及时将印章和银行账户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

每逢工作日

地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首层

联系电话

8334099

2、83354714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实行非会员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制度与机制,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公益为本,诚信自律,注重品牌,提升社会公信力,发挥人才聚集、专业化服务优势,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产品,促进民办社会事业繁荣和进步。基金会以开放方式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社会精英参与法人治理,坚守公益慈善理念,打造公益慈善品牌,共同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

1.理事会的设立。理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成员应由举办者、捐资者共同提名协商确定,继任理事的任免由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当注重从社会中聘请有社会声誉、有志愿精神、有专业资格的人士出任理事。理事会的基本责权是确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重大项目和财务安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的行政负责人,以及做出其他重大决策。公募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应广泛吸纳社会贤达、主要捐赠人代表、社会慈善人士和专业人士,其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二,并向社会公开全体理事基本情况。非公募基金会也应按照受赠社会化程度相应优化理事会结构,接受社会捐赠的,一般理事会外部成员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理事会实行公开表决制,理事会会议纪要必须载明理事同意与否的具体意见,以备查验。理事应当忠诚履行对举办者、捐赠人的信托责任,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社会。

2.监事会(监事)的设立。监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规模小的社会组织,可设立执行监事,监事的产生和任免应体现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和专业性。应注重从社会中遴选专业素质好、道德品行优、社会责任感强的人士担任监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监事或监事会的基本责权是对本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运作进行监督,对理事会的议事决策的程序和合法性予以监督和确认;监督项目的执行,监督资产安全运营、捐赠资金(物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以及捐赠协议的落实;对理事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本组织损失的,拥有责任追究权。监事有责任监督本组织按照本组织特点和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事有权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组织严重违规行为。

3.执行机构(秘书处)的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业务运营执行机构(秘书处)直接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和章程规定设置执行机构具体职能部门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职业化、专业化的从业规范及全员聘任制和合同用工制。执行机构基本责权是按照章程制定的发展目标,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行使业务执行、项目运营、发展战略、运营绩效全方位管理和社会风险管控职责,执行机构负责人(或秘书长)是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担当法人授权相关责任。 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

结构与治理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规范、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现其公益目的为目标,由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为主体的、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及其内部治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等相关的制度安排。本规则仅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目标:

(一)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内部治理制度和机制,明确理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事)的职责,建立民主、科学、协调、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治理机制和制衡机制。

(二)建立健全财产制度,规范出资人、举办者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行为,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民办非企业的财产权益和安全。

(三)建立完善的法人外部治理环境,强化公益属性,扩大公益参与,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他律机制,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法人行为的合法性,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效率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自治、独立自主的原则,实现政社分开;坚持非营利性的原则,实现社会化和公益属性;坚持自律的原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坚持民主和制衡的原则,实现民主决策、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科学运行。

第二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设立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的核心,也是其活动的行为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称、住所;

(二)性质、宗旨、登记管理机关和需前置审批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四)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任期和会议规则,法定代表人条件、理事长、监事长、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需举办资格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理事会性质、职权及其会议规则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不应少于3人,为奇数。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者、行政负责人、职工代表等组成,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责进行民主决策。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审议决定重大业务事项;

(三)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决定增加开办资金方案;

(五)审议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方案;

(六)负责本单位行政及财务主要负责人员的任免;

(七)审议和决定增补、罢免理事;

(八)审议和决定内部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

(九)监督行政负责人(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规则:

(一)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单位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二次。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属于理事会决策范围的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要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般事项和重要事项的具体范围,应当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因故不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三)理事会会议的一般流程:一是相关主体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二是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交给所有理事;三是不搞临时动议;四是表决并形成决议;五是根据会议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具体载明理事意见,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记录要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四章 监事会(监事)性质、职权及其会议规则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应少于3人,为单数,可设监事长1名。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名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理事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依法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依法、依照章程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及时予以纠正;

监事会或监事有向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反映情况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合法权益,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四)代表监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规则:

(一)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二)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三)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四)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章 执行机构性质和职权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机构从属于理事会,对理事会的决议计划组织实施,直接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执行机构负责人受聘于理事会,是具体执行理事会决议计划的管理者。

第二十条

执行机构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执行机构负责人不是理事的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举办者、出资者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出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督促检查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检查章程宗旨履行情况;

(三)推荐理事和监事;

(四)依法开展产权管理,监督和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五)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四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本着对口、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当地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专职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应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属于公益产权的,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单位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单位员工公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服务场所(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三)本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九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不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建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凡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建立独立的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建立党小组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的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19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X X X、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X X X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X X 市X X X路X 号X院X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

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 批准,并领取了 许可证。

(二)X X X XX X X X;

(三)X X X XX X X X;

(四)X X X XX X X X。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七)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决定定修改单位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

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校长、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主任(校长、院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现有 名,执业人员现有 名。(从业人员结合实有床位数计算,每10张床位设一名从业人员;执业人员不得低于从业人员的70%,如果增加床位数,必须增加相应从业、执业人员)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经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经X 年X月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长。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之日起生效。

第20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书

玉环县民政局: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切实提高公民素质,响应国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号召,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分力量,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设立幼儿园。设立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如下:

幼儿园名称:玉环县玉城俐俐幼儿园

幼儿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办园理念:幼儿是最具塑造潜能的群体,幼儿是初生的太阳,国家的栋梁,未来的希望。所以我要用最好的环境,教学,来培养幼儿。我国采用符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活动教学法,利用高质量、科学化的教学手段而设计合乎时代要求的课程。努力开发幼儿智力潜能,有效拓展幼儿智商,为幼儿的教育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俐俐幼儿园本着\"让孩子健康快乐每一天\"的原则,运用当今儿童教育领域最新研究成果与方法进行教育。

办学目标:培养\"健康+快乐+求知+发展\"的新世纪儿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基础,智能培养为目的,家长满意为标准。

人本发展:以人本管理为抓手,形成教工自我管理机制。保教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 关注幼儿寻常时刻。

管理水平:根据2-6岁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通过愉快轻松的学习,培养孩子的学习能力,为孩子奠定终身教育的基础,使孩子在未来世界严酷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塑造孩子卓尔不群的超凡个性。一是加大投入优化园所资源配置。二是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三是落实教师待遇,实施人心工程。

办园条件:

1、人员配置精良、保教保健到位。

2、设施建设齐全。资金保障:幼儿园办园资金来源合法且充足,办园启动资金10万元。 办园地点: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

敬请贵局领导给予批准办理开办民办幼儿园相关手续为谢!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民办非企业单位岗位职责 武汉
《民办非企业单位岗位职责 武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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