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章程核准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章程的核准。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章程核准表(3份);
2、章程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3份);
3、学校决策机构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查同意;
2、提供章程核准材料;
3、办理核准。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章程核准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注销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的注销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社会发展局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3、清算报告书(附审计报告);
4、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幼儿园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民办幼儿园注销登记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供注销申请材料;
3、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幼儿园注销证明文件。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开办资金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申请变更核名;
2、变更登记表(3份);
3、由单位权力机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变更开办资金的决议文件;
4、变更后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3、修改业务范围后的章程(3份);
4、章程核准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住所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住所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变更后的场所使用权证明;
3、决策机构关于住所(办学地点)变更的决议;
4、若是民办学校办学地点变更,还需提交评估机构出具的对新办学地点是否符合办学条件的书面报告(租借社发局校舍办学的可以不提供);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3份);
3、由单位权力机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决议文件;
4、审计报告。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名称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名称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变更名称后的章程(3份);
3、章程核准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民办幼儿园因变更登记需要更换印章,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成立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民办幼儿园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3份);
6、验资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3份);
8、《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五、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幼儿园,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民办幼儿园,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58788388-64521;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办公地址、邮编: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 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