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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发布时间:2020-03-03 11:13: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涞水县天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校的名称是:天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涞水县民政局批准,由个人出资兴办的民办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学校的宗旨是: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教育局。

第五条 本学校的住所地是: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德成路160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周迎飞。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500000元;出资者:周迎飞,金额:(大写:伍拾万元整)。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6人。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学校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学校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学校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学校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周迎飞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收取学费 。

第二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 第三十三条 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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