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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3: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办理对象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办理条件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登记。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所需材料

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民办学校、民办卫生、民办福利、民办社科等机构):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2.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3.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法定代表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一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10.《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11《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人员备案表》(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的须填报此表);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民办学校提交一份《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即可;

13.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一式三份,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

14.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 15.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及产权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16.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无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2.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法定代表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一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9.《广东省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并附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一式两份);

11.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 12.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及产权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13.设施设备清单。 14.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等)。 15.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及时将印章和银行账户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由申请者向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办人受理→复核→审核→复审→审定→等通知携带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有关文件 。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由申请者向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网上申请。经办人受理→复核→审核→复审→审定→等通知携带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有关文件 。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30日。 办事窗口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每逢工作日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之一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3341308(社团)83341307(基金会)83340992(民非) 交通指引:搭乘公交车至东风中路。途经线路:2路、6路、27路、42路、56路、62路、74路、80路、83路、85路、133路、185路、204路、209路、211路、224路、229路、261路、276路、283路、284路、289路、289路快线、293路、297路、305路、518路、543路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备注

事项编码:10079300200694017512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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