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研究所。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持为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遵循产学研结合、与需求结合、与发展结合的原则,本着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精神,注重开展应用研究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发挥好科技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村。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100000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从事农林良种培育,苗木快繁 ;
(二) 种质资源收集、评价与利用 ;
(三)生物技术研究与推广,技术培训,咨询及新品种推广 ;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