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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公司简介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07 15:01:08 来源:公司简介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零售批发经销合同范本

经 销 合 同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友好、互惠互利、共创双赢的原则,特制订本合同,予以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 哈尔滨地区的2013年销售珂紫系列产品,双方协定该年度的销售额为 80 万元,人民币捌拾万元(大写)。如销售我公司其他产品但不属于珂紫品牌的销售额不计算在内。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

二、乙方在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额,甲方按照实际销售额比例给予奖励。

1.乙方完成约定的销售额,甲方按照总额 1.5%给予全年终奖励。

2.乙方完成约定的销售额的1.5倍以上,甲方按照总额 2 %给予全年奖励。

3.乙方完成约定的销售额的2倍以上,甲方按照总额 2.5 %给予全年奖励。

4.乙方完成上述4项的销售额,但全年的退货率超过10%,甲方将取消年终奖励。(所有奖励以货物形式返回,并且不列入下一年度销售业绩)

三、退货处理,乙方对甲方新产品在合理的时间内销售不理想,可以进行按现价调换货处理,甲方如有价格调整,将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产品,乙方不可以退货,甲方只负责维修,不承担维修所产生的费用。

1.已戴过或使用过的手表

2.摆放时间过长而造成外观磨损或氧化

3.调换货返厂时,如因乙方内外包装不良,造成产品损坏较多的,如玻璃碎、表带掉、壳划花、手表脏等

维修费用见《热风流行(国际)有限公司维修费用一览表》

四、退货和修理的产品,请在货单上注明,并区别摆放退回。否则,甲方全部按

维修处理好返回乙方。若是代修理的款式,请注明修理内容,凡不注明修理内容的,将按照甲方维修标准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须在当月5 号前付清上月全部货款,不得拖欠,凡不及时付款者,甲方将传真催款通知,并作停货处理,直至付清货款后才恢复发货。

六、乙方在上半年内,若不能完成协定销售额的50%,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权,甲方将以文件的形式通知给乙方,并附上乙方半年销售详细作为凭据。乙方所有的库存产品,甲方将将第三条处理,而乙方所欠货款须在1个月内结清。

七、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凡经甲方代发货运的货物,乙方须按所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买保险,保费及运费由乙方本人承担,乙方为节省费用,不参加保险者,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甲方概不负责。甲方以货款单及货运站发货单为准,向乙方收取该批货物的款项。并请在本协议签名确认:

①本人不买货运保险,所有意外自负,②本人需要买实际货款的百分之运货保险。

八、为维护品牌形象,甲方之包装、配件以及展示道具,只能用在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上,不得作其他用途。如发现有此现象,取消乙方的配件供应。

九、为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严禁各地区代理商代其他客户发货、调货,一经发现及核实,公司取消代理权。

十、甲方拥有更换代理权及最终解释权。本协议双方签字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该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日期:

推荐第2篇:批发零售仓库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仓库管理,保证库房规范、高效、有序运作,保障公司财产物资安全,减少不良、滞销和大日期商品损失,降低库存占用资金,满足门店销售对商品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三、仓库管理职责

1.高效有序地进行商品和相关物料的收发作业,保证出入库数量准确且合乎质量管理、订单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要求;

2.库房管理科学、有序,货物摆放整洁、整齐,合乎货物贮存和安全管理的要求;

3.各类单据管理有序,采购单按月整理存档。电脑入单及时、准确; 4.定期和循环盘点,及时查处差异,保证帐物一致;

5.与供应商等外协单位及时对帐,准确查处差异,维护公司利益;6.及时反映和跟催不良、滞销和大日期商品的处理,避免公司不良损失,降低库存资金占用;

7.做好防火、放水、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保障仓库财产物资的安全。

四、库存管理

1 商品验收入库制度

1)商品到仓库后,库管员核对厂家送货清单中,待进仓商品品名、条码和数量与订单相符合,方可办理入仓手续。

2)商品核对无误后,库管员与厂家送货人在厂家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库管员和厂家各持一联做帐。

3)库管要严格把关,有以下情况时可拒绝验收入库。

a未经采购部下单审核要货的商品,严禁无订单收货。

b超出采购订单品种和数量的商品,严禁超订单收货。 c破损和大日期商品、合同外新品等,不得入库收货。 d无三证奶粉类商品,不得入库收货。

4)因销售急需或订货制商品(如童装和童鞋)无订单商品,库管员现场核对验收后,及时补根据送货清单补订单入库。

5)对于仓库中缺货商品,仓库主管应及时和采购部反馈要货信息,由采购部下订单通知厂家送货,避免影响门店销售。

6)厂家随货配送的赠品,需有相应活动方案,由仓管员登记入手工帐本,必须按厂家分类记录赠品到货日期、品名和数量等。 7)若采购新品,要求当日内进行新品申请并准确无误。 2 商品保管制度

1)商品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齐、三清、四按\"。

a二齐:商品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b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

c四按: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2)库管员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更正。

3)库存信息及时呈报。须对数量、文字、表格仔细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商品出库制度

1)由库管员制定各店每周到仓库配货的时间,各店必须严格按此时间配货。由仓管员根据电脑《调拨单》与店员核对后,双方签字确认留存。

2)库管员根据进货时间必须遵守\"先进先出\"的仓库管理原则。

3)对于需退回厂家商品,需有采购部下《采购退货单》,由库管员凭此单与厂家核对双方签字后,由厂家退货。

4)在门店配货商品,有厂家赠品的,同时按比例给予配发,由仓管员和店员在赠品账本上双方签字确认。

5)新品及换季商品到货后,仓管员要及时通知门店到仓库配货,不得影响商品上架和销售。

6)门店领用办公用品或常用消耗品,严格执行以旧换新制度,并做好领用记录。财务会定时进行核查。

五、盘点管理

1.盘点由仓管员根据《公司盘点流程》等进行相应准备,由采购部和财务部定期进行抽盘。

2.盘点时需要保证盘点数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因粗心大意导致漏盘、少盘、多盘,书写数据潦草、错误,丢失盘点表,不按盘点流程等。

3.盘点后由盘点人、采购、财务等均需要签名确认对结果负责。

4.库存盘点差异时需要查明原因,不论盘亏盘盈,均需按商品零售价给予赔偿。视情节轻重再给与相应处理。

六、仓库卫生和安全管理

1.每天根据卫生值日表对负责区域内进行清洁整理工作,将商品整理达到整齐、整洁、干净、卫生、合理摆放的要求。

2.卫生工作可以在空余时间和每天上午下班和下午下班前进行。

3.每天下班后由仓库管理员检查门窗是否关闭,认真检查货物,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4.非仓库人员谢绝进入仓库,如需要进入必须予以登记方可进入。

5.仓库内严禁吸烟和禁止明火,违者必究。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保证人员安全。

***公司

2012.2.10

推荐第3篇: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0号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家正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 国家禁止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

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七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全国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全国音像市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全国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音像市场健康发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发行国产音像制品;国家鼓励和支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在农村建立发行网络,销售音像制品。

第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十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

2 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文化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可以在其批发经营场所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四)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四)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连锁经营单位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配送机构和配送管理制度等情况;

(七)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不得以连锁方式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可以采用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的经营方式。采用特许连锁方式的,应当具有从事直营连锁经营1年以上的经历,并报原审批部门核准。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全资或者控股开办,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特许连锁,是指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参股设立或者与连锁总部无资产

4 关系,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名称、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配送中心以及直营连锁门店的名称中应当使用其总部名称中的字号。特许连锁门店经其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其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直营连锁门店或者设立连锁经营柜台不需单独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凭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出具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特许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本单位的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称、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等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但应当备齐本单位《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连锁经营单位或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或者批准个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公开批准文件,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一)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

5 音像制品;

(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

(三)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四)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五)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六)其他违法音像制品。

第二十二条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从音像出版、批发单位进货。

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应当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以备查验。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应当开具发票或收据,并注明音像制品名称、价格和金额。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应当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应当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第二十四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应当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应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应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应当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

第二十六条 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本单位音像制品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管理

6 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音像制品展览、展销、订货等会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受理鉴定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音像制品获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音像制品样品及票据等材料,填写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申请书应当载明音像制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获得日期和地点,提出鉴定目的和要求。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音像制品鉴定申请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精通鉴定业务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出具音像制品鉴定书。

音像制品鉴定书应当载明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的名称、载体、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激光数码存储片来源识别码、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等主要特征,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以及鉴定结果等。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请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第三十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本办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7 和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但是,变更地址超过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掌握音像市场法规政策和鉴别违法音像制品的能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第三十五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或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五)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称的情节严重:

(一)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或本办法规定,2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2次行政处罚,再次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或本办法规定的;

(二)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的;

(三)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经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第三十八条 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

9 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没收上述音像制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或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

10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单位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第四十六条 批发、零售、出租含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的,当事人对违法音像制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方便公众查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文化部提供的样式统一印制。

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批发,是指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音像制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零售,是指向消费者销售音像制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租,是指向消费者租赁音像制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包括销售、办公和仓储场所。

第五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音像制品进口和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活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2002年3月5日发布,2004年6月2日修订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第4篇:批发零售行业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批发、零售行业发展,掌握批发零售企业基本情况,提高批发、零售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竞争能力,适应全县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XX市商务局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XX县商务局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向县直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对全县批发零售行业开展了一次调研,初步掌握了批零企业基本情况。

一、批发、零售行业发展基本现状和特点

(一)批发、零售行业发展基本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XX县批发、零售行业得到长足发展,总体规模逐步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辐射功能得到大幅提升,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据统计,经营范围为批发的共有经营户XXX户,经营范围为零售的共XXXX户;经营范围为销售的共XXXX户;截止XXXX年XX月XX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经营户共XX家,年销售额XX亿,全县年销售额超XXXX万元(含XXXX万元)批发企业共X家,年销售额超XXX万元(含XXX万元)零售企业共XX家。

全县批发零售类大多是限额以下的经营户。分业态看,主要有汽车行业、医药批发零售、工程机械设备、百货超市、便利店、专卖店、小卖部、家电等其他类型经营形态。批发、零售行业是XX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为改善城乡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引导消费、吸纳就业以及繁荣、稳定市场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批发、零售行业在全县第三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近几年来,随着批发、零售行业不断发展,一批汽车销售、连锁经营、专卖、超市、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逐步建立,批发、零售等市场货足价稳、市场活跃,规模不断扩大,批发、零售行业的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社会贡献不断扩大,为扩大内需,拉动生产,促进社会经济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XXXX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XX亿元,同比增长XX%,其中城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X亿元,同比增长为XX%。XXXX年,批发、零售行业商品销售额XX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XX%,批发业商品销售额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为XX亿元,同比增长X%,限下批发业销售销售额为X亿元,同比增长XX%);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为22.7亿元,同比增长XX%,限下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为XX亿元,同比增长X%)。

(三)XXXX年,批发零售行业具有多种业态,就业门路广,吸纳劳动力强的特点,成为解决就业和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全县批发零售行业得到快速发展,既扩大了地方税源,又带动了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

四)批发零售行业中,个体、私营占据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来,XX县批发零售行业也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制,个体私营经济迅猛发展,非公有制日益壮大,批发零售行业已由个体、私营完全取代,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丰富多彩的商品和优质服务,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

二、批发零售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几年来,通过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批发零售行业积极开拓市场、扩大消费,总体发展势头趋好,但由于受发展基础和建设条件制约,XX县批发零售业行业发展仍然存在着起点低、规模小,发展速度偏慢,产业档次不高,已严重制约着服务业的发展大局。

一是规模总量不大,比重仍然偏低。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与全县经济发展的要求,同省内外先进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二是产业结构不太合理,层次质量不高。全县经济结构中,现代服务业比重不高,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业规模小,基础设施落后,经营不规范,缺乏竞争力,批发零售处于低档次,刺激消费欲望不能有效发挥,餐饮、酒店低端普及率高,但中高端欠缺,不能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中介服务机构和相配套物流业发展严重滞后,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服务业还是以传统服务业为主,新兴行业发展缓慢,特别是新兴服务业在我县还处于萌芽阶段,发展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服务业发展结构的优化和层次的提升。

三是批发零售企业投入不足,招商引资困难。在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中,大多是生产型、加工型和能源开发项目为主,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招商项目少。由于地方财政困难,自我发展能力十分薄弱,无法对批发零售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同时,由于批发零售行业企业规模小,年销售量不高等因素,企业融资十分困难。

四是批发零售行业发展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各级有关部门缺乏对批发零售等商贸行业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的认识,对“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的观念树得不牢,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行业具有就业率高、消费资源少、环境影响低、活跃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在各级部门没有得到充分认识。

三、对批发零售等商贸行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发展批发零售等商贸行业事关全州经济发展的大局,要充分认识批发零售等商贸行业在全县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当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举措,是拉动内需增加就业的重要途径。

(二)制定支持批发零售企业发展的特殊政策。一是财政支持政策,设立批发零售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或逐年增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批发零售行业开拓市场、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等项目建设。二是税收政策,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三是金融政策,根据国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政策,各级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根据不同企业资金需求,及时调整审贷规模,增加资金的投放力度,并安排一定规模的贴息贷款。

(三)进一步发展商贸流通业。批发和零售是第三产业中比重大的一个行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基础。但是,从整体上看,全县商贸流通业仅仅局限于满足本地市场和消费,相对于全县优越的区位、交通优势,其对周边县和地区的吸引力、辐射力还远未得到显现。因此,要坚持以批发零售为基础,以工业、能源、农业、旅游、商贸物流业为主导,分层次建立XX县商贸流通业。同时,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加快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特许经营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引导连锁经营从超市、百货店向便利店、专卖等多业态渗透,拓展新兴服务业,提升现有商贸流通企业,增强区域性聚集辐射能力。

(四)要加强商贸服务业招商力度,加快重点项目的建设。以招商推进发展,全力以赴抓好招商引资,围绕产业发展方向,瞄准省内外知名度高的企业进行重点招商,要引进和培育一批基础好、规模大、竞争力强的龙头骨干企业。

(五)大力发展连锁经营。连锁经营作为现代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是扩大内需、满足城市群众需求,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抓手。因此,应加大对连锁经营的扶持和培育力度,当前要采取措施,着力在多业态、规模发展方面下功夫,以确保XX连锁业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

(六)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在企业的大型基础设备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以及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建设方面,特别是在土地、资金(包括银行低息贷款、财政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给予一定扶持,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项目和大型商业设施投资建设,推动XX批发零售业又好又快发展。

推荐第5篇:批发零售类企业仓库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库存管理办法(草稿)

一、总则

1.由于本单位是食品饮料等批零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清楚,准确的库存数量及往来款项是极其重要的。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清晰往来应收应付款,特制定本办法。请相关部门及时遵守。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用于销售用途的产品;办公所需工具、办公、卫生用品等不受本规则限制。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公司实行仓库分集中管理体制。所以用于销售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均存放于 区 路 仓库内。 仓库由专人管理,严禁公司其他人员串岗工作。

2.仓库对产品依重要性和流动性进行分类统计,分为A类、B 类、C类,分别以重点、次要和一般性级别管理。

A类:单价较高,且销售情况较好。实行每周盘点+季度盘点的制度。 B 类:单价适中,销售情况一般。每月盘点+季度盘点的制度。 C类:单价低,销售情况差或滞销。季度盘点的制度。

3.入库时间为每天( 点 至 点),出库时间为每天( 点 至 点),。

三、存货计划与控制

1.计划:仓库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及时向企业领导或采购负责人反馈畅销与滞销产品品种,避免供货不足同时尽可能减少滞销品种。

2.控制:仓库会同采购负责人商议确定A类;B类的安全库存数量及订购提前时间标准。

3.仓库对订有标准的物资品种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订购点时,及时向采购负责人提出补充采购计划申请,定期向采购人员跟踪,直至本次订购产品安全到库。

4.划设专区对临近保质期的产品进行管理(具体时限仓库管理人员与销售人员或领导商议确定),仓库管理员每月末一次提出申请单交相关人员(财务及销售人员),写明临近保质期的产品品种,数量,单价,最后的保质日期,供销售决策用。过保质期仍未销售的产品,另提清单交财务人员,经程序审批后定期销毁。

四、入库

1.所有产品,进出库(购入、退货、换货等),均应由仓管部门检验,清点后方准物品入库。2.办理产品入库手续时,对照物品与原始采购单据(是领导核准采购的)、仔细查验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给予及时入库,如发现品名、型号或规格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 没有采购人员及领导同时确认的,仓库不得随便入库。

3.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应做到及时入帐,出入库皆当天完成,以免堆积工作量后增加差错率,对在存仓库物品造册登记。

4.如当日有产品入库,仓库管理员应就供应商名称,采购种类,采购金额这三项主要指标向公司库存管理人员进行电话沟通或书面报表。

五、出库

1.需要领料的,向办公屋库存管理人员申请打单,并提供需领物料的详细品名及规格等,持经领导批准的领用单向仓库管理人员领料,当月有效,隔月做废。

2.领料人应及时确认出库物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确认无误后仓库人员及领料人均应在一式多联领料单据上签字,送至客户的,同时由对方单位指定收货人签字,并由领料人在二日内将财务联同时送办公室库存管理人员。仓库管理员对出库物品应及时入帐。

3.物料出库后发现问题,需要退还或退换的,仍需要按流程开具入库及出库单,并注明原因。同一品种,短时间内高频率的发生同原因退、换货的,仓库人员需要及时向采购人员反映问题,以便后期采购人员向该品类供货商换货或索赔。

4.物料出库提运过程中,禁止领料人随意进入仓库内部场所,严禁在仓管人员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拿货。所有货物入库,出库都需要单据。 5.仓库管理员态度和蔼,热情主动服务。

6.如当日有产品出库,仓库管理员应就销售商名称,销售种类,销售金额这三项主要指标向公司库存管理人员进行电话沟通或书面报表。

仓管对各类物料的储存要项:

1.按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特征决定堆码方式及区位;2.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3.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于盘存和领取。4.对危险物品隔离管制;对易碎物品清楚标识以便轻取轻放 5.地面负荷不得过大、堆高适中; 以免倒塌。 6.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

7.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

七、仓储物资入、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堆放和提取。

八、仓管员加强对仓库日常防火、防盗、防汛,防潮、防漏、防虫工作,注意清洁卫生,定期实施安全检查并留下记录。仓库装卸设备、消防设备和其他必要设备、器械,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需更换维修的应及时上报。

九、仓库严禁吸烟,非仓库人员,未经同意,不准入内。

十、仓库建立库存物资台帐、应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及时做好日常帐簿登记、整理、保管工作。对盘盈、盘亏情况,报主管批准后调整帐目;涉及仓管员责任短缺的,由其赔偿。

十一、按前定的物料种类定期结仓库盘存。每年年终,仓管部门汇同帐务、营销部门总盘存。对盘点情况,填写库存物资统计表,各方在清册上签名。

十二、仓管员岗位调动的,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办理清册移交及必要的产物清点工作。

十三、仓管员每日作出物料入出库的统计报表,以及每月和年度的入出库和库存统计。各种统计报表一式多联分送有关财务、营销部门。

十四、附则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做调整。调整后按新公布的办法实施。

推荐第6篇:批发和零售化肥税务处理

批发和零售化肥、农药、农机涉税处理2009-5-20 11:55:00

推荐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解析: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对于化肥、农药、农机在生产企业应该按照13%征增值税,而在销售环节属于免税。

具体实务中应采用如下的开票方式:

1、生产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到税务机关申领开具普通发票(含税),生产企业应该根据普通发票征收13%的增值税。

2、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

由于出口企业应依据增值税票进行退税,因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

开具普通发票(含税)

4、零售企业销售给其他零售企业或农业生产者

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从生产企业购买商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样销售给其他零售企业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也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该规定有效。

该免税项目属于备案项目,不需审批。您可到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免税。

推荐第7篇:申办书报刊批发、零售企业的设立

申办书报刊批发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及经营许可证

审批程序

一、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书报刊批发企业的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申请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其他单位。

二、审批内容

对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条件的单位,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和年检管理。

三、审批条件

(一) 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可暂时没有,开业后去考取。

(三)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门市)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门市)不少于500平方米。目前批发市场的单店已没有。

(四)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五) 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购买的计算机发票和销售书籍的软件发票。

四、审批程序

(一)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设立的理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备购置证明和软件格式)。

(二)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我局批准,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不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我局不批准,制发告知书,说明理由。

(三) 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五、审核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告知书,说明理由。不能依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六、审批依据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八、

九、十六条。

七、办事流程示意图

窗口办文受理材料、出具回执->承办人审查材料、看场地->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出证

具体联系人:莫志鸿

联系电话:2833801

5Email:mozhihong@gz.gov.cn

申请条件:

1、

2、申请书报刊零售办证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验场所,场地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所需材料:

1、

2、

3、

4、

5、

申请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打印); 经营单位法人的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两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场地合法证明和产权文件,即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单位与产权房签署的租赁合同或合约、《市场登记证》(经营场所必须是国家规定为商业用途的);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办理流程:

1、申请者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供所需材料;

2、市场科收齐上述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查看场地并答复是否同意;

3、经审核材料、查看场地合格后签订《守法经营保证书》,经局审核后发给《出版物许可证》。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推荐第8篇: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承诺书

附件3:

药品生产企业集中整治行动自查自纠承诺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按照国家局及省局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自查自纠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后,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局及省局药品生产监管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药品GMP,进一步加强原料来源把关、委托加工管理,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如出现未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物料平衡存在问题,或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依法处理。

特此承诺!

企业名称(盖章):

承诺人(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 1 —

承诺日期:

药品批发企业集中整治行动自查自纠承诺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按照国家局及省局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自

查自纠,自查自纠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后,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局及省局药品流通监管等各

项规定,严格执行药品GSP,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人员管理和对购销药品各方资质的审查,如出现购销假药、向无资质单位和个人违规销售含特殊药品制剂、含兴奋剂制剂或“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证照等违法行为,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依法处理。

特此承诺!

企业名称(盖章):

承诺人(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承诺日期: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集中整治行动

自查自纠承诺书

我公司按照国家局及省局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自查自纠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后,我公司(药店)将严格执行国家局及省局药品流通监管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药品GSP,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人员管理和对购销药品各方资质的审查,如出现购销假药、向无资质单位和个人违规销售含特殊药品制剂、含兴奋剂制剂等违法行为,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依法处理。

特此承诺!

企业名称(盖章):

承诺人(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承诺日期:

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行动自查自纠承诺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药店按照国家局及省局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查自纠表中填写的各种数据真实可信,如有虚假,本药店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后,我药店将严格执行国家局及省局药品流通监管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药品GSP,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人员管理和对购销药品各方资质的审查,如出现购销假药、向无资质单位和个人违规销售含特殊药品制剂、含兴奋剂制剂等违法行为,我药店将积极配合、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依法处理。 特此承诺!

企业名称(盖章):

承诺人(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字):承诺日期:

— 5 —

推荐第9篇: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经营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农药批发零售经营及行政许可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取得农药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按本办法规定新设立的农药经营企业的招投标,未中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农药批发企业和零售店应当向新设立的批发企业采购农药产品,禁止从其他渠道进货;原有农药批发企业在其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可以向新设立的农药零售企业或原有农药零售店供应农药产品。省工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原有企业对库存产品进行清点核查。

第五条 农药经营企业实行总量控制,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为原则,为农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全省农药批发企业原则上设立2-3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农药批发企业除在省内设立批发总店外,还应当建立覆盖全省各市县满足就近服务需要的农药区域配送中心。每家批发企业原则上设立6或9家区域配送中心,每个市县至少1家。区域配送中心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从事农药批发企业配送业务,不得从事零售经营。

农药零售企业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1家。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国营农场布局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可作适当调整,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

(二)农药批发企业经销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具有植保、农学、化工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 。每个区域配送中心应当建立不少于15人的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队伍。

(三)有合格的仓储设施。每个区域配送中心应当具备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仓库,配备卫生、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有相适应的配送能力。配备农药配送专用车辆,每个区域配送中心应当具备每批次运载能力20吨以上,满足本区域农药配送的运载要求。

(五)区域配送中心设置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仓储设施和营业场所应当设立隔离措施,并与周边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区域、饮用水源地、医疗教育机构等保持安全距离。

(七)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安全防范、责任追溯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

(八)应当建立农药采购招投标信息系统、农药经营电子台帐管理系统。

第七条 申请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农药零售企业经销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具有植保、农学、化工相关专业学历或有从事农药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名。

(三)农药零售企业设置的营业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有合格的仓储设施。农药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不少于500平方米的仓库,并配备卫生、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

(五)有相适应的配送能力。配备农药配送专用车辆,农药零售企业的运载能力每批次达5吨以上,满足本乡镇农药配送的运载需求。

(六)仓储设施和营业场所应当设立隔离措施,并与周边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区域、饮用水源地、医疗教育机构等保持安全距离。

(七)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安全防范、责任追溯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

(八)配备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管理专用电脑。

第八条 申请农药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程序:

(一)公开招标。符合申请条件的农药批发企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农药零售企业招投标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药批发企业招投标办法实施。

(二)公示。农药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招标结果,分别由省和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海南省农业信息网、海南日报等相关媒体或网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申请受理。申请农药批发或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批发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零售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四)现场勘查和资格审查。农药批发企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零售企业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资质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和资格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五)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企业依据招投标条件验收合格后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农药经营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资质证明和材料:

(一)《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专营特许(零售许可)申请表》;

(二)从业人员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书;

(三)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期在3年以上)或者租赁意向书及消防安全环保等安全设施设备清单;

批发企业还应当提供区域配送中心建设规划、布点方案和仓储设施及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意向书)等;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六)农药经营的卫生安全、质量监控、电子台账、责任追溯和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诚信经营保证书;

(七)申请批发企业还应提供所批发经营的农药品种登记表(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等);

(八)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农药经营企业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药市场监管网络系统,并与农药经营企业设立的农药采购招投标信息系统及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二条 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核发。

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符合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立农药质量及药害事故赔偿保证金制度,农药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应当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在省(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本金与利息属农药经营者所有,农药经营者不再从事农药经营业务的,返还其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农药质量及药害事故赔偿保证金制度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农药采购招投标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通过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确定农药供货企业、品种及进货价格;农药批发企业依据招投标结果采购农药,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零售企业可以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实际,要求农药批发企业采购指定的农药。

第十五条 农药批发与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政策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价格的监管,对不执行政府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农药批发企业应当制作本企业经营农药产品的专营标识。专营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具备防水、防潮、防伪、易识别等特点,不得影响农药品种原有包装标识。

专营标识应当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实际需要配备专业执法人员,维护农药市场秩序稳定,严格执行违法经营使用农药举报奖励制度,其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烟草专卖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办证指南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的企业申办此证。

一、办理机关

1、企业领取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二、办证条件

申办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4、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5、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证程序

1、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申办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也可登录许可证网站,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打印。

2、向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的申请表格及有关材料。

3、省级烟草专卖局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

4、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在网上发布“受理公告”;不予受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邮寄省级烟草专卖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5、对已受理的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办理申请事项、网上发布公告并将许可证邮寄省级烟草专卖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办企业;审批不同意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邮寄省级烟草专卖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批发业务的企业申办此证。

四、办理机关

1、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跨省批发企业许可证,申办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2、跨省经营卷烟、雪茄烟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3、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烟丝省内批发企业许可证,申办企业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4、省内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五、办证条件

申办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烟草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1、办证程序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申办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也可登录烟草许可证网站,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打印。

2、向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的申请表格及有关材料。

3、省级烟草专卖局或地市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

4、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在网上发布“受理公告”;不予受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5、对已受理的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办理申请事项、网上发布公告并将许可证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办企业;审批不同意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去当地县级烟草主管部门或是下设的烟草专卖管理所申请办理。申请材料一般有: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色相片一张、银行资金证明(到银行打一张资金出入账证明、一般5000元以上就可以)经营场所的固定电话号码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是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第11篇: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内贸安字(1995)第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批发、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所属的批发、零售商店(场)、交易市场(中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批发、零售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企业的各部门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企业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上级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对企业本身和主管部门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均要建立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500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500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干部。不足500人,但危险因素较大的单位,是否配备专职防火干部,由本单位自定。防火干部的变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企业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区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企业要建立周安全日制度,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和三防技能训练。开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隐患。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企业要与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协议中既要明确消防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明确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内容。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企业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事故隐患;

(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报警程序;

(四)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十二条严禁在柜台、交易、堆货场所、仓库、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场),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使用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电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需用

1水烧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需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第十四条批发、零售企业的仓库和交易市场的堆货区,应按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批发、零售企业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控制使用,做到人离电断。

第十七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电源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第十九条企业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超负荷用电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检修更换。

第二十条经营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安全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须单设,并安装安全保护设备,测试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二十二条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它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畅通。

第五章建筑及场所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及原店装修的企业,施工前必须向消防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建,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企业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情况的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要带班、查班。

第二十五条经营油漆、农药、汽油、酒精等化学品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方法,必须分柜出售,远离其它商品柜台,并备有灭火器材,严密监视,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场、打扫,清除包装等易燃物,关闭好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理交接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不准在堆货场所停放、修理汽车,不准在非正式油库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准在非指定专用场所存放液化气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包装物料要有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理、打扫、处理。严禁在楼梯、门厅、通道销售商品和堆放杂物。

第六章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九条批发、零售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器材。消防给水应符合国家《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压力不足的,要设增压泵。

第三十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营业大厅、仓库和设在地下的商店(场),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并建立总监控室。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备、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畅通。

第三十二条消防器材配备与分布要与附近商品性质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严禁挪作它用,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第七章火灾扑救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企业及附属仓库一旦发生火灾,要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令其改正,而拖延不改或拒绝执行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扑救火灾中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必须逐级建立消防档案,一式三份,分别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各存一份。

第三十八条消防档案包括本规定一至七章的内容,并严格按档案规范记录、归档、呈递、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消防档案应如实记载本单位消防工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及涉及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全部内容,做到详细、准确。应归档的新材料要在规定期限内归档。

第四十条消防档案是各单位(地区)与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部门沟通情况的媒介,也是处置各类问题、隐患,确定各自职权、责任,总结经验,实施奖惩的客观依据。要经常检查,妥善管理,逐级分析,将分析结果定期填报呈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贸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发布的《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2篇:《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解读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

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解读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2005-07-08 12:26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我国是酒类商品消费大国,酒类批发、零售业发展迅速,酒类流通行业也普遍存在管理不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导致酒类市场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泛滥,严重影响了消费者饮酒安全。为了做好酒类市场工作管理,指导酒类商品经营者不断改进和规范经营管理,促使企业在酒类商品交易过程中保证质量安全,保证酒类商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推进酒类市场规范和净化,在广泛征求地方主管部门、企业、专家、行业团体、研究机构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

规范》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两个行业标准。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

1、零售标准的内容要点

零售经营规范以零售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在从事酒类商品零售活动时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技术要求。经营技术条件包括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其中,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酒类经营许可证等,酒类经营许可证是指我国部分地区已依法颁发的酒类零售许可证;经营场地包括选址、销售场所、仓储设施等3个基本要求;经营设备包括陈列和资金结算设备的基本要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包括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人员管理和广告管理4个关键环节。其中,采购管理包括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供应商的选择、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销售管理包括销售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发票或小票、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向未成年人售酒和商品明码标价等要求;人员管理强调对接触商品的人员要加强健康卫生

管理;广告管理强调了依法办事的要求。

2、批发标准的内容要点

批发经营规范以批发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在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活动时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技术要求。经营技术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其中,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酒类经营许可证等,酒类经营许可证是指我国部分地区已依法颁发的酒类批发许可证;经营场地包括选址、交易场所、仓储设施等3个基本方面要求;经营设备包括陈列、仓储、结算、通讯等方面的要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包括采购、批发销售、人员、财务和广告5个关键环节管理要求。其中,采购管理包括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供应商的选择、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批发销售管理包括客户管理、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管理、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人员管理强调对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要

加强健康卫生管理;财务管理和广告管理强调了依法办事的要求。

三、标准实施的工作安排

两个酒类经营管理规范已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商务部将于近日印发开展酒类商品批发、

零售经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实施两个标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大两个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组织和引导本地经营企业积极参与酒类标准化工作,推进酒类经营标准化进程,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面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达标企业,充分肯定达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引导经营者到达标批发企业采购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到达标零售企业消费酒类商品,有效扶持合法经营企业,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断提高我国酒类行业的信誉。

四、三点说明

1、标准性质说明。两个酒类规范均为推荐性标准。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我国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换言之,推荐性标准属于引导性质,企业自愿执行,不具有强制性。标准不同于法律法规,标准中不设立罚则。两个酒类经营标准均属于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更不能设

立罚则。

2、关于标准与行政许可关系的说明。两个酒类经营标准从企业加强自身合法性管理的角度提出了企业应当拥有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部分地区已经依法颁发的酒类经营许可证等。这些文件是企业依法经营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非两个标准新设立。已经依法设立许可的地区可以根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对经营许可的条件进行修改,没有设立许可的

地区不能依据两个标准而新设立酒类经营行政许可。

3、对“不应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说明。《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第5.2.2 条要求“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这条要求是根据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十五条中“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而设立的。设立这条要求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饮酒低龄化趋势严重,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欧、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我们希望通过执行这个标准,使企业强化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执行国家法律,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安全,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防止未成年人饮酒是一项社会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在此,我们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积

极参与,相互支持,为我们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和净化社会风气贡献力量。

第13篇: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一、许可内容

1、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及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2、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设施及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3、新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由中国石油集团或中国石化集团上报国家商务部批准。

二、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巿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3、《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传[2002]20号);

4、《浙江省经贸委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04——2010年加油站发展规划的通知》(浙经贸市场[2004]430号);

三、许可条件

1、符合浙江省“十五”期间仓储(油库)、零售(加油站)行业建设发展规划;

2、就地改(扩)建仓储(油库)、零售(加油站)要符合国家、省有关行业布点原则;

3、新(迁)建加油站(点)由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凡是申请审批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的企业需要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提供申请报告;

(2)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定点审批表》;

(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折报告;

(4)合资合作企业联营合同或协议;

(5)县(市、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对项目建设的请示;

(6)原地改扩建需附工商营业执照、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7)若迁建,申请企业附上原址处理意见,并经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经贸部门盖章确认;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9)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四份。

(二)、凡是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需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要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提供申请验收报告; (2)县(市、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对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函;

(3)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地市级经贸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纪要和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的名单;

(4)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文复印件。

(5)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6)提供电气和建筑工程等质量验收合格依据,包括安全评价、环保评价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计量机具检定证书;

(7)成品油仓储设施全景照一张;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资料;

(9)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四份。

(三)、凡是申请新(迁)建加油站(点)和原地改(扩)建加油站(点)的企业,需要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提供申请报告;

(2)填写《加油站(点)新(迁)建项目定点审批表》或《加油站(点)原地改(扩)建项目申报表》;

(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折报告;

(4)合资合作企业联营合同或协议;

(5)县(市、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对项目建设的请示;

(6)原地改扩建需附工商营业执照、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7)若迁建,申请企业附上原址处理意见,并经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经贸部门盖章确认;

(8)新(迁)建项目的定点与左右邻舍的相关加油站间距图;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10)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四份。

(四)、凡是加油站(点)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需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要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提供申请验收报告;

(2)县(市、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对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函;

(3)填写《加油站(点)竣工验收表》,附地市级经贸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纪要和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的名单;

(4)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文复印件。

(5)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6)提供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依据,包括安全评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计量机具检定证书等;

(7)与有资质的批发企业签订加盟或供油协议; (8)加油站(点)全景照一张;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资料;

(10)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四份。

五、许可程序及期限

1、企业将申请材料报至所在地县(市)经贸局;

2、县(市)经贸局签署意见后报市经贸委(经委),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经贸委审批或申领相关证书;

3、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正式批复或发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责任部门

省经贸委商业改革发展处

联系电话:0571-87058216

第14篇:烟花爆竹批发与零售安全销售管理联保责任书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单位

安全销售管理联保责任书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我公司达成购销意向,办理许可证后将销售我公司产品,成为我公司对外销售的网点,我公司对其负有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承担该网点一切安全责任。依法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确保安全。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第15篇:医药批发零售行业挂靠经营偷税现象分析

,采取挂靠经营方式的纳税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账簿设置不健全,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情况

总公司未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各分支机构的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没有统一的要求。总公司不建总账,每月只负责汇总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会计报表,并以此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各分支机构的账簿设置也不作统一的要求和检查,因而分支机构设账情况较为混乱,上报的数据不能保证真实、可靠。

(二)账目作假,偷逃税款现象严重

一是利用往来科目进行账外经营。分支机构购销业务频频反映在往来科目(二级科目一般为个人)间,而有些分支机构没有建立相应的现金及银行等明细账簿,不能如实反映出资金的运转和走向以及是否存在差价等情况。在组织批量进货时,资金多采用(个人)现金结算方式,账面上承包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后不断地向企业注入资金却少有抽回,使“应付账款”数额越积越大。另外经抽查比较企业银行对账单与销售收入账,存在当期的银行对账单中的增加栏金额远远大于当期账面的销售收入额的情况。二是账账不符、账实不符。主要是库存商品账与仓库保管账余额不符、库存商品账有借方余额而相应的却没有仓库及仓库保管账,存在发出商品不报、少报或迟报收入问题。

(三)虚假申报,随意调节进销项税款

一是取得供货方的返利未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支付给购货方的销售返利直接冲减销售收入;二是以货易货取得的进项税额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自行抵扣,对进货金额多于出货金额或只有进货金额而无出货金额时取得的进项税金,全额在当期申报抵扣;三是红字冲销销售额未取得合法证明资料。四是迟报收入、早抵进项税额、随意调整应纳税款的现象经常大量存在,有的一个月份竟能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0余万元。

(四)发票管理失控,存在虚开隐患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基本是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但开具时仅凭各部门业务员提供的诸如供货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等,对其提供的开票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并不掌握;其次,普通发票管理松懈,对在异地经营的所属部门采取整本领用空白发票异地开具的做法。第三,批准的自印发票使用混乱、丢失严重。对此,公司既没有记录也没有察觉,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同时在已经使用的发票中跨年度、不按业务发生时间顺序开具现象比较严重。另外,发现有肆意虚开行为,发票虚开金额不作销售,涉嫌隐匿销售收入。

二、几点建议

(一)税务机关与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严格审批从事医药批发、零售企业的经营资格。对那些不具备财务管理及医药产品管理能力的单位,一律不允许其经营此类产品。

(二)强化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在督促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同时,加强总机构对其注册机构在财务核算、税收核算和上缴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会计核算单位的监控力度,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限期整改。必须要求各总公司统一制定会计核算制度,统一账簿设置,统一会计核算方法,对库存商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健全会计核算体制,提高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增强汇总核算的纳税人对其所属分支机构在财务核算、税收核算和上缴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

(四)加强对医药行业批发、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票使用的日常监控和管理。一是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要求医药行业批发、零售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前、后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必要时要审核购、销双方的合同或资金往来情况,最好能将库存商品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在开具专用发票前审查仓库中有无发票上销售的该种商品,尽可能杜绝虚开发票行为。二是规范普通发票尤其是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严格自印发票审批程序,建立验旧印新制度,并将其纳入微机管理,确保已使用的发票规范、完整,各基层管理局要定期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五)完善销货退回政策。医药批发企业的销售对象大部分为医院、诊所,由于受药物有效期等因素的影响,销货退回时有发生,目前的退回凭证为医院出据的退回证明,有的是医务处等医院部门出具的证明,随意性较大,业务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由于业务量大、医院不配合等原因,难以查实,易造成税收漏洞,建议完善销货退回政策。

第16篇: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审批程序

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审批程序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审批程序

法定实施主体: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一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4、《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品监督市[2004]76号)

5、《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赣食药监市[2007]30号)

总时限: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8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限)

受理4个工作日

审核2个工作日

复审2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制作行政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范围: 本省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申请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申请表(附件一);

2、拟办企业主要人员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年限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

3、办公、营业、仓库土地房产证明;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

5、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7、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8、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注:申请材料用A4纸统一印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岗位责任人: 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4、经补正材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材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材料一并转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4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按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审批流程表(筹建)》,出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 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核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 市场监督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核准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省局分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标准对市场监督处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同意市场监督处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后转市场监督处。

3、对不同意市场监督处意见的,与市场监督处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市场监督处。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规范;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同意筹建通知书》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

4、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5、对同意筹建的,制作《同意筹建批复》

6、对不同意筹建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同意筹建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2个工作日

六、送达

标准:

1、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

2、凭《受理通知书》,并在相关领证登记本上签字。

岗位责任人: 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相关批复文件,在相关领证登记本上签字,注明日期;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17篇:关于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关于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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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免税政策享受范围?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不包括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等。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为批发、零售环节,不包括印制、出版环节。

二、纳税人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后,在发票开具、会计核算等方面有何具体要求?

纳税人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兼营应税(如期刊)、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兼营应税、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增值税免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享受增值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合计

三、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免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核定,纳税人当月即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申报品目进行免税申报。

四、文件下发前纳税人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如何办理抵减或退税?

纳税人自2013年1月1日起取得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申请对多缴的增值税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或退税。纳税人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销售图书开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未开具发票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说明(一般纳税人提交)。

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通过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无法将该份专用发票追回,则该笔销售额不得享受免税。

第18篇: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调研报告(优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调研报告

自《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一系列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有力地促进了医疗器械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工作,为确保公众用械安全、净化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的高速发展和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逐渐暴露出存在的问题。为此,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对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方面做了一些调研工作和初步的探索。通过对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力求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管理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全县共有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家,医疗器械批发企业5家。

1、地域分布情况 :我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绝大部分集中在县城,各乡镇仅有7家。

2、经营规模与形式

我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大部分是药品兼营企业,规模小,主要以以零售为主,年销售额小。专营店也是规模小,年销售额小。批发企业规模小,经营方式单一,销售对象主要以各乡镇卫生院、医院为主。

3、经营类别及品种 从类别上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二类产品较多其次为一类,三类最少。从品种上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三类产品多是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的二类产品品种较多,以病房护理和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为主,经营的一类产品多是基础外科手术器械和口腔科器械。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总体上看,全县医疗器械市场平稳、有序但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绝大部分是兼营企业给日常监管造成一定困难。我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大多都与药店一起经营,经营产品单一,数量较少。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虽然我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量不少,但规模普遍偏小,经营品种单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中无菌器械品种少、数量多而其他品种如血糖仪和试纸、血压计等型号和规格较多,监管中往往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逐批检查,效率不高。

3、制度保障措施不到位。部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产品购销记录、进货检查验收记录。主要原因是企业重视程度低,经营产品少,大部分为一类、二类医疗器械。法律对三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销售有明确的要求和处罚措施。

4、经营人员素质问题。医疗器械行业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的要求,但从目前调研情况来看,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与国家当前对医疗行业要求相差甚远,我县很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缺少维修人员,企业营销人员对器械基本知识也不够熟悉,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偏低。突出表现在企业法人及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对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以及基本业务知识了解掌握程度较低,尤其是企业法人和负责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对器械经营管理不重视,自身不学习,内部培训少。

5、由于申办条件必须是企业才能申办,大部分乡镇药品零售企业没有申办,导致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的情形较多。主要原因是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后,各种费用负担过重,医疗器械销售作为附属品,也争不了多少钱,所以大部分乡镇药品零售企业没有申办。

三、工作措施

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才能解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1、提高认识,扩大宣传,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为提高器械经营企业的管理能力,监管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促使相关涉械人员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自觉做到依法经营。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法制氛围。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仅要重视岗前培训,也要强调日常管理中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相关人员的法规意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技能。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器械法律法规,为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对培训人员进行严格考试,避免培训流于形式,让从业人员真正掌握医疗器械管理基本规定,提高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

2、严厉查处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退出淘汰机制。目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经营行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并严厉查处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退出淘汰机制。目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经营行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并没有明确要求建立强制注销的退出机制。建议监管部门在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多次出现违规行为以及软硬件条件多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建立强制注销退出机制,逐步淘汰不规范企业,同时逐步提高经营企业的门槛。这样既有利于净化医疗器械市场,又有利于规范企业的发展。

3、将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现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不在职在岗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强制要求和处罚。有鉴于此,药监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将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内容,连续两次或几次以上检查时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的企业将纳入黑名单。

4、严把器械经营企业准入标准,从源头控制提高企业开办条件。目前,我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是依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在设施设备、机构、培训、人员、管理制度与记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经营场所与储存条件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确保企业开办验收时候软硬件条件的具备,从源头上把准器械经营企业的准入关,从源头上控制住质量管理人员形同虚设的问题。

5、建立经营器械诚信档案管理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结合诚信考评和安全分类等级,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划分不同管理类别。对诚信意识差、安全风险大的企业,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诚信守法、安全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建立卫生、医院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机制,真正把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纳入监管视线,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四、工作建议

1、发挥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当前新闻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舆论监督成为行政监督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只有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才能在医疗器械政策法规宣传、违法行为曝光等方面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为此我们要积极加强与县内各类媒体的联系及时把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监管信息、规章制度等及时主动通报给相关媒体来宣传。

2、探索建立器械流通、使用领域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医疗器械监管机制。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信用体系,对信用较差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的频度、力度。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器械再评价和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的建立,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经营违法记录与流通环节的监管措施相衔接,依法淘汰无法保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以及过时的医疗器械产品。

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当前加强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监管部门要着眼于源头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做好“有效监管”的文章,从根本上促进医疗器械市场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第19篇: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GSP认证程序

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GSP认证程序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GSP认证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认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 第十三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6 号)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0 号)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国食药监市〔 2003 〕25 号 )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国药管市 [2000]526号 )

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国食药监市[2003]25 号 )

8、《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 GSP 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9、《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 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收费标准: 申请费1000元批发企业的分支机构、零售企业每示1000元),审核费:12000元(收费依据:赣发改收费字[2004] 624号)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及制定检查方案、现场检查和送达时限) 受理4工作日

技术审查及制定检查方案16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现场检查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审核8个工作日 复审2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公示:7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公示审核2个工作日 公示复审2个工作日 审批2个工作日 制作认证决定2个工作日

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范围:本省辖区内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GSP 认证。 认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药品GSP认证申请材料电子版一份

二、《药品GSP认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三、申请纸质材料一式二份 1 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2 药品GSP认证申请报告 3 企业的总体情况 3.1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许可证书号、认证证书号;

◆ 联系人(应至少填写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传真、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 简述企业的历史沿革及主要变更情况(企业成立和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注册地址、设施和设备、仓库地址及面积等变更情况)。 3.2 企业药品经营情况

◆ 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范围、经营品种及品规数量的情况。

◆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药品GSP证书》复印件。 ◆批发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目录(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号、GSP证书编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SP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证照地址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提供门店目录(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号、GSP证书编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等)。

◆ 实行药品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提供委托配送协议复印件、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受托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变更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GSP证书》复印件。

◆近五年来每年购进、销售品规数量和金额情况。

4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4.1开展内审的条件及周期,执行部门,质量体系审核、评审、评价及持续改进措施等主要程序、过程等基本情况。

4.2 本次认证前内审的报告,内审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 企业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 企业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建立情况; ◆ 企业计算机系统概况;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风险的管控情况; ◆ 各岗位人员培训及健康管理情况;

◆ 企业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工作运转及其质量控制情况; ◆ 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工作情况;

◆ 企业实施GSP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与整改情况; ◆ 企业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3 企业质量风险管理情况

◆ 企业质量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和重点,以及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下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

◆ 质量风险点列表,内容包括:风险点名称,严重程度,发生频率,总体评估。 5 企业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情况

5.1 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相关管理职责目录和提供高层管理者、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的具体内容。

5.2 提供企业组织机构及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和企业职能框架图,如有分支机构的,其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应延伸至各分支机构,并明确分支机构与总部的隶属关系。

6 企业人员情况

6.1企业员工的花名册,应标明毕业院校、学历、专业、身份证号码、岗位、入职时间、从业年限等相关信息。

6.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的简历和任职证明、身份证、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等)、职称证书复印件,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注册证复印件。

6.3企业经营和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声明。7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1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7.2 部门及岗位职责文件目录。 7.3 操作规程文件目录。

8 企业设施与设备及校准与验证情况

8.1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冷链药品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实行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填写被委托方情况。

8.2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应包括仓库长宽高、进出口位置、区域设置、温湿度调控设备的布局情况、温湿度监测系统分布位置、通风设施位置等)。 8.3 冷库温湿度调控设备及监测系统布局图。

8.4 冷库、冷藏运输车辆、冷藏箱、保温箱以及冷藏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设备验证报告目录。 9 企业计算机系统情况

9.1 计算机系统及相关数据库情况说明(系统名称、操作系统、服务器、终端设备、局域网络、基础数据库、质量关联及控制功能等)。

9.2 计算机系统授权管理情况,并附计算机权限与人员对应表格。 9.3 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储存及备份情况

10 企业采购、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销售、出库、运输与配送、售后管理操作流程图。 11 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注:凡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申请复查的,只须提供认证整改报告、复查申请 2份 ,按照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零售连锁GSP 认证程序相关环节办理。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所缺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的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4、经补正材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材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认证,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材料一并转省药品认证中心技术审查人员,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限:4个工作日

二、技术审查及制定检查方案 标准:

1、申请材料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申请材料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岗位责任人:药品认证中心技术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技术审查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书面通知申请人,填写《药品GSP认证技术审查材料补充材料意见通知单》,申请人应在1周内将材料补齐,材料补齐后重新计算审查时间;

3、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补齐材料的,药品认证中心应将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材料退回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4、制定检查方案,将材料移交检查组负责人,交接双方在《行政许可移送表》上签字。时限:16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前申请人向省药品认证中心缴费

标准:

依据《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 GSP 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GSP 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和省认证中心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检查。 岗位责任人:检查组成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由组长负责,小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对现场进行检查,填写《现场检查报告》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3、汇总检查结果,报省药品认证中心,经省药品认证中心出具认证意见转省局市场监督处,双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审核 标准:

1、对现场检查报告和检查结论进行确认;

2、召开处务会,根据审查结果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认证结论。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认证标准对局药品认证中心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确认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必要时勘察现场;

3、确认现场检查提供的现场检查报告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必要时勘察现场;

4、对符合认证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认证流程表》、《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市场监督处;

5、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提出不予认证的意见和理由,填写《认证流程表》、《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市场监督处。时限:8个工作日

六、复审 标准:

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材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认证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认证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认证流程表》、《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或部分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提出复审意见,填写《认证流程表》、《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七、审定

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分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认证标准对市场监督处移交的申请材料、认证文书进行审定;

2、同意市场监督处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填写《认证流程表》、《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定意见一并转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市场监督处意见的,与市场监督处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认证流程表》、《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定意见一并转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八、公示

标准:对公示情况作出结论。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依据签发审批意见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公示;

2、通过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家局和省局网上公示(7个自然日);

3、在公示期限内没有出现对公示企业的投诉、举报等问题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同意通过认证的结论,填写《认证流程表》、《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市场监督处;

4、在公示期限内出现对公示企业的投诉、举报等问题的,组织对公示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再作出结论,填写《认证流程表》、《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市场监督处。时限:7个工作日

九、公示审核

标准:对公示情况的确认,提出复审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公示通过的申请资料提出审核意见;

2、将审核意见和申报资料一并转复审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十、公示复审

标准:对公示情况的确认,提出复审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人移送的公示材料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填写《认证流程表》、《审批流程表》,将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市场监督处意见的,与市场监督处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认证流程表》、《审批流程表》,将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十

一、审批

标准:对公示情况的确认,签发审批意见。 岗位责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分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复审人移送的公示材料进行审批;

2、同意市场监督处意见的,签署审批意见,填写《认证流程表》、《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定意见一并转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3、不同意市场监督处意见的,与市场监督处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批意见及理由,填写《认证流程表》、《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批意见一并转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十

二、制作认证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查、核准、审核、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认证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内容 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准确无误、加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5、制作《 GSP 认证限期整改通知书 》说明理由;

6.制作《不予认证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报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7、在制作证件的同时 ,将认证决定在省局网上公布;

8、留存归档的材料装订成册、齐全、规范。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不予认证决定书》并加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随卷归档;填写《认证流程表》和《审批流程表》,与《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移交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送达人员。

2、在制作证件的同时, 将认证决定在省局网上公布;

3、受理中心定期将已办结的材料用袋子或文件夹装好,移交给市场监督处立卷归档保管,双方签字确认。时限:2个工作日 十

三、送达

标准:

1、收回原《药品GSP证书》

2、通知申请人缴费;

3、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缴费发票》和领取人《身份证》领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及时通知申请人认证结果,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岗位责任人: 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收回原《药品GSP证书》;

2、告知申请人缴费的数额、缴费地点;

3、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缴费发票》和领取人《身份证》领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 《不予认证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时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20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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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申报条件:

申请GSP认证应是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即依法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企业。申请GSP认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证的药品企业应依法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申请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经过内部评审,符合GSP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材料目录: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一式2份),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到期再认证的还应提供《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或职称复印件;

4、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及学历或职称复印件;

5、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6、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7、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8、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9、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2006年6月1日后批准开办的,应提供产权为企业所有的产权证明);

10、企业自我保证声明;

11、电子申报材料(首次认证需提供,重新认证及零售连锁企业认证无需提供,以优盘或发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形式审查→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审核→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审核、公示→局领导审批、发证→公告。

审批时限: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5个工作日(含现场检查、网上公示) 收费标准:

受理申请收费标准为每户400元;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GSP审核时,收取审核费的标准为:

(一)大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2亿元及以上)14000元/户;

(二)中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5千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12000元/户;

(三)小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5千万元以下)10000元/户;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加收1000元,10个以上按10个计收。 (皖价费函(2007)94号)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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