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站动火管理制度
1、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安全
措施、危险预案及防范措施,并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同时按以下规定办理《煤气危险作业动火证》:
1.1 明确需动火的设备或设施的地点、部位。
1.2 此证未经防护工、安全员、主管领导签字无效。 1.3 防护工负责制定、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并现场监护。
1.4 安全员负责审查、监督安全措施且随时组织处理不安全因素。
1.5 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安全措施。
1.6 动火作业完毕后,此证返回防护站存档备查。 1.7 由车间内部组织的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员和主管车间主任签字。由公司组织的动火作业或外单位协作的动火作业由安委会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
2、在停产的煤气设施上动火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
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停用的煤气设施在动火前必需重新吹扫并作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空气样分析,其
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中的含氧量。
4、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
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5、进入煤气设备内动火时,应取空气样作一氧化碳分
析。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时方可工作。
6、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动火作业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
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7、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
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同时与发生炉岗位保持联系。
8、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要注意观察风向,尽量
站在上风头。防止煤气中毒或煤气着火引起烧伤。
9、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不得采用气割、气焊,
而应采用电焊。如必须采用气割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0、不得以煤气设施作为电焊机的地线进行焊接作业。
11、进入煤气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所使用的起重、
电器、行灯等工具,作业人员必须提前进行安全性检查并正确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24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