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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GB30871

发布时间:2020-03-03 00:49: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公司厂区内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适用于厂区内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交出检修设备、指定监火人;并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3.2动火作业执行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 3.3安环部负责一级动火的审批;负责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检查。 3.4公司主管副总负责公司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分类

公司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4.1.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3二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4.2 动火作业的范围:

4.2.1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4.2.2铁锤击打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3动火作业程序

4.3.1动火点所在单位在采取相应措施使动火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后,将检修项目交给动火执行单位。

4.3.2动火执行单位指派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请动火分析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 4.3.3按不同的审批权限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并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最后确认签字后,动火点所在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动火人开始动火作业。

4.3.4动火结束后,动火人清理作业现场,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和监火人确认动火作业现场无残留火种后,动火执行单位方可将检修项目交动火点所在单位。

4.4《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4.4.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执行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4.4.2特殊动火由主管安全的生产副总审批,安环部部长开具;一级动火作业、外协单位在厂区内动火作业,由安环部开具,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副主任或安全员开具。

4.4.3动火项目负责人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是否具备动火条件,并组织落实各相关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4.4.4《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完后,动火项目负责人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主要安全负责人,主要安全负责人到作业现场,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动火作业等级为二级以上,按动火等级,动火点所在单位通知安环部和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5一级动火: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属初步意见后,安环部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4.4.6二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副主任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存档。 4.4.7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用火人各式一份。 4.4.8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4.4.9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 4.5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5.1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证”进行多处用火。

4.5.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

4.5.3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期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不超过3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4.5.4动火审批人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5.5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容器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

4.5.6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做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4.5.7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等施工。

4.5.8动火作业前,动火执行单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使用气焊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5.9动火作业完毕后,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方可离开。

4.5.1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4.5.11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环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6职责要求: 4.6.1动火作业人职责:

4.6.1.1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并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

4.6.1.2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

4.6.2动火项目责任人职责:

动火项目负责人由动火执行单位指派,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6.3动火监火人职责:

4.6.3.1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6.3.2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用火飞溅的火种,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

4.6.3.3动火作业完工后要同有关人员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3.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或者动火拒不落实安全措施时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4.6.4动火部门负责人

动火点所在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安全员

动火执行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6.6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完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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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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