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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降薪制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6 21:01:54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降职降薪通知书

降薪通知书

现因你

公司决定对你予以记过处理,降薪至

月薪/元,希望你 。

部门直属领导:

年 月 日 人事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人已收到《降职降薪通知书》,并将在日后工作中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种管理规定。

员工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降职降薪通知书

公司商标

***公司名称(全称)

降职降薪通知书

亲爱的***(姓名)同事:

综合你在任职期间的业绩及出现的问题,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很严重的负面影响,并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公司不得不决定对你的职位及薪资情况做以下调整:

职位调整为:***职位

薪资调整为:***元/月(或根据本公司的薪资方案填写)

望你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奋进,提升个人能力,为公司的发展添砖加瓦!

特此通知!

直接上级:

总经理: 任职人:

***部门

2015年11月19日

推荐第3篇:调岗降职降薪

调岗降职降薪

(2011-11-09 10:40:48) 转载▼

本章以问题的形式出现

劳动合同履行的最佳状态是“有效订立,到期终止”,但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合同内容随经营需要和员工个人情况变化而产生变更往往在所难免,从现实情况看,调岗调薪(调岗调薪一般意味着降职降薪)已成为劳动争议高发地带,调岗调薪该如何操作?

问题一: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必须无条件服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问题二:劳动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假如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纵然如此,合同的约定也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进行单方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注意保留证据)。问题三: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问题四:员工不服调岗拒不到岗,可否认定为旷工?

由于调岗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标准,所以往往会受到员工的抵制,有的是明确表示拒绝,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些职工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否以“旷工”之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问题五:保密协议规定“涉秘人员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公司有权调岗”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条款的内容当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段时间内,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这样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劳动者一方必须履行。

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也为合同约定保密调岗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题六:不胜任工作的调岗,可否同时调薪?

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但用人单位调岗的同时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呢?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其数额的变更是否需要经过协商一致才能生效?如果员工同意调岗但不同意调薪怎么办?调岗是否意味着必然调薪?

我们认为,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问题七:部门取消可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因此部门取消不可作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问题八:再次录用的员工,调岗后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从根本上限制了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即便对于岗位有所调整的重新录用行为,试用期约定仍被禁止。

问题九:用人单位给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劳动者调岗是否需要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从第四十条的规定看,这两种情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不需协商一致。理由如下:

从条文文意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无协商一致的要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无需协商一致。

从操作角度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另行安排一个工作即调岗,如果要求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调整岗位,劳动者拒不同意,将陷入僵局,导致该法条无法操作。同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降职,如果要求协商一致,可能没有几个劳动者会同意降职,这样也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无法操作。劳动部办公厅曾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所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仅仅适用于一般的劳动合同变更行为。

但是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够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推荐第4篇:劳动合同法降职降薪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职位和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调整员工的职位和薪酬必须经过协商一致方可有效。

用人单位在制度中预先规定可以调整员工岗位和薪酬的情形,显然具有限制甚至剥夺员工参与就劳动合同重要内容进行协商的权利的性质。即使制度是本人知晓并认可的,由于是预先作出,实际情形并未在制度出台时发生,用人单位不应以此来对抗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更应兼顾合法与合理双重标准,否则将会面临被认定为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必须恢复原状的风险。

推荐第5篇:不胜任工作,企业可以降职降薪吗

[劳动法]不胜任工作,企业可以降职降薪吗?

前程无忧论坛网友“放弃or继续”的困惑:

薛女士为某广告公司财务部经理,2006年8月由于账目管理混乱收到行政部门的警告处罚;9月公司管理层决定把薛女士调到行政部门做后勤工作,并降低其薪酬。薛女士提出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财务经理,不能变更,遂提起仲裁。请大家给点意见: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可以降职降薪吗?

[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答复:]

公司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需要具有充分合理性。在具有充分合理的前提下,即使劳动合同约定了岗位,也是可以调整的。

简单来看,薛女士的岗位是财务部经理,其职责不知道是否是负责财务部的账目?如果是,则账目的混乱受到行政处罚,薛女士具有不可推卸的职责。调整其工作岗位有充分合理性。但是调到行政后勤工作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问题中没有涉及,还需要具体分析。

此外,你说的这件事是2006年发生的,距近已经6年多,仲裁时效也过了。如果仲裁的话,最好先主张过时效,以免麻烦。(完)

推荐第6篇:嘉华员工晋升(降职)制度

今日发线员工晋升(降职)制度

一、今日发线员工晋升制度

1、员工在本岗位工作表现出色,业绩突出者由直属上司提名,店长审批,根据其能力而调整为适当的级别职位。

2、员工晋升不受入职时间长短限制,只要其能力(业绩评估)及表现达到某一职位的要求,则随时可以晋升。

3、员工晋升的提议经店长审批同意后,将晋升通告张贴于店内显眼位置以表彰先进,该名员工的职位及薪将于晋升通告发出之日起生效。

4、对于违反今日发线制度的员工,由店长与该员工面谈,做口头警告,若情节严重的做书面警告。对于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今日发线利益的员工,由店长将该员工的处理意见(降职或开除)提交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将处罚通告张贴于店内明显位置以示告诫,该员工将被扣减工资或做开除处理,由通告之日起生效。

附:晋升通告

XXX同事自加入我公司担任XX一职,工作认真负责,自律自强,商品销售屡创佳绩,为表彰其表现,肯定其能力,经其上级主管推荐,我公司决定:晋升XXX为XX,从X年X月X日起执行,望其在新的工作岗位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部门同事应以XXX为榜样,在本职岗位上不断提高自我素质和能力,超越自我,我们将一如既往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给每一位员工。

店长:XXX

XXX美发连锁企业X年X月X日

二、今日发线员工考核制度

员考核主要包括日常考勤、绩效考核、任职资格考核等几个方面,每一种考核都有它特定的作用和目的,只有综合运用这几种考核方式,才能得到完善、公正、真实的考核结果。

(一)员工日常考勤规范

员工日常考勤是员工工作考核的基础,首先各店使用轮班表和考

勤卡对本店员工日常考勤情况进行考核,然后根据店内考核情况制作员工出勤月报表,上报人事部门,作为奖惩和薪金发放的依据。

(二)员工任职资格考核与评价

员工任职资格的考核首先由个人填写自我评价表,由店长审核、

批示,作为人事调整的依据。

(三)工作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是一种对员工能力、成绩及态度进行科学评价,以提示员工工作有效性及工作潜能的评估体系。

1、总体目标:为进行薪资分配、职务升降、奖惩等人事管理提供合理客观依据,发现并解决员工工作中存在问题,并改善其工作表现,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力资源规划,使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2、考证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考核标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向被考评者予以公开。考评程序合理,考评程序合理,考评过程公正,考核结果公开,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

(2)“质量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分数评价与评语评价相互补充,从多个角度立体地评价被考评者,增强考评方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3、考评内容:

(1)工作成绩评价:对被考评者的工作量大小进行考核。工作量是指下达给每位考评者的任务指标。

(2)工作能力评价:工作能力评价不进入月度绩效考证成绩。原则上美发店每半年进行一次晋升考核,该考核成绩直接影响晋升。工作能力考核分为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其中理论知识考核占该项考核总分的40%,专业技能考核分数占该项考核总分的60%。

(3)工作态度评价;包括团结协作性、责任意识、考勤等三项因素,评价这三项由直接上级根据平时观察予以评定。

4、考核方法:目标考评与小组评价相结合。

(1)目标考评法:根据被考评者完成工作目标(定量评价)的情况进行考核。

(2)小组评价法:由两名以上熟悉该员工工作的经理,组成评价小组进行考核。

5、考核实施程序:

(1)制订绩效考评标准;

(2)实施绩效考评,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测定和记录;

(3)考评结果的分析与评定:根据记录与既定标准进行对照,分析

与评判,获得正确的考评结果;

(4)结果反馈与实施纠正:保证员工了解绩效考核结果,保持员工

与组织之间的纵向沟通。

(5)结果反馈:以考评结果及考评要素进行适当调整。

6、晋升程序:

(1)晋升发型师:凡晋升发型师者,首先应符合晋升申请条件,并且晋升考核达到合格(指达到或超过77分),由店长和技术总监共同签字同意后予以晋升;未达到合格(低于77分)者,不予晋升。

(2)晋升助理:凡晋升助理者,首先应符合晋升申请条件,并且晋升考核达到合格(指达到或超过71分),由店长签字同意予以晋升;未达到合格(低于71分),不予晋升。

7、晋升考核:晋升考核包括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三项考核内容。

(1)晋升发型师: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考试成绩比例为5:4:1,即晋升考核成绩=工作成绩考核分数×50%+工作能力考核分数×40%+工作态度考核分数×10%。

(2)晋升助理: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考核成绩比例为3:4:3,即晋升考核成绩=工作成绩考核分数×30%+工作能力考核分数×40%+工作态度考核分数×30%。

推荐第7篇:降职报告

降职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自2013年3月分任行政副经理一职以来,因自身能力问题等原因,致使行政部的一些工作严重没有做到位,已经影响到公司的发展。为了以后公司顺利的发展壮大,本人已无法适应行政部副经理岗位一职,特申请要求降为普通员工,肯请公司领导批准。谢谢!

推荐第8篇:降职通告

通 告

有关:职位调整事宜

致各同事:

为了做好车间的各项管理工作,经公司研究决定:由即日起,免去原手工部xxx主管职位。该职员职位现调整为员工职位。

特此通告!

东莞xxxxxxxx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7日

推荐第9篇:降职通知书

篇1:降职降薪通知书

降职降薪通知书

同事:

现因你。

公司决定对你予以记过处理,并辅以降职为/降薪至月薪元,希望你。 部门直属领导:

部门二级上司:

年月日年月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年月日本人已收到《itat降职降薪通知书》,并将在日后工作中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种管理规定。

员工签名:

年月日 篇2:调岗降职降薪

调岗降职降薪

(2011-11-09 10:40:48) 转载▼

本章以问题的形式出现

劳动合同履行的最佳状态是“有效订立,到期终止”,但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合同内容随经营需要和员工个人情况变化而产生变更往往在所难免,从现实情况看,调岗调薪(调岗调薪一般意味着降职降薪)已成为劳动争议高发地带,调岗调薪该如何操作?

问题一: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必须无条件服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问题二:劳动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假如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纵然如此,合同的约定也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进行单方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注意保留证据)。问题三: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问题四:员工不服调岗拒不到岗,可否认定为旷工?

由于调岗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标准,所以往往会受到员工的抵制,有的是明确表示拒绝,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些职工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否以“旷工”之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问题五:保密协议规定“涉秘人员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公司有权调岗”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条款的内容当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段时间内,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这样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劳动者一方必须履行。

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也为合同约定保密调岗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题六:不胜任工作的调岗,可否同时调薪?

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但用人单位调岗的同时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呢?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其数额的变更是否需要经过协商一致才能生效?如果员工同意调岗但不同意调薪怎么办?调岗是否意味着必然调薪?

我们认为,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问题七:部门取消可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因此部门取消不可作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问题八:再次录用的员工,调岗后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从根本上限制了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即便对于岗位有所调整的重新录用行为,试用期约定仍被禁止。

问题九:用人单位给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劳动者调岗是否需要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从第四十条的规定看,这两种情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不需协商一致。理由如下:

从条文文意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无协商一致的要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无需协商一致。

从操作角度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另行安排一个工作即调岗,如果要求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调整岗位,劳动者拒不同意,将陷入僵局,导致该法条无法操作。同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降职,如果要求协商一致,可能没有几个劳动者会同意降职,这样也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无法操作。劳动部办公厅曾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篇3:工作调动(升职、降职、兼职)通知书) 工作调动(升职、降职、兼职)通知书) 篇4:降职降薪通知书

降薪通知书 :

现因你

公司决定对你予以记过处理,降薪至

月薪/元,希望你

部门直属领导: 年 月 日 人事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人已收到《降职降薪通知书》,并将在日后工作中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种管理规定。

推荐第10篇:员工降职程序

公司员工调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员工的人事调动,根据相关绩效考核,完善内部人员配置,给员工制造一个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能上能下的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三、调职种类

公司内部员工岗位调动分为晋升、降职(降薪);主要调动方式划分为公司任命、内部工作调配、组织架构调整等。

四、调动管理制度

每位员工通过努力工作,以及在工作中表现的才干能力,都可能获得职务晋升。与此相适应,建立职务上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推行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公司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依据客观公正的考核结果,让最有能力、最有责任心的人担负重要的职务;将员工放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让能力欠缺、工作不努力的员工担任他所能承担的职务。按公司组织发展目标,依据制度性甄别程序,对有突出才干和贡献突出者实施晋升,对因工作需要的个人给予岗位轮换,对因组织精简或工作能力不胜任的员工给予降职(降薪)。

1、晋升管理

1.1 员工通过努力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工作能力、专业知识等,并适合空缺的较高职位工作,可以给予职位晋升。 1.2晋升具体条件

①个人成绩特别突出,工作能力较强;

②有其它突出贡献,公司高层研究决定给予晋升者;

③半年之内被公司行政处罚者不给予晋升。 1.3晋升程序管理

①人事行政部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晋升前的筛选准备工作。

②人事行政部确定需晋升的岗位、人员、人数、工作要求。

③人事行政部同用人部门负责人对提出晋升的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④人事行政部对面试考核通过的晋升人员给予填写《员工调动表》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进行全厂公告。

2、降职(降薪)管理

2.1员工工作不努力,思想作风差,工作成绩不佳,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以下原因不能担任现职工作的: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因组织结构调整应予以转任、不服从工作安排、组织结构精简等。 2.2降职(降薪)具体条件

①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平调又没有空缺;

②因自身能力不足或健康等原因,本人申请降职者;

③多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公司高层研究决定给予降职(降薪)者;

④由于组织结构调整或组织结构精简,从而进行的人员分流调岗。 2.3降职(降薪)程序管理

①用人部门负责人或本人向人事行政部申请调职(降职)。

②人事行政部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需要降职的人员进行沟通协商,根据公司规定确认降职后的职位、薪资等事宜。

③人事行政部填写《员工调动表》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

④人事行政部与需降职的员工进行谈话,就相关事宜给予告知,并进行工作勉励。

⑤降职人员与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协商工作交接事宜(一般3-10天),交接完毕后到新部门或新岗位报到上班。 2.4降职(降薪)注意事项

①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②如果被降职的员工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新职或怠工现象。

第11篇:劳动合同法,降薪

篇1:劳动合同法降职降薪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职位和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调整员工的职位和薪酬必须经过协商一致方可有效。

用人单位在制度中预先规定可以调整员工岗位和薪酬的情形,显然具有限制甚至剥夺员工参与就劳动合同重要内容进行协商的权利的性质。即使制度是本人知晓并认可的,由于是预先作出,实际情形并未在制度出台时发生,用人单位不应以此来对抗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更应兼顾合法与合理双重标准,否则将会面临被认定为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必须恢复原状的风险。篇2:劳动法降薪及工资调整事宜 劳动法降薪及工资调整事宜

对于劳动者来说,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通过发放一定报酬用来交换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争议,用人单位降薪,引发劳动纠纷。今天探讨的话题是劳动法降薪及工资调整事项:降薪的合法程序是什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利单方降低薪资待遇?沈斌倜律师与大家探讨一下:

一、工资的调整方式

(一)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六)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报酬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协商变更需要注意的程序:对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来说,首先,确认协商变更的内容。人力资源工作者应当首先制定工资变更的内容和变更的方式。然后,以书面的形式向员工发出变更合同的意向,并对变更的法律依据及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对于北京地区的企业来说,要注意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其次,如果员工同意变更,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则需要员工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页上填写变更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最后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交予员工一份。

(二)单方变更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及相关规定,单方变更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这一条是基于“以岗位调整合法为前提,岗变薪变”的原则。此处的“不胜任工作”包括身体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两个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以上条件下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其它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也得到相应地调整。

2、劳动者由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按照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给予降职降薪处罚的 这条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存在明确的规章制度,并明确列举按照降职降薪处理的具体情形;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比如经过民主程序,除此以外,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进行解释说明和公示。其次,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

3、采取结构性浮动工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构成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位工资、技能工资;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奖金、提成等。浮动工资,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可以进行调整。

4、其他情况的单方变更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解释及司法判例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权,例如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调岗调薪无效,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二、律师提示

沈斌倜律师最后还提醒广大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于劳动者而言

1、注意保留相应证据

当出现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情形时,可以要求公司给出调薪的理由,出现降薪的事实时,通过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单或降薪通知等形式固定降薪的事实。

2、咨询专业人士在发生调薪后,劳动者应当先自己对照自己的劳动合同,看看公司对自己的调薪是不是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调薪条款,然后再咨询专业人士确定当地的司法实践和判例对该种约定是否支持。

(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违法的嫌疑,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败诉的风险。

1、结合法律规定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评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变更条件;

2、搜集整理涉及单方变更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3、与员工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沟通,采取协商变更的形式最安全;

4、对于协商变更不成的,应向专业人士咨询,确认符合法定降薪条件的,再谨慎按照程序做出降薪决定。篇3:单位给员工降薪应谨慎 单位给员工降薪应谨慎

对劳动者来说。选择工作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工资报酬。因此,劳动合同中的其它条款可能有所欠缺,但劳动报酬的约定一般总是比较明确的。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对劳动者降薪。随即引发了劳动纠纷。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单方降低薪资待遇?降薪的合法程序又是什么呢?上海劳动律师 一工资的调整方式、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这当然也就包括劳动报酬的约定。 协商变更需要注意程序。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来说,首先需要确认协商变更的内容。 力资源工作者应首先制定工资变更的内容和变更方式,然后以书面形式向员工发出变更合同的意向,并对变更的法律依据及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有些地方对此甚至有更详细的规定。

比如北京的相关法规中就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员工同意变更,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需要员工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页上填写变更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交给员工。

二、单方变更。

除了双方协商变更之外,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及相关规定,单方变更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条是基于“以岗位调整合法为前提,岗变薪变”的原则。此处的“不胜任工作”包括身体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两个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上述条件下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其它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也得到相应地调整。

2、劳动者由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依据规章制度给予降职降薪处罚的。这条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存在明确及合法的规章制度,并明确列举按照降职降薪处理的具体情形。规章制度的制定耍符合法定程序,除此以外,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进行解释说明和公示。在依据规章制度处罚员工时,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

3、采取结构性浮动工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构成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位工资、技能工资等;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奖金、提成等。 既然是浮动工资,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可以进行调整。

4、其它情况的单方变更。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解释及司法判例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权。

例如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调岗调薪无效,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应注意保存证据

最后还提醒广大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以下事项:对劳动者而言,一是要注意保留相应的工资调整的证据。当出现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情形时,可要求公司给出调薪的理由。 出现降薪事实时,通过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单或降薪通知等形式固定事实。二是要及时咨询律师。

在发生调薪后,劳动者应先对照自己的劳动合同,看看公司对自己的调薪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然后再咨询专业人士确定当地的司法实践和判例对该种约定是否支持。对用人单位而言,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违法之嫌,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败诉的风险。

1、结合法律规定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评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变更条件;

2、搜集整理涉及单方变更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3、与员工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t沟通,因为采取协商变更的形式最安全;

4、对协商变更不成的,应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确认符合法定降薪条件的,再谨慎按照程序做出降薪决定。

第12篇:劳动合同法,降薪

篇1:劳动合同法降职降薪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职位和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调整员工的职位和薪酬必须经过协商一致方可有效。

用人单位在制度中预先规定可以调整员工岗位和薪酬的情形,显然具有限制甚至剥夺员工参与就劳动合同重要内容进行协商的权利的性质。即使制度是本人知晓并认可的,由于是预先作出,实际情形并未在制度出台时发生,用人单位不应以此来对抗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更应兼顾合法与合理双重标准,否则将会面临被认定为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必须恢复原状的风险。篇2:劳动法降薪及工资调整事宜 劳动法降薪及工资调整事宜

对于劳动者来说,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通过发放一定报酬用来交换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争议,用人单位降薪,引发劳动纠纷。今天探讨的话题是劳动法降薪及工资调整事项:降薪的合法程序是什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利单方降低薪资待遇?沈斌倜律师与大家探讨一下:

一、工资的调整方式

(一)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六)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报酬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协商变更需要注意的程序:对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来说,首先,确认协商变更的内容。人力资源工作者应当首先制定工资变更的内容和变更的方式。然后,以书面的形式向员工发出变更合同的意向,并对变更的法律依据及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对于北京地区的企业来说,要注意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其次,如果员工同意变更,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则需要员工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页上填写变更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最后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交予员工一份。

(二)单方变更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及相关规定,单方变更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这一条是基于“以岗位调整合法为前提,岗变薪变”的原则。此处的“不胜任工作”包括身体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两个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以上条件下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其它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也得到相应地调整。

2、劳动者由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按照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给予降职降薪处罚的 这条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存在明确的规章制度,并明确列举按照降职降薪处理的具体情形;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比如经过民主程序,除此以外,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进行解释说明和公示。其次,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

3、采取结构性浮动工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构成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位工资、技能工资;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奖金、提成等。浮动工资,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可以进行调整。

4、其他情况的单方变更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解释及司法判例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权,例如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调岗调薪无效,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二、律师提示

沈斌倜律师最后还提醒广大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于劳动者而言

1、注意保留相应证据

当出现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情形时,可以要求公司给出调薪的理由,出现降薪的事实时,通过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单或降薪通知等形式固定降薪的事实。

2、咨询专业人士在发生调薪后,劳动者应当先自己对照自己的劳动合同,看看公司对自己的调薪是不是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调薪条款,然后再咨询专业人士确定当地的司法实践和判例对该种约定是否支持。

(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违法的嫌疑,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败诉的风险。

1、结合法律规定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评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变更条件;

2、搜集整理涉及单方变更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3、与员工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沟通,采取协商变更的形式最安全;

4、对于协商变更不成的,应向专业人士咨询,确认符合法定降薪条件的,再谨慎按照程序做出降薪决定。篇3:单位给员工降薪应谨慎 单位给员工降薪应谨慎

对劳动者来说。选择工作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工资报酬。因此,劳动合同中的其它条款可能有所欠缺,但劳动报酬的约定一般总是比较明确的。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对劳动者降薪。随即引发了劳动纠纷。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单方降低薪资待遇?降薪的合法程序又是什么呢?上海劳动律师 一工资的调整方式、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这当然也就包括劳动报酬的约定。 协商变更需要注意程序。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来说,首先需要确认协商变更的内容。 力资源工作者应首先制定工资变更的内容和变更方式,然后以书面形式向员工发出变更合同的意向,并对变更的法律依据及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有些地方对此甚至有更详细的规定。

比如北京的相关法规中就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员工同意变更,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需要员工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页上填写变更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交给员工。

二、单方变更。

除了双方协商变更之外,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及相关规定,单方变更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条是基于“以岗位调整合法为前提,岗变薪变”的原则。此处的“不胜任工作”包括身体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两个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上述条件下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其它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也得到相应地调整。

2、劳动者由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依据规章制度给予降职降薪处罚的。这条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存在明确及合法的规章制度,并明确列举按照降职降薪处理的具体情形。规章制度的制定耍符合法定程序,除此以外,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进行解释说明和公示。在依据规章制度处罚员工时,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

3、采取结构性浮动工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构成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位工资、技能工资等;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奖金、提成等。 既然是浮动工资,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可以进行调整。

4、其它情况的单方变更。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解释及司法判例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权。

例如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调岗调薪无效,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应注意保存证据

最后还提醒广大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以下事项:对劳动者而言,一是要注意保留相应的工资调整的证据。当出现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情形时,可要求公司给出调薪的理由。 出现降薪事实时,通过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单或降薪通知等形式固定事实。二是要及时咨询律师。

在发生调薪后,劳动者应先对照自己的劳动合同,看看公司对自己的调薪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然后再咨询专业人士确定当地的司法实践和判例对该种约定是否支持。对用人单位而言,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违法之嫌,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败诉的风险。

1、结合法律规定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评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变更条件;

2、搜集整理涉及单方变更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3、与员工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t沟通,因为采取协商变更的形式最安全;

4、对协商变更不成的,应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确认符合法定降薪条件的,再谨慎按照程序做出降薪决定。

第13篇:HR如何管理降职员工

HR如何管理降职员工

字号: 小 中 大 |打印发布: 2011-6-13 13:00 作者: 网络转载 来源: 天下商机 查看: 1095次

降职,无论对于员工还是企业,听上去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让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感到非常头疼。它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果善后处理得当,降职将成为企业文化的一个行动导向,对企业的发展相对有利;否则被降职的员工轻则离职而去,重则在企业中混淆视听,散布言论,给企业文化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多年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经验,笔者认为降职管理需要与员工的个性紧密结合,采取针对性措施,逐一解决。

降职:原因不同,心态各异

员工被降职的原因有很多,但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违反公司规定或犯了重大错误;二是绩效不佳;三是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所致等。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或犯了重大错误的员工,按照规定该降职的要降职,以达到惩戒本人、警示他人的效果。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应找出问题的根源,可能是因为态度问题(比如由本性懒惰或对企业及上级不认可导致的态度消极或不愿付出),也可能是能力问题(比如应急晋升上岗后没有经过必要的培训与试用过程)。对于因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而降职的员工,比如机构改革、部门合并等非员工自身原因造成的降职,应该视实际情况给予员工安抚和补偿,预防优秀员工离职。

被降职的员工一般会有这样三种心态:一是觉得很没面子,同事面前抬不起头来,亲属朋友面前无法交待;二是不服组织处理结果,认为不是自己的原因,找理由归因于外;三是积极调整心态,勇于面对挫折和挑战。

对持第一种心态的员工,应给以更多关心与呵护,多鼓励,多沟通。尤其是当员工在新的岗位上做出成绩后,更要及时反馈,以增强其自信心。对持第二种心态的员工,要给以明确的批评与教育,并说明不做自我反思的后果,帮其重新认识自我,然后视其行为改变情况再行处理。对冥顽不改,不做反思的,必须与其解除聘用协议,不可再用;对有所认知与进步的,可与第一种情况等同对待;对持第三种心态的员工,则是企业应着重培养的对象,其潜力往往很大。

对有潜力的降职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应该更加关心和爱护,对他们过去有贡献的方面给以适当肯定,还要与其一同深刻剖析自我,认知自我,调整心态,对其进行能力培养,一般都会收到良好的效果。笔者在咨询过程中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个IT企业的经理历经

了降职、晋升等转折,在专业咨询公司的指导下终于成为企业的优秀人才,其成长过程将在后面展开。

分析个性特征,去留自有应对

在降职员工的管理方面,对有潜力而绩效表现一时欠佳的降职员工,应该对其进行适当培养,发掘其潜在能力;而对于确实不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针对不同特点的员工,应予以辞退或采用适当的办法使其自动离职。下面根据GFT理论把员工分为不同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员工分别采取不同管理的策略。

降职员工的特点与对策

所谓GFT理论,即个性风格图理论(Graph for Talent),它从人的思维模式入手,寻求由于人们思维模式的差异,而产生的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差异。这套理论把人分为A、B、C、D、X、Y六大类,共12种类型。以下例举的类型是企业管理者中多见的类型,有些类型,比如Y

2、B

2、C2等由于个性的原因,在企业中的发展空间非常小,在各级管理者中也较少见,故不做介绍。A1型(孙悟空型):他们具有很强的判断力,凡事都有应对的招数,是解决问题的高手。个人独立行事能力非常强,只要不在团队中使用,绩效表现一般没问题。不能达成绩效的原因,往往是不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同事,处理人际关系是他们的弱项,往往得不到大家的配合与支持。如果经过心态的历练与调整之后,让其明确组织目标,给其独立的平台和自我发挥的空间,就能把其潜力发掘出来。

A2型(孙中山型):他们是强理论型的人,凡事都得有个说法,自圆其说能力、表现欲都很强。联想丰富,创造力、演说能力也是其长项。可以作为团队的军师,使其创意充分发挥,由团队来判断创意的价值。绩效不好的原因可能是没有条件把他的创意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来,往往是理论脱离实际。

B1型(项羽型):他们急于造势和取得收获,是非常容易出绩效的员工,绩效不好的原因往往是心态出了问题。要了解其根源性的原因,对症下药。另外,这类员工绩效不好的同时往往会有很强的破坏性,因此必须引导其认知自我,调整心态。

Y1型(刘备型):他们善于积累资源和做出判断,往往在其很了解自己的能力范围或有绩效出来之后,才会对自己有信心,信心不足时对组织交给的工作常会采取逃避、自欺欺人的态度,导致绩效不佳。此类员工潜力很大,又对目标敏感,只要给他明确的目标,并鼓励其挑战自我,是可以成为优秀员工的。

X1型(诸葛亮型):他们思考问题非常缜密,不喜欢做没有把握、事先没有准备和缺乏资源支持的事情,很难适应工作的变化。绩效不好的原因也往往是从事了快速变化或快速决策的工作。只要减轻他们的压力,把比较有规律或可以计划的工作交给他们就可以了。X2型(袁绍型):这类人细心,喜欢与人打交道。只要是经常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其绩效都不会差,绩效出了问题一般是工作不合适或刚到一个新的岗位,这类型的人在新岗位上需要找到感觉,没有找到感觉之前很难有好的绩效表现。

C1型(总理型):他们的思维特征是配合他人的被动思考型,属于辅助性人才。在独立决策的岗位上由于其被动性思考,总是问题出现了才去思考对策,所以,因为没有前瞻性,会出现很大的问题。这类型的人责任心很强,只要有其信任的上级作为领导,做配合性的工作,也能把工作做好。

根据GFT人才顾问的分析,前面提到的那位IT企业的经理最开始作为总经理的人选进入公司,本身属于X2型,在没有经验的岗位上进入工作状态比较慢,思维方式也不够严谨,而且由于决策依赖经验和感觉,还可能会导致一些决策失误并引发团队问题,尽管该候选人潜质很好,但当时并不适合担任总经理职位。

不过这位职业经理人已经进入公司,不可能弃之不用。于是,咨询师给出了一个调整方案:在保持其总经理待遇的前提下,让他先负责一个独立的软件系统工程项目,作为熟悉公司、检验能力的过程。随后,在第一个绩效周期(三个月)结束时,不仅所有的绩效指标都没有完成,而且员工的冲突不断,项目进展不顺,客户投诉也很多,就是因为他做事大大咧咧,不够严谨,对于团队管理也不善长。

对此,老板一筹莫展,他本人的信心也大受挫折。后来在老板与咨询顾问协商后对其降职处理,将他安排到营销部做副职,负责客户的维护和软件产品的销售工作,希望其发挥原有的专业优势以及其善于交朋友,对客户以诚相待的特点,待其得到充分锻炼、做出成绩后再委以重任。之后,咨询顾问对这位X2型的经理人又做了辅导,指出他的优势和需要注意规避的问题,并指导其如何更大程度地扬长避短。

后来,他到了新岗位后如鱼得水,无论是在客户维护还是在市场开拓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半年后便升为华东区销售副总。

在该案例中,这位X2型的经理人虽然刚开始被降职,但后来只是换了一个岗位,其绩效便判若两人,很快又得到了晋升。这说明把员工放到合适的岗位上是多么重要,而且针对其自身思维特点进行的专门辅导也必不可少。

找到逃避价值,让降职员工自动离职

对不适宜企业发展,价值很难发挥的员工,应及早通过坦诚的沟通,使其认识到企业与自己的职业发展不匹配,协助他明确自己的发展定位,自动离职,尽早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这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根据GFT理论中人的个性思维分类,每种类型的人都有其逃避价值,如果企业的安排刚好碰到员工的逃避价值,他就很可能会自动离开。所谓逃避价值,在这里是指每个类型的人都会有其害怕并逃避开的情景,一旦面临这样的局面,他一定会想办法逃避,无法长时间地面对。

A1型(孙悟空型)的人,由于其独立做事能力很强,有成就感,其逃避价值是不做事就难受,找不到成就感。如果企业不给其安排实际的工作,让他处于无所事事的状态,他会觉得难以忍受,不超半年,必然自动离职。

A2型(孙中山型)的人,由于其表现欲很强,如果企业安排的工作不让他有表现自我的机会,冷淡、疏远政令中心,找不到成就感,觉得在企业里没有前途,是一个多余的人,他也会选择离开。

B1型(项羽型)的人,由于其急功近利的个性,凡事都要有收益,如果企业降低其收益,比如奖金、绩效工资等,他就会自动离开。

Y1型(刘备型)的人,由于其目标导向性,已经确立的目标无法达成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件非常难过的事情。只要企业不给他达成目标的资源,他就很难实现自己的志向,自然会选择离开。

X1型(诸葛亮型)的人,凡事都要做好规划,假如让他的工作不具有可计划性,无规律可循,并不断地变换其岗位,他将难以适岗,做不出成绩,必然也会选择离开。

X2型(袁绍型)的人,由于他们是凭感觉和经验做事的人,但对不熟悉的领域往往找不到感觉。如果让其在没有感觉的环境工作中,而且没有人帮助和培养,必然会导致其离职。C1型(总理型)的人,由于他们是配合型人才,欠缺独立性,从事没有经历过的工作时,需要他人的指点,独自很难完成。此类型的人对企业的忠诚度最高,往往受到委屈也愿不离开企业。

以上让员工自动离职的办法,可以说并非最佳选择,甚至看起来有些“阴险”,在考虑到企业稳定或某些特殊情况时,针对一些特定的人用一用倒也无妨,但是,毕竟这也是一种消

极的对策,企业应该用更为积极的心态和更为主动的手段解决不适岗员工的去留问题,那就需要建立一种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和针对离职员工的一系列援助计划。

此外,企业经常会对有贡献、但又跟不上企业发展的老员工不知如何安置。

一方面,中国的文化是“情”字当头,人情味儿十足,对曾经做出贡献、而现在无法跟上企业发展步伐的老员工,感到既不能“卸磨杀驴”,又找不到他们发挥的岗位和空间;另一方面,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有不同的员工加盟,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所以,企业左右为难。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让这样的老员工作为企业的编外顾问,不要再呆在岗位上了,以免使企业的绩效系统无法发挥作用,影响其公平性。也有的企业采取给他们以一定的股份使其颐养天年的做法。

针对不同员工类型,提升能力的培养要点

对于有潜力的降职员工来说,想要将其潜力充分发挥并利用起来,除了做心态调整方面的工作外,还要对其进行能力方面的培养。

应用GFT思维理论工具,个性化的培养,发掘降职员工先天的潜力,是使其成长的关键。那么,这就需要了解各种类型员工的潜力所在,对不同类型的人区别培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对降职员工的处理也并非想象中的那么棘手,只要按照组织的规章制度,给降职以正当理由;并且充分把握好员工的心态,对其进行人性化关怀;分析清楚员工自身的类型,有针对性地对每一位降职员工采取不同措施,使不适合在本企业发展的员工自动离职,并且留住自己需要的员工,对其进行能力和态度的培养,充分发挥其潜力,就能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再次说明,人力资源工作者只有对人性有了充分的把握,理解人、关心人,才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能为企业赢得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

第14篇:员工升降级、升降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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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升降级、升降职管理办法》

员工升降级、升降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员工升降级、升降职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挖掘员工的内在潜能,达到人尽其才、各尽其能的目的,真正体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晋升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术语和定义

1、晋级,是根据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及绩效考核成绩,在一定周期内按薪酬标准规定,在同岗位上调整薪资级别标准的激励机制。

2、晋升,是指员工从低职位向高职位升迁的过程,如:一般员工晋升到主管,主管晋升到部门经理等。按晋升条件及薪酬规定执行。

3、降级、降职,是指员工因违规违纪或工作绩效较差等情况,公司给予降低职务或下调工资级别的处分。

四、职责

1、总经理负责员工晋(降)级及晋(降)职的审批;

2、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晋(降)级及晋(降)职的管理;负责员工晋升考查及组织晋升考核;发布员工晋(降)级及晋(降)职通知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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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部门负责培养及推荐本部门优秀员工;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员工晋升考查及晋升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员工晋级管理

一、员工晋级原则

1、员工晋级必须符合晋级条件;

2、员工在一个年度内最多上调2次薪资;

3、员工薪资调整必须逐级调整,不得跨级调整,特殊原因需跨级调薪的,需经总经理特批方可。

4、员工薪资晋级最高不得超过对应岗位的顶点薪资。工资已达到本岗位顶点薪资的,如再获晋级资格,可以奖金或奖励的形式,按档级工资的一半予以奖励。

二、员工晋级条件

1、身兼多职,本岗位工作饱满,固定兼管本岗位之外的工作,且不再配备人员,岗位工资仍等于或低于同岗位工资水平的;

2、试用期结束,考核优秀,转正获批,可晋升到面试约定的转正工资标准。

3、本职工作满2年以上,2年内绩效考核成绩优秀(85分以上),且2年内没有其他上调薪资的,可申请晋升1级工资标准;获批后的次月执行。

4、员工获得职务晋升,获批准后可享受新岗位最低档工资标准;员工受降级处分,在处分公布之日起按降级后的工资标准执行;员工受降职处分,在处分公布之日起按降职后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5、公司内部或部门内部岗位调整,获批准后,按调整后对应岗位的薪资标准执行;原薪资标准比新岗位对应的薪资标准高的,降为现岗位对应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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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员工降级、降职管理

一、员工降级、降职的情形

1、公司发展的需要,优化调整岗位;

2、季度、年度绩效考核成绩70分以下;

3、季度、年度绩效考核70分以上,80分以下,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4、未完成与公司签订的目标任务责任书的;

5、因自身身体状况不能承担现任工作;

6、因严重违规违纪收到降级、降职处分的。

二、员工降级规定

1、员工每次降级最少1个工资级别,最多3个工资级别;

2、员工被降级两次以上,公司予以辞退;

三、员工降职规定

1、降职的第一个月为考察期,考核期间的绩效按新岗位的标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继续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在降职的同时,其薪资标准对应下降;

3、一个月考察期结束后降职员工要提交述职报告。

四、降级、降职程序

1、部长以下岗位员工降级,由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员工薪资调整申请表》报综合部呈报相关领导核批后备案、执行,并通知降级员工本人。

2、部长级以上岗位员工降级,由综合管理部填写《员工薪资调整申请表》,呈报相关领导核批后备案、执行,并通知降级员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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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遭遇降薪,走还是留?

遭遇降薪,走还是留?“降薪裁员”,这个令人闻之色变的话题,最近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冲击着各个行业内职业人。而外部需求减少对国内经济的负面影响开始蔓延至外贸出口领域之外波及实体经济,独之秀职业顾问认为,裁员减薪是部份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无奈选择。那么被裁员了,自然是没有办法,必须得走人了。但是遭遇降薪呢?到底该走还是继续留下来坚守呢?

独之秀案例透视:

蒋小姐之前是一家能源公司的行政主管,前段时间公司突然宣布:公司运营困难,暂时撤消所有一线行政岗位,行政主管可以留任。但是工资需要下调至普通行政人员工资,同意的可以签订协议,不同意的可以自行走人,公司按裁员标准补偿。蒋小姐虽然没有被裁员,但是降薪实实在在的打击到了她。虽然自己之前的工资也不是很高,但是至少还是可以满足基本开支,现在按普通行政人员工资发放,那么等于是一个月拿1800元,交完社保后,基本上就是以前一半不到的工资。因为自己刚生完小孩,房贷以及孩子的抚养费都是很大的开支,只靠自己的先生来承担,压力也很大。降薪后,生活肯定很难过,但是想走的话,现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谈何容易?真不知该走还是该留了?

沈先生大学就读的是外语系,主修英文辅修日文。本来一心打算毕业后从事翻译工作的,但是偶然之间接触了家里一开办外贸公司的远房亲戚,对于从事外贸行业的外贸人所有的待遇以及接触的客户群和经常出差国外很是感兴趣,于是毕业后亦然加入了外贸行业开始了外贸生涯。前两年,因为大量所需的外部需求以及国家政策的有利,所以沈先生的确赚了不少提成。但是去年开始,沈先生就发现越来越难做了。人民币升值,国内成本不断上升,而同行竞争也不断激烈,老客户很容易流失,甚至很多老客户都转移到了东南亚其他成本更低的国家,而新客户却越来越难开发。去年一年好歹熬过来了,哪里知道,今年还遇到金融危机,自己所在的这个还算规模不算小的外贸公司也表示运营困难,全体员工需要降薪。自己本来就不多的2500元底薪被降到了1500,加上很久没有拿到高额

遭遇降薪,走还是留?提成了,自己的日子真是越来越难过了!

独之秀案例分析:

据最新的消息,武钢、宝钢都在酝酿降薪,其中武钢员工拟降20%,处及处以上干部拟降50%。稍前的消息,万科、中原降薪裁员;东航、南航降薪裁员;波导、夏新被迫削减人力成本;中石油开始大幅裁员……降薪裁员已波及房地产、贸易、制造、能源、航空、石化、IT、证券、金融、印刷等一系列行业。

那么在如此严峻的环境下,是否降薪了就自认倒霉,原地不动最安全呢?其实不然。

公司内部给员工降低薪水待遇,如果真的是运营出现困难,采取裁员降薪的措施,那么前景也堪忧。另外一方面来说,未裁员到你,而对你采取了降薪的做法,那么说明公司对你的工作成绩是认可的。那么处在这样的情况下,走还是留?独之秀职业顾问认为,主要需要看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这个工作是否是自己适合的?包括行业岗位以及企业平台各个因素。

二、公司所处的行业背景以及发展趋势如何?

三、自身在公司的发展空间如何?

四、降薪后,是否造成自己以及家庭的生活困难?

五、留的话,后面的路应该怎么走才能更好的发展?走的话,自己是否有竞争力去更好的去处?那么自己的竞争力在哪里?这个平台到底在什么位置?自己应该怎么切入?

那么根据蒋小姐和沈先生实际情况结合所在行业岗位企业平台和职场现状以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蒋小姐和沈先生都需要走,但是需要“骑驴找

遭遇降薪,走还是留?马”,不能马上离职。我们帮他们确定了他们下一步自身适合的,也能切入的,有发展的工作平台具体在什么行业岗位,以及在求职方面全程跟踪,确保他们能骑上更适合自己的“马”,把风险压到最低。

马上就是年关了,即将迎来新年,而在全球经济危机下,企业或者个人都有不同情况的困难,在这2008年的最后一个月里,减薪裁员狂潮一波接着一波更为疯狂。那么遭遇降薪,走还是留呢?独之秀职业顾问建议,切忌冲动,也不能原地不动,不管走还是留,都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作出正确选择。

文章来源:独之秀职业规划

第16篇:孕期降薪辞职劳动法补偿

孕期降薪辞职劳动法补偿

沈律师:您好!最近在网上看了您对很多法律问题的深度解析,今天我也遇到了与他们同样的难题想向您求助:我公司简介:台资集团公司,下属两个独立的企业 A(在山东)和 B(在内蒙);03年2月我入厂至A公司,09年1月续签合同至2011年12月,合同上只写工资标准按工资单,05年5月-09年6月在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工作(目前工资数为基本工资1065+岗位100+外派补助900+伙食补助10元/天);09年6月被调到B公司,没有调派的手续,只有B公司总经理与我的邮件往来(注:B公司总经理为集团公司的执行副总),(工资总额定为4620元/月,分别由A公司发基本工资1065+岗位工资100,保险由A公司缴纳,B公司发放工资3460元,我在B公司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09年9月1日B公司总经理离职,由A公司总经理兼管B公司,新总经理口头提出我的薪资不合理,从10月开始下调2260元,都由A公司发放,开始我不同意,后来他说如不同意就强制执行或是强制把我调走,但都没有书面通知,就这样,10月到现在的工资都是按照下调的标准发放的;09年11月中旬公司又找借口将我调回A公司,我告知他们我已怀孕三个月(其实从给我降薪的时候我就怀孕了,只是当时不知道),不同意回去,他们就从其它方面为难我,现在我的精神、心情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也影响了胎儿的发育,所以我想提出辞职,我都可以拿到哪些补偿?请问沈律师:

1、我是否可以以克扣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发克扣的工资,支付我7+1个月的经济补偿,还可以申请我应得工资的25%的赔偿金吗?

2、由于公司的原因我不得已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我就不能领到生育津贴了,我是否可以申请产假工资补偿(公司规章制度上写明晚婚晚育可休150天假,如果可以,这个产假工资是否应该按4620元/月计算)和哺乳期的工资补偿(这个如果可以应按哪个工资标准来计算)?

3、因为马上到12月底了,公司在一月初要发放年终奖金,我想问一下我在什么时候提出仲裁会对我的经济损失更少?

4、如果象我这种情况,仲裁是在合同所在地对我比较有利还是在现在工作所在地有利?

5、医生说我需要在家休养一段保胎,但公司说光有医生证明不可以,是要扣工资的,必须得有医院的住院证明才可以按病假处理扣除岗位工资,只发基本工资,象我这种外派的连补助也不给发。这样合理吗?因为医生说保胎是让你在家静养,不需要住院的,还有象我是在公司外派时怀孕的,为什么不给外派补助呢?不知这样是否违法?

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解答:

1、沈斌倜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除非地方政策支持,否则公司未经你允许单方调岗降薪是违法的。如果有地方政策支持,一般也应当由公司有调岗降薪的合理性,否则属于违法,你有权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您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为N,而非N+1。

2、如你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再向公司主张生育津贴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只有公司违法与你解除导致你工资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如你主动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自你合法有效解除通知到达单位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

位支付您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您对公司不再享有其他权利。

3、您这种情况,不建议您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申请仲裁。因为如上所述,如您主动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您的生育津贴没有保障,孕期和哺乳期也没有保障,经济方面来讲对您不利。如您身体状况不允许上班,建议您以孕妇身份向公司请病假,先休病假,公司应当批准。对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劳动法有特别保护,公司一般不能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休病假的,公司应当发给您病假工资且应当按时为您缴纳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您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都可以,看您自己的方便和对当地仲裁机构的信任,目前你劳动合同履行地虽然在A地,我认为您也可以在北京申请仲裁。

5、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孕妇休病假不需要住院证明。根据女职工保护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该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公司必须安排休病假。孕妇休病假期间,应当发放病假工资,关于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各地可能不同,如果公司规定标准高于地方规定的,按照公司规定标准,公司没有规定或者公司规定标准低于地方标准,按照地方标准。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病假工资不低于北京最低工资的80%即为合理,如果按照北京标准,公司在你休病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1065元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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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科比,为降薪扯淡

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11月28日《雅虎体育》报道,科比[微博]-布莱恩特在还没回归赛场的情况下与湖人[微博]签下两年4850万的续约合同,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很多声音质疑科比不肯为球队着想接受降薪续约,但科比本人对此不以为然,在他看来,现行的薪金系统才是万恶之源。

“我们中的大多数都希望在退役之后去经商,”科比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过其实现在就已经开始了。你必须同时扮演好两个角色,不能上嘴唇一碰下嘴唇直接就说‘好吧,我会接受降薪,因为迫于公众压力,似乎不少拿点儿,就不利于球队赢球’。这都是扯淡!”

“我很幸运,身处一个两方面都能兼顾的俱乐部,既懂得照顾球员,同时还能组建起一套优秀的场上阵容。”科比继续说道,“联盟中大多数球员都没有这种幸运,他们陷入一种窘境--也许是球队故意为之--迫使他们接受降薪。但与此同时,俱乐部的价值却因为球员的无私而持续飙升。这简直是我听过的最荒谬的事情。”

作为这个星球上最赚钱的俱乐部之一,湖人对于自己的招牌球星显然相当慷慨,按照科比本人的说法,这次续约实际上在双方“只谈了一次”的情况下就“基本上搞定了”。对于科比来说,这笔签约的重点不在于钱,而在于球队新老板吉姆-巴斯所传达出的态度。在此之前,科比一直不大确定球队对于未来方向的考量,特别是在经历了德怀特-霍华德那么一段儿故事之后。“你总会听到一些流言,一些暗示,但你无法确定(球队的想法)。”科比表示。

这笔签约让科比和吉姆-巴斯之间建立了信任,尽管它也引起了很多议论和揣测,但科比坚持表示不想受此影响:“我尽量屏蔽这些东西,让自己远离其中。我需要专心康复,早日重回赛场。”

“跟腱、恢复,这些点燃了我的斗志,这一点毫无疑问。”科比继续说道,“这一路走来已经太久太久,17年了,从未停下来喘口气,从来没有浪费任何时间。对于身体的压迫,这时间真是够长了,尤其在我这样的强度下。每一次当我想要找到前进的动力时我总能找到,但现在已经越来越难了。不过这一次的挑战,得来全不费工夫。”

最后,对于NBA正缓慢但持续地蚕食着超级巨星们的利益,并迫使他们接受这样的现实,科比仍然怒气难消:“扯淡!纯粹他妈的扯淡!”

(熊猫)

第18篇:孕期降薪辞职劳动法补偿

人事工作难点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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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的难点在于,人和人是不同的,看了过去留存下来的员工请辞信,心中颇多感喟。那其中流露出的无奈、痛楚、愤愤不平和诸多若有所失,让我更加慨叹企业寻人难、用人更难,做人事的就正处在难点之刀锋上,更加的难上加难了。

企业用人在我的认识范围内,觉得应避繁就简,避重就轻,把握大局,不拘小节,否则陷入人皆可用亦或人皆不可用的死胡同。有些优秀企业能够根据企业实际掌握用人原则,让一般人物集合起来发挥极强的团队效应,摒弃个体精英文化而锤炼精英团队文化。这种企业几年就可以做成别人几代人都做不到的事。在个体管理方面,应坚持因才施管,因事施管,及时、准确、快速、高效处理人际冲突,关注个体走向,有效纠偏,维护团队。

一些具体的东西,比如对个人的评估,这是整个人才管理当中最繁琐,最难掌握的东西,形成一个思路、或一个标准,与具体的量化的指标,有很大成份是相互矛盾的,这就给“用人”这样一个持续的过程带来相当多的困难。比如,一些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我们不愿看到的行为,这到底算是个别现象,还是群体症候?是习惯造就,还是偶然反应?对当时工作有干扰,还是对今后工作都有负面作用?如果有负面影响,程度有多大?

然而,最困难的是和主管的沟通,双方对同一人、同一事的评价鲜有共同点,即便有共识,对人或事程度上的评判仍会有差距。而且,由于是对主管,做为下属,一定程度上会有屈从心理,所以在沟通上,主动、主观地去抹平鸿沟的愿望会占主导,这就至少造成两方面坏处,一是沟通缺乏客观,二是造成双方特别是做下属的心理负担,沟通前后压抑感挫折感强烈。

从整个人事流程上分析——对岗位认识、分析、形成岗位要求,存在着硬性指标(学历、素质、工作经历、专业水准、个性等)比较实在,软性指标(责任心、进取心、积极性、人品、忠诚度、事业心等)无法确定的情况,且软性指标比硬性指标多得多,再加上主管个人好恶,客观地来说,根本无法协调,如果过分强调软性指标的话,任用失败(无人可用、用人失察、聘用失当、评价相左等)反而是正常的,任用成功是不正常的。

如何解决这个沟通层面存在的问题,是当前最迫切、最首要的工作。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企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以及目前市场上能够找到什么样的人才?人才对企业的要求是什么以及企业能够给人才提供什么?只有圆满回答了这两方面的问题,才能为解决企业人事工作中存在的诸多矛盾提供先决条件。

第一个问题: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这里有理想化和现实化两个答案,理想化答案比较简单:用影视剧人物做对照来得直观——忠诚如施瓦辛格扮演的终结者至死不渝,能力如史泰龙扮演的兰博以一当百,品格如汤姆·汉克斯扮演的福里斯·甘不求回报。诸君试想,找到这样的人真可谓“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皆不见”啊!即使真的“屏幕英雄下夕烟”,也未必敢用,然而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主不正是用这样理想化的眼光去限定企业人才需求的吗?现实化答案则非常复杂,但经营之神松下幸之助先生有一句名言,“用人70%”,也就是说,人才的综合能力有70%可用即可,不求完美,不求卓越。企业只应当寻找那种——能够为企业创造效益的,能够服从企业管理的,符合人事部门制定出的岗位要求的人即可,如果这个人再有一点创新能力,再有一点胆识和魄力那就称得上难能可贵、求之不得。企业若是都用这个现实化的原则寻求人才,那么任用成功的机率定然大大提高,接下来第二个问题也就好回答了。

第二个问题:目前市场上能够找到什么样的人才?关于市场上的人才分布,目前有几种说法,有“金字塔说”,有“纺锤说”或者“枣核说”,还有“哑铃说”,这说那说彼此对立甚至自相矛盾。从人事工作角度,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我个人认为总的人才分布形势是供大于求,不然企业对人才何以挑挑拣拣、吹毛求疵?注重实效的企业还是喜欢这种人才类型:有一定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专业学历更好,对职业有正确认识,对企业有较好认同感,有进取心,这就足够了。而具有上述特征的人才在市场上分布数量相对比较多,他们毕业时间不太长,基本上完成了从“学校人”到“社会人”的转变,具备一定职业意识,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阶段,大多受过一些挫折磨励,比较容易契合企业文化,经初步培养上手较快,能够承担企业基层事务性的甚至一般管理工作。这部分人素质上不足的方面也有,比如职业意识、人生观、价值观未完全成熟,容易走极端,要么好高骛远,要么视角狭窄,许多人和企业就待遇问题总是反复论证,

工作上稍有成就感即会为一点点薪酬差别而跳槽或干脆自立门户,若自觉工作无成就即会妄自菲薄,自卑、抑郁、悲观,工作状态一落千丈。这对企业即时培训是一个考验。然而因为这个层次的人才分布相对较好,只要企业人事工作到位,即可做到更替及时、梯次递补、多重筛选,不断从中发现可造就之才,从而重点培养,成熟后委以重任。

第三个问题:人才对企业的要求是什么?从人才分布的答案引申出来,上述类型人才的要求无外乎这么几点:一是薪酬待遇,他们从自己并不广泛的渠道,比如同学啦、朋友啦包括自己的应聘经历,了解过所中意的行业、岗位的最高待遇,记住——他们只“记得”最高待遇,然后和所应聘企业做对照,他们也知道自己那点儿能力,一般不会要求太高,但会探询得比较细,比如月薪、社保、出差补贴、加班工资、工作餐、交通费、手机费全会被问到,我甚至有几次被咨询到年终奖金。二是发展前景,在这一点上他们比较客观,会评估企业而不是他个人的发展前景,经过几年的职业生涯,这些人已经非常理解“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没水小河干”的道理,这比在校生和过去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强多了。三是企业氛围,这一点比较复杂,萝卜白菜各有所爱,但还是总结得出几个规律性的东西,为此我专门做过问卷调查,上述类型人才要求的企业氛围主要集中在和谐愉快的工作环境,规范严谨的管理,融洽和睦、无压力的人际关系等几方面。

第四个问题:企业能够提供给人才的是什么?通过对上面三个问题的解答,第四个问题的答案是不是很清楚了?首先人事部门必须对行业平均工资及其上下限有全面了解,再根据企业实际,合理制订岗位薪酬标准,对人才关于薪酬方面过高要求有理、有据地予以解释说明,至于提问者个人的财务状况就不属于我们操心的事了。关于企业发展前景的介绍和描述应遵循斯蒂芬·P·罗宾斯博士强调的“现实工作预览”原则,实事求是地客观地从正反两方面向应聘者或员工讲述企业过去的轨迹、现在的状况和将来的设想,切忌自吹自擂,把企业夸成不说人间仙境嘛,也是桃源美景,当员工亲临“仙境”失望之时,就是人事部门招聘培训成本打水漂之日。企业氛围不是人事部门应负的责任,但绝对有责任做好员工对企业信任度的评估和采取相应对策的工作,有责任建议人事工作主管在规范化管理之外,营造人性化氛围,在关心、关注员工思想动态、心理状况上为主管分忧。做好以上这些工作,企业的人才机制就有了良好基础,人才留与用的首要环节就能顺利衔接。

说到底,人事工作难,难在同时站在企业和员工两个方位多个角度多个层次上考虑问题,市场竞争如此激烈无情,在生存、发展的风口浪尖,每家企业在人才问题上都是惴惴小心,如履薄冰,对于人事专业工作者艰辛地摸索、探求,希望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人才任用管理科学途径的努力,我们呼吁社会各界给予更多关注、支持和理解。也希望大家不要灰心,要坚持下去,保持职业操守,凝炼职业修养,终会得到企业主和员工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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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企业降薪的三大注意

实务·案例 Practice以实现项目部和部门之间的良好合作3.在各类项目直接参与人员的考评与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季度或年度对劳动关系实务讲堂 十三项目部考评与分配对项目参与部配上:对项目部和部门领导之间的权力人员进行综合分配。部门领导在对人主讲人/刘军胜门的领导有很大影响:其收入虽仍来关系作正确处理,保证项目部的中心协员的考评和分配上拥有两部分权力:自于公司的分配,但收入兑现受项目调作用以及部门平台生产和管理作用得在项目类工作的考评和分配上,拥有部考评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首以共同实现部分权力(与项目计提比例对等);先,项目部对部门参与人员的考评结对项目各类直接参与人员的考评在岗位类工作的考评和分配上,拥有果,成为公司对部门领导项目类业绩和分配分两步实施。100%的权力。考评的直接依据,影响部门领导业务第一步:由项目部根据项目业绩部门在项目类工作上的业绩管理权企业降薪的三大注意类业绩的收入兑现;其次,部门对项管理计划统计考评数据,并计算出各配置比例,因各类人员的项目专属化程目部的配合工作由项目部考评,公司类人员可兑现收入,其中的一定比例度不同而不同:完全专属于某个项目的则直接据此对部门领导个人实施扣罚。(按人员专属度确定)直接形成个人当人员,部门考评分配权小;反之(如以这使得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对项目期收入。对人员项目工作的业绩考评弱矩阵组织方式参与项目的人员),则部和参与部门领导的业绩工资具有同向权和收入总额核定权100%归项目部,部门考评分配权大。项目部和部门在人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也可减少。可见,增资和降薪都是企1.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影响,双方在项目完成上的利益具有一对人员的直接分配权则不是100%;员分配上的先后次序和权力配置关系,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的表现形式。的主体是用人单3.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的依据是本单位致性,所以在激励上会倾向于合作;同第二步:人员项目当期收入的剩一方面保证了项目部的中心协调作用,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时,设置的针对项目参与部门领导的各余比例则计提给部门,形成部门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部门平台生产和管理类管理扣罚指标,又可以在约束上迫使由部门领导根据多项目、多人员平衡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将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特点是企业所涉足行业部门领导配合项目部工作。情况,以及该人员参与部门其它工作作者单位 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分配自主权的主体定及生产经营方式的统称。就行业而言,位为用人单位而不是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企业主,或者说投资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附3:项目业绩管理体系操作过程者,更不是企业经理,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有其特定的目的和意义。用人单位养殖等;就生产经营方式而言,包括Step1编制项目平衡预算的分配方案是法人,而企业主、投资者、企业经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01.项目确立后,公司对部分常规成本费用支出项统一计提Step6形成项目部对专业组和各类参与人员分配方案理是自然人,前述的法人包含了后述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02.确定项目部可控成本与费用项及各项预算控制额14.确定对项目部各二级专业组和专业经理分配方案受世界金融海啸的影响,企业订的自然人,但不仅限于后述的自然人。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03.确定项目总人工成本、各专业组人工成本和不同专属度的15.确定其他项目参与人员分配方案单减少,经济效益下滑。为了渡过时除了这些自然人以外,作为用人单位训服务、咨询服务等。不论是企业所各人员项目预算收入Step7形成项目部人员所属部门项目业绩类分配方案艰,一些企业纷纷采取降薪措施,以一个重要组成的主体,就是员工。因涉足行业,还是所采取的生产经营方04.项目平衡利润测算,用以平衡项目肥瘦不均等非管理性影16.根据项目部对专业组或人员的考核分配结果,计算各项目响因素参与部门对应收入达到降低成本、减轻负担的目的。那么,此用人单位分配自主权并不排斥员工式,均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式和工Step2组建项目业绩管理组并编制项目业绩管理计划17.将项目部考评信息相关部分归整到各参与部门及领导的项如何实现合理、合法地降薪?降薪的参与分配制度的制定,员工民主参与资水平产生影响,是企业制定内部分05.任命项目业绩管理经理,并编制一级项目业绩管理计划目类业绩信息中条件及程序如何安排?企业在进行降制定是用人单位分配自主权的应有含配制度的依据。除了企业生产经营特06.组建项目业绩管理组,并编制二级和三级项目业绩管理Step8人力资源部归整三个分配方案并完成项目单次分配方案薪操作时如何避免因操作不慎,给用义。点外,对企业工资水平产生较大直接计划18.根据三个分配方案整理出对每个人员和部门的实际分配人单位带来劳动关系风险?是用人单2.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的内涵是工资分影响的,就是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Step3分类收集、汇总项目业绩信息方案位不可忽视且须慎重对待的一个重要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下滑会在很大程度07.汇总、整理项目各级进度信息和各项成本费用信息19.将项目本次考核与分配结果计入对应部门和人员账户问题。工资分配方式按照《关于工资总上影响到企业的增资和降薪措施的采08.汇总、整理项目各参与人员组织管理类信息和对工作配合Step9公司在统一考评时点执行非项目类业绩考评和分配额组成的规定》,包括以下六种方式:取,也是企业实施增资和降薪措施的评价信息20.在公司统一考评节点如季末,按传统考评方法完成对非项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前提。注意降薪的法律依据09.向公司报送项目部业绩信息及对参与部门和领导的项目考目类工作考评与分配《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从对用人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内评基础数据21.将非项目类业绩考评分配结果计入对应部门和人员账户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水平是涵的诠释可以看出,企业有权采取降Step4按考评节点归整项目部各专业组和各类人员考评结果Step10公司在统一工资发放时点实际完成各类人员整体业绩收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领域的职工工资薪措施,它是用人单位内部分配自主10.在考评节点,项目各级经理对项目参与人员进行评价入的发放操作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该条规的高低程度。这里的职工工资高低程权的表现形式之一。但企业采取降薪11.归整并计算每个项目参与人员的考评结果22.在公司统一工资发放时点,根据每个人账户信息制作工资定可以视为我国法律首次对用人单位度应该说包括以上六种分配方式中每措施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Step5公司对项目部考核并形成对项目部分配方案单并实际发放(资料来源: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的内部分配自主权进行了确认。一种方式的高低程度,而高低程度又业降薪的前提条件是企业生产经营特12.项目管理部门依据项目业绩信息提出考评意见13.公司确定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考核结果,并下达对项目部这里确认的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包含了每一种方式可高可低,可增加点发生了变化,或者是经济效益下滑。ENTERPRISE MANAGEMENT 5, 2009ENTERPRISE MANAGEMENT 5, 20095455�4�5�0�0�3�8�1�4 实务·案例 Practice如果没有出现以上情况,企业降薪就施的制定规定了以下三个程序安排:表现是加大中高层领导降薪幅度,只2.协商修改完善程序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缺乏法定基础;二是企业降薪必须采1.平等协商确定程序有这样制定的降薪方案才能得到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同时规定,岗位为办公室秘书,工资约定为2000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变取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协商制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的认可。比如2008年10月,武钢集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元/月。2007年6月,A公司实施工更的程序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如果随意降薪,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团提出内部降薪方案,提出普通工人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资制度改革,通过岗位评估建立了岗变更通知书,这时劳动者面临两种选就会导致程序上的不合法而给企业带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降薪20%,而处级及处级以上干部降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位等级工资制,办公室秘书通过评估择,一是接受变更,双方在变更劳动来法律风险。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薪幅度则将达到50%。2009年1月,改完善。这里相当于明确了规章制度被划为六岗,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合同书以后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某大型广告公司为了节约开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三一重工提出,对于普通员工,实施“不包括降薪措施的修改完善程序,执行该制度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后自2007同;二是不接受变更,这种情况下用增加效益,以很多企业都采取降薪措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裁员、不减薪、不接受员工降薪申请”,这个程序要注意以下两个要点:一是年7月起开始实施。因此张某2007年人单位就可以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施为由,吩咐人力资源部制定降薪方平等协商确定。这就要求企业在制定并出台“千亿特别奖励”政策激励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是工会7月的工资被降为了1500元。对此张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案,提出自2008年10月起公司所有降薪措施时,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工。但对于集团高管,表示全体董事或者职工的权利,而接受工会或者职某不服,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员工均按30%的降薪幅度降低工资。首先由企业行政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降薪90%,并接受高管自愿降薪申请。工的修改完善建议则是用人单位的义支付2000元的工资。A公司告知张某,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为由,在提降薪方案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提出降薪议案;其为此,三一集团实际控制人、三一重务;二是对降薪措施进行修改完善也公司的工资制度进行了修改,且已经前30天通知或者在支付相当于劳动者一部分职工当即表示反对,但公司以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工董事长梁稳根提出2009年只领1元要遵循协商的原则,不得由用人单位通过职代会并颁布实施,张某要求公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后直接解除劳2/3以上的多数职工表示赞同为由通会要进行酝酿和讨论,提出降薪方案,年薪。2009年2月23日,北京市发布《关单方决定。动合同。过了该降薪方案,该降薪方案于2008明确降薪幅度、降薪范围、降薪起止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3.公示、告知程序第二类是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工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广告策划师叶时间等降薪事宜;最后,由企业行政意见》,明确规定“企业与工会经协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还规定,用资标准,而是明确按用人单位的工资某就是当时对降薪方案表示反对的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采取平等协商的调整薪酬,要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制度执行,劳动合同中也将用人单位工,叶某2008年9月份的工资为5000方式确定。条例》规定的程序订立集体合同。其中,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当时的工资制度作为附件同时生效,元,10月份她仅拿到了3500元。对此,在制定降薪方案过程中,要注意协商降低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降薪或者告知劳动者。这里相当于明确了但是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都没有她表示极为不满,于是便联合当时表把握以下三点:第一,要向全体职工比例不应低于职工的降薪比例。”第三,规章制度包括降薪措施的公示、告知明确规定变更或者调整的内容。在这示反对的一部分职工向公司工会提出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困境的现实要制定降薪底线。降薪底线就是企业程序,至于实际操作中如何履行公示、种情况下也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申请,要求公司工会代表职工申请集情况,明确降薪的理由。生产经营面所有员工在降薪以后所得收入要高于告知程序,本主讲人在本栏目第二讲动合同的工资条款。变更的法定理由体合同仲裁。临的困境既要说明企业当前面临的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什么样的制度规范具有约束力?》作司再按2000元/月支付工资是不支和变更的程序安排与上述第一类基本公司工会鉴于职工舆论压力,便境,也要将当前面临的困境与以往相如果员工在降薪以后其工资低于当地了论述,不再赘述。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持公司改革,是无理取闹。张某无赖,相同。于2008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庭申比处于更加恶化的境地。第二,公司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降薪措施与规章制度一样,只有向全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第三类是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工请集体合同仲裁。公司工会提出,公中高层领导要带头降薪,带头降薪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体职工公示,或者告知了职工,才对庭经审理认为,A公司虽然已经修改资标准,而是明确按用人单位的工司2008年的任务比上年同期多,员工职工产生约束力。了旧的工资制度并颁布实施了新的工资制度执行,并且劳动合同或者工工作压力比上年同期大,效益比上年资制度,规定办公室秘书岗位的工资资制度中即约定了有关变更或者调同期好,在这种情况下降低员工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但A公司与张某整的内容。注意降薪措施与劳动合同的关没有道理。公司辩称,降薪是一种当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并比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执系前国内外企业的一种普遍作法,公司企业即使符合采取降薪措施的法没有变更,仍然为2000元/月。根据行甲方工资制度,并且明确约定“甲通过民主方式制定了降薪方案,全体定条件,并且依法定程序制定了降薪劳动合同规定效力高于规章制度效力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员工都应该遵照执行。仲裁庭经审理措施,但是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员工并的原则,裁决公司按2000元/月的标济效益对工资制度(包含分配方式和查明,公司员工2008年前9个月完成使之得以执行,也是另外一个层面的准向张某支付工资。工资水平等)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的工作量相当于上年同期的150%,公法律问题。企业采取降薪措施,相当这就告诉我们,降薪措施合理合后的工资制度相应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司利润比上年同期提高了20%,公司于制定了一个工资制度,那么这个制法地制定以后,其普遍适应性还要受平”。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条款作了采取降薪措施降低员工工资缺乏法律度是否对每一个员工产生约束力呢?到员工个体劳动合同的约束。为此当如上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制定并实施依据,于是裁定撤销降薪方案,补发这里牵涉到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我们在执行降薪措施的时候,要根据降薪措施时,就不存在与劳动者协商全体员工10月份被扣发的工资。的效力关系问题。一般来讲,劳动合个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条款进行变更先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规归类审查,分别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的问题。■定的劳动报酬如果低于劳动合同的规第一类是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资主讲人单位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注意降薪措施的制定程序降薪措施类似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定,规章制度对员工不产生约束力。标准的,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研究所 课题指导 苏海南应当依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对降薪措A公司与张某于2006年6月签订同的工资条款。变更的理由是订立劳本栏目编辑 郭学军ENTERPRISE MANAGEMENT 5, 2009ENTERPRISE MANAGEMENT 5, 20095657�4�5�0�0�3�8�1�4

第20篇:关于申请降职调离的报告

关于申请降职调离的报告 2012年6月20日 0时36分34秒 分类:个人日记 权限:仅自己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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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各级领导:

本人在调至耒阳工作一个多月之后选择了自离,本人辜负了公司的栽培,浪费了领导给予的机会,在此本人表示深深地愧疚。但本人在公司工作的八年时间对公司忠心耽耽,一直尽心尽力,并能积极地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配合好领导的各项工作分配,在公司里学习到的所有工作经验与职业技能都能很好地奉献给公司,很好地在公司得到学以致用,在公司领导中也得到不错的工作肯定与口碑,本想本着这种执着的工作信念与谦虚的工作态度在公司好好干,好好学。可是由于自已的家庭刚刚组建起来,工作地点与家里相距甚远,家中又有两位老年人,而且小孩才一岁,实在无法照料好,导致于工作有时也精力不够,有点力不从心,迫于无赖作出了如此不理智的行为。希望公司能看在本人如此长时间的工作表现上,能看在本人的特殊情况上给予本人一次机会,一次重新为公司奉献的机会,本人自愿降职调离,望公司领导批准!

申请人: 2012年2月24日

降职降薪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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