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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0 18:08:18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IT制度及规件

IT制度及规范文件

总则

本规程是为了规范公司计算机管理流程,使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管理、信息安全、资源共享有所遵循,提高网络系统安全性,提高办公效率而制定。

相关定义:

1、

周边或外部设备:泛指计算机及其网络基本配置外之附属设备如光驱、软驱、印机、条码打印机、扫描仪、移动硬盘、MODEM、UPS电源、数码产品、传真机等;

2、

向外发送的数据:包括对外刻录的光盘,因工作需要向外发送的电子文件及通过其它途径传递的资料;

3、

有效数据:指工作所需的各种文档,不包括音乐、影视、生活图片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文件。

4、

计算机相关采购:指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设备、IT服务、计算机系统工程项目、周边或外部设备的采购。

5、

IT消耗品: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所需的消耗维修配件,如:晒鼓、色带、刻录光盘、墨盒、A4纸张等。

第一章:日常管理

1、

IT设备开机顺序:先开UPS电源、打印机、扫描仪等、显示器等外设,再开主机;关机顺序相反,不得强行开/关机。

2、

计算机连接有打印机、刻录机、扫描仪、光驱等外部设备时,应首先在关机状态(关掉所有设备电源)下将计算机及外设连接好,禁止带电连接或去掉计算机外部设备。

3、

计算机外部设备不使用时,应关掉外部设备的电源。禁止长期打开不使用的外部设备电源,显示器应设置节能模式,要求做到人走机关,下班时关机。

4、

计算机系统的电源应与功率大的用电设备(电梯、空调等)分开。

5、

公司办公人员未经许可严禁使用U盘、光盘和移动硬盘等传输介质。

6、

及时按正确方法清洁和保养设备上的污垢,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7、

打雷闪电时应暂时关闭电脑系统及周边设备,防止出现雷击现象。

8、

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增加、减少或试用新配件。

9、

电脑出现故障时在本人电脑或其他同事电脑用OA工作流里填写>,及时提交IT部,IT部及时跟进问题的处理进度,在远程或电话沟通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应尽快安排到现场处理。

第二章:软件管理

1、

计算机上的管理员用户一律由IT部严格控制,任何员工不得使用任何手段进行破解来得到管理员权限。

2、

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上系统软件设置.不得随意增加、删改计算机主要设备的驱动程序和各类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如游戏、QQ等)。

3、

各部门需要使用或安装新软件时,请在OA填写>,向IT部提出申请,由IT部派专人负责安装调试工作。

4、

公司正版软件需妥善存放,如有损坏或丢失,责任人需按价赔偿。

5、

重要的公用程序(应用软件)不允许任意复制,防止出现版权问题。

第三章:网络管理

1、

严格控制机房内的温度,做好消防工作,整体布置要求:布线规范、硬件设施摆放整齐,防止线路交叉短路等接触不良情况发生。

2、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服务器、UPS、网关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等设备进行移动、关机、重新启动或进行其它操作。

3、

公司内部员工严禁攻击数据库服务器等其它服务器,或利用黑客软件对其它电脑进行攻击,一经发现,报总经办处理,并保留送交公安机关的权利。

4、

公司电脑的IP地址由IT部统一规划,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其IP地址,更不得恶意占用他人的地址。

5、

本公司网络系统已经在顺德公安局备案,并安装了相关监控系统,所有的对外发布的网络信息将直接受公安局监控,因此严禁在网上传播非工作的内容(如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谣言及任何不利于国家及公司的消息等)。

6、

公司电脑通过专用的网络设备或服务器(网关)接入宽带网(Internet).公司工不得利用电话拔号,等其它方式上网。公司禁止使用光驱、屏蔽COMS功能,用户不得使用非正常手段通过光驱进行移动系统的上网、破除系统超级用户等操作。

7、

公司电脑全部实施域控制管理,停用所有本机账户,计算机操作员不得退出域控制管理,域用户与计算机名绑定,不得用个人账户访问其他电脑。

8、

电脑操作员使用应用系统(如财务系统)时,当有事要离开,要先退出应用软件或将桌面锁定,以免造成人为的数据破坏和窃取。

9、

网络各个站点,要保持整洁,堆放有序,对交换机的每一口,要贴上标签,以标明去向,不用时,要关掉这些设备的电源。

10、

当电脑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关掉电脑电源,及时向IT部报告,禁止带电拔插IT部件和自行装、卸设备。

11、

经总经理授权,IT部对各办公电脑用户进行网络监控,一经发现网内玩游戏,干工作无关的事情,由总经办直接处理。

第四章:Internet申请及使用

1、

由于工作原因需要申请直接上网的员工,请在OA上填写>,经部门经理批准,总经理审核,再由IT部开放相应权限。任何未经批准上网的计算机不得使用任何手段进行上网.

2、

公司需用到外部邮箱的员工,请在OA上填写>,经部门经理批准,总经理审核,再由IT部把申请单发管理本部IT中心开通邮箱。内部邮箱通过部门经理审批后、提交IT部审批后开通权限。

3、

所有的电脑在使用时均要打开病毒防火墙。一旦其报警,应立即保存相关文件,并与IT部联系。

4、

使用电子邮件时,未知的附件请不要打开。对于陌生的电子邮件,请以直接删除;

5、

为了安全和特别的原因,IT部有权随时关闭Internet网。或者直接关闭某人的上网权限。

6、

为了节省网络带宽和防止电脑病毒,员工不得在网上下载软件、音乐、电影或电影片断。

7、

在上班期间不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8、

员工在上网时,除非工作需要,否则不允许使用MSN, QQ等软件上网聊天。

9、

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电脑在网上填写、发布任何应聘信息。

10、

未经允许员工不得利用他人电脑上网。

第五章:数据安全管理

1、

企业防病毒服务器升级后,所有电脑应自动升级。要随时监控企业杀毒软件的升级情况、网络系统的流量及病毒情况。

2、

在重大病毒爆发前,IT部应提前通过邮件或OA系统发出病毒豫警信息。

3、

要做好服务器的安全性预防工作,每周进行一次完整杀毒,按应用系统的要求进行数据备份,以防数据的丢失。

4、

普通办公电脑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完整的查毒操作。

5、

不得恶意修改公司数据,电子文档等重要数据不存放在启动盘(一般为C盘)。

6、

公司数据库系统、人事档案、图纸、统计资料、营销计划、财务报表等重要资料要定期备份;重要数据资料不仅要做硬盘备份,还要定期将其刻成光盘或磁带,永久保存。

7、

输出资料使用后若无保存需要,应经过适当毁弃处理;输出资料若以光盘/磁性媒体保存时,应定期检查,以确定在必要时能予使用。

8、

应用系统只有系统管理员有权变更;数据库维护人员在未经使用部门同意前不得自行更改资料。

9、

对进入应用系统数据库的指令能予识别其由何电脑、何时、何人输入;对不同使用者严格限制对应用系统数据库的更改;严格限制操作数据库的权力。

10、

数据库管理中每周至少查看一次应用系统数据库日志文件,以尽早发现异常情况,确保数据库的存取安全。

11、

IT部根据办公系统的使用情况,将不定期的组织临时性的专项培训。

12、

公司对外的电子文档输出由IT部负责。包括刻录光盘,向外发送大文件(10M以上)等。业务部门如有上述需要,请填写统一的>,经部门经理或直接上级审批后,由IT部相关岗位处理。

13、

电子邮件的使用由操作员自己负责。IT部在总经理同意后,有权在不发布公告时对电子邮件系统进行监控。

14、

除IT部指定岗位外,所有电脑禁止安装刻录机或相关设备。

15、

未经总经理批准同意,不得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

16、

未经允许,员工不应将不属于公司的电脑整机或配件带入公司使用,也不允许接入公司网络系统。

17、

个人所有的笔记本电脑或存储设备在责任人离职时,需经过IT部的检查,将公司资料备份或删除。

18、

OA文档每周进行备份一次,用户对各部门文档查询要求进行严格的权限审批。用户申请、文档提交部门经理审批、IT部门得到确认邮件后统一分配权限。各部门文档管理者负责定期监督文档权限分配情况,及时反馈权限问题。

19、

员工离职人事部在人事系统打印办公人员信息系统注消申请单,提交IT部注消权限处理,IT签字确认后方可下一步离职审批。

第六章:计算机资产管理

1、

所有计算机相关采购由需求部门提交需求申请及配置要求,IT人员经过确认提交副总及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填写《软件需求申请表》或《硬件需求申请表》,请查阅附件。

2、

IT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统一进行编号, 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里录入。并打印固定资产卡片,用户签字确认,部门经理签字确认。资产的使用及保管由使用人负责、对资产的丢失、损坏,由使用部门负责。填写《固定资产卡片》,请查阅附件。

3、

IT设备分配使用由总经理批准, IT部门统一调配。定期进行IT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4、

IT设备出厂,外借,调拔,转移统一由IT部门填写相关的外出放行条签字确认。填写《IT设备变动申请表》请查阅附件。

5、

厂区范围宿舍电脑,要求入厂登记,出门需IT维护人员检查确认后放行。

6、

IT设备老化、耗损及其它原因造成设备故障时, 经IT部门硬件工程师检测, 确认不在保修期及需要外修后, 填写>经相关部门经理审批后报修处理。

7、

计算机老化、耗损及其它原因造成设备报废时, 经IT部门硬件工程师检测, 确认不在保修期及不可修复后, 填写>报废处理。 第七章:IT消耗品管理

1、

IT消耗品根据各IT设备的需要进行申请领用,由各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IT部发放。

2、

IT部门对消耗品的出入库进行系统录入管理,每月统计费用报表上报集团。

3、

各部门对打印文件进行严格控制,打印范围一般有以下类型:

3、1 报告性存档文件,如存档凭证、存档财务报表、采购合同、销售订单、存档用汇签技术图纸等。

3、2 需要发布的对外纸本报告信函等。

4、

各部门对复印文件进行严格控制,复印范围一般有以下类型:公司存档性档案、证件、发票、单据。

5、

除以上情况外,一律不得通过IT打印及复印设备进行处理,建议通过OA办公系统、邮件系统等信息段对文件及资料进行查阅、传递和存档,以节约纸张耗用。通过完善各方面的纸张控制,全部推行公司的无纸化办公文化,提高办公效率。

第八章:违规处罚

1、

违规使用光驱,修改COMS设置。警告处分,扣绩效奖金20元/次。

2、

用户权限未经批准擅自更改,IP地址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警告处分,扣绩效奖金20元/次。

3、

上网玩游戏,QQ聊天。警告处分,扣绩效奖金20元/次。

4、

未经许可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非法删除系统安装的软件。警告处分,扣绩效奖金20元/次。

5、

非法途径上网。严重警告处分,扣绩效奖金50元/次。

6、

非法安装拆卸电脑硬件。导致系统硬件丢失。严重警告处分,丢失硬件照价赔尝,扣绩效奖金50元/次。

以上扣款事项统一提交人事部安排工资扣款。

第九章:附则

1、

本办法广东顺安达太平货柜有限公司IT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IT固定资产卡片格式》 附表二《IT硬件设备维修申请表》 附表三《IT硬件设备需求申请表》 附表四《IT设备报废申请表》 附表五《软件需求申请表》 附表六《IT设备变动申请表》

推荐第2篇:规件(材料)

烟叶收购的“七条要求”

1、严格按合同收购,制止超计划收购。合同内烟叶要全部收购,无合同、超合同的烟叶一律不准收购。

2、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要全面推行收购预检制,完善预检方案,技术员分片入户,帮助烟农分级。继续推行约时定点、分期分批的交售方式。有条件的产区要组织运输工具,帮助烟农售烟。增强对烟农的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烟农满意度。

3、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时兑现烟农货款。按国家烟叶收购价格和调拨价格收购、调拨烟叶,坚决制止价外补贴和加价收购。要当场兑现烟农烟叶款,严禁“打白条”。

4、坚持烟叶国家标准,确保等级质量。要强化对验级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对样收购,不准提级、压级收购。全面推行封闭收购、密码验级制度。严格执行烟叶购销合同,提高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

5、强化专卖管理。严格执行烟叶专卖管理规定,严禁跨区收购,严厉打击内外勾结,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6、加强监督检查。成立烟叶收购工作督查组和质量检查组,检查国家各项收购政策的落实,协调毗邻边界收购秩序,检查收购和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烟叶收购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

7、健全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烟叶收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收购工作作为当前主要任务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收购工作预警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杜绝恶性事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办[2004]43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的通知)

国家局重申和强调的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的八条纪律

2007-12-29 17:24:47 监察科 阅读218次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

4.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国家局关于财经管理中要求的严禁委托理财、严禁证券投资、严禁对外担保、严禁未经批准乱上项目;

5.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局生产经营纪律,参与“两烟”体外循环,或搞商业贿赂的;

6.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软件开发、招投标及其他经营活动,为个人、配偶、子女、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

7.违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烟草主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和外资企业的;

8.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驻马店市烟叶收购规范工作纪律

为切实规范我市烟叶收购行为,加强纪律约束,强化内部管理监督,保持良好的收购秩序,维护烟草行业形象,促进我市烟叶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市局(分公司)对烟叶收购规范工作提出12条纪律,即:“三严四禁五不准”。

一、严格执行合同收购。产购合同内烟叶要保证全部收购,无合同、超合同烟叶一律不准收购。

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照国家收购价格及时兑现烟农货款,严禁“打白条”;在收购期间,严禁兑现各种资金补贴或扶持物资,杜绝加价或变相加价收购烟叶。

三、严格执行等级标准。推行烟叶入户预检制,实行对样收购,正确执行等级标准,严禁提级、压级收购。

四、禁止超计划收购烟叶。要按照下达的收购计划收购烟叶,严禁无计划收购。

五、禁止收购外地烟叶。按照省局批准的站点在指定地点收购烟叶,严禁收购辖区外烟叶。

六、禁止非收购时间收购烟叶。要在烟叶收购工作时间和收购期内收购烟叶,严禁超收购期或在工作时间外收购烟叶。

七、禁止机械磅收购烟叶。要全部实行微机收购,电子磅过秤,自动传输数据,严禁手工开票。

八、不准私存烟叶。要在市局(分公司)批准的仓储地点存放烟叶,严禁私自租赁仓库存放烟叶,逃避检查监督。

九、不准提级上调烟叶。要坚持原等级打包调运烟叶,保证烟叶等级质量,提高烟叶工商交接等级合格率。

十、不准以烟谋私。严禁收购人情烟、面子烟、贿赂烟,严禁内外勾结、私开假票、倒买倒卖烟叶。

一、不准挪用收购资金。要保证烟叶收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收购资金,不得从烟农货款中代扣任何款项。

二、不准刁难烟农。要增强对烟农的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烟农满意度,避免伤农、害农等影响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

烟叶收购期间,各级烟草专卖、内部管理监督、整规办和检查组要深入烟叶收购、仓储、运输、加工、调销的各个环节 ,对烟叶收购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凡发现违反上述纪律,并经市局(分公司)以上单位立案调查的,涉案人员一律先停职,再按照程序接受有关部门查处。

河南省烟草公司文件

豫烟叶〔2006〕2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烟叶工作内部

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烟叶工作内部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烟叶工作内部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种植、收购、调拨和复烤加工的内部管理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烟农的种烟积极性,树立良好的行业社会形象,促进我省烟叶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叶工作内部管理监督,按照“市场引导、计划种植、提高质量、调整布局”的指导方针和“提高质量、提升信誉、稳定规模、加强基础、提高盈利水平”的工作目标,积极创新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服务烟农和客户,逐步建立一个职责分明、制度健全、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将全省烟叶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第三条 烟叶工作内部管理监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上级烟叶生产经营部门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按照“严肃计划、严格合同、落实面积、锁死微机、一证一码、委托支付、规范收购、依法处理”的总体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河南省烟草公司烟叶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烟叶分公司),各产烟分公司、县级公司、基层烟站(点),各复烤企业。

第二章 烟叶生产经营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省烟叶分公司是省烟草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代表省公司负责对全省烟叶工作实施宏观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认真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公司有关烟叶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组织好全省烟叶生产、收购、加工、销售和储运等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产烟分公司的主要职责:认真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烟叶工作管理监督和规范经营制度,组织好本产区烟叶生产、收购、规范经营及储运等管理监督工作,做好服务烟农的工作。

第七条 复烤企业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局“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局两个行业标准,加强内部监管,规范打叶复烤和监管行为,满足卷烟企业对烟叶质量的需求。

第三章 烟叶生产环节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 烟叶种植计划。烟叶种植计划是国家指导性计划,省公司按照收购计划下达种植计划。各地在对烟叶单产进行客观、准确判定的基础上,按照收购计划落实种植面积,严禁无计划、超计划安排种烟面积。

第九条 烟叶产购合同的签订。省公司按照国家局规定的烟叶产购合同样式、内容和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印发。3月10日前,各产区必须按照“全面推广、一次到位、明确权责、完善提高”的要求,完成与烟农签订烟叶产购合同的工作。烟站职工依据育苗前摸底调查、登记造册情况,以村为单位逐户核实种烟面积并公开与烟农签订合同,做到一证(产购合同证)一码(烟农户主身份证),并把合同签订情况和按合同对烟农的扶持政策分别以村和烟站进行张榜公示,将与烟农签订的烟叶产购合同信息,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码、种烟面积、育苗方式和数量、合同收购量等输入微机。烟站职工对所承包的烟农种烟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签订虚假合同,严禁超计划与烟农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种烟面积和产购合同的自查核实。烟叶移栽后半个月内,烟站组织全体职工对所承包的烟农种烟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自查,对已签订产购合同而没有移栽的农户要收回合同。对实际移栽面积少于签订合同面积的,要按实际移栽面积改签产购合同。严禁超合同种植。烟站主任(站长)对烟农种烟信息自查情况进行确认、汇总并签名后上报县公司,对录入烟叶收购微机的烟农种烟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烟叶产购合同的普查与抽查。烟叶移栽后一个月内,县公司组织人员对全县签定的烟叶合同、落实的种烟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将普查结果汇总并经县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分公司。分公司组织人员对各县公司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报告、分户种烟信息刻录的光盘、各级自查和抽查中收回的烟叶产购合同(附带产购合同号码登记表)报送省烟叶分公司,并锁死微机。分、县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报的植烟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省公司6月上旬前,由整规办牵头,烟叶、专卖、审计、纪检等部门配合,对产区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烟叶生产投入。按照《河南省烟叶生产扶持管理办法》规定,各分公司10月份前,制订本地第二年烟叶生产投入方案,明确烟叶生产扶持项目、补贴标准、补贴范围以及兑现时间、对象和运作程序等,上报省公司财务处、审计处、整规办和烟叶分公司备案。各分公司统一向烟农印发生产补贴明白卡,在种烟村组、烟站分别张榜公示生产扶持政策,接受烟农和社会的监督,提高扶持烟农的政策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建立烟叶信息采集与处理系统。每年9月份,省公司委托有关单位采取邮寄的方式,开展不少于1%的种烟农户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当年收益、种烟面积、对扶持政策的意见、农资和粮食价格、对当年烟叶收购的评价、明年种烟意向等,并收集问卷调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为搞好内部监管和推动烟叶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烟草专用肥料管理。11月份前,省公司采取统一招标、资质认证、比价采购的方式,确定3-5家具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稳定、农化服务体系健全、在产区信誉度好、具备生产烟草专用肥料的化工企业,参加全省烟叶生产物资供需洽谈会,以分公司为单位统一签订肥料供需协议。按照《河南省烟草专用肥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烟叶(2003)3号〕,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供应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责任谁抓落实”的约束机制,增强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为了严把质量关,按照化肥检验规程要求,省烟叶分公司组织对各产区购进的烟草专用肥料随机抽样检测,各分公司对购进的烟草专用肥料分批次随机抽样检测,检测费用由厂家承担、从货款中扣除,检测结果报省烟叶分公司。

防治烟草病虫害的农药按国家局《推荐意见》,由省公司组织、以分公司为主体统一采购,生产季节省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烟叶生产收购户籍化服务。按照“重心下移、着眼基层、突出服务、加强基础”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服务烟农为主要内容的户籍化管理档案,实行“三级建档、三级考核”的管理办法,即分公司、县级公司和烟站三级分别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分公司考核县级公司,县级公司考核烟站,烟站考核职工,考核结果记入档案,根据考核效绩与收入分配挂钩。 第四章 烟叶收购环节的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烟叶收购计划。烟叶收购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省公司于每年年底对次年烟叶收购计划作出预安排。烟叶出口备货计划是指导性计划,不能出口的不准收购。各产区要把烟叶收购计划层层分解下达,明确目标,责任到人,不得层层加码,分环节督查落实种烟面积,保证把烟叶收购数量控制在省公司分配的计划以内。

第十七条 基层烟站设置。基层烟站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无特殊情况烟站设置数量不超过往年,不再设置过渡站点。烟叶收购量在0.3万担以下的乡原则上不设站,烟农到就近划定的烟站交售烟叶;0.3~1.5万担的乡可设一个收购站;1.5~3万担的乡可设两个收购站;3万担以上的乡可设三个收购站。烟叶收购量在1~2万担以下的产烟县,设置收购站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毗邻市(县)之间,距边界8公路之内的地域不准新增收购站。

第十八条 基层烟站审批。基层烟站必须报经省局(公司)批准,并领取烟叶收购许可证,经公示后方可收购,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每年7月份前省局(公司)对烟叶收购许可证进行审批,以市局(分公司)为单位对烟叶收购许可证的补办、变更、新增、注销进行上报,经省公司烟叶部门审查后,省局专卖部门审批办理。

第十九条 收购前准备。收购前,进一步核实产购合同约定的烟叶收购数量,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对从事烟叶收购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政策、法规教育,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收购。制定收购管理办法,完善收购条件,筹集收购资金,达不到要求的烟站不准收购烟叶。为了确保收购资金安全、规范收购管理,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提供与烟农签订的产购合同清单,按照烟农售烟款实行“委托支付”的要求,委托信用社等金融部门支付烟农售烟款。不具备“委托支付”烟农售烟款的基层烟站,不准开磅收购烟叶。收购烟叶严禁给烟农打白条。

第二十条 合同收购。坚持“入户预验、约时定点、严格合同、轮流交售、封闭收购、密码验级”的收购制度,严格执行烟叶收购工作的“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严格按合同收购,不准超合同、无合同收购烟叶,严禁收购外区、外省烟叶。部分农户确因丰产因素超出签订的产购合同数量的,县公司在确保收购数量控制在收购计划以内的前提下,以烟站为单位分户统计上报超出合同的烟叶数量,由分公司审核确认并报经省公司审批后方可收购,否则,一律视为无合同收购。各烟站严禁手工开票,特殊情况的,由县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分公司书面备案。及时上报收购数据,做到帐、物、表相符。分、县公司要把执行产购合同作为与烟农兑现生产扶持的依据,作为考核分包职工绩效的依据;一切考核指标的基础数据,都以录入微机数为基础。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部门罚没烟叶应依照“一法两条例”的有关规定凭“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烟草专卖罚没收据”由烟草部门收购,罚没烟叶的收购应单独、逐级上报有关烟叶收购管理部门,不得以分配给合同烟农的形式进入微机收购统计系统。

第二十二条 烟叶收购质量。正确执行《烤烟》国家标准。各产区按《烤烟》国家标准基准样品仿制收购样品,各基层烟站在收购过程中要悬挂《烤烟》国家标准仿制样品,对样收购,不准压级或抬级。做好预验初分工作,提高烟叶等级纯度。严格按《河南省烟草商业设置首席烟叶检验分级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加强对分、县公司烟叶质量检验首席分级员和有关责任人的任期目标的考核力度;县级公司经理是烟叶收购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各单位的首席分级员作为烟叶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立烟叶各环节等级质量检查情况报表制度;每月10日前对不同环节烟叶质量检查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省烟叶分公司。

收购期间,省烟草专卖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全省收购烟叶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达到80%以上,烟叶水份16%-18%,扎把规格规范,坚决杜绝“多腰异腰、包包垫头、掺杂使假”等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和信誉的行为,达不到标准的追究首席检验员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烟叶收购价格。各级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烤烟收购价格政策,不准加价或变相加价,不准在收购环节兑现烟叶生产扶持。收购期间,省烟叶收购工作组对价格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犯价格政策,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烟叶收购资金。烟叶收购资金实行申请制。由烟叶收购站根据预计五日烟叶上市量,测算收购资金需求量,逐级向分公司提报。每五日最大收购资金批准投放金额不得超过预计上市量的10%;前五日烟叶收购结余资金计入下一个五日投放量;当期账面烟叶收购资金支付额不得高于当期烟叶收购实际金额。

第二十五条 维护好烟叶收购秩序。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维护良好的收购秩序。各级烟叶收购工作组,重点加强对毗邻边界烟站的检查,加强边界地区的沟通和协作,稳定边界收购秩序,对每天收购的上等烟比例、均价严格监控,并建立举报制度;违法违规经营烟叶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于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执行力不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烟站散烟仓库管理。烟站的散烟库要设立明显的等级标牌,固定在墙壁上方;散烟按等级标牌存放,堆放要整齐,把头朝外,上下成线,烟垛之间留有一定距离,保持库内整洁有序,防止烟叶互串等级。烟站收购的烟叶要按原级当天成包,及时调往中转库(大批次可直接调往分公司仓库),包形符合行业标准,包皮上要注明烟叶等级、产地,包内放置三员卡,责任到人。烟站实行报账制管理,不准经营或变相经营烟叶;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证、帐、卡、物相符。

第五章 烟叶营销环节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烟叶经营主体。各分公司是烟叶经营的主体,只能经营本辖区所产的烟叶;严禁经营外区、外省烟叶;严禁县公司经营、分公司结算。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得经营烟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的基本规则和类型。烟叶合同(含调运单)的签订全部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网上进行,网上交易在管理模式上实行会员制管理和核定量管理。只有取得国家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才能申请成为烟叶交易会员,会员单位所从事的交易活动必须和企业的类型相一致。总公司对省级公司和工商会员单位依据卷烟生产计划和烟叶收购计划(量)确定烟叶购销计划(核定量)。烟叶合同是指依据总公司核定的计划经供需双方、省级公司及总公司)在网上鉴章生成的合同。烟叶合同的类型分为:购销合同、加工合同和购销协议三种。购销合同包括:工商之间的购销和出口备货等所涉及的烟叶购销;烟叶加工合同包括:原烟加工成品返回、商业待销库存烟叶调运及成品返回等。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专用卡及合同纸。在烟叶网上交易中,“交易专用卡”相当于会员单位的合同章,交易系统对持卡人按照程序上网做出的合同一律视为有效合同,并由该会员单位和持卡人对合同内容负责。“交易专用卡”的申办、授权、使用要经过严格审查,按程序办理。合同纸为带防伪的专用网上交易合同纸,由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统一制作,每份合同纸印有唯一印刷号,打印正式合同时必须输入有效的专用合同印刷号。合同正本只有一份,在供方(或加工合同的受托方)打印,用于办理随货同行手续,会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用A4纸打印多份合同副本以备存档。对于作废的合同和合同纸不能私自处理,要按照合同编号,妥善保存,并上缴中国烟草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烟叶合同备案。合同一经签订,就要立即核对合同数量、份数、合同号、购销单位、加工单位,用电子表格进行登记,打印合同副本存档备查。所有购销合同、加工合同清单要在集中交易后以电子表格或报表形式上报省烟叶分公司备案。对日常合同调整也要整理汇总,在年度结束后上报省烟叶分公司。

第三十一条 烟叶合同执行。执行合同必须对应烟叶状态。烟叶购销合同只能用于直调或发运到加工企业。原烟加工成品返回合同只能用于加工后的成品烟(片烟)、烟梗及烟末的调运。库存烟叶原料调运及成品返回合同只适用于商业库存烟叶的加工及调运。不得无合同调运和加工烟叶。合同执行时要由供方会员在烟叶合同管理系统申请发货通知单,需方会员进行确认。合同只能在有效期内执行。不允许产区间私自对购销合同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烟叶合同变更。合同一经签订,供需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的主要条款。购销合同等级结构的变更需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省内大合同的等级结构变更,可在大合同分解时做出调整;省内小合同和省际间合同的等级结构变更,可在合同执行时由供方以发货通知单形式调整。合同条款中的烟叶形态和到货地点在执行中不允许变更,若需变更,应解除原合同,签订新合同。

第三十三条 烟叶合同日常调整。凡需增补合同的,原则上先执行已签订的合同;对完不成收购计划的,按已签订合同同比例递减执行,实际收购量大于已签合同量的,可以办理增补合同,但不得超资源量增补合同。合同调整必须向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公司通过烟叶合同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需方省公司确认和总公司审核批准后进行合同调整。省公司对日常合同增补的审核依据是申请单位的资源平衡表,增补合同总量与剩余合同总量之和不得超过当年本区烟叶收购总量与上年度末烟叶库存之和。

第三十四条 省内大合同分解。产区与省内卷烟工业企业(含天昌公司、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大合同,必须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网上制作具体分解执行的小合同。大合同分解由供方发起申请,需方会员确认,按小合同的等级、数量办理准运证手续。

第三十五条 烟叶退货。审批程序同日常合同调整,核定量生成后由退货的供需双方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网上申请调运单,并由省级公司和总公司确认。烟叶退货均由总公司管理核定量并由总公司鉴章。

第三十六条 烟叶储存。烟叶储存场所实行年度备案制。烟叶收购开始前,以分公司和打叶复烤企业为单位以正式文件向省局(公司)提供烟叶储存场所详细清单,清单应包括储存场所详细地址、最大存量、所属单位等,并实行严格的烟叶库存旬报制度,加强对各产区烟叶库存变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烟叶调运。烟叶的调运要依据烟叶合同开具准运证,不得先调运烟叶后补办准运证。原则上实行一车一证,严禁两个或多个运输工具使用一份准运证,不得超证发运。特殊情况下,允许一个运输工具使用两份或多份准运证。禁止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叶。运输过程中要做到货证相符(烟叶形态、数量、等级),包装规范。发货单位与烟包上的刷唛必须相符;烟包(箱)内要放置三员卡片,与烟叶的实际等级相符;包(箱)外要有认可检验员检验标识。

第三十八条 烟叶结算。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局下发的《烟叶调拨价格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引导、优质优价”原则,供需双方可在国家局下达的调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烟叶调拨价格上浮幅度,并报经省公司审核批准。上浮幅度超过15%的,需报经总公司批准。烟叶调拨后,及时与调入单位核对,并经双方认可数量、等级、重量;加工企业要根据打叶复烤结算单、结算表,开据增值税发票结算,票据开出后三个月内回收完货款。在办理烟叶结算时,手续必须清楚、有效、完整、真实。烟叶的货款结算必须严格走向,专户、专账、直结,不得以现金或承兑汇票结算;不准向无计划的烟厂调拨烟叶;严禁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合同、银行账户、发票,代办烟叶调运手续及结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与统计分析。要设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各项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要存档备查,合同、准运证、调拨单、质量检验单、成品入库单、合同变更协议等,要按照分烟厂、分年度、分产区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地通过手工或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上报有关数据。搞好烟叶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实行月报制,业务数据于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上报省公司,涉及到的财务数据于每月的5日上报,并形成分析报告;对本单位烟叶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加强统计监督,烟叶超常损溢必须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章 打叶复烤环节的管理监管

第四十条 烟叶调进管理。烟叶加工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南省打叶复烤企业规范加工管理规定》〔豫烟叶(2005)27号〕,按加工合同对应的购销合同规定的等级、数量接收烟叶,对接收到的烟叶必须标明原产地、委托方。烟叶调进,要审核是否三证(烟叶调运发货单、购销合同和准运证)齐全、货证相符。同时,要对调出单位提供的准运证复印件留存备案。严禁无合同、超合同加工烟叶;严禁为个体和无烟草经营权的单位加工烟叶。烟叶接收完成后,必须进行到货确认。烟叶仓库保管员对入库的烟叶要及时填写入库卡片、登记入库台帐。当天要将入库的烟叶分烟厂、分等级、分产地、按垛位进行汇总,并在有关单据上签署姓名、日期。

第四十一条 生产加工管理。要强化生产管理,合理安排调度、确保均衡生产,有序加工,优质高效地为客户服务。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烟叶打叶复烤工艺规范》(YC/T-146-2001)和《打叶烟叶质量检验》(YC/T-147-2001)组织生产。生产出的成品片烟要按照《生产作业指导书》要求,对烟箱刷唛,要求方位规范,字迹清楚整洁。

第四十二条 成品返回。原烟加工成品返回合同执行前,要由原烟叶产区分公司确认,避免合同执行时混用。成品调运时必须凭合同办理准运证,准运证的烟叶类型、等级和数量应与实物相符。无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与购销合同不对应,不得调运烟叶。不得转发、替代发运其它厂家的烟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一法两条例”、《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1999〕314号)、《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烟监〔1999〕33号)、《规范烟叶流通秩序的规定》(国烟法〔2002〕163号)、烟叶收购工作的“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及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烟草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规件(材料)

烟叶收购的“七条要求”

1、严格按合同收购,制止超计划收购。合同内烟叶要全部收购,无合同、超合同的烟叶一律不准收购。

2、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要全面推行收购预检制,完善预检方案,技术员分片入户,帮助烟农分级。继续推行约时定点、分期分批的交售方式。有条件的产区要组织运输工具,帮助烟农售烟。增强对烟农的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烟农满意度。

3、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时兑现烟农货款。按国家烟叶收购价格和调拨价格收购、调拨烟叶,坚决制止价外补贴和加价收购。要当场兑现烟农烟叶款,严禁“打白条”。

4、坚持烟叶国家标准,确保等级质量。要强化对验级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对样收购,不准提级、压级收购。全面推行封闭收购、密码验级制度。严格执行烟叶购销合同,提高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

5、强化专卖管理。严格执行烟叶专卖管理规定,严禁跨区收购,严厉打击内外勾结,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6、加强监督检查。成立烟叶收购工作督查组和质量检查组,检查国家各项收购政策的落实,协调毗邻边界收购秩序,检查收购和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烟叶收购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

7、健全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烟叶收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收购工作作为当前主要任务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收购工作预警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杜绝恶性事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办[2004]43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的通知)

国家局重申和强调的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的八条纪律

2007-12-29 17:24:47 监察科 阅读218次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

4.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国家局关于财经管理中要求的严禁委托理财、严禁证券投资、严禁对外担保、严禁未经批准乱上项目;

5.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局生产经营纪律,参与“两烟”体外循环,或搞商业贿赂的;

6.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软件开发、招投标及其他经营活动,为个人、配偶、子女、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

7.违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烟草主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和外资企业的;

8.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驻马店市烟叶收购规范工作纪律

为切实规范我市烟叶收购行为,加强纪律约束,强化内部管理监督,保持良好的收购秩序,维护烟草行业形象,促进我市烟叶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市局(分公司)对烟叶收购规范工作提出12条纪律,即:“三严四禁五不准”。

一、严格执行合同收购。产购合同内烟叶要保证全部收购,无合同、超合同烟叶一律不准收购。

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照国家收购价格及时兑现烟农货款,严禁“打白条”;在收购期间,严禁兑现各种资金补贴或扶持物资,杜绝加价或变相加价收购烟叶。

三、严格执行等级标准。推行烟叶入户预检制,实行对样收购,正确执行等级标准,严禁提级、压级收购。

四、禁止超计划收购烟叶。要按照下达的收购计划收购烟叶,严禁无计划收购。

五、禁止收购外地烟叶。按照省局批准的站点在指定地点收购烟叶,严禁收购辖区外烟叶。

六、禁止非收购时间收购烟叶。要在烟叶收购工作时间和收购期内收购烟叶,严禁超收购期或在工作时间外收购烟叶。

七、禁止机械磅收购烟叶。要全部实行微机收购,电子磅过秤,自动传输数据,严禁手工开票。

八、不准私存烟叶。要在市局(分公司)批准的仓储地点存放烟叶,严禁私自租赁仓库存放烟叶,逃避检查监督。

九、不准提级上调烟叶。要坚持原等级打包调运烟叶,保证烟叶等级质量,提高烟叶工商交接等级合格率。

十、不准以烟谋私。严禁收购人情烟、面子烟、贿赂烟,严禁内外勾结、私开假票、倒买倒卖烟叶。

一、不准挪用收购资金。要保证烟叶收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收购资金,不得从烟农货款中代扣任何款项。

二、不准刁难烟农。要增强对烟农的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烟农满意度,避免伤农、害农等影响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

烟叶收购期间,各级烟草专卖、内部管理监督、整规办和检查组要深入烟叶收购、仓储、运输、加工、调销的各个环节 ,对烟叶收购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凡发现违反上述纪律,并经市局(分公司)以上单位立案调查的,涉案人员一律先停职,再按照程序接受有关部门查处。

河南省烟草公司文件

豫烟叶〔2006〕2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烟叶工作内部

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烟叶工作内部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烟叶工作内部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种植、收购、调拨和复烤加工的内部管理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烟农的种烟积极性,树立良好的行业社会形象,促进我省烟叶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叶工作内部管理监督,按照“市场引导、计划种植、提高质量、调整布局”的指导方针和“提高质量、提升信誉、稳定规模、加强基础、提高盈利水平”的工作目标,积极创新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服务烟农和客户,逐步建立一个职责分明、制度健全、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将全省烟叶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第三条 烟叶工作内部管理监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上级烟叶生产经营部门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按照“严肃计划、严格合同、落实面积、锁死微机、一证一码、委托支付、规范收购、依法处理”的总体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河南省烟草公司烟叶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烟叶分公司),各产烟分公司、县级公司、基层烟站(点),各复烤企业。

第二章 烟叶生产经营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省烟叶分公司是省烟草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代表省公司负责对全省烟叶工作实施宏观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认真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公司有关烟叶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组织好全省烟叶生产、收购、加工、销售和储运等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产烟分公司的主要职责:认真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烟叶工作管理监督和规范经营制度,组织好本产区烟叶生产、收购、规范经营及储运等管理监督工作,做好服务烟农的工作。

第七条 复烤企业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局“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局两个行业标准,加强内部监管,规范打叶复烤和监管行为,满足卷烟企业对烟叶质量的需求。

第三章 烟叶生产环节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 烟叶种植计划。烟叶种植计划是国家指导性计划,省公司按照收购计划下达种植计划。各地在对烟叶单产进行客观、准确判定的基础上,按照收购计划落实种植面积,严禁无计划、超计划安排种烟面积。

第九条 烟叶产购合同的签订。省公司按照国家局规定的烟叶产购合同样式、内容和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印发。3月10日前,各产区必须按照“全面推广、一次到位、明确权责、完善提高”的要求,完成与烟农签订烟叶产购合同的工作。烟站职工依据育苗前摸底调查、登记造册情况,以村为单位逐户核实种烟面积并公开与烟农签订合同,做到一证(产购合同证)一码(烟农户主身份证),并把合同签订情况和按合同对烟农的扶持政策分别以村和烟站进行张榜公示,将与烟农签订的烟叶产购合同信息,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码、种烟面积、育苗方式和数量、合同收购量等输入微机。烟站职工对所承包的烟农种烟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签订虚假合同,严禁超计划与烟农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种烟面积和产购合同的自查核实。烟叶移栽后半个月内,烟站组织全体职工对所承包的烟农种烟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自查,对已签订产购合同而没有移栽的农户要收回合同。对实际移栽面积少于签订合同面积的,要按实际移栽面积改签产购合同。严禁超合同种植。烟站主任(站长)对烟农种烟信息自查情况进行确认、汇总并签名后上报县公司,对录入烟叶收购微机的烟农种烟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烟叶产购合同的普查与抽查。烟叶移栽后一个月内,县公司组织人员对全县签定的烟叶合同、落实的种烟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将普查结果汇总并经县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分公司。分公司组织人员对各县公司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报告、分户种烟信息刻录的光盘、各级自查和抽查中收回的烟叶产购合同(附带产购合同号码登记表)报送省烟叶分公司,并锁死微机。分、县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报的植烟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省公司6月上旬前,由整规办牵头,烟叶、专卖、审计、纪检等部门配合,对产区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烟叶生产投入。按照《河南省烟叶生产扶持管理办法》规定,各分公司10月份前,制订本地第二年烟叶生产投入方案,明确烟叶生产扶持项目、补贴标准、补贴范围以及兑现时间、对象和运作程序等,上报省公司财务处、审计处、整规办和烟叶分公司备案。各分公司统一向烟农印发生产补贴明白卡,在种烟村组、烟站分别张榜公示生产扶持政策,接受烟农和社会的监督,提高扶持烟农的政策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建立烟叶信息采集与处理系统。每年9月份,省公司委托有关单位采取邮寄的方式,开展不少于1%的种烟农户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当年收益、种烟面积、对扶持政策的意见、农资和粮食价格、对当年烟叶收购的评价、明年种烟意向等,并收集问卷调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为搞好内部监管和推动烟叶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烟草专用肥料管理。11月份前,省公司采取统一招标、资质认证、比价采购的方式,确定3-5家具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稳定、农化服务体系健全、在产区信誉度好、具备生产烟草专用肥料的化工企业,参加全省烟叶生产物资供需洽谈会,以分公司为单位统一签订肥料供需协议。按照《河南省烟草专用肥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烟叶(2003)3号〕,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供应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责任谁抓落实”的约束机制,增强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为了严把质量关,按照化肥检验规程要求,省烟叶分公司组织对各产区购进的烟草专用肥料随机抽样检测,各分公司对购进的烟草专用肥料分批次随机抽样检测,检测费用由厂家承担、从货款中扣除,检测结果报省烟叶分公司。

防治烟草病虫害的农药按国家局《推荐意见》,由省公司组织、以分公司为主体统一采购,生产季节省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烟叶生产收购户籍化服务。按照“重心下移、着眼基层、突出服务、加强基础”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服务烟农为主要内容的户籍化管理档案,实行“三级建档、三级考核”的管理办法,即分公司、县级公司和烟站三级分别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分公司考核县级公司,县级公司考核烟站,烟站考核职工,考核结果记入档案,根据考核效绩与收入分配挂钩。 第四章 烟叶收购环节的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烟叶收购计划。烟叶收购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省公司于每年年底对次年烟叶收购计划作出预安排。烟叶出口备货计划是指导性计划,不能出口的不准收购。各产区要把烟叶收购计划层层分解下达,明确目标,责任到人,不得层层加码,分环节督查落实种烟面积,保证把烟叶收购数量控制在省公司分配的计划以内。

第十七条 基层烟站设置。基层烟站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无特殊情况烟站设置数量不超过往年,不再设置过渡站点。烟叶收购量在0.3万担以下的乡原则上不设站,烟农到就近划定的烟站交售烟叶;0.3~1.5万担的乡可设一个收购站;1.5~3万担的乡可设两个收购站;3万担以上的乡可设三个收购站。烟叶收购量在1~2万担以下的产烟县,设置收购站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毗邻市(县)之间,距边界8公路之内的地域不准新增收购站。

第十八条 基层烟站审批。基层烟站必须报经省局(公司)批准,并领取烟叶收购许可证,经公示后方可收购,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每年7月份前省局(公司)对烟叶收购许可证进行审批,以市局(分公司)为单位对烟叶收购许可证的补办、变更、新增、注销进行上报,经省公司烟叶部门审查后,省局专卖部门审批办理。

第十九条 收购前准备。收购前,进一步核实产购合同约定的烟叶收购数量,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对从事烟叶收购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政策、法规教育,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收购。制定收购管理办法,完善收购条件,筹集收购资金,达不到要求的烟站不准收购烟叶。为了确保收购资金安全、规范收购管理,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提供与烟农签订的产购合同清单,按照烟农售烟款实行“委托支付”的要求,委托信用社等金融部门支付烟农售烟款。不具备“委托支付”烟农售烟款的基层烟站,不准开磅收购烟叶。收购烟叶严禁给烟农打白条。

第二十条 合同收购。坚持“入户预验、约时定点、严格合同、轮流交售、封闭收购、密码验级”的收购制度,严格执行烟叶收购工作的“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严格按合同收购,不准超合同、无合同收购烟叶,严禁收购外区、外省烟叶。部分农户确因丰产因素超出签订的产购合同数量的,县公司在确保收购数量控制在收购计划以内的前提下,以烟站为单位分户统计上报超出合同的烟叶数量,由分公司审核确认并报经省公司审批后方可收购,否则,一律视为无合同收购。各烟站严禁手工开票,特殊情况的,由县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分公司书面备案。及时上报收购数据,做到帐、物、表相符。分、县公司要把执行产购合同作为与烟农兑现生产扶持的依据,作为考核分包职工绩效的依据;一切考核指标的基础数据,都以录入微机数为基础。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部门罚没烟叶应依照“一法两条例”的有关规定凭“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烟草专卖罚没收据”由烟草部门收购,罚没烟叶的收购应单独、逐级上报有关烟叶收购管理部门,不得以分配给合同烟农的形式进入微机收购统计系统。

第二十二条 烟叶收购质量。正确执行《烤烟》国家标准。各产区按《烤烟》国家标准基准样品仿制收购样品,各基层烟站在收购过程中要悬挂《烤烟》国家标准仿制样品,对样收购,不准压级或抬级。做好预验初分工作,提高烟叶等级纯度。严格按《河南省烟草商业设置首席烟叶检验分级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加强对分、县公司烟叶质量检验首席分级员和有关责任人的任期目标的考核力度;县级公司经理是烟叶收购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各单位的首席分级员作为烟叶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立烟叶各环节等级质量检查情况报表制度;每月10日前对不同环节烟叶质量检查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省烟叶分公司。

收购期间,省烟草专卖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全省收购烟叶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达到80%以上,烟叶水份16%-18%,扎把规格规范,坚决杜绝“多腰异腰、包包垫头、掺杂使假”等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和信誉的行为,达不到标准的追究首席检验员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烟叶收购价格。各级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烤烟收购价格政策,不准加价或变相加价,不准在收购环节兑现烟叶生产扶持。收购期间,省烟叶收购工作组对价格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犯价格政策,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烟叶收购资金。烟叶收购资金实行申请制。由烟叶收购站根据预计五日烟叶上市量,测算收购资金需求量,逐级向分公司提报。每五日最大收购资金批准投放金额不得超过预计上市量的10%;前五日烟叶收购结余资金计入下一个五日投放量;当期账面烟叶收购资金支付额不得高于当期烟叶收购实际金额。

第二十五条 维护好烟叶收购秩序。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维护良好的收购秩序。各级烟叶收购工作组,重点加强对毗邻边界烟站的检查,加强边界地区的沟通和协作,稳定边界收购秩序,对每天收购的上等烟比例、均价严格监控,并建立举报制度;违法违规经营烟叶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于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执行力不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烟站散烟仓库管理。烟站的散烟库要设立明显的等级标牌,固定在墙壁上方;散烟按等级标牌存放,堆放要整齐,把头朝外,上下成线,烟垛之间留有一定距离,保持库内整洁有序,防止烟叶互串等级。烟站收购的烟叶要按原级当天成包,及时调往中转库(大批次可直接调往分公司仓库),包形符合行业标准,包皮上要注明烟叶等级、产地,包内放置三员卡,责任到人。烟站实行报账制管理,不准经营或变相经营烟叶;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证、帐、卡、物相符。

第五章 烟叶营销环节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烟叶经营主体。各分公司是烟叶经营的主体,只能经营本辖区所产的烟叶;严禁经营外区、外省烟叶;严禁县公司经营、分公司结算。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得经营烟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的基本规则和类型。烟叶合同(含调运单)的签订全部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网上进行,网上交易在管理模式上实行会员制管理和核定量管理。只有取得国家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才能申请成为烟叶交易会员,会员单位所从事的交易活动必须和企业的类型相一致。总公司对省级公司和工商会员单位依据卷烟生产计划和烟叶收购计划(量)确定烟叶购销计划(核定量)。烟叶合同是指依据总公司核定的计划经供需双方、省级公司及总公司)在网上鉴章生成的合同。烟叶合同的类型分为:购销合同、加工合同和购销协议三种。购销合同包括:工商之间的购销和出口备货等所涉及的烟叶购销;烟叶加工合同包括:原烟加工成品返回、商业待销库存烟叶调运及成品返回等。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专用卡及合同纸。在烟叶网上交易中,“交易专用卡”相当于会员单位的合同章,交易系统对持卡人按照程序上网做出的合同一律视为有效合同,并由该会员单位和持卡人对合同内容负责。“交易专用卡”的申办、授权、使用要经过严格审查,按程序办理。合同纸为带防伪的专用网上交易合同纸,由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统一制作,每份合同纸印有唯一印刷号,打印正式合同时必须输入有效的专用合同印刷号。合同正本只有一份,在供方(或加工合同的受托方)打印,用于办理随货同行手续,会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用A4纸打印多份合同副本以备存档。对于作废的合同和合同纸不能私自处理,要按照合同编号,妥善保存,并上缴中国烟草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烟叶合同备案。合同一经签订,就要立即核对合同数量、份数、合同号、购销单位、加工单位,用电子表格进行登记,打印合同副本存档备查。所有购销合同、加工合同清单要在集中交易后以电子表格或报表形式上报省烟叶分公司备案。对日常合同调整也要整理汇总,在年度结束后上报省烟叶分公司。

第三十一条 烟叶合同执行。执行合同必须对应烟叶状态。烟叶购销合同只能用于直调或发运到加工企业。原烟加工成品返回合同只能用于加工后的成品烟(片烟)、烟梗及烟末的调运。库存烟叶原料调运及成品返回合同只适用于商业库存烟叶的加工及调运。不得无合同调运和加工烟叶。合同执行时要由供方会员在烟叶合同管理系统申请发货通知单,需方会员进行确认。合同只能在有效期内执行。不允许产区间私自对购销合同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烟叶合同变更。合同一经签订,供需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的主要条款。购销合同等级结构的变更需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省内大合同的等级结构变更,可在大合同分解时做出调整;省内小合同和省际间合同的等级结构变更,可在合同执行时由供方以发货通知单形式调整。合同条款中的烟叶形态和到货地点在执行中不允许变更,若需变更,应解除原合同,签订新合同。

第三十三条 烟叶合同日常调整。凡需增补合同的,原则上先执行已签订的合同;对完不成收购计划的,按已签订合同同比例递减执行,实际收购量大于已签合同量的,可以办理增补合同,但不得超资源量增补合同。合同调整必须向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公司通过烟叶合同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需方省公司确认和总公司审核批准后进行合同调整。省公司对日常合同增补的审核依据是申请单位的资源平衡表,增补合同总量与剩余合同总量之和不得超过当年本区烟叶收购总量与上年度末烟叶库存之和。

第三十四条 省内大合同分解。产区与省内卷烟工业企业(含天昌公司、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大合同,必须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网上制作具体分解执行的小合同。大合同分解由供方发起申请,需方会员确认,按小合同的等级、数量办理准运证手续。

第三十五条 烟叶退货。审批程序同日常合同调整,核定量生成后由退货的供需双方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网上申请调运单,并由省级公司和总公司确认。烟叶退货均由总公司管理核定量并由总公司鉴章。

第三十六条 烟叶储存。烟叶储存场所实行年度备案制。烟叶收购开始前,以分公司和打叶复烤企业为单位以正式文件向省局(公司)提供烟叶储存场所详细清单,清单应包括储存场所详细地址、最大存量、所属单位等,并实行严格的烟叶库存旬报制度,加强对各产区烟叶库存变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烟叶调运。烟叶的调运要依据烟叶合同开具准运证,不得先调运烟叶后补办准运证。原则上实行一车一证,严禁两个或多个运输工具使用一份准运证,不得超证发运。特殊情况下,允许一个运输工具使用两份或多份准运证。禁止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叶。运输过程中要做到货证相符(烟叶形态、数量、等级),包装规范。发货单位与烟包上的刷唛必须相符;烟包(箱)内要放置三员卡片,与烟叶的实际等级相符;包(箱)外要有认可检验员检验标识。

第三十八条 烟叶结算。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局下发的《烟叶调拨价格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引导、优质优价”原则,供需双方可在国家局下达的调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烟叶调拨价格上浮幅度,并报经省公司审核批准。上浮幅度超过15%的,需报经总公司批准。烟叶调拨后,及时与调入单位核对,并经双方认可数量、等级、重量;加工企业要根据打叶复烤结算单、结算表,开据增值税发票结算,票据开出后三个月内回收完货款。在办理烟叶结算时,手续必须清楚、有效、完整、真实。烟叶的货款结算必须严格走向,专户、专账、直结,不得以现金或承兑汇票结算;不准向无计划的烟厂调拨烟叶;严禁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合同、银行账户、发票,代办烟叶调运手续及结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与统计分析。要设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各项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要存档备查,合同、准运证、调拨单、质量检验单、成品入库单、合同变更协议等,要按照分烟厂、分年度、分产区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地通过手工或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上报有关数据。搞好烟叶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实行月报制,业务数据于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上报省公司,涉及到的财务数据于每月的5日上报,并形成分析报告;对本单位烟叶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加强统计监督,烟叶超常损溢必须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章 打叶复烤环节的管理监管

第四十条 烟叶调进管理。烟叶加工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南省打叶复烤企业规范加工管理规定》〔豫烟叶(2005)27号〕,按加工合同对应的购销合同规定的等级、数量接收烟叶,对接收到的烟叶必须标明原产地、委托方。烟叶调进,要审核是否三证(烟叶调运发货单、购销合同和准运证)齐全、货证相符。同时,要对调出单位提供的准运证复印件留存备案。严禁无合同、超合同加工烟叶;严禁为个体和无烟草经营权的单位加工烟叶。烟叶接收完成后,必须进行到货确认。烟叶仓库保管员对入库的烟叶要及时填写入库卡片、登记入库台帐。当天要将入库的烟叶分烟厂、分等级、分产地、按垛位进行汇总,并在有关单据上签署姓名、日期。

第四十一条 生产加工管理。要强化生产管理,合理安排调度、确保均衡生产,有序加工,优质高效地为客户服务。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烟叶打叶复烤工艺规范》(YC/T-146-2001)和《打叶烟叶质量检验》(YC/T-147-2001)组织生产。生产出的成品片烟要按照《生产作业指导书》要求,对烟箱刷唛,要求方位规范,字迹清楚整洁。

第四十二条 成品返回。原烟加工成品返回合同执行前,要由原烟叶产区分公司确认,避免合同执行时混用。成品调运时必须凭合同办理准运证,准运证的烟叶类型、等级和数量应与实物相符。无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与购销合同不对应,不得调运烟叶。不得转发、替代发运其它厂家的烟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一法两条例”、《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1999〕314号)、《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烟监〔1999〕33号)、《规范烟叶流通秩序的规定》(国烟法〔2002〕163号)、烟叶收购工作的“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及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烟草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乡镇人民政府规件审查备案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备案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对立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为规范我镇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镇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镇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遵循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定、暂行办法、规程、规则、细则等,在发布实施前,必须报县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备案。

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

(三)备案说明5份;

(四)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1份;

(五)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过程;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 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需报送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和答复。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宝权限;

(二)设定的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三)设定的事项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四)设定的事项是否与上级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已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六)设定的内容是否适当;

(七)设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5篇:关于规件通知

关于规范各学院团委学生会

材料报送格式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学生会:

为进一步规范各学院团委学生会报送的各种公文及书面材料( 以下简称“公文” )格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各学院团委学生会报送的有关材料格式如下规范:

一、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的概括所报送材料的主要内容和种类

(一) 标题形式

工作计划、总结等建议采用“学院+部门名称+时间+文种类型”的形式,如“石工院团委宣传部2010年10月工作计划”、“资环院学生会生活部2010年11月工作总结” 。

活动、会议通知等建议采用“学院+部门名称+事项+文种类型”的形式,如“材料院学生会科技部关于开展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的通知”、“化工院团委关于召开部长例会的通知” 。

(二) 标题格式:一般用小二号,华文中宋加粗字体,据页面正中位置。

二、公文称谓(收文单位)

活动、会议通知等需列出称谓(收文单位)的,应在标题之后换行列出;称谓格式:“接收单位名称+冒号” ,顶行,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如“各学院团委学生会:”。

三、公文正文

正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件中的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 ,第二层为“

(一)” ,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 ,第五层为“①” ,六层以上有拟文者本着清晰明了的原则自行决定。

正文一般用小四号,宋体,段首空2格,1.5倍行距,字符为标准间距,特殊需要强调的地方可用黑体。

四、公文落款:

一般建议采用 “学院+部门名称” 的形式落款,如“机电院团委组织部” ,落款时间(××××年×月×日)在下一行列出。字体、字号等同正文,居页面靠右位置,加盖公章。

五、公文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六.公文用纸

公文用纸一般为国际标准A4型(长29.7厘米、宽21厘米),左侧装订,页边距为一般按(上下各2厘米,左右各2.5厘米)设置。

七、其他说明:

(一) 公文及报送材料中涉及表格、表单类文档,原则上参照以上要求执 行。

(二) 以上六项为参考规范,公文实际制发过程中,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 要适当调整字体、字号、页边距和正文行距具体参数,但要求排版整齐、美观、节约。

(三) 报送给其他上级单位的公文、材料,上级单位有明确行文、格式要 求的,按上级单位要求执行。

校团委学生会

2011年9月20日

推荐第6篇:生产质量管理规件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1.采购控制程序 2.

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3.

物资的入库与验收 4.

用户反馈控制程序

5.

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报告程序

1、采购控制程序

a、选合适供应方和供应方签订产品零件加工协议; b、向供方下订货任务单;

c、供方提供产品及提供必要技术要求检测数据; d、公司质检部门定期派人对供应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

e、产品入库时,质检部对其进行抽查检验,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2、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a、生产计划控制(根据市场和本公司生产能力制定); b、生产工序的划分为一般工序、关键工序、特殊工序; c、特殊工序由专人生产,经过培训上岗;

d、对过程产品的质量控制应根据技术部门设计标准来检验。 E、对最终产品质量应根据部一级要求进行验收。

3、物资的入库与验收

a、物资的入库与验收

①.外购物资到货后,按发票、送货单等凭证所列品名的数量进行严格清点或过磅,并仔细核对物资的型号、规格,核对无误后入库。

②.产成品入库,按车间开具的“产品入库单”,经技术质检部签字放行后接收,并仔细核对入库单的数量、产品规格型号等后方可签收。

③.对需要质量验收的物资,进库时先标识待验品,按规定及时开具送验单报技术质检部进行验收,经认定合格的放入指定合格品区域。判定不合格则需放置不合格区,并标志“不合格品”标识。

④.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及单据等不符合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查清、解决问题,必要时通告对方。

⑤.对临时寄存在仓库的货品,必要时划出区域,隔离存放,做好“待处理品”标识。.顾客提供的财产由必要时在物资包装上加注客户名称。

⑥.入库物资的堆放必须符合先进先出的原则。

⑦.对退货产品的处理也必须按退货清单明细进行一一清点和入帐,并查明退货原因。对退货属报废产品由技术质检部验收签字后入不合格区,并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报耗。

⑧.对于不合格品、生产过程中合理消耗产生的不合格品,经技术质检部和车间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库放入不合格区。

⑨.入库物资应及时登记入帐。 b、物资的出库与发放

①.凡属产品配套物资,由生产采购部开具生产通知单和生产领料清单。由仓库保管员进行分解消化,车间专人来领取材料。严格按生产领料清单的规格型号、数量等组织。当该批产品完工后,及时办理结算和退库手续。用于生产过程中造成报废或损失而需进行补料,则仍需由生产采购部开出补料单后方可按单组织发放。

②.非生产所用的物资发放,需严格审批手续必要时需经生产采购部经理批准,并一律凭领料单发放。 ③.物资(包括成品)的发放力求先进先出,具体按仓库物资先进先出执行规范进行操作。当面点清数量,核对规格名称,并及时登记入帐(手工及电脑帐),做到帐、卡、物相一致,帐、帐相符。

④.成品出库严格按照 “发货通知单”用规定的发车时间、车辆、路线合理组织发放出库,并负责开具“产品发货单”(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型号、单位、数量、件数、车号等等)由仓库管理员签字后交送货经办人,并由送货经办人查实无误后签收。

⑤.不合格区内物资由生产采购部负责处理,并保留处理清单。并负责组织出库,仓库人员严格清点数量或过磅,出库时开具产品发货单,并及时登记入帐。

4、用户反馈控制程序

一、顾客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处理 a.顾客信息包括:

①顾客抱怨;

②顾客和使用者调查结果;

③关于产品要求的反馈;

④顾客要求和合同资料;

⑤市场需求;

⑥法规管理部门有关投诉的通讯;

⑦各种媒体的报告;

⑧服务提供资料。

b.市场部负责监控顾客的信息,作为对质量管理体系业绩的一种测量。 c.对顾客面谈、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的进行的咨询、提供的建议,由市场部解答记录、收集,填写与顾客沟记录;暂时未能解答的,要详细记录并与有关部门研究后予以答复。

d.市场部应保存所有顾客投诉调查的记录,包括电话、书函、传真、报纸、网上信息。对顾客反馈的信息,市场部应及时上报总经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若未采取纠正措施则应记录其理由。

e.市场部利用外出的各种活动,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顾客需求的动向,通过各种商品展销会,积极与顾客沟通,收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有关部门。 f.每半年市场部的销售人员做一次顾客反馈意见汇总,整理成“产品质量报告”,并组织进行原因分析,视情况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并跟踪实施效果。市场部根据情况将实施结果反馈给顾客。 g.对于售出的产品出现事故时,市场部应及时与顾客进行沟通,立即处理事故并及时反馈给顾客,对于出现的事故要作“事故分析报告”,采取纠正措施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h.市场部应保存所有顾客投诉调查的记录; i.市场部建立信息反馈系统以提供质量问题的早期报警,及时作为纠正、预防措施的输入;

j.按国家或地区法规要求从生产后阶段获取经验,对这一经验的评审应构成反馈系统的一部分。

二、顾客满意程度评价

a.评价可使公司了解在满足顾客要求方面的现状,满足程度的趋势和不足,从而识别改进的机会;

b.每半年市场部要将寄发的“顾客信息反馈表”进行分析,以调查顾客对产品服务及代理商的满意程度,调查表回收率力较低时,可采用电话调查的方式,以便于统计。

c.每年末市场部对顾客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传递给质检部。

d.质检部依据顾客满意度的分析结果,确定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提出产品和过程的改进目标和改进措施, 并分解到相关部门实施。

顾客满意度调查时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包括对顾客使用、操作带来的困难,要求责任单位与顾客沟通,并及时处理,直至顾客满意。

e.由质检部对实施结果进行跟踪验证。市场部每年在管理评审前编写一次顾客满意度测量分析报告,提交管理评审会。最高管理者作为管理策划的依据。

三、顾客档案的建立

市场部应为购置本公司产品的所有顾客建立档案,详细记录其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订购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日期、反馈的产品信息等,以便了解顾客的定货倾向,及时做好新的服务,包括培训、维修服务及用户反馈的产品信息。

5、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报告程序

一、不良事件的接收

a.当国家或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告准则进行公布时,市场部应及时识别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在公布的不良事件的报告准则之内,一旦出现报告准则列出的不良事件,市场部应一周之内对不良事件做出报告。 b.市场部接到用户的报告(电话、传真、信件)后应详细填写《不良事件及重大质量事故记录》,并转给技术质检部,记录接收或接待人的姓名。

二、技术质检部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根据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市场部门暂停销售该批产品,是否对该批产品进行封存和隔离。同时向公司总经理助理和总经理汇报,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经理助理召集由技术质检部、生产采购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对事件进行详细的调查。

四、总经理助理召集由市场部、技术质检部、生产采购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定小组对不良事件及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结果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适应报告的不良事件,评审过程应记录,由市场部和技术质检部存档,评审结果向总经理汇报。对应上报的不良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由生产采购部详细填写《不良事件及重大质量事故记录》。

五、根据最终评审结果通知市场部恢复产品销售或收回产品。技术质检部将不良事件报告上报给国家不良事件评定中心,重大质量事故报告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市场部应每季度与代销商和医院联系,及时跟踪产品销售所在地的不良事件报告准则的内容和规定。

推荐第7篇:教育行为规件

保福中学教育管理年工作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统一思想、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入学招生行为、规范收费行为、规范师德行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努力形成上好学、教好书、管好校、治好教的良好局面,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着力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管理中的10个重点问题。学校“四个规范”管理制度建设完备率达95%

三、工作要求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要牢固树立“管理出效益,质量求生存”的发展理念,把规范教育管理作为树立教育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核心工作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积极动员,使广大教师充分领会“教育管理年”活动实施的意义、目的、任务及要求,形成共识,进而变成自觉行为。

2、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了加强领导,更好地推进全校“教育管理年”工作,学校成 1

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葛春华

副组长: 刘道兵葛松林干宏涛干克荣

成员: 唐剑谢欢迎尹红霞各班班主任

校长室统一安排、统一部署、负责全校督办、协调,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负责推进,其他成员结合本部门本班职能切实履责,协同一致,抓好组织落实。

3、精心组织,明确职责

各部门各班要结合自身特点,根据不同的内容创新“教育管理年”工作形式,使“教育管理年”工作更加贴近教师和学生,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学校内部要建立起“运转正常、运行协调、运作高效”的管理体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教导处负责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2)严格控制中小学生在校时间

(3)严格控制学生书面作业量

(4)严格控制中小学补课及教辅资料

(5)严格控制中小学班额

5、校长室负责规范入学招生行为

(1) 规范 招生行为;

(2)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政府通知入学制度

6、政教处负责规范师德行为

(1)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严禁体罚、歧视学生。

(2)严格执行《江夏区教育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7、总务处负责规范收费行为

(1)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零收费和免收借读费的规定。严禁巧立项目收取费用。城镇“一费制”学校按规定收取。

(2)严格执行 收费纪律,规范 收费行为。

四、工作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3月)

学校按照区教育局的总体安排,组织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学习市、区《2009年教育管理年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提高对开展“教育管理年”活动的认识。要把教育管理年工作同争创市级教育先进区结合起来,与“培名师、育优生、出高质、创名校”工程结合起来。拟定工作计划。做到依法、依规办学,增强领导、教师对“四个规范”的执行力。

2、自查自纠阶段

学校要根据区局教育管理年工作要求和区局实施方案,重点开展五个方面的自查:一是查找办学思想不端正的问题;二是查找执行上级政策规定不力的问题;三是查找管理制度不健全和不落实的问题;四是查找违规收费、滥发资料的问题;五是查找

师德师风上存在的问题。对自查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3、整改阶段

(1)学校要从维护教育整体形象出发,对自查反映出的问题,按整改计划,逐步整改到位。

(2)资料建立,存档备查

推荐第8篇:报销制度更改

公司报销程序修改说明

一、报销签字时间:取消签字时间的限制,即不限定于周三签字。

二、报销流程

1、自行填写报销单,交由财务人员审核是否符合填写规范。

2、先交由王瑾审核签字,后交由其他二位领导签字。

3、交由财务人员统一登记,报销单自行保留。

4、于每周三发放报销金,同时上交报销单并当面盖现金付讫章。

推荐第9篇:健全工作制度的规件

健全制度 加强规范管理 健全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强化制度刚性,切实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经过全体职工讨论、召开全体职工会议通过,建立健全中心工作制度。主要做法如下:

一、完善工作制度的系统性

对照2016年修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废、留、改、立”相结合的指导思想,逐项梳理与形势发展变化的相适性,废除了不符合形势发展的管理制度;保留了仍适用的规章制度。最终确定了《组织建设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等四类管理规章制度。

二、聚焦风险防范的针对性

本次制度修订工作,重点针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财经纪律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修订完善了“差旅费开支规定”、“会议费开支规定”、“接待费开支规定”、“科研考核与奖励办法”以及“党风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将每一位职工的“一岗双责”融入日常工作中。

三、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信息公开是落实制度刚性、加强内控监管的有效机制。为增强制度的约束力,注重源头防治,该院在新修订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经过严格程序审核并及时在内网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并强化责任追究,落实“两个责任”,切实推进每一位职工、每一项工作“不敢、不能、不想”违规,有力促进提高评估工作和日常管理的规范性。

四、确立制度建设的合法性

为做好规章制度修订工作,征求了全体职工的建议,以职工大会的形式予以表决通过,确立了新修订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推荐第10篇:村委会换届选举规件(目录)

第一阶段

宣传前期准备阶段

文件:《高庄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1 高庄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行事历...........................13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图.................................19 镇党委书记王涛在高庄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培训会上的讲话...20 镇党委委员、主任科员李士华

在高庄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培训会上的授课提纲..........27 第二阶段

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高庄镇XXX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31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42 高庄镇XXX村村民代表名册.....................................57 高庄镇XXX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结果报告单.....................58 XXX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第1号)......................60

第三阶段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确认条件.............................................61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表.................................62 XXX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公告(第2号)...........63 XXX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名单公告(第3号)..........64

第四阶段

提名候选人

不宜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10项负面清单”....................65 村委会换届选举“九严禁”......................................66 村委会换届选举“十不准”.......................................67 XXX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村委会职位职数设置公告(第4号)......68 高庄镇XXX村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票(票样).....................69 高庄镇XXX村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结果报告单...................70 XXX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投票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公告(第5号)...72 文件:关于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请示.............73 XXX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第6号)......80 三项承诺:

竞职承诺书、竞职创业承诺书、辞职承诺书.................81 严守换届纪律承诺书...........................................84 村委会换届选举提名候选人集体警示教育会主持词.................86 镇党委书记王涛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提名候选人集体警示教育会上的讲话提纲.....89 镇纪委书记王力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提名候选人

集体警示教育会上重申换届选举有关纪律规定......96 第五阶段

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

XXX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公告(第7号)...................100 高庄镇XXX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主持词........................101 高庄镇XXX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各类统计、报告单...........108 XXX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告(第8号)...................119

第11篇:新法律法规等规件

2012年1月1日,一些法律法规将正式生效实施,涵盖多个领域。

新《居民身份证法》、《行政强制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旦起,从中央到地方又有一批新法规、新政策正式实施,其中不少事关民生,也影响到百姓生活。

1 电视剧禁插播广告

从今年元旦开始,观众可以从头至尾,畅快地看完每一集电视剧了。2011年11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截至2011年12月28日,全国各级电视台已经完成了2012年广告和节目的重新编排工作,撤销了2012年电视剧中间的广告插播时段,广电行政部门也制定了具体的监管工作方案。广电总局还将2012年1月份列为“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对全国各级电视台进行全面监管,并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010-86091111。据悉,对2012年1月1日以后每集电视剧中仍插播广告的电视台,广电总局将给予严肃处理。

2 车票全面实行实名制

根据铁道部安排,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旅客列车开始实行实名制购票、验票、乘车制度。也就是说,今后不管是高铁、动车还是普通列车,旅客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车票票面上增印旅客身份信息,旅客进站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票,车站核对相符后,方可进站上车。火车票实名制是否能在打击黄牛、缓解春运“一票难求”局面上发挥作用,今年即将到来的春运就是个考验。

3 排量2.0以上乘用车增税

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4 我国首部《行政强制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今起实施,规定: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行政决定。全省将建立健全行政强制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起正式实施,填补了江苏省信息化立法空白。针对公众反映日益强烈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条例中明确提出: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是江苏省制定的第一部信息化综合性地方法规,也在国内率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 8 新版关税方案今起实施

2012年1月1日起起,我国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后,我国2012年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2011年的7977个增至8194个。其中,将对能源资源类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农业生产资料等五大类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对部分化肥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根据方案,石脑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氯化稀土等的进口暂定税率均为0。(王赟 石小磊)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8我国将全面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为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用电秩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各地从1月1日起全面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办法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各地区有关部门定期选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较大的用户,组织有关单位为其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并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发挥作用;电网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采集、分析,为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据了解,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节能措施之一,泛指通过价格、行政等手段,帮助电力用户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办法规范物业承接查验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3《反价格垄断规定》2月1日起实施:剑指价格垄断维护公平竞争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责任豁免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两部规章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有利于依法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培育市场竞争文化,促使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亮点纷呈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3月1日起施行。针对泥石流灾害频发等社会公众高度关切的水土保持问题,修订后的法律,在强化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规划、预防保护、综合治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

修订后的法律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建立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从法律上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加了“规划”专章,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突出了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对容易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要求强化管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一切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毁林毁草,禁止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活动。此外还加强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等。

2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进一步明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婚姻家庭,法律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对于继承,法律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律。

2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2小时内上报

卫生部印发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事发后的2小时内上报。

根据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暂行规定明确,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3同时具备三种情形将被认定吸毒成瘾

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三种情形的,公安机关将认定其吸毒成瘾。

这三种情形是: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根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4个人结售汇业务将进一步便利

为促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便利银行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这一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外汇局验收合格后,银行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并执行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二是境内外个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银行渠道,使用本人账户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贸易除外)的购汇和结汇业务。三是银行和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并保证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四是外汇局和银行将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密切跟踪监测,筛查和甄别违法违规交易,将参与分拆等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进行重点管理。纳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将不能再通过电子银行继续办理购汇和结汇业务。

5首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出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办法在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规定:一是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规定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人员的要求。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四是体现了寓服务于管理的新理念。如要求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五是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13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 凸显人权保障

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再判处死刑,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 中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

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有专家指出,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同时,这种修改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

贯彻矜老恤幼 刑法原则确定“75岁免死”

中国刑法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群体犯罪适度从宽处罚的原则,修改后的刑法新增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便是此前备受关注和争议的“七十五岁免死”条款。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老年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附有例外情形,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的老年人犯罪也可以适用死刑。

此外,刑法还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人,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一律要适用缓刑,没有例外。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范围和力度,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的规定,并有条件的免除了其前科报告义务。 2醉驾飙车首入罪 “马路杀手”将受严惩

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修改后的刑法对此作出了回应,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

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前的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

此外,为了“醉驾入刑”条款顺利实施,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并出台了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

3食品安全犯罪加重处罚 最高可判死刑

食品安全始终触动民众的神经,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已刻不容缓。修改后的刑法删除了拘役刑,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

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将追究刑责。

4刑法修正剑指黑恶势力 严打“保护伞”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涉黑犯罪的刑罚力度。修改前的刑法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后的刑法将这一刑罚期限提高到七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

有学者指出,刑法上述规定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是没有配置财产刑。其次,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配置的法定刑偏低。

据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刑罚期限也相应提高。

5整治“恶意欠薪” 拒付报酬行为正式列罪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称,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改变当前“拖欠是正常现象”的错误观念有重大意义。 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还针对公务人员叛逃、重大环境污染等民众关注的案件定罪量刑作出新的规定。 6配合刑法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修改

与刑法修改相适应,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对于醉驾入刑后的定罪量刑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在日前出台的解释中明确,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最高法同日就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此外,最高法还就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出台司法解释,就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7室内公共场所今起禁烟 明确处罚条款

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起正式实施,意味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新规正式生效。 该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处罚条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具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吧、影剧院、游艺厅(室)、公园、展览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8个场所。

分析指出,该实施细则生效后,可以理解为今后饭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烟区”。 8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严重违纪3年内禁考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今起施行。其中规定对于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最高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规定指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规定还指出,对于其他一些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两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包括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 9军队保密条例修订 调整军事秘密基本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修订后今起正式施行。

新版《保密条例》调整了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针对定密解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和解密审核、复核制度;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需要,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与使用,国际联网和移动电话使用等方面的保密要求。

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了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着眼建立职责清晰,协调配合的保密工作机制,明确了保密委员会以及军队人员,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在保密方面的职责。

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商业预付卡将施行实名制治腐败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七部委共同推出《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改法案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意见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2全国铁路动车票将实行实名制购票

6月1日起,全国所有动车组列车将实施实名制购票、乘车。动车组列车实行实名制购票,对于打击倒票、合理分配票源、保证财务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可以说动车组列车实行实名制车票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

据悉,自5月22日至今,全国部分地区火车站已设有二代身份证的自助售票机上购买动车组列车车票。而从6月1日起,全国动车组列车将实行购票实名制,今起开始预售但任何新事物也会带来新问题,动车组列车实名制车票上印有旅客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也就是说,一张实名制火车票就相当于一张复印的身份证。如果旅客保管不好,随意丢弃手中用过的实名制火车票,就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

为此,铁路警方提醒广大旅客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一定要保管好实名制火车票,用过的火车票不要随意丢掉,如果不作报销凭证或者没有其它用途,最好把火车票撕碎、销毁后再扔进垃圾桶,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

5月23日,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公告显示,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负责召回。

公告还指出,双酚A允许用于生产除婴幼儿奶瓶以外的其他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涂料,其迁移量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生产企业要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婴幼儿奶瓶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违法行为。 4发改委将上调15省非居民用电销售电价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消息,以下15省将上调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山西、青海、甘肃、江西、重庆、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山东、湖南、安徽、河北、海南。其中,上网电价平均上调2分/度,山西上调幅度最高,每度上调3.09分,贵州上调幅度最低,每度上调1.24分。销售价格平均上调1.67分/千瓦时,山西上调幅度最高,上调2分4厘/千瓦时,四川最低,上调4厘/千瓦时。同时表示,本次调整不涉及居民用电。分析称此次调价对CPI不会产生直接影响,间接影响也比较小。

在本轮上调中,湖北、安徽、江西三省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将于6月1日同时调整,而其余12省份4月10日上网电价已经上调,6月1日起上调销售电价。发改委还表示,4月10日12省市上调电价所产生的十几亿前期垫付资金由电网企业消化,禁止对高耗能企业实施优惠电价,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企业上网电价。本次调整非普遍调整,只调节重点地区,对于是否调整有两个考量标准:1.发电利用小时有没有达到标准。2.以省为单位,亏损面是否达到标准。 5新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设置使用,避免和减少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之间、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规定,所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全国铁路7月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

根据铁道部公布的信息显示,7月1日,全国铁路将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自6月30日起,全路进入调整图实施的过渡期,至7月3日过渡期结束。

过渡期间,铁路部门将密切注视调图的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突发问题,确保安全万无一失、秩序平稳有序。此次调图涉及既有的运行图调整、京沪高铁开通和暑期加开旅客列车开行,3张图相互交错、相互影响,新旧图交替难度非常大。对此,铁道部切实加强了对调图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指导和组织调图实施工作。

此外,为确保运输畅通和安全,铁道部决定,自6月29日起至7月3日除集中修外停止一切施工。目前,各项调图准备工作已全面部署和落实到位。 2首都机场高速降低收费标准 进京方向停止收费

近期,交通运输部、发改委等五部门下发通知:于6月20日至明年5月31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通过一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

首都机场高速迅速做出反应,可谓是公路清费“第一单”。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将再次调整,7月1日起,小汽车在天竺收费站出京方向收费由10元调整为5元,各类车通行费相应调整。同时,机场高速进京方向停止收费,同时撤销三匝收费站。但从机场二高速去往3号航站楼的收费保持不变。

根据最新调价标准,出城去往机场T

1、T2航站楼单方向每次收费5元,进城方向免费通行。去往T3航站楼收费标准不变。交管部门预计,调价后会对周边路网带来一定影响,可能发生的拥堵制定了应急保障措施。7月1日起,随着调价开始实施,首都机场高速路交警,按照进出京双向分别启动等级疏导上勤方案。增加路面疏导警力,在进出京远端设分流岗,事故拖车将定点备勤。 3央企应建境外大额资金管控制度

6月27日,国资委审议通过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境外产权管理办法》。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

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4银行业金融机构34项服务收费将免除

3月1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

据了解,近年来银行的收费项目众多。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8年时间银行收费项目竟增长了10倍。有业内人士表示,“现在的问题是很多银行费用收了,服务没有跟上,才导致了储户的不满。” 5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可接续缴费

6月29日,国家人社部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该规定已经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广受关注的工伤保险,该规定做了如下描述: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此外,规定还指出,失业保险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6《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将实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设置A级和B级两个资格等级。申请A级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需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申请B级资格企业的注册资本需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取得A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承担货物品种相对较多、不能由同一企业生产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商务部可以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7下调汽油等33个商品进口关税 航空煤油将以零关税进口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汽油等33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航空煤油将以零关税进口。有券商测算,此举将直接减少航空煤油进口成本400元~450元/吨,对应的国内航油出厂价下降5%至5.6%。

目前,航空煤油成本已经占到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的40%以上,2010年中国国航约235亿元。虽然国际航线航班可以在国外采购航空煤油或在部分国内机场采购保税航空煤油,但国内航线只能采购由发改委定价的航空煤油,因此国内航线占比高的航空公司能够更多享受此次零关税政策带来的收益。

据了解,南方航空国内航线用油比例约90%、东方航空约70%、中国国航约60%、海南航空约80%。

由此可见,南方航空在燃油成本绝对值较高、国内航线耗油比例最高的情况下,将更多受益于此次零关税政策。

8大陆将对港澳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

海关总署6月12日发布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

据财政部透露,该安排是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而指定的,上述两项安排分别于2003年6月和10月签署,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据了解,该办法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式施行

最新出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一般的行政处罚程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此外,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16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5年12月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12篇:新法律法规等规件

2012年1月1日,一些法律法规将正式生效实施,涵盖多个领域。

新《居民身份证法》、《行政强制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旦起,从中央到地方又有一批新法规、新政策正式实施,其中不少事关民生,也影响到百姓生活。

1 电视剧禁插播广告

从今年元旦开始,观众可以从头至尾,畅快地看完每一集电视剧了。2011年11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截至2011年12月28日,全国各级电视台已经完成了2012年广告和节目的重新编排工作,撤销了2012年电视剧中间的广告插播时段,广电行政部门也制定了具体的监管工作方案。广电总局还将2012年1月份列为“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对全国各级电视台进行全面监管,并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010-86091111。据悉,对2012年1月1日以后每集电视剧中仍插播广告的电视台,广电总局将给予严肃处理。

2 车票全面实行实名制

根据铁道部安排,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旅客列车开始实行实名制购票、验票、乘车制度。也就是说,今后不管是高铁、动车还是普通列车,旅客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车票票面上增印旅客身份信息,旅客进站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票,车站核对相符后,方可进站上车。火车票实名制是否能在打击黄牛、缓解春运“一票难求”局面上发挥作用,今年即将到来的春运就是个考验。

3 排量2.0以上乘用车增税

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4 我国首部《行政强制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今起实施,规定: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行政决定。全省将建立健全行政强制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 今年起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4年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享受该政策的条件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此次通知,实际上是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提高一倍,即由3万元提至6万元,扩大了受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6 公安局出国证件拍照不得超过20元

从2012年1月1日起起,有4项收费标准降低了。其中设在公安部门办公地点的摄影机构为出入境人员拍证件照的费用将被控制在20元以内;为机动车驾驶证件申办者拍证件照的收费标准被要求降到10元以内。“这类收费标准是多年前制定的,当时是合理的,目前看明显偏高了,所以这次一并纠正。”一位负责人表示。

此外,农机管理部门向违规的拖拉机车主收取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标准也将由200元降至100元。

7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起正式实施,填补了江苏省信息化立法空白。针对公众反映日益强烈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条例中明确提出: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是江苏省制定的第一部信息化综合性地方法规,也在国内率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 8 新版关税方案今起实施

2012年1月1日起起,我国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后,我国2012年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2011年的7977个增至8194个。其中,将对能源资源类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农业生产资料等五大类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对部分化肥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根据方案,石脑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氯化稀土等的进口暂定税率均为0。(王赟 石小磊)

9 停车费拟从半小时改为15分钟计费

2012年1月1日起起,南京停车设施管理权正式由公安移交城管。12月31日,南京市物价局在其官方微博上表示,正研究将计时方式缩短,从现行的30分钟计费调整为15分钟计费。

记者了解到,近些年来,南京主城区停车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2009年4月起实施的《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将南京计时停车收费的计费周期从过去的1小时缩短到了半小时,而今年,南京市物价部门将针对停车收费方式调整进一步展开调研,目前的基本原则是:计时方式将缩短,将目前每30分钟计费调整为每15分钟计费;收费标准将进一步拉开差距,并实现阶梯式收费,即中心城区收费标准更高,郊区更低,首小时内收费标准较低,首小时后收费标准提高。 (石小磊)

10 4500余个网点代收交通违法罚款

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开车人可以选择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江苏银行三家的4500多个城乡网点,异地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开车人不仅可以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缴纳罚款,也可就近在三家代收银行任一网点缴纳。值得一提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款收缴系统改进之后,开车人可以在任一代收网点缴纳各类交通违法罚款,包括同时缴纳本地、异地的现场和非现场(即电子监控曝光)普通道路,甚至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违法罚款,有效解决了开车人反映较为强烈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难、缴款难的问题。(苏交轩 于英杰)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3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

1月1日起施行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

根据规定,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区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区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出境批准文件。 4违规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最高罚50万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违规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者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罚款。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对其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并建立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海关事务担保将进一步规范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6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将得以规范

卫生部、商务部发布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1月1日起施行。

目前,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台湾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内地(大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内地(大陆)设立独资医院。内地(大陆)对港澳台独资医院坚持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依法保护患者和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在内地(大陆)设立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7小排量车购置税“七五”折优惠停止 恢复按10%税率征收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同时指出,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将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8我国将全面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为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用电秩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各地从1月1日起全面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办法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各地区有关部门定期选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较大的用户,组织有关单位为其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并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发挥作用;电网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采集、分析,为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据了解,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节能措施之一,泛指通过价格、行政等手段,帮助电力用户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 9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新政将实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月1日起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实施。

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着重支持自主创业、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办法规范物业承接查验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群租将被封杀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场中将房屋分拆、隔断“化整为零”的群租行为明令禁止,要求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出租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违规者由当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办法》中还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该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遏制发票犯罪呼唤“组合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将发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财政部令上升为国务院令,实现了由“部门规章”向“行政法规”的升格,使发票管理办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

发票犯罪是我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近年来,发票领域可谓“乱象丛生”: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愈演愈烈,不开或不主动开具发票已成常态;串用发票,代开发票,虚开发票层出不穷。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发票犯罪不仅侵蚀国家税基,诱发逃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财经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财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条件。同时,制售假发票案件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他制假、售假案件交织在一起,与地下经济及其他非法活动密切相关,成为导致社会治安环境恶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严重败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3《反价格垄断规定》2月1日起实施:剑指价格垄断维护公平竞争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责任豁免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两部规章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有利于依法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培育市场竞争文化,促使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新闻发言人张坚钟在21日举行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该《办法》自2007年启动起草工作,历时3年,于2010年11月25日颁布,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它是针对现行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范围较小、限额不足、联合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对2001年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全面修改。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了人伤赔偿最低限额,规范了投保、赔偿的流程,也进一步强化了旅游和保险监管部门对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的联合监管,有利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亮点纷呈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3月1日起施行。针对泥石流灾害频发等社会公众高度关切的水土保持问题,修订后的法律,在强化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规划、预防保护、综合治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

修订后的法律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建立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从法律上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加了“规划”专章,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突出了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对容易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要求强化管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一切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毁林毁草,禁止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活动。此外还加强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等。

2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旨在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条例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4药品企业未达新规范要求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3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将提高医药行业的准入条件,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推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转型。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根据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此外,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规范的要求。根据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达到新版规范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5光荣院供养对象范围扩大

为了规范和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民政部颁布了《光荣院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的规定,光荣院供养对象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原有的《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为: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残废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以及未满十六岁的烈士遗孤和因残、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新办法增加了五类人员,即:孤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病故军人遗属、孤老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孤老红军失散人员、孤老退伍军人等,扩大了集中供养对象的范围。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兴办光荣院;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办法还确定了供养对象住房等基础设施标准,明确了供养对象日常生活、学习娱乐、医疗保健、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等各个方面的供养服务。

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进一步明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婚姻家庭,法律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对于继承,法律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2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2小时内上报

卫生部印发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事发后的2小时内上报。

根据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暂行规定明确,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3同时具备三种情形将被认定吸毒成瘾

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三种情形的,公安机关将认定其吸毒成瘾。

这三种情形是: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根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4个人结售汇业务将进一步便利

为促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便利银行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这一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外汇局验收合格后,银行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并执行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二是境内外个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银行渠道,使用本人账户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贸易除外)的购汇和结汇业务。三是银行和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并保证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四是外汇局和银行将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密切跟踪监测,筛查和甄别违法违规交易,将参与分拆等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进行重点管理。纳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将不能再通过电子银行继续办理购汇和结汇业务。

5首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出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办法在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规定:一是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规定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人员的要求。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四是体现了寓服务于管理的新理念。如要求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五是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13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 凸显人权保障

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再判处死刑,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 中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

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有专家指出,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同时,这种修改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

贯彻矜老恤幼 刑法原则确定“75岁免死”

中国刑法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群体犯罪适度从宽处罚的原则,修改后的刑法新增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便是此前备受关注和争议的“七十五岁免死”条款。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老年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附有例外情形,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的老年人犯罪也可以适用死刑。

此外,刑法还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人,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一律要适用缓刑,没有例外。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范围和力度,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的规定,并有条件的免除了其前科报告义务。 2醉驾飙车首入罪 “马路杀手”将受严惩

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修改后的刑法对此作出了回应,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

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前的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

此外,为了“醉驾入刑”条款顺利实施,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并出台了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

3食品安全犯罪加重处罚 最高可判死刑

食品安全始终触动民众的神经,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已刻不容缓。修改后的刑法删除了拘役刑,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

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将追究刑责。

4刑法修正剑指黑恶势力 严打“保护伞”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涉黑犯罪的刑罚力度。修改前的刑法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后的刑法将这一刑罚期限提高到七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

有学者指出,刑法上述规定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是没有配置财产刑。其次,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配置的法定刑偏低。 据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刑罚期限也相应提高。

5整治“恶意欠薪” 拒付报酬行为正式列罪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称,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改变当前“拖欠是正常现象”的错误观念有重大意义。 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还针对公务人员叛逃、重大环境污染等民众关注的案件定罪量刑作出新的规定。 6配合刑法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修改

与刑法修改相适应,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对于醉驾入刑后的定罪量刑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在日前出台的解释中明确,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最高法同日就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此外,最高法还就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出台司法解释,就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7室内公共场所今起禁烟 明确处罚条款

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起正式实施,意味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新规正式生效。 该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处罚条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具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吧、影剧院、游艺厅(室)、公园、展览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8个场所。

分析指出,该实施细则生效后,可以理解为今后饭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烟区”。 8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严重违纪3年内禁考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今起施行。其中规定对于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最高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规定指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规定还指出,对于其他一些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两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包括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 9军队保密条例修订 调整军事秘密基本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修订后今起正式施行。

新版《保密条例》调整了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针对定密解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和解密审核、复核制度;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需要,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与使用,国际联网和移动电话使用等方面的保密要求。

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了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着眼建立职责清晰,协调配合的保密工作机制,明确了保密委员会以及军队人员,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在保密方面的职责。

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商业预付卡将施行实名制治腐败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七部委共同推出《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改法案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意见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2全国铁路动车票将实行实名制购票

6月1日起,全国所有动车组列车将实施实名制购票、乘车。动车组列车实行实名制购票,对于打击倒票、合理分配票源、保证财务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可以说动车组列车实行实名制车票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

据悉,自5月22日至今,全国部分地区火车站已设有二代身份证的自助售票机上购买动车组列车车票。而从6月1日起,全国动车组列车将实行购票实名制,今起开始预售但任何新事物也会带来新问题,动车组列车实名制车票上印有旅客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也就是说,一张实名制火车票就相当于一张复印的身份证。如果旅客保管不好,随意丢弃手中用过的实名制火车票,就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

为此,铁路警方提醒广大旅客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一定要保管好实名制火车票,用过的火车票不要随意丢掉,如果不作报销凭证或者没有其它用途,最好把火车票撕碎、销毁后再扔进垃圾桶,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

5月23日,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公告显示,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负责召回。

公告还指出,双酚A允许用于生产除婴幼儿奶瓶以外的其他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涂料,其迁移量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生产企业要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婴幼儿奶瓶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违法行为。 4发改委将上调15省非居民用电销售电价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消息,以下15省将上调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山西、青海、甘肃、江西、重庆、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山东、湖南、安徽、河北、海南。其中,上网电价平均上调2分/度,山西上调幅度最高,每度上调3.09分,贵州上调幅度最低,每度上调1.24分。销售价格平均上调1.67分/千瓦时,山西上调幅度最高,上调2分4厘/千瓦时,四川最低,上调4厘/千瓦时。同时表示,本次调整不涉及居民用电。分析称此次调价对CPI不会产生直接影响,间接影响也比较小。

在本轮上调中,湖北、安徽、江西三省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将于6月1日同时调整,而其余12省份4月10日上网电价已经上调,6月1日起上调销售电价。发改委还表示,4月10日12省市上调电价所产生的十几亿前期垫付资金由电网企业消化,禁止对高耗能企业实施优惠电价,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企业上网电价。本次调整非普遍调整,只调节重点地区,对于是否调整有两个考量标准:1.发电利用小时有没有达到标准。2.以省为单位,亏损面是否达到标准。 5新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设置使用,避免和减少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之间、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规定,所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全国铁路7月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

根据铁道部公布的信息显示,7月1日,全国铁路将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自6月30日起,全路进入调整图实施的过渡期,至7月3日过渡期结束。

过渡期间,铁路部门将密切注视调图的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突发问题,确保安全万无一失、秩序平稳有序。此次调图涉及既有的运行图调整、京沪高铁开通和暑期加开旅客列车开行,3张图相互交错、相互影响,新旧图交替难度非常大。对此,铁道部切实加强了对调图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指导和组织调图实施工作。

此外,为确保运输畅通和安全,铁道部决定,自6月29日起至7月3日除集中修外停止一切施工。目前,各项调图准备工作已全面部署和落实到位。 2首都机场高速降低收费标准 进京方向停止收费

近期,交通运输部、发改委等五部门下发通知:于6月20日至明年5月31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通过一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

首都机场高速迅速做出反应,可谓是公路清费“第一单”。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将再次调整,7月1日起,小汽车在天竺收费站出京方向收费由10元调整为5元,各类车通行费相应调整。同时,机场高速进京方向停止收费,同时撤销三匝收费站。但从机场二高速去往3号航站楼的收费保持不变。

根据最新调价标准,出城去往机场T

1、T2航站楼单方向每次收费5元,进城方向免费通行。去往T3航站楼收费标准不变。交管部门预计,调价后会对周边路网带来一定影响,可能发生的拥堵制定了应急保障措施。7月1日起,随着调价开始实施,首都机场高速路交警,按照进出京双向分别启动等级疏导上勤方案。增加路面疏导警力,在进出京远端设分流岗,事故拖车将定点备勤。 3央企应建境外大额资金管控制度

6月27日,国资委审议通过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境外产权管理办法》。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4银行业金融机构34项服务收费将免除

3月1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

据了解,近年来银行的收费项目众多。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8年时间银行收费项目竟增长了10倍。有业内人士表示,“现在的问题是很多银行费用收了,服务没有跟上,才导致了储户的不满。” 5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可接续缴费

6月29日,国家人社部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该规定已经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广受关注的工伤保险,该规定做了如下描述: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此外,规定还指出,失业保险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6《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将实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设置A级和B级两个资格等级。申请A级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需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申请B级资格企业的注册资本需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取得A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承担货物品种相对较多、不能由同一企业生产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商务部可以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7下调汽油等33个商品进口关税 航空煤油将以零关税进口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汽油等33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航空煤油将以零关税进口。有券商测算,此举将直接减少航空煤油进口成本400元~450元/吨,对应的国内航油出厂价下降5%至5.6%。

目前,航空煤油成本已经占到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的40%以上,2010年中国国航约235亿元。虽然国际航线航班可以在国外采购航空煤油或在部分国内机场采购保税航空煤油,但国内航线只能采购由发改委定价的航空煤油,因此国内航线占比高的航空公司能够更多享受此次零关税政策带来的收益。

据了解,南方航空国内航线用油比例约90%、东方航空约70%、中国国航约60%、海南航空约80%。由此可见,南方航空在燃油成本绝对值较高、国内航线耗油比例最高的情况下,将更多受益于此次零关税政策。

8大陆将对港澳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

海关总署6月12日发布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

据财政部透露,该安排是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而指定的,上述两项安排分别于2003年6月和10月签署,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据了解,该办法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式施行

最新出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一般的行政处罚程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此外,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16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5年12月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13篇: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更改).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系学生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增加我系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系学生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确保我系发展党员的质量,按照中央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拟发展对象和拟转正对象的公示内容均需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务,其中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和培养考察情况,包括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定为发展对象时间、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情况、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培养期间受奖惩情况;拟转正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入党时间、预备期表现和受奖惩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等。公示要注明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 公示的其他相关内容有:

(1)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2)党员、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3)所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

三、公示形式:

支部根据自身特点,按照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以公开栏为主、多种形式并用进行公示。还可综合运用会议、内部刊物、征求意见表等公示。

四、公示程序:

公示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拟定公示内容;

(2)及时进行公示;

(3)收集群众反映;

(4)调查核实情况;

(5)研究处理意见;

(6)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五、公示时间:

拟发展对象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拟转正对象在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支委会讨论之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六、党支部要高度重视群众所反映的意见,有关党组织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属于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由党支部派人调查核实;线索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负责地进行调查;无具体线索的问题要向学生说明不予调查的原因。调查核实后,对于存在一定问题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要本着帮助人、教育人的原则,妥善地处理相关问题和相关人员,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暂缓发展,继续培养教育;没有问题的,及时发展。预备党员问题严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延期转正,继续培养教育;没有问题的,及时转正。

学生反映党支部不按程序和标准发展党员的,经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对于道听途说、故意歪曲事实、不负责任地反映问题和意见的有关人员,党组织要给予其严肃批评教育。

七、制度实施:

发展学生党员公示制度在基层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

信息工程系学生党支部

第14篇:文 件 办 理 规 定

文 件 办 理 规 定

为实现文件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文件的承办效率,现就文件办理的有关事项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文件收发

1、凡集团公司办公室发至各部室、各分公司的文件,必须指定专人签收登记,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2、上级机关和不隶属单位的来文及集团公司行文均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收发登记,然后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轻重缓急,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分送各领导、各部室、各分公司。

3、集团公司上报下发的文件、底稿和正本检查无误后交档案室一份存档。

4、对于发至各单位的“密”级文件,各单位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处理完毕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5、对于没有存档价值的文件,按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执行。

二、文件阅办

1、在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办公室收文后提出拟办意见,然后分送主管领导批示或主办单位掌握执行,除需会签外不多头呈送。

2、各部室、分公司收到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拿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文件拟办意见中领导批示需要两个以上部室共同掌握执行的由第一部室为牵头组织或汇总部室,文件承办完毕后,要在文件阅办单上写上处理结果。

3、传阅文件应按排列顺序进行,由送件人直接传送和回收,严禁部门之间横传。

4、各部室、分公司接到文件后要及时阅办,及时处理,不压文,努力提高办文效率。办文时限为:特急件不超过半天,急件不超过1天,一般件不超过3天,缓件不超过1周。

5、为防止文件的丢失和泄密,除文件专管人员外任何人进入办公室、会议室不得随意翻看文件。

印 章 管 理 制 度

一、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印章应按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并经备案后方可使用,自行刻制或未经公司备案一律不准使用。

二、要指定部门设专人管理印章,专柜保管,用后及时上锁,严防失控和丢失,保证印章的安全。

三、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按规定用印,做到手续严、登记清。

四、因体制变动、机构合并或撤销,印章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章上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封存或销毁。

五、对信誉差、问题多的单位行政印章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六、严格控制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信和在空白表格上盖章。特殊情况使用空白的介绍信,必须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七、集团公司印章的使用履行审批手续,实行用印登记的办法,具体原则是:

1、以集团公司名义上报及下发的文件均凭公司领导签发盖章,加盖印章要端正、清晰,章应盖在发文日期上,印章必须和文头或署名相符,凡红头文件不必署发文单位名称。需要代盖印章时应在印章内下端注明“代”字。

2、各种简报、资料、汇编等均不盖印章。

3、各部室、分公司正常工作用印按照职责范围持用印卡片先由公司部门负责人签字再请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4、各分公司使用本单位印章本着对内不对外的原则,使用时,需由该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公司分管经理审批后方可用印。

5、各分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具介绍信、证明信以及其它工作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印章时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示后方可用印。

6、职工本人私事需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具介绍信、证明信等必须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按管理程序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7、机关各部室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由各部室负责人把关使用。

八、各分公司在签定工程合同、劳动合同、分包合同必须加盖集团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严禁用分公司的公章对外签定劳动合同、工程合同、分包合同及担保合同等。

九、对使用公章不当,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业绩的,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企业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二、集团公司总经理、各分公司经理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和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为施工工地提供必要的消防经费和组织保障,并逐级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层层签定消防责任书。

三、集团公司主管消防工作的副总经理及各分公司主管消防工作的副经理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办公室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四、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按公司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重点场所应制定防火预案、防火措施。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适时组织防火演练。新进场电工,一律先培训后上岗,杜绝违规作业,发生事故。

五、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根据消防规定要求,配臵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时刻保持安全防火通道畅通。

六、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建筑物时,必须达到防火标准,而且门要向外开。项目经理部要按照《临时建筑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申报,批准后方可施工。

七、消防设施、器材设专人管理,要有防晒、防冻、防雨淋措施,并定期送公安消防部门许可的维修厂家进行检验、维修。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堆放,分库保管。

八、施工现场要有禁烟标志,并设有吸烟室。

九、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拨打119,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灭火措施后迅速撤离火场。

十、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设专人负责防火检查工作,除每日巡查外,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一、集团公司每月对各分公司及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公 司 机 关 考 勤 制 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该制度:

一、根据集团公司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二、职工有事不能上班需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一到三天(含三天)由部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该部室主管经理批准,部室负责人请假一至三天由主管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按旷工论处。如确有急事可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三、上班迟到累计三次按事假半天计算。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半年累计达20次以上;擅离职守、早退,半年累计20次以上的,企业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每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不能休息的,原则上按国家规定补发加班费。平时周日加班经主管经理批准的补发加班费,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由部门安排倒休。

五、凡经公司批准的专业培训和进修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出勤对待。

六、每月考勤截止到20日,由各部室负责考勤的人员填写出勤单,经部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23日前报集团公司办公室。

七、凡发生婚、丧、探亲假等情况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为加强集团公司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档案,为公司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档案,是指公司从事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公司档案分文书、会计、基建、施工等十类。

二、集团公司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档案室负责档案业务的日常工作和对各部门档案业务的指导及接收工作, 各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资料立卷归档管理规定》将整理完毕的档案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三、文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文件上的各种附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档案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四、档案的借阅

1.各部门及基层分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调阅。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各部门及基层分公司借出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外单位人员借出档案须经主管经理批准。

2.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的档案要进行检查、清点,并在登记薄上注销。

3.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泄密、涂改、折散、转借、复印或遗失等,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4.凡借阅的档案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如工作需要,应按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五、档案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由档案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要以案卷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并写出销毁报告,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派档案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在指定地点监销。

六、档案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将档案带出室外,对集团公司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要加强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七、按照档案统计制度的要求,档案人员经常对室藏档案数量进行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档案基本情况的统计报表工作。

八、为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应加强档案的保管。库房内做到“八防”,每日两次温湿度的测量,定期检查库房内各种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以保证案卷不受虫蛀、霉变、光照等因素的破坏。

文件资料立卷归档管理规定

为保证集团公司文件资料的齐全与完整,便于今后的查找与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室、景明开发公司及各基层分公司必须设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收文、登记等工作,按时完成本部室、部门的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行政文件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与管理工作。

1.对外来文件严格履行收文、登记手续,按照办公室主任的拟办意见送交主管领导签批,签批后的文件按承办部门进行分发、传阅。

2.各部室及景明开发公司由兼职档案员接收文件并进行登记,按规定期限及时催办。传阅及承办完毕的文件及时交办公室立卷、归档管理。

3.开会带回的文件及时交办公室进行编号收文。4.集团公司拟制的文件由办公室严格按照主送及抄送的范围进行发放,各基层分公司兼职档案员对接收到的文件登记送交经理贯彻执行。

5.年终收集各部室及景明开发公司承办的文件,收集齐全后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完成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三、生产经营部负责工程协议、合同、竣工图纸、机械设备文件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

1.工程协议、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收正本一份留存,年终对协议、合同按各基层分公司进行分类整理,次年年底完成立卷工作并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2.竣工图纸归档范围:工程施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由集团公司保管,2000平方米以下由基层公司自行保管。

3.竣工图纸归档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竣工验收记录经五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三个月内组织各有关基层单位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后向档案室移交。4.机械设备文件资料包括大型机械设备的技术说明书或图纸、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机械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报告、大型机械设备报废的批件,收齐整理后移交档案室。机械设备运行中的各种记录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

四、技术质量部负责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时间、归档范围与竣工图纸相同

五、技术质量部将管理体系运行中产生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支持性文件、管理评审报告、第三方认证文件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根据不同的保管期限分类、立卷并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六、财务部负责会计帐薄、报表、凭证等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后在本部室保存一年,于次年的年终完成上一年度的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向档案室移交。

七、景明开发公司负责开发工程前期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对整个过程中每个环节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完整的收集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并移交档案室。 行 政 用 车 管 理 制 度

为加强集团公司行政用车的管理,更好地为领导和各部室服务,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集团公司行政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由用车人填写“用车审批单”,经主管经理批示后,由办公室派车。

二、为节约开支,小轿车2人以下、小客车5人以下原则上不予派车。集团公司科室内人员外出办事,原则上不出咸水沽镇中心区域不予派车。

三、加强私用车管理,司机不得私自承接他人用车,无主管领导批准和办公室派遣,不准私自出车,不准公车接亲,对应急事件如急救病人、紧急公务等司机可用电话方式请示,事后再补办派车手续。司机私自出车,发生人、车事故由个人自负,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集团公司概不负责。

四、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司的规定,严禁开“斗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凡违章驾车造成事故或罚款由个人担负。

五、爱护车辆,经常保养和维修,坚持三检(出车前、途中、收车后)制度,消除隐患,确保行车安全,要保持车内外整洁、干净,车辆检修应提前上报计划。

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重节约,降低油耗,驾驶员每次加油需将汽车公里数报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每季度对每辆车的百公里油耗情况进行核算,报主管领导审阅。

七、司机在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位,不能脱岗,随时做好出车准备。每天下班收车后,车辆一律入库,无公司领导允许,不准擅自将车在公司以外停留。 传 达 室 管 理 制 度

传达室是集团公司机关对外接待的窗口,既担负内外联系又负责安全保卫,为此订立如下职责:

一、传达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如有要事离岗须向主管部门请假,并由他人顶岗时才能离岗。

二、工作时间要精神集中,严禁参与打牌、下棋、饮酒,夜班要加强巡逻检查,注意防火、防盗。

三、对外来人员要主动打招呼,问清事由,热情指引,对推销商品和书籍的小贩要拒之门外。

四、对邮局或有关部门送达的信件、报纸、杂志要妥善保管,对紧急电话、电报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个人。

五、对外出公物要坚持登记或索要出门证。

六、传达室内要保持整洁卫生、窗明几净,严禁闲人打逗、喧哗。

七、做好大门口、道路、院落、车棚的环境卫生,做到环境整洁、道路畅通。

八、加强对外存车辆的管理并管理好集团公司院内的花木及时上肥、除草、灭虫和浇水。机 关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范围:

1、经理室的室内卫生,包括门窗、桌椅、沙发、文件柜、招待杯等。

2、办公楼大厅、会客室、会议室、楼梯扶手玻璃、会客室玻璃、门厅玻璃、厕所包括墙砖等。

3、公司机关大门及门前通道。

二、标准:

1、经理室保持室内清洁,文件码放整齐,门窗干净明亮。

2、大厅、楼梯、廊道每天打扫两次,有纸屑、烟蒂、痰迹及其它污物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3、厕所每天打扫两次,无异味无污物,随时污染随时清扫。

4、楼梯扶手及玻璃每天擦一次,保持清洁无尘土。

5、大会议室原则上每周打扫一次,如有会议及时清扫,确保每次使用干净整洁。

6、机关大门及门前通道每日清扫一遍,保持通道整洁通畅。

三、其它

1、各部室保持自己办公室的清洁卫生。

2、特殊情况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结合我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为加大对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力度,由办公室全面负责我单位的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的实施及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

二、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及行业培训。培养驾驶员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杜绝违章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及不定期的对所属车辆进行检验,坚决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

四、注意发现问题及各种隐患,及时研究确定有效的管理办法,具体细致地组织日常工作。

五、制定《交通安全宣传制度》、《机动车保养维修检查制度》及《交通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并负责对以上制度监督检查和实施。

六、对所属基层单位领导和驾驶员签定交通安全保证书。

七、办理单位领导和驾协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一、人事管理范围

1、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2、分公司经理、副经理、科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二、任用原则

1、精干、高效、因事设人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上岗的原则。

三、任用方式

任用方式为聘任制。集团公司机关部室正、副职、分公司正、副经理由集团公司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分公司经理聘任。

四、任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进取心和实干精神,事业心强、组织原则性强。

3、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

4、敢于管理、善于管理,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及业务能力。

5、具有与本岗相适应的学识和学历,科长、副科长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五、聘任程序

1、确定岗位、职责、条件和人员编制,予以公布。

2、根据自荐或推荐,由主管经理提出部室负责人和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建议名单。

3、组织部门考察,公司党委负责考察公司部室负责人和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和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党支部负责人考察分公司科长和工作人员。

4、根据考察情况,党委讨论决定公司部室负责人和分公司正、副职经理人选和机关其他管理人员人选;基层党支部讨论决定分公司科长和工作人员人选。

5、党、团、工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按有关手续办理。

6、由集团公司总经理聘任部室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副经理,部室负责人聘任工作人员,分公司经理聘任分公司科长和工作人员。

7、用文件形式公布聘任结果。

六、为使集团公司保持可持续发展,各分公司每年应招聘一定数量的大中专学生及技术人员,必须完成集团公司分配的技术职称、建造师的任务指标和各类持证上岗人员的培训工作。对未完成分配指标尤其没有完成一级建造师指标的分公司,集团公司视不同情况,给予提高有偿借证费用标准;不予批准组建项目班子,暂停招投标;终止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脱离隶属关系等相应处罚。

宣 传 工 作 制 度

一、抓好时事、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每年根据中央和市、区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学习、宣传重点,围绕集团公司经济工作中心提出方案和措施。

二、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营造和谐、发展、稳定的舆论环境,构建和谐企业。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做好舆论引导,理顺干部职工的情绪、化解矛盾、统一思想、凝聚人心,积极营造和谐、发展、稳定的舆论环境。把思想政治工作与重点工作的推进结合起来,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深入一线了解实情,做到随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领导反馈,并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职工关心的实际问题。同时也要做好职工队伍的宣传教育工作,用典型的人和事宣传、引导、教育职工群众,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和集团公司的发展思路及时传达到干部职工中,努力营造团结一致干事业、齐心协力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围绕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各项工作,搞好调查研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方法,及时推广。把企业发展中取得的成果和职工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采用相应的方式广泛宣传,增强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发挥先进人物的模范效应,使宣传工作为构建和谐企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四、建立集团公司宣传网络,集团公司机关和分公司基地建立宣传栏,工地建立宣传阵地。

第15篇:受件回执制度

宁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件回执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受件回执制度适用于机关接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受件回执制,是指对申请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审查符合办理条件而准予受理的(除当场办结外),应当书面出具统一格式、加盖单位行政审批(许可)专用印章并由工作人员签名的《受件回执单》。

第四条《受件回执单》的内容应包括:受理编号、申请人、受件时间、申请事项、受理材料和联系电话等。该回执一式二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留科室备案。

第五条办理《受件回执单》的工作人员需做到:

(一)接待办事人时,态度要热情,举止大方,服务耐心,使用文明用语。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刁难设卡。

第六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予以批评教育并扣除相应考核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按《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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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试验检测报告更改制度

试验检测报告更改制度

1、试验室出具检验报告的数据和结论负有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2、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更改检验报告:

(1)、抽查试样的材质、工程名称或代表单位与试样真实材质、工程名称或代表单位不符。

(2)、若经检查,确因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验报告、结果判断等环节因数据的错误而造成错判的应发一份题为《对原编号为XXX的检验报告的更改》的通知,并声明原检验报告作废,并办理登记手续。

(3)、收回的检验报告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17篇:公积金支取记录单更改限额问题

公积金支取记录单更改限额 额度多少都可以么?

比如房价100W

我老婆更改为 支取10W ,我这边提交材料的时候可以支取90W么?

2012-11-21 15:15网友采纳

支取额度: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对于未婚员工来讲,累计支取的额度应为房屋总支出,一般为购房合同中“房价款”的金额。对于已婚员工来讲,夫妻双方共用同一套房产办理支取,双方累计支取限额相加不得超过房屋总支出(即:如果房价总款为100万,一方配偶的累计支取额度为10万,另一方配偶的累计支取额度为90万)。核定累计限额核定时需参照主购房人支取记录单,如住购房人在外省市支取,限额默认为房价总款的50%

1、系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的职工,对于提取人的婚姻关系、提取原因、提取限额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填写《提取记录单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任一管理部进行变更。

2、管理部根据提取人的变更申请,审核以下相关材料:

(1)配偶关系变更的,应审核配偶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对于提取人婚姻关系解除的,应同时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重新分配提取限额。

(2)提取原因信息变更的,应审核提取原因证明材料(与首次申请提取相同);

(3)提取限额变更的,仅审核变更申请表,但修改后的提取限额合计不应小于累积提取金额。

我先生原来没有住房公积金,所以我在《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上的“可累计支取公积金限额”一栏写了房价全款,并且做了季度的约定提取。 现在我先生的单位有了住房公积金,他也想提取公积金。他们单位说需要修改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上的“累计支取限额”。请问如何修改?都需要什么手续?

管理中心:您可以提供提取记录单、结婚证,通过单位经办人到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限额变更手续。

第18篇:群规、群制度

群规

1.群有活动事,应每个群员都要参与进来,不能因为一人,而拖累了整个群。

2.每人都应该报名群里的活动,因为我们是一个集体,我们不能一人有工作,一人没工作。

3.当你们宣群、发色图、垃圾等,三次以上,一律T。

4.潜水一个月以上的,一律T。

5.管理一周换一次,根据你们比赛的排名更换。

6.比赛定在每个星期六下午的一点,每个比赛成员需及时参与。

7.每个部的队长,应管理好自己部的队员,不要拖群后腿。

8.如果你是黑粉,那么小心我不客气。

9.有破坏RTA名誉的人,一律T。

10.每周检查一次大家的改名情况,如果三周内同一人未改名,应T。以上如果有未做到,或提醒三次以上,一律T。

群制度

群主:任劳任怨,能够很好的管理群。 副群主:比群主轻松一点,需要获得大家的认可。 群主秘书:毫无怨言的为群主做事。 副群主秘书:能够辛苦的为副群主做事。

管理部:管理好群的每一位成员。

人事部:给进群者发改名信息,每周要检查改名情况,并作记录。 策划部:策划比赛内容。

宣传部:宣传群。

任务部:为群主做事。

处理部:为副群主做事。

咨询部:别人有不会的,询问。

积分部:记录比赛成绩。

美图部:每周做出3张图片(关于RTA的)。

创新部:改革、开创群。

比赛者:参与我们的制定划比赛。

第19篇:工资集体协商规件资料清单

工资集体协商规范文件资料清单

1、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计划和组织领导机构名单;

2、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3、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复函;

4、工资集体协商首席代表委托书;

5、工资集体协商外聘代表委托书;

6、工资集体协商协商代表花名册;

7、工资集体协商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8、工资集体协商报告书;

9、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l0、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资集体合同(协议)草案的决议;

11、工资集体合同(协议)报审说明书;

12、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结果公告书;

13、工资集体合同(协议)文本;

14、工资集体合同(协议)人社部门审查意见书;

15、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协议)企业名册;

16、其它能够说明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图片、音像资料等相关资料。

第20篇:关于规件格式的参考设置

关于规范文件的参考格式:

页面设置:

1、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2.8cm。

2、版式:页眉距边界为1.8cm,页脚距边界为1.85cm。

标题:

1、标题的字体为三号或者二号、加粗。

2、标题的段落里,段前段后的间距都为0.5行。

3、标题一般是一行,如果标题很长,可适当且合理地对其进行分行。正文:

1、正文的字体统一为宋体、小四。

2、正文的段落里,段前段后的间距为0行,行距为固定值,可设置成22磅或者28磅,也可设置成1.5倍行距。

3、正文中如果出现姓名,应当注意姓名出现的形式,应尽量保持对齐,如:王小明、张三(张与三的中间是两个空格)。

4、注意正文中标点符号中英文形式,尽量避免用错标点。

5、正文最后的落款应当写完整,如:浙江农林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生会;最后要注意时间的写法,如: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其中应当注意年份的“〇”,而不是“零”,如果是一般的文件,允许用数字形式,如2012年3月20日。

PS:

制做ppt的时候注意,不应用过多的文字去填充一张幻灯片,会有适得其反的效果。

制度规范文件更改记录
《制度规范文件更改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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