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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住户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34:54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腾退公房承诺书

腾退公房承诺书

本人现租住□ 单位公房,□政府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地点 ,承诺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签订租房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腾退所租住公房。逾期未腾退,愿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公房产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住户拆除承重墙承诺书

住户拆除承重墙承诺书

篇1:擅自拆除承重墙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住户装修房屋时,在未经任何单位批准,也未征得相邻及其他住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其住宅进行拆建,并将楼房的承重墙拆建。物业公司和相关业主均对该住户的行为提出异议,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认为,房屋出现的问题主要来自于外力震动和外部荷载加大,房屋使用安全和使用寿命将受到影响,那么该住户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律师解答:

房屋承重墙是房屋的公共部分,对房屋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寿命有重要的作用。该住户擅自拆除房屋承重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同时也损害了相邻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权益。如情节及后果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基于相邻关系的存在,由于该住户擅自拆除房屋承重墙已经影响房屋的安全,破坏了房屋结构和受力情况,其行为已经对相邻业主造成不法侵害,对相邻业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此,相邻业主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楼下的业主停止侵害并恢复楼房的墙面承重状况,相邻业主为恢复和弥补承重墙拆除造成的损害而进行的必要修缮措施,相关费用该装修住户也应予以承担。同时,本案中的房屋经过鉴定确定房屋的使用寿命将受影响,相关业主的房屋权益将会受到一定损失,对此损失,也可以要求该装修住户给与一定补偿。

第二,基于委托管理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是向全体业主收取物业费,应对全体业主负责。一般情况,《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都有不得拆掉承重墙的相关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对楼下业主拆除承重墙这样明显违规行为,应有责任和义务加以阻止,而不能放纵这种行为的发生,否则,其行为实际上是对其它相邻业主的权益的共同侵权。所以,相邻业主也有权根据《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由于拆除承重墙必定对楼房产生安全隐患,从而对全体业主的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影响,若不即时改善,相关居住人员的生命健康随时受到威胁。

《常州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屋改造应保证房屋的原有安全性能,并符合城市规划、抗震、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不得因改造房屋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房屋改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下称改造申请人)必须提出相关设计方案,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结构安全审批:

(一)在墙体上开门、开窗、开洞口,拆改墙体;

(二)扩大原有门、窗洞口;

(三)明显增加楼面静荷载,降低室内地面;

(四)在楼面上开设洞口或扩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六)改变使用功能的;

(七)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层、扩(搭)建的;

(八)其它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改造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住宅、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随意拆除房屋承重墙的后果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过失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需承担刑事责任。 篇2:拆除承重墙承诺书(共5篇) 篇1:业主装修承诺书 业主装修承诺书

为维护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优美、整洁、有序的环境,本人承诺在小区幢室装修施工期间遵守及承诺以下事项:

一、总则

二、空调安装

三、消防管理

四、其他事项

11、建筑垃圾、材料不与生活垃圾混装,不随意堆放在公共部位,以免影响他人和消防安全。

承诺人(业主):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篇2:装修的时候,承重墙能拆除吗?

装修的时候,承重墙能拆吗?

样,那怕拆除一小部分承重墙,也必然会改变原有建筑的承重结构,使楼房各部位受力不匀或

重心偏移到其他部位,严重时可造成房屋裂缝、塌陷,甚至危及房屋安全,所驻在装饰房屋

还有,有人说的向物业缴纳罚款?物业不是执法部门,也不是技术权威部门,他们就是向

至于您应该承担的责任,早就有建筑法出台了,动承重墙就是违法!

有些人心存侥幸心理,拆掉了自己认为碍事的承重墙,躲过了物业和邻居业主的视线,暂时也

不会出现楼体的倒塌和变形,但就像人得骨骼有病一样,一旦遇上地震,等天灾,楼体肯定不

会像原来一样的结实,后果非常之严重,害人害己啊,请要动承重墙的朋友三思啊! 篇3:承重墙能不能拆“装修的禁区”

承重墙能不能拆“装修的禁区”

哪些房屋改造行为是必须经过批准的?我知道有一些房屋的改造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才能进行,但是具体有哪些改造需要批准我却不是很清楚,我家装修的时候需要拆一部分墙,不知道是否需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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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其他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增加房屋设计荷载的行为也须经行政许可后才能进行。 承重墙可以拆吗?a:承重墙指支撑着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在工程图上为黑色墙体。一般来说,在砖混结构的建筑物中,凡是预制板墙,或是厚度超过24cm以上的砖墙,都属于承重墙,而那些敲起来有空声的墙壁,大多属于非承重墙。在装修中,非承重墙可以根据业主的设计需要进行拆改,而承重墙则不能拆改。

篇4:业主装修承诺书范本 业主装修承诺书范本

为维护xx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优美、整洁、有序的环境,本人承诺在小区幢 楼 室装修施工期间遵守及承诺以下事项:

一、总则

二、空调安装

三、消防管理

四、其他事项

11、建筑垃圾、材料不与生活垃圾混装,不随意堆放在公共部位,以免影响他人和消防安全。

承诺人(业主):_________________年 月 日

篇5:承重墙改造必须知道的事

承重墙改造必须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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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墙改造

如何辨别承重墙

2、从房屋档次上:一般的中低档的住宅楼、别墅都是砖混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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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墙改造

承重墙改造 承重墙能拆吗

一般来讲,承重墙是不可以拆除的。如果你拆除了承重墙,你的邻居有权起诉并要求恢复。为了安全还是不要拆除承重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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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承重墙改造

还有一个传统观念认为房内的承重墙不能拆,非承重墙都可以拆,其实这是一个大误区。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非承重墙都可以随意拆改。非承重墙同样具有两个重要的作用。一个是墙体自重的支撑作用,另一个是具有抗震作用。

承重墙改造

承重墙改造注意事项 1.注意只能拆改非承重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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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拆的墙,只有非承重墙,非承重墙一般比较薄,大致10厘米厚,一般在户型图上都会标明这些墙体。 2.注意考虑改造电路管线

拆改之前,也要对电路的改造方向详细考虑。

承重墙改造

3.添加新墙根据情况选择材料 4.寻找专业有经验的装修公司 拆改墙体,一定要找有经验的装修公司来看一看,了解墙体结构再做决定,避免因随意拆改引发危险。 篇3:业主装修承诺书

业主装修承诺书

1、业主装修承诺书

致:XX物业管理中心:

本人是XX号楼室的业主

本人/本公司收到本《业户装修指南》。

本人/本公司对《业户装修指南》《住宅物业装修管理协议》已详阅知悉明了,承诺遵守《业户装修指南》《住宅物业装修管理协议》中有物业各项条款及其管理规定,服从上海隆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物业管理中心管理人员的管理。同时选聘合法正规的装修承包商进行装修施工,协助贵物业管理中心监督管理装修承包商的施工,若因所委托装修承包商的责任导致的一切事故及引发的损失,本人/本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及责任。

业主单元:XX号楼室

业主签章:

联系电话:

委托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2、业主装修承诺书

本人为深圳市香蜜三村xx栋xx号的业主,现声明已详细阅读《天然居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并愿意遵守上述规章的规定,如因违章装修引起相邻纠纷、有关责任及经济损失,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业主签名: xx年xx月xx日

3、业主装修承诺书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开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装修须知:

一、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五)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备注:

1、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2、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剪力墙、屋架、悬索等。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尉氏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住宅小区房屋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并承诺在装修过程中不涉及禁止条款行为,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开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装修管理工作的规定》进行装修。否则,本人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买受人签字:

年月日

吉通物业有限公司

4、业主装修承诺书

为维护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优美、整洁、有序的环境,本人承诺在小区幢室装修施工期间遵守及承诺以下事项:

一、总则

1、在房屋装修前,仔细阅读小区《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及用户手册》中有关装修管理的规定,并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施工。

2、在房屋装修前,详细了解房屋水、电等施工图。

3、有权利与义务监督装修施工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对装修施工单位因违反小区管理规定而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

4、积极配合管理处的装修巡查。

5、如果发现违章现象,管理处有权制止施工,并要求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24小时内恢复。

二、空调安装

1、空调安装时通知管理处(联系电话:xxxxxx),在管理处的指导下规范安装空调。

2、购买空调时参考管理处提供的空调室外机的尺寸(仅供参考)。

三、消防管理

1、负责在装修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

2、施工区域应配备消防器材,手提灭火器数量至少配备二个。

3、杜绝施工区域的吸烟行为。

4、施工中如需使用易燃物品时,须提前做易燃品的存放工作,物品存放量不能过多,以当日使用量为限,施工完毕后,须将剩余物品带离现场。

5、保证施工区域当日装修废料清理完毕,特别是刨花锯末应每天清除,保证施工现场清洁。

6、施工废料或垃圾及时清理至管理处指定区域,不阻塞消防通道。

7、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

8、熟悉小区的消防设施设备。

四、其他事项

1、遵守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按照装修流程办理装修手续。

2、遵守小区装修施工时间规定,晚间18:00至次日上午8:00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以免影响他人的休息。

3、不拆除(或部分拆除)承重墙,没有在承重墙、梁及柱子挖槽、切割及开孔等有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

4、装修时,不封闭阳台。

5、不改变玻璃窗的颜色和结构,不安装卷帘门。

6、户内楼宇对讲机、家庭安防控制箱和户内智能化设备箱不自行拆卸及移位,如自行拆卸,责任自负。

7、厨房、卫生间吊顶时,为保证管道检修孔的正常维修,吊顶上应留有修理人员的操作孔(50×50cm),以便今后检修。

8、不安装卫星天线和太阳能热水器。

9、不在阳台上安装超出外墙面的任何物品,如晾衣架、花架、遮阳蓬等。

10、装修期间,督促装修施工单位:下水管道内严禁倒入垃圾、油漆、涂料、石灰、泥浆等,以防管道阻塞,否则相应责任自行承担。

11、建筑垃圾、材料不与生活垃圾混装,不随意堆放在公共部位,以免影响他人和消防安全。建筑垃圾清运须袋装化,及时清运至管理处指定堆放地点。

12、进户箱50CM以内不穿墙打孔,以免打穿原有管线。

13、有义务阻止装修施工单位张贴广告,以免影响小区景观。

14、装修时做好防水工作(管理处建议做二次防水)。

15、装修完成后,至管理处来办理户内智能化系统开通手续。

16、在对门、窗装修时注意施工,以免破坏智能化管线及设施(

一、二层业主)。

承诺人(业主):xxx xx年xx月xx日

5、业主装修承诺书

致:xx家园各入住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小区业主共同利益,同时也为了自身利益,使装修达到施工要求,避免装修施工时发生公共设施破损、排水管道堵塞等现象,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房屋管理规定》及《xx家园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求本人同意并承诺如下:

1、承诺在装修时,将有关装修图纸资料方案报物业公司并接受其审核,严格按照所报审核的方案实施;

2、承诺装修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装修协议书》上实施;

3、如暖气需改动应先通知物业公司并按照物业公司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否则由本人造成损失及影响的,由本人自行承担;

4、承诺不私自拆改供暖主管道及固定设施,不对暖气进行封包。如果进行封包,物业公司在需要维修公共管道、线路时,本人将封包部门自行拆除及修复,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5、承诺暖气改动加闭合管,若暖气封包,暖气罩要大于暖气片,检查口要便于管钳和

推荐第3篇:住户承租承诺书(全文)

我于_____年___月____日以承租床位的形式,入住“xx之家”,承租期间,我郑重承诺如下:

1、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不打架斗殴。

2、遵从社会道德准则,搞好邻里、同室关系,不骚扰居民。

3、入住期间不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结构,不损坏房内的设施及用品。

4、入住期间不擅自调换床位或使用其他床位上配置的床上用品。

5、不饲养宠物、不容留异性留宿、不携带违禁物品、不从事非法活动、不转租他人使用。

6、退租时,同时退还租赁方提供的租赁用品。

7、如因租赁方所租赁的房屋到期,可以在就近区域内调换。

8、正确节约使用水、电、气,不浪费能源;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任何责任和损失与租赁方无关,均由我个人承担。

9、如有违反以上承诺的事宜,则前期入住时交纳的押金,租赁方可不予退还

10、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租赁终止不属于双方责任。

提前5日按时预交下一期租金;如有拖欠,则拖欠期间按2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日租赁费。超过5日,我方可予以清退,且遗留、存放在出租房内的所有物品,可视为抛弃物,租赁方有权任意处置。

备注:承诺人个人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收为本《住户承诺书》附件

承诺 人: 联系电话:

时 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成都

推荐第4篇:公房

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的房屋。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房有时也指拆迁后分到的房子。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二、公房继承概述

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三、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问题

1、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⑴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⑵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⑶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⑷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⑸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⑹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⑺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⑻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⑼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⑴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⑵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⑶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⑷照顾无过错一方。

3、已购公房的分割 税费标准

本文介绍出售公房和购买公房需要交纳的税费,详细提供税费计算公式。 购买公房需要缴纳的税费

⑴ 登记费按件计算,每件100元,登记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⑵ 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分期付款的按购房总价0.5‰交付);其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所载的实际金额。

⑶ 房地产权证印花税5元;

⑷ 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市场价购房所付款项)1%的土地收益金;

⑸ 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支付市场价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按照房地产买价的0.75%计算缴纳。即纳税人为买方;计算依据为实际购买金额。

⑹过户手续费;过户手续费按套计算。每套250元,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减半,过户手续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出售公房需要交纳的税费

从现行的税法分析,职工出售已购公房涉及到的税种有:

⒈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率为5.5%,按照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⒉个人所得税,财产转移所得按20%比例税率计征,以售房人销售收入总额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⒊土地增值税,个人自用住房居住5年后出售,免征;

⒋印花税,按销售额的0.5‰征收。按现行的税种收税,推算职工出售已购公房所需缴纳的税额。

假定职工当年按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所付房款为X,出售已购公房款为Y,土地收益按所得房款的5%计收。

两税-费额(A)=Y×0.055×0.94(1-5%)=4.91 15×10-2Y 个人所得税(B)=[Y×0.94-X-A-Y×0.94×5%]×20%=0.1688Y-0.2X 印花税(C)=Y×0.94×0.5‰=4.7×10-4Y 应纳税总额(D)=A+B+C=0.21839Y-0.2X 税负总额大约相当于出售已购公房房款的20%。 租金减免

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规定

⑴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2]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⑵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

⑶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⑷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手续

⑴申请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部分住房租金减免的,须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户口簿上人员情况出具由职工和所在单位填写的“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家庭成员年收入单位证明单”,领取“公有住房提租后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街道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⑵申请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租金减免的,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享受离休待遇干部提租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老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⑶申请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租金减免的,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⑷申请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住房租金减免的,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租金标准 ⑴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 A.1996年9月1日以前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老承租户: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B.1996年9月1日以后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新承租户: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⑵独用成套公寓: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⑶ 花园住宅月租金=1997年花园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⑷非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⑸新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新式里弄住房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⑹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⑺非改居住房月租金=1997年非改居住房月标准租金×1.4 ⑻旧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旧式里弄月标准租金×1.3 ⑼简屋月租金=1997年简屋月标准租金×1.3 注:

住房面积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应计算超标准增收租金(旧式里弄、非改居住房、简屋不计算)。

月超标准增收租金=月标准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承租户建筑面积

转让转租

公有住房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将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规定程序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偿转租指公有住房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目的和原则: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是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有利于承租人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规定转让转租的原则进行。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比如,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后的受让人应当与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禁止转让情形:

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7、同户居住的其他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

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9、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办理程序:

(一)申请: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

(二)签订协议: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如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市直管公房公司收购的,市直管公房公司将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

(三)受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交《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转让方提供的资料:

⑴同户居住使用 家庭成员共同签字同意转让转租的具结书(需经过公证); ⑵租赁证原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⑶转让转租协议书原件(自签订之日起十天内有效); ⑷受理当月租金发票; ⑸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经过公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受让方需提供的资料:

⑴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⑵受让人提供有无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和是否达到住房标准的具结书; 收件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出具《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受理单》。

(四)缴费领证。公房上市 编辑

公房上市是上世纪90年代初在上海开始实施的,实施阶段很多公房住户通过这种方式改善了自己的居住条件。随着改革的深入,这项措施操作起来也越来越规范了。

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交易原则:

此外为了切实达到改革目的,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操作程序:

公房因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购房者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具体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公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认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还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应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业收费标准,统一“从低”收取。其次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是不予退还的,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转让人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买人向转让人支付,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推荐第5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公房住户拖欠房租的通告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告[1984]1号 【发布日期】1984-02-10 【生效日期】1984-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公房住户拖欠房租的通告

(1984年2月10日津政告(1984)1号)

我国解放以后,对住公产房屋的居民,一向实行低房租政策,这是人民的一大福利。但目前仍有少数居民拖欠租金,拒交租金,违反了公房管理规定,影响了修房资金的积累,这种现象为国家法律、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德所不容。为切实加强我市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实行“以租养房”,搞好房屋的维修养护,保障住户的居住安全和房屋的正常使用,特通告如下:

一、

一、住用公房必须按照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期交纳租金,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和拖欠。

二、

二、对过去积欠房租的,房管部门必须认真清理,及时将欠租金额通知住户,住户须在限期内还清。一次还清如有困难,可根据还欠能力订出还欠计划,经房管部门同意后,由住户职工所在单位连同当月租金按时扣交;欠租户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协同居民委员会,督促还清积欠。

三、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房管政策,按期交纳房租,自觉还清欠租。对有意不交或拖欠房租的职工,其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将其应交纳的租金,按时从其工资收入中统一扣交房管部门。

四、

四、凡违反公房管理规定,拒不交纳或借故拖欠房租、经说服教育仍不改变的,房管部门可予起诉,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

五、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屋维修养护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各房管站要经常深入住户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应该解决的问题。

六、

六、以上规定,亦适用于单位自管产房屋。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6篇:公房买卖合同

公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甲方(出卖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地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对所售房地产所有权的声明

1、甲方所售房地产是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并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房屋产权证号为: 。

2、甲方房地产(以下简称该房地产)坐落于 ;位于第 层共 间,房屋结构为 ,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律师提示】:首先,售后公房上市交易,除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签字外,还需同住人签字同意。如未经同住人同意,售后公房的买卖有可能无效。其次,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转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

3、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年 月 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 。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4、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另附。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地产总金额为人民币 。该价款不含税费。

2、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买房向银行抵押付款: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币 元。

其余房款乙方拟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如果乙方在 年 月 日前还未能将银行贷款办理好并交付给甲方,则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退回乙方之前已付购房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 【律师提示】:如果买二手房时房款不是一次性付清的,那就得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这个合同涉及到卖房人,买房人,卖房人的贷款银行,买房人的贷款银行,还可以再加三方,卖房人的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买房人的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还有中介公司,这个贷款行为可能涉及到七方,因此比较复杂。这种情况下,对于购房者来说,要想签订一个细致的有针对性的合同,可以请个律师。

第三条 交纳税费的约定

1、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由

担。

2、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由买方承担的税费由 承担。 【律师提示】:按有关规定,卖方一般需付营业税等十种左右的税费;买方一般需付契税等八种左右的税费。但是双方有约定的从约

定。

第四条 房地产交付

1、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及水、电、气的读数等列表记载,在交房时一并交给乙方。

2、甲方在收到全部房款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

3、双方其他约定: 。 【律师提示】:要考虑好交钱、过户和交房之间的衔接问题。过户以后再交房的,买方的购房款不宜在过户前全部支付给卖方。最好双方约定房屋交验完毕、各项费用结清以后再支付小部分剩余尾款,以约束卖方。

第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 内,共同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 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

【律师提示】:权属转移登记,也就是房产过户手续,主要是什么时间过户一定要说清楚,而且买方交钱和过户的时间间隔不宜过

长。

第六条 定金及交房保证金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交纳购房定金 元。

2、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地产,甲乙双方同意从交易总房款中预留 元作为交房保证金。此款在甲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交付给甲方。

3、关于交房保证金托管的约定:

4、甲乙双方其他约定: 。 【律师提示】:双方约定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后,守约方不可进一步追究违约方其他违约责任的,从约定。双方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赔偿损失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既可主张定金罚则,又可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1、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和(2)不作累加): (1)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则乙方应按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 向甲方按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合同继续履行。

(2)如乙方逾期付款时间超过 天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购房款总额的百分之 支付违约金;甲方也有权选择还是按本条上述第(1)项执行。

2、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和(2)不作累加): (1)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则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按日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如甲方逾期交房超过 天后,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购房款总额的百分之 支付违约金;乙方也有权选择还是按本条上述第(1)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3、任何一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向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

4、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

【律师提醒】: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因违约方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请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如双方对房屋差价有约定或事后达成一致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房屋差价,则可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讼争房产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起诉之日,通过评估价与约定价的比较,确定房屋差价损失。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承诺和保证: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

押也未被查封,甲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2)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3)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均已按规定交纳,单据交买房确认。

(4)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甲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 日内迁出。

(5) 该房地产没有租约。(如有租约另行约定)

2、乙方承诺和保证: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律师提示】:第一,要核实合同签订人员身份的真实性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确保合同不因主体不适当而导致合同无效。第二,带租约的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是实物交付还是租约权交付。法律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卖家要把出卖信息提前告知租客,同时在签约前将出租信息告知买家,而买家也要认真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应提供书面承诺。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一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其他约定

1、;

2、。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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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买卖合同 (2009-2-23 16:46:10)

分类:合同范本标签:公房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 公房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

公房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公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丙方居间介绍及服务,甲方同意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于乙方,该房屋性质为使用权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该房屋的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的售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万元)。该价款包含该房屋内的相关设施设备及现有装修款,除此之外,乙方无需再因该房屋的买卖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1、双方确认,所有的房款均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待该房屋《租用公房赁证》的承租人变更为乙方后,由丙方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时向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房款。

3、其余房款人民币×万元待甲方提交办理过户需甲方出具的相关手续后且甲方已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三日内支付给丙方。

三、中介服务费

基于丙方为甲、乙双方的该房屋买卖提供了居间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乙方同意向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万元)作为中介服务费;该中介服务费需待该房屋《租用公房赁证》的承租人变更为乙方之日支付。

四、相关手续的办理及税费的承担

1、三方同意将该房屋《租用公房赁证》的承租人变更为乙方,相关过户手续由丙方负责办理,甲、乙方同意给予协助,办理该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双方同意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需甲方出具的相关文件提交给乙方,如逾期,每逾期一天,须承担房屋转让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十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在办理具体过户手续时,如需甲方及共有人、成年共居人亲自到该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的,甲方必须按乙方的要求进行。如逾期,每逾期一天,须承担房屋转让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十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房屋的交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逾期,每逾期一天,须承担房屋转让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十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在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的同时,甲方同意将该房屋的所有装修和不可移动财产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一并无偿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在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甲方不得破坏该房屋以及该房屋的装修和相关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甲方须按价赔偿。

3、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交付乙方之前,已将该房屋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上网费等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一切费用全部结清。如果甲方未能及时结清上述费用而给乙方造成损失或影响乙方后续交费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于房屋交付乙方前将户口迁出。如有困难,乙方同意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户口迁出,并且甲方同意从丙方领取房款时,从房款中直接扣除人民币××××元作为户口押金交由丙方无息代管,待户口迁出后,由甲方到丙方处领取该户口押金;如甲方未能在前述日期将户口迁出,则该押金作为甲方向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可由丙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5、甲方应在房屋交付时,将与该房屋有关的水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过户至乙方名下。

6、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将该房屋的《租用公房赁证》原件及其他相关权属证明交付乙方。

六、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够完全支配或处理。并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查封、抵押、出租、债权债务纠纷等影响该房屋转让的因素。有关该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抵押、租赁、税务等事宜,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清理完毕。

(2)甲方保证向丙方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租用公房赁证》以及办理房屋过户所需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合法及有效。

(3)甲方保证该房屋的共有人、家庭成员及共同居住人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没有隐瞒婚姻状况。

(4)如该房屋已出租的,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具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和承租人同意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搬迁的保证书,并保证不影响乙方居住使用该房屋。

2、如因甲方违反前述(1)、(2)、(3)、(4)任何一条款而导致本合同解除或无法继续履行或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房屋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

七、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可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共有人及共居人:

乙方:

丙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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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手册

第一节 行为道德规范公约

为把同心家园建设成为一个安全、文明、健康、舒适、优美的高档次商业及住宅居住区,青海天泰物业公司特制定以下行为准则,望所有用户和出入的人员共同维护和遵守。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公民.

二、自觉做到尊老爱幼、家庭和睦。

三、各业主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互相礼让、做到不打骂、不吵闹、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四、爱护消防、照明、邮箱及各类标志等公共设施,文明正确的使用电子防盗门、电梯、

停车场等设施,使业主单位共同资产得以保值和延长寿命。

五、讲究公共环境卫生,楼道内不乱丢垃圾、果皮、纸屑、和烟头等杂物,不随地吐痰

和大小便,不往窗外抛物或倒水。

六、小区内公共场所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等,不得在楼

层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公共场地一律不准私自占有,堆放吊挂杂物、不乱搭建和不乱张贴涂写。

八、严禁将垃圾、茶渣倒入厕所管道内,确保各种管道的畅通。

九、养成出门前检查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和水闸阀门的好习惯,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十、住在区内不准饲养禽畜,违者将追究;豢养者应对其行为负责,若有合理投诉,应

将宠物迁出小区外。

十一、不搞封建迷信,不参与赌博、色情活动不吸食贩卖毒品、不将违禁品带入本小区,不参加非法团体组织和集会。

十二、保证楼宇外观完美,业主(住户)不得将窗户或窗台及外墙做任何更改,不得在公共地方檐、棚、帐幕或神位等。

十三、业主(住户)家门门牌,将按客服中心的统一规定安装。

十四、不得随意更改物业用途、楼宇外墙、阳台、窗以及其他工厂场所严禁随意张贴,树立任何关高或标志。

十五、业主(住户)需负责房屋内部一切装置及谁被之保养、维修,但不可做任何结构更改,也不可占用公共空间。

十六、严禁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同心家园的出入和治安管理规定 为保障小区的公共秩序和业主(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与处罚条例》、《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各业主(住户)应认真如实填报《同心家园小区业主(住户)情况登记表》。

二、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由辖区派出所和青海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负有权对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三、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保安管理办法,即秩序维护员实行24小时值班,区内人员业主卡/住户卡出入,外来人员凭施工零食出入证或身份证登记进出。

四、业主(住户)不得携带过大过重非私用的、非生活用品,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品进入小区内。

五、为维护业主(住户)利益,凡非业主(住户)携带手提箱、皮箱等大件物品出门,须持有住户签字或盖章后,由客服中心开具《放行条》并附有业主(住户)本人签字的物品清单由门岗人员验证后方可出门。业主(住户)每年搬家次数不超过2次,如超出应交电梯使用费100元。

六、凡住户搬离小区,应提前一天报物业管理公司,并填妥有业主签名(盖章)的“搬离物品申请单”,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核实并差清有关费用已经交结后签名(盖章),由门岗人员验证方可出门。

七、业主(住户有这人关好自家及公用电子防盗门,并保证由管治安报警试试完好及有效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处。

八、业主(住户)要妥善保管好居室内的贵重物品,不要在家中留存多量现金和重要文件、资料。家中无人时,必须关好门窗,防止室内发生偷窃现象。

九、各业主(住户)要遵守《西宁市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要按规定申报登记住户人口,不得留居三无人员,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住户)自负

十、业主(住户)有权拒绝不持证、不佩戴工作牌人员的盘查和进入私人住宅的要求。

一、小区内严禁惊醒一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法律的活动,不得损毁、移动、阻碍指示、标志。

十二、各业主(住户)开户单元电控防盗门时,请留意陌生人士跟随,提防生人尾随而来。若有怀疑,请通知附近秩序维护员或管理人员,并可致电物业中心或监控中心。请紧记:当遇见或听见可疑人士或声音,可立即通知物业中心或监控中心。切勿随便开启防盗门给陌生人。

十三、凡遇见自称公安机构或政府人员,必须清楚查验其证件,若有怀疑,及时致电给该机构验证。

十四、业主(住户)在需要运送材料或货品时,必须依照物业中心所指定的入口或路线搬运,物品搬运时应服从客服中心根据电梯客流所作出的时间安排,并遵守电梯使用的相关规定。

十五、业主(住户)需要为说聘请的搬运工作人员的行为而负责,在搬运过程中产生的破坏,其修补费用由业主(住户)负责。

十六、业主(住户)不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家中经营餐饮、娱乐、等相关行业,一经查实投诉将通知搬出。

推荐第9篇:北京公房问题

一、公房承租人资格及拆迁问题:

房屋是公民生存的最基本保障,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根据产权单位的不同,公房又有国家直管的公房和单位自管的公房以及经营单位托管、代管的公房。

1、公房拆迁中承租资格及补偿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首先就有几个问题:是民事诉讼呢还是行政诉讼,起诉谁呢,案由是什么,这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提起不同的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年11月27日京高法发[2003]350号)规定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提起的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处理。该意见针对公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争议的情况。对于家庭成员内部的纠纷,家庭成员所达成的家庭协议的内容或效力产生的争议则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加以解决。那么在同时存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和某些家庭成员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在承租人资格问题上发生争议的,这两个争议或诉应当如何处理呢,分别单独提起,一并提起,还是只需提起一个,在提出一个诉的时候,是提那一个诉呢,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方案。

2、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

主要问题涉及到老人承租单位或其他公房并长期居住、子女早年和父母一居,分家后搬出公房迁到其他住处,但现住房条件达不到房改标准,也有子女虽买了房但依然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还有父母过世后子女中一人或数人继续居住公房,但没有到房管所变更承租人的。北京近几年城市建设发展快速,危旧改造涉及面广,承租公房很多都面临拆迁,但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承租公房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得到相应补偿。这一来公房租赁、拆迁补偿等法律问题纠缠在一起,导致家庭纠纷,影响和谐和社会稳定。解决承租人资格问题是处理拆迁补偿安置的前提,公房拆迁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分配,首先面临的是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问题,依照不同情况,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公房承租人资格应当如何认定呢,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

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根据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4、没有其他住房。

二、公房承租法律关系不能等同于一般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是具有公益分配性质和特殊关系,这种租赁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租赁关系。在直管公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标准、出租人的权限、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被压缩到极小。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双重身份,同时具有民法上的出租人和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人的双重角色。在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关系中,涉及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纠纷时,房管所以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与承租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应地该案件也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在涉及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的关系中,房管所以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出现,履行行政管理的职权,相应地,案件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由于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双重身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因此,在直管公房租赁纠纷中如何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公房管理单位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对于当事人正确维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公房的拆迁补偿方式及补偿款的归属

确定了公房承租资格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就容易解决了。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的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条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未解除租赁协议,但对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对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当事人三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本条还规定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协议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

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承租的公房面临拆迁或由承租人领取拆迁款后,在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配成为目前面临的一个法律问题,尤其是如何确定享受拆迁款分配人资格、如何在具备分配款项的成员之间确定分配比例,拆迁款是否遗产,自管分房与房改政策之间的关系能与影响承租人的权利等,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承租人更名后,先前的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是否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由于现行法律对类似问题没有规定,导致纠纷难以得到妥处,就此,长期代理承办公房承租案件的专业律师通过案例,为您提供相关参考。

案例一:孙子?女儿?去世职工的单位公房谁继承

杨先生于1995年10月来石家庄投靠其在某厂工作的祖父母,并在石家庄市落户。因杨没工作也没住房,于是就和祖父母、姑姑共同居住在祖父单位分给的公房中。1996年5月杨先生祖父母相继去世,姑姑搬出另住。1997年杨的祖父所在单位出售其生前所住公房,因当时情况紧急,厂方允许杨代表其祖父购买此房。1999杨所住其祖父房屋被拆迁,房产公司给杨补偿费数万元,杨的姑姑知道后,认为此房款应归她所有,其理由是她父母也就是杨先生的祖父母去世后,只有她有权继承父亲生前所住公房。杨先生则认为他是祖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根据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杨有权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继租所住公房,继租关系形成后,便可以自己的身份购买此公房,因此,杨对房屋享有所有权。那么到底杨先生和他姑姑谁更有权继承此房屋的所有权呢?

张生贵律师认为:杨先生引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来说明他对房屋的继承权,这种说法不对。该条例是调整私房租赁关系的法规,而本案涉及的是城市公有住房出售,应当适用我国城镇住房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这说明作为继租关系中的共同居住人至少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成员,二是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三是办理更名手续。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享有基于租赁关系产生的相关权利。杨先生显然不具备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自然不能行使相应的权利。杨先生与其姑姑发生的争议,属于我国城镇住房体制改革中在出售公房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和《出售公房暂行办法》规定,要购买单位出售公房,需具备2个条件:一是本单位职工;二是具有常住户口。杨先生不是该单位职工,不能购买其祖父的单位住房;而且杨祖父所在单位态度也很明确:杨只是代表杨家行使权利,并没有认可杨某的购房权。该办法同时规定:“购房人去世后,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依此规定及大量司法实践证明,购买公房已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如果权利人去世,则成为遗产性质的权利,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杨某祖父的继承人才有权利购买该住房,杨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以所有人的身份独占、处置代表其祖父购买的公房。无论从租赁关系,还是从继承关系看,更无权擅自处分该房。杨的行为只是一种代理或垫付行为,不能必然取得本案诉争公房的所有权。对于杨某现得的房屋补偿款,在扣除其垫付房款后的余额应当作为遗产,在杨某姑姑等法定继承人中间依法分割。

案例二:公房拆迁安置款是不是遗产?

法院给出明确意见,公房拆迁款系遗产,应按法定第一继承顺序继承。

众所周知,公房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那么公房的拆迁安置款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呢?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鲁氏三姐妹起诉同胞兄弟鲁某继承案件的判决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答复。

邢某生前与早年去世的老伴鲁老先生共有四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多年来邢某一直承租一间公房。2004年9月底楼房拆迁,邢某的儿子鲁某代母亲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拆迁部门给付邢某的房屋安置补偿费13.87万元。国庆节期间鲁某用13.2万元置换了一套公房,房屋承租人写在了自己的名下。12月初,邢某病故。由于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处理意见不一,邢某的三个女儿把自己的同胞兄弟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继承母亲邢某名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邢某的另一个女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原告在法庭上气愤地表示,鲁某私自处分母亲的拆迁款,用母亲的钱“购买”房屋,承租人还写在自己的名下,在母亲尚未过世的情况下就剥夺了母亲的住房权利,违背了母亲的意愿。她们认为,母亲既然已经去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作为母亲的遗产,她们当然有权依法继承。

邢某的儿子鲁某在法庭上解释说,他母亲生前多次向兄弟姐妹们表示,鲁家只有他这一个儿子,她再买房子就要买到儿子家的附近,买了房子也直接“落”在儿子名下,省得百年之后再过户又花钱又麻烦。所以,母亲才将住房手续全部交给他,让他全权处理拆迁及购房等事情。为了使母亲能够住上冬季供暖的房屋,他领到拆迁安置补偿款后,就迅速置换了一套公产楼房,并按母亲的意愿由他来承租,目的就是让老人家生活得舒适、温暖。只可惜母亲病故,未能住上所买的房屋。鲁某据此辩称,母亲在生前就已经处置了房屋安置补偿款,所以自己的姐妹所主张的继承标的并不存在。况且母亲承租的是公房,产权不属于个人,那么基于房屋租赁而产生的房屋使用权自然不能列入遗产,由公房拆迁而产生的货币补偿金也不应列为遗产。为此,鲁某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思,驳回三姐妹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继承人邢某名下承租的公房经拆迁所得安置补偿费应属邢某生前的个人财产。由于邢某已经死亡,对于她所遗留的拆迁补偿费13.87万元,应作为遗产由其主张继承的子女按法定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三原告与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在扣除被告为邢某支付的医药费及丧葬费近万元后,余额由双方共同等额继承,被告鲁某给付三姐妹继承款各3.25万元。

案例三:北京薛氏家族因父母承租的公房被拆迁后,引发拆迁款分配争议。

薛氏史弟五人的爸爸去世多年,其父原系某高校的员工,身前承租学院的房屋,去逝后其家人共同居住,为防止家庭问题,薛氏兄弟共同拟写了一份备忘录,大致内容如下:由于五子女工作地点分散聚齐的机会很少,还遗留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彻底的处理,五个子女还对有些问题没有达成共识。现五子女都在北京,有条件处理这些问题。为了保持和发扬薛氏家族友好、团结、互信、互爱、明大理、尊老爱幼的优良家规,并给下代创造世代友好相处的条件和环境,本着公平、公正、全面、合理,合法、家族团结、兴旺的目的处理遗产。本着维护和发扬我们之间珍贵的亲情的态度。经5子女友好协商对下列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根据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

和睦并为后代做出榜样的态度。处理好此事。2.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五子女商定如下:⑴对东四育群胡同12号爸爸居住两间房子的居住、使用和处置意见如下:①两间房子属爸爸生前由单位分配的公产房.91年5月19日5子女商定由于薛一直与其爷爷居住、可继续使用一间,另一间由其他成员根据困难情况居住。但事后未能实现,由薛红军一人居住他不让其他人居住。并在这期间未经五子女同意私自将房子的承租人改为薛红军和他人。现薛红军已经买房。房子应该归其他子女居住。②此房的以后的进一步处理、转租按相关法律由5子女商定。如拆迁,根据相关法律案例,该房应视为爸爸的遗产,所得补偿款也应当作为遗产进行析产继承归5 子女分享。⑵80年妈妈去世时有2000元存款。爸爸在85年前后每月有270元的离休工资到91年有1万元左右的存款是正常的事。不可能只有600圆的存款。作好爸爸存款的分析、调查、处理。⑶对于已经作价的物品、资金要到位。⑷对爸遗留下的尚没作价的古玩、邮票等遗产进一步清理,并将以上物品交薛守愚处汇总,列出清单、核算价格,供五子女处理时的依据。⑸尽快处理好遗留问题,不拖拉。五子女共同签字。2008年9薛某分得百万元补偿款,其他家庭成员要求分配,薛某称该房已经被登记在本人名下,其他人无权分得,其他家人便提起了给付之诉,理由是2008年2月份北京东城区政府决定建立东城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拆迁了“东四育群胡同12号房院”,该房院系北京理工大学分配给原告的父亲(1949年5月开始在北京理工大学工作,1991年去世)的福利住房。此房从1950年到1991年父亲离休去世前一直由父亲、母亲和原告共同居住,母亲于1981年11月去世。此次拆迁范围含原告父亲的福利房及自建房和厨房等附属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100多万元,该款应由各原告依继承法分得,但被告全部领取并占有,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拆迁款时,被告拒绝并表示走法律程序。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全家人对父亲遗留的房屋等财产处理共同达成了《关于家族遗产处理的备忘录》并签字,其中关于该房产的约定为“两间房中的一间由被告暂时使用,另一间由五子女的其他人员根据居住困难程度安排居住,其他附属面积共同使用”。“如拆迁,该房的所得补偿款应当作为遗产进行析产继承归5子女分享”。订立家庭协议时被告已拥有自己的私产房屋150平米,原告根据情况协商进住,遭被告极力反对,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居住权,此次拆迁补偿款被告领回后不分给原告,根据继承法规定,原告父亲的单位分给父亲的福利房在父亲去世后,因该房被拆迁所得补偿费属于父亲薛析如的个人遗留的家庭财产,依法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根据房改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父亲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享有居住及房改期权,被告擅自占有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继承法相关规补偿款是发放给承租人的住房补偿,原告既未共同居住,又无承租协议,要求法院驳回。

根据北京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承租的公房拆迁后,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根据国务院房改政策,自管公房的承租具有福利性质,承租人及其家人享有房改的权利,物权法同时也规定居住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权,原承租人去逝后,其家庭成员享有期待房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共同签有协议,要求对拆迁款按遗产处理,因此,原告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原告之父去逝后,原承租的公房拆迁后取得的补偿款应视为遗产,按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

推荐第10篇:公房拆迁协议

公房拆迁协议

甲方:宿州市xx区苗圃(房屋产权方)

乙方: (居住方)

一、已签订异地安置申请的,在异地安置房建成后无条件及时搬迁。

二、不同意公房拆迁者,不享受异地安置,不享受公房均摊。今后如果政府土地调整,后果自负。

三、自建房根据当时建房成本,据实补偿。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2012年月日2012 年月日

第11篇:公房出售政策

直管公产住房产权出售政策问答

一、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调整的原则?

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是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的,目前本市执行2003年出台的直管公房出售和价格标准。按照“优惠逐年减少、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今后公房产权出售价格将逐步调整。原则上在价格调整前一个月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是多少?

一级地段砖混二等楼房,30年房龄以下的住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150元。购房享受相应折扣政策,一是住房成新折扣,年折旧率2%;二是双职工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平方米4元;三是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价格调剂因素;四是一级地段住房最低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210元,每降一级地段,每建筑平方米减10元。

三、购买直管公房工龄折扣如何计算?

(一)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建筑平方米4元。

(二)折扣工龄按双职工(承租人本人与配偶或与同户籍一名家庭成员)1992年1月1日前合计工龄计算;单职工家庭,按单职工1992年1月1日前工龄的1.5倍计算工龄折扣。

承租人配偶去世的,可以享受其配偶1992年1月1日前的工龄折扣。

(三)夫妻在同一户籍的职工家庭购房,双职工合计工龄依据单位证明和户口簿核定。夫妻不在同一户籍的职工家庭购房,凭单位工龄证明、结婚证计算工龄折扣。工龄折扣只能使用一次。

(四)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折算工龄的职工,购房时,凭单位证明及户口簿,按折算工龄计算工龄折扣。

四、直管公房出售建筑面积是如何计算的?

单元楼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3

平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15

计租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上标明为准。

五、直管公房出售房款是如何计算的?

职工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可将该套住房的房龄、住房调剂系数情况、购房人同户籍双职工合计工龄等条件代入以下公式计算。

应交房款总额=〔成本价×(1-住房竣工年限×2%)×(1±调剂系数之和)-双职工合计工龄×年工龄折扣额〕×住房出售建筑面积。

六、哪些直管公房可以出售?

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政府规定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可向现住居民出售。

七、成套伙用住房为什么不能出售?

由于成套伙用住房的部分房间(如厨房、卫生间等)为公用,其所有权面积无法拆分,因此无法出售。

八、承租人如何办理购房手续?

1.申请查勘。承租人按照要求填写《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购房人有关情况调查表》,并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籍簿、身份证、图章等材料。房管站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和查验。

2.定价审核。经房管站查验住房可以出售的,根据购房人提供的《购房人有关情况调查表》,填制《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计算实际售房价格,并按照规定手续上报主管区公司进行审核。

3.签约交款。房管站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购房人将购房款和实际购房款的1%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到指定银行,并将交款回执交房管站。

4.转移登记。购房人可以自行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区房产公司代理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自行办理。房管站将产权转移登记材料移交购房人,购房人自行到区房管局办件大厅申请办理产权移登记手续。委托办理。购房人委托区房产公司代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各区房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集中申请,各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集中办理。

九、购买直管公房产权,是否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直管公房产权时,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购房人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到职工单位所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

十、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修房资金如何解决?

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由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解决。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售房款24.4%的资金,购房职工交纳购房款1%的资金作为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资金不足时,由产权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由购房人自己负责解决。

十一、直管公房出售后,哪些属于共用部位?

共用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院墙等;共用设备设施包括:户分电表以外至总电表以内的设备和线路、户分水表以外至总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信报箱、避雷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等。

十二、直管公房出售后,哪些属于自用部位?

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户内的顶棚、内墙面、地面、非承重隔断、隔扇、自用阳台及户内其他装修;自用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内电器及线路(包括户分电表)、户分水表以内的管道及配件(包括户分水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三、承租人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何时可以出售?

承租人购买的直管公房,在交清房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依法进入市场。

四、承租人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再卖房时应当交哪些税费?

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再上市交易的,产权转移登记税费按照二手房交易标准执行。

第12篇:不可售公房

不可售公房是指根据本市现行房改政策还不能出售给承租居民的公有住房,它主要包括旧式里弄、新式里弄、职工住房等厨房、卫生合用的不成套房屋,也包括部分公寓、花园住宅等成套房屋.

不可售公房交易流程

1、签订合同。

差价换房合同必须经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其中:

1)、当事人交换公有住房承租权,或以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应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2)、当事人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应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和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制定。差价换房当事人可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征询 差价换房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统称出租人)办理征询:

类型 办理时间 征询对象

1、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本区县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

2、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当事人签订差价换房合同并申办差价换房审核手续后 房地产交易中心

除上面以外的差价换房 签订差价换房合同前 承租人持征询表(1)

向出租人进行征询出租人(2)

(1)承租人应持《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征询表》

(2)出租人应当自收到《征询表》之日起的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在《征询表》所列范围内说明理由。

逾期不答复的,视作无异议。

3、审核

差价换房双方当事人订立差价换房合同后1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差价换房审核手

续,具体如下:

类型 申请机构

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

1.在同一区县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2.不在同一区县的。a,有差价的 向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b,无差价的 向其中一个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当事人可选择)。

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 向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所有权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有偿转让的 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不可售公房不可售公房

注:当事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l、差价换房合同;

2、租用公房凭(或保留承租权证明)或者商品住房、其他所有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的,应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自取得出租人的征询意见之日起的13日内,完成差价换房的审核工作。

对于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开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和手续的,作出不予差价换房的决定。

凡承租居民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可凭银行开具的购房存款单,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其中承租居民前2年已购房的,

凭前2年已购房的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或差价换房合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

4、合同的注记 房地产交易中心准予当事人的差价换房后,在开具《通知书》的同时,在差价换房合同备注栏内注记盖章。

5、变更租赁关系和登记 差价换房当事人自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通知书》之日起的

7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出租人办理公有住房租赁

关系变更手续,换领《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材料如下 :

(1)《通知书》;

(2)原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3)当事人户籍证明或单位注册证明等。

注:其中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准予该公有住房差价换房的同时一并办理所交换的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

的交易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自出具《通知书》之日起的17日内发放房地产权证。

不可售公有住房包括哪些住房?

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

租住不可售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腾退其现住房后,可比照差额补贴计算公式发放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的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

第13篇:购买公房申请

购买公房申请

市房管局:

申请本市

,结构:砖混结构, 本人购买本幢一单元

室,建筑面积37.82m2,原为国有直管公房所有,房屋所有权证

号。该上述房屋购买,现住户特此申请。 谨呈:

年11月4日自愿将

申请人: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协议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全体协议人同意将坐落于 区 号公有住房过户给协议人 ,即原承租人 的 (关系)承租。

二、协议人 同意承租并愿意接受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遵守有关规定。

三、其他协议人一经签署本协议即不得反悔,并不得再就同处房产申请承租。

四、全体协议人保证本协议中无遗漏原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如有遗漏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自全体协议人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房屋产权人(或者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当事人、公证处各留存一份。

第14篇:剩余公房合同书

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

出售公有住房单位: (简称甲方) 购买公有住房人: (简称乙方)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32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25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出售和购买公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福州市 区 单元式住房(建筑面积 M2)及 号附属间(建筑面积 M2)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购买上述房产,总价款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其中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建筑面积为 M,价款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超过控制标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部分的建筑面积为 M2,价款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附属间建筑面积为 M2,价款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三、乙方应当按时依约定将购房款缴入甲方售房资金专户。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一)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

(二)共分 期付清全部购房款(不超过3期): 年 月 日前支付购房款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年 月 日前支付购房款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年 月 日前支付购房款 拾 万 仟 佰 拾 2元 角 分。 (三)按揭付款: 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购房款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余款申请按揭,贷款额以银行审批为准,不足部分3日内付清余款。

乙方无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支付购房款,均应于《在榕省直(中央驻榕)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中核准的缴款日期前将全部购房款缴入甲方售房资金专户。

四、乙方如未能在《在榕省直(中央驻榕)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中核准的缴款日期前将全部购房款缴入甲方售房资金专户,本合同终止。

五、乙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后,由甲方负责或积极协助乙方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交易登记及权属变更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六、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出售公有住房,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1997年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闽政管〔1997〕091号)规定的标准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国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购买的公有住房,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乙方因特殊原因未满5年确需转让的,经省直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由甲方按原购房价格进行回购。5年期满后上市交易的,乙方应当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乙方购买的公有住房仅作住宅用途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该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并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住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等的结构、外型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该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

(四)乙方购买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从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乙方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乙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五)乙方购买公有住房后,应自觉服从房屋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与完整,并为维修者提供方便。

(六)甲、乙双方必须执行房地产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履行合同条款。

八、其他(双方自约)

九、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各持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指印):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交易登记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第15篇:无公房证明

无公房证明

兹有

同志,性别

族,身份证号码:

,现就职于我单位人力资源部,在我单位无分配居住公房。

特此证明。

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7日

第16篇:【售后公房】退税政策

原来是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出售给原承租人。这部分已经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售后公房最大的特点是面积小、总价低。售后公房主要分为两种。

一、央产房。是指中央单位或央企的性质的房产。

二、一般性质的公房。是指非央产房的公房,包括一般国有企业、非中央级别的事业单位、机关的房产。其中前一种在单位出售给职工后,并不是一定可以上市交易,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需要到央产房管理办公室查询。同时,即使可以上市交易,也需要与房屋原产权单位签订物业和供暖协议,之后才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办理。后一种性质的售后公房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时成本价售后公房可以进行直接交易,标准价或者优惠价售后公房需要补交成本价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售后公房退税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又新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

具体操作方法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办理新房子产权证缴纳契税时直接抵扣,如果是先卖后买,可以在过户交契税的时候直接抵扣;另一种是全额缴纳完毕新房子契税,再办理退契税的手续,先买后卖的话,凭买新房的完税证明,产证,合同,已经售后公房的合同去申请退税,一般45天左右就可以办完,交易中心会开一张建行支票给你,你可以去兑现。

适用该政策的市民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一)售后公房是第一次上市交易,也就是说购买了售后公房的市民,再次将房屋出售的,不适用该政策;

(二)售后公房出售和买新房子的时间间隔前后不超过一年,具体以两个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准;

(三)房屋的产权人为同一人,即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和新房子的产权人是一个人。如果新房子的产权人比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多,但只要售后公房的产权人是新房子产权人之一的,仍可以适用该政策。

市民办理抵扣契税时要带七项材料:

(1)新房购房合同;

(2)新房产权证;

(3)新房购房发票(全额);

(4)新房契税完税证;

(5)原购公有住房购入材料;(购房合同(白色封面的那种)、购买公有住房发票或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

(6)原购公有住房卖出材料;(买卖合同、“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发票”第四联(绿色)

(7)身份怔、户口簿。上述材料都需原件和复印件。

第17篇: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

售后公房应按商品房收取物业管理费吗?

问:我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单位分配的商品房,房租也一直由单位收取。最近,我将住房作为售后公房购买了下来,单位便不再接受我所交纳的租金,而管理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却要我以商品房的性质缴纳物业管理费,其费用大大高于单位收取的租金。我理解我的房子应该算作售后公房,不能作为商品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请问有无相关的政策法规给予明确界定。谢谢!

答:

一、您提出的问题,在上海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很多业主也同您一样,是将单位分配的商品房作为售后公房买下的。但是,这样的房子由于情况特殊,究竟算作商品房还是售后公房,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法规加以界定。

二、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大多倾向将这类房屋定性为商品房而非售后公房,从物业公司来说,要向您收取管理费应该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当初您单位买的就是商品房。至于您与单位之间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您、物业公司和单位三方协商解决。《解放日报》编者

以售后公房为由拒缴物业费

胡先生是上海和平饭店的职工。1996年7月,从单位分配到杨浦区长阳路霍兰高层一套住房,两年后购买了售后房产权。小区物业由上房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该公司要求其按照商品房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一家大报在头版刊登文章说“售后公房物业向‘低’看齐”后,胡先生便将管理霍兰高层的上房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令胡先生没想到的是,这场官司胡先生却输了。杨浦区法院日前在判决书上援引《关于本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小区内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后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时解释道: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向“低”看齐是指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已售公房,而霍兰高层当初的立项是外销商品房,不属于这一范围。

附: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小区内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后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经研究,就本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小区内发生已售公房上市交易等情况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并已按公有住房售后收取管理服务费的住宅小区内,发生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房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有限产权房接轨为完全产权房、按规定归并为内销商品房等情况的,其业主的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均应按沪价房(1996)第219号《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售后管理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管理费多层住宅每户每月4.5~7.5元;高层住宅每户每月5~10元;保洁服务费每户每月3~6元;保安服务费每户每月3~6元。

上述情形中带电梯住宅的业主,若已按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筹集或交割了房屋维修基金的,其电梯、水泵运行费按公房售后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5元,其中由房屋业主直接支付0.15元,在住宅修缮基金中列支0.40元。若未按公有住房出售筹集维修基金的业主,其电梯、水泵运行费则按规定直接全额支付。

上海市从1994年开始实施公有住房出售政策,14年来取得了重大进展,居民购房后每月按户缴纳管理费,即一室户3元、二室户4.5元、三室户6元。自1996年起,上海市物价局、房地资源局相继颁发了《关于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管理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调整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等,对售后公房、商品住宅的物业管理费收取行为予以规范。其中售后公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按户分别调整为4.5元、6元、7.5元,高层住宅每户每月5-10元。另外每户每月收取保安服务费3-6元、保洁服务费3-6元。住宅小区中的非居住房屋协商定价,时隔12年,至今尚未作调整。

附: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管理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6)第219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 各区、县物价局(委),各区、县房管局: 为了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经研究,适当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管理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现将有关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居住用房的管理费:多层住宅每户每月4.5-7.5元;高层住宅每户每月5-10元。以上费用均由房屋业主支付。具体收费档次划分,在此幅度内由业主委员会同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商定。

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5元。其中由房屋业主直接支付0.15元,从住宅修缮基金中列支0.40元。

三、居住用房的保洁、保安服务费:收费标准仍按沪房地物(1995)522号文规定执行。

第18篇: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调查报告

上海旧小区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推进,社会产品分配方式由完全计划供应演变到自由的市场供应,反映在房地产市场就是由公房向商品房转变,这就出现了一个比较特殊的、具有历史演进痕迹的过渡角色就是售后公房。在上海,有许多售后公房的物业管理服务小区,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公司和售后公房的物业管理管理一直以来是“老大难”问题,更由于现代社会,追寻的是“以人为本”,提倡构建和谐社会,所以,作为社会组成重要部分的“老小区”、“旧公房”,认真而严谨的分析现状,找到可行性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十分重要,也是非常必须的。为此,我们进行了本次对旧公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调研活动。

通过我们进行大量的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分析总结出这些旧公房物业管理的现状。占全市住宅小区48.7% 的售后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房屋老化、维修资金缺乏、物业收费过低、物业服务公司收不抵支的矛盾十分突出。而过低的物业管理收费,直接影响了管理服务人员为民服务的积极性,造成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制约了售后公房管理水平的提升。

首先,量大面广,具有一定群众基础。售后公房有着相当的数量和“工薪”群体,仅以上海徐汇、长宁区为例,现有居住物业约5000万平方米,其中售后公房建筑面积1700万平方米,占34%,近30万户家庭100万人口,所以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

其次,收费很低,物业企业难以收支平衡。由于长期以来,上海的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标准低,仅按户收取5-7元,保安保洁费收费标准每户3-6元,核为0.23元/㎡,而目前上海的商品房(不包括设备、如电梯、电泵运行费)至少平均数在1.10元/㎡以上;CPI指数的不断增长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逐年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成本也出现迅速上升;但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对物业管理服务要求的提高,售后公房的物业服务基础管理,必须满足相应的运转机制,如人员配备、物耗、能耗及税收等,这在收支平衡上就形成了明显的缺口。

再次,现实现状,形成恶性循环。上海现在的售后公房由于实现了“一体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模式,虽然其服务品质有物业现状的原因,不能根居住商品房实现同样的管理服务,但必须做到“维修及时,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显然,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情况下,企业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出现收入亏损的增加,

如不按行业标准去执行,业主(百姓)不满意,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就会下降,加之售后公房由于年代长久,道路坑洼,电线老化,外墙屋面渗水,上下水管锈出“沙眼”,排污管不畅等等,几十年来,维修基金、街坊基金所剩无几,再次筹集更显力不从心,长此以往的现实现状,将会形成恶性循环。

最后,政策差异,不利企业持续发展。现实的劳动政策对就业人员的报酬以及相关福利作了相当详尽规定,物业公司作为企业,无疑必须执行现行法规政策,但是,物业企业更多是承担社会服务的职能,再说售后公房居住的大多是工薪阶层,还有一定数量的“特殊群体”,比如低保、特困、单亲、孤老,而对他们的服务一般情况下都是无偿的,当然其他物业管理费也收不到,这当中的“亏损”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也包括政策性减免。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考虑经济效益,这是一种社会职能,为了稳定,为了居民的“安居乐业”。

综上所述,随着近年来我国CPI指数的不断增长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逐年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成本也出现迅速上升的趋势,售后公房物业管理受到影响。由于管理费标准与市场脱节,造成售后公房房屋老化,维修资金缺乏,必要的修缮无法进行,加上物业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各方责、权、利不对等且不明确,房屋使用和管理服务中公德意识、诚信意识淡漠,影响了房屋使用安全和居民生活。不少物业服务公司已经陷入“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的局面,许多企业在亏损经营的情况下,纷纷退出管理,对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障业主的合法利益造成隐患。

以上问题要求从政策和法规加强公房和售后公房管理。完善公房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公房租金使用,加大公房修缮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强化公房修缮管理,逐步开展直管公房全项目维修,建立专项维修计划上报备案制度和竣工验收、审计制度;明确售后公房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逐步推行售后公房“菜单式”分等收费管理模式;解决“同一小区、同等服务、不同收费”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服务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物业服务公司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改善物业管理公司财务状况,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进而改善公房小区居民生活居住环境。

第19篇:公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公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

根据《公房承租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支弄____号___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公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1、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2、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3、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第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______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房所在地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房承租一权的转让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____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自该公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____日内,腾出该公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第六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承诺,凡转让前该公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付款的,应按逾期应付款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______%计算。逾期____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一][二][三]款约定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选定的划除):

一、乙方除应支付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逾期应付款______%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或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部分,均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住房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______%计算。逾期______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内容处理(不选定的划除):

一、甲方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逾期利息(自乙方支付价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价款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不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出具《准予公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前该公房承租权转让已经其同住成年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均与乙方无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壹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该住房所在地__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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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公房租用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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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付款时间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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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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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四 水、电、煤气、电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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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公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

我们一致同意,甲方以人民币(大写)__元,将该公房转让给乙方,同时推选____为“个人住房特种存单”的存款人代表。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本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本人]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明][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号][][商业登记证号][]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居住]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同住成人年签字(盖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备注: 若有反对意见,请在此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置换(或中介)公司名称:______联系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人证件编号:________

联系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备注栏

甲、乙双方签定的本合同,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新村)______号_______室(部分)公房的受让人为__________;该公房系统受让取得。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房地产交易中心(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20篇:公房承租的权利

公房承租是什么?非公房承租人又有哪些权利?

一种意见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同于一般民事租赁行为取得的房屋承租权,它是城镇国有单位在货币形式外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一种实物福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只有本单位职工才享有公房承租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处分该权利,非本单位职工对以他人名义租住的公房不享有任何权利。基于此,甲对于其公房承租权的处分并未侵害乙的合法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人一般限定于本单位职工范围内,但是,有正当理由与承租权人同住的人,例如配偶,因长期居住而对该房屋也享有一定权利。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尤其是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处分公房承租权应当征得另一方同意,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本案中甲的退购属于规避法律行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利。

那么,公房承租权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权利?作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一方,对于共同租住的房屋享有何种权利。

首先,从法理层面来看,公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无非是其为债权抑或物权的界定。从民法原理而言,允许买卖、流转的标的应为物权。然而,将公房承租权界定为物权存在明显问题:第一,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认定公有住房承租权为一种“用益物权”。1999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规定了公有住房可以进行交换、互易,可以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并获利,还可以用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宅及其他住房产权。该办法制定的主旨不是承认公房承租权的物权性质,而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需要,解决住房制度改革过渡时期利益调整的实际操作问题。第二,公有住房所有权虽然在事实上是被虚化了,但在形式上仍然存在,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仍有权进行法律活动。因此,应该界定公有住房承租权为一种带有物权性权利的债权,其法律性质为债权,而非物权,这样可以比较好地协调现实需要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

其次,从司法层面来看,无论是婚姻期间还是离婚以后,作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一方对于居住的公房都享有法定的权利。理由如下:(1)根据有关规定,公有住房福利的享受人并非仅是承租人,还包括其家庭成员在内的同住人。公有住房租赁中的实际承租关系人包括名义上的承租人和其他同住人。同住人与常住户口相联系,而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无关,立法上承认有正当理由迁入户口者享有公有住房的同住权和继受权,就是这一租赁法律关系的实际表现。根据1990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已租公有房屋出售时,以及因法定原因继受公有房屋承租权时,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2)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法定的八种情形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此时作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一方可以享有承租权。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此时,配偶一方可以享有居住权。

再次,从现实层面来看,我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职工住房的分配方法,大多以男方为主考虑分房,女方在自己的工作单位一般很难分到住房。在通常情况下,即使女方是抚养子女的一方,男方单位也不可能在住房条件普遍紧张的情况下,将本单位的住房交由与本单位职工离异的妇女一方占有和使用。 所以,离婚后女方及其抚养的子女往往被迫让出居住权。这严重损害了广大妇女、儿童的利益,是立法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那么,在法律上并非承租权人的配偶一方对于共同居住的公房究竟享有何种权利,法律应如何救济?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其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不足5年的,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的居住权;在离婚后,可依法院调解或判决而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其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上述《解答》中规定的八种情形下,不享有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居住权。在离婚后,可以依协商、法院调解或判决而享有公房承租权。一方承租的,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本案甲在离婚诉讼期间未经乙同意,擅自退购或退租公房的行为,无疑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中已有明确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男女双方条件同等情况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有困难的一方以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甲更不应凭借目前由自己享有的公房承租权,单方决定退购或退租,以此来断绝乙将来承租或居住该公房的可能性。

通过以上探讨,可见,在我国物权法中应明确规定“居住权”概念。这样有助于解决婚姻、家庭、亲属、继承一类案件中的实际问题,为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找到立法和法理上的依据。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是: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本案中,原告与该公房原承租人王某系祖孙关系,且属于同一户籍,律

」 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原承租人王某死亡时,付某没有其他住房。因此,付某完全符合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条件,理应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此案中,某房屋管理中心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其理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变更职责。

公房住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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