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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大街住房预售协议书
售房方:营山县安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高德辉(以下简称甲方) 购房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县府授权甲方改造粮食大街粮店桥九号片区,现就住房销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住房位置及面积:该住房位于营山县城粮食大街黄金地段,第幢第单元第层号房,室厅 厨厕套。设计面积约平方米,如设计面积与竣工后房管所丈量的实际面积不一致,误差在10m之内的,双方自愿接受并按本协议书约定价格按房管所勘测的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二、房屋价格及付款期限:此住房乙方按每平方米元支付购房款,此款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元。第二次于该房主体工程完工由乙方支付元,下余购房款在甲方交付房屋与乙方时由乙方一次性支付与甲方。所有购房款以甲方出具的现金收据为凭。
三、房屋标准及内部设施:
1、该住房层高3米,只预留洞口、无门、无窗,临街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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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甲方(开发商)
乙方(金融机构):
丙方(工程监理机构):
甲、乙、丙三方就甲方兴建项目预售款的监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位于深圳市区路,地块编号为,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证》号为号,兴建房地产项目,现已具备预售条件,拟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预售申请,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预售款之监管机构,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之工程监理机构。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同意:
1、本项目预售楼款由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甲方在乙方须设立专门帐户。
2、同意为《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中的乙方(即本项目的预售款监管机构),共同履行《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本项目的预售款专门帐户,帐户名称:。
3、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丙方根据本项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划款,未经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直接向甲方划拨工程款。
三、本项目预售款的监管期限,从预售款进入在乙方设立的专门帐户起至本项目验收合格、结算完毕止,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四、乙方和丙方监管不当,造成购房人损失的,应当与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1
六、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一份,具同样法律效力,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2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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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预售人:
(以下简称甲方)
预售管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资金监管人:
(以下简称丙方)
签于:
1、甲方系在 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并存续的公司,已取得 三 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甲方开发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达到预售条件,甲方已在丙方处开立商
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23、甲方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监管机构)
、乙方系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
。
银行,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使用资金。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一、1
、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2
、座落位置:
3、预售房屋类别:商品房
4
、预售房屋面积:
5、预售房屋幢数:
二、资金监管范围
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含按揭贷款)。
本协议所列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不能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甲方在丙方有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预售资金按贷款合同及按揭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由丙方监管。
超出建设项目总投资15%的售房款,甲方可自由支配。
三、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及帐号
三、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其在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甲方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在丙方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报乙方备案。
1、甲方在丙方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
。
2、帐号:
。
四、申报使用预售资金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1、甲方欲使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相关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经工程监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制《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2、乙方按照上述《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总计划表》和《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审核甲方的用款时间、条件、金额后,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3、甲方在丙方无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丙方依据乙方签署的《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4、甲方在丙方贷款项目的,丙方依据贷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5、甲方按本协议销售商品房获得的房价款应全部存入在丙方开设的专户。甲方应将与买受人签署的有效买卖合同或协议副本,在签署后三日内提交丙方。
甲方应将入帐后的依据及时报乙方备案。
五、预售资金的使用
1、丙方按照乙方与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代甲方收取房价款,甲方凭买受人缴存款或转款的依据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2、甲、丙双方同意,丙方代收取的预售资金应为甲方计息,利率按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六、特殊约定:
资金发放由贷款银行具体监管。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或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的,按下列第
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向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自协议项下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合格时为止。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届满前确需要提前终止的,必须在甲方签订新的《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后,本协议方能终止履行。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共计三页,一式叁份,协议三方各执壹份。十
一、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帐
号:
邮政编码:
乙
方(签章):
住所地: 负 责 人(签章):
联系电话:
丙
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帐
号:
邮政编码:
201 年 月 日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序号:
(单位:万元) 开发企业名称
预售项目名称
预售管理部门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工程概预算总金额
完成工作量 支付金额 本月完成
本月支付
开发
企业
签章
经办人:
表人:
法定代年
预售证号
预售资金帐
户
至本月底累计
完成
至本月底累计
支付
月 日
预售 管理 人意
见及 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管
银行
意见
签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开发企业名称
预售项目名称
预售管理部门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工程概预算总金额
工程概预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
1、基础
2、主体
3、装饰
4、其他
开发
企业
签章
预售证号
预售资金帐户
概预算依据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预售管理人意 见及签章监管 银行 意见 签章月 日
经办人:年 月
经办人:年 月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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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达汽配城A、B栋综合楼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编号:( 年 号)
甲方:龙达汽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加强龙达汽配城A、B栋综合楼商品房预售款管理,保证商品房项目顺利竣工交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
一、监管范围
甲方开发建设的龙达汽配城A、B栋综合楼商品房项目所收取的预售款(含各种形式的定金、预交款,首付款,按揭贷款)。
二、监管账户
甲方和乙方及其共同开设的银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其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名称为 ,账号为 。
三、监管方式
采用“预售款监管信息化办公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实行商品房预售款网络化监管。甲、乙双方均需建立监管系统,并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录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四、监管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监管账户资金只能用于龙达汽配城A、B栋乙方所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款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组织实施《
2、甲方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乙方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明确职能部门,确定专人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的权力,对下属银行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对照监管系统流程办理监管账户资金划转,及时向甲方反馈监管账户收支余等情况。
4、乙方每月5日前,将预售款监管账户进帐情况、使用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通过监管系统反馈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分析比对,以便进行有效的监控。
5、丙方有权在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6、丙方须遵守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将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乙方以外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除外)全部存入本协议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按照监管系统流程编制清册、申报工程进度、办理资金划转。
7、丙方每月5日前,通过监管系统向甲方填报商品房销售情况、监管账户收入和使用情况。
8、丙方应要求预购人按照购房合同的付款时间,将预售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并凭乙方出具的存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收据,同时应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9、丁方分别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担保责任。丙方确因超前采购工程材料、设备等方面的需要,可以申请超过形象进度付款,超过部分由丙方委托丁方向甲方提供监管责任担保。丙方可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到乙方直接办理划款手续,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作为附件留存备查。
在担保期间,丁方有权对丙方使用被担保的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要求甲方和乙方配合监管。担保期内,如出现丙方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而造成预售商品房工程在合理的工期内没有达到规定进度的,先由丁方垫资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然后再向丙方追偿。造成其他损失的,丁方应先行赔偿,赔偿后再向丙方追偿。
六、按揭贷款的管理
丙方可在乙方以外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按揭贷款账户,用于收存按揭贷款。该账户资金除偿还欠相关商业银行贷款和利息外,只能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按揭账户开设及账户收支余情况
2 乙方为丙方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开发企业设立按揭贷款账户的,该账户只能用于按揭贷款收存,资金除偿还相关企业欠乙方贷款和利息外,只能转入相关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反馈相关按揭账户的设立和资金变动情况。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为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划转或挪作他用、超形象进度付款以及超过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付款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下级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设立监管账户的资格。
(1)擅自批准乙方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或挪作他用; (2)未经甲方同意,违规为开发企业办理按揭账户资金划转手续; (3)超过《商品房预售款用款清册》载明的形象进度付款; (4)未按规定提供监管账户资金收支变化; (5)其他不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3、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暂停使用账户资金、暂停预售在售房屋、暂停办理新楼盘的预售许可、暂停办理资质升级及年检等措施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预售款未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2)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账户和按揭账户资金; (3)采取隐瞒事实骗用监管账户资金;
(4)未按规定将房屋销售、预售款收入等情况上传到监管系统; (5)其他不符合预收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八、其它
1、丙方需要丁方提供担保的,须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
3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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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银行机构)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证证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湖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本协议共计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一、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丙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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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 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 用地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 使用年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 ,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 幢 号(第 层)。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 、公用分摊 、其它 )。
第三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 单价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小写 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
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 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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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房预监(
)
号
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
(房地产开发商) 乙方:
(银行机构)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监管项目概况
监管项目名称:
; 坐落位置:
; 土地证证号:
,宗地土地面积:
M2; 申请预售面积:
M2,套数:
套;
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工程预算清册总额:
万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万元。
二、资金监管范围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监管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甲方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三、监管资金的使用范围
甲方同意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仅限于支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内的费用,同步归还本项目已支付的用于本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四、监管资金账户开立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存款账户,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意见书; 2.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3.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4.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5.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协议; 6.
。
乙方负责为甲方开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五、预售资金的收取
1.甲方同意并保证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委托乙方代为收取,存入其在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乙方在收到购房款后,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甲方凭乙方的缴款凭证向购房人开具票据。甲方同意监管项目购房人在乙方申请的按揭贷款全部划入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
2.甲方承诺监管项目购房人在乙方以外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在贷款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划入监管银行的资金账户。
六、预售资金的监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丙方提交监管项目的工程预算清册,并同意将工程预算清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核权全部交丙方行使,丙方保证并同意将按照监理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独立、公正、科学地行使对甲方使用监管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审核权和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权。
2.甲方需使用监管资金支付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应向丙方书面提出用款计划。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和实际工程进度审核甲方的用款计划,并在核实用款金额后出具可按合同付款的证明材料。 3.甲方同意乙方对监管账户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全部用于支付监管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费用(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甲方承诺监管账户不支取现金。 4.甲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提供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证明材料及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
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提供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退款协议。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预售款直接退还至原交款人账户内。
七、监管资金的使用
甲方申请使用资金账户内的监管资金时,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用于支付工程预算清册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时,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可按合同付款的证明材料和收款方账户。
2.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及收款方账户。 3.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应出具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和该款项已放款并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证明。
4.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应提供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
乙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款项划入收款方账户。
八、资金监管额度的调整
因工程预算清册内容发生变动而需调整预售资金初始监管额度的,甲方需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出具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调整意见书后,报乙方备案,并将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清册报丙方。
九、违约责任
1.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甲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由丙方按照甲方所受经济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未尽责履行监管项目监管额度内资金支付的审查职责,致使监管资金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使用,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与甲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是由于甲方和丙方的过错,致使乙方未能尽责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而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丙方与甲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因乙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甲方所需工程款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因丙方未认真审核甲方用款计划,造成甲方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乙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乙、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6.监管账户在监管期间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监管资金,致使乙方未能尽责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而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
一、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根据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甲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
2.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三方同意解除本协议的,必须由甲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乙方负责将监管项目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全额划入新监管协议确定的资金账户,并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十
二、三方协商确定的其它事项 1.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
三、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缴和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四、本协议共计
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
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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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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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北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北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甲方:(金融机构) 乙方:(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机构)
根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证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套,预计售楼款约为万元,乙方特邀甲方作为此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机构,邀丙方作为此项目的监理机构。
二、甲方依照《关于加强北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建房[2006]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的通知》(北建房[2007]50号)的规定,负责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甲方需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款存取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四、乙方必须在甲方开立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作为该项目全部商品房预售款的存款帐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银行提供给购房人的按揭贷款等)由承购人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也必须直接划入专用帐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或转作他用。
五、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预售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
六、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 天内应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手续。在办理手续时,乙方应同时向北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该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专用帐户的证明(并附送原件以作校对)。
七、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甲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投资额证明。
八、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投资额证明,结合造价与预售款总额比例核定用款额度,并按工程进度拔付资金。
九、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房款,必须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十、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经原签订《北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三方一致书面同意并向市建委书面报告后,方可到开户银行办理专用帐户取消监控手续,其专用帐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方可解除监督管理。
十一、该项目预售款监管帐户开户行:。十
二、本协议于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一份送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丙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9篇: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浙房市预监()号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监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甲方:(银行机构)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证证 1
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万元,其中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九、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
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按监管项目实际支出需要拨付资金。
十一、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需要。资金账户中累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部分纳入本协议监管。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
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由丙方按照乙方所受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方未尽责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与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丙方未认真审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甲、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
的,按照下列第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十四、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七、本协议共计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八、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 (公章)负责人签名: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丙方: (公章)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监管银行)乙方:(开发公司)
为保证预售商品房相关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甲、乙双方根据《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项目名称为,幢号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上述商品房的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和使用等进行监管。
二、乙方在甲方开设上述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其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三、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上述商品房在本协议订立时的实际工程进度,甲、乙双方确定:上述商品房的后续工程建设资金为万元,按照规定计算的不可预见费用为万元,合计始监管资金总额为万元。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监管资金总额由甲方根据上述商品房的实际工程进度和重大工程变更、设备更型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四、乙方预售上述商品房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上述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甲方应根据乙方开具的缴款通知或为乙方提供P0S机等支付工具将购房人缴纳的预购价款直接存入上述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向购房人开具进账凭证。
五、乙方需支取、使用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应如实提供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证明。
若因发生较大的工程变更或设备更型等需要超过原定资金使用计划支取、涉及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还应提供设计单位或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及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以及设备定购单。
六、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取、使用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核。
符合支取条件的,予以支取;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
七、乙方在监管资金总额内支取的资金必须用于上述商品房的相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上述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实行封闭式管理。存入该专用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总额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乙方可按一般账户管理程序支取超过部分资金,但甲方有权以其超出部分资金优先用于乙方归还甲万的贷款。
九、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上述预售款监管账户一式二份的对账单。
十、项目竣工交付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注销监管账户,同时将注销账户的证明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十
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房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
合同备案号:
第11篇:商品房预售款委托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款委托监管协议书
委托单位:(甲方)
受托监管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乙方)
甲方经批准,在区号地块项目(第批预售套)预测面积为平方米,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止,为申请预售,特委托乙方作为监管单位,对预售款进行监督。
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商品房管理部门对银行的要求,应甲方所托,对上述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
为保证预售款用于预售项目,确保商品房如期交付,保护购房者利益。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预售款监管单位。
二、经批准预售后,乙方为甲方开列专户(或沿用原账户),专门用于本项目预售款的收
入和支出。
三、甲方保证做到专款专用,本项目的预售款不挪作他用。
四、甲方保证按月提供本项目预售情况清单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根据具体情况,乙方
可提出要求提供其他资料,如明细账页等)
五、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优良服务,可应甲方要求向客户提供本项目资金的运转情况。
六、本协议不构成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承诺或担保。
七、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乙方 (公章)
第12篇:安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安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康监管分局
监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市中心支行
制
甲方(监管银行):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16﹞10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本协议的监管商品房预售项目名称: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平方米,套数:住宅 商业 ,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
二、甲方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建立收缴、支出台帐,严格审核资金使用申请,并接受人民银行对账户管理、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银监部门对预售资金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划入在监管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内,不得支付给其他账户。
四、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账户,乙方不得擅自收存。
五、预售资金的使用:1.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提交由丙方出具的证明材料;2.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对监管专用账户的资金进行支付或划拨。
丙方应在乙方提出工程进度申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对于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甲方自乙方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付款。
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本项目银行贷款。乙方可以在资金账户支取10%用于监管项目的管理、办公支出。
六、乙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同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监管协议备案。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入账情况、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缴核凭证到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八、协议的变更与撤销
(一)监管账户一经设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后解除本监管协议,同时按要求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全部预售资金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乙方凭项目竣工备案表向甲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未按要求受理、审核乙方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当地承担商品房资金监管业务。
(二)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开设1个以上监管账户,并造成监管资金流失,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开设虚假证明材料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监管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年内不得在当地承担商品房建设监理业务。
(五)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出具乙方使用预售资金的证明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共计 页,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一份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负责人(签字): 甲方:(公章) (被授权人)
负责人(签字): 乙方:(公章) (被授权人)
负责人(签字): 丙方:(公章) (被授权人)
年 月 日
第13篇:黄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黄石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 乙方: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丙方: (合作银行) 丁方: (开发企业)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设立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事宜取得一致意见,根据《黄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黄房管文[2017]57号)等规定,订立本协议。
一、商品房预售项目基本情况
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 坐落位臵:
二、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
1、丁方在丙方开立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为: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行号: 该监管账户的使用范围仅限本项目公积金贷款资金的收存、1
拨付和使用;该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乙方有规定的除外)。
2、乙方应当协助丁方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部存入丁方在丙方设立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3、丁方应当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对应的其在丙方设立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中。丁方使用监管资金时,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用款事项等相关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设计费、监理费和法定税费等。甲方审核批准后,由丙方根据甲方批准的内容和传输的电子信息,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拨付给丁方或与丁方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4、丙方凭甲方签署的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用途、收款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拨款,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5、非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由甲方与丙方共同进行审核,甲方负责审核重点监管资金是否已蓄满等,丙方根据甲方签署的非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拨款。
6、丙方每个工作日将前一日账户交易明细信息(通过邮件发送电子版,应当包含监管账户累计收款金额、累计付款金额及余额)发送甲方;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银行对账单(纸质 2
版)报送甲方。
7、项目预售过程中,公积金贷款资金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丁方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的,应当与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并将原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8、丁方承诺所提供的资金监管相关资料真实确定。由于丁方提供资料不真实造成拨付资金错误或延误的,丁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9、协议四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全面履行协议约定,因一方违反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完全、充分履行协议;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仍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调的,可向黄石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协议须经四方签字盖章,自甲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至甲方通知相关方撤销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之日为止。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丁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年 月 年 月日
日 日
第14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监管协议书内容
甲方: (银行机构) 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晋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坐落位置: ,土地证证号: ,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预算清书总额: 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其中 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资金账户
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为乙方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 ,帐号: 。
该专用账户账号是本协议项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收款款账户。
三、监管方式
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违约责任,严格按照《晋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一)向晋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
2、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六、三方协商确定的其它事项
1、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取、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本协议共计 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九、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5篇: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浙房杭州市预监()号补号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补充协议书
甲方:(建设银行)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职责,经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本协议作为甲、乙、丙三方已签订的浙房杭州市预监()号《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两者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二、乙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甲方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严格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乙方应将在甲方开立的资金账户的相关情况告知贷款银行和购房人。对因乙方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的购房款、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划转入上述资金账户内,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和用款申请拨付资金。乙方和丙方对各自提供的支付结算证明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甲方仅负责进行形式审查。
五、甲、乙、丙三方签订的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如与甲方和乙方已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及封闭管理协议等法律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甲方和乙方已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的约定为准。乙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封闭管理协议)的约定同步归还在甲方获得的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具体操作按照已签署的法律性文件执行。
六、甲方未履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
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可利用所拥有的网络平台为乙方提供便捷的监管账户查询服务或按月提供监管账户资金收、支明细和账户余额。甲方履行本条款即视为甲方已履行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的义务。
八、甲方对乙方、丙方或购房人所提交的材料仅负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不承担责任。
九、对因丙方未认真审核,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乙、丙双方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甲方的监管义务不超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范围。
十一、甲方在依据既有收费标准收取监管账户相关支付结算费用的同时,按本监管项目预算清册总额130%的%比例一次性向乙方收取工程资金监管费。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三、本协议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16篇: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1017d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甲方:东莞市建设局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丙方:(开户银行)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预售款用于项目开发,使项目按计划建设完成。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款条例》的精神,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对
商品房项目的预售款实行监管。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依法组织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的权力。
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丙方协助甲方监管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2、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向预售人(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3、乙方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名称为
,账户号为
(账户印鉴由乙方财务章和甲乙双方负责人印章构成)。甲方须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在开设专用账户及签定本协议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预售期间,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必须将所有商品房预售款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购人交换交款收据及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预购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丙方需协助乙方将按揭贷款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5、在项目竣工及交付使用之前,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的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乙方申请划拨使用预售款时,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6、专用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丙方在为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乙方出具甲方同意拨付款项的证明,且必须以甲方批准的支付金额为准。
7、乙方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确权手续后,可向甲方提出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申请,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丙方根据甲方签署的同意意见办理取消预售款监管手续,本协议同时终止。
8、乙方在每月月底将当月的商品房销售、预售款收存以及项目施工进度等情况汇总报送甲方,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9、丙方每月月底应将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收存情况明细信息提交给甲方。
10、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甲方将责令其改正,并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11、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擅自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或扣起转作它用的,甲方将提请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责令其改正及追回流失款项;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接受其新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直至追回该流失款项及消除影响为止。
1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且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17篇: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
云浮市商品房预售款一般户监管协议书
监管机构(简称甲方):
开发企业(简称乙方): 一般户开户行(简称丙方):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预售款用于项目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云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开发的
商品房项目的预售款实行监管。订立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资料
土地使用证号:
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预计竣工时间: 预售款监管专户账号:
二、甲方依法组织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的权力。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1 可证》后,对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乙方、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三、乙方的开发项目与丙方合作开展商品房按揭业务,由丙方向购买乙方商品房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乙方的开发项目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一般账户,账号:
,用于归集上述项目由丙方发放的按揭款。
四、乙方遵守以下约定:
1、按揭贷款划入上述一般户后,需在到账后15天内将按揭款划入项目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
2、按规定使用预售款,预售款监管没有撤销前,一般户中的资金只能划入监管专户,不得向其他帐户支付。
3、督促和协助丙方将项目账户信息与甲方“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平台”对接,并将开户情况报监管专户银行。
4、不在涉及预售资金的银行账户开设网银。
5、如监管专户银行无法通过甲方“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平台”获取按揭款到账信息的,应当在按揭款到账后将到账信息书面报告甲方。
五、丙方遵守以下约定:
1、丙方应当直接将按揭款划到项目监管专户,如将按揭款
2 划入一般户账户的,应当在收到甲方归集提醒或乙方归集要求后将按揭款划入项目监管专户。
2、丙方应当将项目账户信息与甲方“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平台”对接。服从甲方关于资金监管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
3、如监管专户银行无法通过甲方“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服务平台”获取按揭款到账信息的,应当把按揭款发出信息书面报告甲方。
4、每月月底将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存情况明细信息提交给甲方。
5、丙方不得为乙方在涉及预售资金的银行账户开设网银。
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撤销后,本协议终止,丙方在收到开发企业提供的甲方同意撤销专户监管的文件后,可不再向专户划拨资金。
七、乙、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进行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行为的,由甲方将其违规行为记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丙方有两次以上被列入黑名单的,在一年内不得开设资金监管专户,现有专户必须变更到其他商业银行。
八、乙方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整改,整改未完成前,不得申请支取预售款。
九、甲、乙、丙方违规行为达到《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
3 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情况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送办理预售许可证部门备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年
日
月
第18篇: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
淮安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编号:( 年 号)
甲方(市住建局):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监管银行): 丙方(预 售 人):
丁方(担保公司):淮安住房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保证商品房项目顺利竣工交付。根据《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就丙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
一、监管范围
丙方开发建设的 (名称)商品房项目所收取的预售款(含各种形式的定金、预交款,首付款,按揭贷款)。
二、监管账户
丙方在乙方及其下属银行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其账户名称为(开发企业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为 ,账号为 。
三、监管方式
采用“预售款监管信息化办公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实行商品房预售款网络化监管。甲、乙、丙、丁四方均需建立监管系统,并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录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四、监管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监管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本协议所属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人工费、建筑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应随时关注丙方监管账户的余额情况,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当本协议规定的账户余额少于200万元时,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当本协议规定的账户余额少于300万元时,应停止办理出账。该部分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具体手续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组织实施《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行使对预售款监管的权力,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培训。
2、甲方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乙方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明确职能部门,确定专人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的权力,对下属银行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对照监管系统流程凭甲方网络审查意见办理监管账户资金划转,及时向甲方反馈监管账户收支余等情况。
4、乙方每月5日前,将预售款监管账户进帐情况、使用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通过监管系统反馈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分析比对,以便进行有效的监控。
5、丙方有权在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6、丙方须遵守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将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乙方以外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除外)全部存入本协议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按照监管系统流程编制清册、申报工程进度、办理资金划转。
7、丙方每月5日前,通过监管系统向甲方填报商品房销售情况、监管账户收入和使用情况。
8、丙方应要求预购人按照购房合同的付款时间,将预售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并凭乙方出具的存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收据,同时应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9、丁方分别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担保责任。丙方确因超前采购工程材料、设备等方面的需要,可以申请超过形象进度付款,超过部分由丙方委托丁方向甲方提供监管责任担保。丙方可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到乙方直接办理划款手续,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作为附件留存备查。
在担保期间,丁方有权对丙方使用被担保的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要求甲方和乙方配合监管。担保期内,如出现丙方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而造成预售商品房工程在合理的工期内没有达到规定进度的,先由丁方垫资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然后再向丙方追偿。造成其他损失的,丁方应先行赔偿,赔偿后再向丙方追偿。
六、按揭贷款的管理
丙方可在乙方以外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按揭贷款账户,用于收存按揭贷款。该账户资金除偿还欠相关商业银行贷款和利息外,只能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按揭账户开设及账户收支余情况
乙方为丙方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开发企业设立按揭贷款账户的,该账户只能用于按揭贷款收存,资金除偿还相关企业欠乙方贷款和利息外,只能转入相关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反馈相关按揭账户的设立和资金变动情况。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为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划转或挪作他用、超形象进度付款以及超过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付款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下级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设立监管账户的资格。
(1)擅自批准乙方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或挪作他用; (2)未经甲方同意,违规为开发企业办理按揭账户资金划转手续; (3)超过《商品房预售款用款清册》载明的形象进度付款; (4)未按规定提供监管账户资金收支变化;
(5)其他不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3、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暂停使用账户资金、暂停预售在售房屋、暂停办理新楼盘的预售许可、暂停办理资质升级及年检等措施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预售款未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2)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账户和按揭账户资金; (3)采取隐瞒事实骗用监管账户资金;
(4)未按规定将房屋销售、预售款收入等情况上传到监管系统; (5)其他不符合预收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八、其它
1、丙方需要丁方提供担保的,须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19篇: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 乙方:监控银行(分行或支行) 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位于广州市 项目名称为
区
路
地段,楼盘的
,监控账号为
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
3、进入监控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4、楼宇竣工验收并办理初始登记后,丙方凭竣工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账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丙方持销户批准书向乙方办理账户取消监控手续。
5、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可以向预售人
1 (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在工程建设期内,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经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按拨付金额收取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二、义务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户及签订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按甲方批准的支付额给丙方拨付预售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拨付时,应立即告知甲方。
4、乙方须凭《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所有按揭贷款逐户划入监控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它用。
5、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于每天将监控账户收到的跨行转入款项明细信息及预售款收支的基本情况等数据信息通过《房屋管理系统》提交甲方。数据报送延时超过2个工作日的,应立即整改。
6、乙方不得对监控账户的预售款另设立新的账户或子账户,不得对监控账户的预售款设定存款期限,不得以监控账户的预售款作为担保。
7、协助人民法院扣划监控账户预售款时,乙方应指引法院
2 执行人员到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政务中心司法协助窗口,由甲方通知乙方按流程办理。
8、如法院当场要求即时划扣预售款且不准许通知甲方的,乙方应于划扣预售款后,立刻电话告知甲方,并将扣划法律文书、执行人证明文件、执行人联系电话等复印件送至甲方备案。
9、如法院要求对监控账户的资金协助冻结的,乙方应于冻结资金后,立刻电话告知甲方,并将冻结法律文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送至甲方备案。
10、商品房买受人通过收款银行将商品房预售款转入监控账户时,收款银行除了通过《房屋管理系统》向甲方提出数据访问请求,并将有关收款明细信息实时返回甲方外,还须在银行业务系统(原则采用“人行跨行支付系统”转账)摘要信息项准确录入该缴款通知书编号(基本采用字母BH加缴款通知书编号格式),并将此信息提交给监控账户开设银行。
11、收款银行需负责在房屋管理系统中注记通过按揭方式支付的预售款的收存情况(含分期)。
12、丙方不得直接收存预售款。
13、丙方通过POS机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POS机资金结算账户必须是预售证中注记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14、丙方应根据《房屋管理系统》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与商品房买受人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要
3 求商品房买受人按《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为商品房买受人换取交款收据。
15、丙方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网上备案之日起10天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丙方应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商品房买受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缴款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6、丙方经甲方批准拨付取得的预售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丙方使用预售款项的金额应与工程形象进度相符。
17、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责任
1、乙方违反第二条第
3、
4、
5、
6、
7、8项义务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直至暂停乙方在甲方的相关业务。由此导致项目烂尾或发生信访、群访或者其他危害社会稳定事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款项,并暂停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在甲方的相关业务。
2、丙方违反规定直接收存预售款,使用虚假材料申请拨付
4 预售款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可暂停丙方在甲方相关业务。依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主管部门降低或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5
第20篇: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编号:(
年
号)
甲方(市住建局):
乙方(监管银行): 丙方(预 售 人):
丁方(担保公司):淮安住房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保证商品房项目顺利竣工交付。根据《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就丙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
一、监管范围
丙方开发建设的
(名称)商品房项目所收取的预售款(含各种形式的定金、预交款,首付款,按揭贷款)。
二、监管账户
丙方在乙方及其下属银行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其账户名称为(开发企业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为
,账号为
。
三、监管方式
采用“预售款监管信息化办公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实行商品房预售款网络化监管。甲、乙、丙、丁四方均需建立监管系统,并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录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四、监管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监管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本协议所属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人工费、建筑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应随时关注丙方监管账户的余额情况,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当本协议规定的账户余额少于200万元时,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当本协议规定的账户余额少于300万元时,应停止办理出账。该部分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具体手续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组织实施《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行使对预售款监管的权力,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培训。
2、甲方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乙方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明确职能部门,确定专人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的权力,对下属银行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对照监管系统流程凭甲方网络审查意见办理监管账户资金划转,及时向甲方反馈监管账户收支余等情况。
4、乙方每月5日前,将预售款监管账户进帐情况、使用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通过监管系统反馈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分析比对,以便进行有效的监控。
5、丙方有权在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6、丙方须遵守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将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乙方以外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除外)全部存入本协议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按照监管系统流程编制清册、申报工程进度、办理资金划转。
7、丙方每月5日前,通过监管系统向甲方填报商品房销售情况、监管账户收入和使用情况。
8、丙方应要求预购人按照购房合同的付款时间,将预售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并凭乙方出具的存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收据,同时应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9、丁方分别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担保责任。丙方确因超前采购工程材料、设备等方面的需要,可以申请超过形象进度付款,超过部分由丙方委托丁方向甲方提供监管责任担保。丙方可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到乙方直接办理划款手续,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作为附件留存备查。
在担保期间,丁方有权对丙方使用被担保的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要求甲方和乙方配合监管。担保期内,如出现丙方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而造成预售商品房工程在合理的工期内没有达到规定进度的,先由丁方垫资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然后再向丙方追偿。造成其他损失的,丁方应先行赔偿,赔偿后再向丙方追偿。
六、按揭贷款的管理
丙方可在乙方以外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按揭贷款账户,用于收存按揭贷款。该账户资金除偿还欠相关商业银行贷款和利息外,只能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按揭账户开设及账户收支余情况
乙方为丙方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开发企业设立按揭贷款账户的,该账户只能用于按揭贷款收存,资金除偿还相关企业欠乙方贷款和利息外,只能转入相关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反馈相关按揭账户的设立和资金变动情况。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为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划转或挪作他用、超形象进度付款以及超过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付款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下级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设立监管账户的资格。
(1)擅自批准乙方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或挪作他用; (2)未经甲方同意,违规为开发企业办理按揭账户资金划转手续; (3)超过《商品房预售款用款清册》载明的形象进度付款; (4)未按规定提供监管账户资金收支变化;
(5)其他不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3、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暂停使用账户资金、暂停预售在售房屋、暂停办理新楼盘的预售许可、暂停办理资质升级及年检等措施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预售款未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2)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账户和按揭账户资金; (3)采取隐瞒事实骗用监管账户资金;
(4)未按规定将房屋销售、预售款收入等情况上传到监管系统; (5)其他不符合预收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八、其它
1、丙方需要丁方提供担保的,须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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