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 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
乙方: (预售款开户银行) 丙方: (房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张家港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位于张家港市 ,项目名称为 楼盘的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丙方在乙方开设预售商品房售房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 ,帐号: 。乙、丙方同意由甲方按《张家港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依法行使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权力,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
二、乙方应按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丙方办理商品房预售款存取业务。
三、丙方应要求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的付款时间,将预售房款直接存入预售房款专用账户。
四、丙方应将项目全部的预售款(含定金)及银行提供给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另设非专用账户。
五、预售商品房成交时,丙方应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丙方凭乙方出具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发票。
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监管工作,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房款拨付时,认真审查丙方出具的甲方核准意见办理拨付手续。拨付金额以甲方核准同意支付数额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拨付。
七、丙方使用预售房款,只能按甲方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八、若工程总造价变更,丙方须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甲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九、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房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十、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将经由乙方核对确认的预售款专用账户对账月报表报给甲方。
十一、丙方可以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用于本工程建设,在主体结构封顶前最多可申请使用预售款总额的80%,剩余20%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拨付:分别为主体结构封顶5%,竣工验收10%,交付使用5%。
十二、乙方违反本协议,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拨付预售款,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银行资格。
十三、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收取预售房款,不存入专用账户,甲方有权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令停止预售行为,丙方按《张家港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处罚并公告。
十四、项目竣工交付后,丙方可向甲方申请撤销对预售款专用账户的监管,经甲方核准,5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撤销监管,解除本协议。
十五、本协议的甲方为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乙方为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丙方为该项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十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丙方各执一份。
十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终止、变更,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后方为有效。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丙方:(公章) 法人代表:
二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