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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读后感(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0:07:18 来源:读后感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

在现今这个“自由”泛滥的时期,自由已经被高度的抽象化,然而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从古至今,对它的争论没有定论,而且还会无休止的进行下去。关于这个话题,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也表达了他的独特的观点。在此书里,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涵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问题。虽然时过境迁,但是仍有绝大部分的内容至今仍会对我们产生启迪。 说到自由,让人不禁会想到这个问题:自由到底是什么?自由是什么?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我认为,这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统治下人们的政治自由,自由是一个抽象的含义,我们很难用几句话或者几个字就把它的全部内涵与外延概括出来,因此只能用一种现象来表述,密尔将自由分成“自然的自由”与“规则性自由”,所谓“自然的自由”或者也可以称为“最原始的自由”,这种自由i普遍存在于原始社会中,以强力为后盾,充满血腥与残暴的自由。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不是平等的享有的,由强力的大小决定,只要你拥有绝对的强力,凌驾于其它强力之上,你将拥有绝对的自由。而所谓的“规则性自由”也可以称为“制度下的自由”这里的“规则”包括了“法律、道德”等等,人们的自由首先就是必须符合规则,是一种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思想,同时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应该是平等享有的,并且相互不能侵犯的。有一句名言“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而密尔所赞成的,正是“规则性自由”,并坚决反对的是“原始的自由” 。 《论自由》一书采取“总——分——总”的论述方式,共有五章:第一章,引论;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第四章,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本文教义的应用。各部分过渡自然,条理清晰,论证的逻辑十分严密。

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我认为,这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统治下人们的政治自由。当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统治者(国家或政府)和被统治者(个人)在本质上不存在对立状态,因为统治者的权威建立在被统治者中的大多数的民主选举的、授权的基础上,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总以为统治者是在按自己的意志办事、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威是统一的。这种状况却令密尔十分担忧,因为它产生侵犯个人自由的新情形,即“多数的暴虐”。人们对此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多数的暴虐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多数者的意志决定一切,使得不属于多数者群体的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被忽视”;另一是“在多数者内部,所谓大家共同的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那部分人的意志,而其余人的意志必定被忽视或受到压迫。”当社会本身作为整体而凌驾于它的个别个人时,其危害比国家权力造成的危害还大,因为“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渗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因此,为了防止社会暴虐,就要找出社会合理干预个人的限度,正确处理个人自由和社会权威的关系。因此,自由的实质就是群己权界的划分。

在经过功利地分析和平衡后,密尔找到了划分群己权界的两条原则,即:“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为自己的好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避而远之,这些就是社会对他行为表示不满所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如果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它们来保护自己的话。”

按照上面的这条原则,就存在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的合理的范围,那就是:“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最广义的良心自由,要求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辨的,或者是科学的、道德的、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第二,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的自由,要求有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的自由,只要所作所为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悖谬,或错误的;第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人们有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的自由。”

在交代了主题后,密尔分别论述了他的三大自由。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它主要是指人们对事物发表意见并进行交流的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写作自由、学术自由等等都同其相关。

在密尔眼中,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对个人和社会来说意义深远:“还不是单单为着或者主要为着形成伟大思想家才需要思想自由。相反,为着使一般人都能获致他们所能达到的精神力量,思想自由是同样或者甚至更加必不可少。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之中,曾经有过而且也会再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可是在那种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也永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由此看来,思想自由能发展人的个性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相反,如果用一种外在的标准(教条)或通过权威的力量去限制或压制人们的各种意见,将会妨碍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另外,思想自由还是追求真理的需要。世界上没有任何绝对确定的东西,即使是我们对某些事物的所谓正确的认识,也是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它只是相对的真理;我们对真理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把握而且永远不能把握一个最终的真理;如果我们把这些相对真理绝对化,我们就走向了它的反面。正是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何为正确的东西,即使确定了也有可能是错的,因此社会对待各种各样的意见(包括信仰)要宽容,要给予人们充分的思想自由。”

与思想自由相配套的,是言论自由。真理越辩越明,任何意见,无论是自然的或者是社会的理论,只有经得起反复的批驳才能为人们所接受,依靠外在强制支撑的意见是没有生命力的;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人们才会真心实意地放弃错误的主张,即使是人们已经接受的正确意见,也应该经常接受人们讨论的检验,这样就不会成为死的教条而是活生生的真理,就会更加有效地作用于个人与社会。讨论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的福祉必不可少,为此密尔从四个方面加以总结:“第一,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而这个意见可能是对的,却由于我们自己太武断而压制了真理;第二,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通常总会含有部分真理,因为社会上的主导意见不会是也不可能是全部真理,因此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中的大多数对这个意见的态度就像对待一个偏见一样,而不是建立在理性的认知上;第四,教义的意义本身也会有丧失或减弱并失去其对品性行为重大作用的危险,因为教条已变成仅仅在形式上宣称的东西,对于致善是无效的,它妨碍着去寻求根据,并且还阻挡着任何真实的、有感于衷的信念从理性或亲身经验中生长出来。”

人们的思想总会反应在人们的性格上,不同思想的人们就会有不同的性格及其生活方式,即个性。主张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发展了人的个性,而个性的发展如同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一样对人类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这样,密尔很自然地过渡到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生活应当有多种不同的试验;对于各式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应当给以自由发展的余地;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应当予以实践的证明,只要有人认为宜于一试。” 自由的含义有宽容。的确,如果没有宽容或宽容度不够,那么自由也会受到压制,我们有时会对那些与自己本身、自己民族、自己家乡乃至自己国家不相符的行为举止或做事方式等表现出异样的眼光甚至憎恶等等,这其实是对自由的冒犯。

最后,我想说,去走自己的路吧,但也不妨碍他人走其自己的路!

推荐第2篇: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

说到自由,首先要明确自由着一个领域。这个领域包括着,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着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考的、是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说到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因为它属于个人涉及他人那部分行为,看来象是归在另一原则之下;但是由于它和思想自由本身几乎同样重要,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部分相同,所以在实践上是和思想自由分不开的。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这种自由,只要我们所做所为并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背谬、或错误的。第三,随着各个人的这种自由而来的,在同样的限度之内,还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就是说,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

个人与社会,被统治者与统治者,自由与权威。

个人与社会相对于社会,个人永远是个弱者,人们总是通过有限的理性去认识自己和社会,并通过法律使个人在社会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让自己的意志得以表达,从而实现人在社会中的最大自由。密尔说: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每一个人都受到社会的保护,每个人对于社会也就应该有一种报答,那么这种报答要以何种方式?或者还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到底要遵守何种行为准绳?在密尔看来,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这些条件,如果有人力图规避不肯做到,那么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每个人都是单独的个体,个人的行为要有一定界限,当一个人都行为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就对他有了裁判权 对于一个人的自己的利益(这里所指的是合法的利益),本人是关切最深的,社会对于个人所怀有的关切只是部分的,并且是间接地,因此社会权威无论以何种方式以对社会成员施以所谓的“保护”为理由,如果不被当事人允许或认同,那么对于社会成员的自由都是一种压迫与威胁,需要加以阻止,以社会成员特有的方式,那就是意见自由,无论社会发展到何种地步,我们一定要争取到的是,完完全全的思想自由,讨论自由与个性自由,这样才会明清真理,纠正谬误,因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

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统治者掌握着至高无上的权力,用这些权利对于被统治者施以压迫,剥夺他们的自由,当然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争取自由的过程,因此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统治者的权威被建立在选举、授权的基础上,他们不敢随意施设自己的淫威,被统治者就以为统治者是在按照自己的意愿办事,认为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威是统一的,但事实上,这是永远不可能达成的理想状态,密尔认为,这种情形会产生侵害自由的新情形,即多数的暴虐,多数人的意志决定一切不属于多数人的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被忽视;所谓的大家共同的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那部分人的意志,而其余的一直必定被忽视或受到压迫。

社会权威和个人自由:密尔把个人放在第一位,重视个人的自由与社会权威对自由最小的干预,社会对个人施以权威的方式主要有二,法律与社会舆论,密尔就是要找到一条准则,不论所用方式是法律惩罚下的物质力量还是社会舆论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在经过正确分析和功利平衡后,密尔找到了这条原则,即: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为自己的好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避而远之,这些就是社会对他行为表示不满所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如果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它们来保护自己的话。密尔极力主张个人对社会的独立性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持谨慎态度,这与密尔所处的时期有着一定的关系,由于当时的资本主义已发展到垄断阶段,个人的作用比起社会整体的作用已越发不明显,使得该学说具有广阔的群众基础。因此密尔提醒人们不要失去自我,因为“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一自由与集体

而谈到自由就要谈到集体(所谓的集体)。一些集体的存在并没有很好的为集体里的个人带来福祉与利益,更多的是为了这个集体中少数人的利益和权力,里面的大多数人是“被”加入的,他们的自由和福祉收到了“名正言顺”的侵犯。密尔说: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货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结果是人民会要压迫其自己数目中的一部分。其实,我觉得当中的少数人在数量上并不是少数,而他们的愿望与声音就这样被“少数服从多数了”。而服从的结果并不一定给集体带来很多好处。时间久了,可能就会产生“奴性服从”。这都是自由的悲哀!

其实,很多时候,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那个意见可却可能是真确的。有时候,一项任务没有被授予一个人而是另一个人,前一个人却可能是最合适的。

其实,进步与自由是有很大正相关性的。密尔说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因为一有自由,有多少个人就会有多少独立的进步中心。这个观点可以很好的解释我们国家在创新上出现问题的原因。

二,自由与思想的禁区

当然,最大限度的倡导思想自由并不意味着公众想说啥就说啥,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我们必须为公众的自由设定一个围拦,即不允许他假借思想自由而恶意攻击他人、攻击社会。揭示了我们这个社会对人们思想自由的一种限制,对思想领域里先行者无情的打压。而当局所掩饰确是事实的真相,先行者们的所作所为却不会对社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恶性影响。

在中国,我们的官方总是人为的设置了一些思考的禁区,而他们所限制的禁区却恰好是一个社会最敏感、最关键的领域。他们总是在这些最为重大的问题上事先放置一套他们的理论,并给予其最崇高的评价,似乎他们的这套理论便是最完美、最完善的。与此同时,他们决不允许任何人在探讨这些问题是越雷池一步,即不能脱离他们已经制定的理论;抑或是说在其他人大体上要和他们一致、不能和他们唱反调。如果有谁公然地挑战他们的“权威理论“,他们便会抗战到底。他们一定会借社会的强力无情地对这个”反动“的理论进行批判,甚至在极端的时刻还会对持有这种观点的思考者给予残酷的人身攻击。倘使你还是执迷不悟、不知悔改,那他们就会让你在”他们的地盘“上决无立足之地。他们一定会极力地压缩你的”反动理论“影响的范围,一定会让你这个”恐怖分子“彻底的消失在公众面前。在把你掀翻在地之后,他们再给你的思想和理论冠上冠冕堂皇的“反人民、反社会”的枷锁,让你永世不得翻身。

最后,公众在他们的忽悠下竟轻易地更加相信了官方的所谓的正统理论。

三,自由的现实意义

人类的自由,也就是人类个性充分发挥的自由。密尔认为一个人如果能力已经臻于成熟, 就可以而且 应该能够按照他自己的方法去认识去解释经验,这是他的特权,也是他的正当条件,所以人类的官能在对于他人的经验问题上即便是正确的经验也要充分地选择消化吸收,不然,便只会减弱而不会增强它的理性功能。密尔把人性比作一颗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各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使它成为活东西的内在方面的趋向生长与发展起来。因而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一个金属框架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它规定好了的工作,并不象利用机器人去打仗、做工、种田那样简单。 人性在人身上的表现不仅在于人做了什么事,主要之点还在于做这件事的是什么样的人,因为事情只要条件具备都可以做, 而不同的人做相同的事情则可能会有不同的表现以及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通往奴役之路》读后感

“自由的精神就是对自己是否正确不是很有把握的精神”。--哈耶克

《通往奴役之路》针对的是英国战争期间左倾对于自由主义威胁提出的 。 因此 很多地方哈耶克都不是单纯的描述自由主义的具体价值观而是在与集体主义的辩驳之中不断澄清自由主义关于一些基本问题的看法 理是越辩越明 在不断的辩驳和澄清之中哈耶克将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明了的阐发了出来 价值判断与单纯的情感宣泄室不同的 哈耶克对于社会主义的攻击时建立在其严密的论证以及自己本身所持的观点的基础上的 因此 这样的价值判断实际上更有其价值 其价值在于 通过其价值判断我们能更清楚的了解其思想 通过哈耶克骂的什么 怎么骂 用什么骂 我们基本可以勾画出他的思想轮廓

本书引论中,哈耶克大声疾呼,西方世界的民主国家,有重蹈德国覆辙的危险。因为一股祟尚社会主义之风,正在这些国家到处弥漫,而作为文明基础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却渐渐被人淡忘。

自由主义说到底其实是关于人权的一种思想

哈耶克指出

自由主义的根本是个人主义

有必要指出的是

这里的个人主义并不是道德意义上的

利己主义

而是一种对于个人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权利的认同

基于这一出发点自由主义宣扬自由这一价值观的意义

自由的是指个体的人具有选择的权利

其外延是丰富的

民主

平等

以及法治 都是其必要保障

然而这些都是有其特定含义的

关于社会主义 哈耶克是十分反感的 哈耶克认为,社会主义是对自由的最大威胁,它天生就具有独裁主义倾向。 甚至于直接指出 社会主义等于奴役 这在中国很多新旧左派看来简直反动至极 然而当我们看完这个书的时候再结合我国若干年的惨痛经历 我们会发现 此言不虚 哈耶克认为 社会主义与纳粹主义尽管一左一右 但是都是持集体主义的 他认为 计划主义是走向极权主义的必由之路 或者说第一步。独裁较之政府管制更为有害,它从根本上危及到个人自由。因此,以自由为灵魂的民主主义,势必与社会主义水火不容,它们除了“平等”二字以外,别无共同之处.但即便是平等,二者也有云泥之别。民主主义是从自由中寻求平等,而社会主义的平等,只能是从奴役和抑制中实现,因此社会主义的民主,只是徒有虚名。

哈耶克坚信,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保障。他把实行私有制的社会,称作“富人得势的世界”,而实行公有制的社会,在他看来,是“只有得了势的人才能致富的世界”。在私有制社会,穷人的机会虽然比富人少一些,但只要通过个人努力,同样可以发财致富,虽然每个人的收入不可能均等,但走向致富之路的机会却是均等的,这是真正的社会平等。可在公有制社会里,尽管穷人名义上是公有财产的主人,但实际上,哪一部分财产也没他的份。不仅如此,由于事无巨细都被当局牢牢控制.老百姓只得低声下气,任人摆布,靠当权者的“恩施”过日子。哈耶克于是问道,究竟是一个“富人得势的世界”好,还是“只有得了势的人才能致富的世界”好呢?

在哈耶克看来.一切类型的计划经济都是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法西斯主义并没有多少区别,它们都是集体主义。哈耶克认为,迄今为止,对配置资源来说,竞争最为有效,计划是与竞争鲜明对抗的,它只有被用来弥补市场缺陷时,才能与竞争结合起来。如果完全限制竞争,而用计划取而代之.那么结果必将一塌糊涂。哈耶克历数了计划经济的种种弊端。

计划会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在市场经济中,信息浩如烟海,情况复杂多变,一个人纵有三头六臂,也无法面面俱到,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因此,分散决策势在必行,由当局用单一的计划来控制经济,只会弄巧成拙。而且,在计划体制下,企业家的收入和升迁,并不仅仅取决于业绩,而往往由上级主管部门说了算。这样,企业家与其“眼睛朝内”,在企业埋头苦干,还不如“眼睛朝上”,多与上级部门联络感情。加之在计划体制下责权不清,企业无论亏赚,都与企业家没有多大关系,所以,他们在决策时,通常并不从企业利益出发,而是投上级所好,看他们眼色行事。事已至此,企业又何谈经济效益呢?

更糟糕的是,经济计划必然导致政治集权。假如要制定一项登山计划,由于个人的偏好不一致,在选择目的地上,难免意见分歧。或许有人想看泰山的日出,有人想欣赏华山的险峻,也有人想一睹黄山的风姿……结果大家七嘴八舌,吵成一团,计划胎死腹中。要想计划顺利进行,就得推出一个权威,由他独揽大权,最后一锤定音。这样, “独裁”就不可避免。而且,要大规模地推行计划,独裁的效果最为明显。因此哈耶克说,独裁和计划是一对孪生兄弟,相伴相随,形影不离。

政治上的专制,又会产生“当代蒙昧主义”。所谓“当代蒙昧主义”,是指“思想的统一性”。在中央计划体制下,当局为了达到一定目的,总是开动一切宣传机器一日复一日地向人们灌输同样的思想。结果全体人民形成了同样的思想模式,最后某个人或某个集团的思想支配一切。“当代蒙昧主义”之所以站得住脚,主要在于当局炮制了一种“高尚的谎言”,使得人们相信:当局要建立的道德标准.是惟一正确的;当局要努力实现的目标,正是他们所希求的。比如,30年代德国政府为了消灭犹太人,找出了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大造舆论,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一个观念:犹太人是世界上最可恶的,必先诛之而后快。双手沾满鲜血的德国青年,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罪孽,反而洋洋自得,充满崇高的使命感。他们空有健康的躯壳,却已经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思想。

耶克论证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体系必然走向独裁专制与腐败

推荐第3篇:《论自由》读后感

约翰·密尔 《论自由》

在看这本书的时候,第一个感觉就是:好难懂。书中的指代性的词语有很多,让我每次读着读着,脑袋里形成的“线”啪嚓一下就断了,我也变懵了,思想便“神游”了。每次“断”掉的时候,又自觉重新反复看前面几句,想知道约翰密尔先生到底想表达一个怎样的意思,如此反反复复,慢慢的想想,才发现,“啊,通俗地讲,原来是XXXX的意思啊”。嗯,我想这可能是那些思想家,伟人们都有的语言习惯,另一方面,主要原因是我的思想深度还不够。

《论自由》分为四部分,分别是:一,引论;二,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三,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四,本文教义的应用。

(一)关于引论

其中在引论中,我最常看到的字眼儿便是“权力”。我们在谈论自由究竟是什么的同时,都无可避免地回提到这个字眼——权力。一个人是否自由,相对地,就要考虑对他权力的限制。至于这个权力限制的范围有多广,又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又有哪些特例,用密尔先生的话来说就是“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他在引论中为我们解答了这一问题。

对于自由和权力的相对,密尔先生心中的“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具体为我们给自由的给予和权力的限制,划清楚了一个界线。其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思想和感想的绝对自由”,具体表现在实践、科学、道德、神学、情操等等一切方面,人们可以保证自己意见和看法的绝对自由;看到这里我在想,我可不可以理解为伏尔泰说过的,“虽然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保证自己意见看法的自由,思想是存在自己脑袋里的,我们当然可以怎么想怎么认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密尔先生在这里提到一点,“说到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因为属于个人涉及他人那部分行为,看来象是归在另一原则之下。”这说明,思想自由是一回事儿,而发表和刊发意见,由文字呈现、传播给大众、表达自己看法,又是另外一回事儿了。

二、“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只要我们所做所为并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

我认为比如说我喜欢网球,参加网球活动,这一行为或活动并无害于他人,所以他人也不能强迫我不打网球,这便是我的志趣的自由。

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

这里所说的联合自由,大概就是人们可以自由联合成立工会、小团体之类的。当然在这些的前提下,必须保证无害于他人这一要求。

不难看到,在陈述以上自由的同时,密尔先生不断强调的是他人的利害,他人的自由。一句话来说,密尔先生认为只要个人的行为如若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利害时,那就不应该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只要是妨碍了他人利益的,都应受到来自法律的惩罚,人们也应采取积极性的对他人有益的行动,要强迫人们去做,例如法庭作证、救助他人,这是正当合法的。 我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要懂得进行自身的管理,积极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不能剥夺或损害他人好处和自由。

在引论中,我还有几处不懂的地方,比如说前部分权力与政府统治之间的关联啊,发展神马的,我被“绕”进去了,没有看懂。比如这几句“成功倒会把失败所会掩住的错误和弱点暴露出来.那个认为人民无须限制自己施用于自己的权力的观念,当平民政府还只是一个梦想的东西的时候,或者还只是一个见诸载籍存于远古的东西的时候,听来颇成一条自明的公理.一些暂时性的反常情况。”深奥啊,看了几遍,还是不懂。

(二)关于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我比较感兴趣的是以下几点:

首先,是思想自由方面,具体讲人们对于意见的分歧,密尔认为不能强迫异议的人沉默 。他在书中提到,“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这句话常常被各科老师在课堂上提到过,我都有印象,但现在才知道是出自密尔先生的《论自由》。

其次,对于自己思想或意见与他人的意见冲突时,密尔认为“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这几句话,给我上了一课,在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和他人发生分歧,意见相左,但重要的是要有宽容的心,我们应承认分歧的存在若他人的意见是对的,不然,我们就失掉了密尔所说的“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若他人的意见是错的,反之,他人便也失去了得到真理的机会。每人都深知自己是可能错误的,可是很少有人想着有必要对自己的可能错误性采取什么预防办法,所以我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应该多思考多思量,多听他人意见并尊重他人,用一句中国的古话来说便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谦逊的做到这一点,这不失为一个追求理性和真理的人的做法。

最后,权力和义务都是相对的。在思想自由这一点上,从古代到现代,政府都不应用权威来迫使让公民改变其意志。密尔认为“要仔细小心地形成那些意见,并且永远不要把它们强加于他人,”,看到这里我在想这算不算叫做政府给人们“洗脑”,但下文便很理智的说了有个前提便是“除非自己十分确信它们是对的”,这样才是政府更为民主、明智的做法。

相应的,密尔先生认为没有无条件的、绝对的言论自由。公民也不能昧着良心去散播危险的教义,特别是恶意煽动的言论,使他人的利益遭到损害,这是愚昧也是错误的做法。我们需要做的是,以正确的思想或意见来指导我们自己的行为,这样才能有效的禁止有心之人恶意宣传我们。当然思想自由也不是毫无约束的自由,在建立法的信条上,只有坏人才害怕那些有益的信条,法也应该是站在严谨、正义的立场上的。

(三)关于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

这一章主要论人性,是否可以说为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呢? 书中密尔举例说“人的目的„„乃是要使其各种能力得到最高度和最调和的发展而达成一个完整而一贯的整体”,我认为这句话说的很好,人要想得到一个最理想状态的发展,无须说要达到怎样一个高度,达到怎样一个巅峰,自己的人生要自己把握。一个人最理想的状态,就应该是书中所说的将自己的各种能力得到最高度和最调和的发展。

密尔先生认为,发挥自己的个性自由,是创造人类福祉的重要因素之一,他以嘉尔文学派的理论举例对比,阐述了自己的自由思想,该学派认为“凡不是义务的就是罪恶”,即把自我的意志看成一种罪恶,而密尔先生认为发挥自己的个性,不仅是个人的发展,更是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样也实现了人的价值,使人的能动性发挥到最大。

还有一个有趣的观点是密尔对于天才的看法,他说“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有天才的人,在字义的命定下就是比任何人有较多个性的。”他提倡给天才更多的自由,不能把天才那部分的人束缚在社会固定模式下,这会使他们丧失天赋。要在思想上和实践上给予他们更多的自由,而不是把他们看成“怪物”。

有自由便有专制,密尔在这部分提到主张打破社会中的专制、暴政。(此部分不大感兴趣,恕我该处省略N个字„„)

(四)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和本文教义的应用

该部分主要讨论了社会对于个人的限制,个性化和社会化的冲突。 我认为社会在倡导自由的社会中扮演着裁判的角色,而主要衡量的标准则是前部分反复被提到的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人在社会中生活,当然要遵守社会的规则。一个人自由的限度在哪儿?怎样的自主权才算是正当的?书中简单来说好像有三点:

1. 运用我们的个性来追求自由、利益时,不要损害彼此的利益,侵蚀他人权力; 2. 以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为先,对社会、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害要担负起责任 (比如遇到坏事有义务举报、出庭作证等等)

3. 当行为有害于他人,但是还没有触及法律,那他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

这些观点好像前部分都有所涉及过,但密尔还是详细的具体举例来阐述,让我懂得区别和辨别。比如“一个士兵执行任务喝醉酒”的情况,“一个人由于不知节制或挥霍无度而无力偿付债务,或者已负有一个家庭的道德责任而无力瞻养和教育”的情况,密尔都清楚的阐明自己的观点。

在教义篇中,主要讲自由在生活中的运用,特别是在经济生活中。密尔先生主张自由竞争,自由贸易。现在是自由竞争的社会,优胜劣汰很正常。如果一个人在合法的竞争中取胜,那必然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自由竞争的原则下是合法并正当的。社会与他人并不负有责任。密尔先生认为,对竞争应实行自由、开放的政策,不能对其约束。即“约束就是罪恶”,对贸易的约束,竞争的约束,将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其中我发现了一点,密尔先生在书中好像对经济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阐述。但也主张政府一定限度的干预经济活动,但不能强制干预企业工业生产活动,以及企业内部管理等。(好像是这个意思,没看懂后面那些)。

我认为书中对于自由的一些基本的观点,大多是显而易见,我们也十分赞同的。这说明密尔的《论自由》中的思想早已经影响着我们,影响着中国。以前的中国是无所谓自由的,君主专制,皇上的“万岁”、文字狱,自由一词都是后来近现代中国知识分子受西方思想的影响下,慢慢地有所醒悟,有所追求。《论自由》中的观点,不仅是在他那个年代,还是在现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观念,不会因为时代、社会的进步而淘汰,是我们永远值得思考和追求的。

推荐第4篇:论自由读后感

>读后感

说到自由,首先要明确自由的定义。所谓自由,密尔给出的定义是:“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无论是意识的内向境地,即最广义的良心、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还是追求个人趣味和志趣的自由,即每个人有自由订定自己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个性,按照自己喜欢的去做;亦或是个人之间相互交往和联合的自由,即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和受骗,这些都是允许的。这些自由,简而言之,只要我们所作所为无损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荒谬或错误的。而意识、追求、交往,都需要外化为一定的行动,而支配行动的内驱力少不了个人的意志,而每个人的意志都应该是自由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所谓的人民意志自由,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结果是人民会强迫自己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这也就导致了集体的存在。可问题在于有些集体并没有为其成员谋福利,这些成员的自由和福祉受到了“名正言顺”的侵犯。例如,在大规模水灾时,集体的领导人会充分利用集体赋予的权力,率领家人使用优先的交通工具转移财产和家人到安全的地区。对于领导者,此时可能维护了个人自由,但也只是所谓的“自由”,因为他忽略了自由要建立的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基础之上。但对于群众,此时的生命权、财产安全权却失去了发挥其自由的空间。因此,在一个集体中,自由容易受到侵犯,虽然密尔也说到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个人的行为只要不危害他人就有完全的自由,他人和社会就无权干涉;只有当个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时,社会才能对其行为加以限制,法律才能对其进行阻碍和惩罚。那么对于此类领导者的做法,他的行为看似没有超出自由的范围,因为法律没有对其加以限制。个人认为,此时的自由与法律好像成了一对矛盾,角度不同,观点自然也不尽相同,任人都能唯亲,何况是救人呢?

密尔对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也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他认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根本目的是发展人的个性和智慧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一种观点或理论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真理,需要自由讨论和论战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由此联想到,就像我们中国历史上的“舌战群儒”、“儒墨之争”、“戊戌变法”、“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等一系列的事件中,都是有关思想的论战,同时他们也享有了讨论的自由,于是才有了诸葛亮给我们呈现了先守后攻,语带双机,各个击破,语势磅礴的高超辩论技巧;才有了儒学已不再是曲高和寡的贵族式的内圣修身之学,而是发展成为兼济平民的外王之学。从孔子到孟子,儒家在坚守仁学核心价值的前提下,又吸收墨学之“义”,走出了一条主体性传承与包容性创新之路;才有了中国历史上封建制度被瓦解,封建思想被击溃,带来前所未有的思想解放的高潮。由此可见,真理只有经过反复的讨论才能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更新纠正,才能更好的造福于人类。的确,人与动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人拥有一个能够进行思维的大脑,能够产生智慧的火花,正式因为有了人类的思考,我们才创造了伟大的文明,才成为了这个星球上最有智慧的生物。正如密尔认为的那样,“如果取消或限制人们在思想方面的自由,人将不成其为人。”“一个意见要是正确的,尽管可以一次再次或者多次被压制下去,但在悠悠岁月的进程中,一般总会不断有人把它重新发现出来,直到某一次的重现恰值情况有利,幸得逃脱迫害,直到它暂露头角,能够抵住随后再试图压制它的一切努力。”这也给我们一个信念,真理是客观的,是经得起考验的。而思想和讨论,正是真理得以发现和成立的必要条件。所以思想的自由和讨论的自由是所有自由问题上最关键的。

一个进步的民主社会仅只允许人们有思想和讨论的自由是不够的,还应当允许人们有依照自己的观点在个人生活领域中行动的自由,也就是说,应当允许人们把自己的想法在生活中付诸实施。“只要风险和危难是仅在他们自己身上,就不应遭到同人们无论物质的或者道德的阻碍”,这就要允许人们拥有发展个性的自由。

密尔指出,允许个性发展,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极大的好处。个性愈分歧,文化愈丰富,就愈需要自由。实现个人自由的必要性在于: “人类是由个人组成的,没有不同个性的自由发展,就不可能有人类的繁荣和进步。”正如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正是因为中国政府尊重各民族的风俗文化与宗教信仰,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才有目前56个民族的团结,才能给中国带来的繁荣安定。假如一切个性被压制,就像封建制度下的人民具有奴性思想,这样一个“千篇一律“的民族却未能在外敌来侵之时一致对外,原因就在于他们被剥夺了个性的自由,个性得不到发展,个人的意志力也会显得薄弱,在困难面前像一堆散沙;而个性又是推动个人自身发展的动力之一,失去了个性就像鸟失去了一翼,注定只能无力的一边倒,成为一个备受欺凌的脆弱的群体。

由于社会对于个人的限制,于是产生了个性化和社会化这一对矛盾的冲突。一个人自由的限度是什么,怎样才是正当的自主权?书中大致有这样几点:

首先,运用我们的个性来追求自由、利益时,不能损害彼此的利益,侵蚀他人的权力; 其次,以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为先,对社会、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害要担负起责任(比如遇到社会恶性行为有义务对其举报、出庭作证等);

最后,当行为有害于他人,但没有触及到法律,那这个人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最近浙江温岭市的虐童事件中,因为我国并没有制定相关虐童罪的法律,颜艳红并未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她面对的社会舆论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在教义篇中,大部分是说自由在生活中的运用,尤其是在经济生活中,密尔主张自由竞争,自由贸易,优胜劣汰。但也不排除一个小社会内,比如一个企业内部成员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供给服务与顾客消费需求之间的自由竞争与合作,就好比世界500强企业中国联通的广告语:“让一切自由连通”,他们设置这样的广告语和企业理念是自由的,提供给消费者怎样的服务也是自由的,体现了中国联通将致力于通过现代通信与信息服务,满足人们“随心如意,心想事成,事事顺利”和渴望“社交与归属,受人尊重”的情感需要,他们让人们的连通自由得到了满足,也就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通过满足人们更高层面的精神需求,也体现他们公司的自主品牌价值。从这句广告语中就能看出一个成功的企业,少不了让员工自由和顺应着客户的自由!

“每个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适当监护者,不论是身体的健康,或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人若彼此容忍,个按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在生活,比强迫每人都按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就我个人看来,自由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但现在撇开政府不谈,就连国家普通公民还对自由一词有所顾忌,也就是说无论权力者还是权利者对自己拥有自由都没什么信心。事实上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如此巨大的成就,究其根本,就是在于在经济领域松绑了,给予了经济自由,给予了公民相当程度的经济处分权,农民可以相对拥有土地的处分权,城市居民可以勇敢从事工商行业,因为自由激发了人民的主体性和积极性,更通俗地说,让人民有了真正当家的感觉,人民的自由就是最大财富的源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受惠于自由却浑然不自知,这本身就是最大的悲哀。没有了自由,就没有了自己的主体性,回到裴多菲的诗句中去,离开自由的爱情最终会使得双方窒息,丧失了自己发展的可能性,于是双方最后还是失去了爱情。但是如果让大多数人选择,正如“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没有了自由的生命,那生命的意义就不是由自己发现,而是被别人预先设计好,我们每个人就只是充当一名演员,在一个小小的毫无创新的舞台上,上演了一场被上映过无数遍的老电影,再经典也只是属于过去那个时代的印象,那并不是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的目的,随之而来的结果与主体已经没有相关了,才会有“不自由毋宁死”的叹息。当个体的生存与生活总是因为社会既有的僵化道德、教条或者潜规则所束缚,从而失去甚至放弃了自由,个体的幸福感从何而来,若人人没有了幸福感,社会的和谐安定从何而来,人类未来的发展又从何而来!

推荐第5篇: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

全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先总述文章所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第二章论述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必要性。第三章论述个性与自由的关系及其意义。第四章论述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就几个案例讨论本文教义的应用。

密尔从小深受激进主义阵营的父亲和功利主义阵营的边沁影响,他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论证自由主义,使二者成功融为一体。作为个人主义的宣言,《论自由》一书被不少人视为与1785年法国大革命、1848年革命并列的自由主义完成的标志。

正如密尔在开篇中所说,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这一开篇点题式的回答点明了写作的主题,让读者一目了然的清楚本文所要论述的东西。《论自由》一书共有五章,围绕公民自由这个中心,对自由问题在诸多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章为引论,他指出全书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探讨社会对个人合法施用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宣布自由是在不剥夺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自己的好处的自由。第二章论述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认为人类应当自由形成意见,自由发表意见,不要试图用权威压制言论自由。第三章阐述个性的自由发展,认为这是人类幸福的首要因素,尽可能的给个性以最自由的发展余地。主张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反对社会习俗的专制。第四章讨论社会对个人自由控制的限度。提出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源于社会对他的保护。社会成员的行为只要互不损害利益和权利,只要为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受损害与妨碍而承担责任,就不受社会强制。第五章重申两条格言: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也不得对之干涉;个人行动若有害于他人利益,个人要向社会负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

“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底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若只围在管理技巧方面或者在事务细节实践上所表现的类似的东西方面稍稍好一些,而竟把全体个人智力的扩展和提高这一基本利益推迟下来,一个国家若只为——即使是为着有益的目的——使人们成为它手中较易驾驭的工具而阻碍他们的发展,那么,他终将看到。小的人不能真正做出大的事;他还将看到,他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的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

这是《论自由》的结尾部分,看到这里,突然觉得前面洋洋洒洒的文字竟然被概括的如此凝练,确有着振聋发聩的作用。

首先清楚了这本书的写作背景。即在英国工业革命之后,造就了工业资产阶级及其对立面工业无产阶级。两个全新的阶级自诞生之日起就不约而同的提出要改革现存的政治体制,获得选举权。在1832年的议会改革运动中,两个阶级联合起来声张自己的政治主张,可最终却只有资产阶级获得了选举权,而无产阶级却在“如果民主占优势,必将带来暴民政治,出现专制”这样一种社会思潮和社会心态下被挡在了政治的大门外。再联系到密尔所生活的维多利亚时代,尽管此时的英国在经济和综合国力上都达到了鼎盛,但在社会结构、观念、风尚乃至道德上,对个人的个性和独立性的限制却 依然存在。正是在这样的一种大背景下,密尔对“自由”开始了思考

《论自由》一书从五方面展开论述,分别为引言、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

一、论社会驾于个人权威的限度以及本文教义的应用。个人认为五个部分在内在逻辑上有着很强的联系:

其实我想说读这本书的过程是痛苦的,那薄薄的书在我刚拿到是时我还在想很快可以啃完它,而直到现在我发现一个好翻译是如此重要。第一次用读课本的方式去看一本书,即使前面看卢梭的书也没这么累,看着那些拗口的、句子结构又超长的译文,即使我反复推敲和理解,一本书看下来,竟也有一半难以理解。其中应该也有我知识浅薄,逻辑跟不上的关系吧。所以请不要见怪,我只能截取一些片段,零星地表达我的感想。

密尔作为一名功利主义、实证主义思想家,他的真理观打上了这一流派的鲜明烙印。他认为真理只不过是在暂时无人能举出反证的情况被假定为真理。尽管密尔未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而激进的论断,但是无疑他的思想已经接近于20世纪美国的实用主义者们,一种无真理的真理。就如地心说和日心说,现在的我们以历史的角度清晰的发展过程,那不排除随着科技社会的进步,以后的人们也会这样看着我们的发展,我们所认为的真理也变成谬论。

文中提到“在一个人口已经过多或者有人口过多威胁的国度里,若出生为数较多的孩子,结果会因有他们的竞争而降低劳动者的报酬,这对于一切依靠劳动报酬维持生活的人们也是一个严重的侵犯。”我们常说“中国别的不多,就是人多”,我不知道这样的一句话中透着的是自豪还是一种带有戏谑自嘲的无奈,确实,人多,于是我们看到了在面对天灾人祸时的同心同德。人多,于是劳动力也多,从来都是物以稀为贵,所以我们的劳动力如此廉价,因为同样的工作,你不做,有太多人排着队等着。温总理的乘除法说“一个很小的问题,乘以13亿,都会变成一个大问题;一个很大的总量,除以13亿,都会变成一个小数目”。就目前遇到的各种竞争,各种考试,常常希望人越少越好,然而现实是残酷的,有人的地方就有比较,就有第一名的存在。联系论自由这个主题,我想说自由可以就存在你心里,你有权选择去面对挑战,去证明自己,去做那万里挑一的胜者,也可以选择退缩,半途而废,每年的国考缺考考生如此之多就是一个例子。选择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的体现。

密尔在书中讨论的是社会自由 ,书中谈了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社会和政府的权威对于人们的影响和该有的限度,而我认为书中最精彩的是谈了个性。人类是自谕为高等生物,因为有智慧有语言,同样这也决定了人的思想是不同的,就算是双胞胎,在相同的相貌下藏着的是不一样的心。个性是每一个人不同于其他人的标志。密尔在书中认为如果仅仅为了社会的稳定,人们思想上的懒惰会使很多富有先进意义的观点或人受到排斥,而此时的社会是不健康的,没了数量上支持的优势,那些掌握公权的人受到制约的可能性就会变小,人们会渐渐习惯迷失于现有生活而社会会停滞不前。如中世纪欧洲的黑暗年代,宗教势力一手遮天,如果不是有那么多的英雄觉悟,现在的欧洲不会是如今的样子,但注定反抗是要代价的,我们从小便听说过许多被教会迫害的英雄。

如今的社会开始强调人们的个性,希望每个人都勇敢展现自己,发光发亮。创新被认为是一个很优秀的能力,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发展了起来。全球市场的建立为各国的经济发展注入了不一样的元素,个性的发展拥有了良好的土壤。可以说我们比生活在密尔那个时代的人幸福得多。然而作为大学生的我同样在困惑这样一个问题,刚刚脱离或者说大部分脱离应试制度的我似乎在过去的教育中并没有习得什么,个性似乎并不存在,或者说不明显,而到了大学,个性突然被放在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茫然失措是此时的我最好的形容词。大学中老师说要努力发掘自身,是的,我真该好好重新认识自己。好吧,有点偏离主题了,我想说,试问如果社会中的人们都只是服从或没有争论,会多么可怕,所以个性的发展是社会自由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至少我是这么认为的

不知从何时开始,“身不由己”这个词开始频频出现在人们生活中,来自各方的压力开始在无形中侵犯我们,自由的空间也受到了压迫。在密尔看来,有两种主要方式干预了个人自由,一是法律惩罚,二是道德压迫。这涉及到本书最重要的部分,即那条“极其简单的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的或者集体的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由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员,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滥用权威会侵犯社会合理的限度,侵犯个人的自由。密尔自由论的核心便是“危害标准”,如果你没有足够的事实说明一种行为危害到其他人,那你就不能用法律或社会道德压力来阻止该行为。大多数的人们受到的应该是道德压迫吧,社会以其特有的方式在影响着每一个人。社会其实就是由人所组成,很奇怪为什么最后会反而受到来自他的压迫。密尔在第四章的标题便是论社会驾于个人权威的限度,事实是我们应该去爱这个社会,也就是适应它,同时也要反抗着。你爱你的家人,所以恒铁不成钢。也许某些人在滥用权威,但这是个别现象,我们需要每个人来帮助这社会变得更美好。

现在看来,《论自由》中最实用的观点似乎都已经过时了,但其中有些一般的概念仍然起着作用,特别是关于自由的基础和原则以及个性自由等观点依然是自由主义中的经典,值得推敲探讨。

每本书的存在都有其价值,我们不能一味否定,也不能一味肯定。我认为“自由主义”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自由主义主张的就是个人的自由,但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为了让每个人享受同等的自由,就必须对个人的自由通过一定的法律来加以必要的限制。自由主义主张保障人们的自由,但不意味每个人可以为所欲为,而这一观点在密尔的《论自由》一书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是密尔的尺度,也是我们的自由所应有的尺度。

推荐第6篇:《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

一提到自由,我的脑海中顿时联想到许多:它既是一种社会人的权利,是人们在不要侵害别人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为;也是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即尊重人们的自由意识,维护人们行善的自由,并制止侵害他人的恶行。前者从社会学角度来讲,后者则是从政治哲学角度来分析。诚然,自由是人类历史文明进程中一个永恒的主题,从古至今,无数的思想家、政治家、哲学家追求它、关注它,并试图为它找到理论支撑的基础。其中,我认为《论自由》一书对自由问题作出了令人满意的阐述。

一、主旨思想

《论自由》是十九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最重要的政治著作,完成于1859年。通读全书,可以看到这部著作的核心要义在于对个人和社会之间权力界限的划分。简单来说,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个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的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

全书采取“总-分-总”的论述方式,共有五章:第一章,引论;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第四章,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第五章,本文教义的应用。各部分过渡自然,条理清晰,论证的逻辑十分严密。

(1)引论

在该书的引论部分,密尔就开宗明义,阐明《论自由》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但是,民主化的出现给人类追求自由的事业带来新的课题。早在民主化之前,人民通过制约政府权力来保障自已的自由。一方面,人民可能以宪法限制政府的权力,维护个人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另一方面,人民可能期望通过民主的方式控制政府,使其追求人民的利益。然而,随着民主化的出现,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运用权力的‘人民’与作为权力施加对象的人民并不总是一回事;而所谓‘自治政府’也不是每人管治自已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其余所有人管治的政府。”这样就会出现一种情况,人民会压迫人民中的一部分人,密尔将民主社会人民的权力压迫性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

(2)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密尔认为,公民自由中最重要的就是思想和讨论的自由,即在科学、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问题上,人民有形成、阐述和坚持自己意见的自由。他认为人类应当自由形成意见,自由发表意见,否则便是人类理性与德性的毁灭。

思想自由,通常也称为思想自由权,是指进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张、意见和想法的权利。思想自由强调个人内心活动的自主性,它是保证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观和思维能力进行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做出各种自主性行为的基础。另外,思想自由还是追求真理的需要,我们对真理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相对而没有绝对的真理。因此,社会对待各种各样的意见(包括信仰)要宽容,要给予人们充分的思想自由。

讨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真理越辩越明,任何意见,只有经得起反复的批驳才能为人们所接受。即使是被广泛接受的正确意见,也只有经常接受人们的检验,才能保持鲜活,更加有效地作用于个人与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讨论自由密不可分。

对于各种思想的自由探索和自由讨论,是保证科学和艺术获得发展的首要前提。凡有这种自由的时代,必是学术昌明、艺术辉煌的时代。凡压制这种自由的时代,必是思想和艺术死气沉沉、愚昧黑暗的时代。真理只能在自由探讨中才能被发现。在某一个时代某一个民族思想界一时居统治地位的观点,并不能因此而被认为即是真理的观点。

(3)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

人们拥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后,因为思想的不同,个性自然而然地产生了。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具有着双重属性:社会性与个性。社会性是人们在社会中生活所必备的一些共性,它是由习俗、法律等规范形成的;而个性代表了不同人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是社会进化改变的基础。在个性和社会性孰轻孰重的问题上,密尔主张把个性放在首位。他认为,当个人思想与能力成熟时,就应当按照自己的办法,自由地决定自己在社会中的行为,这是人的权利,别人的和社会的经验并不应该成为他的行为准则。

人的个性是社会进步的动力。特别是首创性,作为人的个性之一,是人类事物中非常有价值的因素,社会需要有人去不断发现新的真理和创造新的事物,因为没有任何事不是由某个人首创的。密尔认为,虽然能进行首创的人只是极少数,但为了这重要的少数,我们必须保持能让他们生长的土壤,即给人们一个宽松自由的环境,允许人们有个性。凡是有首创性的人,往往都有极强的个性,同社会不太相容,但观察一下人类历史,我们会发现,正是他们首先带来了社会的进步,然后其余平凡的人们模仿他们,社会发展就是这样一步一步进行的。但是,首创者的作用只是指出道路的自由,而不是定下一条后人必须遵循的准则。

此外,现代商业社会亦会带来平等化、平庸化和趋同化的倾向。在这个社会中,所有人“在很大程度上生活在相同的世界”,“他们现在读相同的东西,听相同的东西,看相同的东西,去相同的地方,所持希望和恐惧也指向相同的对象,拥有相同的权利与自由,以及主张这些权利的相同人的手段”。大众教育的普及,传媒的力量,交通的改善,商业制造业的发达,“所有原因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如此巨大的敌视个性的势力,以致不容易看出个性如何还能保住其领地。”

为了进一步以实例展示鼓励个性与压制个性所产生的不同后果,密尔举出欧洲的成功与中国的衰落作为佐证。欧洲的成功在于自由、在于个性与多样性,中国衰落的原因是缺乏自由、个性与多样性。密尔认定,多样性是欧洲进步的源泉,而中国衰落的根源在于其趋同性。他在不同场合以中国为负面例子,教育欧洲人防止堕落到中国的境况。我们也许不会接受密

尔关于中国几千年原封不动的诊断,但密尔将中国近代的衰落归于缺乏自由和多样性,这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五四运动后,我们对传统失去了信仰;文化大革命后,我们对权威失去了尊敬。这两次运动可以说是大大地促进了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在使很多人丧失了价值取向和人生目标的同时,也摧毁了推动人类发展的精英阶层。而现在,改革仍然面临种种阻力,教育也未能摆脱千人一面的模式,为免重蹈覆辙,我们有必要警惕中国再一次滑入全民趋同化的深谷去。

(4)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密尔指出,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每人既然受着社会的保护,每人对社会也就该有一种报答,也必须遵守某种行为准绳。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害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也应当担负他自己的一份。当然,一个人的行为若影响到他人利益的时候,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但是,社会不能非法干涉个人合法自由。密尔以摩门教主义为例来申告他对非自由原则的反对和不支持,并且提出自己的真实观点,即一种文明不能随便的见折于自己已经征服的敌人,不能接受停止前进的通知。

(5)教义的应用

在这一部分中,密尔重申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之外的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待;二是,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且应当承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接下来,密尔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价值观愈发明显的提出,开始论述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问题,并以许多商贸角度的事例来作为论据。他进一步指出,不能因为有些人滥用方便就使大家都陷于不方便。在他的国度里,应在借约束来进行真正有效的道德教育上运用必要数量的控制。但是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一个人被允许割让他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从国家方面来说,它一方面应当尊重个人自由,但同时应对其保持一种注意的控制。

最后,密尔提出,不涉及侵犯自由问题而反对政府干涉的三种不同情况,即:第一,个人会比政府办的好一些的事情;第二,虽然未必个人比政府办的好,但仍宜让个人来办,因为这可以加强他们主动的才能,锻炼其判断能力;第三,不必要的增加政府权力,会有很大祸患,国家的价值,从长远来卡纳,归根结底还在于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扩展和提高全体个人的智力,将会使国际管理技巧或者在事务细节实践上所表现的类似东西方面变得更好一些,而不至于使国家因为阻碍个人智力的发展而失去基本的发展动力,最终停滞不前甚至倒退。

二、现实与思考

《论自由》一书写于十九世纪的英国,当时正是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候,时代背景与现代社会大不相同,但密尔的诸多自由主义理论,在当今仍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其中,给我震撼最大的,是密尔在书中提到的第三种自由——反对政府干涉人们自由联合的自由。考虑到各种情况,他给出了个人和社会办事业的三个理由:第一,如果所要办的事由个人来办比由政府来办更好一些,交给个人办可以提高效率;第二,有许多事情,虽然由一些个人来办未必能像政府官吏那样办得好,但仍旧适宜让个人来办而不要由政府来办,因为作为对于他们个人的精神教育的手段和方式来说,这样可以加强他们主动行动的才能,可以锻炼他们的判断能力,还可以使他们在留给他们去对付的课题上获得熟悉的知识;第三,主张限制政府的最有力的理由,就是说: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在政府现有职能之外的每一增加,都足以更加扩大其对人们希望和恐惧心理的影响,都足以使得富于进取的部分公众越来越变成政府的依存者,或者变成旨在组成政府的某一党派的依存者,国家机器的作用越强大,人们的自由就越难保证。看完这三点,我深深地感受到,真正伟大的思想都是超越时空的,这三点对中国这样一个全能政府不是很好的警示吗?政府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或许能带来短期的快速收益,但绝对会对社会的进步造成障碍。所以,适当的分权与放权,不仅是自由的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

推及至今,该书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有的人说,密尔的著作以西方为背景,现今世界也的确是美国等西方民主国家的人民能享有充分的自由,而在天朝大陆无自由可谈。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中国的人民都有自由,但这都是相对的自由,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就拿目前大家较为公认的民主典范美国而言,美国公民享有持枪权,这个是我国所不可能实现的,也另不少国民好生羡慕。但这一自由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境内不断发生枪杀案,作案工具都是私人的枪支,政府也因宪法的规定以及拥有枪支的名单不全等原因没法得以切实解决。相比之下,我们应该庆幸的是我国私人枪支只有极其少数并且是走私的,一旦查到必将严重处罚,不像美国很多家庭拥有枪械,如果邻里间、朋友间、竞争对手间、陌生人之间产生冲突和分歧,有些人可能会意气用事以血的代价予以解决,中国有13亿的庞大人口,加之文化素质和受教育程度相较于美国要逊一些,其后果可想而知。

此外,说到言论自由,不得不提起的就是互联网。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的爆炸式发展,我们目睹了中国言论自由范围的急速扩大。中国网民的意见成为中国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互联网成为中国民众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中国国家领导人和各级政府官员都十分重视民众在互联网上表达的意见,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注重通过互联网征求民众意见,比如“网上问政”等。但是,网络毕竟是一把“双刃剑”。一些不良分子利用网络这个大的平台造谣生事,他们散发一些危害社会的谣言,严重影响了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就以今年8月份的“成都公交劫持案”为例,一名网友在微博上称:“成都市政府附近奥克斯广场发生劫持公交车事件。劫持者可能持有爆炸物,公交车上还有多名小朋友。警察已赶到现场,正在进行谈判。”此后,这条新闻经过众多网友的转发,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随后成都

当地警方赶往现场,经多方查证,此事件纯属误传,央视也曾予以披露。通过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出,随着通信渠道的多元化和便捷化,如果这些信息途径被用在不好的地方,便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更有甚者,以无中生有的信息来抨击政府,尤其以民众最关切的事情来伪造,从而达到煽动广大百姓来反党反政府的目的,这是整个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因此,出台政策维护网络的健康是明智的选择,这并非是限制网民的言论自由,而是保证大家在健康积极的环境中进行交流。相比之下,美国一方面在世界上极力兜售“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互联网自由”,另一方面却完全按照自身的利益和需要,不择手段地监控、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美国国家安全局早在2001年就在国内安装专门的窃听设备,监听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收集国内的通讯信息。这一项目起初只是针对阿拉伯裔美国人,后来逐渐扩大到其他普通公民。不仅如此,美国甚至还窃听其他国家的信息,斯诺登的“棱镜门事件”就是铁证。试想,这样一个虚伪的民主国家所倡导的绝对自由还可信吗?故而,我们应该理性的看待自由,在法律的保障下,我们享有应得的自由,对于那些得不到的自由,不要一味的认为就是“外国的月亮比较圆”。

三、总结

历史上,《论自由》一书受到过追捧,也受到过严重抨击,但我想,这恰巧反映出了不同年代、不同社会中,自由的尺度是不同的。每本书的存在都有其价值,我们不能一味否定,也不能一味肯定,否则就是犯了激进主义,走入死胡同了。我认为“自由主义”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它最主张就是个人的自由,但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为了让每个人享受同等的自由而对个人的自由通过一个人的自由为价值内核的法律来加以必要的限制。自由主义主张保障人们的自由,但不意味每个人可以为所欲为,而这一观点在密尔的《论自由》一书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就是密尔的尺度,也是我们的自由所应有的尺度。

《论自由》中的自由理论,可以说,在不同的年代、社会中,受不同的价值观影响,人们对它的理解是有差异的。但在今日,它依然是一座宝库,对于人们自由的理解有着极强的启迪作用。

推荐第7篇:论自由读后感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1873) 密尔十九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和经济学家,从一定程度上说也可以说是一个政治理论家,甚至还是一个政治活动家。密尔出生于一个教育环境良好的家庭,其父是著名实证主义哲学家詹姆斯·密尔,密尔的思想受到他的父亲以及其它英国和法国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者柏克莱、休谟、边沁、孔德等人的影响。密尔著作较丰,除《论自由》外,还有《逻辑体系》《政治经济学原理》《代议制政府》《功利主义》以及《威廉·汉弥尔顿哲学的批判》等。密尔是古典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自由主义的几乎所有原则在密尔的著作中都有论述,《论自由》则是密尔表达其自由主义人权思想的最重要的著作,它与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罗尔斯的《正义论》并称为自由主义三大经典著作。还有人把《论自由》的发表作为自由主义理论体系最后完成的标志,由此足见密尔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

此书在中国,继严复的文言文译本之后,又有程崇华先生的译本,收在商务印书馆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中。约翰·密尔在该书中,阐明了个人自由在社会和政府以及法制中的限度。他主张个人应有充分的自由,认为人类自由有适当的领域:第一,为“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最广义的良心和自由”,“思想和感情的自由”,包括发表言论和刊发意见的自由,要求在不论实践的或是思考的,是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间题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第二,要求有个人的“趣味和志趣的自由”,有按照自己性格来订定自己生活的自由;第三,有个人之间互相联合的自由,这种联合无害于他人。

那么,社会的权威在哪里呢?社会对个人应有什么限制呢?约翰·密尔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任何一部分一旦有损于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就应有了裁判权”。每一个人既受着社会的保护,对社会也就应该有一种报答。每人既然事实上生活在社会中,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须遵守某种行为的准则。这种行为,首先是“彼此不损害利益”;每人都要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若有人不愿履行,“社会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

约翰·密尔生长在资本主义发展时期,19世纪上半叶,是资本主义贸易自由发展的时代。作者赞美贸易自由,认为贸易是一种社会行动,对贸易的限制以及对以贸易为目的的生产的限制都是拘束,而凡是拘束,就必是罪恶。《论自由》一书在当时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对人们要求的思想自由和个性解放来说,在理论上是有相当作用的。

约翰·密尔所提倡的贸易自由,当然是指资本主义的自由。他所主张的“良心的自由”、“思想感情的自由”、“意见与情操的自由”,这些自由毫无疑问都打着阶级的烙印。“良心”、“思想”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标准。在西方,百万富翁与穷小子,他们对自由有不同的天地。雇主与佣工,主人与仆人,白人与黑人包括白人与有色人种,他们在社会地位上的自由与观念上的自由,是互相不同的。在法律上的制约与保证,由于社会地位与个人占有财富的程度不同,因而取得自由的限度也是互不相同的。

研究社会的发展历史,探索人类思想发展的进程,我们应阅读前人的重要著作,了解先辈思想家们的理论观点。《论自由》一书是值得一读的。

《论自由》读后感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顾,两者皆可抛。”上述歌颂自由的诗想必很多人不陌生,但是我在初中第一次读到该诗时,并不是很认同,相反三者的顺序简直是倒过来的,自由为最低阶段,此为爱情,最后才是生命,试想一个深陷爱情的人,恨不得天天和爱人在一起,哪里顾得上自由,但如果当天平的两头是爱情和生命时,我想大多数人还是会选择生命吧,毕竟自己都没有了,有爱情也无从消受了。上述结论的取得也许是我当时生活经验有限,活得太肤浅(记得当时与其他同学讨论起来,众人的意见都与我相差无几)。时间过去十年有余,再看看自己当时的结论,觉得从生命的深度上来考虑,自由的确是有着最高的价值,但从生活的实际而言,结论却依旧。思来想去得出的结论大致是,在中国人的价值观中

自由的名次一直是很靠后的,大致回想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直到晚清才开始真正认识何谓自由,直到今天无论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还是日常工作、生活中自由依旧是一个新课题,无论是当政者、掌权者、上级领导抑或家庭的长辈听到自由一词,心里都难免生出一丝抵抗情绪。但反观西方历史,自由乃是传统,其精神体现在几乎当今西方各国的每一项社会制度中,如何最大程度上保护个人自由乃是亘古到今的课题,从希腊谈起,除去中世纪近一千年的黑暗时代,余下历史无处不闪耀着自由的光辉。那自由是否人的必需品呢?当人的温饱问题未解决时,谈论自由是否有意义?当人解决了温饱而图进一步发展后,自由又有什么意义?或者说更根本的问题在于中西方对于自由的意义相差甚远呢?带着以上问题,我开始阅读《论自由》一书,以下为读后感:

引言 ----首先,该书共五章,分别为引言、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

一、论社会架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本文教义的应用。在引言中作者交代了文章的背景,即“在人类事务前进过程中来到了这样一个时代:人们对于管治者之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而在利害上与他们自己相对抗,已不复认为是一种自然的必要。”也可以简单地说该文章的背景是一个国家已经进入选举制和责任制政府的时期,人们不仅意识到政府权力是可以通过投票或其他政治制度予以限制或更换的,而且更深层次的认识到就算政府权力可以限制,但不代表对自由的限制有所减少,而是该种限制通过其他方式表现出来,即“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的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讽刺的是该文写于十九世纪,历史过去了两百余年,如今的中国却连文章提到的时代还没有进入,我们刚刚摆脱经济不自由的计划经济,仍处于“有限责任政府”和 “社会暴虐”双重控制时代中。从另一个角度中可以看出,文章讨论的对象不是人身自由,而是讨论有关人类灵魂自由的对立面,所以文章的第一章就谈及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在我看来,这一起点已经决定了该文章的高度。

正如引言中作者谈到的“自由,作为一条原则来说,在人类还未达到能够借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以前的任何状态中,是无所适用的。”我们目前所处的社会是否能够通过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呢?可惜中国的国情实在过于复杂,有些地方已经进入这一阶段了,有些地方却还必须依靠个别拥有实权的领导的个人道德和智慧才能发挥方使得该地方有所改善,更可怕的是上述两个地方并不是地理意义上的相距遥远,有时就发生在同一个地区、同一个城市、同一个集体,这就造成了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混乱。

除了将自由的讨论限制在以上社会基础上外,作者在引言中还排除了对他人利益有损的自由以及基于对他人有益的行为而自身利益有所限制的自由(例如作证),作者认为上述两种自由都应该毫无疑问的被予以限制,这是不言自明的,最后作者将讨论自由的重点放在:“意识的内向境地、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以及联合的自由。“并认为任何一个社会如果上述三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和没有规限的,那就不算完全的自由。”“惟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第二章------ 由于作者认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应该是绝对的自由,文章从正文着手开始深入分析保护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意义以及手段,文章精彩之处很多,给我较大触动的有以下两点:

第一、对于社会掌握话语权的少数人认为是“真理”,而社会大多数并未认可是“真理”是否需要进行讨论的问题,其意义不仅在于我们通过讨论认识到了真理,而是通过对真理的讨论使人们主动接受真理,而不是被动接受,更重要在于对该问题的深入讨论可以找到通向真理的道路,或者说离真理更进一步吧。“被动接受……只付以一种淡漠而麻木的同意,仿佛接受它既系出于信赖就没有把它体现于意识之中或者以亲身经验来加以考验之必要,直到最

后,它终于变得与人类生活几乎完全没有联系。”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其实政府提出的很多观点并不是说没有根据,但由于观点、口号在提出前缺乏公开、充分的讨论,很多观点我们只是觉得那无非是当权者又一个口号而已,不论这观点正确与否,与自身没有任何关系,而政府本来想获得民众的反馈尝试无果,原先的计划也只能无疾而终,因此任何新的提法永远停留在口号上,无法真的在民众生活中扎根。长此以往管治者和被管治者的信任被弱化,一旦触及实际利益,双方会因为巨大的观念差距、方法差异而互相抵触,最终政府凭借强力“获胜”,本来是好的出发点,却没有获得好的社会效果,社会资源和精力消耗在猜疑和抗争中,真是一大遗憾。这说明政府或者牢牢控制话语权的人为大多数人预先选择好道路这一做法其实并不明智,需知这道路不是只属于少数人,而是属于大多数人的。没有经过充分的讨论,只凭人类的理性能否做到毫无失误这本身就值得推敲,而且社会缺乏理性讨论的风气和渠道只会导致有发表意欲的公民通过激烈方式表达,而某些领导确本末倒置认为公民缺乏理性讨论所以不对问题展开讨论,这说明双方的信任已经有一定距离了,信任一旦拉开,双方就会带有偏见,而非理性的谩骂、漠视与埋怨只会增加,这对社会又有何益呢?

第二、文章中提到在对真理讨论方式上:“最严重的一些是:似是而非地进行论证,对事实或论据予以压制,把案情的各项因素举陈错误,或者把反对方面的意见表述错误。”如果说前文第一点还可以从某种角度去理解的话,第二点是从讨论态度上就已经否定了对方了。前文已提及讨论必须是对等的,而在我国,在很多实际社会问题上政府一方或强势一方给出的观点犯上述严重错误的比比皆是,例如躲猫猫事件、聂树斌事件、邓玉娇事件无一不是如此,有关发布消息方根本就没有本着查清事件真相的角度出发,而是这些问题只是自己系统的问题,没有必要让民众知道,更遑论背后的真相如何,为什么会这样根本就没有必要追溯下去,因此才如此敷衍,用更严厉地话就是过于低估一般民众的智商,强势方总是如此扭曲地使用话语权甚至剥夺弱势一方发言权,其自身话语权的实际威力和确信度就大打折扣。在如此细节问题上尚且如此,更遑论在一些基本、原则问题上作什么深入讨论了,社会一旦回避在重大问题上作深入讨论,下一步的方向都无法确定了,试想改革开放前如果没有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使得在某些问题上形成较统一认识,改革开放如何能突破重重阻力而进行,到今天很多问题也同样到了不得不深入讨论的时刻,是回避问题还是勇敢迎接也同样是摆在社会的选择,如果说在操作层面上马上开始容易产生问题,那么先就问题本身进行某种程度的探讨不失为好的开始,那么如何适当激发、保障参与讨论公民的话语权是个政府应该考虑的问题,是积极参加还是站在对立面,当然我想关于讨论的态度、技巧和方式不仅是政府也同样是每一位公民应该学习的基本,但掌握话语权、公共资源的政府是否应带头做个表率呢?

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

这一章回到本文最开始提到的问题上了,那就是自由是否是中国人价值观中必有之意呢?根据书中第三章的标题,不难看出作者认为自由是个性的保障,而个性是人类福祉因素之一,因此应该可以得出作者对于自由为人类必需品的结论。而问题最蹊跷的在于中国人在文化传统中好像对此并没有什么要求,中国人对于人的理解是人首先是社会人而不是自然人(个体),人出生就在各种各样的关系中,由此如果不处理好这种种社会关系,人是无法得到幸福的,人不仅从种种社会关系中得到物质上的需要,同时也满足了其精神上的需要。按照马斯洛理论的需求理论,中国人正是从各种社会关系中满足了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而个人自由对于我们似乎是可有可无之物,梅因在《古代法》中对西方法制史简要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转变过程伴随着新的人文精神,人被重新定义和发现,于是独立个人的自由显得格外重要,西方正是将社会视为每个公民个体集合,以单个个人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尽一切可能激发个人的能力发展,比如社会财产制度、公法制度、甚至教育都是以个体为切入点,以此追求平等、个性,使得个性张扬,使每一个

人的理性得到充分发展,社会生机勃发,没有僵化的道德领袖和权威,任何新的理论和发现都是被鼓励的,因此才有了德先生和赛先生理念的深入人心和突飞猛进。书中得出结论个性是人类福祉因素之一,社会应不遗余力保障个人自由,不仅在思想言论上应保持消极干预的态度,相反为了更广阔的自由要积极鼓励不一样的言论和思想,要注意保护少数人的不同思想,不一样本身就是财富。

自由的好处不言而喻,但现在撇开政府不谈,就连国家普通公民还对自由一词有所顾忌,也就是说无论权力者还是权利者对自己拥有自由都没有信心。事实上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绩究其根本,就是在于在经济领域松绑了,给予了经济自由,给予了公民相当程度的经济处分权,农民可以相对拥有土地的处分权,城市居民可以勇敢从事工商行业,因为自由激发了人民的主体性和积极性,更通俗地说,让人民有了真正当家的感觉,人民的自由就是最大财富的源泉。我们受惠于自由依然浑然不自知,这本身就是最大的悲哀。也就是说没有了自由,就没有了自己的主体性,回到裴多菲的诗句中去,离开自由的爱情最终会使得双方窒息,丧失了自己发展的可能性,于是双方最后还是失去了爱情;没有了自由的生命,那生命的意义就不是由自己发现,而是被别人预先设计好,随之而来的结果与主体已经没有相关了。不自由毋宁死的叹息,当个体在生存时总是由于社会既有的僵化道德、教条或者潜规则而放弃自由,个体的幸福感就得不到满足,人的创新从何谈起!

四结论

论自由一书毕竟是密尔在两百年前写的著作,由于欧洲宗教对意识形态的限制一直保持了较大的影响力,在书中,作者在每一篇都用了一定篇幅挑战这一核心,由于东方文化中缺乏基督教的宗教信仰,很难评价纯粹的宗教对于自由的限制,但是在本文中所谓中国人的自由观实在是很有趣的课题,我们无法从本书中窥得答案,但比照两百年前古人的观点,我们是否对得起前人浴血奋战而换来的自由呢?我们是否有自信去理性探讨并争取自由呢?胡适曾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争国家的自由!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封建时代早已过去,我们还有奴才意识吗?仍不需要自由吗?看完这本书,问题仍不得其解。

推荐第8篇:《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有感

约翰密尔的《论自由》,是一篇我们在对自由追求的路上的一个路标,他可能也写得不完美,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的思想都不一样,就像人们对自由的理解也不一样。他讲诉的大概也就是他自己的观点,也是绝大多数人的观点。因此他才会被绝大多数人所认可。下面我就简单地谈一下我对“自由”的理解和感悟。

自由,字面含义是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拘束。在法律上而言,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之类均属之。哲学上所谓自由,是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就我体会而言,自由,就是自由自在,行为不受约束。但我也承认是在法律底线之内的“自由”而言的。因此,我比较赞同约翰密尔的观点。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的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

自由,从来就不是没有一点拘束限制的。中国流行的一句古话“无规矩不以成方圆”。在从有了朝代,或者在封建制之前的时代,人类就定下了各种规矩,来限制人们的行动。但是,那时的自由还很局限,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之类的,在封建时期“自由”的 也没有多大的起色。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由的范围被逐渐地扩大,在提倡“人道主义”的当下,我们的自由,也许到了最大程度,也许还是不够完善。其实,我们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是在法律,以及道德范围内的进行的,如果我们在享受我们自由的同时,剥夺或损害了他人享受自由的权利,我们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所以,“自由”,其实是相对自由,而并非是绝对自由。

政府的条例允许我们行动自由的同时又禁止我们去反抗政府,政府的条例允许我们言论自由的同时又禁止我们谈论跟政府,领导人的一些敏感问题。所以,另外一方面,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我们还受到着国家的自由限制。这个限制是每个国家都有的,也许这个与法律的限制有点类似,但我觉得不完全一样。因为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一部分是为了保护人民而制定的,另外的则是为了保护政府而制定的。这也许就会出现政府在行使自由的时候而影响,损害人民的自由,所以说我觉得人们的自由是来自法律,道德,国家三方面的范围限制。

自不自由,我觉得完全是个人决定的。无论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还是行动自由。就像一条在鱼缸里的一条鱼一样,只要鱼不嫌鱼缸小,那么它完全是无拘无束的生活着,也许在另外的人眼里,他会说,鱼缸是有限的,它并不能自由地游动。可是只要在鱼的眼里,是自由的。那么一切都是自由的。这也多少和思想自由扯上了一点边。每个人的思想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就连对自由的理解都无法统一地综合成一个意见,所以能在最大限度的范围下包住所有人的思想,眼下,除了现在的状态意识,别无他法。

我对于现今的生活,没有觉得自由受到约束,我能理解法律,道德以及国家的限制,我也知道“规则”对于人类的生活起到的影响。人生就像一场游戏,每个游戏都必须有自己的规则,你可以选择不玩,但是不能选择打破规则。我们不是上帝,不是游戏的制造者,我们应在游戏的规则之下享受游戏带给我们的乐趣,人生亦如此。

HY

推荐第9篇:论自由读后感

愿自由之光永照

——读《论自由》有感

“不自由,毋宁死。”这似乎是声嘶力竭的呼喊的话语,将人类共同的对理想的追求,表达的淋漓尽致。

塔西佗说,“追求自由是人至高无尚的心向”;英格索尔说,“自由之于人类,就像亮光之于眼睛、空气之于肺腑、爱情之于心灵”。 塞万提斯说,“自由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最大的幸福之一”;卢梭也说,“人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长河,尽管经历过无知的蒙昧,专制的黑暗,人类对于自由的呼唤似乎出自一种本能,永远照耀着这一段进步的征程。

近日读完《论自由》一书,对于自由,权威,个人,社会等问题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论自由》由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和经济学家约翰·密尔著。该书是自由理论体系的集大成之作,论述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民自由权利,在西方被高度评价为“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

该书最早的中译本为清末很有影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翻译家和教育家严复所译。其译名《群己权界论》很好的表达了本书的核心内容——个人在政治社会中或者说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论自由》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引论;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

讨论自由;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第四章,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本文教义的应用。就整体来看,在该书中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涵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问题。

政府甚至是社会在多大程度是可以干涉到个人的自由呢?如何才是正确衡量这一限度的原则呢?在经过正确分析和功利平衡后,密尔找到了这条原则,即: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为自己的好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避而远之,这些就是社会对他行为表示不满所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如果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它们来保护自己的话。随着经济危机的日益严峻,各国政界和学界对于政府权责的范围,政府在公众生活和经济建设中所应当扮演的角色,掀起了新一轮的极具现实意义的讨论。政府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甚至是干预公众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大政府和小政府谁才是一个理想的值得信耐的管理者?密尔的理论无疑是一个最小政府观念的强大支持。就个人观点而言,尽管经济上的凯恩斯主义所主张政府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地管控似乎在当下更具有对症下药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在欧洲再次受到热捧,也似乎说明加强政府的干预和政府的责任日益成为解决危机的一剂良方。但作为一个公民,更应该时刻保持对于政府可能的对公民权利的压榨与窃取的警惕。

同时作者强调自由思想在社会进步上的重要意义。一个不能容忍各种思潮的碰撞,不能给予各种新的主张与想法充分的宽容和实践机会的社会,是难以有开创性的创造的。我们不应该以权威扼杀掉任何指引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创造力的萌芽。我觉得这对于中国的发展极具现实意义。由此我联想到,如果没有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人们的思想解放,破除对两个凡是的权威的迷信,就不会有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如此伟大的成就;同时我们也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在未来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如果我们不能更好的解决好对个人、个性以及新的思想的积极维护,处理好政府与公民的权责关系,开倒车的历史悲剧也是值得我们警醒的。

人们的思想总会反应在人们的性格上,不同思想的人们就会有不同的性格及其生活方式,即个性。主张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发展了人的个性,而个性的发展如同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一样对人类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人类对自由的追寻,点亮了人类文明的光芒。《论自由》一书充分阐释了自由对于个体幸福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对于自由的讨论或许正如对真理的理解一样永远没有盖棺定论的那天,这也正是她的美妙之处。但是在社会、政府日益强势的今天,对这个问题的思索更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因此,概括言之,我们应当珍惜并捍卫我们的自由,尊重并捍卫他人的自由。这是个人幸福的保障,更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推荐第10篇:《论自由》读后感

读约翰•密尔《论自由》总结

寒假期间,读了约翰•密尔的著作《论自由》一书,附带查找了一些关于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内容和渊源,颇有收获。现想就这本影响人类历史发展的好书做个小结。

一、密尔自由主义观点的历史渊源

英国19世纪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等各种社会思潮盛行,密尔在各种思潮中受到许多思想家的新观念、新方法的影响,他有选择与吸收性的把早期功利主义学说与许多新思想的重大营养成分结合在一起,为他的自由主义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思想来源主要有:

l、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石

密尔因为父亲的缘故从小就有机会与边沁接触,这使他有机会置身于更大更自由的空间,除了父亲一直教导他运用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来观察事物外,边沁的《立法论》也真正把密尔带入了功利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对年轻密尔的确实产生了影响,密尔在其早期信仰与传播功利主义思想。

2、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

圣西门的从工作到分工合作的社会计划,傅立叶的保存私有财产原则,欧文的合作社计划,他们看到资本主义的弊端和无产阶级的悲惨状况,对资本主义制度加以批判,这些都启发着密尔,加之密尔在东印度公司35年的职业生涯,他日益同情劳工阶层,这使其功利主义发生了转变,加入了公益或社会利益的内涵,也为其向自由主义思想的过渡提供了理论依据。

3、法国思想家孔德的实证主义思想

密尔欣赏孔德,对孔德最后一部著作《实证政治学体系》,他说,“尽管孔德的著作除了对人文主义的信仰外不承认任何宗教,可是它

仍使人难以难以抗拒地相信:全社会一致承认的道德信仰可以用一种难以想象的力量和潜力。来影响每个人的行为和生活。这本著作可以说是对社会学家与政治学家的一个重大的警告:如果人们一旦在思维中忽视自由与个性的价值,将发生何等可怕的情景”。这对密尔中后期自由主义思想中其对自由与个性的重视起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那就是“除非个人行为正在伤害或者必然会伤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社会不得限制采取那一行为的自由。”密尔在论证自由主义的观点时,出发点是功利,其自由学说的核心是公民自由,而民主政治和制度重构则是其自由学说在实践中的应用。本书共五章,探讨自由的含义,论证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发展、社会权威的限度等问题,其主要意义在于阐明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个人自由与社会限制之间的界限。

1、自由与个性

密尔认为“在并非根本涉及他人的事情上,个性应该张扬,这是可取的。”并且,在他看来,“个性的自由发展是幸福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关于这点,本人是信奉的。作为社会的人,既有社会性又有个性。人的社会性通常是通过法律或者习俗等方式加以塑造,而个性是人的独立地位和自我存在价值的体现,个性的自由发展是个人和社会进步的首要因素。假设在过度的压制下,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顺从习俗或者随波逐流,而不会想到遵从自己的意向,不会想到发挥自身所长。当人们的心灵逐渐屈从于枷锁,人们不再依循自己的本性,而是避免行为古怪和鹤立鸡群,于是个人就会消失在群体之中,公众意见统治着世界,由此导致“集体平庸”,人类才智会逐渐衰退和丧失。因此,应当鼓励个性自由,宽容生活方式、个人习惯或癖好的多样化。

同时,密尔认为,崇尚自由是改进以上情况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密尔的自由主义是建立在对自由的捍卫与个性的发展之上的。他将个人自由分为三个领域:一是思想意识的内在领域自由,包括良心自由、思想情感自由,言论自由等;二是追求个体情趣和志趣的自由;三是与任何人相互交往的自由。密尔认为,任何一个社会,此三方面的自由都是必不可少的、绝对的,都应当受到尊重,否则,就不是完全的自由。没有个性的人在思想方面是别人的奴隶,在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上任人摆布,在扩大自己社会活动上处处碰壁。“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

2、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

密尔认为,公民自由中最重要的方面是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即在科学、道德、教育、文化、宗教等问题上,人民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他认为“一个自由的社会要承受并保护这种自由——可被说服而不可被强制的权利。”

在讨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一章里,密尔以大量事例和推理来论证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们决不能确信我们竭力窒息的意见是一个错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是一个错误的意见,要窒息那种意见仍然是一个罪恶。”

密尔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毕竟存在有限性和可能错误性,因此,即使大多数人认为是正确的意见(公众意见),也不应该抹杀少数意见的存在。如果抹杀它们的存在,就意味着人们认为自己的意见绝无错误性。而这种“完全正确的意见”是不存在的。第二种情况,假定某种公认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它与对立的错误之间的冲突可以产生对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第三种情况,两种相互冲突的学说,不是一种为正确,另一种为谬误,而是二者分摊了介于正误之间的真理,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更为多见;公认的学说只是

体现了一部分真理,于是就需要不一致的意见来补充其余的部分。因此,自由的思考和讨论,发表一切意见的自由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讨论中不应该采取法律干预的手法,也不应该采取谩骂、讽刺、人身攻击等方法。

同时,个人自由最基本的方面之一就是政治自由,而人们能够自由的表达意见则是政治自由的核心。设想一下,一个无法自由表达自己心中所想的社会,每个人都诚惶诚恐,那会是个多么可怕的世界。

3、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

本书开篇,密尔就写道“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不是与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学说不幸相反的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者社会自由,即社会能对个人合法施用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无疑,密尔是要告诉我们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是密不可分的,它们的关系此消彼长,而如何控制这天平的走向是人们要探讨的关键。

密尔指出,在民主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多数的意志干涉个人自由和侵犯少数权利的危险,即“多数的暴虐”。这种“多数的暴虐”可能通过公共权力机关的行动来实施政治压迫,也可能表现为流行观念和公共舆论等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密尔强调保护个人自由和权益,反对集体意见对个人自由的干预。

然后,密尔又不否认社会控制,他认为要找到社会权威可以对个人独立进行合法干涉的限度,并维持这个限度免受侵蚀。“人类获准干预其他任何人的行动自由,不管是以个别的方法还是以集体的方法,唯一的目的只有自我保护。”对于文明社会里的任何成员,可以违背其意志而正当的行使权利,唯一的目的只有防止对他人的伤害。易言之,就个人行为而言,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有服从社会的义务,对于只涉及本人的部分,个人的独立性是当然和绝对的。从中不难看出,密尔从功利的角度出发,把人们生活分为私人部分和公共部分,他倡导个人自由,又认为适度的社会限制是必要的。

为此密尔做了不少的假设。假设一个人严重伤害了自己,如损害自己的财产或者身体,但是必然会直接或间接的伤害到相关的人,对于上述假设,密尔也有所解释。“当一个人因这种行为而违背了他对另一个人或一些人的明确的规定义务时,这种情况就被划在涉及自身的行为之外,理应受到本来意义上的道德责难。”那么,如果对于一个人因个人行为而对社会造成纯属偶然或者可以说是推定的损害,而那一行为即没有违反对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也没有对自己以外的人引起明显的伤害,那么这个人是不用遭到责难的。

与此同时,密尔也分析了误用自由的情况。密尔认为,对于自己的事务,一个人应当有乐意怎么做就怎么做的自由,但不应以他人的事务就是自己的事务为借口,同样自由的代替他人来做自己喜欢的事,同样也不能以自由的名义随意干涉他人的自由。

综上所述,密尔站在功利的角度上,论述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倡导个人自由,又认为适度的社会限制是不要的。他认为,只要个人的行为不干涉自身以外其他人的利益,个人就不必为该行为向社会负责。如果其他人认为其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对其忠告、指导、劝说甚至回避,但不能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干涉。反之,对于有害于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应该负责,并且应该受到来自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三、自由主义观点与社会主义法治

自由主义的产生和兴起,是在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社会的进步突飞猛进。而如今中国也是处于生产力迅速发展、社会进步突飞猛进的大变革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方式都正在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多元化的思潮涌入,传统观念淡化。在这个特殊变革时期,笔者认为更要借鉴密尔的“自由观”,在进一步解放思想崇尚个性的同时,把握个性自由的尺度和公共权力的方向,有效调和个人与社会、法律与道德之间微妙的关系。在目前个体权利和公共权力两相扩张的社会转型期,我们应不断寻求人的个性自由和社会

的全面发展的平衡点。密尔的自由主义的要义在于通过政治途径创造一个积极的有序社会,形成一种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从而保证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成员都能充分地发展自己的才能和个性,促进社会全体的进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第11篇: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

管理学院 公共管理一班

铁文君

摘要:“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自由是否是人的必需品呢?当人的温饱问题解决时,谈论自由是否有意义?当人解决了温饱而图进一步发展后,自由又有什么意义?或者说更根本的问题在于中西方对于自由的意义相差甚远呢? 关键字:自由 思想自由 讨论自由 话语权 真理

《论自由》一书中引言交代了文章的背景,一个国家已经进入选举权和责任制政府的时期,人们不仅意识到政府权力是可以通过投票或其他政治制度予以限制或更换的,而且更深层次的认识到就算政府权力可以限制,但不代表对自由的限制有所减少,而是该种限制通过其他方式表现出来。除了将自由的讨论限制在以上社会基础上外,作者在引言中还排除了对他人利益有损的自由以及基于对他人有益的行为而自身利益有所限制的自由。“惟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作者认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应该是绝对的自由,对于社会掌握话语权的少数人认为是“真理”,而社会大多数并未认可是“真理”是否需要进行讨论的问题,其意义不仅在于我们通过讨论认识到了真理,而是通过对真理的讨论使人们主动接受真理,而不是被动接受,更重要在于对该问题的深入讨论可以找到通向真理的道路,或者说离真理更进一步吧。 自由的好处不言而喻,但现在撇开政府不管,就连国家普通公民还对自由一词有所顾忌,也就是说无论权利者还是权力者对自己拥有自由都没有信心。事实上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绩究其根本,就是在于在经济领域松绑了,给予了经济自由,给予了公民相当程度的经济处分权,农民可以相对拥有土地的处分权,城市居民可以勇敢从事工商行业,因为自由激发了人民的主体性和积极性,更通俗地说,让人民有了真正当家作主的感觉,人们的自由就是最大财富的源泉。当我们受惠于自然依然浑然不自知,这本身就是最大的悲哀,也就是说没有了自由,就没有了自己的主体性,回到裴多菲的诗句中去,离开自由的爱情最终会使双方窒息,丧失了自己发展的可能性,于是双方最后还是失去了爱情;没有了自由的生命,那生命的意义就不是由自己发现,而是被别人预先设计好,随之而来的结果与主体已经没有相关了。不自由毋宁死的叹息,当个体在生存时总是由于社会既有的僵化道德、教条或者潜规则而放弃自由,个体的幸福感就得不到满足,人的创新从何谈起。

扪心自问,我们是否对得起前人浴血奋战而换来的自由呢?我们是否有自信去理性探讨并争取自由呢?胡适曾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争国家的自由!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封建时代早已过去,我们还有奴才意识吗?不需要自由吗? 参考文献:《论自由》

约翰密尔

《容忍与自由》

胡适

第12篇: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约翰,弥尔顿关于自由的主张读后感

17世纪40年代,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了政治民主化的进程。虽然原来皇家特许的出版制度被废除,但是当权者对言论的管制并未彻底解禁。1643年,英国国会宣布恢复特许制,规定国会具有管制出版的最高权力,并实行出版检查的措施,1644年,英国政论家约翰;弥尔顿因出版书籍引起纠纷,被传到议会答复质询。他在议会作了长篇演讲,系统地阐述了出版自由思想。这篇演讲后来被译成几十种文字,并成为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奠基性著作——《论出版自由》。

弥尔顿的基本论点是:人的理性是高于一切的,是上帝赋予人类的灵性。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天赋人权的首要部分。人依靠自己辨别正误是非,区分善恶好坏。为使人的理性得以有效的发挥,就必须不受限制的了解别人各种不同的观点、意见和思想。真理是通过各种观点、意见和思想的公开辩论和自由竞争获得的,不是权力赋予的。必须允许各种各样的学说在大地上流行,让真理参加自由而公开的斗争。通过这种斗争,真实的、正确的、积极地思想观念必然被大多数人所接收;虚假的、错误的、糊涂的思想观念必然为人们所抛弃。在这当中,政治和宗教的权利是真理的大敌,只能导致错误和正确的混淆。历史上无数事实证明,权利对思想的压迫和垄断,造成无数的荒谬事情,实际是愚弄了人类自身,导致愚昧盛行。因此,必须限制权力,废除各种钳制言论的制度、规章,让真理通过自我修正,最后战胜各种荒谬、错误、愚昧和无知而自我发扬光大。弥尔顿说,读者自有判断是非的能力,无须检察官去教,而检察官的水平大多低于读者的水平,他们的无知和偏见害了不知多少人。因此,任何对出版物的事先检查都有害而无益。而且,禁止某些出版物的发行是徒劳的,好的思想会不胫而走,人的理性是无法禁锢的。弥尔顿指出,真理不需要什么策略、计谋或者许可制而取得胜利,而这些花招都是错误的东西用来保护自己,对抗真理的。在真理被权利占有者捆绑住的时候,它就会以扭曲的形态出现,而无法呈现自己本来的面目。

在这部著作中有许多为后世反复引用的名句:“真理和悟性绝不能像商品一样加以垄断,或凭提单、发票,掂斤播两的进行交易。”“试问我们为什么要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制度,忤逆上帝和自然地意旨,取消那些考验美德和体现真理的东西呢?”“试问哪个官员又能保证不听错消息?尤其当出版物被少数人操纵的时候就更容易如此了。”“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着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因为我们的眼睛久已被偏见和流俗所蒙蔽,一眼看到真理时,很可能认为它比许多错误更不堪入目,更不受欢迎。”“只要肯动脑筋就可以清楚的知道,我们的信仰和知识,正和我们的肢体与面容一样,愈运动愈健康。”

第13篇:《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论出版自由》是院里开列的必读书目中的一本书,其实也是任何一个新闻传播学甚至包括所有文科学生都必须认真阅读的一本专业读物,自由、新闻自由、思想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人类文明领域一个基本的命题,正如弥尔顿本人所说的“这自由乃是一切智慧的乳母”,人类正是跨过了这道门槛,才有了今天欣欣向荣的现代文明。

弥尔顿不仅是一个伟大的诗人和政论家,也是一个斗志昂扬的战士。

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旁证博引, 视野广阔,宏叙古今,雄辩滔滔。令人信服地阐述和论证了废除出版许可法令、实行出版自由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它完全不是站在个人的立场上为自己辩护、为自己洗刷罪名而作的,这也正是本书能够广为流传、影响深远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书分成了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是弥尔顿为争取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所做的努力。他引用了雅典人的例子,即只要是对于渎神的或无神的文字,或者是诽谤中伤的文字,都是不予许可的,甚至那些发表这些文字的人都会遭到惩处。普罗塔哥拉与旧喜剧派作家就是最好的例子。而这让我想到的是我们所学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核心是确立、维护、发展新闻自由,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就说过自由主义就是“个人的自由”,个人有自己的利益和快乐的自由。因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都是上天所赋的权利。

第二是弥尔顿不断地申诉许可制的各种弊端。首先,采取许可制的办法,就必须要有实施此项制度的相关人员,然而,这些检查员的文化水平是不能够保证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观念想法,检查员也会有偏重的自己的喜好,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实行许可制,在出版图书时的片面性和武断性。也许一些名人名篇就因为几个检查员的个人情感因素而从此失传。

第三是弥尔顿所分析的英国当时的社会环境。《权利法案》是在1660年时颁布的,意味着英国从封建君主国家变成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而弥尔顿在1644年发表这篇演说,所以,在这期中,民主正在一步一步走向人民。弥尔顿所认为的英国是个拥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国家,英国所独有的文化让他认为不应该存在许可制这样的制度。然而当时的英国,虽然有国会掌握一部分权利的同时,还有另一部分代表上层贵族的长老派拥有一定的地位。此时,英国还有一部分新兴的资产阶级,因此可以说,弥尔顿的演说一定程度也是为了维护这些资产阶级的利益的。

第四便是弥尔顿所设想的言论与出版自由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这一点书中提到的并不明显,我个人认为在他的言论里所包含着这样一种观点,就是,如果当这个社会人们的言论可以变得很自由,出版书籍也变得畅通无阻,那么说明了这个社会的发达程度已经到了一定的境界了,如果英国可以这样做到,那么绝对是要先进于其他国家的。这可以追溯到在书的一开头弥尔顿所说的“这一事情本身就证明我们已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获得了那种人权自由,,而且获得这一成就时是从以往彻底破坏我们原则的专制与迷信的深渊中,用超过罗马人在光复河山中所变现的英勇达成的。”

第14篇:《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近读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很有感触:1644年的檄文,如今读来仍犹如甘泉沐身、透彻心扉。其见解之高深,言辞之犀利,哲理之完整,不能不令人感佩。

该书的难能可贵之处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一次明确提出,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权利。十七世纪中叶的英国,国会中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和上层新贵族利益的长老会派,出于对日益高涨的革命热情的恐惧,为巩固已到手的权利,下令实行书刊预先检查制度,禁止出版带有民主自由意识的书刊杂志。这等同于剥夺人们的言论自由,和专制王朝时期所实行的新闻制度一样。但其实,当时支配历史进程的还是集权主义,问题是在于这个权利应该集中于谁的手中。著名诗人约翰·弥尔顿由于论述离婚的小册子触犯禁令,受到国会质询,故满怀激情写下此《论出版自由》。其观点是作者真实思想的反映。鉴于当时的社会环境,提出如此观点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甚至有生命危险。

纵观当今之中国,时间已经来到了21世纪,却至今未能达致约翰·弥尔顿300多年前所主张的状态,不能不令人悲哀!

二、对人性好、恶之本性进行了深刻诠释,揭示出人性有“自我的修正”的追求和特性。

约翰·弥尔顿主张:

(一)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凭着自己的理性能够辨别真假正误,并修正完善。

(二)自由地持有主张、自由地抒发意见,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同生命一样神圣不可剥夺。限制言论出版自由,既是对理性的藐视,又是对人权的践踏。他说:“杀人只是杀死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的圣像”。

(三)人的本性具备客观性、普遍性,并无高下贵贱之分。检查禁书的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人性上比普通人高贵,又怎么能保证其不受“污染”?一个蠢人拿不拿书都是笨蛋,我们没有理由因为要限制蠢人而剥夺聪明人增加智慧方面的便利条件。

由此,他得出了“书不在于好坏,而在于读者”的结论。可现今,国人在言论、出版领域还在相当程度地“享受”着英国人300多年前的“待遇”,难道不应当汗颜和反思吗?

三、强调革命者绝不能因集团利益而自食诺言,重复封建专制式的、限制人向往自由的政策。

当时的英国国会议员,大都是由于参加了革命而当选。于是约翰·弥尔顿对他们说:你们自己英勇而又指挥如意的谋划给我们带来了这种自由,它解放了、扩大了并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见识。现在除非培育我们的诸位议员对于纯正自由的爱已经不如往昔,否则就无法使我们在能力、知识和追求真理的热情上倒退。我们可能再变成诸位当初所发现的那种愚昧、粗暴、拘泥而奴化的情况。但那时诸位就首先必须变成旧统治者一样的暴虐、武断和专横。。。约翰·弥尔顿用近乎讥讽的方式让当权者明白,回复不自由的状态是不被欢迎和不可行的。

中国的历史进程与此又何其相似?!1912年国民党推翻了封建专制的清王朝统治,后来因集团利益变得腐败和专制;1949年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的国民党专制统治,建立了现今的新中国,为的是还人民以幸福和自由。可如今,我们的幸福度、自由度究竟如何?何时再得以前进和进步?

有感于读《论出版自由》这本书,我愿再次重申约翰·弥尔顿的观点,摘要如下:

1.人民的出版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

2.限制言论自由即是妨碍真理本身,唯有保障言论自由,才能使真理战胜谬误。

3.“观点的公开市场”不会带来恶果,因为人性的追求有“自我的修正”的特性。

4.言论、出版自由有时难免会带来有害毒素,但健康的心理完全能够抵御它。只有让真理与谬误进行“自由而公平”的较量,人们才会不断增强判断力、免疫力和鉴赏力。

借此与所有仍“沉睡”中的国人共勉!

第15篇:论自由的读后感

人生活在社会里,必然要受到一些观念的支配,以此来构建自己的世界观框架,通过这个框架来对世界作出解释。阶级的观点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这篇文章深受阶级分析法的刻板印象影响)一方面不是很喜欢阶级的解释方法,一方面确实又有道理:从弥尔顿到密尔,他们的观点都带有深刻的时代烙印,反映了人类进步的一种趋势,为人类自由做出了巨大贡献。不可避免的,他们也带着时代的局限性。但是他们的自由的内涵是不同的,一个主张的是言论自由,一个提倡个性。他们反对的也是不同的,一个是专制政府,一个是防止社会舆论造成沉默螺旋压制个人个性。弥尔顿和密尔的“自由”都是有对象范围的,密尔的范围尤其狭隘。

密尔的《论自由》分为五章,包括一个拿来卖萌(……)的导论。他的语言风格总的来说更多的是理论化抽象化。“全书要义可以概括为两条基本原则:

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

二、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这就是密尔划定的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权力界限。”简短来说就是在不危害到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要求绝对的个人自由。

从自由本身来说(又有一种即将陷入哲学的不祥预感),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是什么呢。庄子是自由的,但是也有被束缚的时候。这并不是想把话题引到思想与肉体的关系上面。有人曾说过(好像是元首),人最大的自由就是能明白自己其实是不自由的。书上说:“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不是仅,是为了资产阶级攫取利益打下理论基础。资本家的利益实际上是维护了工人的利益,这样的理论本身就是个巨大的漏洞。但是其实这其中的界限真的是很微妙的。谁又能说一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呢?又尤其是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社会,怎样的界限才算是合理的呢。社会主义的解决方式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资本主义在经济危机以后也开始简历宏观调控体系。可见绝对的自由主义本来就是不可行的,它会自己经历一个暴露缺点并走向毁灭的过程。

密尔代表的是急进自由主义。但是这并不是他的过错。每一个时代的前进都难免有矫枉过正的情况出现。五四的时候不也有很多很激仅消极地摆脱限制,而是对于必然的认识。也就是说,自由乃是一种认识并掌握客观规律,进而控制自然、控制社会生活、控制人类历史的实际能力。”这个解释与密尔的自由是很不相同的。自由既然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我觉得这里的自由更多的是现实中的自由,政治经济社会的自由,而不是思想的自由。什么无阶级无剥削的幸福生活,听起来就空空泛泛,我觉得那应该是思想上的自由精神上的自由。那才是我们的目的。但是密尔在开篇就指出了,他讨论的不是精神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者社会自由。

首先他讨论了自由与权威的斗争,解决途径有两个:反抗或者制定宪法。在一个没有社会制度支撑的情况下,宪法实在是软弱无力的。那个时期人们的社会意识还没有理解自己的自由应该能达到怎样的程度。到了西方国家普遍简历了民主制度以后人们发现民主与权力并不是那么回事。“多数的暴虐”通过公共权威的措施起作用。所以,找一个社会与个人之间的限度,一定的政府管辖范围一个最大限度的公民自由,成了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这里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区分概念,后文也反复提到:社会的好恶。他指出,社会的好恶中的一部分是习俗,是习惯,是道德层面的事情,社会对于这类事情的发生,可以加以劝说,劝告,但是没有权利干涉和阻止。为了维护社会风气,我们允许他们的发生,但是并不加以宣扬,最多只能是发表自己的观点罢了。所以他提出了他的原则:社会对于某一个个体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的唯一原值只能是防止对另外的人的侵害。否则一个人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这只适用于成年的人。

密尔自己把人类前进作为永久的利益。这个时候他提出了世界上还有一种舆论倾向,要把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利不适当地加以伸展吧啦吧啦….(这是为了反对正在兴起的共产主义思潮么)这篇文章的创作背景是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资产阶级作为历史的一个过程的发展已经到了成熟阶段,并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这一时期也开始兴起共产主义的思潮。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式,相互无法兼容。目前我们不能评价说谁优于历史,姑且让我们都承它们是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吧。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共产主义是有那么一点吸引人的。而密尔所代表的资产阶级,他们一方面要求保持前几个世纪夺取到手的广大殖民地,另一方面还要求无限制地向外扩张,以便开拓更多的殖民地,攫取并垄断世界的原料和市场。密尔打着“自由”的幌子,为资产阶级的利益辩护,为追求利润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借口;同时又蛊惑了一般民众,造成一种缓和矛盾的和谐态势。这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有些相似又有些不同。他们都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只不过一个是在刚开始,一个是在资本主义的高峰时期。因为面临的历史局势不同,我们还可以稍微草率地断定,密尔的这篇文章的进步性要稍微小一些。但是他们都是历史的产物:这样的比较是不怎么科学的。由于密尔的主题本来就带有蛊惑性,举社会生活中的例子当然不怎么方便,因此密尔的文章一大特点就是理论支撑。当然也有引经据典,但是相比起来更少,比出版自由来说逻辑上严密一些。由于前辈如弥尔顿这类人的不懈努力,到了密尔的年代,公民的权利已不是当年所能比较。所以从立场来看,密尔是很有底气的,用不着很多漂亮的话。他们的重心也有差别。弥尔顿当年虽然在为“公民”争取权利和自由,但仍旧一口一个上帝,但是密尔已经完全把眼光落回了人的身上,更加注重人,注重利益。但是他们两人的自由的内容都有自相矛盾的地方,都跳不出阶级的束缚,因此眼光也就拘禁在了一个范围里。 密尔首先分析的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写作自由。他说这个时期“用刑罚来对付政治讨论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这是弥尔顿这样的前辈努力的结果,这里有一种继承性。为什么不能用权威来压制一个意见呢,首先,那个意见可能是正确的。密尔提到“所谓世界,就每个人说来,是指世界中所接触到的一部分”,而有些人就以为自己接触到的这一部分(包括他的生活圈子和他的信仰,有时候扩大到生活的社会阶级和整个时代),这与拟态环境有一定的类似,因为它们都体现了人类眼光的一种狭隘,不能跳出来反过来审视。由于人的知识和思想的局限性(你看他自己明明知道有时代局限性这个东西,还是走不出来。像麦克卢汉这样由未来的时代来证明其伟大和预见性的学者实在是很少。),现在人们认为是错的,说不定未来会被证明是对的。一个真理正是要拿出来被批驳而以它的未被驳倒来证明,而不是因为不允许人们批驳而证明它的正确性。人获得聪明和智慧也是如此,不能闭目塞听,封闭可能的信息,而要倾听一切反对的话语,吸取教训,从而获得对更大的世界的认知。密尔认为,一个事情如果不在极端的事情上有效,那就不会再任何事情上有效。这种断定是不对的。任何时间都有具体的情境。我们虽然有一些原则来作为指导,但是一旦到“极端”,就变得很微妙了。他还提出,代替他人判定一个事情而没有听取他人自己的意见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弥尔顿巧妙地与议会周旋耍嘴皮子的时候,密尔直接数落了历史上的各种思想迫害,他指出现在“不把倡导新意见的人处死了……但并没有远离法律迫害的污点。”他提出现状就相当于一种“死无对证则其人无罪”的观点。最后就会造成人们不愿意表达自己的观点。

其次,就假设一切公认意见都正确,那允许那些不同的意见表达,就会对这些正确的意见造成补充,证明,并且使真理更加鲜活生动,富有生命力;人们的理解也会更加全面。要解答未知和神秘,也必须要允许自由陈述。缺乏只有的条件下,不仅意见的根据忘了,意见本身也常常被忘掉。

对于信仰来说,如果不允许不同的意见的表达,就会让信仰逐渐公式化,或者麻木接受。也会造成认知不协调,道德最高标准和日常行为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和矛盾。教义在人心中不成为一种力量。他还提出了整体的观点,这是他的折衷主义的一种体现吧,不便否定真理,只好采取“真理只是一部分”的观点。他认为真理的各部分冲突没有镇压一部分真理可怕。

他总结了一下(早知道有总结啊啊我没什么要看那么久啊啊直接看总结不就好了累死我了啊啊):第一点,被沉默的可能是正确的观点;第二点,错误也可能含有部分真理;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第三点,即使公认的意见是全部真理,若它没遭受争议,那么接受者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认;第四点,教义的意义本身也会丧失或减弱,因为教条已变成仅仅在形式上宣称的东西。

第三章,密尔讲到了个性。他承认在不煽动的情况下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他还提到“并非主要涉及他人的事情上”这个概念。这就是说,他承认社会交往和社会联系的普遍与客观,承认这些事避免不了的,尤其是在涉及商业活动的事情上。但是这个概念就很宽泛,很微妙,因为很多情况下你没有办法独对每一个情况进行区别。

密尔的观点是,作为一个人,按照他自己的办法去运用和解释经验,他的正当的条件。为什么呢,他举出几个原因。第一点,别人可能不能正确解释它们。第二点,别人的经验不适合于他。“习俗是为合乎习俗的情况和合乎习俗的性格而造成的,而他的情况或性格也许不合乎习俗。”第三点,如果他是仅仅因系习俗而遵从习俗,就会限制他自身的禀赋发展。用他的话来说,“现在威胁着人性的危险并不是个人的冲动和择取失于过多,而是失于不足。”他甚至觉得,只要人性能够发展,专制也是可以容忍的。和当时的情况不同的是,现在新媒体条件下的社会,人们并不是因为压迫而趋于相同,泯灭个性;反倒是因为大家太缺乏一致的东西,在越来越蔓延的铺天盖地的媒介浸淫之下,人人都受到比较相似的媒介结构的影响,人们甘于被麻醉,就是“失于过多”。

密尔指出进步的源泉是自由。这里他把中国拿来举例子。中国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但是从某一个时间开始,中国开始静止,在专制的制度之下,人失去了自由和个性,被束缚在越来越变异扭曲的一种文化之下,因此中国现在已经是很落后了。

第四章弥尔顿讨论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他认为社会生活当属社会,需要符合社会规范;但是个人生活就需要个性了。密尔指出,我们可以不喜欢一个人,但是没有权利去迫害他。这里就有一个程度的概念。一个人与社会通常所说的规范不符合,那么是什么程度的不符合呢?如果他没有侵害他人,那他有各种行为的自由,即使做出什么令人不快的事情。因为密尔要追求的是所谓“人类自由(不管这种自由的实质在他那里是什么)”,为了这样的巨大自由和人类进步,就应该在他人没有伤害行为的情况下容忍他。

密尔提出,没有任何群体会有权利去强使另一个群体文明化。但是这恰好与他的目的相悖。他在后文提出政府不应该阻止的一些事情,其中包括向中国输出鸦片。这危害后果是我们都知道的。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正好映证了他作为一个追求利益的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性。

第五章他提出了他的原则的实用性可用性。他提出两个原则,一个是人只要不损害别人的利益就不用受惩罚;一个是一旦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要负责交代并接受惩罚。

他的目的就是自由贸易,因此他也在文中提到了有关自由贸易的教义。他认为一些干涉贸易的问题如梅恩省禁酒法、禁止对中国输入鸦片、禁止出售毒药在本质上就是自由问题,原因竟然是可笑的侵犯了“购买者的自由”。他还认为,如果直接结出的恶果完全只落到本人身上,就不应该惩罚。他赞同间接税,反对不要自由的自由。他还认为在一些贸易的方面,应该由个人来办,而不是政府。他说:“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他这是在反对国家集权,反对共产主义对于社会的构想。

第16篇:《论出版自由》读后感(推荐)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一口气将这本书读完,情绪仍在激动之中。约翰弥尔顿的博才多学,激情慷慨深深的感染了我。一遍阅读下来,弥尔顿的思想的精髓未完全的消化,但仍颇有感想。

《论出版自由》的产生顺应了时代的要求。1643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新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凡书籍、小册子或论文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或至少经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则不得印行。在著作横空出世之前,弥尔顿的一些关于离婚的小册子多次被检查人员打回,并对他做出了处罚。这激起了他的愤怒,并痛切陈词。他指出这项法令的订立时诸位不属于承认的。此外,他还强烈的说明这项法令会使人们的日趋愚钝,宗教与世俗界的学术中的发展也会受到妨碍。它的存在的唯一的作用只是破坏学术,窒息真理。

他提倡说:书籍不应该在出版之前就被秘密的扼杀,而是在出版之后再对其审查。对此,他举了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坏书同坏肉做比较。坏肉,即使使用最合卫生标准的烹饪方法,他也不能产生什么营养。而坏书在这一点上就有所不同:他对于一个谨慎而明智的人来说,在很多方面都可以帮助他善于发现、驳斥、预防和解释。这样把一切检查员认为不可以出版的书籍扼杀,这着实是一项重大的损失。被禁止出版的书往往是关于渎神、无神论的,这样是不能达到目的的。与其将它扼杀在摇篮中,还不如拿出来杀一儆百。雅典普罗塔哥的实例就是很好证明。普罗塔哥在他的《论神》一书中开头便说他不知道“有没有神的存在”。于是此书便被阿留坡阁下令焚烧了。烧掉的不仅仅是他的书,一些蠢蠢欲动的无神论者铤而走险的思想也被禁绝。

他还说明了书籍的重要性。他认为书不是死的,他非但包藏着一种生命的潜力,而且还跟作者一样的活耀。他像一个宝瓶把创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纯净的精华保存起来。一不小心,误杀一个好人跟误杀一本好书会一样的容易。但是,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理性本身。一本好书是杰出人物的宝贵心血的熏制珍藏,目的是为着未来的生命。扼杀一本后果是失去一个真理,而把这种扼杀放在出版界,就会造成一场大屠杀。真理不能在恢复。因此,对于书籍的出版得万分的小心。 在提出观点的同时,弥尔顿还对严格的审批制和检查员们进行了猛烈的讽刺攻击。当时的出版物出版必定在旁标注某某某批准,一连大串。看去十分的滑稽可笑。作者虽然作品得到了出版但是毫无尊严可言。弥尔顿在与出版商的谈话中层这样问到:“试问谁可以保证他的判断是正确的呢?”出版商答道:“国家可以,先生。”然而,国家真的可以么?国家之限于把检查员挑选出来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被选出来的检查员可能比一般的人更贤明,可是面对每天那么多待审查的书籍,他能保证在特定的时间内阅读完制定的书籍吗?若是洋洋洒洒几千页的手稿,那就更加难了。错误的批注也在这个时候产生。单纯的让几个有学识的人去评定,还不如放手让雪亮眼镜的群众来下定论。这些都为争取言论出版自由立下了不朽功绩。

还有很多的精辟分析辩解不能一一罗列。弥尔顿在书中淋淋尽致的展现了自己清教徒的虔诚,时不时的引用宗教的实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这让我们看到了一个虔诚的清教徒样。他的中心论点: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虽然立场不是代表他所谓的一切人民,但是丰富了的生动性。全书的语言尖锐,但不是幽默,是一本值得阅读的好书。

中编0821

段丹枚

学号:081020626

第17篇:论自由

梅尔吉布森的电影《勇敢的心》,当威廉华莱士宁肯被弯刀剖腹也依然喊出那声振馈发聋的“freedom”让人久久不能放下思想。当一个人为积威之所劫时,选择的是奋起反抗而不是逆来顺受;当一个人在关键时刻被盟友所出卖时,选择的是继续战斗而不是从此妥协;当一个人在接受酷刑时喊出的是自己的追求而不是“开恩”时,他的心中必定存在着一种信念,一种渴望得到人类最基本生存要求的信念,一种追求自由信念„„ 自由

何为自由,就以其一般意义来说所谓自由是一种免于恐惧、免于奴役、免于伤害和满足自身欲望、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舒适和谐的心理状态。自由既有为所欲为的权力又有不损害他人责任义务。也就是说自由不止是一种权利,其中也包含了义务。自由不只是一些人认为的为所欲为,也应该包含了自我的约束以及道德和法律规则对我们的约束。

康德说:\"自由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这才是真正的自由。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那不是自由,乃是野蛮鲁莽,放纵情欲。比如说我们不可能有伤害别人身体的自由,也不可能有掠夺别人财产的自由。因为一旦自己拥有了这种自由,也就宣告着在社会中的其他人也具有同样的自由。一旦他人拥有强过自己的力量之后,那我们自然也就成为了待宰的羔羊了。这样连最基本的生命财产安全都难以保障有如何说能免于恐惧、奴役、伤害呢,更不要说要实现自我价值了。应该如康德所说,自由不是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

自由的内涵相当丰富,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经济自由指的是在财产、契约上的自由,它是其他自由的基础。只有经济自由了,才会有独立的尊严和人格,才会有与众不同的政治诉求和思想主张,进而才能在精神上真正达到自由。政治自由是指选举、被选举、言论等表达政治意愿的自由,它是经济自由在政治上的反映,是其他自由的保障。思想自由表现为道德上、理性上的自立,其是整个自由的灵魂,是人类追求的核心价值

只有对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使我们免遭权力被滥用的侵害。民主国家普遍采用了三权分立政治架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或者机构手中,这三种权力分开行使就能有效的避免权力的滥用。

孟德斯鸠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如果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机构之手,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行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自由同样也就不存在了。司法权同立法权和在一起,就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欲行证券和在一起,法官便掌握了压迫的力量。最糟糕的是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行使以上所有的三种权力,这时自由将彻底的毁灭。

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有“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的说法;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对于怎样才能建设一个公正、廉洁的政府,他们的结论是:分散与限制公权力。在他们之后,甚至有人将政府的公权力比做老虎,限制公权力就等于将老虎关在笼子里。关在笼子里的老虎可以给人表演、为人观赏,却不会伤人。

我们知道,民主国家的行政权力是受到多方限制的。以美国为例,美国总统行使公权力要受到议会的限制,其个人行为要受到司法体系的制约,其一切活动都置于媒体的舆论监督之下,其私生活要受到多方的关注,几乎无个人隐私可

言,此外,其还要考虑民意调查的结果,顾忌民众的选票。由于存在这么多的约束与限制,保证了美国总统的行为基本上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需要。甚至存在着谁当美国总统其国内外政策都相差不多的情况。

实际上,公权力本身不是什么坏东西。社会产生政府,由一些人利用公权力为人民办事情,这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体现。我们不能笼统地说,要限制公权力。有时,对公权力不但不能限制,反而要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赋予政府更大的公权力才能保证公民的只有。我们须要限制的,是其危害人民的行为,是其对公权力的滥用。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中国目前的问题并不在于限制公权力本身,而在于怎样限制公权力,如何使用公权力。这才是须要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行使公权力保护公民的自由方面现代政府应做到:第一,承认并维护公民个人的自由。这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具体体现为政府要正确运用公权力对公民的个人自由进行保护。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禁止滥用公权力对公民的自由造成损害,恰如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暴虐的防御。”另一方面,防止他人或组织侵害公民的自由。政府作为公权力的执掌者,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公民的自由,允许公民有不受他人侵犯的巨大的活动范围。第二,政府决策应得到公民的同意、要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或必要的事宜直接由公民自己做决策。政府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它要维持国家内外生存而进行必要的活动,而这些活动必须充分体现公民的自由决策或参与。

第18篇:论自由

讲稿

《论自由》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已经从一个高度封闭的社会,开始过渡到开放现代社会,正在向民主自由演进或是构建中。中国处于一个古今之变的历史过程,非常类似于西方的十

七、十八世纪。密尔的《论自由》,对于当今的中国,不仅是历史之作,更是现代之作,不仅是学问之作,更是思想之作,因为,他提出的群己权界,和当代中国社会密切相关。

谈《论自由》,我主要是提取或是直接摘抄文中的观点,当然,都是我认为十分重要的,或是符合我观点的论据。我也是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待自由,自由,我觉得不仅是精神的粮食,更是生活的善。中国需要政治上的民主宪政,也不能少了自由。中国的传统和社会的氛围,过于的强大,它的舆论压力也让很多人喘不过气来。自由,首先能使人们思想开化,其次,能个性发展,最后,是人们获得幸福的源泉和国家强大的因素。

在《论自由》开篇中,作者首先明确表达了他要论述的不是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是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能合法施加于个人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论自由》又被严复译为《群己权界论》,从学术本土化的角度看,严复的翻译更加的符合《论自由》的宗旨,也就是社会权威和个人之间的限度在何总程度上。 宗旨

社会权威为何要给个人的自由让出一席之地?作者是站在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论述社会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他认为自由不仅有利于人民大众,而且也有利于国家的健康发展。过去的自由,主要是和统治者斗争,因为统治者总是和人民大众相对立,所以自由也就成了防备统治者的暴政。而在他的时代,随着平民政党的到来,国民需要的是统治者与人民合二为一,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应该和人民大众的相一致,国民无需防范自身的意志,因为人类是不会对自身自虐的。然而,“行使权力的人民和权力所施对象的人民并不是总是同一的;所谓的自治政府也不是每个人自己治理的政府,而是受其他人所治理的政府。”1所以这就造成了一个恶果,整体中的多数代表了整体的全部,形成了多数暴政,多数也会压迫少数,少数不得不承受多数的意志,民主的自由就失去了意义。这是另外一种暴政,是需要防范的祸患,也是需要给社会和个人划清界限的一个理由。

多数的暴政并不亚于君主的暴政,当社会本身就是暴君时,即是多数的力量完全操控整体构成中的个别时,暴政的实施就不需要再借助政治的力量,林林总总的措施和手段,会扼杀个别的力量。因此,优势意见和大众的情感会深入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细节,对社会的影响巨大而不易发现,这束缚了个性的发展,最终也会给社会带来恶果。作者在书中提到,西方社会走在世界的前沿,例子之一就是西方社会比东方更加的自由,促成了社会的发展。《论自由》这本书目的是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不论是采取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无形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从意义原则。这条 1 梦凡礼译穆勒《论自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引论,第4页 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是出自个人还是出

2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自我保障不受伤害。这个原则包含了两层意思,一层是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干涉他人事物,另外就是不能为了他人而干涉别人事物。不能主观认为自己的干涉行为能给别人带来快乐、幸福,就以此为理由,强迫别人。劝诫和告知是可以的,但是绝不能成为强迫,要想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要求被禁止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伤害,否则,一切不能成为理由。

两个例外,意识未成熟的人可以干涉他们的行为,另外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社会可以强迫他去干涉。理由是未有健全的意识能力,不能判断自身的利益和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如出庭作证,为共同的利益抵御外敌作战等等,这些是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必须尽到的义务。一个人如果没有做,社会可以要求强行要他做。当然,每个行为都可能间接伤害到别人,要是这成为干涉的理由,那谈论自由的界限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所以,自由的限度范围应该是3:

一、人类内在的意识自由:它要求广义的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和感情自由。包括宗教、道德、思想

二、品味和志趣自由:自已根据自己的特性规划生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并承担一切后果;只要我们的行为不伤及他人就不受人们干涉,即是在他人看来我们所行的是愚蠢的、乖张的或是错误的。

三、个人的结社自由:人们可以在不伤害他人的任何目的下自由联合。一个社会尊重了这些自由,自己朝着认为善的方向发展,不想着伤害别人,那么这个社会在容忍别人的时候,也为别人容忍自己创下了可能。通过这样界限自由,每个人都能尽可能多地取得自己想要的生活。 思想言论自由

正如,中国的网络反腐一样,被网络曝光的,几乎都一律查处,收到的效果不错。信息公开已经是防范腐败或暴虐政府的手段,允许说话,允许说真话,说真话没事,不说真话有事,那么这个社会的的腐败将会大大降低。政府和民众的关系不应该是对立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政府是民意的代表,工具而已。因此不论是立法、行政、司法、都要允许民众讨论。政策是民众讨论的结果,而不是指示,命令的传达,精神领会,而是允许反思,允许反对的声音存在。要是一个政府禁止说真话,没有思想言论的自由,那么这个做法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禁止一种意见的表达,其独有的罪恶就在于,它是对当代人包括后代人在内的全人类的剥夺;并且这种剥夺对持不同意见的人,比对持有这种意见的人更大。4要是剥夺了正确的意见,那么就失去了改正过错的机会,让错误延续,要是被剥夺的是错误的,那么损失也不会小,原因是以后没有人再愿意给不同的意见,也不能对问题本身更深刻的认识。所以,不论从什么角度,允许言论的自由,是对意见本身的一种善。

言论自由不可怕。苏格拉底被处死了,但是苏格拉底的哲学却如日中天,基督徒被投身狮嘴,但基督徒的教堂长得如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者被处死了,但是中国共产党却在中国站起来了。因此我们的社会不宽容,并没有杀死一个人,也没有根除各种意见,只不过使人掩盖自己的意见,或令其不敢努力去积极传布而已。5异端意见得不到公平和彻底的讨论,本来就经 23 同上,第10页

同上,第13页,内容有删减 4 同上,第二章《论思想言论自由》,第18页 5 同上34页 不起讨论的异端思想,虽然被阻止了,但却因为没有认识到其荒缪,因此不会灭绝。受到伤害的不仅是异端者,还有那些害怕异端者,因为惧怕,束缚了他们的思想发展,他们的精神不可能有大的提高。

言论自由的好处。首先,即使某一意见被压制而导致沉默,但其实未必我们不知道其中可能是正确的。拒绝承认言论自由,那就是承认真理已经掌握在我们的手里。其次,被压制的意见是错误的。也可能有正确的部分,加之难得有完全正确的真理,通过反面的意见,碰撞,能看到不足之处。再次,就算公认的意见是正确的而且全部是真理,也需要通过充分的讨论,质疑,才能让大家信服,知其所以然。

自由是幸福

如果一个人将自身生活计划,委托给社会或是圈子里的人,那么他不需要任何的的能力,只要拥有猿猴一样的模仿能力就可以了,那人的智慧还有什么意义呢。要是这样的话,这个世界就是千人一面,没有个性可言,社会没有生机活力。一个有个性的人,他必须用自己的观察力去看,用推理和判断力去预见,到底什么才是一个人的价值所在,是做一个千人一面的人,还是一个朝着自己认为合适自己的方向发展。人不应该是像建筑一样被建构,不是一部按照一定模型组建起来,并被设定去精确完成任务的过程,人是一棵树,需要朝各个方向去发展和成长。如果一个人的欲望和激情不是出自于自己,毫无个性可言,和一台机器有什么区别呢。要是一个人欲望和激情完全出自于自己,并受自己坚定意志的控制,那么这个人就有了旺盛的活力的个性,这就是人之为人的天性表现。

多数情况下,人的嗜好是从俗的。心灵总是向束缚低头,乃至寻乐自娱,我们在做选择时,首先要看别人的选择,也就是要跟随大众。即是某些自认为有选择的人,也是在诸多人的选择之间选择;特立独行的,反常的行为,多数敬而远之,逃之夭夭。要是每个人的天性都要得到发展,最关键的是要有相应的社会宽容,制度保障,就是要每个人不能任意去干涉别人的生活,不能施加影响。无论任何时代,个性得到发展的程度是否宽广,都是后世对其艳羡或是鄙夷的标准。只要个性在其下还能生存,即便是专制也没有产生它最坏的恶果,而凡是摧毁个性发展的,却都可以称之为暴政,无论它以什么明目出现,不论他宣布执行的是上帝的意志还是人民的命令。6

个性和发展是一回事。作者认为,天才的产生需要有适合生存的土壤,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在的呼吸。既然是天才,就拥有一般人没有的特别之处,因为唯有个性的不同,才会有不同的奇迹出现。社会的智力是正态分布的,智力特别好的人和特别不好的人,总是少数,多数是平庸的智慧,因此,要是按照多数的标准来规范社会,要求社会的性格。那么整个社会就是一个平庸的群体,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真理,也不会被人们发现利用。总而言之,自由不仅是个人的幸福,也是社会的善。 限度

如果社会和个人都有各自重要的事情和职责的话,那么社会就应该只管需要而且必须管的事,个人只管关系自己利害的事情,属于社会的,就属于社会,属于个人的,就不该受到社会的干涉。

不管社会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还是建立在妥协之上的,既然个人从社会那里获得了一些利益,比如保护、安全,那么个人就有必要对社会做出一些回报。 6 同上,第三章《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第74页 这个回报包括:

一、不得损害彼此的利益,不得损害法律和公众默认的利益

二、为保护整个社会的有序存在,每个人都有为社会公共利益做出牺牲的义务。

社会对个人的保证:一个人的利益进利害自身,而不关切他人,他们就不应该受到法律和社会的约束而行动自由,并且自得其乐,或是自食其果;社会最多只能为他人的好,而进行劝诫,但绝不能强迫。

政治哲学讲稿

《论自由》

姓名:杨福涛 学号:201111022918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第19篇:论自由

(一)密尔言论自由思想的合理性

密尔关于自由的论述,不但激荡了当时的政治思潮,而且对后世的影响也

是巨大的。因为我们与密尔所处的国情、时代背景都不相同,所以我们吸收密 尔的自由思想只限于合理的部分,要本着取精用宏、取长补短的精神,加以扬 弃,进而促进我国言论自由思想的完善与发展。真理是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正确反映。言论自由对人探索真理、追求真理、捍卫真理具有极大的作用。密尔顿说:“让我有自由来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这才能"更符合于真理、学术和祖国的利益"。 密尔顿认为真理不是上帝施舍也不是君主或政府制定出来的,而是人类自由地进行精神活动,是思想交流、力交锋的结果。密尔继承并发展了密尔顿言论自由思想。他的言论自由理论被为是这方面更完善的经典理论。密尔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真理,他更多关注是在探索真理过程中言论自由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我们要发现真理,就须听取可能有的所有观点;言论的自由不应受到干预,因为这种干预会妨碍人把可能有的所有观点表达出来,因而也就妨碍了对真理的讨论和发现。密尔特指出的是,所有可能有的观点包括无法肯定是正确或错误的观点以及几乎肯定正确的观点。密尔认为即使人们不能确定一个观点是正确还是错误,也不应该它进行压制,因为任何权威对这样一个观点的压制,都表明它假设了自己的绝正确性,可是任何人或团体都可能犯错,权威也是如此,它不能用自己认为绝

正确无需挑战的观点去镇压其它的不同观点。密尔认为也不应该禁止对几乎肯 是正确的观点的质疑和挑战。对正确观点表示异议的言论会挑战那些持有正确 点的人们,使他们不断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这样真理的生命力才不会衰减,真 也才能够不断向前发展。当人们不再挑战一个观点的正确性时,该观点的生命 就在减退。错误的观点是清楚理解和不断发展一个正确观点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因此,密尔认为,如果要想探索真理,就应该赋予言论充分的自由,让所有不 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观点都得到发表,这对探索真理有百益而无一害。由此可 密尔言论自由思想具有正反观念相冲突的进步辩证法思想。这种真理说也成为 现代新闻自由概念的哲学基础,使得言论自由也由此被界定为基本人权之一。 纵观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的社会,无不将言论自由

为实现和健全民主制度的重要一环。只有容许不同观点的言论以平等的地位进 辩论和争鸣,容许相反观点的言论相互反驳,才能在不同观点的争论中博采众 集思广益,也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地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他们名副其实地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言论自由既 政治生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又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如果人 群众不能自由发表言论借以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也就无法通过国家机构行使 人的权力,并直接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因此,没有言论自由便没 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民主意味着公共决策最终取决于多数意见,然而多数意 的形成不仅要具有大致相同的利益基础,而且应当有公共讨论的空间,在这个 论的空间,人人都有发表意见、批评时弊、提出建议、参与决策并监督执行的 力。这是把政治权力从少数代表人物手中扩大到人民群众手中,让人民群众真 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 面。同时,言论自由对政府权力的运行具有舆论监督功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 家一向重视并高度评价言论自由在民主政治运作中的监督作用。马克思指出: “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在马克思看来,报刊对国家与社会具有监督、制约和调节的功能,而这些功能主要是通过对政府的监督来实现的。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公民享有了解政府事务的权利,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自由,这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可以起到一种监督与制约的作用。政府及其官员若违反宪法、法律或其他规定甚或违反社会公德,皆可能构成不当行为。当一个公民认为政府官员行为不当时,他可以将之揭露于众,并加以谴责,唤起公众对这些行为的注意和反对。言论自由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甚至是主要的作用。当言论自由被消除,民主的脉管就会立刻僵化,自由制度就会变成一个没生命的躯壳。密尔认为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这种自由是属于法律下的自由,任何人追求自由都不能违法乱纪,当然包括言论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法律范围内,在理性指导下的自由。如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缺乏法律保障,那么不仅其他的公民权利将受到影响,而且也将使公民在权利遭到侵犯时束手无策。因此,没有言论自由便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在言论自由方面,密尔不仅提醒人们警惕舆论对个性自由的压抑,也从另外一方面指出个人积极行动的必要性和“义务”,“一到他们确信了的时候,若还畏怯退缩而不本着自己的意见去行动,并且听任一些自己真诚认为对于人类此种生活或他种生活的福利确有危险的教义毫无约束地向外散布,那就不是忠于良心而是怯懦了。” 在密尔的思想中,言论自由不

仅包含一个公共的交流平台,还包括那些积极地发表意见、参与论战的人,这 些人不仅是为自己而战,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利益而战。密尔虽是完全的个人主 义者,他却没有忽视社会的利益。密尔一再强调:“个性的自由发展乃幸福的主 要因素之一;它不仅是与文明、教养、教育、文化同为幸福的因素,而且本身 就是所有那些事物的必要部分与条件。” 对于言论自由问题,我国宪法就其与其它自由的行使作了合理的限制。我国宪法一方面充分地保障了公民享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广泛的表达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否定了一切以无限制的自由为幌子而践踏他人、集体、国家权益的极端自由化和无政府主义的行为。此外,我们不仅要考虑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而且要考虑对这种限制的限制历史表明,限制的滥用与自由的滥用一样有害,甚至更为有害,而且人类有关滥用限制的历史要比滥用自由的历史长得多,有关限制自由的经验要比保护自由的经验多得多。这是因为,人们担心过分的自由远甚于担心过分的限制,限制总是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对自由的戕害。因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是需要有限度的。有关的制度建设不仅需要限制言论自由的滥用,而且要保护言论自由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保护与限制都应当依法治的原则进行。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规则行使公共权力,受法律约束,不能把言论自由排除在法治事业的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因此,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这意味着,有宪法和一 些基本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政府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性 权力仅限于法律的授权范围,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限制都是非法的,应被撤消 的;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性条款或对于政府的授权性条款都必须做到用语 清晰、明确,不能过于含糊和宽泛;对于言论自由的非法损害可以获得经由独 立司法依正当程度所提供的救济。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 义法制也在不断的完备之中,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宪法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障言论 自由的法律,诸如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影电视法、演出法和其他关于信息 传播的法律,使这些领域的从业人员之间,他们与听众、观众、读者之间的法 定权利与义务关系进一步明晰,平时有所遵循,发生纠纷和解决纠纷时有法律 依据。使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整个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保障法律化、制度化, 使这些权利一旦被侵犯就能得到及时救济。中国保障言论自由的法律有待完善 并不能否定20年来中国在保障言论自由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历史性进展 可以肯定的说,充分的言论自由将进一步体现中国公民的民主和人权意识,从 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向前发展。而随着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中国人将会享有更加充分的言论自由。

(二)密尔言论自由思想的局限性

密尔的学说固然有其精彩独到之处,但并非是绝对完美的。无论是就其理

论本身而言,或是站在时代意义上来讲,仍有不少引起争议的地方。因为思想 往往因时空的改变,而有不同的价值尺度。就是密尔本人也承认进步是相对的 尺度,不是绝对的说法。我们不能说某一种思想一定是进步的,另一种思想一 定是落伍的,而只能说在某个社会中的某一种思想一定是进步的。密尔说:“事 实非常明显,并且也不须多作说明的,就是时代并不比个人不易犯错;每一时 代所坚持的很多意见,都会为以后的时代认为不但错误,而且可笑。我们可以 确定的,是今天为一般人所公认的很多意见,也必然会如过去许多意见受到现 时的排斥那样,受到未来时代地排斥。”我们不妨以这个信念,对密尔言论自 由提出客观的评论。密尔不同意给予言论自由完全的保护,并试图在保护言论自由时可能带来的利益与不保护这种自由时可能带来的利益之间做出平衡,并在这种权衡的基础上来决定是不是对某种特定的表达是不是做出限制。密尔说:“一切意见是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超出公平讨论的界限”在密尔看来所谓无节制的讨论是指谩骂、讽刺、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之事而言。如果在辩论中反对者表明强烈的情感触犯了对方,使之难以作答,那就容易被对方当作无节制的反对者。密尔强调辩论方式上的公正性,在情绪上不应带有恶意、执迷和不宽容,而应冷静诚实的看待对方意见。这一切决不意味着 因为不同意对方所持的观点本身而有权压制其发表。应当加以惩罚的是发表的 意见足以导致某种祸害的积极煽动。因此在密尔那里言论自由必须限制在这样 一个范围之内,即不能对他人造成危害和妨碍,此原则被称之为伤害原则或密 尔原则。这样矛盾就显露出来了:当我们面对任何一种表达性的意见时,我们 都无法确定其结果会如何。这种结果需要时间来证明和验证,因为我们不可能 在一个意见表达出来之前或者表达出来的当下就知道它必然会带来的结果。而 且还会存在一种情况,即一种意见的表达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无益甚至有损于 社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这种意见的真理性才逐渐呈 显出来。那么我们如何对待这样的言论和意见呢?密尔显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 一问题。密尔将行为自由分为涉己的与涉人的两部分的论点,乃是长久以来为学者们所批评或讨论的焦点。其实,就如每一个我们所做的行为一样,既可能影响我们自己也会或可能影响别人。同样,人的言论总是会影响到别人的。如果我们的思想不能够通过积极的方式让别人得知,那么我们的思想自由仅仅是头脑中的自由事实上,密尔知道,区分涉己与涉人行为是有缺点的。密尔说:“一个人所做的对于自己的祸害会通过其亲近的人们的交感作用或利害关系而严重地影响到他们,也会在较小的程度上一般地影响到社会。”他又说:“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自己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密尔折中、不连贯的态度。可能密尔对于涉己的与涉人的区分,或许有其不得已的理由。因为他确定社会权威与个人自由权利界线时,一定要作如此的划分,才能把其具体化。总之,密尔自由原则的应用,其基本立场就是:若确定了损害与伤害他人时,其行为就应该被干涉或惩罚,但若只是不确定的伤害时,为了更大的利益或自由应该被容忍。他曾举了一个具体例子说明:“没有人应该单为喝醉酒遭受处罚;然而一个士兵或警察在值勤时喝醉酒却该受罚。” 我们知道人都是社会中人,他总会通过这种或者那种方式去影响他人。若是影响了他人,那这种自由本身就不成立,在密尔看来,因为社会可能会以影响他人为借口而对个人进行合理的干涉。所以,他才把自由分成两方面对个人的正当自由进行保护,但是所有的种种都会以影响他人而化为乌有。试问,我们还剩下哪些自由呢?密尔对自由的适度领域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思想与讨论自由、个性自由以及联合的自由。正如他讲的,思想自由应该同言论的自由连在一起,否则自由名存实亡。在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的福祉的因素之一》中有这样的一个例子,讲一个粮商使穷人受饿或者说私有财产是一种掠夺,你可以通过报纸宣传,但是不能对这一群聚在粮商门前愤怒的群众宣传。我们每个人试图占领自己的独立空间而不去影响别人和不被别人影响,那么,我们还有什么自由?有的不过是自欺欺人的自由罢了。即使我们认为密尔同意有报刊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也名存实亡的。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认为,报刊不只是文字而且应该是有声的、它作为人民日常思想和感情的表达者,必须生活在人民当中,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苦、齐爱憎同时,密尔所举的例子,从现在的角度看来,或许显示更加无法区别言论自由和行为自由。因为现在的集会、游行基本上是人民的权利,而且也很难去规定不能用口头方式宣讲什么样的内容,或者标语方式宣传什么样的讯息。不过,或许有一个比较恰当的例子,那就是任何人不应该有任意在拥挤的电影院内高喊“失火了”的自由。

密尔言论自由学说也是有限的、狭隘的,且其言论自由并非人人适用。之

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并非人人都有言论自由,而是有其一定的范围的。像儿童及 未成年人应受保护,只有情感成熟的成年人才适用自由的原则。他说:“这种理 论只适用于智力上已经成熟的人。我们所谈的,并不是儿童或未达法定年龄的 男女青年。那些在各方面仍需要别人照料的人,就必须在其自身的行动和外来 的伤害方面同样受到保护。”

同时,密尔认为落后的社会不应该享有他所主张的言论自由。他说:“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不考虑那些落后的社会,因为那里的人种就可被认为没有成熟。”接着他说:“作为一个原则,自由在人类能够籍自由而平等的讨论改进自己以前,就不能适用于任何事情。” 对于这些落后地方的人民,密尔认为以专制的政府统治他们最适合。他们对言论自由是

不会理解与运用的,并主张如何统治这些落后民族的殖民政策,公然为殖民帝 国主义鼓吹。由此可见,他是为帝国主义的侵略做辩护,是为特殊阶级和霸权 主义服务的。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系统阐发了报刊的人 民性思想,并呼吁废除书报检查制度,还给"人民"真正的自由与民主。他说:“自 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 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是使物质斗争升华为精神斗争,并且把斗争 的粗糙物质形式观念化的一种获得体现的文化。”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人民精神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与人民之间的“第三因素”,出版自由就是要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制定出版法,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使人民有真正充分的自由。由此可见,密尔的自由理论是缺乏普遍性的。既然密尔认为思想及言论的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前提,并将其视为一种自然权利,那么人人都应该有言论自由。但他同时又对自由的范围做出限定,这就使这种自由成为了一些等级或阶级言论自由而剥夺另一个或另一些等级和阶级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只不过是少数特权分子独享的利益,真正的言论自由是永远无法实现的。一个真正的言论自由的社会,应该是人人都有发言权的社会,人人享有言论自由的社会而不应该是允许某些人有绝对的发言权而迫使另外一些人保持沉默。也就是说,法律需要防止某些人的言论妨碍他人说话权利的情况发生法律需要保证人人都享有话语权。

第四章密尔言论自由思想的应用

从上文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像密尔这样的哲学家对于言论自由的态

还是非常明确的,他认定言论自由属于现代社会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如果 人的言论没有对他人产生明显而直接的伤害,那么社会就无权对此进行干预或 罚。只有当人们的言论会直接且非常必然地导致某些违法行为的发生时,政府 有权以合法的手段对此进行干涉,但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干涉的是行动而非 论的内容,在密尔看来,仅就内容而言,不会直接对他人产生任何直接而且明 的伤害。因此,政府对此无权干涉。不过,这只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理论,如 将之应用于实际,就会产生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事实上,密尔也己想了到这点 所以他会在文中说,他所提出来的原则更多的只是给人们提供“怎样应用的 本。”l在现实中,我们还是需要对每一个特殊事件进行仔细的判别。这正如对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深有研究的学者哈里·卡尔文所说的那样,与密尔《 自由》那样的言论自由哲学讨论绘制的图景进行比较,现实世界中的对言论自 问题所绘制的问题图景早己变得“面目全非”。’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言论自由的关注点更着重于法律层面。更关注于

府是否有权借由法律的途径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干涉。虽然我们可以明确地 到,基本上所有文明国家都将言论自由列为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是 实际上,公民并不能完全地享有宪法意义上所明文规定的那些自由。仍有很多 因言获罪,而言论的审查制度在有些国家中也较为凸现,公民根本就无法通过 当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也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自由获知信息。人们关于 论自由的种种争论总是不绝于耳。美国,一个将自由主义作为其价值理念的国家 第一个将言论自由列入宪法予以保障的国家,这么多年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的范围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地进行修正。参考 些大法官们多年来围绕言论自由问题所进行的讨论与所作的判决,或许能帮助 们更好地看到言论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上的麻烦,在实践层面上促进我们 于理论问题的思考。由于美国的宪法学家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范 还存在着一些争议。例如,在法学家米克尔约翰看来,宪法第一修正案更多的 是保护与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言论‘,所以,为了能让讨论更为清晰,这 里,将主要针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政府利益之间的关系挑选出一些经典案例进行 讨论。

第一节诽谤案

对于是否可以因为言论内容的而判定为犯罪,关于诽谤案的讨论可以说不失 为一个极好的例证。在美国的普通法之所以将诽谤列为一个罪名,理由是因为当 事人所写或所说的内容是对别人的恶意攻击,并且使对方受到了可以被证实的伤 害。这种观点与密尔限制言论自由的理由基本一致。我们不能因为言论的内容而 对其进行限制,只有当这种言论可以被证明能够对他人造成伤害时,这种言论才 能够被限制。但是,这似乎又和密尔的言论自由思想有所不同,因为密尔认为, 单纯的言论是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那就让我们来看美国的大法官们对此是怎 么看的。在1952年,博阿内诉伊利诺伊州案中(Beauhamaisv.Illinois)2,最高法院就遭遇过诽谤问题。在这个案件中,一个白人至上主义组织的主席博阿内印制传单,宣传抵制黑人侵入白人社区。于是,他被伊利诺伊州按照诽谤罪予以处罚。博阿内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但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表决结果维持了伊利诺伊州的判决。称诽谤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但是,道格拉斯大法官在却在一份否决异议书中说,’这项判决所秉持是一种 与《宪法第一修正案》格格不入的哲学。他预言道:“如果今天我们借用不得体 的语言而将一位白人绳之以法,那么,明天,我们就可能以使用激烈言辞抨击私 刑制度而将一位黑人投入监狱”3在道格拉斯大法官看来,我们不能因为言论的 内容而将人判定为有罪。但是,当时更多的大法官却认为诽谤性言论是有罪的。 也就是说,大法官们是在对一种言论的内容进行了道德判断后作出了支持诽谤罪 成立的判决,而不像密尔所要求的那样,对言论内容保持中立。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法院对于诽谤罪的态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了1964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yorkTimesv.Sullivan),最高法院第 次对诽谤问题实行宪法审查,首次将普通法中盘根错节的诽谤问题纳入宪法第 修正案的考虑范围之内。这个审查所针对的问题是,人们在对公共问题的讨论 不时会夹杂着一些与事实有出入的评价,这时候,该如何协调名誉与言论自由 间的利益问题。也就是,我们是否能因为言论的真实性而判定犯罪。另外,因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政府,也就使案件显得更为特殊。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政府 该允许公民充分发表对其的看法,如果政府能够因公民的某些言论中含有一些 恶意的不真实内容而提出控诉,并将之置于法律的监控之下,这在很大程度上 对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理念的背叛。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YorkTimesv.Sulhvan)大致案情如下:《

约时报》刊登了一则由某民间组织赞助的名为“关注他们的抗议之声”的广告 广告内容为马丁·路德·金博士及其追随者在南方某市所遭遇的种种不幸,指 某市的警察局对他们所采取的残暴行径,从而号召人们为该组织捐款,但广告 含有某些不实之处。并且,虽然在广告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所提到的城市为蒙哥 利,但是,几乎所有人都可以据此推出。所以,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向 拉巴马州法院提出诉讼,指控《纽约时报》所刊登的广告侵犯的他的名誉。亚 巴马州法院裁决诽谤罪成立,并以广告内容不属实为由,并判决被告《纽约时报 支付原告沙利文50万美元赔偿金,并拒绝被告对事实真相的辩护。被告《纽 时报》对此判决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违宪审查。

当这个案件被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之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致否定了 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指出,亚拉巴马州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因为它 说话人要为自己所说内容的真实性负严格的责任的方式,意图压制人们对于政 官员的严厉批评。

布伦南大法官在1964年3月9号发布的宣判书中说到:“对于公共问题的 论是不应该受到禁止的,应该是开放的。”’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必需品。“ 国人民都坚信这样一项原则:人们可以不受限制地、完全开放地讨论公共问题 可以对政府和政府官员进行猛烈甚至是令人不悦的抨击。”2如果因此就要求公 政策的批评者必须保证其言论中的所有情节均为真实,那就是必将导致严格 “自我审查”,从而阻碍人们对于公共问题的自由讨论。这会对言论自由造成根 本性的打击。

通过这起案件,美国最高法院为言论自由的理论做出了很好的辩护,并正式 宣布煽动性诽谤违宪。明确指出地方法院不能因为公民并非出于恶意的不真实言 论而宣判其有罪,即不能根据言论的内容对言论进行干涉。这对之后类似案件的 判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在实践层面上为密尔的言论自由原则提供了佐证。 第二节颠覆性宣传

在言论自由的司法实践领域,最具有挑战性的案件莫过于颠覆性宣传,即对 一种作为政治政策来煽动人们采取违法或暴力行为的言论是否需要限制。一般来 说,在这个领域,主张对言论进行审查显得最具说服力,因为这种言论可能会对 我们的社会造成一定的威胁。在事实上,像密尔那样立场如此坚定的言论自由拥 护者也会说,可以允许用法律对向在粮商门口聚集的群情激愤的群众发动反对粮 商的言论的人进行惩罚。那么,让我们来看美国的司法界对此类案件是如何理解 的。事实上,对于这类案件,美国的司法界对此的意见也并非始终一致,也是经 过了一个漫长而充满争议的过程后,才逐渐对该类问题达成统一。在这,我们选 取两件最具有代表性的颠覆性案件来解释最高法院对于该类问题的认识历程。 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认飞itueyv.ealifomia)‘

此案发生于1927年,被告惠特尼小姐是激进的共产主义劳动党党员,因触 犯加利福尼亚州《工团主义犯罪法》,被指控犯宣传、教唆支持以犯罪为目的组 成的集会、团体而被判入狱。惠特尼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加利福尼亚州《工团主 义犯罪法》违宪,最高法院维持原判,但不久后惠特尼被保释出狱。

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意见为:“惠妮特所加入的工团主义团体是以主张通 过罢工和破坏活动而达到工人掌管工厂,这种集团所实行的行动会危害到公众平与国家安全,所以,不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列。”因而维持原判 但是在此案的附和意见书中,一些大法官对言论自由作出了一些细致的

析。布兰代斯大法官所发表的那份被后世称为成绩斐然的意见书中提到:“政 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的才能得到自由发展,所以,我们的政府理应具有审慎的 力,他们应该珍视自由,相信自由乃是幸福之源。他们还相信,发现和传播真 的最重要的手段是让人们能够思其所思,想其所想,言其所欲言。如果没有言 与集会的自由,那么也就不会存在所谓的真正意义上的讨论。只有通过讨论, 们才能有效地抵御有害思想的侵袭,所以,公共讨论对公民来说是一项政治义务 是我们立国的基本原则。”“‘钳制人们的思想和言论对于我们来说是有百害而 一利的,畏惧会带来压抑,而压抑则会带来仇恨,仇恨则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全 稳定。社会真正的安全只能依靠人们有机会自由地表达他们的不满与诉求。我 的政府相信理性的力量,现行通过理性能够击败谬误。所以,我们应该避免使 法律来压制言论,避免直接将言论看作为是一种暴力。我们的政府之所以修改 法2,就是为了保障言论和集会的自由。”3 对于言论是否会产生明显的危害,布兰代斯大法官是这样理解的:“对于

主的政府来说,我们应该相信理性的力量,我们不能将言论中包含的潜藏的危 视作为现实和明显的危险,”这两者之间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的。政府当局应 信仰自由,这是美国宪法的基本要求。挽救言论所造成的危害的良方是允许更 的言论。只有处于紧急状态下我们才能有理由压制言论,但是,美国人民总是 够通过证明并不存在所谓的紧急状态,来质疑那些企图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 律。在自由的人看来,用来防止犯罪的最常用的方法是教育和惩治违法行为, 非剥夺言论自由。‘

虽然,惠特尼最终还是被宣判为有罪,但是,这份意见书中所称的理由却

后来的相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有理的支持。所以,在之后的布兰登伯格诉 亥俄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对性质相同的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笔v.Ohio) 此案发生于1969年,被告布兰登伯格(ClarenceBrandenburg)是俄亥俄州 三K党(Ku心uxKlan)的一个首领,该党成员在辛辛那提市郊一个农场里举行 集会,并将集会内容拍摄下来通过电视媒体播放。电视画面中出现了机枪和熊熊 燃烧的十字架。布兰登伯格在电视中辱骂黑人和犹太人,并且还扬言“我们不属 于报复性组织,不过,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白种人的话, 我们就将采取某些报复性的行动。”‘俄亥俄州立法院以控违反了《组织犯罪防 治法》,判处布兰登伯格10年监禁和1000美元的罚款。于是,布兰登伯格以《组 织犯罪防治法》违宪为由,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1969年6月9号,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定俄亥俄州此项法律违宪,推翻

了州立法院对于勃兰登伯格的判决。裁决书指出:“宪法保证言论自由,除非言 论宣传的目的是能够立即引起非法行为的煽动,或者以产生即刻的非法行为为目 标,否则,州政府就不得限制或惩罚任何主张暴力或提倡不遵守法律的言论。” 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最高法院对于是否应该允许所谓的具有危险 性的颠覆性言论的发表已经取得了一致的意见,那就是,政府不得对言论的内容 进行限制,即使它可能含有危险的元素。但是,除非这种言论的目的是能够立即 引起非法行为,或者以即刻的非法行为为目标,否则,公民的言论就不应该受到 限制。 结语

言论自由是一个较能引起大家兴趣的话题,但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少年来,人们从未停止过对言论自由问题的讨论。但是,至今仍未找到一个合 的,能够置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

也许,我们只能诉求于政治哲学,诉求于伦理学,希望能够从中找到一个

为适用的标准,能够帮助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从密尔顿、克到密尔,这些在西方思想史上极具影响力的人物,都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有力 辩护。他们告诉我们,言论自由属于人们生来就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任 个人或者政府都无权侵犯,他们也告诉我们,言论自由能够维护真理,只有允 各种言论都能被无所限制地发表,允许各种言论都能被自由地讨论,真理才能 以出现。似乎,言论自由应该得到绝对的保护。不过,密尔也说到,并非所有 言论都可以被无所限制地发表,如果言论以一种不恰当的方式被表达出来的话 比如说用一种带有攻击性的,或者诬蔑性的方式来表达,那,它就有理由被限制 但是,后来的研究者也告诉我们,密尔的这种说法会导致言论自由原则的自我 解。密尔告诉我们,我们不能对言论的内容进行道德判断,我们要对此保持中立 只有当一种言论会直接导致某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性联 时,我们才能对这种言论进行干预,也就是说,我们干预的其实是一种特殊意 上的,更接近于一种行为的言论。后来的法律界也逐渐将密尔的这种观点作为 案的依据,但是,事实上,要对言论内容做到完全的中立似乎也不是那么容易 而且,这种道德上的中立要求是否合理呢?也许,这在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看来 合理的,但是,德沃金却会说,这样不行,有时候我们不能对言论保持完全的 立。如果我们对言论内容不作任何价值判断,那么我们就可能会允许一群纳粹 义者到犹太人聚集地举行游行示威,大肆宣传反犹口号,这,在法律上似乎是 理的,不过,我们是否考虑到了犹太人的感受了呢?这种情感上的伤害是否能 作是一种实质性的侵害呢?淫秽作品亦是如此虽然我们可以说对于淫秽作品 们拥有不选择它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允许它被自由发表,但是,也有人会 出这是一种对妇女地位的损害,会间接地对某些种群的人造成一种伤害。这些, 都让我们对该在何种程度上划定言论自由的界限产生了困惑。

当然,现实总非完美,对于言论自由的性质、限度等问题的讨论势必还将继 续,或许这也正是这一问题吸引人的地方,虽然我们现在还不能对这问题作出一 个非常完美的解释,但是,我们应该相信,人们会在言论自由问题上慢慢得到一 个共识,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会越来越少。未来应该是美好的。

第20篇:论自由

读《论自由》有感

09宪政 刘畅

自由,是人类一个永恒的主题,从古到今,无数的人们追求它,无数的思想家关注它,并试图为它找到理论支撑的基础。

有的思想家从“人之本性”的角度论述它。塔西佗说,“追求自由是人至高无尚的心向”;英格索尔说,“自由之于人类,就像亮光之于眼睛、空气之于肺腑、爱情之于心灵”。

有的思想家从“天赋人权”的角度论述它。韦伯斯特说,“上帝只將自由赐给热爱自由的、並随时准备保卫它的人”;塞万提斯说,“自由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最大的幸福之一”;卢梭也说,“人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还有的思想家,看到了个人自由不是孤立的,是与其他人的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开始思考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社会自由的关系,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就说过:“不能制约自己的人,不能称之为自由的人”;孟德斯鸠则是从法律的角度论述自由:“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法国国民公会宣言》中也提到,“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

这些论述往往充满感情上的震撼力,但缺少理论上的说服力。自由到底是什么?自由为什么是个好东西?一个社会为什么要使它的成员保持自由?一直以来,很少有人对这样的问题进行过系统的思考。

对这些问题给出让人满意答案的,是19世纪英国思想家密尔的《论自由》。在该书中,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涵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问题,可谓为自由主义的新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政治自由的原则,为近代代议制政府确立了价值合法性。密尔在《论自由》中要阐明的“自由”也是政治自由,而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意志自由,其主题是社会自由与公民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与洛克相比,密尔更强调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如果这些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己所处的环境已经狭窄到甚至连自己的能力也无法有起码的发挥。而只有这些能力得到最起码发挥,他才可能追求那些人类认为是善的和神圣的目的。因此必须在个人的私生活和公众权威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密尔思考自由问题的切入点是民主社会中的“多数暴虐”问题。尽管政治自由原则保证了个人在法律上的人身和财产自由,但他注意到,“民治”政体不一定带来自由。“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个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密尔在这里把“社会”概念引入自由理论,并将其与国家对于个人自由的影响相比教,认为社会与国家不同,社会包罗一切,是多元的,无须有个单独的站在一切之上的总组织或权威。而国家却是一个组织,不能包罗一切,其职能有限,权利也有限,个人在里面可以按照自己的爱好行事,有私人自由的余地,它对个人自由领域的渗透有限。但社会不同,它对个人自由的渗透会达到可怕的深度,即奴役人的灵魂。密尔明确指出这种暴虐是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是社会假借行政处罚以外的办法来把它自己的观念和行事当作行为准则来强加于所见不同的人,以束缚任何与它的方式不相协调的个性的发展。甚至,假如可能的话,阻止这种个性的形成,从而迫使一切人物都按照自己的模型来裁剪他们自己的这种趋势。”他反对倚仗社会优势去改变人类感想的行为,要求保卫公民自由,保障一切异端。其依据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惟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御。”即便是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或是精神上,都不能成为干涉的充足理由。从“自我防御”是根本目的出发,密尔得出结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他人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洛克将自我保存的欲望当作人类天性,它使人类从自然人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实现人的自我义的强迫教育;而“最自由的言论自由”并不能帮助那些不受理性支配的人,他们需要对标准和价值达成共识,只有一定的外部权威才能教育他们获得理性。显然,在这种情形下,主张个体无论如何总要拥有一个不受人干涉的领域的自由主义隐隐约约带有一些“精英主义味道”,为“专家统治”开启了方便之门。因此,密尔主张建立一种新“知识阶层”,这种知识精英会教给大众政治责任,把他们从习俗和独裁的习惯性奴役中解放出来。这就体现出密尔的价值取向:知识精英比平庸大众更有价值。因为前者更能推动人类的知识发展与道德进步。问题是,既然每个人的需要都有他自己的理由,而且根据密尔本人的功利主义思想,每个人自己总比别人更清楚自己的厉害关系,人类关心的就是他们自己需要什么,而不是其他人认为他们需要什么。那么,幸福生活世界的寻求就必须由个人自主选择,怎么能将它委托给知识精英、技术专家的智慧统治呢?正是在这一点上密尔的理论出现矛盾,并招致了猛烈的批评。

那么,个人与社会干涉之间的界线划分应该坚持什么原则呢?一是,“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二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到他们时,那就根本没有蕴蓄任何这类问题的余地。”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各人只顾自己,对他人漠不关心,人类彼此之间应当相互鼓励和帮助。当一个人由于这种行为而背离了他对某人或一些他人的明确义务时,这种行为就不是只关自己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质问。他举例说, 一个人由于挥霍浪费而无力偿还债务,使其债主受损,就应受到谴责。但是谴责之点是他背离了对债主的义务,而不是他的挥霍浪费。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于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损害也并非必然,或者只有推定的性质,那么社会 为了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的缘故,宁可承受这一点点不便利,而不要再妄称:在只关自己的事情上有发布命令并强制人们服从的权力。

为了阐明个人权利的至上性,密尔区分了影响他人的行为和影响他人利益的行为,一个人可以受他人行为的影响而利益不受影响。区分行为影响与利益影响的意义在于:密尔在《论自由》中多次阐述损害原则时,强调的都是只有当他人 或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非仅仅行为对他人产生影响时,才能干涉个人自由。那么,是否由于对他人利益的伤害或者可能伤害这一点单独就能构成社会正当的理由呢?密尔对此是极力反对的。因为,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对他人或对其利益的 损害,其中有许多甚至大部分是由于缺乏、有限、拥挤、各自钻牛角尖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相当无意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将本来由道德来谴责的损害转变为法律上规定应该拥有什么权利,就会大大扩展损害原则要求国家有所作为(而不是有所不为)的领域。因为国家没有一条硬性原则来规定一个更为明确和严格的界限,它拥有伸缩性极强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不断将道义权利化为法律权利。 但是密尔认为某些行为(如“有伤体统”的淫秽现象),虽然没有伤害他人利益,“其直接损害只及于本人自身,因而不应当遭到法律的禁止,但若公开做出来会破坏良好的风气,因而又可以划入犯及他人的范畴,予以禁止,是不失为正当 的。”禁止这类行为与《论自由》的宗旨并不相违背,因为它们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的利益具有间接性的损害。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密尔在判定社会控制的合法性上,坚持的是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原则。

在《论自由》的篇尾,密尔针对政府是否有必要为了人们的好处而替他们办事或叫他们办事提出了反对理由。第一,有些事由个人来办比让政府去办更好。第二,有些事,即使政府比个人办得更好,也应该由个人来办。让人民参与政治实 践有助于使他们走出个人狭小的圈子,能够从公共动机出发来行动。第三,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会导致很大的祸患。本来活跃而富有进取心的公众会愈益成为政府的附庸,庞大的官僚机构也会使效率低下,难以改革。

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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