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论自由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1: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读《论自由》有感

09宪政 刘畅

自由,是人类一个永恒的主题,从古到今,无数的人们追求它,无数的思想家关注它,并试图为它找到理论支撑的基础。

有的思想家从“人之本性”的角度论述它。塔西佗说,“追求自由是人至高无尚的心向”;英格索尔说,“自由之于人类,就像亮光之于眼睛、空气之于肺腑、爱情之于心灵”。

有的思想家从“天赋人权”的角度论述它。韦伯斯特说,“上帝只將自由赐给热爱自由的、並随时准备保卫它的人”;塞万提斯说,“自由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最大的幸福之一”;卢梭也说,“人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还有的思想家,看到了个人自由不是孤立的,是与其他人的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开始思考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社会自由的关系,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就说过:“不能制约自己的人,不能称之为自由的人”;孟德斯鸠则是从法律的角度论述自由:“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法国国民公会宣言》中也提到,“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

这些论述往往充满感情上的震撼力,但缺少理论上的说服力。自由到底是什么?自由为什么是个好东西?一个社会为什么要使它的成员保持自由?一直以来,很少有人对这样的问题进行过系统的思考。

对这些问题给出让人满意答案的,是19世纪英国思想家密尔的《论自由》。在该书中,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涵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问题,可谓为自由主义的新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政治自由的原则,为近代代议制政府确立了价值合法性。密尔在《论自由》中要阐明的“自由”也是政治自由,而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意志自由,其主题是社会自由与公民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与洛克相比,密尔更强调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如果这些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己所处的环境已经狭窄到甚至连自己的能力也无法有起码的发挥。而只有这些能力得到最起码发挥,他才可能追求那些人类认为是善的和神圣的目的。因此必须在个人的私生活和公众权威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密尔思考自由问题的切入点是民主社会中的“多数暴虐”问题。尽管政治自由原则保证了个人在法律上的人身和财产自由,但他注意到,“民治”政体不一定带来自由。“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个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密尔在这里把“社会”概念引入自由理论,并将其与国家对于个人自由的影响相比教,认为社会与国家不同,社会包罗一切,是多元的,无须有个单独的站在一切之上的总组织或权威。而国家却是一个组织,不能包罗一切,其职能有限,权利也有限,个人在里面可以按照自己的爱好行事,有私人自由的余地,它对个人自由领域的渗透有限。但社会不同,它对个人自由的渗透会达到可怕的深度,即奴役人的灵魂。密尔明确指出这种暴虐是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是社会假借行政处罚以外的办法来把它自己的观念和行事当作行为准则来强加于所见不同的人,以束缚任何与它的方式不相协调的个性的发展。甚至,假如可能的话,阻止这种个性的形成,从而迫使一切人物都按照自己的模型来裁剪他们自己的这种趋势。”他反对倚仗社会优势去改变人类感想的行为,要求保卫公民自由,保障一切异端。其依据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惟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御。”即便是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或是精神上,都不能成为干涉的充足理由。从“自我防御”是根本目的出发,密尔得出结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他人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洛克将自我保存的欲望当作人类天性,它使人类从自然人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实现人的自我义的强迫教育;而“最自由的言论自由”并不能帮助那些不受理性支配的人,他们需要对标准和价值达成共识,只有一定的外部权威才能教育他们获得理性。显然,在这种情形下,主张个体无论如何总要拥有一个不受人干涉的领域的自由主义隐隐约约带有一些“精英主义味道”,为“专家统治”开启了方便之门。因此,密尔主张建立一种新“知识阶层”,这种知识精英会教给大众政治责任,把他们从习俗和独裁的习惯性奴役中解放出来。这就体现出密尔的价值取向:知识精英比平庸大众更有价值。因为前者更能推动人类的知识发展与道德进步。问题是,既然每个人的需要都有他自己的理由,而且根据密尔本人的功利主义思想,每个人自己总比别人更清楚自己的厉害关系,人类关心的就是他们自己需要什么,而不是其他人认为他们需要什么。那么,幸福生活世界的寻求就必须由个人自主选择,怎么能将它委托给知识精英、技术专家的智慧统治呢?正是在这一点上密尔的理论出现矛盾,并招致了猛烈的批评。

那么,个人与社会干涉之间的界线划分应该坚持什么原则呢?一是,“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二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到他们时,那就根本没有蕴蓄任何这类问题的余地。”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各人只顾自己,对他人漠不关心,人类彼此之间应当相互鼓励和帮助。当一个人由于这种行为而背离了他对某人或一些他人的明确义务时,这种行为就不是只关自己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质问。他举例说, 一个人由于挥霍浪费而无力偿还债务,使其债主受损,就应受到谴责。但是谴责之点是他背离了对债主的义务,而不是他的挥霍浪费。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于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损害也并非必然,或者只有推定的性质,那么社会 为了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的缘故,宁可承受这一点点不便利,而不要再妄称:在只关自己的事情上有发布命令并强制人们服从的权力。

为了阐明个人权利的至上性,密尔区分了影响他人的行为和影响他人利益的行为,一个人可以受他人行为的影响而利益不受影响。区分行为影响与利益影响的意义在于:密尔在《论自由》中多次阐述损害原则时,强调的都是只有当他人 或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非仅仅行为对他人产生影响时,才能干涉个人自由。那么,是否由于对他人利益的伤害或者可能伤害这一点单独就能构成社会正当的理由呢?密尔对此是极力反对的。因为,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对他人或对其利益的 损害,其中有许多甚至大部分是由于缺乏、有限、拥挤、各自钻牛角尖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相当无意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将本来由道德来谴责的损害转变为法律上规定应该拥有什么权利,就会大大扩展损害原则要求国家有所作为(而不是有所不为)的领域。因为国家没有一条硬性原则来规定一个更为明确和严格的界限,它拥有伸缩性极强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不断将道义权利化为法律权利。 但是密尔认为某些行为(如“有伤体统”的淫秽现象),虽然没有伤害他人利益,“其直接损害只及于本人自身,因而不应当遭到法律的禁止,但若公开做出来会破坏良好的风气,因而又可以划入犯及他人的范畴,予以禁止,是不失为正当 的。”禁止这类行为与《论自由》的宗旨并不相违背,因为它们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的利益具有间接性的损害。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密尔在判定社会控制的合法性上,坚持的是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原则。

在《论自由》的篇尾,密尔针对政府是否有必要为了人们的好处而替他们办事或叫他们办事提出了反对理由。第一,有些事由个人来办比让政府去办更好。第二,有些事,即使政府比个人办得更好,也应该由个人来办。让人民参与政治实 践有助于使他们走出个人狭小的圈子,能够从公共动机出发来行动。第三,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会导致很大的祸患。本来活跃而富有进取心的公众会愈益成为政府的附庸,庞大的官僚机构也会使效率低下,难以改革。

论自由

论自由

论自由

论自由

论自由

反自由论

《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
《论自由.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论自由软件 自由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