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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自由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5: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现代社会的爱情规则

--从离婚自由看我国的法律和道德规范 摘要每个经历过婚姻的人都会知道,法律和道德在婚姻面前是非常不协调的。每个女人都不敢保证在得到法律许可离开那个和自己生活多年的男人不会被人戳脊梁骨。每个男人也不敢保证在符合马克思论断的情况下的离婚不会让那个和自己生活多年的女人泪流满面。

关键词离婚自由婚姻法道德规范相对自由

当爱情不在是上天的恩典,而成为一种法律约束和普世道德的时候,婚姻的结合理所当然就是道德的允诺和法律的许可,离婚同样成为道德和法律所关心的对象。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道德空间的拓宽,直接导致了法律的许可范围进一步扩大。人们对待离婚的态度日渐发生转变。我国从确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到逐步发展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儒家思想和欧风美雨之间的碰撞更是直接促进了我国集体道德观的转变和法律的文明进步。

首先要阐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婚姻自由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无法继续生活的离婚自由(是一种相对自由,任何事情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尤其是离婚自由,否则一旦超越界限将是一场社会灾难),而非诸如第三者插足、嫌贫爱富等违背基本道德观念的离婚行为。

爱情是一种互相负责的情感活动,而婚姻却是爱情之上的一种高级的社会行为。婚姻既是情感的体现,又是一种社会约束力。婚姻的意义不仅仅是幸福的体现,同时也是人类延续的手段。只有婚姻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人种的进步。当婚姻具有了这样重要性的时候,我们的道德和法律对于婚姻就变的特别敏感。“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①马克思的这句话承认了相对的离婚自由,是一种时代的进步,他认为离婚是有条件的,否则将会违背道德和法律。

我国的婚姻法经历过多次修改,产生了诸多变迁,这明显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进步带来的结果。从饱受到开放,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诸多变化,体现在婚姻上就是婚姻的结合不在仅仅是情爱和性的体现,而是附加了更多的物质利益。在饱受道德诟病的离婚问题上,人们的自我约束力和鉴别力越来越差,越多的人选择服从道德的安排,加入村妇般的集体对骂,女人和男人的身体自主性越来越差,道德的界限也一次次的逼近众人的承受底线。当道德仅剩下谩骂的时候幸而我们还有法律,它还在公正的规范着公众的界限;然而每个经历过婚姻的人都会知道,法律和道德在婚姻面前是非常不协调的。每个女人都不敢保证在得到法律许可离开那个和自己生活多年的男人不会被人戳脊梁骨。每个男人也不敢保证在符合马克思论断的情况下的离婚不会让那个和自己生活多年的女人泪流满面。这就是硬梆梆的法律无能为力的地方。在给予了法律的许可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带来道德的困惑。总结起来,我国的道德和法律在离婚问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道德缺少真实性的表达。道德的高尚是不能用离婚的多少来衡量的,“如果单纯用离婚率的高低衡量社会道德水平,是极不科学的。试问,在封建社会中,离婚率很低,难道是说明道德水平很高吗?” ②最近一档非常火爆的电视交友栏目《非诚勿扰》在受到各种批评之后被迫整顿,他火爆的原因就是因为节目中的几个女孩说出来自己想嫁给有钱人的想法,甚至谈到了性。天,那还了得,我们几千年的文化中是没有性的,也不是没有,只是不能说,你说了那你就要成为刀板上的鱼肉了。对待乎婚姻问题,我们不是没有道德,只是我们的道德成为了一些人谋求利益和充当江湖侠客的手段。广东女孩朱春芳不是第一个想着通过傍个有钱人来改变自己命运的人,但她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今天这个社会有这种想法的真的人少,可以肯定的说只要条件允许,每个女人都想嫁个有钱又帅又浪漫的男人,可错就错在大家心里都知道,可是大家都不说,偏偏你却说出了真话,我们的道德怎么能容你呢。像上面这样的例子在离婚面前更是让我们难堪,缺乏真实性的道德话语权,会让我们失去宽容和耐心。我们为什么就不能给予婚姻中的男男女女一份表达的空间呢,当两个人感情破裂的时候,家庭规范完全可以从个人情感出发去考虑下,如果我们还在一味的用道德规劝离婚中的男女保持冷静,这对他们将是枷锁。离婚是对孩子犯罪,可是如果想要离婚的双方还离不了或者

离婚后也在忍受唾沫星的话,那就是我们的道德在犯罪了。缺乏了真实感的道德势必变得面目全非,必将用蝴蝶效应般的速度快速扼杀着一个人的名声。不管是真是假,人们更愿意相信道听途说来的道德戒令。这种真实性在我国一定时候是缺失的。

法律缺乏足够的人文关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给婚姻家庭关系至少带来如下一些特点:第一,爱情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第二,普遍实现了真正的“结婚的充分自由。”第三,真正实现了完全的“一夫一妻制”。第四,实现了男女的完全平等。第五,普遍实现了真正的“离婚的充分自由”。 婚姻自由体现了现代婚姻制度的基本精神,也为我国婚姻法明文确定为基本原则。对于离婚自由,法律有些时候显的很苍白,这主要出现在离婚中有时候会出现一方同意而另一方不同意,需经裁判离婚的情形中(对夫妻双方都同意的两愿离婚,各国法律和习惯上均不持异议)。事实上,即使是最激进的离婚自由主义的主张者也不会同意离婚自由意味着在离婚问题上的绝对放纵,或者说是一方想离就离(作为调整夫妻双方关系的制度而言,这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同时,离婚自由也不能与处理离婚问题的破裂原则划等号。后者指的是法律并不列举具体的离婚理由,不以过错为离婚的必要条件。在婚姻破裂时即可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要求而准予离婚,这可以说是离婚自由的一种表现,而不能说是离婚自由本身。从制度沿革上看,人类经历了禁止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再到自由离婚主义,如果我们把立法原则演变的这种一般表现视为与人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的进程(不考虑迄今仍在极个别国家生效的禁止离婚规定的合理性),那么我们理应认可,离婚自由与其说是在处理离婚冲突时的具体规定,不如说指的是与禁止离婚和限制离婚相对立的一种主张,强调在规范离婚问题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充分尊重婚姻关系的本质,维护当事人和社会的根本利益。离婚自由意味着从婚姻关系实际出发,使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得以解除,而不是把不准离婚作为约束和惩罚的手段。

同时,法律和道德给不了离婚的完全自由。想这样一个例子。A和B离婚了,这是经过法律允许的。可是A是因为有了婚外情才离婚的,只要没有重婚法律也是无法干涉的,可是道德就可以大肆批评了,即使A离开,他也要受道德的谴责。后来A因为觉得对不起孩子,又和B复婚了,法律允许。可是这又

让道德怎么解释呢,一个深受道德批判的人怎么又能回归道德呢。可见即便是法律容允一个人自由的离婚,他也不是完全自由的。如果从情感因素考虑那就更加复杂了,法律可以把孩子判给其中一人,可是无法将离婚者的爱判给孩子。法律可以分给女方一套房子,可是无法弥补她感情受到的伤害。即使离婚他们也会受到内在的生理机能和情感规律的影响而承受痛苦。我们可以看到在得到法律允许的离婚之后,我们还是要承受来自道德的压力,本该是相辅相成的道德和法律现在却出现了分歧。如此这般,怎们能让那些情感破裂的夫妻们大胆说分手呢。去指望法律的允许,道德的谅解而获得婚姻自由是一中自我情感的蒙骗(当然以上论述的离婚自由是建立在平等结婚的基础上的)。

在我国现行的条件下,要保证离婚的自由我们应该从下面几方面去做。 法律应该保证离婚的权利。多数社会学学者认为婚姻法的修改稿(草案)加强了对离婚条件的限制,破坏了离婚自由原则,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例如追究有过错方和第三者责任的规定,对达到离婚条件的分居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既然保证了两个人以合法地位在一起,那么同样应该给予足够的空间保证两个人离开的权利,这是婚姻自由的前提。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捆绑不成夫妻”。有的夫妻已经反目成仇,共同生活已经成了不堪忍受的痛苦,如果人为地限制离婚,那不只是不能使家庭起死回生,反而会酿成人间惨祸。这样的事例是不少的《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是完全正确的,不存在什么“失之过宽”的问题。但是法律中一些过多的制裁主义限制了两个人离婚的相对自由,两个人离婚要比结婚麻烦的多,在中国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两个人为了离婚,要耗掉好几年的情况,这无疑是对个人的一种摧残,诚然,各种限制措施保证了离婚的相对自由,可是繁琐的程序很容易让情感本来就承受痛苦的男女双方承受更多的压力,到最后离婚变成了一场对财产的争夺大战。我们的法律应当适时的考虑简化离婚程序,从更细致的方面制定离婚条件,让我们有理有据的去裁定离婚,这将在法律上给予我们足够的自由和保障。

放开道德的尺度。从道德层面考虑,我国的文化制度比较特殊,我国的礼乐制度经历过几千年的变迁,一些观念在人们脑海中根深蒂固。虽然社会主义文化飞速发展,但是在人们的意识中还是很难摆脱一些封建家长制的思想。在孔子的儒家思想中,特别强调了女子的三从四德,离婚这个问题更是不允许的。这就

从道德方面向男性做了倾斜,男性可以选择多妻或者休妻,而女性是毫无权利可言的,他们属于被动的接受者,甚至时刻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虽然在古代文艺作品中不乏对女子对负心男性和万恶的婚姻制度的控诉,但是在现实的这会制度下是无法改变的。到了现代,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逐步提高,我们开始渐渐的接受了一些西方平等进步的民主思想,人性的解放程度也逐步开放。离婚这个问题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可是我们会发现大多数时候人们对待离婚还是持否定态度的,这多半原因还是我们的道德观问题,我们还无法完全要求每个人都能用开放的态度对待离婚,给予离婚完全的自由和宽容。但是我们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非常有必要树立每个人正确的道德观。婚姻的不幸不是任何人的错,如果我们一味的强制婚姻不幸福者保持在婚姻状态中,或者在他们离婚后还给他们歧视或者谴责的话会造成很严重的社会问题。现代社会的高效率造成了情感的高风险,生活在快节奏中的都市男女或多或少的有一些情感障碍,他们一面渴望真诚的去爱,一面又被生活所迫失去爱的能力。无疑婚姻可以给他们造就一种安全感,让他们摆脱个人的孤单。可是如果我们一在强调婚姻就是最后人生的坟墓的话,那对于那些即将有情感归宿和情感破裂的人来说将是一场灾难,因为他们不论怎样去选择必然要陷入恐慌和道德的深渊。反之,如果我们的道德更加文明,尺度更加人性化,在生活中坚持鼓励新生活,鼓励真爱的时候,人们的幸福感可能就会无限提升,当离婚得到真正的自由的时候也就是越来越少的人离婚的时候。我们的道德不是用来谴责天上人间的那些小姐的,而是要谴责那些往女人怀里伸脏手的人;不是用来谴责那些选择第二婚姻的女人,而是要谴责那些对待感情不负责任的人。归根结底,道德如果能给予众生足够的尺度空间,离婚便可以获得充分的自由。

列宁说过:“承认妇女有离婚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来闹离婚。”人人幸福,家家和睦,才是我们的理想。在社会高度文明的今天,我们允许自由离婚,可这是一种限度,因为我们道德和法律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终结果是希望当离婚真正自由的时候,没有人会选择离婚。

注释:《费孝通全集》费孝通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第358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马克思、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人民出版社 (1995-01出版)第4卷第78—79页

参考书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马克思、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人民出版社 (1995-01出版)

《婚姻之痒》程俊虎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9年

《离婚指南》苏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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