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7-02 08:35:10 来源:读后感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

法学0904班 0904000434 张蒙慧

当我们看到一个个新闻报道后,唯有高呼“社会不公平”来排解心中的抑郁之时;当我们举着社会主义大旗,将民主法治建设变成一句可耻的口号之时;当我们兴致勃勃的以为社会公平正义已然在向我们招手,却永远只是“镜中花,水中月”,难以揭开它神秘的面纱之时,一声叹息也罢,两三句牢骚也行,至少我们还是一个有着社会性的人。何为社会性,我认为即一个社会组织下,个体能够以自己的价值观来参与社会事件,关注社会变化的愿望和想法。社会性付诸于个体身上得以实现是基于公民的一项权利,我们姑且认为它是一种参与权吧!当我们怀着这种社会性,去批判、去呼喊、去驳斥社会的不公平与非正义之时,我们却很少去思考何为正义?正义为何?罗尔斯在他的鸿篇巨著《正义论》中,向我们一一阐释正义到底是什么?

罗尔斯在开篇就以恢弘的气势向我们阐释了正义在一个社会中无可辩驳的首领地位。一言以蔽之,即存在就必须正义。正义,是基于每个个体的天然的不可侵犯性的权利,它不是那个英明神武的“哲学王”赐予我们的恩典,也不是民主政治体制下赋予我们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每个个体的天然的不可侵犯性的权利,也即是天赋人权。即便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这不仅使我们这些饱受“集体利益高于一切”观念之苦,而又无力辩驳的人眼前一亮,顿时有种“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

在罗尔斯的论述中,功利主义所认为的在产生社会最大利益总额(或平均数)的前提下容许一部分人的平等自由的严重侵犯是正义的观点遭到了严厉的批判。他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不仅仅是原初契约的指导性原则,而是“原初契约的目标”。亦即,正义是我们人类共同体通向秩序终极目的。这一论断将正义置于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它不再是那双躲在幕后操作木偶的手,而是舞台上的主角。这无疑给那些追求正义的最大化的人们注射了一针强心剂。

而在接下来的论述中,他又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向我们娓娓道来。让我们

在其中寻找到了评判正义与否的标准。

然而,在我看懂的那部分中,我感受最深刻的一句话是“允许我们默许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这句话带给我的震撼丝毫不亚于罗尔斯在开篇中的那段慷慨陈词。一直到读这本书之前,我对于民主制都是持怀疑态度的,在我的观念中,民主制是打着多数人利益的幌子对少数人合法权益的明抢。但是民主制照顾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然而也正是由于它要照顾到多数人的利益,从而使之存在着效率低下和不能够真正抉择出最有效、最完美的方案的缺点。尽管它的优点也是它的缺点所在,然而如果我们因此抛弃民主制,那么有什么更好的制度能够替代,不,准确的说,应该是超越民主制呢?难道是柏拉图所认为的“哲学王”之制吗?然而,历尽古今中外的所有君主,谁人敢称“哲学王”?谁人能称“哲学王”?历史遗憾的向我们摊开双手,表示无奈,我们也只能无奈的摇摇头,因而在没有比民主制更正义的制度出现,而民主制有明显比其他制度更有效的情况下,我们选择它也是“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

同时,这句话带给我的一个反思是,对于一些现象的存在,特别是从我的正义观出发认为不对的现象,我总是报以批评的态度,即只是抱怨其不合理而未曾评判其存在的原因以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概而言之,就是未以批判的态度来看待社会问题。因而我们的周围充斥着大量的愤青,一腔热血以为自己是铁肩担道义,奈何难得惺惺相惜之盟友,他们以为是“众人皆醉我独醒”,怎奈众人视之幼稚之极。我不是指责愤青,恰恰相反,我希望我们都应有愤青的那股劲儿,都似游戏“愤怒的小鸟”中的小鸟般义无反顾的冲向我们的目标,即便是“头破血流”也在所不惜,但前提是我们要把握好方向,否则即便是头破血流也是无济于事,最终也只是博得我们普通人的一些同情而已。借用我们环境法老师的话来说就是 “我们的感情更深沉,我们的行动更专业。”

推荐第2篇: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心得

正义一词存在已久,也经常被提及而加以讨论。从词汇上的定义到落实于现实生活的 道德观念与相关实体制度,丝毫不见停止探究的一天。正如观念会随环境时空背景而有所 变异,对于正义的看法也会因时而异、因地制宜。

在讨论《正义论》之前,对于此书的著作年代背景不可不知。在作者John Rawls 写

作此书时,正是美国动荡不安的年代,从五十年代的韩战,到六十年代的古巴飞弹危机、越战、民权运动、黑人种族抗争、校园学生运动、贫困等等问题,都在此时爆发,致使「 正义」成为当代讨论的重要议题。作者于此书讨论了有关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额、差别原则等问题,在在呼应了当时的社会问题,并以完整,但却带有抽象的理论,为这些 问题提供解决之道。作者强调,此书是以理想的社会正义原则来处理非理想社会问题,也 就是日常生活所面临的难题,以理想社会的正义理论为指导原则,提供处理现实生活时的 大方向。然而,我的鄙见是,《正义论》所提供的是一套针对理想社会而设计出来的正义 概念,并不涉及现实社会的制度与现况,理想与现实毕竟是迥异的,一如科学上所提供的 理论都是于理想状态下的假设,于实际操作上需要加以修正,但仍存有误差。所以,此书 中所提及的正义理论,是否可以应用于现实生活,仍旧值得商榷。也因此,此书曾被评为 乌托邦理论。除此之外,此书并非我想象中的纯粹讨论法制上的公平正义,而是广泛的讨 论社会问题,包含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方领域问题,而这些问题 是如此贴近生活,以致于此书非但广受学术界讨论,更为一般社会民众关心。

于此书中引起我注意的段落是──古典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一词常见于书刊与报章杂

志之中,然而什么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定义呢?正是一个可以让社会中的个体追求最大的利 益,一个拥有能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的社会,才是真正组织完整的社会。而这样 的正义思想正可以体现在当今的经济状况上。在目前全球经济衰退的同时,政府如何建立 一个公平正义、让弱势族群也可以站在同样起跑点与他人竞争的社会,将是一大难题。资 本主义固然是好,但无可避免的是,现在M型化社会成长趋势越形严重,如何透过相关政 策与配套措施,让人民得以在公平正义的原则下获得最大利益,让社会正常运作,让社会 中的个体仍可以继续追求最大的利益,这是追求经济上的公平正义,也是功利主义社会的 最高宗旨。此外,社会上的弱势族群是否能在这样竞争激烈的社会中自立更生,是否能够 透过本身的能力达成自己的理想抱负,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也是值得关切的问题。此类 的问题最常见于残障与智能障碍者的身上,由于自身的残缺,于职场上经常受到不平等的 对待与欺侮,损及本身的权利,但却由于资源不足、申诉管道的阻碍,以致于这样的不平等无法获得重视与处理。

因此社会的正义不只是除了法制上的公平,更包含了经济、政治、社会等等各个层面 ,而这些正义除了透过法条明文规定外,更可透过无形的道德伦理观念的建立来构筑。正 义不只是口号,更是个需要付诸实行的概念与想法,如此一来,社会方能更理想、更和平地运作着。

推荐第3篇: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正义论读后感】

在写读书笔记之前,我想谈谈读了这本书几节之后给我的感受。拜读罗尔斯的《正义论》,个人认为理论性太强,又太深奥,大多没有读懂,只是了解了许多新的概念,虽然有的是过去知道的词语,但罗尔斯都有赋予了它们新的内涵,诸如,正义,正义观,公平的原始状态,契约论等等,很简略地将书翻了一下,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了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初次接触这本书的第一章的前几节,虽然就像之前说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兴趣并且有耐心去研读,也希望自己在读书的过程中获取丰富的知识,懂得很多道理。

罗尔斯在开篇论述正义的作用时就直接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美德有两个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义,并且二者是不可调和、决不妥协的。其中,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下面,我想就公平正义原则的原始状态和证明进行简要分析。

罗尔斯说过: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的思想显然可以扩大应用于选择一种或多或少完整的伦理体系,就是说,扩大应用于一种把不但对正义而且对所有美德也同样适用的原则包括进去的体系。也就是说,正义即公平观以及它所体现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类观点所涉及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与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逻辑性非常强。

首先必须对原初状态要有正确的刻画。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它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我想这就是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重要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当然,原初状态必须具有一定的背景环境,而且也会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们排除受到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不知道他们的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在经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因此,无知之幕的假设,使原初状态摆脱了历史和现实的性质而成为纯粹理性的虚拟,也最终排除了订约各方的特异性,使他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了一切会影响到原则选择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会妨碍人们达到意见一致的冲突因素。这就使契约已完全不是现实的契约,订立契约的行为变成了对原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间进行,而是在一个人的脑子里进行。也就是说,一个知道自己的人会明确的选择对自己公平的原则。但是如果他们对自己的此一无所知,那么他必须代表全部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

【篇二:《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著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责任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一定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那么他只有通过二条途径来反击。1,就是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内容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意义的!

【篇三:正义论读后感作文】

面对药家鑫案,面对教育公平问题,面对司法腐-败等等。我不禁自问何为正义,又何为公平?如何正义,又如何公平?在字典里,正义的解释为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公平则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这样的解释在我看来是正确却很表层的。自古以来,我们都有强调着公平与正义;可是在很多时候,这些美丽的词汇仅仅运用于上层,而非劳苦大众。俗话有云,得不到永远都是最好的。人类在荆棘斑斑的朝圣之路上从来没有满足过,我们一直强调公平正因我们总是难以达到这一水平。反观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中,我们国人也同样追求着公平与正义,不可否认地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可是这依然是不够的。近来,阅读了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里面说谈到有关正义与公平的观念令我大开眼界,同时对于正义与公平重新有了思考。

在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矗他提出了无知才能公平。这一无知之幕的假设,初看下觉得有点荒唐,但是仔细咀嚼才发现其中的道理。正如罗尔斯所说的:既然人人处于同一状态,任何人都不能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特殊情况的原则,于是公平协议或交易的结果就是正义的原则。人们在无知等级差别,无知利益欲望之时,自然而然的不会为着某些私欲而违背良心、违背道德从而也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及不偏袒。无知之幕的假设固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同时罗尔斯的这一观点是给予了我关于正义的看法的另一种理解。

可是,理想状态是有距离的;人类不可能没有欲望,这表明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总会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利益。就拿中国社会的司法公正问题来说,作为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必然表示着它应该是正义、公平的。可是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司法腐-败,诸如人情案、金钱案等等。这说明了什么?这正正说明了人类欲望、追求功利的不可磨灭。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也指出,司法公正影响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提前退休的法官借助老同学关系、老上司关系、老朋友关系,来搞关系案、人情案,操纵法律服务市场,危害了司法公正。我认为,社会主义中国要向前发展就要处理好之一问题,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像两会中所提到的实现司法公开,司法廉洁,司法队伍建设再加强加强司法建设顶层设计;这些都是可行的做法。

如何做到正义与公平呢?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罗尔斯更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这也不禁让我想起了一部影片《地下裁判团》,影片中道德与法的冲击,它们之间关系的复杂,也是体现出了理性与人性问题。同时这些观点不仅仅在西方国家引发了思考,在东方国家同样引起了关注。在我看来,罗尔斯对于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看法与传统观念有所不同,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社会主义中国的建设与发展来说也是如此,在发展的道路上,在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冲击下,在传统与现实的交融中,不可避免遇到挫折,出现错误;如何做到理性,如何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与正义,如何协调道德与法等等,借鉴如《正义论》等经典著作可以为我们提供思想的火花。

正义与公平还将是不断探索的问题。作为一部经典著作,《正义论》中所提到的相关观点内涵十分丰富,上述个人观点也只是较表层的思考与理解。

推荐第4篇: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

大学时代粗略读了《正义论》这本书,这本书很难懂,上学期我又看了次,慢慢的形成了一些想法。

这本书逻辑很清晰,逐步的阐述自己的理论。在第一编“理论”部分,罗尔斯主要从原初状态出发,为了让原则更加的简单而且易于推出,他还预设了无知之幕,由此,他论证了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会倾向于统一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及差别原则。第二遍“制度”部分,罗尔斯主要是描述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并考察它们给个人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应该说,这是理论应用于现实的制度和个人的部分。这也是使理论不至流于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环。 第三编“目的”部分,罗尔斯主要是对正义原则的一些补充说明,解决其稳定性以及和善的一致性的问题,这涉及到讨论什么是善,在选择善时所需要的合理选择原则及审慎合理性原则,正义感与善的一致以及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正义感如何获得等等。在这里,我主要是想从教育公平角度阐述对其中的公平原则的一些想法。

一、最少受惠者与舆论权

教育的最少受惠者是谁?是农村的学生,农村的很多孩子享受不到教育的功能,有的家庭困难,甚至连教育的权利都难以充分享受。但是国家和社会对农村的重视和投入明显不足。我们现在的教育是城市教育,城市里的人掌握了舆论权,他们对教育进行评价并推动教育改革,但这种改革是以他们的利益为基础的。不仅是教育,我们这种

过分的城市经济模式造成了舆论权利的过度倾斜,很多问题其实在农村也很严重,但得不到重视,而城市里却可以互相讨论,借由民主的方式推动政府进行试点改革。公平被舆论所玩弄,民主则充当帮凶。经济的初始不平等带来了教育水平的初始差异,教育水平的初始差异又拉大经济的差距,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就这么逐步脱节,而舆论长期以来只为经济发达地区服务,民主也只在富裕中流行,我们谈教育改革,谈教育的作用,谈教师培训,都会不自觉的出现城市中心论,根本不顾及农村的实际情况,现在想来,梁漱溟先生当年提出的农村教育方针是多么的高瞻远瞩。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发展到一种困局,急切需要消费的支撑,但农村市场一直打不开,因为农村的经济状况一直得不到大幅提升,要提升经济状况,就得提前发展教育,教育要有前瞻性,要有思维,要有责任。

二、教育公平与人性

人性在处理实际问题中容易出现一种倾向,那就是成全看不见的错来规避看得见的错。拿幼儿园校车事件来说,国家将校车标准定的那么高,使得很多农村根本无法提供校车服务,孩子们上学很不安全,但这种不安全是潜在的,看不见的,因为农村里出了什么事也造不成多大的影响,城市可以借由这种趋势也提升自己的教育质量,城市居民可以借此来满足自己孩子的教育需求,政府便可以借由这种人性的规避趋势来逃脱责任。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倾向的不良影响,以防止道德的沦丧,更要防止一个愚民政府的构建。奥威尔在一九八四中便阐述了这种愚民政府的可怕之处,战争即和平,自由即奴役,无知即

力量,以至于最后连思想本身都是罪,我们不能容忍这种状况在现在的社会出现。我们要不断宣传公平的理念,使其真正成为一种普适的价值观,而不是长期被规避;我们要剖析自己的心灵,使其站高点,看远点,认识到公平的内在要义。这不仅是我们自身的需要,也是时代的需要,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所形成的种种不公平的困局,需要我们来解决。

综合上面两点,我感觉,发展乡村教育已经成了教育公平的必然选择。很多年前的改革开放是要先富带后富,那么现在就是后富的年代了,是教育发挥其经济转移作用的年代了,否则,我们便只能继续一种困境,继续哄抢城市的稀缺教育资源而农村持续落后,造成以后的人才短缺和市场短缺,进而造成经济的衰退。所以,趁着还早,让我们来建造一个公平的教育环境吧。

三、教育公平与迁徙自由

人们在讨论工作问题时会引用一句话,“每个人都有迁徙的自由”,意思是说,我有选择工作地点的完全自由。这句话错了没有?没有,你很难说他错了,可是这句话对了没有?我们强调的自由迁徙倾向于往一线城市迁徙,希望一线城市不要有排外倾向,而且要享受与本地居民一样的教育资源,如果没提供,就是一种教育的不公平。但是,中国有多少一线城市,有多少教育资源良好的地方,如果大家都向好地方迁徙,直接后果就是原来的公平秩序被后来的迁徙者打破,造成资源的哄抢,所以教育越来越贵,越来越稀缺。所以说,这种行为又不能说对。为什么会有这个矛盾?

一是因为自由的内涵决定的,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自由存在三个层次。一时运动物体外在阻碍的缺乏;而是自由人不受阻碍地做想做的事;自由人经过“斟酌”的选择行为。而我们却更多的将自由定义在第二层次,既不受阻碍地做想做的事,这种自由是容易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的,我们只是在利用自由这个幌子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自由平等是安宁与和谐的原则,不是功利主义。

二是我们忽略了一个重要原因,教育公平与自由都是人们建设的,而不是供人们直接享受的。胡适有句话说的好,自由平等的国家是建设来的。同样,我们的教育公平也是建设来的,不是享受来的,我们之所以选择好地方,在于直接享受别人建设的成果,这是有损公平的。真正的教育公平需要我们这代人来建设,希望我们能承担起这个责任。

四、教育公平与地域差别

大学招生都有自己的地域比例,北京的学校里有很多北京人,湖南的学校里有很多湖南人,大家都在争议这种地域比例的公平性,很多人都说,要打破地域比例,进行全国范围的公平筛选,我并不认同。一所大学首先的义务肯定是保障本地区的人才需要,一定的地域比例是必须的,而且是公平的,不公平的是我们的学校评级制度,如“985”,“211”,还有教育评价制度。国家运用财政来推行大型的教育工程建设,如“985”,这直接造成了教育的不公平,因为新中国的教育水平是参差不齐的,本身就需要财政力量来调整,而国家却走向求大求全的极端,更加的助长了这种参差不齐。国家习惯了集中力量办大事,

而忽略了细节的调整。同时,国家过多的控制教育,使得教育失去活力,失去地域特色,最重要的是,国家掌控了教育评价的权利,教育本身是国家来推动,现在又由国家来评价,这种体制阻碍了教育的竞争和发展。看一下我们每年的学校排名就知道了,每年都是那几所学校排前面,好的一直好,不好的一直不好,大家怎么办,大家只能往好的地方挤,造成资源的哄抢,越抢越不公平。

综合以上两点,我觉得,我们这代人应该勇于承担建设者的责任,说大了是为了国家,为了社会,说直白了也是为了我们之后能拥有一个和谐公平的生活环境。如果我们总是逃避责任,总是想着去享受别人的建设成果,总是利用民主自由这些理念来谋取自己的利益,总是一边评判教育的不公而又一边来推动这种不公平,那我们就将成为上一代的复制品,继续这种恶性循环。时代在进步,进步是因为我们在进步,我们在进步是因为我们的奋斗,我们的建设,如果我们不努力,我们就不会觉醒。而政府也应该放开教育的掌控权,特别是评价的权利,不要既当操作者又当评价者,要促成教育的竞争,让学校之间可以公平的竞争,而不是常年保持一种稳定的状态,这种稳定会直接损害教育的质量,损害地方对教育的态度。而一旦放开,教育便能充分发挥人才吸引的功能以及资源分配的作用,这样地方才会重视教育的投入,重视在自己的地域打造好的教育来吸引人才,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差别公平。当然,要实现这一点也需要我们的牺牲,很多地方之所以不重视教育投入,是因为越投入,流失越严重,好的学生都奔向外地,奔向国外,而且一去不复返,造成为别人做嫁衣的困局,如果我

们能慷慨点,牺牲点,重视我们身上的义务,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说这么多,是希望我们这一代不要重复上一代的路子,不要去做复制品,而应该建设处公平和谐安宁的环境,为国家为社会,更为我们自己。希望我们都能认识到:

一、发展农村教育,建设二三线城市的教育是我们这代人的责任。

二、教育公平需要我们来建设,需要我们的牺牲。

三、自由民主这些都是和谐安宁的原则,不要搞成功利主义。

推荐第5篇:正义论读后感5

>读后感1(2006-08-04 05:42:10)

转载▼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人们只所以一直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因为人类社会还从来没有彻底的实现过正义。在这个充满了不正义的世界上,正义实际上一直是以一种审美的形式而存在的。这种审美不仅映衬了人类的苦难现实,更昭示了人类不屈的理想和坚韧的意志。透过苦难的审美同时揭示出了人类的局限和尊贵。人类的局限在于人类的自私自利,贪婪,好斗的本性和有限的认识能力决定了在一个复杂的世俗社会体系中根本无法完全实现人际正义;人类的高贵在于,能够主动认识并试图超越这种基于物种的特性和局限性,从而保持了对理想的追求和执着。如果能同时带着局限和高贵两个侧面来看待历史,则也许能更好的解开人类的文明之锁。带着这把钥匙,你能有幸更清楚的理解人类的笑靥和愁容,沉醉与挣扎,群欢与孤独以及人类在荆棘斑斑的朝圣之路上的跳跃与陷落。的却,人类从来没有满足过,但也从来没有放弃过。在凡是上帝的拯救没有达到的地方,人类都会设法自救。一部人类生存史,就是一部拯救的历史。而在这个拯救的过程中,有相当部分的努力围绕着正义这个主题。

《正义论》是美国当代著名学者罗尔斯的晚年杰作。罗尔斯一生都致力于正义问题的研究,而《正义论》一书则可算是他这方面研究的一个总结和升华。罗尔斯主要学术生涯虽然在美国,然而其学术思想却更多的受到欧洲大陆理性主义的影响。表现出来,就是他的著作喜欢宏大的体系和严禁的思辨论证。该书的出版在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经济学,哲学等多个领域都造成了巨大的反响,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人阅读这本书的过程同时交织着兴奋与焦虑。兴奋是因为此书时常能提出深刻而新颖的观点,焦虑则因为此书涉及多个学科,文本较为晦涩,理解起来难度较大。我并不认为,我一遍的阅读能就能把握住作者想要表达的多少思想,也不认为这篇短短的小文能够将我所把握的内容能尽数表述出来。相反,此文目的仅仅是就我觉得对我启发最大的观点稍作介绍和阐释。倘若我的介绍和阐释没有犯下大的错误,也就知足了。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最富创意也是最富洞见的就是他的无知之幕的假设。很多社会学家都已经指出,每个人的观念中都无可避免地包含着偏见和利己倾向,因此,在一个社会群体中,要求人们对正义的标准达成一致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人们对于正义的标准达不成共识,那么一切在正义的名义下进行的所谓制度设计都可以理解为一部份人的偏见和特权。对于偏见和特权,人们显然没有自然法上的服从义务,因此人们在现实中的服从必然归因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压迫。这样一种解释,不仅让启蒙运动以来人们所建筑的政治文明大厦突然坍塌,而且也给人类的未来图景罩上了一层阴影,使得人们失去了浪漫憧憬的理性基

础。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就是一种试图排除人的主观偏见,从而客观的界定正义标准而引入的假设。

罗尔斯借用了传统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并将之改造为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有理性的,生活中都有一种轻度的匮乏,彼此间保持一定的冷淡。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不知道关于自身的所有特殊信息,比如:阶级地位,社会地位,职位,财富,资质,意志力,年龄,性别等。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就是这样一种对一切关于个人特殊信息的无知状态。但是,原初状

态中的人并非一无所知,相反每个人都有关于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的知识,比如知道人和人之间需要进行分工合作等。处于无知之幕之下的人如果要达成契约,进而按照契约的方式建造他们的社会结构,那么这种契约将符合正义原则。其原因就在于,每个人由于都不知道自己的特殊信息,因此他们只能将自己和每一个他人都看作相同的,从而不再有主观的偏见。在没有偏见的基础上,每个人对于正义的标准就有可能趋于一致。同时,由于彼此间的相互冷淡,使得每个人依然保持着自利倾向。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之下,每个人自利倾向的结果,就是只能选择一种正义的社会结构。

人们在无知之幕下选择的正义,罗尔斯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因为这种正义是在真正公平的条件下被选择的。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区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社会正义的问题主要是社会结构的问题即社会制度体系问题。“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一种社会结构的正义。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最终概括为两大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又有优先次序:即平等自由原则是第一位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是第二位的,差别原则是第三位的。

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将机会平等区分为形式的机会平等和公正的机会平等。形式的机会平等是指所有的人都有合法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然而在罗尔斯看来,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却恰恰是机会不平等的。原因在于,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确保了每个人由于先天资质,家庭出身等偶然因素所导致的接近社会有利地位的起点不平等。罗尔斯认为先天资质,家庭出身等偶然因素不是某些个人应得的,相反应将之视为一种共同的社会财产。社会制度安排必须使得每个人在接近社会有利地位的条件上接近平等,这种平等就是罗尔斯的公正的机会平等。实现公正的机会平等的一条途径就是差别原则即拥有较好先天条件的人进入有利的社会地位必须要能够增进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罗尔斯主张应将这种公平的机会平等进一步确定为一种社会制度,从而将之转化为程序正义。

罗尔斯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程序正义。第一种,完善的程序正义,它包括两个特征: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其次,能够设计出一种保证达到预期标准的程序。常说的分蛋糕的例子就属于完善的程序正义。第二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特征是,有一个独立的公平的标准,却没有一种程序能确保达到预期的标准。司法审判由于受制于证据,时效,法官个人偏见等诸多因素,就属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第三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其特征是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公平的标准,结果的公平取决于对程序的遵守。赌博就属于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罗尔斯明确指出,“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

>读后感2

(2006-08-04 05:46:36)

转载▼

在原处状态中,在无知之幕之下,人们果然会选择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吗?对此罗尔斯进行了较为复杂的论证。他主要是通过列举可能的正义观念,然后通过排除和比较的方法,最终得出人们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结论。比如,他认为功利主义原则虽然也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善,然而“功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把人看作目的本身……如果各方接受功利标准,他们就缺少队他们的自尊的支持”。而自尊,在罗尔斯看来是“一个理性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善他都想要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善。与功利主义原则相反,两个正义原则将每个人的利益都包含在一种互利互惠的社会结构中,公开肯定支持每个人的自尊。因此,在功利原则和两个正义原则之间,人们会选择后者。

历史上,关于正义原则存在过另一种较有说服力的论证方式即公平观察者理论。该理论源自休谟和亚当斯密,内容是:假如一个拥有所有有关的环境知识,有理性的和公平的理想的观察者将从一种普遍的观点赞成某一社会体系,那么这个社会体系就是正当的。这样一种假设在理论上看是成立的,但是其现实意义却大打折扣。因为,既然这样一个超人无法真实存在,那么这个超人所赞成的社会体系就不能为我们所察知。与此相对,在契约论基础上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可以作为其他正义原则的演绎基础,从而为实际社会体系奠定理论基石。

要想将两个正义原则转化为公开的规范体系,还需要更多的工作。这些工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根据两个正义原则制定一部宪法;第二,根据宪法制定法律;第三,执法和守法。从理想层面来看,一部正义宪法应该是一个旨在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正义程序,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正义的宪法却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罗尔斯认为,一部宪法的正义性应该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正义的宪法应是一种满足平等自由要求的正义程序;第二,正义的宪法能比所有其他的正义安排更可能产生出一种正义的和有效的立法制度。在政治过程中,平等自由原则可以看成是平等参与原则即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来参与立宪过程和法律制定。与之前的分析相同,罗尔斯反对仅仅从形式上赋予每个公民相同的参与机会,而主张社会应该采取补偿性措施来保护所有人的公平的参与机会。比如,财产和财富应该被广泛的分散,政府必须定期的提供费用以鼓励自由公开的讨论,分配给各政党足够的税收使之免受私人经济利益的支配等。

罗尔斯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力量看来来自这样两件事情:一是它要求所有的不平等都要根据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来证明其正当性;二是自由的优先性。在自由优先性的规定之下,两个正义原则可以取得另一种表述: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自由优先性的核心理念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原则,即:自由只能为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

>读后感3

(2006-08-04 05:49:50)

转载▼

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可以对康德的伦理哲学做出一种契约论上的阐释。康德认为,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当一个人按照道德律进行自律生活时,他就实现了真正的自我;反之,当一个人的行动受制于感官或者偶然性目标时,他就屈服于自然律了。实际上,康德的自由理论也表达了类似的观

点。他认为自由的积极方面就是实现纯粹理性的能力,自由的消极方面就是免受意志或冲动的决定的能力实际上就是自律的能力。康德认为道德命令可以分为绝对命令和假言命令。前者是指一个人的某种行为可以变成某种普遍的法则即与具体的目标无关,后者是指达到某些特殊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之下,每个人都以康德式的自由,平等的理性物存在,免受了意志或冲动的决定,所有人一致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就是康德的绝对命令,按照这些原则去行动就能实现人的本质。罗尔斯通过这种解释,不仅统合了自身正义理论和康德的某些伦理哲学,而且使得两个正义原则获得了一种形而上的高度和重要性。三

严格服从是原初状态的规定之一,两个正义原则是在假定正义原则会被普遍服从的基础上被选择的,因此原初状态推导出来的是一个高度理想化的正义社会。然而,现实社会却不是从原初状态推导而来,因此现实社会无法避免不正义的现实。此时,两个正义原则便成了现实社会的评价标准和改革指导方向。

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出现了:什么理由使得我们愿意服从那些不够正义的社会制度呢?我们该服从到什么程度呢?一种观点认为,绝不能要求我们服从一种非正义的安排。然而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要求在人们实际生活中实行无政府主义。罗尔斯认为一种法律的不正义性并不构成我们不遵守它的充分理由。只要社会基本结构具有相当的正义性,法律的不正义性不超出某种界限,我们就应该承认他们的约束力。如果将立宪视为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那么这个问题将获得一种有生命力的解释。由于没有任何可行的政治程序来保证完全的正义,因此一种最为可行的多数裁决规则就应该被采纳。而在多数裁决规则下,某种程度的不正义应该被容忍。但是由于多数裁决规则只是一种手段,因此这一程序必须满足背景正义的条件。用罗尔斯的话说,“我们只是在对平等的分担一个立宪制度所不可免的缺陷是必须的程度上,才使我们的行为服从于民主的权威”。

理想的立法过程不应该被视作是一场利益的争夺与妥协,而应看成是一种寻找由正义原则所规定的最好政策的愿望。理想的立法程序的目的是正义,但立法却是一个不完善的程序。面对一个组织良好,但却不是完全正义的社会,利益受损的少数人可以以合法的方式进行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非暴力反抗是公开的,非暴力的表达对法律的不满和抗争。虽然反抗者侵犯了某个法律,但这个行动的公开性,和平性,甚至程序合法性都表达了对这个社会整体法律秩序的尊重和忠诚。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任何制度安排都不能达至完全正义的缺陷,并且能够推动社会向着更正义的方向进发。

平等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关键词。他提出了规则正义的概念,即严格按规则办事,对规则予以平等一致的适用。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每个人都应该是平等的吗?换句话说,罗尔斯一直强调的平等,其基础又在哪里呢?罗尔斯认为,平等的基础在于人的本性的一般事实。平等不应该把对人们的内在价值或者对善的观念作为前提,相反,凡是具备最低道德人格的人都应该是平等的。然而罗尔斯对待现实中的不平等并没有采取一种平均化的主张,相反,其差别原则就是“再一次确认了一个自由平等的制度接受社会的不平等的根据”。

原初状态在支持一种私有社会的基础上推导出了一个高度正义的社会联合体,这给了罗尔斯极大的信心。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去看待人际交往和社会的功能。他认为,“人类事实上分享着最终目的,而且把他们共同的制度和活动看作自身就是有价值的东西”。用洪堡的话说就是,在一个人类共同体中,每个成员从彼

此的由自由的制度所激发的美德和个性中得道享受,同时,他们承认每一个人的善是人类完整活动的一个因素。因此,“正义的社会实现是共同体的一种价值”。小结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非常强调公平,然而他又吸收了当时世界社会主义实践的教训,表现出来就是他的理论处处都在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进行平衡和调和。自由主义者主张形式平等,机会平等,罗尔斯则强调社会结构应该保障人们在接近社会有利地位时的条件平等。社会主义者为了实现平等,主张铲除私有制,实现分配的平均,罗尔斯则在承认私有财产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差别原则,承认一个正义的制度中可以容忍不平等的存在,并且将这种不平等视为推进社会中受益最少者利益的手段。罗尔斯是左倾的,但归根结底仍然是自由主义的,这集中表现在他的自由优先性的原则和对个人自尊的强调。

罗尔斯用一种全新的视角阐述了契约理论。他的无知之幕使得一种最为接近客观的道德和正义原则变得可能,并且为这些原则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分析基础。他也建立了一种新的论证伦理的方式。传统哲学家有两种论证伦理的方式:第一种,比如笛卡儿,通过找到一些不证自明的公理,然而在这些公理的基础上进行演绎推理;第二种,假定用非道德的概念来提出道德概念的定义,然后通过公认的常识和科学程序说明与那些被规定的道德概念相应的陈述是真实的。罗尔斯与前两种方法不同,他通过契约的方式进行伦理论证即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伦理是正当的或者正义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后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在这以后的时间里,罗尔斯继续思考正义问题,并分别在其后的著作里对《正义论》中的部分观点进行了修正。如果能带着高贵和局限的双重判断来看待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我们可以说,《正义论》是一种局限的存在着的人类智慧所结出的最为美丽的花朵之一。

推荐第6篇: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责任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一定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那么他只有通过二条途径来反击。1,就是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篇三:《正义论》读后感作文】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

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应该说,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还是挺清楚的,而且论证也特别的仔细而清晰,从演绎的和经验的两条路证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成为能替代功利主义的新的伦理观。罗尔斯走的是一条契约论的路线,继承而又超越了传统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并借鉴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试图恢复社会的正义,坚持公平正义的理想,这样一种坚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钦佩的,而且我觉得这是当下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理想,如果每个人都能坚持了这样的原则,那么社会也就会治理的更好了。可是,当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中国,人们的思想都太过于功利了,人们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从而更加注重发展一些工具性的东西,赚钱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个社会成为了一个技术型工具型的社会,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无助。我总在想,这样一种社会风气的形成到底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还是教育的问题还是历史的必然呢?

罗尔斯的回答必然是社会体制的问题,因为正义的原则还没有被人们普遍的意识到接受并贯彻:平等自由并没有放在第一位,并且人们往往同意牺牲平等自由而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或者国家打着和谐的旗号去肆意的践踏人民的自由权,机会也不是对每个人都敞开,往往富裕的有权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并且更容易取得成功,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出现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现象,并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获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会的发展也并没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农民,农民工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人并不安居乐业,他们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极其的不满和愤慨,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可以看到,在中国,正义原则的任何一条原则都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在中国能建立起来吗?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还有多远呢?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而我也要为着中国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不懈努力奋斗!

【篇四: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着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

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应该说,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还是挺清楚的,而且论证也特别的仔细而清晰,从演绎的和经验的两条路证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成为能替代功利主义的新的伦理观。罗尔斯走的是一条契约论的路线,继承而又超越了传统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并借鉴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试图恢复社会的正义,坚持公平正义的理想,这样一种坚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钦佩的,而且我觉得这是当下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理想,如果每个人都能坚持了这样的原则,那么社会也就会治理的更好了。可是,当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中国,人们的思想都太过于功利了,人们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从而更加注重发展一些工具性的东西,赚钱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个社会成为了一个技术型工具型的社会,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无助。我总在想,这样一种社会风气的形成到底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还是教育的问题还是历史的必然呢?

罗尔斯的回答必然是社会体制的问题,因为正义的原则还没有被人们普遍的意识到接受并贯彻:平等自由并没有放在第一位,并且人们往往同意牺牲平等自由而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或者国家打着和谐的旗号去肆意的践踏人民的自由权,机会也不是对每个人都敞开,往往富裕的有权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并且更容易取得成功,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出现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现象,并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获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会的发展也并没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农民,农民工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人并不安居乐业,他们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极其的不满和愤慨,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可以看到,在中国,正义原则的任何一条原则都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在中国能建立起来吗?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还有多远呢?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而我也要为着中国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不懈努力奋斗!

【篇五: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的理论,也可以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

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不过,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可以被允许的价值观的内容。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择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必须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机会均等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它区别于功利主义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强调国家要实现正义,即某种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实现。而机会均等规则是保障个体自致性的发展起点和过程的平等的基本准则。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教育、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重的机会不均等,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达到全面、综合和平衡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以致行动者都能从他的著作中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评的对象。他的正义论既可以满足那些仍缅怀和执着于构造某种一般正义理论的人的思辨兴趣,又可以为那些焦灼地面对社会现实中的严重不正义而绞尽脑汁的人提供某些理论根据或启发;既可以通过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平等主义倾向、尤其是最关怀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来使美国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左派获得某种支持,又可以说通过强调设计社会基本结构要考虑到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人们也不难从中得到某些辩护和建议。当然,前一种倾向是更突出的。但无论如何,他是试图为他所处的美国民主社会提供一个合适的、能最广泛地为人接受的道德基础;他试图发掘这一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一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率地承认,他的正义论要通过一种反复比较、互相修正,达到与这一社会所流行的、人们深思熟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接近一致的状态,并且把这种反思的平衡作为证明他的正义论的一种方式。

推荐第7篇:《正义论》读后感(推荐)

《正义论》读后感

好不容易,终于借到了罗尔斯的正义论。再看到书名的时候,我就很兴奋了。不过也有一

点小遗憾,就是版本比较老,书很旧了。是1991版的,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但是我仍然非常高兴,可以品读大家的著作了。再

这之前,我就认识了罗尔斯,他的出生好,但是命运坎坷,不过他的运气又是好的不得了。

他的两个弟弟因他而死,他的命运转了个弯,他得口吃了,一种难以言表的悲伤。心里的压

力压着他,他的内心也盘桓。人的出生是无法选择的,死亡时无法预知的,也就有了正义的

思考。

正义向来不明了,何为正义?许多大师奋笔疾书,还是没弄明白,可以说是个永恒的话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正义也迎来了他的辉煌时代,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了,他是站在巨人

的肩膀上,开创了一种全新的观点和思考。那么,什么才是“公平”呢?罗尔斯说,理性的

个人,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翻开第一页,就看

到了正义即公平的第一章标题,说了这样这个问题,某种不正义行为之所以能够容忍,也仅

仅是因为需要避免更大的不正义,作为人类活动的第一美德,真实和正义是不可调和的。再

社会面前,正义的提倡需要更加符合时代的发展,再这里,罗尔斯指出了正义的引领作用,

一种判断是极为重要的。主题的链接是正义的概念是由它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所起的作

用规定的。谈到正义理论的主要思想时。是提出一种关于公平的思想,怎么尽可能地做到。

原始状态是一种合宜的初始状态,它保证了在这种状态达成的基本协议是公平的。谈到正义

时,某些正义原则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们可能会在一种平等的原始的状态中得到一致同意。

这种纯粹的假设的状态,对当今社会也是一种思考,对我们来说,我们可以做到纯粹吗?或

者如何接近纯粹。立场高远深邃。

然后他谈到了古典功利主义古典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

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一个正

义的社会。不看重差异是其缺点,罗尔斯也做了一些比较,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而正义

即公平理论是义务论。让我看到了这是一种自然生成的正义,很自然做到了正义。直觉主义

也有其优点,能够取得平衡的效果。接下来罗尔斯就谈到了正义的原则。社会正义的原则的

基本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谈到了罗尔斯的正义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够有平等

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个原则:对社会和经

济部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没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想所有

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它们可以指导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看到社会公平的希望,

人人平等的社会,就应该这样,权力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看到了当今社会的现状,我们远

远没达到,正义的要求如此,第一个原则优先,表现了自由权至上原则,开放的范围的广泛

性,也展示了吸收人才的广泛性,我们这个社会需要人才和精英,但是有时人才多,却投门

无路,罗尔斯指出一条道路,开放吧,我们需要开放的社会。

解释的关键是第二原则的第一部分被理解为效率原则。第二部分被理解为一种开放的社会

制度。当我们需要调整利益分配的时候,不能伤害他人的利益,就是说互补干扰,不许牺牲

他人换取别人的利益。再这里,罗尔斯有一个明显倾向,那就是讲究效率的时候,撇开一切

人情世故,要在平衡中招一个最佳支点。所以这也是一大难题,需要我们日后更加注意着方

面的调整。如何不伤害别人,如何分蛋糕都需考虑进去,效率可以有个区间,所以千万别越

过这个区间。当我们在考虑规则的时候,交换善和利益,两者选一,必须考虑效率原则。

制度的设计也是关键的要素,看看欧美的制度,它们那种平等、自由、开放、博爱的思想,

也和制度多少有些关系。它们选择了一种好制度,再这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制度的力量,

领导的权力是制度赋予的。人们也按照制度来,一切有条理。比如说古时的封建制度,那样

的制度是怎样也不可能是公平的,人的出生就不平等了,何来人生的平等。当今的制度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职位的变动都有制度的保障,其实人民更加认可制度,而不是实实在在的在,这说明了人的自私性,必须依靠制度的力量来牵制。

接下来就是民主的平等。就是把平等的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结合起来。在社会的总体上,我们选择的一般主体性的人都需要民主,就是说每个人的利益可以有所不同,但是都能反映上去,再这里,我们就知道了每个人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满足。不再是少数人的利益表达,这种机制的保障最重要的表现在个体差异上,可以兼顾他人利益。

当然了,正义即公平这个观点尽量地按照平等公民的地位和收入及财富的各种水平来评价社会制度,反映了评判标准。去评价的制度,当不能满足公民的需要时,就必须做出一些改变,我们要做的就是公正评价这个社会制度。平等一直是大势所趋。公平原则和自然责任是适用于个人的原则。公平原则规定的要求是义务。义务是执行保证社会的运作。而自然责任是互助的责任,是一种积极的责任,目的是让这个世界更加美好。罗尔斯解释这种最好的或者说标准的解释看作就是原始状态。原则是最好解决办法。正义也需要环境包括主观环境和客观环境,环境的改变是人类的作用,人改变环境,也就呼唤出一种美德。

同时罗尔斯又给我们展示了一块无知之幕。一种假设状态,有其合理性。宽容和共同利益的共存也来带来了美好变化。那就是美好社会的要求。法治的要求也是正义的保证。法治难免限制了人的自由权,但是限制自由权的论据来自自由权原则本身。自由不是什么都是自由,那是有条件的自由。罗尔斯也说:“一是必须向地位最不利的人证明一切不平等都是有理的,意识自由权优先”。接下去是政治学中的正义概念。再分配领域的正义,是一种支配,正义即公平观不受现有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所以也就需要有利于分配正义的背景体制。

当代分配的失衡。罗尔斯认为,影响分配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天赋,一是社会出身。要达到分配的正义,必须要消除这两个方面的影响。罗尔斯主张人们在社会条件方面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即除了家庭外,其他严重的社会限制和不平等也要逐步消除,即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准入的机会是平等的。他还认为,天赋是不应得的,天赋是社会合作中的集体产物,但是天赋是难以做到增补的,譬如不可能将一个智商是150的削减到100,所以应当遵循差别原则,即在社会经济利益领域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的利益。体制的改革要倾向于向最差者倾斜。当今的社会,最差的利益明显没有收到有效的保护,当我们讲和谐的时候,我们需要尽量削减天赋的差异,让社会在平衡中发展。制度的缺陷在人才的方面也要改革,消灭不平等的企图,我们当今社会的改革,往往是利益的调整,这需要借鉴一些罗尔斯的思想,补偿利益来满足一些需要,针对社会部公平现象,制度首先需要保证。保证自由的同时,我们要发展人的选择权。

从罗尔斯的严密的理性论证中,我们更加确信两个正义原则的有用性。有形式限制,其中一个限制就是终极性。终极性就是说着正义原则是普遍的原则,适合于任何社会之中,不随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具有一种稳定性,可以持久发展。所以罗尔斯指出,他的正义原则同时适用在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着对着两种制度下的国家都是好事。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得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制度前的原则,即它是在具体社会制度选择之前已经存在,社会制度的选择必须要遵循两个原则。因此各方在正义原则达成一致之后,才开始运用正义原则选择他们要建立的社会的各种制度。制度本身具有道德性。不管制度具体如何,它要体现制度前的正义原则,否则就是要废除。而在中国的今天,处在社会转型期。我们的社会以后的发展多少看我们的发展,这是罗尔斯指出的一条明路。当下的我们应该更加再道德的层次对社会追问,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从我们的价值观的大讨论中,我们看到了希望。不就是正义的降临,我们需要正义的社会。

接着罗尔斯指出来责任和义务的重要关节,从正义理论的观点看,最重要的自然责任是拥护并促进正义体制的责任。利用正义的两个原则,我们可以吧正义的自然责任规定为对符合

这些原则的安排给予支持和促进的责任,所以义务都是从公平原则产生的。公平原则有两个部分:一个部分说明我们如何获得义务,即如何通过自觉去做各种事情来获得义务;另一个部分规定了条件,要求所谈到的体制必须是正义的,即使不是完全正义的,至少也要像当时情况下有理由期望的那样正义的。说明公平的重要性。没有公平,也就没有义务可言。当我们需要对一件事展开思索的时候,基础是不可动摇的,公平,如何公平都是一个大事。对此,尽量做到公平,不难吧。多数的问题也是可行的。非暴力的抵抗是一种政治行动,这是一种宣言,和平的宣言,再当今,我们也需要重视这个非暴力抵抗,防止转换。良心不服从也是社会要注意解决的问题之一。

目的这方面,开头便是好即合理。关于善,可以凝聚社会,起到团结水泥作用。再这方面的重要不容忽视,要发扬光大。结果就是必须证明美德就是人们在采用必要的观点是彼此可以向对方合理要求的那种属性。自尊这个善是最重要的善。自尊,有尊严地活着。我们这个社会要让人有自尊,当人人有自尊是,才可以一起共建社会。当人有自我价值时,那是的他认为有能力,还包括信心,一种永久不灭的情感,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是受到它的普遍的正义观的支配。所以要培养这个普遍的正义观。正义和善的一致性是由用来规定其中每一个概念的标准决定的。

《正义论》是一部深邃哲理的著作,庞大的思想体系让我们看到了不同的正义,这种正义是依据当下社会,对未来的一种向往,目的是未来社会更加美好。看了一遍,我感觉远远不够,我还要读至少5遍。大师之作,百读不厌!

思政101程登军

推荐第8篇: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导语: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正义论》读后感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正义论》读后感1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着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的开始的标志。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应该说,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还是挺清楚的,而且论证也特别的仔细而清晰,从演绎的和经验的两条路证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成为能替代功利主义的新的伦理观。罗尔斯走的是一条契约论的路线,继承而又超越了传统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并借鉴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试图恢复社会的正义,坚持公平正义的理想,这样一种坚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钦佩的,而且我觉得这是当下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理想,如果每个人都能坚持了这样的原则,那么社会也就会治理的更好了。可是,当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中国,人们的思想都太过于功利了,人们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从而更加注重发展一些工具性的东西,赚钱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个社会成为了一个技术型工具型的社会,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无助。我总在想,这样一种社会风气的形成到底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还是教育的问题还是历史的必然呢?

罗尔斯的回答必然是社会体制的问题,因为正义的原则还没有被人们普遍的意识到接受并贯彻:平等自由并没有放在第一位,并且人们往往同意牺牲平等自由而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或者国家打着和谐的旗号去肆意的践踏人民的自由权,机会也不是对每个人都敞开,往往富裕的有权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并且更容易取得成功,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出现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现象,并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获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会的发展也并没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农民,农民工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人并不安居乐业,他们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极其的不满和愤慨,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可以看到,在中国,正义原则的任何一条原则都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在中国能建立起来吗?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还有多远呢?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而我也要为着中国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不懈努力奋斗!

《正义论》读后感2

在读完这本我自以为很难读懂的书后,才发现并不是我想像的那么的难懂,相反,我读懂了一些东西,一些我觉得很有用的东西——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读后感《读后感》。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责任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一定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那么他只有通过二条途径来反击。1,就是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

所以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内容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意义的!

《正义论》读后感3

罗尔斯的理论,也可以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

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不过,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可以被允许的价值观的内容。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择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必须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机会均等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它区别于功利主义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强调国家要实现正义,即某种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实现。而机会均等规则是保障个体自致性的发展起点和过程的平等的基本准则。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教育、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重的机会不均等,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达到全面、综合和平衡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以致行动者都能从他的著作中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评的对象。他的正义论既可以满足那些仍缅怀和执着于构造某种一般正义理论的人的思辨兴趣,又可以为那些焦灼地面对社会现实中的严重不正义而绞尽脑汁的人提供某些理论根据或启发;既可以通过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平等主义倾向、尤其是最关怀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来使美国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左派获得某种支持,又可以说通过强调设计社会基本结构要考虑到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人们也不难从中得到某些辩护和建议。当然,前一种倾向是更突出的。但无论如何,他是试图为他所处的美国民主社会提供一个合适的、能最广泛地为人接受的道德基础;他试图发掘这一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一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率地承认,他的正义论要通过一种反复比较、互相修正,达到与这一社会所流行的、人们深思熟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接近一致的状态,并且把这种“反思的平衡”作为证明他的正义论的一种方式。

推荐第9篇:论医疗正义

【摘 要】法治国也必然同时是正义国,而以人权保障作为宪法最高价值的法治国,其也必须同时是以医疗人

权保障为核心的医疗正义王国。关于医疗正义的研究,其范围就如同正义概念系不确定的且多样的,本文在尝试理

解医疗正义概念的基础上,枚举了中国医疗正义所面临的难题,并以此作为研究范围之界定。

【关键词】医疗正义;医疗资源;

医疗危险行为;知情同意

【中图分类号】d924.3

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2—0134一o6

medical justice.wang yue.medical law e ofpeking university mescal science center, 100083,prc

【abstract】as a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it must be a just country.take the human rishts safeguard as the top

value of constitution law。the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must be the kingdom of medical iustiee centering on medicine

human risht~safeguard.regarding to the researches ofthe medical justiee,the scope is uncertain and various as the in·

definite iustice. this article tries to set out the dificulties that chinese medical iustiee may face on the basis of understanding

the meaning of medical iustiee and put research on these dificulties.

【key words】medical justice,medical resource,dangerous action in medicine,informed consent

、医疗正义的概念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

理想。“正义”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一个古老

的概念。但对于什么是正义,至今仍莫衷一是。博登

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

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

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① 或许

正因为如此,正义才以其迷人的魅力令古今中外无

数的思想家为之痴迷,直到今天,它仍然吸引着众多

思想家去试图揭开其神秘的面纱。乌尔比安、柏拉

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虽各有不同,但都有“给

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基本内涵。西塞罗也曾把正义

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

向”②。可见,正义是一个标志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

的最高范畴,其基本内涵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

西。③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理想,在人类

历史上,思想家们设计出许多正义社会的理想模式。

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到近代莫尔的《乌托

邦》,从古代中国的大同社会,到当代中国的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都反映了不同时代人们对理想的正义

社会的追寻。④

不同的学术领域关于正义概念及内涵的诠释,

其观察面向似均有差异。在法学领域上,或许得将正

义理解为法的最高价值。⑤不过,就正义的种类、功

能及其内涵的诠释。法学者问仍然欠缺一致的见解。

⑥ 而医疗秩序既然作为法秩序的一种,也应遵循医

疗正义,以落实医疗人权的保障。就医疗领域而言,

所谓正义感是一种医疗道德情感。具体表现为医务

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敢于主持公道。对于人类的生命

[作者简介]王岳(1975一),男,汉,医学学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生。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医药卫

生法学、医药卫生政策学。e—mail:wangyues@sina.eom

① 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② aristotle,thepolities,baltimore:1972,booki,chapter2

③ 亚里士多德.

推荐第10篇: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一书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随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该书出版之后,受到热烈讨论,被列为不少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籍之一。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表示:罗尔斯的著作在英语国家立即被承认是对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的贡献。《正义论》一书之所以能起到如石击水的效应,关键在于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学万马齐喑的冷清局面。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已是众所周知,专攻政治理论的学者爱·麦·伯恩斯说: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这充分表明了西方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 《正义论》一书共分3编9章,第一编“理论”讨论对正义的界定,正义的历史发展,正义的作用,正义的内涵以及原始状态等观点;第二编“体制”分析如何用第一编确定的正义原则来剖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层面,这里较为详尽地反映出罗尔斯高度思辨的正义观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他作为一名学者提出的解决西方社会矛盾、冲突、民瘼的方策;第三编“目的”探讨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课题,涉及善、自尊、美德、正义感、道德感情、自律等一系列课题。这一编与前两编不同,论述和分析似都与他的正义原则稍微疏远一些。其实罗尔斯认为这一部分相当重要,如果不考虑最后那一部分的论据,关于正义的理论也会被人误解。的确,如果一种正义原则要想在一个社会中通行,关键就是人们能否接受并相信它,这就牵涉到道德心理学和正义感形成的问题。如果众人没有一种正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一种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这就是罗尔斯所讲的“正义即公平的相对稳定性”。尽管这一编的内容不如前两编那样新奇,但在整个理论中是不可或缺的。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认为,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对于“什么是公平?”罗尔斯回答:“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么样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责任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一定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那么他只有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内容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意义的。

第11篇: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如何用其“两个正义原则”对功利主义进行批判

粟翔科学技术哲学311721

4关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渊源:尽管罗尔斯大力批判功利主义,但是依然有人指责罗尔斯的理论只不过是一种改头换面的“功利主义”。那么,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功利主义究竟有无渊源?今天大多数人包括罗尔斯自己对于他所提出的“公平的正义”正义两原则都是以批判功利主义为目的的,今天我们主要看一下罗尔斯是如何与功利主义进行交锋的。

17和18世纪, 契约论是主流的政治哲学理论,这一期间的伟大的思想家都是契约论的支持者,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思想家。到了19世纪,哲学风气为之一变,功利主义开始一统天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作用于经济基础)。在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罗尔斯一再重申,他的主要理论对手是功利主义。罗尔斯对待功利主义的态度具有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意义:

从消极的方面看(对功利主义而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提出了大量的、严厉的批评,使内在于功利主义中的各种问题突显出来,颠覆了其统治地位。在将第一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进行对比时,罗尔斯指出,由于功利主义追求功利的最大化,所以,为了得到更大的功利总额或者平均功利,在原则上就会允许牺牲某些人的利益,甚至侵犯某些人的权利,剥夺某些人的自由。从积极的方面说,罗尔斯批判功利主义的目的不仅是把它扫地出门,而且还要把自己的正义理论当作功利主义的理论替代者。

但是,罗尔斯与功利主义的关系是复杂的,他既有与功利主义对立的一面,也有与其相近的一面,有些人甚至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其实本质上还是功利主义。为了更好理解两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可以着重注意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以及把他的理论与功利主义加以对比,以揭示其对立之处,最后再来讨论两者的共同点,其中包括两者共有的缺陷。

什么是功利主义?

罗尔斯把这种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表述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如此安排, 以致使作为所有个人总和的满足达到最大净余额, 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正

当地组织起来的, 从而也就是正义的。”

功利主义的观念简单明了, 它实际上只有一条原理,即最大幸福原理。按照约翰·密尔的解释, 最大幸福原理主张: 行为按照其有助于促进幸福的程度而是正确的, 按照其有助于产生不幸福的程度而是错误的。功利主义在解释个人行为方面符合人们的直觉, 因为人们确实倾向于追求自己的幸福, 并尽力达到幸福的最大化。为了达到幸福的最大化, 个人甚至可以暂时放弃自己的幸福甚至忍受痛苦: 一个人可以节衣缩食, 以积攒资金进行投资来获取更大的利益; 或者在患病的时候, 为了维持生命而割掉某些器官。既然个人的原则是尽可能地提高自己的福利, 最大程度地满足自己的理性欲望, 那么社会的原则也应该是尽可能地提高群体的福利, 最大程度地实现其所有成员的理性欲望。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比较简单, 后两种则相对复杂。这些批评的力量也是不同的。

首先, 功利主义会侵犯人的权利, 剥夺人的自由。对于功利主义, 正义的分配是能产生出最大满足的分配。因此,与满足的总和如何在不同的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相比,它更关心一个人在人生的不同时期如何分配他的满足。也就是说,它关心的是每个人所得到的份额的大小,而不是份额的人际比较。功利主义的原则追求满足的最大净余额,而其他的一切东西,比如说权利、义务、机会、权力、财富等都是达到最大总额的手段。尽管功利主义者可能会说, 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有助于达到功利最大化,但是在原则上,功利主义会允许为了得到更大的功利总额而牺牲某些人的利益,甚至会为了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样, 用罗尔斯的话说,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区别。

其次, 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在罗尔斯看来, 道德哲学的最重要概念有两个, 一个是正当( right) , 一个是善( good)。如何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区分不同道德理论的标准。所谓目的论,就是主张善优先于正当。这种主张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 善的界定是独立的, 无需参照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第二,所谓正当,就是能够最大程度地增加善的东西。目的论有许多表现形式,快乐主义、至善主义和功利主义都属于目的论。功利主义把善当作最高目的来追求,并主张善优先于正当。什么是善?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善是理性欲望的满足。如果善是理性欲望的满足, 那么就会像斯宾诺莎所说的那样,“那贪婪的人, 认为金钱富足为最善„„那虚荣心重的人,所欲求的东西,无过于荣誉”。也就是说, 善作为目的是各种各样的, 因人而异的, 这意味着有些善是非常重要的, 有些则并非十分重要, 不能一概而论。善作为目的是因人而异的,意味着人们关于善的看法是不一致的, 甚至是冲突的。如果有些善是微不足道的, 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它优先于正当。如果人们关于善的看法是冲突的, 那么就没有共同的善。

这样, 功利主义就需要一种最高的善来统一各种各样、因人而异的善, 需要一种支配性目的来统领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特殊目的。如果能够找到这样的支配性目的, 那么目的论就能够成立, 从而功利主义也就有了充分的根据。那么这种支配性目的是什么?

从客观的观点看, 最有可能充当支配性目的的东西是权力、名声或金钱。在任何时代, 都会有人热衷于追逐权力、声名和金钱,把它们当作最高的善。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支配性目的优先于所追求的其他目标,增进这一目的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我们会这样不顾一切地来追求权力、名声和金钱吗?我们不会。起码我们中的大部分人不会。所以罗尔斯认为,把权力、声名和金钱当作客观的支配性目的是没有道理的,也是“非人道的”。

如果支配性目的不是权力或金钱这样的客观对象, 那么另一种可能的选择就是“幸福”。当功利主义者把功利主义定义为“最大幸福原理”的时候, 幸福就是被当作支配性目的了。什么是幸福?罗尔斯认为幸福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个人所努力实现的合理计划的成功吧实施, 另一方面是他的精神状态, 他有充分的理由相信, 他的成功将持续下去。”在罗尔斯看来, 幸福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各种各样的目的, 而是把各种目的包含在内的人生计划的实现。我们不是在追求某个目标或对象的意义上追求幸福。幸福蕴含了目的,但它本身并不是目的。

如果功利主义者从外面(客观对象和幸福) 找不到什么东西来充当支配性目的, 那么他们就会转向内部。这样, 快乐就被功利主义当作支配性目的的唯一候选者。罗尔斯承认快乐作为支配性目的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第一, 快乐为人们的活动提供了统一的解释, 即虽然我们所追求的目的是各种各样的, 但这些目的的实现都导致快乐;第二,快乐为行为选择提供了精确的尺度,以用于功利主义所擅长的计算。在面临两种不同选择的时候,功利主义要选择能产生最大功利的方案, 而快乐的大小为此提供了衡量功利大小的标尺。但是, 快乐是各种各样的, 具有不同的强度, 持续的时间也有长短。

怎样衡量它们的大小呢? 短暂而强烈的快乐高于微弱而持久的快乐吗? 因为快乐是人的一种内在情感, 所以它们难以计算。这样, 快乐也无法充当所需要的支配性目的。以上论证表明: 根本就不存在支配性目的, 而如果没有支配性目的, 那么目的论本身就是错误的。

最后,功利主义的立场是有问题的。立场涉及论证的方法。假如我说某种社会安排是正义的,因为它符合我的最大利益, 那么我的这种论证没有什么说服力。相反, 如果我说某种社会安排是正义的, 因为它符合所有人的最大利益, 那么我的这种论证就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我自己的利益不能构成论证的一部分, 从我的利益出发也不是一种正确的道德立场。道德论证的力量存在于公正无私

( impartiality) 之中。如何才能做到立场是公正无私的? 功利主义采取的方法是公正无私的观察者。

功利主义所设想的观察者是理性的、同情的和公正无私的, 从而能够超越自我, 在作出道德判断的时候采取普遍的观点。一方面, 功利主义的观察者在做道德判断时超然于外, 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对别人的利益抱有同情的态度, 并具有自居力, 能够以设身处地的方式来考虑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 他又具有相关的知识和推理能力, 掌握了所有必要的信息, 能够计算出各种不同选择的满足净余额, 从而能够作出正确的决定(就这一点来说,罗尔斯在其陈述“差别原则”的时候也用相同的方法进行过论证,11-17节之间)。

罗尔斯认为,这个观察者的观点是通过把每一个人的欲望都当作自己的欲望而形成的,在其体验中包含了所有人的欲望及其满足。这样,在把所有欲望都合并为一个欲望体系的时候,古典功利主义便导致非个人性( impersonality)。由于这种功利主义者考虑的是每一个人的利益, 唯独不考虑自己的利益, 所以罗尔斯说古典功利主义是纯粹利他主义者的伦理学。罗尔斯也认为, 纯粹利他主义是不可能的。纯粹的利他主义者只考虑别人的利益, 因此, 只有在他知道别人想做什么(欲望)的时候, 才能决定自己做什么。如果所有人的行为都取决于别人的欲望, 那么显然任何人都不会做任何事情。功利主义的公正无私的观察者的问题不在于其公正无私,而在于观察者。罗尔斯主张, 我们不应该以观察者的态度来界定公正无私, 而应该以当事人的立场来界定公正无私。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功利主义。罗尔斯的批评依赖于这种解释, 即功利主义者作为公正无私的观察者把所

有人的欲望合并成一个欲望体系。问题在于, 这是不是对功利主义唯一可能的解释? 显然不是。因为还存在休谟所提出的另外一种可能解释: 同情的观察者——仁爱。在休谟提供的解释中, 观察者同样是同情的, 同样也要推进别人的利益, 但仁爱之心就足够了, 而无需把别人的欲望想象成自己的欲望。但是罗尔斯认为, 仁爱也解决不了问题, 因为我们可能爱许多人, 而当这些人的要求相互冲突的时候, 仁爱就不知所措了。

第12篇:论柏拉图的正义理念——《理想国》读后感

论柏拉图的正义理念

——《理想国》读后感

【摘

要】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西方知识界的必读之书。他的哲学核心是其理念论,而他的政治观念的核心则是他的正义观。本文对《理想国》中讨论的几种正义观进行了梳理 ,在此基础上 ,剖析柏拉图的正义城邦的内涵,对欠债还债就是正义,以善待友、以恶对敌就是正义以及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进行了有力的逻辑批判。本文认为 ,柏拉图提出的“理想国 ”设想有着深刻的哲学基础和社会基础 ,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但亦有不足。 【关键词】

柏拉图;理想国;正义;理念;

众所周知,柏拉图是希腊古典文明的产儿。作为人类的优秀导师之一,他在思想领域的件数无疑是多方面的。他在其著作《理想国》中借苏格拉底之口和人讨论正义,通过对当时流行的各种争议观点的批驳和分析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之间的互通性,系统地阐述了正义的概念。他设计并展望着心目中理想国度的蓝图 ,提出“理想国 ”的政治思想和国家学说 ,并提出具体实施的措施。他认为 ,国家的最高目的是“正义 ”,也只有在“理想国 ”中才能真正实现正义。

柏拉图要树立自己的正义观 ,但正义观在当时被大众所屈解了:一是认为欠债还债就是正义;二是认为把善给予友人 ,把恶给予敌人就是正义;最重要的是当权派和智者派则推崇强权政治的正义观 ,说:“正义是为强者的利益服务的而不正义对一个人有好处、有利益。”在《理想国 》的第 1至第 4卷中 ,柏拉图通过优雅和机智的对话 ,对当时流行的正义观念作了逐一的分析和反驳。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柏拉图是如何驳倒当时流行的反正义的三种观点。

一、驳“正义是有话实说 ,有债照还 ” 的观点

柏拉图认为这个观点符合日常生活中的观念 ,但只是日常生活中某一情形下的正义行为 ,而不是正义的定义。因为如此定义正义 ,会造成有时是正义的 ,而有时是不正义的后果。

在柏拉图看来 ,正义就是美德的一种。美德指在人的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高尚、善良的道德本性。例如智慧、正义、自制、勇敢、友爱等等都是古希腊传统美德的内容。柏拉图 借用苏格拉底的口去探寻这些美德的相对性。面对一个发了大财的富裕人士把正义定作是欠债还债时 ,苏格拉底揭示出其中的不足之处。

苏:克法洛斯 ,你说的妙极了 ,不过讲到“正义”嘛 ,究竟正义是什么呢 ? 难道仅仅有话实说 ,有债照还就算正义吗 ?这样做会不会有时是正义的 ,而有时却不是正义的呢 ? 打个比方吧 ! 譬如说 ,你有一个朋友在头脑清楚的时候 ,曾经把武器交给你;假如后来他疯了 ,再跟你要回去;任何人都会说不能还给他。如果竟还给了他 ,那倒是不正义的了。把整个真实情况告诉他也是不正义的。

克:你说的对。

苏:这么看来 ,有话实说 ,拿了人家的东西照还这不是正义的定义。

在这里 ,苏格拉底使用的通过对话寻求普遍性的定义寻求真理的方法 ,就是古希腊最初意义的辩证法。他的辩证法的特点是在问答中不断通过分析事实 ,进行推理来揭示对方的矛盾 ,使对方承认错误并不断按照自己的诱导方向去修正错误 ,从而启发对方去认识真理。在苏格拉底看来这是一种帮助别人分娩思想的过程。故而称这种方法为思想的助产术。这种方法不同于智者派人士一样企图简单的将对方驳倒 ,而是引导对方顺着自己的逻辑路子走向正确的方向。

苏格拉底用不能将武器还给一位疯朋友的例子 ,有力的批判了有债照还是正义之举的说法。因为原主人头脑不清楚时 ,无论如何不能将简单的按有债照还的常理来办事 ,否则就会给对方带来伤害 ,产生不正义的后果。在此 ,有债照还明显忽略了正义的真实本质 ,一旦在生活中简单的照搬就有可能产生自相矛盾的结果来。看来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 ,想要看一种行为是否是正义的 ,不能光从自身的立场出发 ,还要从我们的对象能否受益来检验我们的行为是否是有利于对方的。就说现在三月学雷锋做好事来说 ,有的小学组织学生去敬老院打扫卫生 ,本来是一件好事 ,我们社会应该多多表扬才是。但由于过于集中的学生去做这事 ,结果有的敬老院在三月学生来得太多反倒使老人受了很多干扰。这样的好事不产生好结果的例子在生活中还举不胜举。如果我们更多的采用柏拉图式的思想方式来考虑问题 ,或许就会真把好事办好 ,把实事办实

二、驳“正义是把善给予友人 ,把恶给予敌人”的观点

在古希腊 ,还流传着另一个把正义看成是以善待友 ,以恶对敌的观点。

玻:苏格拉底 ,假如我们说话要前后一致 ,那么 ,正义就是“把正义善给予友人 ,把恶给予敌人。”

„„

柏拉图认为这个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首先 ,就时间言 ,这个观点只能用在战争中和盟友合力抗敌的时候才能显现出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的作用 ,那么就会得出正义在战时有用而在平时无用的观点。苏格拉底说 ,并不是在不生病时医生就是没用的 ,也不是说在不航海的时候舵手就是没用的。这说明这样的正义定义太过狭窄。事实上恰恰相反 ,一个正义的人和政府都是在平时就能做得很好才能保持自己和国家的久安。第二 ,如果说正义平时也有用 ,比如在替朋友保管钱财方面做到以善待友 ,那么就会得出钱财不用时正义有用 ,一旦钱财被使用了 ,正义反而无用了。最后 ,正义还要求“以恶对敌”,这是不是意谓着还要替朋友去掠取敌人的东西呢 ? 这样正义之举不就成了小偷行为了吗 ?这样的驳难看似荒唐 ,其实正好揭露出了这个定义本身所包含的内在矛盾。

我们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我们常常看到报纸上常常报到说某某市政府在出现什么事故时组织了几个部门现场办公 ,迅速高效的处理善后工作。这种高效固然是必须的 ,但我们更希望政府能够在平时将灾难之火消灭于星星点点之时。一个有责任的政府不能仅仅是在出现事故时才行动。事实上我们在数不清的事故面前 ,都会发现 ,这些事故原本大都可以避免的。我们要想把我们的社会维持在一个正义的基础之上 ,就应该注重平时去防范。

最后 ,在苏格拉底看来 ,善恶的标准也是相对的 ,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标准 ,一旦对同一种行为作出不同的判断 ,以善对友以恶对敌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举一个例子说 ,政府对于乱摆地摊是不允许的 ,这是出于对民众出行利益的考虑。但政府一旦全面取缔又会给当地民众带来生活上的不方便。这就是对于地摊看法的标准有不同所致。

三、驳 “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 的观点

色拉叙马霍斯提出:正义不是别的 ,就是强者的利益。他论证说:每一个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 ,平民政府制定民主法律 ,独裁政府制定独裁法律 ,依此类推。他们制定了法律明告大家:凡是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正义;谁不遵守 ,他就有违法之罪 ,就有不正义之名。因此 ,他认为 ,在任何国家里 ,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 ,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柏拉图对此进行了反驳:

1、正义有时是不利于强者的 ,即并不表现为强者的利益。他说:统治者无意之中也会规定出对自己有害的办法来;而遵照统治者所规定的办法去做是正义。那么 ,弱者受命去做对强者不利的事情也是正义。而这个推论结果恰好和正义的定义相违背。

2、强者的利益并不能包罗万象。比如科学和技艺 ,它们不可能只顾到寻求它的强者的利益而不顾及寻求它的弱者的利益。一位医生行医不会只图赚钱而不顾及病人的身体 ,一位舵手不会只顾及自己的利益而不照顾他部下水手们的利益 ,一个统治者不会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属下老百姓的利益。每种技艺的利益都是特殊的 ,每种技艺尽其本职 ,使受照管的对象得到利益。

在这里柏拉图很深刻地讲明了一个道理 ,那就是统治者应该为民众谋取福祉。当一位船长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全体船员的利益那该是多么可怕。我们的政府有义务去把好舵 ,当好我们的船长。相反 ,如果正义只是强者的利益 ,一旦可以用一只手枪指挥一个国家时 ,这个国家一定处于一个极为可怕的乱世。在非洲的一些国家就是因为政局不稳 ,国家才一直处于动荡不安之中。

四、驳“不正义比正义更有益 ” 的观点

色拉叙马霍斯认为:在社会生活中 ,不正义的人生活总要比正义的人过得好 ;正义的人跟不正义的人相比 ,总是处处吃亏。这种情况使人们对正义的积极价值产生怀疑。柏拉图反驳道:

1、上述观点必将把不正义归在美德与智慧这一类 ,把正义归在相反的一类 ,而这是违背常理的。

2、不正义是强有力的论断站不住脚。柏拉图认为正义是智慧与善 ,正义的属性是使他们友好、和谐 ,而不正义是愚昧无知 ,不正义的属性是使他们分裂、仇恨和争斗。虽然 ,不正义也是一种力量 ,但这种力量只具有破坏力 ———不论在国家、家庭、军队或者任何团体里面 ,不正义首先使他们不能一致行动 ,使他们自己彼此为敌 ,其次也跟对立面为敌 ,跟正义的人们为敌。正由于不正义的人狭隘的行为 ,造成与他人的合作的困难 ,甚至完全不能合作 ,因而没有战斗力。而正义的人依靠智慧 ,与人为善 ,是能够成功的、坚强有力的。

3、正义者比不正义者过得更好更快乐。柏拉图认为 ,如何生活得快乐不是一件小事 ,而是一个人该怎样采取正当的方式来生活的大事。柏拉图指出 ,每一事物 ,凡有一种功能 ,必有一种特定的德性。所谓事物的功能 ,就是非它不能做 ,非它做不好的一种特有的能力。正义是心灵的德性 ,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正义的心灵促使人们能够以正当的方式生活 ,导致好的行为方式 ,因此必定快乐、幸福 ,所以正义者是快乐的;相反 ,不正义的心灵或说邪恶的心灵指导下的人的行为是邪恶的 ,因此其生活得不好 ,必定是痛苦的。

显然 ,柏拉图对传统的流行的各种正义的定义作了批判 ,他认为 ,上述个别的、特殊的、经验性的正义均有其适用的时空限制 ,超出一定范围 ,进入不同情况 ,或使用不当 ,就可能变成不正义;而且 ,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假象 ,使人们将不正义误解为正义 ,产生许多明显错误的观点。于是 ,他进一步思考着超越限制的普遍的正义究竟应该是怎样的 ,他在他所构建的“理想国”中寻找着正义。

读西哲名著 ,我总能在其中感到一种犹如渴者饮甘露的感觉。哲学圣贤的话总能超越时空来感染我。二千多年前柏拉图的正义观在我们现在看来还有这么深刻的现实意义 ,许这正是名著的魅力之所在。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 [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5.[2]袁久红 ,王海风.柏拉图的国家主义正义论 ——《理想国 》的政治哲学解读 [J].东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3 .[3]付丽娟.柏拉图的正义观探析 [J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05 1 .[4]高瑞泉.走向理性的太阳 ———读柏拉图的《理想国 》[J].历史教学问题 ,2001 1 .[5]李寅春 ,何东辉.理想国的正义与法律 ———简评柏拉图之《理想国 》[J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04 3 .[6]王莹章.柏拉图《理想国 》新探 [J ].徐州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6 1 .

第13篇: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是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以正义理论知名。他继承洛克、卢梭、康德的社会契约论,并加以修正,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抽象的理论水平。他的《正义论》内容涉及政治学、经济学、哲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成为二战之后西方伦理学与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依靠合作才可以生存发展。社会契约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以及政治义务的基础。因此,它也是一种道德义务,人承诺要遵守自己先前的约定。罗尔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正义问题。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德性一样。正义要负责地保障平等的公民自由与权利义务,解决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推进所有公民的利益等。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它的特征有三点:一,“无知之幕”,即没有人知道他人的出身、地位、阶级和能力、智力、体力等,甚至不知道他特定的善观念或特殊的心理倾向。二,每个人都是有理性的,但对他人的利益漠不关心,也没有仁爱等道德因素。三,在无知之幕的后面,达成共识原则绝不会与平等互利的社会合作冲突,也不会使某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损害另一些人的生活远景。

罗尔斯认为作为“制度”即“社会基本结构”的“一般正义观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这一正义观念体现为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正义原则又叫平等自由原则,它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使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它适用于对公民政治权利方面问题的处理。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公民对社会和经济利益方面问题的处理。公民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是不可能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现象的存在要有两个并存的条件。第一,最少得益的社会成员得到最大利益。罗尔斯称之为“差别原则”;第二,官职和地位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称之为“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机会公平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在合理性在于他看到了社会政治制度(“基本结构”)和经济基础(利益分配)与人们正义生活和自由平等的客观联系,并对这些因素予以足够的重视。而它的不足之处则在于他过于理想化和抽象化,在于罗尔斯对社会基本结构(制度和经济基础)有保留的不彻底性认识。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何怀宏:公平的正义:何怀宏解读罗尔斯《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4、顾肃:罗尔斯:正义与自由的探索,辽海出版社,1999.

第14篇:《程序正义论》读书笔记

《程序正义论》读书笔记

最近粗读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对其“程序正义之用”一章体会颇深。特以文本解读方式对心得进行摘录整理,以下是部分所得。

一、法律与强制

文本:‚法律规范只有在制定这些规范的程序被认为是合法的而得到广泛承认时,才能始终具有强制的有效性。‛

来源:《程序正义论》第9章,270页。

一旦谈到法律的强制性,就牵扯到法律的基本内涵。法律是否等于强制一直是19世纪以来法理学(?)范畴内争论不休的话题。如果一名强壮男子遇到落水儿童见死不救,人们会说:这个人太没道德了;而如果这名汉子恶意将小童推落水中致其死亡,人们则会说:此人犯法了。因此,道德和法律指涉的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范畴。

18世纪大哲学家康德认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此意味着道德只具有说服力,而法律则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换言之,道德总是劝戒人,法律则是为了示人以颜色。相应的,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与“刑”也总是牵扯在一起,因此人们头脑中形成的刻板印象就往往只是“法律就是外在惩罚或强制”。到了近现代代,一大批实体法的出现,将整个社会纳入法制体系,也更加强了人们头脑中对于“法律就是强制”这一观念的刻板印象。

但是,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人们却仍然发出现许多与“法律=强”相悖的现象。比如,在一起遗产诉讼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是兄弟,二人因为对遗产分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而对簿公堂,原告胜诉。但在法院向遗嘱执行人发布执行命令时,原告觉得因为遗产而和自己的兄弟打官司实在不应该,于是放弃了继承遗产的要求。这时问题出现了:法院能否“强制”原告接受遗产?如果能,原告放弃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并没有违反任何关于此判决的操作原则;如果不能,有关义务的规定是法律,有关权利的规定也是法律,为何在此案例中却出现了顾此失彼的失衡状态?法律的强制性在这里亦显现出其内涵丰富多样的色彩。

其实,法律义务的执行离不开法院,尤其是在某些不自觉执行法律义务的人出现时,法院就要强制他们执行。并且,法院的“强制”本身又是一种法律义务。但是,法律的本质绝不在于它有强制性。例如,强盗的命令就不能成为法律——而其之所以不能成为法律的理由,就在于法律的执行还有程序。程序法就是对这种法律的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法律。强盗虽然也有自己的“帮规”,但没有一种特定的成文的条文去监督它的执行,因此强盗混迹的地方只能被称作“江湖”,而不能被称为“法庭”。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强制性只是法律的特质之一,可如果将这种特质无限制夸大而不用程序加以框定,恐怕“法令”和“强盗的命令”之含义就难分伯仲了。

因此,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程序之重要,正如法律条文本身是重要的一样。程序法的诞生,及其对现代法律社会的里程碑式意义,都是无法令人忽视的。法律规范只有在制定这

①些规范的程序被认为是合法的而得到广泛承认时,才能始终具有强制的有效性。只因法律

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其基础主要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而不是被动施行。在一个民主社会,法律不是强制的。以维护实体法威权、匡扶正义为主旨的程序法亦然。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或规范,实现“非强制性”的法律激励,调节整个社会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才是法律的最高境界。

① 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二、程序正义

文本:‚在理想的程序保障下,民主政治既不会轻易陷于‘恣意’,也不至于投向‘僵死’。‛ 来源:《程序正义论》第9章,282页

就法律的社会意义而言,它不仅保证社会公平,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还有着保证效率或效益,激励人们去“做大蛋糕”的功能。实体法能够促使人们自觉、自动、自愿地将个人活动的“外部性”内部化,而程序法正是对法律的“内部化”过程加以监督的规范。程序法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更多地表现为强制处理社会有关法律事务的实践规则,人们更关注某种违法事项出现后,如何根据法律标准去度量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补偿。这种重要作用却容易因为实体法将“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赋以最实用的法律手段而被忽视。其实在现代社会,具有非强制性的警示、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模式功能的程序法是更需要重视的一种法律。

实际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公器,已经在人心中形成一种激励机制,督促人们对各种层次的社会矛盾进行法律诉求,寻求法律认同。作为处理有关事务规则的法律(程序法),在一个社会里它是天天都在被使用的。每天都有一些人和一些事受到法律规则的度量得评判,但无论法律实践涉及的面再宽泛,那些受到法律规则度量和评判的人,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都只能是“少数派”(minority)。一个能够实现正常运行的社会是不可能有50%以上的人整天忙于做“鸡鸣狗盗之雄”的。这样一来,作为度量和评判规则的程序法的使用程度(频率和力度)当然就是有限的。也正因为此,人们往往容易忽视程序法的重要性。

作为激励机制的程序法,是对法律执行过程的一种整体监测。作为实体法施行的普遍规则,它对每个人、每件事都有具体的内在力量。它被使用的过程也是完全融合在人的日常行为之中的。它具有一种理想意义上的无限性道德力量,且这种力量正是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执行体现出来的。究其原因,在于我们身处的这个社会需要一种富有激励性的程序法律来中和实体法律带给我们的压迫感觉。因此,程序法对于维持社会秩序、进行法制化管理的心理学意义也是非同小可的。

哈佛学者亨廷顿曾说过,“西方文明的本质是大宪章(Magna Carta)而不是大麦克(“巨

①无霸”Magna Mac)。”一语道破西方现代化历程中法律所扮演角色对于民主社会的发展之天

机。如果说民主社会是一杆被正义之神握在手中的秤,那么法律就是秤上的标尺,而程序法则是制定划分标尺刻度的标准。在理想的程序保障下,民主政治既不会轻易陷于‚恣意‛,也不至于投向‚僵死‛。由此,西方人引以为自豪的自由、民主、公正、独立等理念得以在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体现,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也勾画出更为完美稳定的三角形。

三、法律与效率

文本:‚从法理学的视角看,法律对效率确实具有很大的正面推促作用。它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解决市场失灵、降低交易成本、增强预期确定等途径提高效率。‛

来源:《程序正义论》第9章,286页

“效率”(efficiency)作为一个流行词汇,在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谈到任何事情都会与效率扯上关系。法律需要公正,法律也需要效率。

中国学者张维迎教授在其论文集《信息、信任与法律》中,讨论了法律在分配功能之外的别一种功能,即“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效率。” ②他认为衡量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是效率标准,分配标准只能位于效率原则之下。如此一来,法律又被纳入经济学视野,在中国当代社会形成多种存在方式,但只为一个目的:提高效率,确保公平。 ①

② [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

法律怎样保证效率呢?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法律激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选择保有和增加社会财富的行为。由此,“法律经济学”又与边沁①代表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者“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相吻合。举例来说,“损坏东西要赔偿”这个普通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的法律事项。从法律角度来看,当“损坏东西”的事项发生后,在事实清楚、信息完整的情况下,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完成赔偿。比如,一个人不小心当着熟人的面打破了对方的一只杯子,而后与该熟人协商,赔偿一只即可;如果事实相对复杂,信息也不完整,比如开车人在深夜无人的街头撞坏了他人的车,当事双方就要诉诸相关部门来处理,通过证据的收集,弄清楚事实真相,扩大信息来源,最后由法律处理部门判定损坏者的赔偿责任。不论是协商解决还是法律部门的介入,“损坏东西要赔偿”首先给我们的直接感受就是它维护了一种社会公平。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这种保护公平的处理,在经济价值或社会财富总量减少的情况下(有东西被损坏了),引起了经济价值或社会财富在不同人之间配置的变化,损坏者自己承担了损坏的责任和成本。因此,经济学认定如此的处理,是一种财富分配的处理,体现了法律的分配功能。

然而,“损坏东西”事项发生后,有法律部门介入与没有法律部门介入,事项的性质就不一样了。在没有法律部门介入的情况下,当事双方仅仅依靠“损坏东西要赔”的法律规则,自觉、自动、自愿地解决了赔偿问题,也就没有出现法律的强制性问题。然而,法律规则本身并不一定需要法律处理的实践,就可以实现法律处理实践才能够解决的问题,而且一定是成本很低、效率很高的处理,比如打碎杯子的两个熟人之间只要一句“对不起”就相安无事了。相反,一旦法律部门介入,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法律实施的程序过程,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换言之,也就是成本大大提高了。这样看来,程序法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后一种情形下的执行效率,以期通过对法律程序的规范,保障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将这种处理个体间“打破水杯要赔偿”小概率事件的手法推而广之,就是对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了。此时,法律程序实施时的作用也就更加显而易见。如徐亚文所言,‚法律对效率确实具有很大的正面推促作用。它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解决市场失灵、降低交易成本、增强预期确定等途径提高效率。‛(P286)

四、合法化

文本:‚正义需要实现,但正义要以一种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来源:《程序正义论》第11章,350页。

正义是法哲学的核心命题,“正义的许多原则——各得其所,黄金规则,绝对命令,公平原则,宽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认为超越了一切历史经验。”‚如果离开了正义的理念驱使,程序要么遽然终结,成为法律和制度的悲哀,要么悄然变质,沦为乖张和暴戾的工具,最终都会失去自身独有的品性。‛(P282)②

程序法所体现的正义是具有象征意义的。象征意义,笔者看来意即“隐喻”(metaphor)。亚里士多德说,“隐喻,是指以他物之名名此物。”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的隐含意义在于,它在有人参与的法律制度的施行过程中提供了一种可资参考的行为准则,并将对正义的理解及其威权的维护渗透进法律程序的过程中,使人们对法律在强制性表象下的激励本质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又将人们制定各种法律(包括监视实体法的程序法)的初衷体现得最明显:维护正义,实现公平。哪怕是在奥古斯丁时期,人类对法律威权与高尚正义的追崇与膜拜这样的“最初梦想”也从不曾改变。

在关于合法化的讨论过程中,德国学者哈贝马斯认为,“对于权力结构的合理化,我们① 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提出“最大幸福原则”(the greatest happine of the greatest number)。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义务论或道德科学》等。 ② 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①惟一的希望就寄望在对于透过对话而发展思想的有利条件上。”据此,权力的合法化过程不

是一个形而上的思考过程,而更是一个怎样将想法付诸实践、以行动来验证真理的过程。人类需要怎样的反省?以什么样的手段来保障这样的反省以实现对自身的救赎?法律为此提供了最直接的验证文本。而程序法的最大价值就在于给出法律文本以一个实行框架,正如法律为自由套上了一个有限度的枷锁一样。人类追求正义的活动范围与维系公平的主导力量不以“权力的想象”为基础,而以“程序法律的实施”为标尺,正是“法大于权”的充分证明。徐亚文在书中也说,“法治社会对权力的控制就是依法驾驭、支配权力„„控制的法律依据既可以是实体法,也可以是程序法。”(P300)② 这样,程序法对正义合法化的隐喻意义显得尤为重要。在看得见效果的范围内,程序法实施过程中的可控因素亦显得更加明确。

美国学者苏珊·桑塔格(Susan Sontag)对疾病的社会学及政治学隐喻有极为精辟的认识。在她的著述中,“较之把社会比作家庭,把社会比作身体更能使社会的权威秩序显得不可避免、无可更易。”③照此类比,法律犹如治疗社会有机体疾病的必要医疗手段,缺之,社会有机体不可能正常运行。一方面,法律既促成我们对理想社会的蓝图构思,又激励人们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梦想;另一方面,它把整个社会纳入了一种有章可循的正常轨道之中,同时设定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底线。程序法作为一种尚在完善过程中的当代法律,是整个宪政体系中对法律威权地位确立与加强的必要手段之一,是一种将正义合法化的体现。正因为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徐亚文才形容其为当代法律体系中“精髓的精髓”。

作者:姜山 ①

② [德]尤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③ [美]苏珊·桑塔格:《疾病的隐喻》,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

第15篇:正义——《水浒传》读后感

正义——《水浒传》读后感

《水浒传》这一本书,浸透了世界上所有的侠士豪情,包含了天地间全部的英雄气概。也记述了以宋江为首的一百零八好汉从聚义梁山泊,到受朝廷招安,再到大破辽兵,最后剿灭叛党,却遭奸人谋害的英雄故事。读完全书,印在我脑海里挥之不去的只有两个字:忠和义。

忠,即是对自己的祖国忠心,对自己身边的亲人,朋友尽心竭力。宋江在种种逼迫利诱之下,仍然对自己的祖国忠心耿耿,这就是忠;林冲的妻子在林冲被逼上梁山之后,对高俅之子的耻辱,宁死不屈,最终上吊自杀,这也是忠。在当今这个社会中,相信很多人都能做到一个忠字,但是,却很少有人能够做到一个义字。

一个义字,包括了太多的内容。《水浒传》中一百零八好汉为兄弟,为朋友赴汤蹈火,两肋插刀,就只为了一个义字;为人民除暴安良,出生入死,也只为一个义字。由此可见,一个义字虽然只有短短三笔,有时却要用一个人鲜活的生命去谱写。在现实生活中,给人让座几乎谁都可以做得到,但救人于危难之中却不是谁都可以做到的。因为它需要有相当的勇气,甚至是一命换一命的决心。

义可以理解成正义,而这本书正是很好的诠释了正义这个词。水浒传就是义气的凝结,就是义气的聚集,就是义气的体现。双鞭呼延灼、大刀关胜、玉麒麟卢俊义、双枪将董平这些好汉,不都是因为宋江等人义气深重,才上梁山泊的吗?朋友间有了正义,不怕生死,一百零八好汉也就成了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真情患难兄弟,他们一起为造福老百姓做实事。他们举起义旗,打着替天行道,劫富济贪的口号,杀遍大江南北,沉重地打击了反动统治者的嚣张气焰,张扬了人民群众的神勇斗志,干出了一番轰轰烈烈的大事业。

但在这些性格各异、单枪直入的英雄好汉中,却隐藏着施耐庵对人生对社会的看法。你只需随好汉们齐发威,一齐狂笑,一齐叫骂,在无拘无束的痛快淋漓之中,便能发现这一百零八个人,每一个都是作者精神追求与内心情感的寄托。

富春五小五年级:王雨欣

第16篇:《正义之心》读后感

《正义之心》读后感

你说我是错的,那你最好证明你是对的。相信这碗鸡汤,除了我喝过之外,无数多人也满满一碗干下去过。这是天王巨星MJ的歌词,影响了无数人。

You tell me I\'m wrong.Then you\'d better prove you\'re right.看完《正义之心》,我觉得我曲解了这句歌词。大多数人应该也曲解了这句歌词。如何解释我的感觉呢?我想起在中国流行最广的另外一句经典: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很多人将这句话作为拒绝对方的要求时最理直气壮的理由。其实\"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是对自己的要求,而不是对别人的要求,要求自己的时候是真正的君子修身,要求别人的时候味道就完全变了。

《正义之心》是让我受益良多的导师张有为老师推荐的书籍,买了一直断断续续看得很慢,这次趁旅行,在长途飞机上认真看完了。感受很深。不过因为人看书一般总是只能看到自己已经懂的,或者自己感兴趣的方面,这个和人的思维屏蔽有关,所以我的读后感可能有很多不足之处,大家权且一看,有兴趣的可以看看书,我们一起讨论讨论。

我主要总结了我觉得用得上的地方,还有我比较感兴趣的东西。

1、直觉在先,推理在后。感性决定理性,先做了决定,再找理由证据来证明决定的正确性。我们可以相信支持己方的任何东西。

2、与美好的事物或者词语放在一起,增加曝光率都能提升好感。

1和2结合起来用

直觉做出判断的过程是超快的,第一印象,一句话介绍自己很重要。我们的文章第一段应该为全文埋下一枚正义之心。

如果需要正面直觉,试试总结一些阳光词汇。反之亦然。

这样的文章需要在各大平台渠道反复投放。

2、6大道德基础,关爱/伤害,公平/欺骗,忠诚/背叛,权威/颠覆,圣洁/堕落,自由/压迫。

这6大基础中\"关爱/伤害,公平/欺骗\"是最常见的。这个应用有点复杂,但经常可以用来警醒自己,是不是被文字或图片陷入了激动的情绪中。很多公关包括我D都特别擅长运用。

3、道德凝聚人心,群体追求同向,有时候会盲目,不知道自己的真正有益选择,而是道德情感做出了决定,并非理性决定。我们形成越来越大的道德共同体。并有进一步非善即恶的正义之心倾向。

道德上我们分属不同的群体时,正义之心会坚持你对我错,不同的道德群体秉持的正义是不同的,这样永远无法沟通。记住了。先放下你的正义之心,适度的赞美对方,寻找共性,才是有效沟通的第一步。

不要急于和骑象人辩论,骑象人阻止不了大象,你需要和大象对话。好的销售人员善于和大象对话,比如碰到一个不断挑毛病的客户,你什么都不需要做,只需要赞美他就可以了。

4、破坏蜂巢对蜜蜂并无帮助,反而有害,收起你泛滥的同情心。

5、宗教让群体更具竞争力,因为降低了包括互信在内的诸多成本。但宗教也是狭隘的利他主义,对内是好的,对外则并不完全是。宗教内的牺牲精神有益,因为神圣性消除了质疑。非宗教类的团队则要接受为什么的不断挑战。

提高自己的信誉就是降低客户的成本,网络交易的重要出路。博客全方位展示真实的自己,具有的无穷威力。

6、如果有机会,大多数诚实的人都会骗人,我们自以为诚实,要警惕这种天性。

7、人会倾向于表面的好胜过实际的好,名誉驾凌一切。

是的看起来好,比用起来好真的更重要。但看起来好又用起来好,当然更好。

8、双重天性,人的天性里90%是利己的黑猩猩,10%是利他的蜂巢。蜂巢的开关如何打开?群体的归属感带来巨大的幸福。可以通过把我们变成更一样,仪式感,参与同一活动,统一的动作。人确实是利己的,但几乎所有人都有一个蜂巢开关,和儒家放大你的善有异曲同工之效。

在团队建设中,我们要善于打开蜂巢开关。

9、道德价值取向等人格形成也和基因有关,基因提供了倾向性,后天的影响激发或加速了进程。

大多数人性你无法对抗,是的,人性无法对抗,他深植于你的基因中。是进化的演变。只能善加引导利用,包括引导你自己。

本书有助于更好的理解特色优势好处。

电脑打字果然舒服多了。一直很喜欢心理学方面的书籍,但目前水平还不足,理解不够透彻,也许过一段时间回过头来重读,会有新的体会,到时再和大家分享。

第17篇:罗尔 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

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一种损害某些人达到其目的的契约不会得到一致的认同。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原初状态对这个逻辑本身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只是起到了一个加强这个逻辑的作用。

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

(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将其概述为: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正义的社会。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思考问题的思路是: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

(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直觉主义不从个人或群体的得失思考问题,而是通过对自身的反思来达到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的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用来衡量各种互相冲突的正义原则。人们依靠直觉,依靠那种在人们看来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衡量。

这两种正义观具有明显的差别:一种依据功利,一种依据直觉。罗尔斯对这两者均不赞同。但他尤其反对功利主义。他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罗尔斯相信要改良西方社会体制,关键在于改变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这是罗尔斯为自己确定的目标。

正义论揭示功利主义存在着几个弊端

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

(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

(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

(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

(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

两个正义原则及相关解释

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这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我们要注意这样一个转换:即从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两个正义原则最后陈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是理解罗尔斯正议论的一个关键。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以后总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是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

要解释清楚“合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还要有两点需要解释,这就是:(1)最小受惠者的地位如何界定?(2)怎样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水平?低于前者,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占据两种地位,一是平等的公民的地位,一是

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这样确定最少受惠者可通过选择某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或按达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

两个优先原则

罗尔斯认为,“公平的正义”并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他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这样就有了两个优先原则:

第一个优先原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的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

(2)一种过高的储蓄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实际上在这两个优先规则的后面还蕴含着第三个也是最主要的优先,即正当对善的优先。

原初状态

对订立契约的最初状况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解释,罗尔斯把它提出来用以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一种对最初状况的解释称之为“原初状态”。

选择的对象:表格中的选择对象包括:1两个正义原则;2古典目的论观点(古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致善论等);3直觉主义观念;4利己主义观念;5混合观念。它主要比较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

正义的客观环境——各方所处的环境客观上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不可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欲望和需求,而人人又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利益;人们的利益有一致的方面,又有冲突的方面,从而使人们的合作既有可能又有必要。

各方的主观动机和理性——各方都有自己的合理生活计划或者说不同的善的观念,虽然他们不知道其内容和细节。

知识的限制——无知之幕的概念。罗尔斯假设一切会引起人们陷入纷争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对所要选的原则的形式限制——对所要选择的伦理原则有五种形式的限制,这些限制来自于正义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划分社会合作的利益方面的作用和任务。这五种限制条件是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终极性。

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系统的论证要包括引出他们在社会制度方面的推论和结果,这里要着重指出的就是“最大的最小值规则”。罗尔斯认为别的原则都可能导致一种不能忍受的严重后果,而两个正义原则公开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保证了最好的最坏结果。由于两个正义原则公开表示人们相互尊重,从而保证了一种自我价值感,保证了人人互不把对方作为手段而只作为目的,因而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两个正义原则的终极性也有助于带来相应的、稳固的正义感,并且,两个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对契约的承担并不是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他们是能够一贯坚持的,而功利主义则不是,他可能要求每个人做出很大的牺牲,因而不容易稳固。

其它选择对象的排除,罗尔斯认为至善原则不是一个正义原则,不是一个政治原则,因为按照契约的观点,公民的平等自由以及利益分配是不以人的不同目标或内在价值为转移的。

两个正义原则用于制度的一种四阶段序列

1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2制定宪法;3修订法律;4规范的应用。

罗尔斯用这个过程他们探讨了平等自由的三个问题:良心的平等自由和宽容、宪法的过程和参政自由、与法治相联系的个人自由。这些都是为了说明自由的优先性。

非暴力反抗的问题

罗尔斯联系多数裁决规则和服从不正义法律的理由解释了非暴力反抗和良心的拒绝以及他们在一个接近正义的民主制度中的作用。

罗尔斯的非暴力反抗理论有三个部分:一是规定把它与其他抵制形式区别开来的定义;二是证明它在在哪些条件下是正当的;三是阐述它在稳定宪法制度方面的作用。

三、简要评论

罗尔斯《正义论》是具有平等主义倾向的学说,但与传统的各种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试图调和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在这些相互冲突的价值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是一个有意义但也很有难度的尝试。

可以说,罗尔斯《正义论》的最主要贡献并不是在观点上,而是在论证上。罗尔斯用严密的逻辑论证了一系列的实质性道德问题。而这个逻辑前后是一贯的,其基点就在于原初状态中的契约。而如果想要驳斥罗尔斯的话,恐怕在其体系之下是难以找到有力的批驳点的。而事实上也是如此,对罗尔斯的批判都是从其他的角度,即运用其他的非契约论视角来进行批判的。

第18篇:环境正义论读书报告

姓名:学院:专业: 学号

《环境正义论》读书报告

读完这本书,我在开头了解到,作者写这本书始于一个故事。“他很担心 自己是否有足够的柴火过冬,于是砍了许多木柴,直到他认为已经足够 了,但为了稳妥起见,他特意跑去问一位年老的印第安智者,这个冬天是 否会特别寒冷。这位印第安老人回答说,他预计会有一个前所未有的寒 冬。于是,这位移民便砍呀砍呀,直到贮藏了他当初为冬季取暖而准备的 柴火的两倍。他现在很自信地认为柴火已经足够过冬了,但为了确保无 误,他还是跑去问那位印第安老人。印第安老人说,一个反常的寒冬即将 来临。移民者于是又砍了更多的木柴,直到他周围已经都是劈好的木柴 了。他再一次跑去问印第安老人,老人说,这个冬天将会是有史以来最最 寒冷的冬天。“你是怎么知道的?”移民者问道,老人回答说:“白人贮存了 大量的柴火”。” 这个故事意在指出,人们在环境体系中扮演着多重的角色。我们既是 环境中的一员,同时又是它的观察者。因此,当我们讨论环境问题的时候, 在一定程上我们其实是在讨论我们自身,这种探讨有时甚至比我们当初 所能意识到的程度更深。与那位北美殖民地居住者一样,更清醒地意识到 我们在环境中的角色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但是,相对于环境问题而言,《环境正义论》更加系统地致力于正义这 一主题的探讨。环境方面的议题被用作说明与例证,它们并没有得到系 统的论述,很多都没有讨论得那么彻底。例如,在第l、

2、8和第9章中 讨论的酸雨问题,仅仅是用来说明某些涉及正义的特定观点。本质来讲,对于酸雨作者没有进行总体而全面的讨论,他也没有尝试去讨论所有环 境领域中有代表性的实例,如空气污染、水污染、有毒废弃物、濒危物种, 等等。 那么,这本书究竟讲了什么呢? 《环境正义论》主要关涉于分配正义的理论,这些理论涉及到利益稀 缺(相对于人们的需求)与负担过度时,利益与负担应当被分配的方式。 当至少有一部分人必须放弃他们更想拥有的利益,至少有一部分人必须 承担他们更希望逃避的责任时,人们需要一种方式以决定哪些人该承担 哪些责任,哪些人该享有哪些利益。分配正义的理论是对如果要实现正 义那么将要如何做出这些决定的相对抽象的解释。这本书集中分析了分 配正义的各种替代性理论间相比较而言的优点,并以作者所支持的一种多元论的理论告终。

因为这本书主要是关于正义论的,所以任何对分配正义感兴趣的人 都会从中获益。但是,之所以集中注意力于环境事务情境中的正义问题, 其理由有三。理由之一已经给出。我们对环境的参与远甚于我们先前所能意识到的,而且更清醒的自我意识能够促成审慎的行为。其二,分配正义的理论还没有像与其他一些领域那样经常地与环境事务联系在一起。 其三,也是最为重要的,环境事务不仅牵涉到生活在同一时期同一社会中的人们,也与生活在同一时期的不同社会中的人们相关,不仅关乎当代也 关乎未来,不仅关乎人类也关乎人类以外的动物,而且不仅关乎人类还关 乎整个生物圈。由于环境事务具有独一无二的全球性特色,因此,分配正义论因其应用于环境事务时所表现 出的广泛性而得到了最为彻底的检验。因此我发现这本书的很多例证和应用都取自于环境事务的背景。

在书中,作者使用了一些将分配正义与环境法和环境经济学联系起来 的例子。但是这种对法学和经济学的浅尝辄止并不构成对环境法或环境 经济学的系统或全面的论述,如同源于环境事务的说明并不构成一个对 环境问题的系统或全面的论述。在这样大小篇幅的一本书中,仅有正义 理论得到了系统而且全面的论述。经济学与分配正义间的重要关系在第 3 5章和第8一l。

我发现很多哲学著作需要哲学家的注释才能让读者理解它。但是 《环境正义论》却属于罕见的那一类哲学著作,让一个没有哲学 基础的人在身边没有哲学家辅导的情况下也能理解。在书中提供了所 需的背景资料,并以累积的方式立足于资料之上。而且我发现本书的阅读是从头至尾的,后面 的章节依赖于早先阐述的资料,因此,任何断章取义的做法或直奔书尾的 ,因而必须重头阅读到尾。读完这本书感觉获益匪浅。

良好的环境是生命存在的基础,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功利主义将财产视为了第一重要的事,环境被严重破坏,动物被随意屠杀,我们必须静下心来好好反思,未来该如何作为,才能保证人类的生存。答案是唯一的,只有每个人心中充满正义,履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才能迎来一个崭新的未来。

第19篇:苏格拉底论正义与幸福生活

苏格拉底论正义与幸福生活

13061046

王普玉

《理想国》中的第一章就是对正义的探讨,而对正义的探讨一直延续到整本书,可以说,《理想国》这本书就是一本探讨正义的书,而苏格拉底建立的以整体的人们的幸福生活为目的的理想城邦,亦是为了探讨何为正义,正义,是幸福生活的主导和先决条件。

在第一章中,我们见识了各种人以及他们所代表的的阶层的正义,经过苏格拉底的论证,不难看出,他们的正义都是存在缺陷和错误的,而为了探究什么是正义,苏格拉底建立了一个他心目中的正义的城邦,希望从这个城邦中看出什么是正义,即从大见小。

在苏格拉底建立的城邦中,分为三个阶级,分别是由哲学家充当的统治者,由勇敢的人担当的护卫者,以及底层的工匠们。苏格拉底认为,在这个城邦中,人们是可以得到幸福的。

首先是底层的工匠,这是一个城邦的根本,城邦的最初始状态,即是数个工匠(农夫,铁匠等)为了更合适的生活,而彼此聚集在一起的,他们为整个城邦提供着物质基础,服从着护卫者的管理和统治者的统治。

在这之上的一层,是护卫者。护卫者,是城邦的中间力量,是城邦的保卫者,他们必须对外勇敢,能够抵御一切外来的危害,又对内温柔,和善的对待自己的国民,维护整个城邦的稳定,而这样的人是比较难以得到的,所以苏格拉底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来要求和培养护卫者,这也是理想国中重要的一部分。

1.教育制度

为了使护卫者保持正义,需要对人民进行教育,这种教育分为音乐和体育两部分。 音乐教育首先包括用于教育的故事内容、写作形式和写作风格几个部分,其中比较主要的是故事内容。关于故事内容,苏格拉底认为,对于孩子们的教育的故事,需要通过审查,不能任由他们成长,而是要让他们听有利于国家的故事,因为孩子时期决定了以后的性格。

其次是体育教育,关于体育教育,分为以下几点,首先,要想有一个好身体,护卫者必须戒除烟,酒,甜食,复杂的食品,嗜睡,性放纵等不节制的行为,其次,在体育锻炼之外,不应该过分关注身体,为了保持活着,而不断的规律的去养生,结果自己什么工作也做不了,这种人,在苏格拉底看来,是没有活着的意义的。最后,对于先天病弱又无节制的人,是不值得医治的,因为他们对于国家和人们都没有用。

最后,在音乐和体育教育中要保持平衡,人的心灵中,并存着两种特质,如果音乐教育过度,人们就会变得过度软弱,而如果体育教育过度,则会变得过度粗暴,只有这两者平衡,才会得到符合设想与要求的护卫者的特质。

2.共有制度

为了保证护卫者能够全心全意的为国家服务,苏格拉底又提出了共有制度,他称之为三个浪潮,这三个浪潮,分别是妇女共有,儿童共有,财产共有。

苏格拉底提出,护卫者不应该有自己的家庭,因为如果有了自己的家庭,在护卫者心中就会有国与家的分别,就必然不能全心全意的为了国家而服务,所以护卫者不能有自己的家庭,于是首先,护卫者就不能有自己的妻子。对此,苏格拉底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妇女共有,苏格拉底提出,选拔出女性中的杰出者,作为护卫者,与男性护卫者进行交配(对于这个制度,想不出别的词来形容苏格拉底的想法了.....),同时,统治者在这之中,应该予以暗中的控制,以使杰出的男护卫者和杰出的女护卫者尽可能多的交配,以得到更优秀的后代。

至此,开始第二个浪潮,即儿童共有。既然护卫者不能有自己的家庭,那么孩子该怎么办?苏格拉底提出,孩子应该由国家来抚养,从中选择出优秀的继续作为护卫者,而不优秀的作为工匠。

其次,护卫者不应该有自己的财产,而他们生活上的需求,则由国家来解决,这样,就达到了苏格拉底想要的程度。即护卫者的一切,都属于国家,而他们的一切,都是为了国家。

这时,面对着格劳孔提出了一个问题,他认为,这样的护卫者是不幸福的,而苏格拉底对此的解释则是,他考虑的,是整个城邦的幸福,而不是某一阶层的幸福,对此,我颇有意见,护卫者这一阶层的幸福,难道不属于整个国家的幸福?作为整个国家的三分之一,如果连护卫者都不幸福,又怎么能说整个国家是幸福的?

最后,是整个国家的统治者,苏格拉底认为,应该由哲学家来担任整个国家的统治者。之所以提出如此看法,与苏格拉底对于世界本质的看法有关。苏格拉底认为,整个世界可以分为可见世界和可知世界两种, 其中可见世界亦是可感知世界, 可知世界亦是理念世界。可感知世界只是事物本身和事物的影像, 是现实客观的; 而可知世界则是理念世界和事物的本质, 是主观的。实现之有两种途径: 要么从假设出发经过理性推理得到, 要么从一个理念到另一个理念, 并且最后归结到理念, 即逻各斯本身凭着辩证的力量而达到的那种知识 。同时, 苏格拉底认为, 在可见世界之外还有一个理念世界, 它是永恒的, 是真正的实在, 是我们知识的真正本源。而现实的可感知世界实际上是对理念世界的模仿, 是理念世界的复制品, 而在这个世界中, 人们往往太习惯于追随感觉, 不能很好地用理性思考, 去把握理念世界中真正的知识。因而, 人们欲统治世界必须能够认识理念并实施之。 这也是苏格拉底酝酿其哲学王思想的序幕: 人们应服从已认识并掌握了理念的哲学家的统治。

苏格拉底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想法,也是源于哲学家的特质,他们具备最高的知识,能够把握绝对的善、洞悉万物的本原、能够克己奉公、不为利动、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着想,因时进退,故而苏格拉底认为,哲学应为王。

至此,苏格拉底的理想国建立完毕,不难发现,苏格拉底国家中的正义,即是每个人做符合自己天性的事。而通过与其他政体的比较,苏格拉底认为,这样的国家,就是幸福的国家,在这个国家中生活的人,自然就过着幸福的生活。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苏格拉底的所认为的正义,就是每个人做符合自己天性的事,而幸福生活则是哲学家作为国王,统治着护卫者和工匠们,而护卫者们为了保卫着国家,放弃一切的私人事务,维护城邦的统治,而工匠们听从哲学家和护卫者的领导。

我们不可否认,柏拉图的《理想国》在哲学的上的拥有不可否认的重大意义,然而,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我们真的生活在柏拉图所描写的理想国中,我们真的会是幸福的么?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恐怕感觉不到幸福,而是恰恰相反,我们感受到的,更多的可能是恐怖,没错,就是恐怖。在我看来,生活在这个理想国中是十分恐怖的,在这个国家中,人们已经没有了自己的思想,情感。工匠们,不用思考如何生活,因为他们需要做的,只是完成自己的工作,服从哲学家的统治,不必思考生活的意义,就像一具具行尸走肉,麻木的服从命令,完成工作,而护卫者则更甚,没有财产,没有子女,没有家庭,连性生活都由统治者决定,就像生活在养鸡场中的鸡,被操纵着交配繁殖,没有情感,更何谈思想?或许整个国家中,唯一能够思考的就是作为统治者的哲学家了,在我看来,苏格拉底在第一章中所反驳的人们的正义,是因为他们的正义只能代表自己的阶层,如克法洛斯的正义代表着财主阶级的利益,波勒马赫斯代表着军人阶级的利益等等,苏格拉底也陷入了这一问题而不自知,那就是他所谓的“理想”之国,只能代表着哲学家的正义。

柏拉图的理想国,终究也只能是理想而已,这样的理想国的建立,本来是为了探究何为正义,然而结果却是,这样理想国真正建立的时刻,就是正义真正灭亡的时候。因为,在这样的理想国度中,人们已经无所谓的情感、思想了,每日所想之事只是吃饱喝足,做完自己的工作,然后就睡觉。这样的国度里,不会有真正的亲情、爱情、友情,也不会有真正的文学、艺术、科学。人们无法再去思索与探求,可以说,这样的理想国度也正是人类文明的终结之地。所以,这样的国度一旦建立,人类的文明也就此达到终点。

所以,苏格拉底的正义,并非真正的正义,每个人都只做符合自己天性的事,本质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柏拉图却在书中,借苏格拉底之口,将思考与人类的天性剥离开来,而将大部分人,变成了只会工作的行尸走肉,然而,思考,却是每个人灵魂中不可剥离的一部分,每个人,生而有自己的尊严,有自己的思想,而不是任人摆弄,听人控制的机器。人类还在发展,人类文明还在进步,远远还未到终结的一刻,而人们,哪怕是普通人,而非智者的思考,也是推动文明前进的动力,因此,但愿理想国永远只是一个理想中的国度,永远只存在于人们的幻想之中。

第20篇:《木腿正义》读后感

当初在选择阅读与介绍法律有关的书籍时,《木腿正义》这个名字最先吸引我的眼球。我总觉得这个名字有极大的新颖,有难以言语的魅力。为了满足不断萌发的好奇心,我毅然选择了阅读这本书。

下面我先简要介绍一下作者以及作品内容。

作者冯象,0年代生。获北大英美学硕士,耶鲁法律博士。曾经从事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等领域的法律业务。主要研究法律与宗教、法律与伦理、法律与学、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代表作有《政法笔记》、《木腿正义》和《创世纪:传说与译注》。而《木腿正义》一书,共有1篇,分上下编。上编16篇谈法律,带有学术性;下编1篇谈学,有较强的学术性。整本书作者运用法律和学的个体案例,向我们展示了法律与学、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刚开始欣赏该书时,我总是在想为什么作者要以“木腿正义”定名该书。幸运的是我在书中第一篇就找到了答案。故事是这样说的:马丹在儿子出生后不久突然离家出走,但是八年其妻子以及双亲未能得到任何消息。苦于疾病缠绕,临终前两位老人选择宽恕马丹并决定把全部家产继承给他,暂时拖由其叔叔皮埃尔照管。16年夏一个自称马丹的人与他们相认。但不久这个新马丹因遗产问题与皮埃尔发生争执并把皮埃尔告上法院。皮埃尔因没得到田产而认定新马丹是骗子。最终皮埃尔找到了证据把新马丹告上法院,虽然新马丹沉着冷静,口才了得,但一个木腿人——真正的马丹闯进了法院,彻底破灭了假马丹的诈骗梦,假马丹最终受到应有制裁。这我才明白“木腿”原指的是故事主人公马丹,而“正义”正如书中所说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而读完这个故事,我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念:邪恶可维持一时,不能够维持一世,邪恶终究会被正义所吞噬。

书中有一个故事让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是我在这本书看到的故事中最喜欢的一个。这让我生发一个疑问:法律、法治要怎样尽可能做到完美?故事引自一部叫《秋菊打官司》的电影,秋菊的男人和村长吵了架并骂村长“断子绝孙”,由于村长只有女儿没有儿子,他听后大怒并踢了对方“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但他坚决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往上搞去讨她的“说法”。后秋菊难产,但是村长救了她的命,她百般感恩,决定邀请村长出席儿子的满月酒席,但就在酒席的那一天村长就因被上级查到了秋菊男人的伤处而被政府抓走,秋菊无比难堪。诚然,法律有权对伤人事进行制止并对伤人者进行制裁,(fsir)但是我觉得法律并不能像机器那样呆板。既然秋菊、秋菊的男人以及村长之间已经达成和解,那为什么还要有村长被抓走这样的结局发生呢。法也是要合理变通的,正如书中所说:国家法律的现代化过分强调与国际“接轨”而压制民间法及其他传统规范。民间法、传统规范也是有合理的一面,况且中国法律是从西方引入,既然这样为什么要过分呆板地强调法律呢?为什么不结合自身实际,而盲目把别人的客观实际所制造的产物运用到自身实际呢。我想,中国的法律及法治要尽可能做到完美,必须注重自身客观实际,懂得与自身的合理的传统规范相结合,避免法律成为呆板机器人。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要避免成为第二个秋菊,因为秋菊严格说是一个“法盲”,这正是推进法治所忌讳的。秋菊只想到法律保障的是个人权利,保障她那所谓的“说法”,但是却没想到法律要制止违法事。案例中村长踢中秋菊的男人的“要命的地方”显然是侵犯了别人的生命健康权,如果秋菊有较强法律意识,就算其与村长已达成和解,她也不会觉得村长被抓走是一个令她难堪的结果。

愚以为,此书一个较大的亮点是增加了漫画,这有助于增加读者的兴趣,提升读者欣赏漫画的能力。通过欣赏漫画,读者可以加深对故事的印象,甚至可以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另一方面,作者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与学功底,使得故事讲述极为流畅严谨,在加深读者阅读兴趣的同时更能提升读者的写作表达能力。

总之,我觉得此书最觉得关注的就是那个讲述秋菊的故事了。因为它对于现代法律、法治化进程都有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而且,在法制观念越越深入人心的当今社会,秋菊这个形象更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反面教材,那就是避免“法盲”,积极做法律的学习者。

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